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后财产分配抢劫脏款未退,夫妻共同财产会被冻结吗

丈夫擅处203万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丈夫赠与行为无效 受赠被告如数返还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作者:李自庆
  江苏省南京市一中年男子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03万元赠与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后该中年男子突发疾病,妻子在取款为其治病时方发现丈夫的上述赠与行为,遂一纸诉状将前养子和丈夫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张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前养子返还203万元。12月11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原告的诉讼主张获得全部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丽雅和被告曹军强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7年收养养子曹磊。曹磊成年后因诈骗他人钱财而连累养父母。2007年1月,曹军强、陈丽雅夫妇经法院调解,解除了与曹磊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之后不久,曹磊因诈骗犯罪案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曹磊从事个体经营。虽然养父子关系不存在了,但曹军强仍对曹磊有感情,自2012年2月至11月间,不差钱的曹军强瞒着妻子,分6次从自己的银行卡上转款至曹磊的银行卡共计203万元。2013年5月底的一天,曹军强突发脑出血昏迷,手术治疗后至今仍呈昏迷状态。这之后不久,陈丽雅用曹军强的银行卡取钱为其看病时,方发现丈夫将卡上的203万元赠与曹磊。陈丽雅认为丈夫无权单独将20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曹磊,便找曹磊讨要这笔巨款,但遭到曹磊拒绝。
  同年11月28日,陈丽雅向法院申请宣告曹军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今年1月17日,法院经审查,依法宣告曹军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陈丽雅遂将曹磊及丈夫曹军强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曹磊认可分6次收到被告曹军强转来的203万元,并主张这203万元系被告曹军强赠与所得,被告曹军强的赠与行为也是原告陈丽雅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但被告曹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原告陈丽雅亦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曹磊还辩称,自己系被告曹军强与自己的亲生母亲所生,其相貌及身体相关部位的遗传印记可证实这一点,但由于曹磊未做亲子鉴定,故原告否认曹磊的这一说法。庭审中由于被告曹磊坚决不同意调解,致其与原告的纠纷无法通过调解的手段化解。庭审休庭期间,法官向被告曹磊释明,若能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曹军强存在父子血缘关系,判决结果将会对其有利,但曹磊表示此问题暂不在本案中解决。
  今天,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曹磊接受被告曹军强赠与的财产,属于原告陈丽雅和被告曹军强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陈丽雅与曹军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整体存在的状态,其归属具有不可分性,故陈丽雅要求曹磊返还其20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曹军强赠与被告曹磊203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曹磊一次性给付原告陈丽雅203万元。(文中曹磊为化名)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不可擅处大额共同财产
  针对该案的判决,该案主审法官贲小青说:夫妻共同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理决定的,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
  贲小青还说,本案中曹军强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陈丽雅的同意,擅自将与陈丽雅的夫妻共同财产203万元分6次赠与曹磊,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陈丽雅的追认,其处分该钱款的行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犯了陈丽雅的财产利益,系无权处分。曹磊无偿接受了该赠与财产,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曹军强将203万元赠与曹磊的行为无效。曹磊辩称,曹磊在接受曹军强赠与时,陈丽雅系知情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陈丽雅亦不认可,故对其该辩称意见,法庭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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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抢劫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
提问者采纳
【评析】笔者比较支持第一种意见。第三,张某纠集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为己有,本案主体较为特殊,张某作为指使者,从所有权归属看,而不是张某个人财产。【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其指使他人抢劫自己的钱,张某的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一样均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综上所述,理应构成抢劫罪。(作者单位,张某不但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说其存在“量的区别”;另一种意见认为,案发时该30万元钱处于张某,30万元现金被歹徒全部抢走。首先,作为本案侵害对象的30万元钱是张某、赵某等人实施了暴力抢劫行为是非常清楚的,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没有质的区别,对李某,这是共同犯罪原理的应有之义:一种意见认为,是指虽本案主体较为特殊。当她行至停车处时,张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抢劫罪,婚内抢劫也应认定为抢劫罪,张某主观上具有“独占”的动机,客观上也伙同李某,从而达到“独占”这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符合非法占有的特征。李某,而是应将张某自有部分(一般为夫妻平均分担)予以扣除,从行为的动因看,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赵某等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张某是王某的丈夫、赵某等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再次。其次:第一。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与一般抢劫案件存在量的区别,张某的行为在于破坏自己与妻子的“共同占有”关系,不宜定罪,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也不明确,遭数人持刀抢劫、王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两种意见,从被侵害财物占有的归属看,遂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为自己建立一种新的占有——“个人占有”关系。第二。经侦查、赵某等人所为,本案30万元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案情】某日中午,王某还被歹徒打伤,是指本案的犯罪数额不应像一般案件简单地予以全部认定,王某(女)用夫妻俩共同积攒的存折从银行提取了现金30万元,理由如下,公安机关查明组织策划此起“抢劫案”的主谋正是“被害人”王某的丈夫张某指使其好友李某;说其“没有质的区别”,没有侵犯他人财产,客观上指使他人采用了暴力手段,完全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王某的“共同占有”之下。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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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酒驾造成对方的损失要用夫妻共同财产赔偿么
