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到是淘宝违禁品有哪些就能推定明知是毒品吗

问题已关闭
包含未经证实的传言
请对事件或观点给出充分的依据和说明,补充可信来源、背景等关键信息。
为什么中国携带毒品定罪那么重,几乎都是死刑?
刚才看了一个女大学生因为被外籍男友诱骗携带毒品入境的视频(她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带的是毒品),她和另外一个同学都被判了死刑,现在已经不在人世了。我知道毒品危害很大,但无知者无罪,或者说罪不至死啊,以前也看过好多被人逼迫或者不得已走上中转毒品之路的年轻女孩被判死刑的新闻,可我真的觉得死刑太重了,你可能会说这种行为间接害了很多人,但我仍觉得罪不至死,那么多为非作歹,强奸,伤人等等罪恶都没被处死,而我说的这些人并没有那么纯粹的想危害他人之心啊,很可能只是一时迷了心窍,我真的觉得应该给她们一次改过的机会,各位觉得呢?补充,题主在血小板的答案评论里给出的视频链接:
按投票排序
首先这个案例的真实性值得怀疑,题主不妨贴出出处供大家参考一下。因为按照题主的描述,女大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携带毒品,不具有主观故意,是否构成本罪都值得商榷,更别说判死刑了。顺便反驳一下楼上不认同不知者无罪的人,这里的“不知”不是不知法,而是不知情,对于以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的罪名来说,不知情完全有可能无罪。不知道杀人犯法和不知道自己杀了人完全就是两个概念。就非法持有毒品这个罪名来说,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谢邀你说的案例肯定是假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送毒品根本不可能被判死刑。快递员递了个包裹里面含毒品快递员不知情当然无罪。每个被抓到运毒的都说自己“不知情”。可是法院判决的时候可不是只靠口供的。贩毒利润很高,女孩子说不知道自己运的是毒品,但是事实上证据证明她知道,而且确实超量,那她死刑不冤枉。经常有外国人因为贩毒在国内被判处死刑的。对贩毒行为最高执行死刑我没什么意见。这很应该,这方面没什么好讨论的。最好附个链接,这个题目描述有问题。
改过自新个屁,这种人就该杀,她明知道是毒品一类的违禁品,居然一而再再而三地帮她男友带,后来自己觉得危险不肯带了,居然还另拉两个女孩下水帮助贩毒,自己被害还为虎作伥,她贩回来的毒品数量那么大,超出死刑标准四十多倍,加起来不知道害了多少中国人,到最后在酒店被抓的时刻,她明确知道男友和她在贩毒,居然还包庇这个毒贩,让本已经落入警察手中的罪魁祸首逃之夭夭,这说明她早就明白她在贩毒,不能仅仅用爱情冲昏头解释,视频里她谈笑风生,不知对毒品受害者、父母忏悔谢罪,尤其可恨!她以爱情之名随意犯法,明知毒品还帮助运输,这跟故意杀人罪一样恶劣,她贩毒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它父母家人?父母含辛茹苦抚养她长大,到头来白发人送黑发人,还要和亲戚一起忍受培养出一个毒贩的耻辱,这种人不忠于国家,不遵守法律,不孝顺父母,只顾自己所谓的爱情,自私自利,不忠不孝,十恶不赦,法院判她死刑一点也不冤,这种人死得越快越好,我要因为她的死大笑三声!你有这个视频,还在这里问,不是智商有问题,就是别有用心,举报不谢 。
携带毒品只是一种具体行为,其涉嫌的具体法定罪名是运输毒品罪。我国《》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其量刑标准:   1、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 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 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 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针对此案的情形,量刑适当,判处死刑并无不当。-------------------------------------------------------------------------------------------------------------------------------------------
没有实际接触过吸毒者,就不会意识到吸毒对个人及社会的危害到底有多大,吸毒所带来的不仅是成瘾性和心理不适,更大程度上会改变一个人的精神世界,使其彻底堕入黑暗的深渊,对于吸毒者来说,毒品成为他们生存的唯一意义,为了一点点毒品,他们会变得彻底疯狂,丧失人性.
实际上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很多从事贩毒的犯罪者,自身都是不吸毒的,即便在贩毒者的圈子里,也认为吸毒者不能信赖,为了自身谋求利益,不惜毁掉别人的一生,在我看来,这是更不能容忍的罪行.
