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妇女犯交通肇事罪 缓刑罪是否要服实刑?

交通肇事罪缓刑条件是什么?
是指违反了交通管理的法律,因而造成的重大事故,要立案追究。但在一下条件下罪是可以缓刑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交通肇事罪缓刑条件是什么。缓刑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后具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不予以关押的刑罚适用方法。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犯罪,一般罪过小,可以考虑尽量多的适用缓刑。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对罪过大、罪过较大造成事故的应予以实际处罚,判实刑,不宜判缓刑。对于主观罪过小、罪过较小的肇事案件,因为他们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谨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够,对他们处罚重没有实际意义,结合其他条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过小、罪过较小,还应当具有悔罪表现。1、肇事后是否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限制在最小。2、肇事的驾驶员要能够实事求是的向事故处理部门陈述肇事的具体情况、原因,不推卸责任,不违心规避法律。3、交通肇事的驾驶员及其家人要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损失。综上所述,适用缓刑,必须符合被告人罪过小或较小并具有悔罪表现才能适用缓刑,对肇事后逃逸不应适用缓刑,对缓刑考验期内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应撤消缓刑的适用。以上就是小编对交通肇事罪缓刑条件的介绍,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若遇到这个相关问题的,可以到365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延伸阅读:
律师专业解答
可能对您有帮助的:
热门知识推荐
其他人正在看:
刑事案件一审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 Copyright&
版权所有&&&&蜀ICP备号-3中国裁判文书网
&&/&&&&/&&&&/&&
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绵刑终字第72号原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某某,男,生于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三台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光友,男,生于日,汉族,系被害人潘光富之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桂兰,女,生于日,汉族,系被害人潘光富之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习军,男,生于日,汉族,与被害人潘光富系叔侄关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富强,男,生于日,汉族,与被害人潘光富系叔侄关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三台县能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烈,该公司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涛,该公司总经理。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光友、郑桂兰、潘习军、潘富强诉被告人尤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三台县能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都帮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日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尤某某对刑事部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红光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尤某某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日20时40分,被告人尤某某驾驶川BHW732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从三台县花园镇方向往三台县芦溪镇方向行驶,行至中立路17KM+850M路段,与行人潘光富相撞,造成潘光富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尤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短时间内又返回现场。经三台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尤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本案被害人潘光富(生于日)案发前该社于2003年12月已转入非农业户口,属失地农民。本案肇事车川BHW732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车主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三台县能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质证的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结论、责任认定书、其他相关书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尤某某提出其不构成逃逸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尤某某的犯罪行为致潘光富死亡,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所驾车辆依法购买了交强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三台县能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所提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与法律相悖,不予采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尤某某交通肇事致潘光富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357980元、丧葬费15744.5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误工费对合理部份予以支持,酌定为54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本案审理范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三台县能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购商业险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权利。本案被害人潘光富生前属失地农民,于2003年12月已转入非农业户口,该社的户口管理机关已作出证明,因此应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被告人尤某某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份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由被告人尤某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光友、郑桂兰、潘习军、潘富强赔偿因潘光富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357980元、丧葬费15744.50元,误工费54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三台县能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光友、郑桂兰、潘习军、潘富强支付110000元,余款元,品迭被告人尤某某已付的75744.50元后余款189020元,由被告人尤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三台县能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光友、郑桂兰、潘习军、潘富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尤某某对刑事部分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并且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一审没有查明以上事实,一审对上诉人判处三年六个月实刑量刑偏重,没有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诉人家庭拮据,债务缠身”,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无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查明,日20时40分,上诉人尤某某驾驶川BHW732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同事叶某某,从三台县花园镇方向往三台县芦溪镇方向行驶,行至中立路17KM+850M路段,与行人潘光富相撞,造成潘光富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尤某某未下车查看即驾车离开现场,驶出一段距离后,尤某某与叶某某停车查看,发现车头撞痕明显,尤某某意识到可能撞了人,遂又驾车返回现场。此时三台县交警已接到路过群众报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尤某某见状主动向交警交待事故是其所为。二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质证的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其他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被害人潘光富相撞并致其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尤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动机为“为逃避法律追究”,尤某某在肇事后虽然驾车继续前行了一段距离,即“离开了现场”,但是尚不能认定尤某某主观上具有逃逸故意。事故发生时空为冬季夜晚无照明的郊区道路,尤某某和同车的叶其范都不知道撞上的是行人,尤某某前行一段距离后停车检查,发现车头撞痕明显又返回现场,在确定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没有逃避自己的责任,没有逃离现场,主动向先行到场的公安人员承认是自己所为,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其在交通肇事后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上诉人尤某某所持“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对其所持“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尤某某交通肇事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悔罪表现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2013)三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由被告人尤某某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光友、郑桂兰、潘习军、潘富强赔偿因潘光富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357980元、丧葬费15744.50元,误工费54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三台县能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光友、郑桂兰、潘习军、潘富强支付110000元,余款元,品迭被告人尤某某已付的75744.50元后余款189020元,由被告人尤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三台县能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光友、郑桂兰、潘习军、潘富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2013)三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孟 娟审 判 员  刘迪科代理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中国裁判文书网
&&/&&&&/&&&&/&&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日、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昱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鲁B×××××号四轮农用车沿即墨市北赵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兰王路交叉路口处左转时,遇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北赵线由南向北过此路口,两车相撞,致张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赵某肇事后驾车逃逸。赵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于日被抓获。本案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由被告人赵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已清结。被害人亲属不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要求判处其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证人梁某、张某、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即墨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赵某进行判前社会调查,经即墨市司法局调查,认为赵某曾因参与、组织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提出其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虽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但其在本案中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赵某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及被告人的抗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吉红人民陪审员  张方志人民陪审员  刘呈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交通肇事罪赔偿到位仍不谅解会判实刑吗?_百度知道
交通肇事罪赔偿到位仍不谅解会判实刑吗?
