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政治知识》知识,说明我国2015公共基础时事政治文化服务建设是如何得到深入发展的

运用政治常识知识说明我国政府该如何努力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运用政治常识知识说明我国政府该如何努力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09-05-30 &匿名提问 发布
&pre&作为一名从农村走出来的大学生  我很肯定这种说法  农村是国家的基础 如果国家政策不好 就必然导致国家的混乱  反之政策实施的好 农村才能发展起来 呼应国家 这是本人第一次答问题  不到之处请多多包涵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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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3月6日《中国青年报》)  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这也意味着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所面的形势是严峻,任务是艰巨的。因此,我们各级政府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最终保证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那如何做到这一点呢?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按规律办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重点分步骤地持续推进。具体来说,就是要把国家提出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等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就是要保障公共健康和教育问题,帮扶弱势人群获得受教育、就医和就业等平等机会。只有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抓紧抓好,为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二是力求公平公正。从理论上来说,不平等分三类:机会的不平等、过程参与不平等和结果的不平等。真正的平等在于赋予每个人机会的平等和过程的平等。让他们可以有平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拥有属于自己的财富,让他们可以在透明和公正的规则下,参与平等竞争。也就说,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就是要解决越来越突出的收入分配不均和贫富差距等问题,根本措施是在继续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偏重于大幅提高穷人的收入,“并使穷人的收入增长,能够比整个国民经济的平均收入增长,或者说比富人的收入增长更快。”  三是要完善分配体制。过去在初始分配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存在机会上的不均等,而这个机会不均等来自于权利的不平等,比如基本的就业权利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体现。这样会导致劳动收入的分配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另外,在再分配阶段,涉及到政府公共财政政策,包括社会福利政策等等,也存在着制度上的区别对待,对部分人群的歧视,更多的财政资源用于城市而不是农村,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用于城市职工,而忽视了农民和农民工。如大量的外来人口或者农民工在城市里工作,却没有任何社会保障,不能同等地享有社会公共服务,造成他们与当地城市居民之间明显的贫富差距。如果这些解决不好,它会长期地困扰我们的社会和政府。因此,要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就需要在初始分配过程及再次分配过程中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  四是要建设完全非政府保护的竞争化的市场,发展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和产品。要避免出现:一方面是很多失地农民得不到足够补偿,另一方面却出现了很多人靠土地暴富等不正常现象。要明白:只有低收入者的收入提高以后,城乡差距才能得到改善,地区差距才能得到改善,社会矛盾才可能减少。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不能只靠转移支付来救助穷人和弱势群体,关键是要加快政府改革,以合理管理公共资金和资源。如果不能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化的、透明的公共政策和公共资源的管理制度,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势将不断扩大,很难逆转。那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是一种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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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定不移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于发展的思想,坚持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全面贯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发展的时代特征和必然趋势,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强调不断繁荣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文化,符合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就能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环境,使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既面临许多新情况新考验,又面临许多新任务新要求。科学发展观正是立足于世情、国情、党情,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新格局,提出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等一系列重要关系,创造性地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因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党的先进性在当代中国最重要最具体的体现,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和衡量标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全面建设惠及13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系统目标体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必须看到,我国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式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转变,科技教育还比较落后,生产力水平总体较低;城乡经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难度加大;部分群众生活困难、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消极腐败现象等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比较严峻;经济体制和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必备的条件,才能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真正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保证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切实提高执政能力,必须解决好发展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非常艰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形势逼人,不进则退。