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法律作用主要有对公民有示范作用吗?

法律素质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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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组成部分
公民综合素质主要由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组成。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然要求公民法律素质与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同步进行、同时提高。
一、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法律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群众性基础。
党的十五大重申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并首次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党的基本纲领。这三个纲领,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基本路线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展开。党的十六大更发出了庄严的号召,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然后,再继续奋斗几十年,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这些目标,不仅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奋斗,而且也有赖于相应知识、观念和能力的掌握、增强和提高。最简单不过的道理是,倘若科学文化知识贫乏、道德水平低下,建成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强国是不可能的话,那么,全民族民主法制意识薄弱而企求达到民主(法治)国家目标同样是一句空话!贯彻党的三个基本纲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才能实现三个基本目标,并通过全民族三个方面的素质相应提高作为保障,这是顺理成章的。
(二)三个方面素质同步提高是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就明确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就指出,今后15年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这三个方面相提并论说的是那么的明白无误!日通过的现行宪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国家要“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注意!如果把理想和道德教育合并的话,这里实际上可归结成三类教育,这三类教育不正是要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吗?从1986年开始,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连续部署了四个五年普法。普法的过程就是用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宪法和法律法规教育人、改造人、培养人、塑造人的过程,也是把众多法律意识和具体法律规定内化为人的素质,从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过程。正因为如此,从2001年开始的“四五”普法,就明确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即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转变,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目标,鲜明地强调要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出现这样提法当属首次。
(三) 法律素质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必备素质。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一是依法治国要求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不懂法不知法,何以当家作主?二是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法律知识贫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何谈起?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公民生产、生活、工作,处处遇法,事事有法,不具备法律素质,势必寸步难行。四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宣部、司法部的“四五”普法规划中,明确要求“青少年学生要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今后,青少年应是“德、智、法”全面发展,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需要。
(四)公民法律素质提高是应对入世的客观需要。
加入世贸组织充分展示了党和国家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积极姿态。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涉及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应对入世,信守入世承诺,我们要清理、修订和完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专门人才培养,加强政府部门内协调配合,有步骤地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深入开展多、双边经贸合作等。这一系列相应措施,无一不与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乃至全民族法律素质的提高息息相关。例如,今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要符合WTO规则,这就要求人大、政府相关人员熟悉WTO各项规则,领会和吃透精神。又例如,入世后要求增加立法透明度,要充分征求各方面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若管理相对人对WTO规则和有关法律知识漠然不知,怎么能谈得上民主参与呢?
(五)法律素质已初步形成了独立的体系。
公民综合素质中法律素质能否“三分天下有其一”,尚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误区之一,“法律素质只是思想道德素质的一部分。”江泽民同志和党中央多次指出,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既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从逻辑上看,道德和法律不是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所以,把法律素质纳入思想道德素质之中是不妥当的,由此推论,把法制教育纳入道德教育也是有失偏颇的。误区之二,“法律素质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尽管法律素质的提法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也还可以斟酌。但是,有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论述为理论指导,有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有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以及数以万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基本内容,有全国30个省(市、区)、95%的市(地、州)、87%的县(区)、75%的基层单位都已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为实践舞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已可谓:目标清晰、任务明确、内容丰富、要求实在。误区之三,“法律素质的提高缺乏可操作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法治进程,从刑法、刑诉法的宣传教育,到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宣传教育,到对1982年宪法的宣传教育,无一不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启蒙。全民普法持续16年,更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浓墨重彩。如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始终起着率先垂范的作用;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法律工作者都提出了必须有法律专业大专乃至本科学历的要求;对公务员则要求全面进行依法行政的培训;学校的法制教育也正朝着计划、师资、教材、课时“四落实”的方向推进,等等。这些,都为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证明公民必须具备法律素质。上述误区的存在也是可以理解的。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48页)而社会主义法治真正推进的历史也只是20多年。对干部的要求是“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对学生的要求是“德、智、体”(把身体素质与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并列在一起是很可以再研究的)的全面发展……这些传统的提法束缚着人们前瞻性思维的创新。
二、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途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全民普法开展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发展,公民法律素质也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观念和习惯逐步养成;各级领导干部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促进了领导方式、工作方式的转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提高,促进了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养成不断取得成果;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依法经营管理已成为共识。但是,不能不看到,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法律素质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乃至领导干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众的学法积极性,等等。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进程。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面对新形势,必须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探索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使公民法律素质一个新的提高。
