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对私人贩卖儿童判死刑尸体怎样判刑

尸体的性质及自然人死后如何保护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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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的性质及自然人死后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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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尿!男子网上叫卖尸体配阴婚 23岁女尸骨售价15万(图)
来源:华商报
男子网售尸体配阴婚。
互联网时代,任何商品都可以和互联网联系起来,但当互联网和尸体加到一起后,确实是&吓死宝宝了&。
3月17日,一个名叫&榆林生活汇【总台】&的发布消息说,&配阴婚:女骨年龄23岁,因白血病去世三年,谁家里墓地有缺女骨的话请联系181893XXXX5&。
公开在网上叫卖尸体,是真是假?当天下午4时许,记者按照上述电话打过去,一男子接了电话,称死者是他的亲属,已去世3年了,目前因死者的父亲患病手术急需要钱,所以才卖尸体。
电话中,该男子说已接到很多电话,说他现在有事,等一会再打过来。
过了不久,该男子两次又用上述显示为甘肃定西的手机号码打过来。男子自称叫刘某,甘肃人,目前人在横山县媳妇家,他说这个尸骨价格是1.5个,1.5个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记者询问是否1万5,他说不可能,15万一分都不能少。
该男子说,钱打到他的卡上就可以,如果不相信,他可以带着记者前往老家村里去打听。&到时候挖墓要你们自己挖,你想,这种事,女孩家里肯定很痛苦,不能自己挖墓吧&。
&怎么能肯定坟墓里面的尸骨就是女孩呢?&对于质疑他说,&你们可以到村里打听,也可找专家对尸骨鉴定&。
最后该男子答应发照片过来,他在电话中一直追问,&你们到底什么时候要呢&。下午4点58分,华商报记者向横山县公安局110报了警。
日我国施行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但是,配阴婚的陋俗在我国很多地方常有发生,特别 是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出现较多。而配阴婚的陋习,也刺激了犯罪的发生,有一些人为了牟利,干起了挖墓盗尸的勾当,当然,偷盗尸体进行买卖,已经触犯了刑法。
原标题:男子网上卖尸体配阴婚 23岁女尸骨售价15万(图)
编辑: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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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朋友圈被“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的转发刷屏。“是否要判人贩死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有部分人也提出了不支持死刑的原因。不管这次讨论是不是一种营销行为,拐卖儿童的现象确实应该引起更多人的关注。拐卖人口的现象自古有之,在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社会经济及阶层存在巨大的不平等,所以中国古代是存在合法的人口买卖的。但是,到了东汉光武帝刘秀时期,就曾经多次发布禁止奴婢买卖的诏令,北魏政府将禁止人口买卖的法律条文和处理人口买卖的案例写进了法律。这说明早在东汉时期,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了人口买卖所带来的危害。古代人口贩卖伴随恶行一般情况下,古代人口拐卖行为都是团伙作案有一定的组织,并且有时手段恶劣甚至残暴,被拐卖的儿童、妇女处境极为悲惨。二刻拍案惊奇 1957年版古代拐卖妇女卖为妓女的现象极为常见,“金陵匪徒,有在四方贩卖幼女,选其俊秀者,调理其肌肤,修饰其衣履……则重价售与宦商富室为妾,或竟入妓院。”《三言二拍》中有多篇文章述及人口贩卖现象,如《二刻》卷《吕使君情媾宦家妻 吴太守义配儒门女》中,百王工魏王的孙女在京城沦陷后被掳到燕京,卖为奴婢,后又被转卖,沦为妓女。还有更为残暴的现象,据清代吴炽昌《寒窗闲话》记载,乾隆五年江浙一带破获一起拐带人口案件,罪犯8人拐带幼童,除出卖外,还杀掉食用,并将骨头制炼成丸出售。“叠拐男女幼童不计其数,俊者卖之远方,蠢者杀食其肉,灸骨为丸。”在清代,还有人用迷药拐走儿童,并加以残害,或刺瞎眼睛,或割断手筋脚筋,并强迫其行乞化钱。古代“略卖人口”的相关法律由于非法的人口买卖一直存在,中国各朝代的统治者也都针对贩卖人口的罪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据相关资料,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用语中,人口买卖可以分为“和卖”、“略卖”、“掠卖”。其中“和卖”是指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将法律允许买卖的人口进行交易,“略卖”是指采取威逼利诱等欺骗手段,将一般平民或其子女买来再卖出去;“掠卖”指的是通过绑架、抢夺等手段掠夺到人口再贩卖。这两种专业用语均是针对人贩子的活动而言。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盗发坟冢等大罪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将尸体分裂)。唐律疏议在中国古代,对于不同的人口贩卖行为惩罚也不同。在《唐律o贼盗》中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唐律o贼盗》中还有有对儿童特别保护的条款,“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元史 中华书局影印版《元史o刑法志》载,“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防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大明律 清刻本《大明律》中关于“略人略卖人”的规定为,“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同时,《大明律》中设有虽逢朝廷大赦天下但是也不能赦免的罪行,其中就有“略人略卖”及“和诱人口”两项。清朝时期,由于贵州地区人口拐卖现象多发,《大清律例》规定,“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将民间子女拐去四川等省贩卖,甚将荒村居住之人硬性绑去贩卖,为首者立斩,在犯事地方正法;为从者俱拟脚监候。如有致死人命者,其为从之犯斩监候……”清同治三年颁布规定,“内地奸民(人贩子)及在洋行充当通事、买办、设计诱骗愚民,雇余洋人承工,本人并非情甘出口,却因威逼拐卖,造成夫子、兄弟离散,不论拐卖的是男是女,是良人、奴婢,已卖未卖,曾否上船出洋,及有无以洋人为护符,只要诱拐已成,为首者斩立决,从者绞立决。”从各朝各代的相关法律可以看出,自古以来,人口买卖都属于重罪范围。孔夫子旧书网kongfuzijiushuwang▲长按上方二维码可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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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朋友圈如何看待「贩卖儿童者判死刑」?
