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会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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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一定判死刑吗,故意杀人罪要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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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的犯罪,对其适用剥夺生命的刑罚,自古以来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可是实践中杀人一定会判死刑吗?另外现实生活中杀了人还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那故意杀人罪要怎么赔偿呢?
是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的犯罪,对其适用剥夺生命的刑罚,自古以来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可是实践中杀人一定会判吗?另外现实生活中杀了人还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那故意杀人罪要怎么赔偿呢?一、杀人一定要判死刑吗杀人要判死刑吗?这个问题不能笼统回答,应该分情况对待。杀人这一行为,根据主观方面可以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1、我国《》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或者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即便是故意杀人,也不一定要判死刑,也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判处3至10年的有期徒刑。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的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总之,故意杀人罪的判决也应根据实际案情,通盘考虑,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过失杀人,在法律上称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来看,过失杀人的时候,最高刑不超过7年。所以如果最后法院认定杀人行为是过失行为,则一定不会被判死刑。二、故意杀人罪要怎么赔偿各地、本人的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相差悬殊,除赔偿抢救期间医疗费外,还应当赔偿、被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俗话说“杀人偿命”,其实在实践中并不一定要偿命的,通过上文我想大家也知道了“杀人一定判死刑吗”以及“故意杀人罪要怎么赔偿”的内容,也就是说杀人不一定要偿命,但是一定要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予以赔偿。不过有时候杀人并不是故意的,错手杀死人了怎么办,这是不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到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这些问题最好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忙进行辩护,尽量为您或那你的亲属争取较轻的刑罚。
作者: [甘肃-酒泉]专长: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债务债权 律所: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121383积分 | 帮助40408人 | 1069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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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赔钱只求偿命-黄洋
整人-上海频道-东方网
&&&新闻热线:021-
复旦投毒案嫌犯否认故意杀人 死者家人
:不要赔钱只求偿命
  □焦点
  犯罪动机故意杀人还是“愚人节整人”
  庭审中,检方指控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林森浩否认故意杀人。
  林森浩说,自2011年8月起成为室友后,两人关系一般,“黄洋觉得我没生活情调,我觉得他自以为是”。林森浩强调自己是个注意公平的人,黄对人对己标准不一。
  关于投毒动机,林森浩说:“这是个巧合。因为3月29日同学约我一起做实验,我就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正好那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打游戏时说起愚人节快到了,他要想个节目整人。我当时看他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你这么开心,我也来整整你。”
  公诉人出示的一组证人证言中提及,“黄洋性格外向、强势,说话直接,不注意他人感受。有次假借林的名义批评另一位同学的生活习惯,林知道后有些不高兴。”“林有些内向,曾获得奖学金(2万元),黄起哄要林请客遭拒。黄有时以开玩笑的方式评价林生活细节,嫌弃林比较小气。”对于上述证言,林森浩表示这是他们的看法,他对黄洋并没有什么不满。
  在辩论阶段,检方指出,林森浩的行为绝非只是想教训一下黄洋,林森浩对于N-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应当是心知肚明,明显是故意为之。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说,林森浩和黄洋没有明显的矛盾,他没有积极追求黄洋的死,这种行为只是间接故意,希望法院考虑这个情节从轻判决。
  毒物来源从以前实习医院实验室取得
  庭审中,林森浩完整介绍了作案过程,检方针对一些细节出示了证据。
  林森浩说,有了“整”黄洋的想法后,他于3月31日找到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N-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剧毒化学品,2011年林森浩曾用其做过实验,当时剩余N-二甲基亚硝胺被封存在复旦大学中山医院一间实验室。林森浩曾在该医院实习,并写过三篇有关N-二甲基亚硝胺的论文,包括毕业论文。