(一)端正指导思想。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指导思想,应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结合以德治国,以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前提,以增强法律意识为核心,以提高法律能力为着眼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同时,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应确定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把增强公民民主法制意识同增强公民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和开拓创新意识相结合。2、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强调的权利义务观。要引导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3、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要根据法治实践的需要组织人们学法,运用法律知识推动法治实践,再根据法治实践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学法。
(二)坚持以民为本。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要以让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准则,大力倡导“遵章循律、诚实守信、维权扶正、依法办事、民主参与”的基本法律规范要求。
遵章循律。首先要确立宪法至上的观念,遵守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其次是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再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部门、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群众自治组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之类的文件,公民也有遵守的义务。
诚实守信。每一位公民无论是从政、为人、办事、交往,都要守诺言、讲信用、求真诚、负责任、言必行、行必果,表里如一,言行一致。
维权扶正。鼓励公民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提倡公民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依法办事。公民无论是参政议政,还是搞买卖、订契约、干工作,都要有规矩、讲规则。
民主参与。村民、居民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鼓励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
(三)抓住重中之重。
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示范作用、主导作用十分重要。
法律素质是领导干部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必然的发展趋势是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干部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将丧失领导资格。
抓住关键环节,促使领导干部学法向纵深发展。一是组织管理重机制。在领导体制上,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工作格局上,实行党委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法宣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在具体操作上,做到“以需求为导向,分级管理和分层培训相结合,计划调训和自主择训相结合”;在队伍建设上,主要抓好各级讲师团建设。二是与时俱进定内容;掌握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知识是基础,熟悉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关的法治内容是重点,及时了解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精神是补充。三是健全制度作保障。要从学、考、查、用等多个方面促使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制度化、规范化。四是多种途径重阵地。各级党校是领导干部学法的主阵地,自学是领导干部学法的基本途径,同时搞好助学,并努力做到法制培训的计划、课时、师资、教材、考核的“五落实”。
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领导干部用法可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综合层面,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另一是单项层面,通过学以致用,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基层民主建设和专项治理等各个领域予以推进。查阅法律条文,钻研法治课题,要求法制工作部门把好法律关,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法律论证等,是领导干部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基本渠道。
(四)深化普法教育。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教育是基础。按照“四五”普法的总体部署,通过不断推进家庭教育、紧紧抓住学校教育、着力巩固在岗教育、突出加强社会教育,促使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化。
家庭是培育公民法律素质的“发源地”。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家长要在幼儿似懂非懂时始,晓以规矩、约束,感知法的存在。要在每个家庭中,通过各个成员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家庭中的成年成员要率先垂范,做未成年成员言行的楷模。
学校是公民接受系统法制教育的“根据地”。要把法制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范畴以此合理规划不同学龄段法制教育的不同内容,并科学安排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的不同比例。坚持依法治校,发挥教师为人师表的作用,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要组织学生参加法治实践活动,帮助他们了解法治的历史和现状,增强使命感,绝不能再在中国大地上产生新的“法盲”。
所在单位是公民法律素质持续提高的“主阵地”。要推进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的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员接受法制教育的不同标准,逐步推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逐步把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状况与在岗人员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社会是公民潜移默化接受法制熏陶的“大天地”。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法宣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运作机制,要科学规划,强化管理,完善考核,促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让法律进基层。
让法律进基层定位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职能要求,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在基层深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广大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法治服务。它包括如下内容:
宣传法律知识。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对涉及公民工作、劳动、生活的新法律法规要及时宣传,对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深入宣传,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法律法规要反复宣传。要注意针对性,公民个别法律需求要有求必应;从方法上既要“授以鱼”,更要“授以渔”,着力于公民运用法律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律师(公证员)提供服务。每个律师事务所都要定向负责一个街道、镇乡的法律服务工作,鼓励律师义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各公证处要在每个街道、镇乡设立公证咨询点,定期由公证员向公民提供公证咨询服务。
依法调解纠纷。普遍建立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健全首席调解员制度,推动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核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促使纠纷调解的规范化、制度化。
落实法律援助。要与“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密切配合,依托街道、镇乡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员),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形式,提高法律援助效率和服务质量。
依法专项治理。要针对基层环卫、物业、治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推进居民自治。要健全“四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推进居(村)务公开,保证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维护安定安全。结合文明、安全创建活动的开展,完善基层安全防控体系,确保社区稳定。
整合法律资源。在街道党工委、镇乡党委领导下,充实和发展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形成优势互补、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和格局。
(六)营造法治氛围。
大众传媒和文学艺术,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有着特殊的号召力、凝聚力、说服力,巩固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总共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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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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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权威对公民的影响