似乎这两天的朋友圈被这样的一些消息刷屏了,依旧附带着朋友圈特有的宣传形式,诸如“大家转起来”“不求点赞,只求扩散”“不转不是XXX”之类的,可以理解大众对人贩子咬牙切齿的痛恨,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对人贩子判死刑是否有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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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拐卖罪量刑有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下列情节之一”,包括: 拐卖集团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其卖淫的;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实施拐卖的;偷盗婴幼儿拐卖的;造成被拐卖人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拐卖往境外的。从这个罪名看,起刑点就是五年,如果情节不重,五到十年,情节严重,十年到无期并没收财产,特别严重的,死刑并没收财产。可见,判特别严重的罪犯死刑是有法律依据的。2.有法律依据不等于一定要判死刑,不等于所有贩卖妇女儿童的通通枪毙。毕竟还有个情节。举个例子吧。甲拐卖一个幼儿,可能是五年。孩子是偷来的,拐卖过程中给卖到境外了,可能是十五年,一共这样拐卖了十几个孩子,其中三个孩子死亡,一个孩子的母亲自杀,甲可能就被枪毙了。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甲拐卖十几个孩子还造成严重后果固然“值得”枪毙,但如果说把所有人贩子不分青红皂白全部枪毙,那乙只拐卖了一个孩子,事后心生悔意,主动投案自首退钱,配合警方带领孩子家属找到孩子将其解救,并交代了另一个人贩子丙属于立功行为,这样你也要枪毙人家就过分了。当然这是个例子。这个例子的意思是,人贩子固然令人痛恨,但定罪量刑这件事,不能一概而论。3.我们的法治化进程中,总有这样一群人。药家鑫杀杀杀,林森浩杀杀杀,人贩子杀杀杀,毒贩子杀杀杀。宣泄愤怒则已,干扰司法就有点过了。虽然我不支持废死,但是盲目杀杀杀并没有什么卵用。杀与不杀,是案情决定,法官判决,是事实根据,法律准绳。不是人云亦云,不是道德绑架,不是媒体呼声。媒体认为一个人该死,必须死,怎能不死,但法律认为死不死两可,或根本不该死,据此做出死缓无期甚至有期判决,那也是正常的。媒体没有审判罪犯的权利。用舆论制造压力绑架判决结果,“未宣先判”,是一种很可怕的事情,长此以往,法庭判人生死,都要先探记者口风吹黑吹白,这未免太过分。我们为什么不再搞什么严打了?因为事实证明,这种“运动性执法”,轰轰烈烈,大鸣大放,一些没到那个份上的罪行,比如打个架,偷个包,捅一刀,只因为处于这个特殊时期,结果该拘留两天的判了有期,该判有期的判了无期,该判无期的判了枪毙,虽然短时间“杀一儆百”,在一个时期内降低了社会的犯罪率,但是长远看来,损害了法律本身的尊严,并且造成了诸多的后遗症。现在不搞“运动性执法”,反而要搞起“舆论性执法”了吗?请把舆论的归舆论,法律的归法律。评论里,包括社会上都有个观点,总认为对所有人贩子都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然而为什么人贩子的民愤这么大呢?因为他们的危害格外大吗?所有的犯罪都残酷,所有被伤害的都痛苦,就算盗窃一万块钱,理论上也有可能毁掉一个风雨飘摇的家庭。如果你是这个家庭的成员,大概也恨不得判小偷千刀万剐。每个城市都会有被强奸的姑娘,她们都能走出心理阴影吗,所有强奸犯是不是都毙了?被赌博毁掉的家庭也会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聚众赌博的能不能都杀掉?我们格外愤怒的根源,是因为人贩子拆散了人最基本的原生家庭,当我们接触一些真实案例时,受害者极大的心理痛苦让我们感同身受。然而,我无意冒犯,我仅仅想问,假如现在有两起犯罪放在你面前,一起是拐卖儿童,犯罪嫌疑人拐卖某个幼儿,致使受害者家庭破碎,父母耗资数十万,追寻十几年,走遍半个中国,终于发现孩子被卖到山村,小学毕业就辍学打工。另一起案件是受贿案,犯罪嫌疑人身居高位,收受某矿产企业贿金一千万,为其违规出具开采许可证,该矿产企业滥挖滥采,给国家带来两个亿的巨额损失,当地优质煤矿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如果你是当事人,哪个案件令你更痛苦?如果可以选择,你支持把哪个罪名下的人全部判死刑?我无意否认拐卖的社会危害性,事实上拐卖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很强的,所以法条上定得也比较重,起刑点就五年,比很多耳熟能详的故意伤害什么的重的多。然而和舆论绑架一样,“感同身受”并不是更改法律的理由。别再在评论里一遍一遍问我,如果是你的孩子被拐卖了你还是不是这个态度,你是法官你怎么办。你要是就想听杀杀杀这三个字,我给你写一个大大的杀字拿红纸裱上,你带回你的朋友圈转发就是了。另外,刑罚必须具有弹性,这是社会规律决定的。即使是最十恶不赦的行为,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绑架贩毒拐卖,也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只要犯罪一律枪崩,否则反而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和混乱。 举个例子。假如我现在帮人“买”了个小孩,我不懂法,以为这是帮朋友避免家庭破裂的好办法,朋友还给我两万块钱。 但是后来我一经科普,哎呀我天,法律规定人贩子必定枪毙。 这我反正是活不出去了,今投案自首改过自新亦死,继续挣黑心钱亦死,等死,死大点可乎? 我继续连拐带骗,又卖了几十个孩子,其中有俩在火车上为防哭喊被警察发现,一不小心给捂死了,期间遇到个老太太发现我偷他们家孙子要上来跟我拼命,我也把她勒死了事,卖孩子得来的钱我去赌博嫖娼吸毒,反正也就这一条命了,可劲的作吧! 如果刑罚没有弹性,一味搞严刑峻法,杜绝犯罪者任何生还的希望,结果可能弊大于利。秦代“失期即斩”严苛刑罚,是造成陈胜吴广起义的直接原因,如果秦律失期罚棍打十下,陈胜麻溜的去当民夫了。 有怎样的行为,就付出相应的代价,罪大的枪毙,罪小的活命,这是最基本的公平,是罪刑法定,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法律发挥教化功能的具体表现。 如果法律规定了某种罪行“肯定死绝对死死的不能再死”,就是说,在这个罪行面前,不论罪大罪小,都并没有什么卵用,任何主观动机和客观结果的影响都将失效。 搞出了“轻罪重罪一个样”这种推论,直接违反了最基本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这种规定脱离了社会的实际情境,罪刑不再相称,法律变成了单纯的教条,也就违反了公平正义。