  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后,林森浩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拿走。当天下午5点多,林森浩返回寝室,同寝的黄洋和葛俊琦均不在,林森浩就将所有药液都倒进饮水机。
  4月1日早上,黄洋起床后接水喝,躺在床上的林森浩听声音判断出,黄洋接了一些水喝下后,立马吐了出来,还开始干呕起来。随后,黄洋还将饮水机整体搬到外面去冲洗。
  黄洋离开后,林森浩称自己在一个小时里头脑一片空白,不知所措。随后,他上网搜索有关N-二甲基亚硝胺的知识,结果显示:只需摄入2克N-二甲基亚硝胺,人基本就无药可救,最终会引发肝肾衰竭而死。
  事后处置多次查毒物信息不告知同学
  4月1日,林森浩外出办事,黄洋在很短时间内出现呕吐、发烧症状,且病情越来越难以控制。2日,黄洋到中山医院急诊治疗。3日,黄洋转入中山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血小板数量一度跌到了2,有生命危险。虽然医院对黄洋的症状采取了保肝、抗干扰的治疗,但依然无法有效控制症状。4月6日开始,黄洋进入昏迷状态。
  黄洋的同学们紧张调查病因,林森浩也曾3次到医院看过黄洋。林森浩说,为了打消恐慌,他又多次上网搜索N-二甲基亚硝胺的信息,还专门搜索了司法机关如何进行毒物检测。
  检方认为,林森浩在发现黄洋中毒后,多次在网上搜索N-二甲基亚硝胺的信息,却不向黄洋的同学说明事实,导致了医院无法查明黄洋中毒的具体原因,没法采取有效治疗措施,最终才导致黄洋不治身亡。所以,林森浩的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性质十分恶劣。
  破案过程同学查资料买试剂找出毒物
  黄洋住院后,室友葛俊琦回校,探视过几次后,葛俊琦对黄洋的意外发病感到困惑。4月8日,葛俊琦猛然想起,林森浩曾做过有关N-二甲基亚硝胺引发肝纤维化的实验,葛俊琦在网上搜索发现,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一系列症状与黄洋完全吻合。他当即给同学孙希才打电话,但由于林森浩回到房间,他挂掉电话发短信告知。孙希才马上安排王欢等人去买N-二甲基亚硝胺,10日终于买到交给孙希才,经检测机构紧急检验,发现黄洋饮水机内有N-二甲基亚硝胺。
  4月11日,孙希才等人到复旦大学保卫处反映情况,保卫处人员立刻报警。警方询问林森浩,但林森浩否认投毒。12日,警方立案调查传唤林森浩,林森浩承认投毒。
  4月16日,黄洋因医治无效而去世。葛俊琦、孙希才等人说,黄洋去世时已经全身浮肿,他们都已经看不出黄洋的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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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人命只值几万元
故意杀人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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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春城律师 &来源:原创&
一条人命只值几万元&&故意杀人案引发的思考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为律师,或者普通百姓,经常看到一些故意杀人案,受害人的亲属被杀,本来就遭到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甚至有的独生子女被杀,只赔偿区区数万元丧葬费,甚至都谈不到赔偿,因为处理丧葬事宜实际支出有时更大,造成老无所依。有的婴儿被杀,赔偿1.7万元,说真的还不够孕前检查、生育、买奶粉的钱,跟别提付出的精力,再生一个也远远不止1.7万能解决的。日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简直就是一部恶法。【案情介绍】1、&被害人姜某与被告人张猛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姜某回到内蒙工作,并结识了新的男朋友,张猛得知后,胁迫姜某到京协商解决问题。日下午姜某来京后与张猛在北京西客站北广场某酒店房间内,发生争执,姜某用双手扼压姜某颈部,致姜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姜某告知亲友,在亲友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姜某的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元34760.5、死亡赔偿金7293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3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18568元。&&&&2014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等合计48765.5元。&&&&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餐饮费等均不支持。理由是这些费用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2、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大兴韩磊摔婴案:日20时许,被告人韩磊、李明驾车至大兴区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随后,韩磊将李某的女儿孙某某从幼儿车内抓起摔在地上,李明当场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7月26日,被摔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韩磊将女童高举过头顶摔在地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害人家属为了判处韩磊死刑,放弃那几万元民事赔偿,只得撤回民事赔偿诉讼。日,该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原判。日上午9时30分,经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决定,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3、日长春盗车杀婴案也是,盗窃一辆轿车后发现后座有一婴儿,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50000元;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死者赔偿只有罚金的三分之一,更不公平。2013年11月22日,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在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案件观察】一、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否应支持的问题,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发生着变化。