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深化改革、消除制约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又要考虑人们的承受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通过辛勤劳动与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人们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以及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既要发展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又要维护党和国家的团结统一、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既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又要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等等。只有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有机结合起来,把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二、坚定不移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全面性和系统性科学发展观不只是单纯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的发展观,而是注重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内涵丰富、目标明确,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发展对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科学发展观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正确道路,是指导我们认识和推进发展的根本观点和方法。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丰富发展内涵、创新发展观念、开拓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在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发展战略、发展动力、发展目的和发展要求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想观点,初步形成了当代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发展的系统理论,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就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人为本的“人”,是指最广大人民群众。在当代中国,就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包括其他社会主义建设者等社会各阶层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以人为本的“本”,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即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克服单纯以经济指标衡量发展水平的观点,做到经济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城市与农村、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注重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五个统筹”既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途径,深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坚持“五个统筹”,必须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各构成要素的优化整合,在统筹兼顾中求发展,以发展促进更好的统筹协调,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它的思想内涵、精神实质,体现了发展本质与发展动力的统一、发展目标与发展方式的统一、发展要求与发展方法的统一;深刻反映了我们党在发展问题上的新认识,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新飞跃,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我们应当全面、系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思想内涵和基本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三、坚定不移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要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坚定性和长期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脱胎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现代化建设任重而道远。只有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以往社会主义进程中出现曲折,主要原因在于指导思想偏离了这个根本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战略转移,使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快车道。从“发展是硬道理”,到“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再到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这个思想进程反映了党对发展和科学发展认识的不断深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现阶段,就是要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力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这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事业,必须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经过5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取得巨大成就,到20世纪末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是,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差仍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全国农村还有部分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城镇还有不少人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我们必须认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国基本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增强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坚定性,提高想问题、办事情决不可脱离实际的自觉性,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而奋斗。