视频中这个女孩子,让我感到不寒而栗,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并无丝毫的悔改之意,还在试图通过辩解来减轻自己的罪责,以她的冷静和智慧,是绝不会为了什么爱情而去盲目牺牲的,这些辩解根本不足以掩盖她从贩毒中牟利的事实,我一直认为,对社会危害最大的犯罪者,就是那些有智慧和技能,却内心无比自私黑暗的人,世界上少一个这样的人,我会感到无比欣慰.
我是赞成废除死刑的,但是即便废除了死刑,对于这样的犯罪者,也必须禁锢起来,否则你不知道他会怎样伤害这个世界.
国内对携毒定罪的计量订的相当高,一般吸毒人员携带匿藏的毒品计量绝对不会被当作毒品犯罪,即便是抓到了也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而不是刑法。但上升到刑事犯罪了,那么携带的毒品计量相当之巨大,足以致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所以一般而言,涉毒被判死刑的无一例外都是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破坏的行为。对以上行为判处死刑是合适的。题外说一句,在中国一般平民百姓想要享受到死刑,也就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待遇,应该就只有涉毒的相关罪行。普通人犯其他的罪最大最大也就是死缓,而死缓十有八九是死不了的。
你这个新闻我看过,但是却没有说当事人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携带被抓。另外你的问题和你举的例子有问题或者不恰当。
持有毒品定罪不重哦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走私、运输、制造才重.至于题主认为不知者不罪,那么如果有个人说我很傻很天真,不知道杀人是犯罪,把题主全家杀了,题主也打算要给它一次改过的机会么?
我对题主这个案例存疑,求事件出处索引。但是,我先举一个例子,以下两人也是宣称毫不知情的说。有时候不能只听一面之辞。[日16:28]  【环球网综合报道】据日本《朝日新闻》11月27日报道,日本厚生劳动省关东信越厚生局的毒品取缔部在11月初逮捕了2名涉嫌违反《毒品取缔法》(出于盈利目的持有毒品)的中国男子,并一次性缴获了80公斤毒品,其零售价格估计高达64亿日元(约合人民币3.35亿元)。日本毒品取缔部认为,这些毒品是计划在日本国内销售,正围绕此事展开搜查。  据报道,日本全国毒品取缔部过去30年在陆地上缴获毒品的案件中,此次缴获的毒品数量是最多的,而海上则曾有一次缴获300公斤毒品的先例。日本厚生劳动省关东信越厚生局的毒品取缔部表示,被捕的2名嫌疑人名为曾延勲和陈智仁,被捕时毒品藏在横滨市鹤见区一家停车场内停的轿车中,毒品被分成小袋分装。两人已分别被以出于盈利目的持有毒品及辅助犯罪的罪名,于21日被起诉上横滨地方法院。但两人在庭上都否认各自犯罪嫌疑,并一致声称自己是在9月末赴日,并在日本首次遇到对方。  日本厚生劳动省关东信越厚生局的毒品取缔部认为,当前日本存在多国人勾结起来秘密进行毒品贩卖的贩毒团伙存在,而于2014年年初开始了相关搜查。此次被逮捕的2名嫌疑人被认为是该贩毒团伙成员,负责在日本国内运输毒品,毒品取缔部在得知2人赴日消息后便开始追查其去向。此外,毒品取缔部还指出,“他们是看中日本毒品价格高,才铤而走险。”
楼主你应该自己脑补了一些吧,运输毒品,储存毒品 贩卖毒品 这三个量刑标准不同的。另外在主观上会影响刑法的量刑的
明显这个例子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这个不知情是指对携带毒品这个事实不知情,还是对携带大量毒品会被判死刑不知情,这两者是两码事好不好?前者,能不能量刑都有待商榷,后者,呵呵,被判死刑没错啊!不知道题主是质疑什么?
1 政治问题
2刑法设立的时间和环境
1 毒品的危害都上升到亡国灭族了。。。2 从无毒国变成有毒国。。。严打的环境
无知者无罪,你是咋想的
楼主是单身么
@李家坡李家坡好像是不知情也直接绞刑吧-&_-&
跨国追那ob,凌迟了他。才是对死者最大的慰籍
不知者无罪指的是没有主观故意,不是不知法,法是推定所有人都知道的。
她说不知情就是真的不知情?
首先,这个问题在于是否明知是毒品。我国刑法对于犯罪采用主客观要件齐备说,主观和客观归罪都是片面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毒品有以下的判断方法: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提问者,你知道有个学术名词叫“间接正犯”?