这才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补充一点,评论里有人提到, “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所受刑罚要跟拐卖人同等。”这种思路,怎么说呢,还是一样的不考虑实际情况信口开河。除去那些利用儿童乞讨,收买妇女卖淫的集团,还有很多拐卖案件的收买家庭,或因不懂法,或因当地重男轻女,人必有后等社会风气,或因对婚姻和抚养孩子的极度渴望,通过非法渠道“娶”了一个妻子,或对一个来路不明的孩子进行了长时间的抚育。在打拐案件中,不乏一些孩子,虽然后来明知自己并非该家庭亲生,但仍然与养父母之间存在比较深厚的感情。甚至也有少数被拐卖的妇女,在获得人身自由后,依然自愿与丈夫共同生活。甚至更有甚者,很多贩卖孩子的罪犯,就是孩子的原生家庭,亲生父母——这不是个例,据统计,在媒体报道的上百个拐卖案件中,亲生父母参与拐卖的比例几乎过半。我无意歌颂收买家庭的良好氛围,因为也有一些收买家庭不是这样,而是《盲山》那样。我只是说,不分青红皂白,把丈夫或养父母也拉出来判给十几年甚至毙了,你们觉得这对稳定社会,伸张正义真的有益处吗?恐怕是弊大于利吧。诚然“没有买拐就没有拐卖”,但是收买赃物的人,应该和盗窃销赃的罪犯同罪吗?买象牙手链的人,应该和偷猎者同罪吗?吸毒的人,应该和毒贩同罪吗?在说出“同罪”的时候,想想这两者之间,动机相同吗?行为相同吗?危害结果相同吗?什么都不同,只因为你们在朋友圈里的一腔热血,就弄个同罪甚至同杀,真的好吗?如果有一天你回到家中发现警察黑压压一屋子,其中一个警察告诉你,你的父母其实一直不能生育,二十几年前他们从一个路过的人贩子手中买了一个婴儿那就是现在的你,现在那个人贩子落网把你家交代了,下一步是把你现在的父母和那个人贩子一起投入监狱等待执行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你陌生的亲生父母正从两千里外赶来,今后你可以和他们一起生活。我觉得这是比把人贩子全部杀光更可怕的事情。开放转载,署名即可,方便的话在评论或者私信里留一句转载去向,无需另行申请授权。
不要用立法的勤奋来掩盖执法的懒惰我们国家有一种神奇的”搞起来好像“逻辑:国家指示重点大学给农业户口划出几个名额,搞起来我们国家很重视农村教育一样;公安部高官在微博上转发打拐信息,搞起来好像我们公安部门很重视打拐一样;在立法上给拐卖人口罪统统定死刑,搞起来好像我们国家真的很重视解决打拐一样。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执法,比如酒驾,处罚是够轻的,但执法那是真严!尤其是刚开始那阵子,交警部门真是拼了命的。至于打拐,我在重庆三峡广场逛街的时候,常年被小女孩拉住求着买花,在新世纪百货对面的那条街,时不时会有人拉着各种残疾的孩子乞讨。这些孩子是怎么来的?三峡广场上巡逻的警察也好,安防人员也好,城管也好,你们看见了吗?而政府,又是不是应该做点什么?
《罗马帝国衰亡史》中给我印象特别深刻的一句话,“一个帝国的衰亡往往是从一场不公正的审判开始的”。
舆论往往不是理性的,但法律不能不公正,不能因为舆论而导致法律的不公正,这会导致一个法治社会的倒退。
舆论具有极大的煽动性,特别在自媒体时代,舆论的传播速度和途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样就特别容易被一些政治家和野心家所利用。
强奸 拐卖死刑后:1强奸后我一定杀人灭口分尸火化,反正都是死,不如做绝;2涉嫌拐卖被讯问打死也不招供,因为根据供述找到儿童相当于固定证据,必死无疑;3拐到的儿童一定弄残废和哑巴,自己的命第一位——宁可少卖钱,也不能被让公安破案自己被死刑;4发现公安根据线索来救孩子,一定得把小孩子杀死分尸藏匿,没有证据就没有一切,反正怎么都是死,不如最安稳的手段。5被公安追缉,见了警察立马杀死,因为被抓了必死无疑。Ps:立法的严与宽,立法来稳定社会的系统科学在钱学森开启的第一届 法学下的系统控制工程开的先河,讲求立法的效果是尽可能完美比例把握严宽的度,来保证让制定出去的法律通过司法实践稳定社会Pps 我是学物证的工科狗,以上纯属意淫
第一次在知乎上回答问题,也是秉着与大家交流并讨论的心态键入下面的文字。所言若有错误之处,欢迎大家指出,但谢绝人身攻击。谢谢。发言比较长,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以下是我的观点:———————————————————————————————————————————我以为,近日在各大社交平台上迅速转发的所谓“呼吁”,完全不能称为关于拐卖儿童类犯罪的量刑问题所进行的讨论。原因在于,绝大部分的所谓“呼吁”表达的观点是——对于拐卖儿童类犯罪应当无一例外的处以死刑。至于一部分呼吁恢复残酷刑罚的声音,我想大家都有相当明智的判断,不在此赘述了。我相信,在这一点上,每一个查看了近日社交平台相关内容的朋友都会与我有相同的感受。我对这种观点的判断是:这样的观点有违法律原理,并且很容易因情感因素使得真正值得讨论的空间丧失殆尽。首先,请允许我稍稍偏离一下主题,来谈一谈三个多月前的一条微博。这是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账号于3月1日发布的一条微博,3月中我曾在此条微博之下进行评论。在这条微博的评论中,我看到了与今天所谓“呼吁”相类似的发言。然而,我在此处贴出这条微博的截图,并不仅仅是想向各位阐述这件事情的起源,而是希望各位能注意一下这条微博里的措辞。这条微博的标题是“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 你支持吗”,而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先生的表述则是“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威慑此类犯罪”。我想我们在此并不急于讨论陈士渠先生的判断是否正确,在下文我们将有充分的空间来讨论这一点。我希望能引起各位注意的是,今天,绝大部分所谓“呼吁”的声音里,将“罪行严重”这样的限定都去除了,这使得今天的这些“呼吁”彻底陷入了错误的境地,作此判断的理由,我将在下文一一阐述。这是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账号于3月1日发布的一条微博,3月中我曾在此条微博之下进行评论。在这条微博的评论中,我看到了与今天所谓“呼吁”相类似的发言。然而,我在此处贴出这条微博的截图,并不仅仅是想向各位阐述这件事情的起源,而是希望各位能注意一下这条微博里的措辞。这条微博的标题是“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判处死刑 你支持吗”,而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先生的表述则是“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威慑此类犯罪”。我想我们在此并不急于讨论陈士渠先生的判断是否正确,在下文我们将有充分的空间来讨论这一点。我希望能引起各位注意的是,今天,绝大部分所谓“呼吁”的声音里,将“罪行严重”这样的限定都去除了,这使得今天的这些“呼吁”彻底陷入了错误的境地,作此判断的理由,我将在下文一一阐述。回到我们原本的讨论之中。首先,我希望能向一些需要解释的朋友解释一些事实。