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亲人梦到去世的亲人给两千元,有讲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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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是第25个全国助残日前后,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天天正能量共同发起“星星义卖”公益活动,通过在线义卖孤独症孩子的画作、手工作品,让公众了解孤独症和孤独症人群。
五月的校园,处处飘荡着花香和琅琅读书声,济源市下冶镇逢北村的11岁小女孩儿原青却已因病离开学校近一年。
十几年来,为了挑起家庭的担子、照顾患病在床的母亲,家住洛阳市涧西区洛轴二十八号院的张金留,年过五旬...
“今后燃气等进户初装费不用自己交了,而是计入新建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看到这则好消息,部分市民在...
如果您有山西太原的亲朋好友愿意献血的,请帮我告知:照片上的女孩是宁夏演艺集团歌舞剧院的青年舞蹈演员...
今天,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18楼,3岁小女孩李夏彤露出了久违的笑容。10天前,她接受了姐姐李夏萌的骨髓...
都说小区的物管与业主,是一对天然的冤家。但前两天,钱江晚报记者却接到一个读者电话,他就想夸一夸他们小区...
人活一世,知足为第一富,无病为第一利,行善为第一乐。当我们的付出一份善意的同时,就会得到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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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9岁的孤儿德比为了寻找母亲,为了表达对母亲的爱,他每帮助一个人,就请求他去帮助另外10个人。他想以这种爱心传递的方式,总有一天自己的母亲也会成为被帮助的对象…
告辞的时候,我想给老人掏几块钱,表达个意思,又觉生分,便将多半盒香烟留下。并抽出一支,亲自给老人点燃,递上。
人心只有向善,才能被阳光照耀,所以善的契约才在世界普遍存在。懂得珍惜这种契约的人是高贵的。
善良与感冒一样,是一种传染病,一接触就会散播开来。我带着感恩的心,开始留心这世界。
人的一生给别人借过时实际是在给自己修路,厚道的人,你的人生路总是很宽很长……
推送媒体:南国都市报
“家里为给女儿治病负债累累,谁能帮我女儿圆了看海梦?”湖北武汉市的万国红称自己24岁的女儿在今年3月份孕检时查出肿瘤,被迫流产,随后...
推送媒体:南国都市报
夏天地上烫怎么办?“忍一忍!”冬天地上那么凉不冻脚吗?“也只能忍。”一个“忍”字藏在颜春妹心里已经17个年头。穿上一双鞋子,对这个花季少女来说也成了一个梦想。
推送媒体:中国新闻网
“我叫许小菊,今年70多一点…未婚!很想结婚穿白纱当新娘…”,这是苗栗某老人养护中心公费安置的阿嬷许秀菊的心愿,在网友接力下,三天内圆梦...
你的梦想 可以成为温暖和改变社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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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正能量已累计为7人圆梦
支出梦想公益基金1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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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阿里公益天天正能量、都市快报项目时间:12月27日-12月31日
5个月前,我们喊出了“你跑一公里 我捐十块钱”的口号,跑者们用惊人的毅力,一步一步跑出了47万公益金!这钱怎么花才有意义?长腿叔叔?留守儿童关爱计划就此开启。征集100位长腿叔叔,结对留守儿童家庭,让大人回家谋生,让孩子快乐成长。
行善真的很难吗?帮助他人是善,改变自己也是善;做一件好事是善,传递一个善举也是善…只要有心,随时随地都可以行善。即日起,天天正能量投入百万资金,发起“善行挑战”。
阿里公益天天正能量联合齐鲁晚报发起“视觉公益大赛”。面向全社会征集公益广告、微视频、摄影作品,最高奖励2万元!show出你的创意和心中满满的正能量吧!