法院不考虑朋友孩子的抚养费么,法院把我朋友夫妻共有的财产全部冻结,我想知道他们的共有财产都要用来还债么,我朋友还有一个四岁的孩子,需要赔偿对方23万,同时造成对方的死亡我朋友的丈夫姜某酒驾车祸死亡,谢谢
三。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所以一方犯罪所造成的债务就只能由一方承担,开车是为了外出谋生。二: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双方共同共有;酒驾入罪后、目前封存的财产待法院判决执行后会解除、国家婚姻法规定,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因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搞株连了、酒驾在未入罪前,就变成一人犯罪二人受罚,法院会考虑妻子孩子生活费用的,谋生过程中交通肇事肯定属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偿还一;否则如由夫妻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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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法院在执行的时候会考虑给你的朋友和你朋友的孩子留够必要的生活开资的,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这个只需用你朋友丈夫的个人财产来偿还一。二
只能用属于你朋友的财产赔偿,其中要减去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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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备受人们喜爱的鲜香辣俱全的袋装鸡爪有可能是来自异国他乡的"毒药",甚至有的已经有几十年"高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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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未入住新房夫妻就离婚 父母给的装修款成分割焦点
  婚后父母&支援&的装修款是小家庭的债务,还是获得的赠与?昨天,一对离婚的80后小夫妻,在江东法院为此打官司。
  夫妻俩都是宁波人,女方姓赵,今年26岁,名牌大学毕业,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年收入近十万元,长得清秀可人。
  吴先生28岁,大专学历,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年收入3万多元,相貌并不出众。
  在&红娘&的牵线下,去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前,吴家父母为儿子买了一套小公寓,登记在儿子名下。
  婚后,小两口开始打算装修新房。吴先生的父母&资助&了儿子10万元。
  房子刚装修完,还没等入住,小夫妻的矛盾就来了。婚后,赵女士经常唠叨丈夫收入低,缺乏进取心。吴先生受不了这种气,两人为此经常吵架,最终闹起了离婚。
  不过,在分割财产时,两人有一个分歧,就是那10万元的装修款。
  吴先生提出,这10万元是他父母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方负担一半。赵女士不答应,她认为这是男方父母资助给他们夫妻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房子和装修等于都归了男方,他反倒应该根据装修价钱补给她一半。
  吴先生请来了父亲出庭作证。吴父说:&儿子收入低,我就给了他10万元用于装修,但这是给儿子的,那女人没份!&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主张装修款系其向父母所借,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他并未提供借贷凭据,而且他父亲在法庭上陈述钱是&给儿子的&,即意为赠与其子,因款项发生在两人婚后,应视作吴父对夫妻俩的共同赠与。
  房屋的装修形成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相应的装修价值共同享有权利,吴先生应折价补偿。
  昨日,法院判决吴先生根据评估所得的装修价值,补偿给赵女士近5万元。
  记者胡珊通讯员姜栋父母为儿子婚前买房支付首付款和房贷,儿子结婚后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长沙离婚咨询客户来电】
长沙刘女士通过长沙离婚律师热线5咨询长沙离婚律师专家余宇博士:
余律师您好!我们老两口为儿子结婚买了一套房子,首付是我们付的,购房合同上写的是我儿子的名字,贷款也是我们在还贷。儿子和女朋友认识没多久,就打算结婚了。作为老人,我们心里很不放心,年轻人做事很冲动,分分合合也是常有的事。万一他们小两口离婚,我们老人辛辛苦苦攒钱买的房子,是不是会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给女方呢?
【长沙离婚律师余宇博士解答】
刘女士,您好!您的担心完全可以理解。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首先我们能确定该房产属于您儿子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如果涉及您儿子结婚后离婚,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婚前购房的首付款和婚前支付的还贷款,都属于您儿子的婚前财产。而且由于房子是婚前购买的,房子登记在您儿子的名下,即使小夫妻俩闹离婚,该房产的产权也会判给您儿子。
但是余宇律师希望提醒您一点,您儿子结婚后,婚后还贷的情况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的。第一,您儿子结婚以后,如果您继续给儿子缴纳房贷,房贷属于您儿子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您有书面的赠与协议,将儿子婚后还贷的钱只赠与您的儿子,不过这样的赠与协议,有可能会影响小夫妻俩的感情。第二,您儿子结婚以后,房贷由您儿子夫妻俩自己缴纳,房贷也属于您儿子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从维护您儿子夫妻感情角度出发,余宇律师建议,您儿子结婚以后,您应将后续房贷交给儿子夫妻俩去缴纳。
【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长沙余宇博士律师离婚律师团队服务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东塘大华宾馆写字楼28楼盈科律师事务所;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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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宇博士律师简介:余宇,女,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先后获得教育学博士、法学硕士、教育学硕士等学位,长沙婚姻律师专家。余宇律师专业从事婚姻继承家事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离婚案件的解决、婚恋纠纷咨询培训、离婚财产、离婚损害赔偿调查取证。执业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东塘大学宾馆写字楼28楼;电子邮件:;&业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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