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有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罪犯,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在这里我为一些朋友贴出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依据我国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是被认定为犯罪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一部分认为拐卖儿童罪法定最高刑未到死刑,或认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未被列为犯罪的朋友的意见是不正确的。而接下来的内容则是我与各位讨论的真正核心——为什么“对于拐卖儿童者应当一律判处死刑”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由于能力有限,在下所阐述的理由将缺乏一定的体系,给各位带来不便还请见谅,也感谢各位的耐心倾听。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有人询问,对这些“呼吁”表示反对的最直接依据是什么,我的回答是,这些“呼吁”违背了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是如此。 首先,我希望与各位探讨罪行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基本内容。 我想很多朋友都可以指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中,与这一次的讨论关系最为密切的,则是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对犯罪人进行量刑时,要以具体而特定的犯罪行为为量刑依据,对某一类犯罪行为或是某一类犯罪行为中具有特定情节的行为的量刑,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任何人不得任意修改,司法者亦不得任意量刑。因此,从形式上来看,这些“呼吁”很难被认为是符合法律原理的正义的呼吁。在我们的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罪的具体情节有细致的划分的情况下,如果仅因某人所犯为某一类为人民深深憎恶的特定罪行,便不考量具体的犯罪情节,而直接处以某一刑罚(在今天的讨论中更是极刑),我想我们根本无法承认这样的刑事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正确判决。 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则对我们的讨论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这一刑法原则的存在使得我们可以明确的指出,今天的“呼吁”背后所表达出的观念不仅仅在形式上违背了法律原理,更在实质上和法律的追求背道而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活动之中,行为人所应承受的刑罚,应当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及其具体的犯罪行为相一致。用更为通俗的语言表达则是,一个犯罪人所应遭受的刑罚,是由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决定的,而其责任的大小,是由其具体的犯罪行为决定的。这也是为何,刑法对于不同的犯罪或是同一犯罪的不同情节处以不同的刑罚。而这里我们需要特别强调,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量刑都是不正义的,无论量刑较其罪责太重还是太轻。那么我们值得思考——一个要求“罔顾个案具体情节,而对一类行为差异可以极大的犯罪一律判处死刑”的呼吁,能称得上是正义的吗。仅就我个人而言,我的回答是,绝对不能。 言至于此,我们不得不提两种普遍存在的观念:其一是,犯罪者是坏人,处罚他们即是正义。其二是,认真考虑了罪责刑相适应问题,还是认为拐卖儿童类犯罪应当一律处以死刑。前者是一个更为深远的观念问题,我们将在后文论述,此处,我想与各位讨论一下第二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看起来相当有力,然而,观点本身却很容易被动摇。我想为各位进行一组对比:1、
甲拐卖了一个不幸的儿童,将其交与一户熟识的人家,获取了一定资金。然而,甲清楚地知道所交人家会善待这个儿童,事实上所交人家也确实善待着这个儿童。在此一个月之后,深受良心谴责的甲深深地感到后悔,主动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此案,将这个儿童找回。 2、
乙拐卖了八个可怜的儿童,将其贩卖至深山之中,旅途中对这些儿童多次实施殴打,造成了伤害,部分儿童遭受重伤,另有一名儿童死亡。乙获取资金后即畏罪潜逃,后为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此案终被破获。 很抱歉我以这样容易引起大家不适的方式来分析这一问题,事实上,每每听到被拐卖儿童的消息我都会心痛。然而,我在此举此例只为说明,某一类犯罪中,依据不同的犯罪情节,罪责差异可以十分巨大。更通俗些说,如果我向发出今天这些“呼吁”的朋友询问乙是否犯有值得处以死刑的罪行,几乎会获得百分之百的肯定回答。而我如果单独询问甲是否犯有值得处以死刑的罪行,我猜想动摇的人数会相当之多。然而,在犯罪定性上两人都成立拐卖儿童罪,依照“呼吁”的观点两人都应判处死刑且罪无可恕。正是如此,什么样的罪行引起什么样的罪责,进而使犯罪人遭受什么样的刑罚,正才是量刑的正义所在。至于在此罪与彼罪之间,举重罪之刑罚以明轻罪之量刑,已经有朋友举了很好地例子,不在此赘述了。二、确定法律规定内容的,是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分析,而不是所谓“好人”与“坏人”的道德判断这针对着上文所提到的一种观点——犯罪人是坏人,因此处罚他们便是正义,不需要过多的考虑。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这种观点错到无可附加。 概括地说,法律的依据,是对权利与义务的分析。而法律规定正是在分析之后,对法律关系的组成者的权利与义务所做的规制。特定到刑法中则是,对于负有不实施犯罪行为义务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享有刑罚权的国家,则依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审判,并处以相应的刑罚。 何谓相应的,我们在上文已努力进行了探讨。 