不要把借口和理由的区别当做犯罪的理由?

“经不起推敲的理由促成了我的犯罪”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6版: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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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务后勤处原处长李建成在狱中反省说——
“经不起推敲的理由促成了我的犯罪”
&&& 忏悔人:李建成&&& 原任职务: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总务后勤处处长兼武汉华泰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触犯罪名:受贿罪、贪污罪&&& 判决结果:2010年4月,法院终审判处李建成有期徒刑八年。&&& 犯罪事实:2003年至2007年,李建成收受贿赂共计12.4万元。另外,2007年9月,李建成与他人共同私分“小金库”资金60万元,其中他分得30万元。&&& 新闻背景:本文系李建成在监狱服刑期间写的悔过书。
&&&&“随着管理职权范围的扩大,找我办事的人也多了”&
&&&&1992年,我受单位委派,“下海”创办经济实体,先后创办两家公司。也就是在“下海”的10年中,我结识了许多企业的经理、老板。&
&&&&2002年,我回单位任总务后勤处处长之职,并继续兼任武汉华泰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除打理公司业务外,我还负责全省各市县疾控中心疫苗和卫生防疫物资设备的分发供应、二类疫苗的营销,以及省疾控中心的基建维修、物资采购供应和后勤服务等工作。随着管理职权范围的扩大,找我办事的人也多了,特别是那些我在“下海”期间结识的朋友、熟人,更是经常找我帮忙。&
&&&&2005年,我遭遇车祸受伤住院,一位在我“下海”时结交的私企老板以慰问为名,送给我10万元现金,我稍作推辞后就收下了。2007年,在单位因多种原因连续5年未按有关规定给我负责的部门兑现创收超额奖金时,我擅自指使下属截留经营利润,并予以私分,我得到30万元。&
&&&&“收入上的差距,使我产生了为自己谋点实利的想法”&
&&&&在参加工作的37年里,无论是工作还是学习,我都是兢兢业业,认认真真。为什么在最后的几年中迷失方向,滑进犯罪的泥潭呢?究其原因,就是自己放松了思想改造,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上的某些现象,错误地使用了手中的权力,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之上,以至于私欲膨胀,最终成为一名罪犯。&
&&&&在“下海”期间,我很少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和学习,整天忙碌于商海之中,忽视了学习和提高思想认识的重要性。赚钱就是硬道理,是我当时的主导思想。这也是我放松对自己政治要求和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
&&&&2002年,我回单位任处长后,由于仍然主管创收工作,与企业的经理与老板依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这些人中,有很多人曾经也是国家公职人员,但他们后来选择脱离单位自行创业,经过多年的打拼,成为了“千万富翁”。看着他们开着名车,穿着名牌服装,住着豪宅,我心中总有一种愤愤不平的感觉。同他们相比,我的能力、经验并不逊色,我所负责的部门通过经营的方式每年都为单位创造了巨额收入,而我个人的年收入却无法与他们相比。经济收入上的巨大差距,用钱上相形见绌,使我渐渐产生了为自己谋点实利的想法。就这样,我在思想上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开了绿灯。&
&&&&“我在受贿和私分国家资产时,都为自己找到了理由”&
&&&&从一个国家干部沦落为一个罪犯,这巨大的变化,常常使我陷入沉思,从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认真反省。&
&&&&我认为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应牢记以下几点——&
&&&&思想改造和自我约束,应贯穿工作期间始终。一个公职人员,特别是国家干部,在岗一天,就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一天,就应该遵守职业操守一天。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旦放松思想警惕,放纵自己的私欲任其发展,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我在30多年的工作生涯中,曾经多次获得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十多年中,我也曾拒绝过许多次的贿赂,在用钱上也一直遵守财务制度,不乱花公家的钱。但是,在最后的几年中,我在关键时刻没有把握住自己,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原则,违背了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应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
&&&&不能为自己犯罪找借口,不能心存侥幸。在许多的职务犯罪中,常常存在着某些外在因素促成犯罪的发生。对于这些外在因素,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而将其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理由或借口,吃亏的只能是犯罪者自己。我在收受贿赂和截留私分国家资产时,并不是没有顾虑,但我都为自己找到了所谓的理由。&
&&&&一名私企老板送给我钱时,我也曾拒绝过,但他声称这只是朋友交情,是对于我过去对他帮助的感谢。在他创业发展阶段,我的确给予过他很多帮助,听他这么一说,我心里就释然了,收下了他送来的礼金。而我对于当时自己身份已经发生改变(已回单位担任处长职务),而且自己主管的部门与他的公司有着业务往来视而不见。&
&&&&在贪污时,我为自己找的理由是,单位未按规定兑现创收超额奖金,我只不过是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获取了部分应得的利益。而对违反财务制度、擅自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事实避而不谈。就是这些经不住推敲的理由,最终促成了我的犯罪。&
&&&&在许多职务犯罪中,一些人并非是一贯如此,很多是偶尔为之。没有被发现,就心存侥幸,会慢慢发展成一而再再而三。一旦事发,就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正是因为这种偶尔为之,我为自己的犯罪打开了一道门。&
&&&&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为一个党员干部,应按照入党誓言树立人生目标,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不能用片面的观点去看待和理解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正常现象,否则将会偏离正确的方向,走到党和人民的对立面。我就是典型的例子。&
&&&&我有一个温馨祥和的家庭,年已九十的双亲、妻子、女儿和我。我被捕前,一家人常聚在一起,共享天伦之乐。而今,高墙阻隔了我与亲人的团聚。年迈的老人双双卧病在床,而作为晚辈的我,却不能端茶递水,以尽孝道。妻女为我之事,也寝卧难安。每思及此,我不禁愧悔交加。&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将永远牢记这沉痛的教训,深刻悔悟自己的罪行。通过服刑改造,重塑一个崭新的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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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醉酒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辩护理由
有法律学者、专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醉酒驾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言论并无不妥,理由主要有(《南方周末报》,日,第4版): 其一,由于酒精对不同的自然人的身体作用不同,..