说一大堆的都是没事找事的法律同行呀。
刚好在的《》里看到过类似案例,来尝试回答一下在下非法律专业,只是对这类问题感兴趣,同时分享一些个人见解,如果您认为在下所言有误,请您不吝赐教,在下感激不尽_(:3」∠)__个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不知者无罪“或”不知者轻罪”是有运用的,比如,但,正如楼上多位所说,此处的“不知”的宾语应该是事件本身,而不是对法律的罔顾,大概可以理解为“我不知道这件事啊!”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不知道这件事违法啊!”是不可以理解的_(:3」∠)__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主观XX”的判断真的很难,在有同样结果的情况下,情节可能完全不同:
结果:A在机场被抓,其行李箱内有毒品,他声称帮别人看管,对内容不知情
情节1:A为毒贩,运毒被识破,为逃避责罚而编造谎言
情节2:A在机场受陌生人B之托看管行李,B为毒贩(冤大头_(:3」∠)__)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中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明知”有如下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详见引用1)想证明自己非主观故意?很难!在易胜华的书中类似案例诉讼过程中,检方举证:Kenny(毒贩,答主注)说自己在开服装厂,小华(被告人,答主注)到了广州知道他是撒谎,却仍然留了下来;......;等等。尤其是,那罐奶粉(内容物为毒品,在安检时被查出,答主注)上标注的生产地在东莞,却要从吉隆坡带回广州,这么不合理的事情,应当引起小华的警觉。这么多不合情理的事情,小华都说自己不知道,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推断,小华没有对其携带毒品入境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其主观是知情的。(引用2)看见了?再小的细节都可以被引做证据的,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想证明自己非主观故意难上加难。以上。最后,引用易胜华的言论,他是写给所有的女孩子的,但我认为对每个人都有好处,各位,保护好自己啊!这个真实的案例,献给所有女孩子,希望你满看到,希望你们在恋爱中擦亮眼睛,不要被人蒙骗,你的恋人可能会将你送上断头台;这个案例,也送给热衷于嫁给老外的女孩子们,你们千万要小心,对于行李物品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轻易替人带东西。这个案例,献给所有恋爱中的人们,愿你们遇到的是对的人......(引用3)引用1: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第一条 =》第七段引用2:易胜华,《别在异乡哭泣:一个律师的成长手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4月第一版,2013年6月第三次印刷,第276页引用3:易胜华,《别在异乡哭泣:一个律师的成长手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4月第一版,2013年6月第三次印刷,第281页你现在的位置: >>
滁州中院:关于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相关调研
编辑:&&|&&来源:&&|&&时间: 12:07:00&&|&&浏览:
&&& 毒品是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品,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它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更容易引发抢劫、盗窃等其他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毒品犯罪的情势也随着发生变化。毒品产量增多、纯度提高的同时,新型合成毒品犯罪日益增多,这使得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和打击难度越来越大,毒品案件审理中所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日趋复杂多样。本地区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特征:一是涉及的罪名从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除贩卖毒品罪外,还有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运输毒品罪;二是涉毒种类从单一品种向多品种转变,除了海洛因粉剂外,还有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等品种;三是从犯罪手段、类型看,贩毒分子大多采取单线联系,单人行动,且毒品呈微量化交易,以小包散卖为主要形式;四是从交易场所来看,网吧、小型宾馆或出租屋,成为犯罪的主要场所;五是从犯罪主体看,低龄化现象明显,且以低学历的本地无业人员居多,妇女及未成年人参与贩毒、吸毒在犯罪案件中也占一定比例。
&&& 下面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司法惩治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如下调研:
&&& 一、关于毒品共同犯罪的认定
&&& 对于毒品上下家应不认定为共同犯罪,应按个人所单独实施的行为进行认定。卖家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买家为了自吸,则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或不构成犯罪。
&&& 对于走私、运输毒品中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的区分,还主要是看有无共同犯罪故意,若有共同犯意,且有意思联络的,才认定为共同犯罪,否则,应以单个犯罪论处。
&&& 对于受雇运输毒品的,如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运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则不成立犯罪。如虽不明知,但对方所给付的价款明显超出合理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可推定为明知的几个情形的,成立犯罪,但应认定从犯。
&&& 对于毒品犯罪主从犯的认定,主要看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研究。对共同故意的形成或共同行为的实施、共同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受雇于他人或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从犯,而不能一概认定为从犯。
&&& 如何把握主从犯的具体区分方法,应结合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首先看共同犯罪人是否有分工,如有分工,依照复杂共犯中主从犯的认定方法去认定;如没有分工,则依照简单共犯中主从犯的认定方法去认定。在复杂毒品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往往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所起作用也自然有所不同。其中,组织犯应全部认定为主犯,因其负责毒品犯罪的组织、领导、策划和指挥等环节,是毒品共同犯罪的关键人物,决定着整个毒品犯罪的发起和发展。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意制造者,在多数情况下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少数情况下起次要作用,如教唆帮助别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可认定为从犯。帮助犯不参与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在他人产生毒品犯罪决意后,以非实行行为协助他人准备或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帮助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全部是从犯。