而简单地分析法律的依据之后,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并不承认所谓“好人”与“坏人”的区分,所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现代社会的不懈追求,平等的内涵实在是广阔,然而在今天的讨论中我们至少可以具体出这样的内容:法律不会因为大家说一个人是好人而对其有所优待,也不会因为大家说一个人是坏人而心存偏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法律最朴素的道理。或许这句话还可以送给那些关注此前男女司机高速公路上互相妨碍,停车后男子殴打女子一案的朋友们。 有人会问,即便如此,对于本次讨论的意义又是什么。 任何人因某些原因遭受了较法律规定的其应承受的刑罚更重的刑罚,在本质上,都是对其权利的侵害,都是一件不正义的事情。一个本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被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对其权利的侵害。即便差异缩小,一个本应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事情的性质并没有本质上的改变。这样的审判不是一件正义的事,永远不是。 如果各位可以原谅,我想稍稍说远一些,曾有人问,为何律师要给“罪大恶极”的人进行辩护。有一位朋友的回答非常好,罪责是在审判之后由法律确定的,而不是由我们确定的。即便是一个涉嫌犯罪的人,也依然有他的合法权利,例如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例如让自己免遭过重刑罚的权利。即便审判之后他被确定有罪,他也依然有权利需要维护。律师只是维护他权利的媒介,真正对权利施以保护的,始终都是法律。 一定会有声音质疑,一定会有人认为,这样的法律便是恶法,因为它保护着所谓的“坏人”。可我们终究只是凡人,几乎可以绝对肯定,我们凭直觉的判断一定会出错。所以我们把我们所拥有的自由交给了法律,在一套特殊的严密分析下,构建着我们的正义,我想,这也是为何“法治”是一种信仰。三、合乎正义感的结论并不一定是正义的结论我想,这句话应当是紧紧地跟随在我们上一段讨论之后的。无数的朋友今天对“呼吁”热情地转发,最大的依据是——这看起来是一件合乎正义感的事,在朴素的正义观眼中。然而正如上文所阐述的,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正义并不是“好”与“坏”可以概括的,对于权利的绝对尊重,是现代社会正义的基本前提。在这一基础上,如果这些“呼吁”的内容是要对一些人科以不应承受的过重的刑罚,难道这些“呼吁”是正义的吗?“拐卖儿童的都是坏人”看起来是一句合乎正义感的呼声,然而,对于现代社会而言,这种观念完全失去了正义的要义。这种观念唯一能满足的,是人的正义感,与作为价值保护的正义,并没有太多的关系。四、竭力维护法律的正义是为了每一个人都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如果读者坚信着朴素的正义,那么多半会认为我所说的这些仅仅是在破坏着传统的正义观念,是一件毫无意义的事。然而请原谅我自负地认为,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对于权利的尊重、以权利与义务的分析进行判断,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之所以看重这些,是因为它忠诚于自由与平等的信念。一个法律制度能够尊重所有应当尊重的权利,这个法律制度所掌控的社会才会是自由的。一个法律制度能够平等地保护所有应当保护的权利,这个法律制度所掌控的社会才会是平等的。今天中国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令人满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留下了不尊重权利的空间。一定会有人问,尊重权利的正义观念能带来什么?举例说明,最引人关注的成果可能是,一个重视保障权利的诉讼法,即一个注意保护权利的程序法。百余年前,沈家本老先生曾说:“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良民亦罹其害。”在诉讼的过程中,尊重权利的观念能为我们争取到的最重要的空间之一,正是所有的诉讼活动均要在合法的程序之下。这是保护无辜的人免受迫害的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曾有太多的前车之鉴,多少法庭以革命的名义,放弃严谨的分析论证,放弃诉讼活动的秩序与规则,用个人或群体的意见,将受审者送上断头台,又有多少死者最终被确认是冤死之人?此时我想我们值得再一次询问,朴素的正义观里所谓“坏人”的权益值不值得保护?对于现代社会而言,正义究竟是什么。五、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必然性尽管人们对贝卡利亚先生的这句话还有一定的争论,我还是坚持原封不动地搬上来了。 我们这一段的讨论将针对一种观点:施以严酷的刑罚可以高效地震慑犯罪分子乃至杜绝犯罪。这也是今天的呼吁中,被多次提出的一点论据。 仅仅把刑法的作用寄托在震慑力上,是很盲目的。 我依然愿意与各位缓缓地探讨个中道理,但首先,我希望做一个简单的推演来说明这个观点存在问题。 假使“对犯罪施以极刑便可以极其有效地震慑犯罪乃至杜绝它”这一推论是正确的,则对所有犯罪都可以适用这一推论,并且,出于不同犯罪可获得利益不同的原因,越是微小的、可获利较少的犯罪被处以死刑,震慑效果越是明显。那么,在这样的推论下,得到的结果是,应当对所有的犯罪无一例外地施以死刑,犯罪的数量将以惊人的数量减少乃至最终消失。在犯罪率上我们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这结论显然有问题。且不说事情会不会被一个因素如此剧烈的影响。即便是这样,一个依靠对刑罚的绝对恐惧架构的国家也与我们今天追求的自由与民主相去甚远。 显然刑罚的作用还需要更多的探讨。知识有限,仅仅对贝卡利亚先生的话有一点点肤浅的理解,我先在此抛砖引玉了——严厉的刑罚所带来的恐惧并不是造成刑罚威慑的根本原因。在一个法律制度运作良好的国家,一个犯罪行为必然会被追查,而在查明之后必然会遭受审判,而在审判之后,必然会被施以相应的刑罚。任何人实施犯罪时都会想到,他们将为实施该行为付出怎样的代价,必然的代价。在代价面前,一定会有一部分人放弃犯罪,哪怕是出于犯罪可带来的利益与需付对价的比较。必然的追责,必然的刑罚,才让刑罚有了威慑。这与刑罚的严厉甚至是恐怖并无直接关系,更何况我们上文已说明,一个不能保持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根本不是正义的处断。六、有强烈的正义感是一件很出色的事,但受到偏见绑架的意见不会是出色的意见如果这个小标题给各位带来了任何具有攻击性的感觉,我为此向各位道歉。 我在此仅仅想向各位诉说一个再朴素不过的观念,对于某一件事情进行判断,理性的分析无疑是绝佳的途径。而对于法律问题而言,理性分析更是天赐的礼物。基于法律问题自身的特性,理性地分析问题有助于把握某一具体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取舍,会让我们对某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这个过程里最大的不安定因素,是由某些原因引起的偏见。 