  有法律学者、专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醉酒驾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言论并无不妥,理由主要有(《南方周末报》,日,第4版):
  其一,由于酒精对不同的自然人的身体作用不同,有的驾驶机动车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已经呈现醉酒状态,但对于有的驾驶机动车人员,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却未呈现醉酒状态。故,&醉酒驾驶罪&仅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作为入罪的标准,不科学。
  其二,有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之所以醉酒驾驶,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而作出的无奈之举,不应入罪,如:行为人公务在身,醉酒后无他人代驾而驾驶机动车;
  其三,行为人在人车稀少的深夜醉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理由的潜台词是: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具有以上情形,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不认为是犯罪。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不正确、理由不成立。
  首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只适用于结果犯,不适用于危险犯。因为对于危险犯的&人身危险性&,仅有&危险状态&达到或未达到之别,到达则入罪,未达到则出罪,对于其&情节轻微与否&和&危害是大还是小&,既无审查的可能性,也无审查的必要性。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只需审查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的&酒精含量是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可,无需考虑其&情节是轻微还是恶劣&、&危害结果是大还是小&。
  其次,以驾驶机动车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作为&醉酒驾驶罪&罪与非罪的标准,从立法技术上讲,具有可执行性和科学性:&醉酒&表现出来的状态千差万别,单凭主观判断行为人是否&醉酒&,难以做到执法标准统一,可能导致执法或司法不公,甚至为执法、司法腐败打开方便之门。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一个量化的、普遍的、统一的标准,具有可执行性,可戒除执法、司法的随意性。此种&一刀切&的立法例并不鲜见,如&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等,并不能因为其没有兼顾特殊个体的特殊性而认为其不科学,因为除此方法外无更优选择。故,以驾驶机动车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某一数值作为&醉酒驾驶罪&罪与非罪的标准是立法的不二之选。
  再次,&有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得不醉酒驾驶&和&行为人在人车稀少的深夜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既然已经&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还驾驶机动车,就已经构成&醉酒驾驶罪&。前述所谓的&某些客观原因&、在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地点和时间犯罪,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仅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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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饿死女童案:辛酸的童年不是犯罪借口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徐剑彪
  乐燕的辩护律师认为,乐燕确实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母亲,但这也与她的成长经历相关。法庭调查显示,乐燕本人也是非婚生子女,16岁之前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16岁之后就独立生活,长期在夜场、理发店等场所务工。(9月18日新浪网)
  人们常说:“世界上最无私,最伟大的是母爱”,但乐燕却颠覆了我们的观念。对于辩护律师的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认同。的确一个人的性格与她的成长经历有一定的关系,但并非惟一的决定因素。
  曾听过一个经典的个案,一个无恶不做的父亲,他是监狱的“常客”,他的二个儿子,一个步了他的后尘,成为一无是处的囚犯。另一个经过努力成为了一个受人尊敬的科学家。记者好奇的采访了他们,他们回答的惊人相似:“有这样的父亲,我别无选择。”其实他们做出了选择,一个选择了堕落,一个选择了抗争。二条原本平行的生命线就此画出了不同的抛物线,一个向上,一个向下。所以说环境可以影响却不能决定人的一生。
  乐燕的遭遇确实坎坷让人同情,也反映出了社会救济制度中的一些不足,但这不是她可以堕落,可以不负责任,甚至漠视生命实施犯罪的借口。上天不可能公平地让所有人享有相同的生存环境,边远地区的孩子,他们的生活环境比她还要恶劣,难道他们就可以据此仇视社会吗?辩护律师称她从小就没有得到关爱所以不懂得如何去关爱,但她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21岁的她还向80多岁的奶奶要钱花,奶奶对她的爱难道不是爱吗?只知道索取关爱的她何曾考虑过奶奶的心情,何时关爱过爱她的奶奶。
  母爱是一种本能。就算是动物也懂得保护自己的孩子。乐燕告诉法官,在“六一”儿童节前后,她看到别的孩子受伤,也曾想过自己的孩子,想回家,但最终没回去。那是因为她把玩乐看得比孩子的性命还要重要。
  乐燕的案子已经结束了,但案件暴露出的诸多社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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