不知从何时起,广场上只剩下舞蹈,起舞的只剩大妈…我们羡慕这样的快乐,但也渴望广场能有更多的色彩和模样。天天正能量将在全国举办数场夜间广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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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人每月挣多少才饿不死 未婚族2000元足够
&&红网株洲站10月11日讯(株洲晚报见习记者 刘娟)近日,一份名为&告诉你全国各地一个月赚多少钱才饿不死&的榜单,在网络上走红。&&榜单将全国各个城市的&饿不死月薪&分为七档,香港位居第一档,月薪要达到18500元才&饿不死&,长沙在榜单中属第五档,&饿不死月薪&为2480元,而拉萨以900元压底,属于第七档。&&株洲虽未入榜,不少株洲网友也开始研究起株洲的&饿不死月薪&来,他们推算,按照榜单的说法,株洲应该归为第六档,&饿不死月薪&应该在1500元左右。这个靠谱吗?昨日,记者调查了50位工薪族网友和市民,发现不同年龄和工薪阶层的人,对此观点迥异。&&未婚无贷:2000元能温饱无忧 &&主要消费:房租、吃饭、通讯和交通&&在抽样调查的50人当中,有27名为未婚青年,其中有19名还未买房,因此不需要背负房贷压力,在他们看来,在株洲生活,2000元左右便可以&饿不死&了。&&网友&南张北望&的生活必须开销主要是:房租500元,水电60元,交通100元,吃饭700元,电话费80元,平均每个月人情开销在200元左右,&加起来算的话,我每个月有1640元就已经饿不死啦,目前我的月薪是3000元,还能存个千把块钱。&&&在天元区某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小姐就更轻松了,她现在还住在家里,房租水电一概不用操心,周末还能在家吃饭,日常必须开销主要是车费200元,电话费100元,吃饭550元,人情开销平均每月200元,加起来不过1050元。她的工资是2200元,每月都能存钱。&&已婚有贷:3500元都还嫌少 &&主要消费:房贷,车贷,养孩子,吃饭&&已婚且买了房子、车子的工薪族,房贷和车贷往往就会&吃& 掉他们工资的一大半,较未婚青年,人情消费也大得多,还有不少已经生育了孩子的人压力就更大了。&&在记者抽样调查的50人,有23人已婚,18人正在还房贷,5人正在还车贷,11人已经生育了小孩,他们认为一个月3500元都还不够。&&在医药公司做销售的余先生结婚已经2年了,结婚时他买了房子,一年前他为了上班方便又买了车子,从此变成了&还贷一族&。余先生的生活必须开销包括房贷1700元,车贷1000元,邮费150元,吃饭600元,每月平均人情花费在500元,如此算来就已经是3950元了。他虽然月薪5000多,家中的普通开销也由妻子负责,却还是感到压力很大,&父母老催我生孩子,不是不愿生,是不敢生,现在养个孩子费钱啊。&&&株洲&低保线&:400元 &&城区&最低工资&:1160元&&根据上半年株洲市财政工作会议发布的消息,2013年株洲市区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提高到400元。而据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信息:株洲市日至日期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城市四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这两项标准虽然较往年有所提高,但相比株洲的&饿不死月薪&,显然还有差距。&&不过在调查中,也有不少网友表示,&饿不死月薪&如果只是指吃饭,不包括住宿,交通,通讯,买衣服,人情,娱乐休闲消费等,那么每月500元钱也够吃饱了。&&全国各地&饿不死月薪榜&&&一档:香港18500,澳门8900&&二档:上海5350,深圳5280,温州5020,北京5000&&三档:杭州4980,广州4750,苏州4300,厦门4100,青岛4000&&四档:南京3780,福州3380,无锡3200,天津3150,济南3120,大连3000&&五档:长沙2480,郑州2880,昆明2800,武汉2680,海口2600,三亚2360,重庆2250,沈阳2100,乌鲁木齐2100,西安2080&&六档:成都1900,哈尔滨1700,呼和浩特1700,贵州1600,长春1500,兰州1500,银川1100,西宁1000&&七档:拉萨900&&作者: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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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来源:
秦山区法院在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有, 或者
如果在公告期间,有人对该遗产主张债权,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有, 或者
案件审结后,如果街道办事处发现谢嘉福在台湾有一个失散了50年的妹妹,认为案件审理有错误,能否上诉?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 或者
法院对于谢小福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有,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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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案例分析题: ()
日,湖北省京山县余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同年4月11日,在该县雁门口镇吕,中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余杀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该女尸就是张在玉。同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余祥林死刑,余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5年初,有村民看到一位妇女与张在玉相似,并向司法机关反映,但未受重视。日,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原荆州地区检察院补充侦查。而该检察院又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个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由政法委协调。据悉,张在玉的娘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联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协调会因此决定既然判决死刑证据不足,那么降格处理,判个有期徒刑,也算是对死者有个交代。最后,佘祥林被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日中午张在玉&复活&回到家里。日上午,佘祥林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无罪。
请谈谈对此案例的看法,并思考当事人佘祥林可以得到哪些救济。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正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有, 或者 第&2&题:案例分析题: ()