很多与我秉承类似理解的朋友会说,今天这些“呼吁”中错误百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在呼吁的过程里发泄着私怨与怒火。我并不赞同这么评价,我们终究只能看到他人表述的语言,而对思考的过程一无所知,毫无根据的指责终究不是什么礼貌的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否认偏见的存在。恰恰相反,我认为偏见是确实存在的,我们上文讨论了很多,我也努力向大家诉说了很多。然而我所诉说的一切并不是什么艰深的法律原理,而是一些值得信赖的道理。事实上这些道理并不难理解,很多朋友却很遗憾地错失了接触它的机会。忽视明显存在的道理,则只能用偏见来形容了。 对于犯罪者的憎恨,对于被害家庭的同情。这些都是一个人所应当存在的基本情感。一定程度上,这些情感帮助我们前进至今。然而,如果只能估计情感而忽视道理,偏见便得以产生,意见则会被偏见绑架,错误也不断出现。 我想各位可以理解我的想法,便不在此赘述了。七、真正的“拐卖儿童类犯罪的司法问题”有哪些值得讨论的内容我想很多朋友和我一样,在今天也看见了很多真正优秀的讨论,正如上面很多朋友的发言一样。 实话实说,拐卖儿童类犯罪的量刑问题中,值得探讨的内容太多了。 正如很多朋友指出的,拐卖儿童类犯罪极难追查,很多时候不仅仅是追查不出犯罪分子,甚至连被拐卖的儿童都无法救出,令人心痛。如何构建一个更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制度,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 再如很多朋友指出的,在合理的量刑模式之下,对于拐卖儿童类犯罪的处罚依然可能存在过轻的问题,有人认为某些情节下,几年的有期徒刑刑期实在过短,或是某些依法律分析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受到死刑应用比率总体减少的改革的影响,不处以死刑,这些情况并没有达到罪责刑相一致的要求,当然,这一点还需要相当的数据支撑。 由于我个人缺乏司法实务经验,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实在浅薄,很难指出现有状况下,拐卖儿童类犯罪在侦查、起诉乃至审判过程中的很多顽疾。建议大家多多学习优秀回答中的意见,也欢迎大家告知我。八、真正的问题被今天的“呼吁”蒙蔽着太多的声音在发出显然不太正确的“呼吁”,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则被蒙蔽与尘埃之下。正如上文所说,“拐卖儿童类犯罪的司法问题”绝对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去关注的问题,在今天的社会,一个孩子被拐卖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将是灾难性的打击。可惜的是,太多人选择用最不合适地方式关注了这个问题。这些飞速扩散的“呼吁”,将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对犯罪人的处罚甚至是报复上,鲜有人讨论如何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保护,鲜有人讨论,“一律死刑”的量刑方式会不会让决意实行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人更加疯狂地实施犯罪行为。真正值得探讨的问题被遮蔽,再之后,甚至连强调基本的现代社会正义的声音也听不见了。这场规模巨大的“探讨”,显然称不上是健康的了。九、一些挺“重要”的“闲话” 由于个人知识的有限,今天与大家的讨论便只能进行到这里了,然而,有一些自感重要的感想还是想与大家分享。 其一是,今天晚间曾发了一条微博——如果一个人向你提议或是呼吁一件事,却不愿意努力在逻辑关系与价值关系层面竭尽其所能地提供尽可能严谨的说明,那么比较大的可能是,这个人说的话并不正确。 这条微博确实挺武断的,但我并不是为了攻击任何人,而仅仅是想强调,我们本该进行更多的思考,并将思考的过程勇敢地表达出来。 并没有谁可以保证,自己说出的观点便是真理,知道自己的无知,是一件太珍贵的品质。只有在思考与思考的交汇中,人们才能得到真正珍贵的智慧。也因此,我始终期待着各位能指出我的错误并设法说服我。 然而,认真的思考与严谨的阐述道理在今天的“呼吁”里,实在是凤毛麟角。我想这是今天一个明显不那么正确的声音飞速传播的重要原因。 更是一件让人深感遗憾的事。其二是一点并没有放在上文中讨论的问题——死刑的存废问题。死刑的存废问题上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论,除却上文中可能涉及的一部分因素,还包括了很多更为重要的理论与观念。如果可以,希望各位也能投以关注,并给出各位珍贵的意见。最后的最后,感谢所有耐心倾听至此的朋友,对于文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我也深表歉意。我只是怀有一点小小的心愿,愿我们能够在知识交汇处学会思考,愿我们的思考能赋予我们观察世界的力量。为了这个特定的话题,我还想说,希望以后不幸的孩子越来越少,希望每一个孩子都能幸福、快乐、自由地成长。谢谢大家。
在被“贩卖儿童者死刑”的图刷屏的今天,朋友圈中,有一位检察官的观点,令我深以为然,法治的进步不应该,也不会被个人情绪所左右:“我承认,如果这事儿发生在自己身上,不管谁,都想将人贩子千刀万剐,可是,个人的情绪毕竟是个人的情绪,法律是绝不应该按个人情绪来设置,而是自有其逻辑。当把个人的情绪化的想法,以公众呼吁的方式释放出来、推送出去,这本身就是违反法治精神的。如果想在这件事上以情绪施压法律,想让法律满足情绪的需要,那么同理,在其他事情上也同样可以使法律被非理性因素所左右。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是希望这样的法治和法律的话,那真正的结果就是大家都生活在一个非理性的、情绪化、恣意化的“法治”国度里,那么每个人得到的,不是有力的保障,反而是无序的侵害!因为这世上猖獗的、令人可恨的行为太多了,难道都要一杀了之、重刑惩之?以公益的名义、以情绪化的发泄呼吁立法,如果这种方式竟然得到我们大部分人的认可、如果它的主张真的能实现的话,那么它对法治精神的伤害,可能未必小于人贩子对孩子的伤害”
1、对有必要说清的朋友说“拐卖一直就有死刑,而且是刑法451个罪名中最重的罪名之一,比故意杀人判的重;没必要跟风瞎转”2、如果有必要,再解释一下“法不在严而在必行”的含义和作用3、为何有时法律人和非法律人对事情的看法不同?——法律人除了具备常人都有的良知、道德、善良,还懂得法律知识,法律人草拟的法律制度、适用法律对个案推断出的结论(如刑事案件的判决),是基于其专业知识,是基于其经过数年学习而掌握的法律知识、经过数年或数十年运用法律知识积累的经验(尤其是参与立法的学者)而分析、推导出的结论;而不掌握足够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在看待涉及法律的事情时,无法从法律角度加以分析,只能从道德等角度来评判,所以在与法律人持不同看法或得出不同结论时,修养稍差或比较喜欢喷的,就会有诸如以下看法“法律不好”、“法律没有人情味”、“参与立法的法律人没有良知”、“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没有人性”;其实还是回到最开始那句话,法律人除了具备常人都有的良知、道德、善良,还懂得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法律人在分析涉及法律的事情时,只需要使用其专业知识即可,不需要放弃良知等