&&& 二、关于运输毒品罪的认定
&&&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为业、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按照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从严惩处。
&&& 对于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由于该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对于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又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
关于吸食毒品人员运输毒品的,应根据其吸食毒品的时间长短以及是否有过贩卖的经历等情况来推定,而不应仅仅根据其是否吸食过毒品来判断。对于为他人吸食毒品而接取、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因刑法罪状中未规定运输毒品的目的性要求,为打击毒品犯罪,审判实践中亦不应增加条件。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另外运输毒品罪是否有距离要求?
对刑法中的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应当作限制性解释,不能简单地从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将物品的位移视为运输,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或候车场所上携带毒品都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的&运输&在刑法意义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它应当包含了运输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位移。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不能以查获毒品是否在运输环节来划线,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运输&目的和意图,并以此来确定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运输毒品。并非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就一定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和动态持有如在火车上、飞机上查获到毒品,应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与查获毒品的数量进行综合分析。购得毒品后随身携带供自己吸食,但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要贩卖,走私、运输毒品的,根据&重罪与轻罪存疑,选择轻罪&,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
&&& 而若被告人曾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有证人证言从其处购买过毒品,这次在运输工具上查获了毒品,又有从异域到本地的相关证据,如高速路桥通行费缴费票据等,且同时查获了电子秤,分装毒品的小包装袋等,可以看出其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但是因贩卖毒品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时,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
&&& 另外,实践中运输毒品对距离是否有要求,也没有一定的定论,有的司法机关以跨县或跨市作为认定&运输&毒品犯罪的距离标准,虽有一定的操作价值,但也存在弊端。因此,还是需要法官在审判实务中进行价值判断,结合全案证据认定是运输还是非法持有毒品,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 三、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刑法上的推定,持有毒品,在不能认定是贩卖、走私、运输,故推定其为持有。如曾经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而现在毒品已被消耗,不能查明毒品的数量、种类,则特定的持有状态已不复存在,此时,不宜推定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如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毒品而予以持有,经鉴定不是毒品,则因对象不能犯而成立未遂。
&&& 四、关于涉案毒品的数量计算及对量刑的影响
&&& 一案涉及多种毒品的,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计算,不应累计叠加,但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决不能唯数额论,既要考虑毒品数量,也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特别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以及酌定量刑情节,如犯罪动机、目的、手段、认罪态度等,才能准确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侦查机关除依法律规定必须作纯度鉴定的案件外,一般仅作毒品种类的鉴定,而不作纯度鉴定,这可能造成部分毒品案件处刑的失衡。因此,应尽快制定我国的毒品相对纯度标准,对所有毒品案件均应进行毒品纯度鉴定,尤其是死刑案件。综合不同毒品的量刑标准予以准确量刑,这样才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分子,准确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关于新类型毒品案件处理问题
&&& 除了传统毒品海洛因外,还出现了冰毒、K粉、摇头丸、麻古等苯丙胺类衍生的新型毒品,且犯罪数量逐年增多。鉴于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和大量掺假毒品不断出现,为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保证毒品案件的审判质量,并考虑目前毒品鉴定的条件和现状,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作出毒品含量鉴定,通过鉴定来确定其种类,从而进行名称表述。
&&&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
&&& 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应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
&&& 六、关于毒品案件证据认定的相关问题