2013年新刑诉法的实施,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指明了最大限度实现其请求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以上可见,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所以,对于刑事案件,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都将不会为人民法院所受理。对于死亡赔偿金,《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排除了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只能索赔物质损失,但是如果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其数额将不受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限制,将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同时对被告人来说,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上可以认定从轻情节,是双赢的结果。而如果被害人既不想与被告人和解,又想获得更多的权益支持,则应当选择单独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被害人赔偿请求,被告人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无力赔偿,其亲友也未提供帮助的,是否能酌定从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见,因被告人无法实际履行赔偿,将不能获得“已经赔偿”的效果,但是其具有履行的期待可能性,所以可作为悔罪态度加以考虑。&&&&&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机动车类案件除外),受害人目前想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如果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除非双方能够达成和解。但是和解了,有些恶性案件,因为积极赔偿,可能对量刑又有影响,无法严惩判处死刑。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导致了受害人很能获得合理赔偿,据一些立法者讲是担心,刑事案件被告判处死刑,判了巨额赔偿很难执行。因为担心执行难,所以干脆规定一概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等,只赔偿3、5万元的丧葬费。这是什么逻辑。在大兴摔婴案案,被告韩磊名下明明有房产,但是可能法官告诉死者家属,即使判了赔偿也就是几万丧葬费。而如果达成和解赔偿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属于积极赔偿,可能就判不了死刑了,而死者家属的目的是既要判死刑又要赔偿,迫不得已,所以死者家属撤诉,干脆不要求赔偿了,坚决要求判死刑。至于另行单独民事诉讼是否能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根据这些混乱的法律规定,也是有很大争议的,但是我今年在怀柔法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建议死者家属单独民事诉讼,不但获得了死亡赔偿金,还获得了五万精神损失费。大大出乎意外。因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刑事案件造成的损失,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民事诉讼,规定上都是肯定不支持精神损失费的。但实践中有时往往出乎意外,也许这就是理论和实际的差别。如果从现行法律上,法院的判决也许并没有错,而是法律本身出了问题。这样一种规定,只会造成一些荒谬的结果。一个人大腿被打断了,通过刑事诉讼,比因其手指被弄伤了提起民事赔偿所获得的赔偿还要少;一个人被强奸了,有时比其仅仅被骚扰了获得的赔偿还要少;也如本次长春盗车案,家属赔偿竟然只有罚金的三分之一。如此规定,不仅受害者得不到公平、正义的赔偿,更容易滋生非法“私了”。然而,如此法律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理论基础。他们的理论基础在于认为“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判处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赔偿,将出现双重处罚。”不得不说,如此理论实在荒唐。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就是为了杜绝公民之间“以命抵命”、“以眼还眼”,绝大数公民已经拥有了足够的理性和开明,放弃了这种野蛮的“自力救济”,寻求国家的司法救济,而某些立法者为什么还要把让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对被害方的补偿呢?“双重处罚理论”则更难解释罚金比赔偿多几倍的问题。“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和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不切实际也不科学,会导致不可调和的法律冲突。”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观点。将“物质损失”修改为“由被指控犯罪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也是诸多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呼吁了多年的主张。这也符合国际立法惯例。德国、法国都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与赔偿范围规定为包括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的全部损失。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则灵活规定为“由民法规范之”、“依民法之规定”。立法者有必要重新审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规定,否则受创的只会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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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结婚后因跟妻子及岳母发生矛盾,葛宜峰准备了剪刀、锤子等工具,在车上将妻子杀害。  