具体到法律条文的专业的问题,法律界的专业人士该说的都说了。下面谈谈我对这种想法的看法。毋需一再重复,死刑这样的重刑论报应思想是有社会基础和民意支撑的。然而,撇开大众对法律“精英化”的审视,这里面还存在着相当的问题。且不说了微信朋友圈这种无脑转发的特性。一说到儿童拐卖,强奸等容易引起民众荷尔蒙分泌高潮的话题,群众是不吝自己的掌声和欢呼的。他们用死刑,私刑下的死刑去打所谓“圣母”的脸。他们用透彻社会规范,撕破社会一切秩序的方式自以为看透本质。其实,这种人和他们口中的圣母有什么区别?他们不过在慷受害人之慨,他们在一众看杀头的狂欢中自顾散去。他们是另一种圣母。毋庸讳言,帝国日渐丧失的合法性连带着其秩序的皮——法律一起丢了脸。然而,只要社会没有陷入大分崩的局面,稳定的社会秩序,永远是社会弱势在公权方面可以依赖的唯一脆弱防线。是的,他们消解了tg的合法性,连带着对法律的鄙夷一起。他们觉得只有确立血的秩序,才能换来公平和真正的秩序。说到底,他们没有体会到,当一切到了撕破边界的地步,第一滴血一定是由你们流的。是那些整日叫嚣死刑终结一切的人,流的。法律的确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也是肉食者的上意。底层自然没有理由去为他们粉饰。然而,秩序建成受利不一定是底层,但秩序倒塌死去的一定是底层。没有将法律推向死刑的至底,不是什么人权的进步,而是对早已割裂的社会的补救。如果一个社会单纯用生死和肆意的肉刑,私刑去治理,那么早已压抑的真正的流氓无产者会第一个走上街头,手起刀落,末日狂欢,那些为死刑呐喊而在心中默默祈求“真正的公平”的伪小资们得不到一丝同情并一同死去。我并非为圣母洗地,也并非欧美白左的盟友。如今社会秩序板荡,民心四分,秩序将失,法律安在?然而,不要忘记,死刑不是为天生的犯罪者准备的,他们是为每一个人准备的。如果你想好了面对全面死刑下无数社会邪恶力量的引爆下的盛宴,你已经握好了手中单凭己力对决歹徒无视形同虚设的秩序的疯狂的菜刀,那么,黑暗的自由世界,霍布斯丛林,欢迎你。很可惜,我相信多数人,都不会是猎人,而只是猎物。这个问题就像我看到知乎上有些人见到所谓白左就恨不得吐上一口的国内“白右”们,他们里面不仅有国内的右派,更有国内的亲建制派。他们自视赵家人,自视独立不受侵染的神明,他们对白左拥抱的民权平等自由开放予以痛斥。然而,而实际上,他们走出国门去往他国能受起码平等的待遇,靠的不是白右们的种族禁绝,保守派伦理敌意,而是白左们所谓天真的政治正确。这和死刑存废的争论简直如出一辙。你既自认不姓赵,那么就要明白,底层的相互撕咬如果放开了,咬死的终究不是赵家人。死刑扩张与否是一个技术问题和统计问题。而死刑存废的舆论大讨论是社会伦理问题。那些整日高呼要撕裂秩序与法律的人们,希望明白,失去了秩序下的小资,其实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去保有你们。而沦落为群氓后的大众,迎来的不是历史大潮下个人英雄自我辈出的奋进,而是一波又一波的绝灭。而你我都不是历史的看客。在知乎上经常面对法律问题的纷扰。而说到底很难改变某些人既定的看法,毕竟社会思想存在总有其基础。然而,法律教会我,我也希望告诉各位,人责自担,各安其命。没有什么是不可打破的规范。然而突破之后的风险和无法预估的波及,也希望能承担。承担不了也不要怨天尤人,毕竟一切都是自己选的。权责统一,明明白白写在那里。至此,方能明白的愤慨与失望乃至绝望的心情了。只是法律界的同仁还是不要灰心,不求各位做“社会一半的良心”,只求为将塌的秩序推迟一点倒下的时间罢了。
只能说明我国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朋友圈有个问答:-(读完“死刑会增加人贩子杀人灭口的可能”)我有个问题,谈到人贩子是否一定说人贩子手里有人质?-不,一半人贩子手头有货,有货的10%的会做出杀人灭口的举动。法律本来就是防少数人的东西。------------------只是这么看到了。感觉最后一句防少数人堵了我不少问题
鉴于之前讲法律讲量刑被人喷成了装逼,没人性……那就谈点儿法律之外的东西。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没人买孩子哪来的人贩子,人贩子既然都要判死刑,那么人贩子的衣食父母是不是更应该判死刑。没有他们提供需求,何来的人贩子赌着命去违法乱纪?至于为什么要买孩子,应该没有不知道的吧。至于那些喷中国没有法制,西方法制如何如何健全的人,sorry,我真没装,你可以查一下国外有多少国家已经废止了死刑,而中国已经在死刑率最高的座位上呆了多少年了。法制最基础的理念是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千万别站在道德优越感上代表人民去审判那些法律还没做出处罚的人,因为在判决之前,你并没有比他高贵到哪里去。这个社会有很多对孩子的保障,而法律是一个社会最权威但是却最底线的保障,当这样一个问题被这么多人拿来理直气壮地讨论法律应如何保障,我觉得这本身就是悲哀的。而死刑作为法律中最底线的刑罚,就这样被人们堂而皇之地随意摆放,以人贩子蔑视生命而挟舆论和道德来要挟法律,又何尝不是对生命的草率。我们国家法制固然还需发展完善,但法制清明最大的障碍,不是穷凶极恶的违法者,而正是那些站在臆想的道德制高点上和所谓的文明批判者的角度上,肆意泛滥的善良和民意。
今天看到朋友圈转的经济专业老师的一段话,感觉蛮有道理——【转自男神丁老师】要求贩卖孩子判死刑。让我告诉你,这是一种极其愚蠢的想法。经济学上认为,决策的基本原则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通俗地说,就是做一件事增加的收益恰好等于增加的成本,那么刚刚好。如果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成本,人们就会有更大的积极性做这件事;反之增加的收益小于成本,人们就不愿意做事了。这个原理应用于刑法,就是刑罚的严厉程度要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匹配。如果轻罪判死刑,那么这个罪犯再犯重罪就不会增加成本了-------反正已判死了,犯重罪的边际收益肯定大于边际成本,这样就会鼓励他犯重罪。拿贩卖孩子来说,如果一个人贩卖一个孩子就判死,那么他只要贩卖过一个,从第二个起就会肆无忌惮,反正一死罢了。如果事情败露,他会坚决把孩子杀了灭口。别的成人知道了,都会被他灭口。设想一个人贩子被警察包围了,他一定会抵抗到底,把孩子当人质,或者放火制造混乱。所以刑罚一定要分层次,他每犯新的罪,必须有更严厉的惩罚,才会阻止犯重罪。轻罪重判的必然结果是鼓励重罪。轻罪判死会产生更多的亡命之徒。古代的办法是死刑可以有不同的死法,轻的砍头,痛快;重的腰斩,残忍;再重的剥皮;更重的株连九族。这其实很有道理,不过现代社会显然不合适。经济学原理无处不在!