当前,特别要注意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形势下的新矛盾新问题,努力提高科学发展的思维水平和实践能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我们事业能够经受风险考验、顺利达到目标的可靠保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们的立国之本;通过改革创新来建立相互适应、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通过扩大开放来吸收借鉴世界先进成果,则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因此,推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要坚持把“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任何时候都决不能动摇,这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发展的根本保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进一步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要大力加强科学发展观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和理论内涵,不断增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科学发展观,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真正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在全党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学习、研究和宣传,真正使科学发展观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与部署上来,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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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上午举行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暨《社会蓝皮书》发布会。《社会蓝皮书》的主编李培林教授在发布会上说,和改革开放初期相比,目前发展和改革的普惠性要小得多了,有一部分困难群体的生活在下降,所以这方面要给予高度关注(12月25日中新网)。  改革打破原有的平均分配模式,释放人们的创富潜能,因而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拉开人们的收入差距,但是部分国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应该能够相应带动其他人群生活质量的提升,使全社会与其他人群随之受益。也就是说,正常情形下,发展与改革应该具有普惠性,而且这种普惠性应该随着发展与改革的深入益愈提高。而当前我国所以出现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所揭示的改革普惠性下降的情形,不能说与以下几个法制与政策层面上的因素无关。  首先,公平竞争与机会均等的贯彻尚不尽如人意。如果公平公正与机会均等能够贯穿经济与社会竞争的始终,成为经济与社会竞争的唯一依据与要求,就会有更多的人获得发展的机会,受益于改革。但是由于权力因素在当前经济与社会竞争中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而权力因素注定只会为少数人的利益发挥作用,因而使得另一些人失去了同等竞争的机会,被排斥在改革的受益群体之外,从而形成富者愈富、穷者恒穷的局面。而且由于权力对于经济与社会竞争的非正当介入难以受到抑制,少数人的愈加富裕甚至要以其他人利益被盘剥为代价,而这自然也就会造成改革普惠性不可避免地下降。  其次,政府部门在推进各领域改革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有的部门与企业甚至假借改革名义谋取私利,有些地方政府为牟取暴利而通过抬高房价等方式不断抬高人们的生活成本,从而造成社会财富益愈向小群体或少数人集中,导致发展与改革的普惠性难以显现。  另外,工资制度等分配领域的改革“锦上添花”的内容多,“雪中送炭”的情形少。比如有些群体不断上调工资,有些群体的工资水平却一直原地踏步;有些原本工资不低的群体工资提高幅度较大,而像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等却提升极慢。这种分配政策上的不均衡自然造成人们生活水准的分化,发展和改革的普惠性所能显现的范围自然也就狭窄,一些困难群体也就难免会感到改革的普惠性在下降。  还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也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发展与改革的普惠性。改革难免造成人们收入水平的分化,但是如果高收入人群所纳税款的大部分能够用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所增加的财政收入的相当部分能够被用于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发展与改革就能惠及更多民众,也就会有更多的人能够体味到发展与改革的普惠性。反之,如果发展与改革的成果不能转化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健全,相当部分国人尤其是其中的城镇与农村困难人群,就难以分享到发展与改革的成果,就难免会滋生被发展与改革抛弃之感。  所以,要想实现发展与改革的成果为大多数人所共享,让大多数人受益于发展与改革的普惠性,就必须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与法治架构,以确保公平正义与机会均等在经济与社会竞争中最大限度的显现;同时政府应当在帮扶弱势群体、健全社会保障上承担起应有责任。因为市场经济显然不意味着强取豪夺,也不意味着丛林法则,市场经济只能是实现社会和谐与大多数人富裕起来的一种手段,让大多数人富裕起来,实现社会和谐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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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目前我国国内仲裁事业发展所遇到的各方面的问题、早日实现中国仲裁事业跨越式大发展的根本性方案。(一)制定促进法的必要性分析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手段,是随着各国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19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相继通过制定国内法的方式,在诉讼之外,追加仲裁作为最终解决当事人民商事争议的新的途径。我国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全面改革开放和应对入世的需要,也于1994年匆忙出台了统一的仲裁法,将原有的14部法律、80多部行政法规、近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对仲裁的零散规定统一起来,将仲裁职能从行政机关剥离,由各地重新组建的社会团体性质的仲裁机构统一行使,同时规定了仲裁的一些基本原则 。这些改革,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目前须接受政府法制部门领导的“国情”,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算是一步到位的。然而,改革的成果如何呢?一句话,成果显著,压力更大。首先,仲裁规模与民商诉讼规模的差距仍然过大,难以正常发挥仲裁的职能作用。据了解,截止2002年底,全国仲裁机构七年多收案超过5万件,标的额逾千亿元;2001年到2002年,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及涉案总标的额分别达到仲裁法实施前五年的总和,超过仲裁法实施前三年的总和的四倍 。但五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2362万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31971亿元,其中,同属仲裁受案范围的民商案件超过1460万件 。其次,全国各地仲裁事业发展差距越来越大,众多仲裁机构存在着严重的生存危机。据有关统计数字显示 ,2000年,全国仲裁机构年收案超过100件的只有22家,2001年上升到33家;2000年,全国仲裁机构年收案不足50件的有近120家,2001年仍然超过100家。而同期北京、广州、深圳、武汉等仲裁委员会一家的年收案数均在千件左右。就拿经济相对发达的江苏地区来讲,仲裁发展形势也是不容乐观。据笔者估算,2000年到2002年,地处江苏的13家仲裁机构每年仲裁收案数和涉案标的额总规模,仅仅相当于上述几个较大的仲裁机构中的一家的规模。可以说,仲裁法颁布实施八年多来,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下,我们或许超期走完了别人超过8年仍未走完的路,尤其近两年,我们前进的步伐越来越大。但别人比我们早走了何止8年,甚至何止80年——英国早在1697年即颁布了第一部仲裁法 !时不我待,我们已经没有时间和机会去按部就班地慢慢走完别人走过的剩下的路程了。党的十六大报告也要求“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有谁能否认我们的仲裁事业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报告留给我们的是仅仅不到20年的“开创新局面”的期限!(二)制定促进法的可行性分析虽然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压力是巨大的,但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国家建设发展的整个过程中,这种情况早可谓层出不穷、屡见不鲜了。我们一贯的对策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特事特办,集中精力,加快发展。比如,2002年一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促进法。