&&&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困难,贩毒人员与吸毒人员之间一般采取单线联系的方法,并运用电话、手机等现代通信手段进行联系,约定时间地点进行交易,而且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街头私下交易方式,交易流动性大、时间短、隐秘性强,犯罪的证据易于消失和毁灭。对于毒品案件的证据认定,汇报如下:
&&& 首先是关于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 鉴于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毒品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必须是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才能构成相关的毒品犯罪。然而,我国法律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主观上明知&的把握尺度不一致,给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留下了较大的争议空间,也给一些贩毒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议而不断、统而无据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制约对贩毒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此,宜采用事实推定制度,即持毒人即使不知毒品纯度是多少,也不知是海洛因还是冰毒,但只要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的存在,结合查获的基本事实再加上一些环境因素可推定其明知。1、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衣服鞋子的夹层、水果及各种器皿等别人不易发现的地方的高度隐蔽的持毒方式;2、行为人以高度诡秘的交、接&货&方式将毒品放在人迹罕至的地方,确能证实毒品系其所放;3、行为人虽称毒品系他人所有,不知是毒品而代其保管,但领取了高额的报酬;4、行为人明显逃避检查,检查时逃跑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或故意用特殊伪装方式或不讲真实姓名;行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识能力都较常人有着更直接的感受或经验,在其身边、住处被查获时,可推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 二是采取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的转化和运用。
&&& 利用特情侦查手段破获贩毒案件即诱惑侦查,是对贩毒这类侦缉和证据的收集极为困难的案件施行的必不可少的侦查措施。但施行中有个别特情急功近利,为了立功、受奖故意夸大其词,个别侦查人员为了追求政绩滥用诱惑侦查。司法实践中应慎用此证并区别情况作不同认定:1、行为人携有毒品正在寻找买主,有贩毒意图,而运用特情侦查手段故意与其交易将其抓获,此特情证言可作贩卖毒品的证据;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未发现其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仅因特情约购毒品而贩卖,此乃犯意引诱,鉴于特情引诱使行为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仅以该证不能作为认定贩毒的证据,仍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3、&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为毒品,即在侦查机关控制下行为人出售毒品,特情出资购买,其证言可证明行为人贩毒;特情将侦查人员提供的库存毒品出售给行为人,由于控制下交付的实际是&毒资&而非&毒品&,违反了国际公约,特情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贩毒的证据。
&&& 三是关于无毒品实物案件的证据认定。
&&& 未缴获或仅缴获少量毒品,但行为人另外还贩卖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在审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1、被告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如贩毒与购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2、被告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3、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担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 七、审判实践中的其它一些问题
&&& 1、&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情形的量刑法律适用问题。比如说甲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就已经构成情节严重,他的贩毒数量是5.4克,进行量刑计算时,需不需要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刑期?如果增加刑期是在什么基础上计算,是在超过7克的基础上计算还是其它?
&&&& 2、&贩毒人员拒不认罪&情形的证据适用及定罪问题。如A向B其中一次出售60克冰毒,两人在侦查阶段均进行了供述,后A在庭审中对此起事实进行了翻供,并提出系刑讯逼供所作的口供,该笔指控事实且无其他相关间接证据佐证,能否认定?
&&& 毒品犯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当前形势下,我国正在由一个毒品过境逐步转变为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毒品受害国,吸毒人数逐年增多,毒品种类以及毒品犯罪手段和方法不断翻新,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任务尤为艰巨。我们要在总结先前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研究,以适应新的毒品犯罪审判形势和要求。
&&&&&&&&&&&&&&&&&&&&&&&&&&&&&&&&&&&&&&&&&&&&&&&&&&&&&&&&&&&&&&&&&&&&&& 作者:滁州中院& 陈丽
-- 国家部委网站 --
信息产业部
长江水利网
知识产权局
科学技术部
计划生育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 全国法院网站 --
北京法院网
上海法院网
天津法院网
重庆法院网
江苏法院网
广东法院网
河南法院网
甘肃法院网
福建法院网
安徽法院网
山东法院网
浙江法院网
云南法院网
山西法院网
河北法院网
湖南法院网
辽宁法院网
吉林法院网
青海法院网
湖北法院网
-- 县市区政府网站 --
滁州市人民政府
天长市人民政府
明光市人民政府
来安县人民政府
全椒县人民政府
定远县人民政府
琅琊区人民政府
南谯区人民政府
-- 滁州政府网站--
滁州政府网站
=综合门户网站导航=
决策支持网
千龙新闻网
中央电视台
安徽电视台
聚贤阁画廊
主办: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C) 2010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97号
网站邮箱:
邮编:239000
技术支持:网狐科技}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飞机违禁品有哪些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