今天上午,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葛宜峰在二中院受审。在法庭上,葛宜峰毫无悔意地说,“当时我就是想俩人同归于尽,因此看着她还有气,都没有拨求救电话”。受害人陈某家人当庭提出10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并要求判处葛宜峰死刑并立即执行。  检方指控,日10时许,在大兴区一胡同内的轿车内,葛宜峰因婚姻感情问题与妻子陈某发生争吵,后持事先准备的剪刀刺扎陈某,并持锤子击打陈某头部数下致其死亡。作案后当日,葛宜峰投案自首。  上午10时,身穿号服的葛宜峰被带进法庭,24岁的葛宜峰是安徽人。葛宜峰说,他对自己结婚前的生活很满意,那时他曾到东北打工,月薪七八千元,有很多朋友。但是认识陈某后生活变了,他曾多次向朋友炫耀女友,2014年年初俩人刚结婚,因为是上门女婿,除了跟妻子吵架,岳母也经常骂他。  葛宜峰说事发当天早晨,他正睡觉被岳某骂醒,给妻子陈某发短信后,陈某非但不理解还埋怨自己,他很生气。事发前一天,他买了剪刀,准备了锤子,“我已经想好了,如果她不给我一个满意的说法,我就跟她同归于尽”。  葛宜峰说,当天妻子回家后,他将妻子约到汽车上准备好好谈谈,没想到俩人又吵了起来,“当时她接个朋友电话,说准备回老家后让朋友陪着出去玩,我一听就火了。我跟家人说要离婚,母亲骂我说不准离婚,说如果离婚就不要回家,我一下子就火了”。  葛宜峰说,他掏出剪刀开始扎妻子,妻子求饶,“我很兴奋,你以前看不起我,现在快死了终于求我了”。葛宜峰说自己没有心软,扎了多少刀他自己也不知道,看到妻子不动了,他打了一辆黑车到派出所投案。其间他给家人打电话说杀了妻子,还在朋友圈将妻子被扎的照片发出来,“我就想跟她同归于尽”,葛宜峰毫无悔意地说。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庭审仍在进行中。(原标题:车内锤杀妻子 受审无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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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岁秦秀峰如今看起来像个老者。受访者供图秦秀峰一案波折重重。 南都记者 张晗 摄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秦秀峰支付约18万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为秦秀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008年11月至2011年8月,秦秀峰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其间,秦秀峰经历3次判决。前两次西宁市中院判决秦故意杀人罪成立,均被青海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最终,秦秀峰无罪获释。青海高院撤销不予赔偿决定2011年无罪获释后,秦秀峰向西宁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西宁市中院认为,秦秀峰在案件侦查、起诉阶段曾数次作出有罪供述。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此种情况属于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向秦秀峰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秦秀峰不服,向青海省高院申诉。青海省高院受理后,向最高法请示处理意见。最高法相关人员经研究认为,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其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责任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等情形。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青海省高院采纳了最高法的处理意见。青海省高院认为,秦秀峰虽作出有罪供述,但秦主观上没有欺骗、误导司法机关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判处刑罚。秦作虚伪供述不能等同于故意作虚伪供述。故此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青海省高院决定撤销西宁市中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索赔209万未获青海高院支持秦秀峰向青海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209万余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其认为羁押致其失去劳动能力,故要求赔偿金按照日均工资的10倍计算,共约163万元。另外,秦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和直接经济损失27万元。青海省高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秦要求的10倍计算无法律依据。按照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西宁市中院赔偿秦秀峰18万余元。此外,西宁市中院还应支付秦秀峰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青海省高院未支持其他索赔,西宁市中院共计应向秦秀峰支付22万余元赔偿金。此外,青海省高院要求西宁市中院为秦秀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秦秀峰欲追究办案人员刑责秦秀峰觉得获赔金额太少,“为了这件案子,家里付出了更大的代价。”他打算追究经手这件案子的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责任。秦秀峰写了3份控告书,分别寄往西宁市公安局、西宁市检察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秦秀峰称,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伪造证据;此案起诉阶段,检察员未对其进行提审;西宁市中院法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处其故意杀人罪成立。秦秀峰认为,这些办案人员涉嫌渎职,要求对上述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秦秀峰还要求西宁市中院对其生活进行适当善后,即在国家赔偿外再进行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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