宋秀英 徐俊杰
&&&&【摘要】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法治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公正对公民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取决于公民对法律的拥护、认同和归依等精神支柱。&&&&【关键词】法官形象&&法律信仰&&司法公正&&权威&&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中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法治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个法学教育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教授法学理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我们的天职;然而公民的法律信仰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尤其是法官的法律素质。司法公正等对公民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所以,必须反对“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所有公民认识到,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司法权威的含义&&&&司法权威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二是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一方面,国家不仅受法律和权利的约束,而且受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的约束;另一方面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要义。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①但在现实社会中,我国的司法权威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例如,有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目无法纪,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行贿受贿、徇私舞弊、官官相护、以权代法、以罚代刑。这些现象无形中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律权威。这为推进法治化国家形成、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和危害。&&&&司法权威的现状&&&&众所周知,遵守法律是法律效益得以实现的最佳形式。而守法的积极性要靠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来引导,公众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个体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等等。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并上升为一种守法精神,守法精神的内涵不仅仅是被动地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因此,作为构建法律素养的现代型高校法制教育,既有传授知识、技艺的功能,也有培育意识、信仰的意义。&&&&司法公正受到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小部分人藐视司法权威,干扰司法程序、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就在于他们自认为手中有权或有钱,高人一等。通过对现实中一些特殊的案例和调查可知,现行制度中的监管漏洞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一个极佳的环境,在社会中形成了一个现实的特权阶层。权力与法的交易,使得法律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在人们心中形成了一种印象——“法律无用”。②相关的调查表明,确实有不少犯罪案件成为黑数案件,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事。当然,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信仰缺失、对司法公正信心不足的客观原因。&&&&群众基础比较差。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法院和法官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声望普遍不高。在我国,法律还没有成为人们的信仰。即便是人们真心地将所遇到纠纷托付于法院,但那也未必能真正解决问题。在更多的时候,当人们谈及法院的时候,很少有人会立刻产生肃然起敬之感觉。老百姓多数是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的,往往是“谈官色变”、“避之不及”;更多的人愿意相信“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说法。这些都足以反映出,法官群体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是何等的糟糕。&&&&司法信任度在社会中不高。在笔者开设的经济法案例讨论课上,学生们纷纷表示不会对司法机关寄予太高的期望。社会上“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官司才进门,双方都托人”等民间顺口溜,充分反映出普通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怀疑态度。近年来,由于对生效判决不满而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以北京市为例,2007年北京市政法系统涉诉信访的问题中,与法院有关的就占到74.7%。③&&&&公众的法律信仰动摇。当前,我们的国家司法制度还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司法不公的现象、不合理的事实依然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则把水源污染了”。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对司法权威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法官整体素养较低。司法权威的确立需要一批高素质的法官群体,需要法官以一种为公众服务的精神来运用法律维护社会公正。司法素质低下、办案效率低、办案不公等使公民对法官的信任度降低,加上我国近几年出现了多例司法腐败的案件,极大的损害了法官在人民心中的形象。④综上所述,没有公正的法官,法律就会失去尊严和说服力;没有权威的司法也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解决问题的途径&&&&司法公正。司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司法是高度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即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做到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由此,司法将会越来越具有权威性。⑤司法公正常常又被称为司法正义。实际上,这是两个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第一,司法公正的要求和评介对象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第二,司法公正更强调司法过程的合法性,即形式正义,司法公正表明的思想逻辑是:假定法律和程序是合法制定的,并体现了公正原则,那么依照该法律和程序进行的审判结果就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结果公正就是程序公正的逻辑结论。&&&&提高司法实践的威望。司法权威意味着法院与法官在人们心目中享有崇高威望,意味着公正的司法活动和裁判结果,它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任、尊重和自愿服从。法治权威则需要法院及法官具备必要的社会地位与权威,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度里,法院及法官的中心地位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是至关重要的。&&&&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司法权威是建立在公众对法官个人素质的认同及其人格的赞赏之上的,因为正是法官个人的魅力树立了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让人们发自内心的信服他,从而使人们自觉服从司法裁判的结果。⑥法官应当具备正确的思维方式,包括养成依据法律思考问题的习惯、“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等等。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造成了部分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执行困难等,而且个别司法人员公然利用手中权力徇私枉法,这种现象虽少却影响极坏。在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法官作为司法的执行者,其一言一行都将对司法权威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所以,树立公正、文明、权威的形象是法官彰显司法公正、传递司法权威的重要渠道。⑦&&&&&树立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从法律为何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法律被信仰应具备的条件等方面进行教育非常关键。⑧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信仰的惯习,大力营造法律权威氛围。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一格言在我国法学界得到了广泛认同。&&&&公正司法入人心。公民普遍的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先导。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一个法治国家,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这取决于公民对法律的拥护、认同和归依等精神支柱。⑨(作者单位: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注释&&&&①周沂丽:“如何认识和加强司法权威”,中国知网,ki.net。&&&&②金涛:“法律价值的缺失”,论文天下网,。&&&&③李晓蕊:论法官形象与司法权威”,中国法院网,。&&&&④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⑤张大鹏:“浅谈司法权威的确立”,中国法院网,。&&&&⑥⑦陈桂明:“论法官形象与司法权威”,《政法论坛》,1995年第5期。&&&&&⑧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⑨于现忠,朱海峰:“试论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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