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罚款与经费能挂钩吗2015年日历

罚款指标源于罚没收入与经费划拨理不清
  10月13日,一份河南省工商局专门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网上热传。该通知中提及,要全员上阵、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罚没收入任务。(10月14日《京华时报》)    政府部门内部布置罚款任务,这样的事情并非“前无古人”。但是,在信息传播如此迅捷的时代背景下,还能以文件的形式堂而皇之公之于众,着实令人震惊。对于罚没收入,从中央到地方多次出台规定,要求罚没收入不能与经费划拨挂钩,但还是出现了畸形的“罚款指标”,可见,相应的制度设计已经被小集体的逐利本性所洞穿。    表面看来,“罚款指标”是计划思维在作怪。工商管理过程中,对于不合规的市场行为进行罚款处罚,法律法规层面有基于科学论证的一套标准。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政策和市场背景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守法程度也不同,相应的违规行为出现的频率也不一样,基于市场管理的罚没收入也会不断波动。划定一个标准,要求系统内工作人员责任到人,完成指标无疑是脱离市场实际的计划做派。    然而,比计划思维更恶劣的是小集体的逐利做法。在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罚款的本意是教育、惩戒市场主体,以期向市场主体贯彻、深化法治意识,从而获得市场秩序的不断完善。但在河南省工商局的《通知》面前,这种教育、惩戒作用异化为了小集体的逐利手段。为何会以《通知》的形式要求系统内工作人员完成罚没任务?无非是罚没任务的完成已经变成了系统内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标准,从而与其福利待遇挂钩。    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上来讲,无论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日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还是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都对各级部门执行收费和罚没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力图从根本上防治将非税收入视为部门“自有资金”的腐败行为。    从中央到省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也不乏相应的处罚案例,然而“罚款指标”堂而皇之地出现。原因恐怕在于:罚没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管理,长期处于公众视野之外,得不到很好的监督,所以才会成为一些政府部门盯着的“肥肉”,经费划拨和员工福利待遇提升都仰赖于此。    事实上,罚没收入与经费划拨存在剪不断的关系,恐怕不仅仅存在于工商系统中。法院的结案率、公安机关的破案率,这些都有计划思维的影子。当原本完全付诸市场的东西却被指标化,最终就变成了对普通个体权益的损害。凡此种种,最根本的解决方案无非是:把工商管理程序放到阳光下,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唯有媒体的参与度越高,对相应政府部门形成的监督才会越有效。    文/郭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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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7:41) ( 09:15:20) ( 09:33:08) ( 09:41:50)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评论员屈旌  近日,一份河南省工商局专门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在网上热传。该通知提及,要“全员上阵、责任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罚没收入任务”,任务完成情况“与各种经费款项挂钩、与年终奖惩挂钩”。媒体向河南工商系统内部人士求证,确认了该文件的真实性。(10月14日《京华时报》)  行政罚款,其目的是处罚和震慑不正当经营行为,什么该罚、什么不该罚,当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不顾市场实际情况,一刀切地下“既定指标”,显然偏离了依法行政的轨道。把“罚款任务”与奖金、经费挂钩,更是滑天下之大稽。罚款罚的是违法违规现象,罚款越多,岂不是说明市场秩序越糟,工商部门管理不善?难道当地工商部门的考核标准是,管理越差,奖金越多?  执法权与利益的强行捆绑,让执法人员背负“任务”的压力,不仅对促进工作没有益处,而且极易滋生乱执法、粗暴执法、“钓鱼”执法等不良执法行为,最终损害法律权威,伤害民众利益。  取消“罚款指标”,推进依法行政,不仅是民意期待,亦是规定。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不许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亦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对此类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2011年,中央党校校委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的文章数据称,中国预算内外的收费罚款收入“共计约21962亿元,超过税收的三分之一”。想来,这块巨大的蛋糕,才是“罚款指标”禁之不绝的根源。如果健全执法部门预算收入管理,让罚款所得与地方财政完全“脱钩”,与执法部门、人员收入“松绑”,哪里会有人愿意背着管理不善的黑锅,冒着违反禁令的风险,去下达“罚款指标”,努力完成罚款任务呢?  与真金白银的“罚没收入”比起来,轻描淡写的“检查、调查”,模糊不清的“行政处分”,或许缺乏震慑力。交管部门不得下达罚款指标,早已经写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公安局曾为“从严治警”规定:下达罚款指标、滥收罚款,相关人员一律就地免职。如此权威的法律条文,掷地有声的处罚规定,值得某些部门好好借鉴,认真学习。惟法规有力度、追责有行动,“罚款指标”之类的乱象,才有望彻底杜绝。关于2015年部门预算的说明-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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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发布时间: 11:23:00阅读(79)标签:部门预算,预算公开,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部门本级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一、收入项目(仅对安排资金的科目进行说明,下同)
(一)经费拨款: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2015年预算安排11681.23万元。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2015年预算安排16211.2万元。其中:
1.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2015年预算安排14179.4万元。
2.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2015年预算安排2031.8万元。
(三)住房补贴资金:指财政部门从财政性专户中安排给单位,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2015年预算安排1.09万元。
二、支出项目
(一)支出功能科目类
1.公共安全(类)公安(款)道路交通管理(项):指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类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27212.62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离退休经费。2015年预算安排420.69万元。
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2015年预算安排37.12万元。
4.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2015年预算安排165.61万元。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军队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2015年预算安排1.09万元。
(二)支出类别类
1.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2495.99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指用于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2015年预算安排1476.44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在本科目中反映)。2015年预算安排430.46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学金、生产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589.09万元。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支出。2015年预算安排25397.53万元。其中:
专项业务类:指部门为履行职责职能,发生的用于本部门系统内的运转支出项目。2015年预算安排22584.67万元。主要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信息系统运维和救助基金管理等。
发展建设类:指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在专项业务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2015年预算安排2812.86万元道路交通基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 附件:1.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 &&&2.省交警总队2015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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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全面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治国理政的总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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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局发文件下达罚款指标 与年终奖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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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要求取消“罚没收入任务”,但下指标、找茬罚款甚至是包月罚单等怪事儿却屡见报端。网上近日曝出的一份由河南省工商局下发的催促完成罚没收入任务的通知引发网友热议。文件明文规定,对罚没收入要求“承包到人、实地跟进”,甚至与各项经费福利挂钩。
  这份由河南省工商局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中,引述河南省财政厅督导组负责人的话指出:“近一个时期以来,全省非税收入大幅下降,……特别是省工商局下降幅度大,必须采取措施、完成年度目标。”文中,河南省工商局要求“对罚没收入进展实行一周一通报,并要求计财处承包到人,实地跟进”,同时“实行罚没收入任务执行情况与各种经费款项挂钩,与年终奖惩挂钩”。
  据了解,该通知于几天前发布在“河南省工商局系统内部业务网”,传达对象为“各省辖市工商局、省直管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对此,许多网友提出质疑,罚款怎么还有任务、指标?以罚款金额来衡量工作完成情况,会不会造成乱罚款?
  河南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惩处,但绝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也不是违反规定去罚款,但不能不去执法。个别工商干部对工作安排有意见,认为抓得紧了,就断章取义将文件发到网上。”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那些不择手段的罚款]
  ●武汉市交警此前被曝给违停车辆贴上罚单、拍照取证之后,又立即把罚单撕下来,以免车主看到罚单可以及时缴款,不用缴纳高额滞纳金;
  ●在四川,一名司机一年违章131次,其中有109次在同一条国道上,却从未得到违法信息的任何通知;
  ●有网民抱怨,开车送亲戚却被交警不由分说认定为“黑车”非法运营,勒令掏钱。
  专家:罚款应与考核、福利“脱钩”
  在以“创收”为目标的“执罚经济”下,一系列罚款乱象令人咋舌,被民众质疑为“公权打劫”。
  湖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行政学专家王学杰建议,一方面,要割断罚款和单位收入利益、员工福利之间的关系,这才能保证执法机关公平公正使用罚款的权力。“这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不少部门单位都存在超编现象,所以工资待遇、办公福利都有缺口,只能把罚款作为创收手段。”
  另一方面,对于罚款知法犯法、“钓鱼”执法等为个人利益和金钱收入而违反公务人员执法道德的行为不能姑息。“借牌子罚款、‘钓鱼’执法等,说轻一点是工作作风问题,重一点就是视同腐败,一定要严肃处理,否则后患无穷。”
  原标题:河南省工商局发文件下达罚款指标与年终奖惩挂钩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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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局发文件下达罚款指标 与年终奖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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