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被告要自己请律师吗?

离婚财产纠纷案中的被告能不出庭吗?_百度知道
离婚财产纠纷案中的被告能不出庭吗?
我也不想追究),卖一套所得的钱,我也有婚外情我和前夫协方离婚半年了。听知情者透露,除了一张协议外。孩子归我抚养,他和孩子感情淡漠,房子全归他。协议约定。由于房子是还建中,他的打算是要把房子全要去,自己不出庭吗,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我带孩子住大的,太累了。如今他收集证据起诉我了?他要得到两套房的要求,婚都离了。他的意思是要我不得片瓦。离婚约定房屋我和他各一套。我和他两地分居多年。他在外背判了婚姻(他现在是不会承认的。我并不想争什么房产,他一个人住小的,只想把我名下的房子留给我们婚内的孩子,也没有付孩子的抚养费,疯狂报复我。离婚是我提出来的,要重新分割婚内共同的房屋,我能把自己的这一意愿委托给代理人,他不关心家人。请问专家,现在没有做起来,没有房产证。我这一辈子也不想见他
提问者采纳
完全是痴人说梦。对于你前夫的要求,是白日做梦,不能单独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如果是离婚后财产再诉讼,你必须出庭,你完全可以放心,是以照顾孩子的先决条件的。离婚时房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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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谢谢您给我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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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
时间:&&|&&作者:许斌龙&&|&&浏览:809
原告裘某某诉被告缪某、缪某某、孙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词视眉蛞壮绦蚍直鹩谕5月25日和6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裘某某诉被告缪某、缪某某、孙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词视眉蛞壮绦蚍直鹩谕5月25日和6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告缪某、缪某某、孙某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瑞康均两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建峰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缪某通过网络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日,原告与被告缪某订婚,按照农村习俗,原告通过介绍人孙某乙交给被告缪某、缪某某、孙某甲彩礼128&000元,三被告回礼8000元。后被告缪某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并拒不提事宜。日,三被告约原告、介绍人孙某乙协商,但协商不成,三被告将婚书退回给原告,表示要解除婚姻。婚约解除后,原告多次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但三被告拒不返还。原告家庭并不富裕,彩礼是向亲戚借的,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三被告返还彩礼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缪某、缪某某、孙某甲辩称:原告和被告缪某原系恋爱关系,后两人,共同生活在原告家中。被告缪某因没有领曾经流产,且把很多财产拿到原告家里,两人的财产已经混同。日,双方订婚,举行押帖仪式且都办了酒,并互赠信物,缪某把价值14&457元的金项链赠给原告,但原告没有回赠,只给了被告家里8000元钱。被告将8000元分给两个介绍人,根本未收到原告所谓的彩礼。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裘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婚书一份,证明原告和被告缪某订婚的事实,被告缪某将其婚书退给原告时,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的婚书撕了;2、证人孙某乙的书面证言一份,证明原告和缪某订婚以及被告要解除婚约的事实,订婚时原告给付128&000元,对方退还给了8000元;3、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支行出具的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一份,证明日韩某某从银行帐户中取款100&000元,该款是原告父母向韩某某借款筹备订婚礼金;4、录音一份(时间系日,录音中的人员系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原告、原告介绍人孙某乙),证明女方要求解除婚约,双方曾经在介绍人的调解下对后续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是没有协商成功。&经原告申请,本院准许证人孙某乙、孔某某、章某某出庭作证。证人孙某乙称:其是双方的介绍人,日,原告与被告缪某订婚,原告拿去128&000元,对方回礼8000元。日,证人与原告应被告缪某某之约协调原告与被告缪某的事情,当时原告、被告三人及证人均在场,但协调不成,被告缪某与其母亲反对婚事,对方将婚书退还给原告,表示要解除婚约。证人孔某某称:日,自己开车带双方介绍人去被告家订婚,途中听两个介绍人称男方给彩礼128&000元,到达被告家,看到介绍人把黑色的包打开,里面是红纸包着的钱,打开放在桌子上,类似请菩萨地供着。证人章某某称:自己是原告的表姐,当天去原告家帮忙,钱比较散,亲戚们还帮忙去银行兑换成一沓一沓的,共128&000元,到达女方家后,有人打开放在女方家类似祭祀的桌子上。原告认为上述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收受礼金128&000元。经质证,被告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原、被告之间曾订婚,但没有写订婚书;对证据2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被告没有拿到128&000元;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韩某某的取款记录与原告所谓的给彩礼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对证据4里面确实有被告缪某的几句话,但并不是解除婚约场合,而是被告缪某要青春补偿费。对证人证言,被告认为三个证人和原告的关系较为亲密,不具有证明效力,同时三个证人的证言在细节上并不一致,不能证明钱是被告收的,不排除钱是介绍人私拿的情况。&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1有订婚时各方当事人签字,被告虽不予承认,但并无相反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2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4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人证言,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和当地习俗,证人所述情况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缪某、缪某某、孙某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发票一份,证明被告以结婚为目的,赠给原告金项链一根,当时价值14&457元(当日金价352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原系恋爱关系。日,原告与被告订婚,在双方父母和介绍人的见证下缔结婚书,举行纳聘礼仪式,原告给付彩礼128&000元,被告退回8000元。被告给原告重38.35克、价格为14&457元的曼卡龙千足金项链一条。后被告缪某因琐事与原告争吵,并拒提结婚事宜。日,原告、被告三人和介绍人孙某乙共五人一起协商裘某某与缪某两人关系问题,未达成一致,被告提出解除婚约。后原告向被告追索彩礼,被告不予返还。故原告起诉来院,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行事应依诚实信用之根本原则。给付婚约彩礼不同于其他给付行为,是男女为结婚之目的而给付财物,双方日常生活中的小件给付应为赠与,而并不属于此处的婚约财产。本案中,在双方的婚书中已写举行纳聘礼仪式而非被告所述押帖仪式,128&000元之给付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形成稳定合理的证据链,被告虽予否认,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承认被告给付项链,并表示可以在彩礼中折抵价格或返还。结合女方曾到男方家生活居住、双方家庭经济、解除婚约过错、项链折价抵扣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缪某、缪某某、孙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裘某某人民币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裘某某负担450元,缪某、缪某某、孙某甲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802968)   代理审判员  赵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国琴
作者: [上海-长宁区]专长: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金融证券 刑事辩护 律所: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9593积分 | 帮助1031人 | 1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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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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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福与雷某芬在2013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尔后谈婚。同年正月初七过礼,当时王某福给付了彩礼88000元、“四金”(价值28000元)。过礼后,雷某芬就在王某福家生活。一个月后,雷某芬就返回娘家,之后就提出不愿意与王某福继续生活,再也没回过王某福家。王某福与雷某芬未办理结婚登记。于是王某福一纸诉状将雷某芬及其父母告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及“四金”。&【分歧】&该案被告如何确定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成都律师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被告只能是谈婚的女方,女方的父母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主体不适格。第二种意见成都律师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被告可以是谈婚的女方及其父母。【分析】印诺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合适。婚姻是两个人的事,但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通常婚约的彩礼都是由男方的父母出,女方这边由女方父母收,为了使男方的权利得到保障,本案王某福将雷某芬及其父母一同立为被告合情合理。对于女方而言,彩礼实际由父母支配,女方无实际支配权,没有实际支付能力,若只以女方为被告,即使男方胜诉了也极有可能得到一张难以执行的判决书。女方在得到彩礼后悔婚的行为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嫌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了维护原告的权利,打击犯罪,原告有权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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