因此,在事业发展的关键阶段,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促进法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加速事业发展,在我国是早有先例的,并且是屡试不爽、越来越受青睐的方法。同时,采取制定促进法的方式推动全国仲裁事业大发展,具有许多其他方案不具备的优势。简单讲,这里至少有三个突出优势。第一,层次高。作为法律,促进法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具有极高的立法主体层次和法律效力层次。第二,影响大。制定、实施法律是一种国家行为,学习、贯彻法律是全社会的义务,无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是普通市场经济主体,包括广大人民群众,都有义务按照促进法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促进仲裁事业全面发展。第三,好办事。促进法由于其极高的立法主体层次、法律效力层次和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必然具有好办事的优势。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按照促进法的规定,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推波助澜,甚至暗中阻挠、恶意破坏,就是实施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可以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因此,笔者认为,为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尽快制定专门的国内仲裁促进法,通过自上而下的立法以及紧接着的全方位的学法、执法、司法,来祛除目前萦绕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恶劣氛围,营造仲裁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仲裁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互动、共同发展,不仅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应该是最佳的方案。(三)促进法方案概述1、制定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及立法要求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应该充分体现前述关于对仲裁法进行解释的目的的分析归纳内容,即强化仲裁合法地位,改善仲裁事业发展环境,保障仲裁事业稳健、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仲裁保障民商法律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为了体现这一指导思想,应该坚持和强调以下立法要求:第一,保护仲裁机构合法地位和权益。针对绝大多数仲裁机构相对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于弱势,经常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的实际情况,无论是促进法总则还是具体章节,都要作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仲裁的独立地位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不得对仲裁机构非法摊派、收费和无理刁难。司法机关不得歧视仲裁裁决,不得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仲裁相关的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等请求附加不平等的收费或审查条件。第二,积极扶持仲裁事业发展。这应该是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所在。要明确规定扶持仲裁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重要职责。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对创业扶持、司法支持、制度创新、社会扶助等促进仲裁发展的具体内容分章作出系统规定。第三,大力提倡开展仲裁理论及仲裁实务研究,努力探索中国仲裁事业发展新的途径。2、促进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由于仲裁法早有关于仲裁实体、仲裁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故促进法的主要任务只限于理顺本应早就理顺的因仲裁事业发展而引起的复杂关系,解决本应解决的促进仲裁事业良性发展的问题。所以,与其他促进法一样,国内仲裁促进法只是为了加快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一时之需,是中国特色特事特办精神的体现,是一部临时性、辅助性、实用性的法律,其体系和主要内容可以相对体现短期性、可行性和讲究实效性的特点,而不必过于讲求严密性、逻辑性、统一性。具体来讲,除促进法的总则和附则外,对创业扶持、司法支持、制度创新、社会扶助等能有效解决仲裁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仲裁事业良性发展的内容均应分章作出详细规定,规定的内容要体现促进法的特点,注重问题的解决,注重发展的实效。通过促进法的全面规定,保证能有效地改善国内仲裁的发展环境,保障仲裁事业健康发展。3、促进法的适用范围通过“国内仲裁促进法”的名称,就知道促进法仅适用于国内仲裁。因为笔者认为:首先,一国的国内法不应该专门就其国际(或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就我国目前国际(或涉外)仲裁的实际情况来讲,也没有必要再通过制定专门的促进法对其发展进行推波助澜了 。可以说,我国国际(或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已经走上了良性、快速发展的道路,并且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领先成就 ,根本无需专门的促进法去促进发展了。第三,促进法主要目的就在于调动、协调、利用全国各地的社会资源去解决各地的仲裁事业发展的问题,当然也主要指的是国内仲裁事业的发展问题了。第四,促进法本质上应是有所偏重、有所区别的法律,而不应是面面俱到、一视同仁的博爱型的法律,它体现的是国家对某项确需特殊对待的事业的一种政策上的倾斜。所以,笔者主张单独就国内仲裁发展制定促进法,而不赞成将促进法适用于包括国际(或涉外)仲裁在内的所有仲裁事业(但毫无疑问,促进法必将同时对我国涉外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只不过这种促进更多地落实、体现在间接的层面上罢了)。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国内仲裁”指的是1994年的仲裁法出台后,全国各地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要求,先后由各地人民政府使用国有资产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相关的仲裁事业。因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 ,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也可以依法受理涉外(国际)仲裁案件,同时,涉外(国际)仲裁机构也可以依法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概念区分在此已经不适用了——正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仲裁法实际上已将我国原有的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机构分工给取消了。四、结语同其他事业一样,我国的国内仲裁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同样也面临着极大的发展压力。或许正是在重压之下,我们才不乏发展的激情和活力,但除了激情与活力外,更重要的前提是我们解决发展问题的思想认识到位,我们选择的发展思路和方向正确。仲裁大国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仲裁自身实现良性发展、甚至通过修改仲裁法律推动仲裁发展都需要长久且艰难的历程。由于当前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我们无法等待仲裁自身的全面适应和相关环境的有限调整来逐步实现国内仲裁事业的全面发展,我们应该认真总结发展其他事业的成功经验,仔细研究,选择出台促进法的方法来化解矛盾、消除冲突,通过仲裁与外界的互动、配合,共同营造我国国内仲裁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我国国内仲裁事业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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