无超速,对方仍不谅解,那岂不是要多少钱都得给?如果会:晚上正常行驶撞到一横穿马路行人致死、无逃逸?不同意会判实刑吗,法院判赔23万,我该怎么办,无酒驾,要求再给十五万,我在此基础上再给5万,定我主责补充
只要你不能证明他是自杀、逃逸等情节,但我不应该是一个罪人,这对循规蹈矩的驾驶人是否公平,要面临牢狱之灾,有些突然的情况不是你中规中举,我愿意为我犯的错承担后果。我相信自己是一个好人,现在舆论都是保护行人?生命是无价的,应该更多的考虑主观意向如醉酒唉、小心谨慎就能避免的,现在才真正认识到驾车的危险性,也就犯了交通肇事罪,那基本上就都是机动车主责,但在罪与非罪之间不应该只根据结果来定义,我宁愿法律再提高赔付标准
提问者采纳
法官都会考虑各方面情节,在刑事开庭中可以将该情节提成,并且也不存在其他的违法行为,并对受害人家属给予主动的赔偿,你已积极配合处理事故,请求法院从轻判决。同样也不代表受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就一定会判缓刑。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也会对该情节予以考虑,并非受害人家属不出具谅解书就一定会怎么样交通肇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提问者评价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交通肇事罪的相关知识
其他2条回答
按理说你以构成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了 你当然可以不再给
死者家属不同意的话
他们只能上诉 这要要看上诉的结果了 你情节不恶劣 应该没事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交通肇事罪结案后,就不能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吧?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汽车违反交通信号红灯撞摩托车,摩托车驾驶人无驾照,酒后驾驶,送医院后死亡
后来肇事司机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以后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吧?
还有案件卷宗,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后,案件卷宗是不是退回交警队了?
您好,我的一位亲戚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此事故共造成了两人死亡。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为肇事方负全责。为了得到赔偿,我们选择了签署刑事责任谅解书。请问下,现在的情况下可否追究肇事方的法律责任?
犯交通肇事罪,逃逸致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商并给予经济赔偿,得到受害者谅解并不追究刑事责任后,肇事者能否免于起诉? 检察院能否判定为免于起诉?之前是否有类似案例?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积极赔偿了,死者火化了,还会追究刑事责任么,死者家属还可以法院起诉么? 而且已经额外给了好几万了,能判实刑么?
受害方无证驾驶助力车在双实线横过马路,肇事方无证驾驶无证摩托车追尾造成受害方重伤,医疗费用约10余万。肇事方断断续续支付了约2万医疗费用。交警部门未给受害者做口供,肇事方单独口供车速50KM/h,交警部门未找到第一时间的目击证人,道路为国道经过市区,视线良好。现在交警部门划定同等事故责任。请问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何途径申诉,可否受害方自己向法院提起交通肇事罪起诉。
8月25日晚上,我大哥在正常行使当中撞了一个路人,出事地点那是国道,中间有护栏,大约130cm吧,她们是两个人,走在最中间靠护栏的那条道上反方向行走,我哥发现时,避了一个,另一个就遭殃了,停车点只有4米,是前进方向左侧撞的,现在人还在拘留当中,交警那里什么信息都没有,去问,就说要等责任认定之后,要20个工作日,现在已经16天了,还不知道要怎么办呢?还有司机以后的心理承受,毕竟是条人命,换了谁都肯定有心理阴影,应该怎么处理呢?求高人指点!感谢!!!
9月16日...
您好!我弟弟在河南郑州发生交通意外,对方逃逸被拘留,对方全责。可我家人去立案时,法院说先追究刑事责任。我方说要刑事附带民事立案时,法院说无法立案。我该怎么办?对方的私家营运车马上就满20天被放了,此时,我方应该怎么办呢?谢谢
我朋友昨晚撞人后逃逸,对方是小腿骨折,今天下午去自首,想找伤者家属私了,遭拒绝,对方要追究我朋友刑事责任,我想问下,我朋友会承担什么刑事责任,会留案底吗?伤者医药费我朋友支付的
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微骨折,交通队鉴定我100%责任,现在要签订协议,如果签了是否再出现什么病痛问题是否还能再追究我责任
我妹前不久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被一辆套牌轿车追尾肇事车逃逸,电动三轮车报废,人只是轻伤,当时三轮车上还有价值几千元货物。二十多天后肇事车主提出调解未果,请问民事诉讼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
我父亲骑电动车与一辆厢式卡车发生交通事故.我父亲最终经抢救无效生亡!责任认定为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我父亲次要.对方一直持逃避推脱的态度.我起诉后市法院判对方赔偿我们35万元.可不愿赔付并说自己没有责任又上诉之中院了.在此期间检察院也对肇事司机提起了公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肇事罪量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