期望重罚消灭犯罪的人可以看看不久前的历史(中国和欧洲都曾经重典治罪,偷窃砍手,通奸沉猪笼,为了警戒,杀头,凌迟等特别血腥刺激的还在交通要道公开执行鼓励大人小孩一起观看),可是暴力犯罪的比例当今是远远远远低于那些年代的。而且不是低一点儿,而是很多倍。数据可以参考Pinker 的有关talk:
站着说话不腰疼!敢情丢的不是你家孩子!——我是对那些高喊“贩卖儿童一律死刑”的人说的,没错,不用重新读一遍了。我的观点:支持重判,但坚决反对滥用死刑。那些喊着斩立决,不杀不快的朋友圈看客,请你们搞清楚,孩子的父母,他们的第一愿望是保证孩子的安全,而不是让人贩子去死。说白了,孩子的死活远比人贩子的死活重要。你们想一下,当警察搜山救人,犯人面临暴露危机时,他会怎样做?或者孩子又哭又闹,引人注意,或者试图逃跑,犯人会怎样做?无论怎样都是死,犯人显然会杀掉孩子,以减少罪行暴露、被追捕、被指认的风险。本来是,你给人质留条命,我就给你留条命,犯人的命是我们的筹码,用来换孩子的命,犯人想保自己的命就乖乖把孩子交出来。现在可好,除非犯人一帆风顺,否则孩子难逃一死。刑罚过轻会导致犯罪数量增加,刑罚过重会导致受害者风险增加,如何找到平衡点,这是一门技术活。但是,平衡点无论在哪里,也绝不会在极端处。这个和自首作为减刑因素的道理一样,如果自首不能减刑,哪个锤子会去自首。如果盗窃一律判死刑,那么当窃贼被你目击的时候,他一定会杀了你,因为反正都是死刑,杀了你还能避免被指认,减少被捕的风险。那些说什么重典之下可杜绝犯罪的,别做梦了,杀人死刑实行几千年了,杜绝杀人罪了吗?重申观点:支持重判,但坚决反对滥用死刑。————————————————————————————————针对时不时蹦出来的不过脑子的回复,忍不住事先强调几句:请不要将我的观点扭曲成你们想要的靶子并加以喷之。1.我没支持废除死刑,刑法本来就规定拐卖人口可判死刑:2.我反对的是滥用死刑、一律死刑,滥用滥用滥用,一律一律一律,说三遍免得还有人看不见。3.非黑即白,不判死刑就是拘留15天?你家管拘留15天叫重判?4.我反对滥用死刑是为了保护受害人,什么时候说过是为了保护罪犯?
刚刚发在我微博的
我们这个年纪,周围大部分朋友都初为人父母,这种看到“孩子”二字就莫名激动、任何对孩子可能造成伤害的事都立刻感同身受的心情,即便你们不说“等你有了孩子你就知道了”,我也已经知道了!毕竟我也是有血有肉的人,毕竟我也是在父母疼爱下长大的。看《亲爱的》时也曾痛哭,读到击破儿童拐卖团伙的新闻也十分感动和欣慰。但这两天被呼吁买卖儿童坚决死刑的内容刷屏,就像流行病毒一样,从明星到群众迅速传播,我的心情是恐慌。不说这场病毒是从哪个实验室流传出来的,有没有什么利益或者阴谋,且说你不站队不感个冒就好像是和拐孩子的犯罪分子是同伙一样,不然你为什么不觉得他们没有人性,应该被杀?!作为成年人,是不是得给孩子作表率,为自己的话语和行为负责?加入网络义和团之前有没有真的思考过这个问题啊?法有法理,立法是严肃的,不容感性的被舆论绑架的,需要很多深入研究和论证,有实际意义的角度也有人道主义的角度;刑罚的意义在哪里?个人认为是惩罚和威慑并存,而不是单一的。刑罚也不是简单的一刀切,总要有梯度,拐卖儿童最低刑罚是五年,可最高刑罚已经是死刑了,具体到量刑和执法都要因具体案件审理裁定。如果所有犯罪的成本都是“死”,我不敢想最后的结果会怎样,但应该不是你们想的天下太平。有的人这个时候也许会上升一个层面,抱怨政府不作为,没有很好的保障儿童安全的制度。可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制度也不是说出台就出台的,你没有看到改变的发生,是因为你只看结果看不到过程,不代表没有进展,量变到质变总要积累。这个时候,我们需要的是联合起来,齐心协力,和保护我们身边的孩子。婴幼儿时期家长要悉心看护,慢慢长大就要让孩子多学习生活技能和防危自救,不给坏人可趁之机。愿所有孩子都平安、健康,每个家庭都圆满、幸福。这其实是人类的终极目标吧!P.S.想到美国队长2中,反派为什么是反派,他只是在做着自以为正义,实际上最灭绝人性的事。和网络义和团一样,把所有坏人和可能成为坏人的人全部杀掉。
邀请我吗?就目前来看,中国人普遍还是潜意识支持人治,而政府高层因为某些利益上的纠葛,对法治的推动力不够。我国法律这方面想要追上西方国家比GDP难的多。
善良成了廉价的消费品。
中国普法教育任重道远……另外,看到知乎的三观这么正我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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