王某、廖某、于某等29人发起设立了一家名为欢欢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该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要由董事会决议;(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包括50万元)的由董事会决议,50万元以上的要由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完公司章程后,全体发起人缴付了350万元的首次出资。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了董事会,董事会有成员5名,分别是王某、廖某、于某、梁某和康某,王某任董事长。谭某任公司经理。日,董事会会议召开,会议前110天通知了公司全钵董事。开会时,王某、廖某和于某如期出席;梁某因病在家卧床休息,委托其小舅子高某代为出席。高某如期到会,并提交了梁某的委托书,委托书中授权高某可以自行决定对决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康某因涉嫌侵占他人财产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无法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此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事项包括:(1)增发新股;(2)解除康某的董事职务;(3)追究公司经理谭某的责任;(4)与乐乐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一家名为欢乐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万元)。 对于增发新股的事项,高某、王某和廖某均表示赞成,于某投了弃权票。董事会便制定了新股发行方案,方案中包括新股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以及原有股东在新股发行中的权利等事项。董事长王某宣布会议结束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请批准。
对于解除康某公司董事职务的事项,王某、廖某、于某和高某一致认为康某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遂通过决议解除了其董事职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工商银行申请一笔金额为160万元的贷款,但该行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保证,否则不予贷款。经理谭某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就以公司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提供了担保。现董事会中王某、于某和廖某均主张谭某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应追究其责任,高某未表态。最后董事会通过了扣除谭某1年奖金的决议以示惩戒。 关于与乐乐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欢乐有限责任公司的事项,鉴于对方首次出资额仅为 1万元,董事会决定欢欢公司首次出资2万元,以满足《公司法》规定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董事会召开后第41天,1名连续100天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张某得知了该次董事会决议的内容。30天后,张某以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关于增发新股的决议。法院以张某持有公司股份不足1%,持有天数不足180日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第51天时,在张某向法院出示了自己持有的占公司股份总数1%的股票后,法院才审理了此案。 在答辩状中,欢欢公司请求法院责令张某提供50万元的担保,法院拒绝了公司的该项要求。最后,法院判决欢欢公司败诉。由于败诉,欢欢公司只得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这使公司遭受了严重损失。公司在追究相关董事的责任时,于某提出董事会在对增发新股的事项表决时自己投了弃权票,应当免责,于是公司便未再追究其责任。
请指出上面材料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并简要说明理由(找出9处即可)。
正确答案:有, 或者 第&3&题:案例分析题: ()
请指出以下给出的民事起诉状中的错误之处,并写明正确的写法,指出民事起诉状的书写格式。 起诉状 案由:继承 原告:徐& &(又名徐& &),男,47岁,& &省& &县人,暂住& &市& &街& &号。 委托代理人:侯& &,& &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 &,男,60岁,美国公民,住美国关岛,由香港九龙& &道& &大厦B座陈& &转。 要求:依法将被继承人吴& &、张& &、李& &夫妇的全部遗产判决由原告与被告按份额平等继承。
事实和理由:
原告徐& &系被继承人吴& &与陈& &的非婚生子;与被告为同父异母兄弟关系。
于1953年原告20岁时由生父吴& &与养父徐祥达成协议,并经证人陈& &、李& &、朱& &等作证,议定:(1)宣告原告系吴& &的亲生儿子;(2)原告当即回到吴家生活上学,成为吴家成员;(3)因养父徐祥别无子女,故原告不改姓,只将徐祥之名改为徐& &。此点,有原告的户籍登记册可以证明。而且生父配偶李& &有遗书可充分证实。所以被继承人吴& &与原告的亲生父子关系,早已成为众所周知、无可争议之事实。自1954年至 1966年12年间,原告一直与被继承人夫妇共同生活,相依为命。原告称吴& &夫妇为爹娘,被继承人夫妇对原告抚爱备至,完全尽到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原告有了工资收入后,每月除自留一部分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均交被继承人夫妇收用。被继承人夫妇年老多病之际,原告均必亲侍汤药,殷勤奉养,料理家务。对此,邻里、亲友均可证实。1966年秋,吴家被查抄,被继承人吴& &死亡,其配偶张& &、李& &二人生活困难,原告当时虽也因案在押,但仍委托姨母李& &将其在京所存衣物变卖,以作为二位老人的生活费用。所以20余年来,原告对被继承人夫妇,尽到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今落实政策,& &市人民政府已发还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物资和财产,包括坐落在& &市& &路& &号房屋一所。另外被继承人吴& &生前在香港& & &银行存有港币240万元,外国企业股票若干和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存款(数额待查)。再者,原告之祖母(即吴& &之母)吴王氏在香港&& & &银行亦有存额(数额亦待查)。以上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吴& &、张& &、李& &及吴王氏均已死亡,因此,上述各项国内外财产即成为吴& &夫妇之遗产。 被继承人吴& &的美籍儿子吴& &,久居美国关岛,均为美国公民。于1979年秋冬两次分别回国探亲时,竟无视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利,提出对被继承人在国内外的全部遗产均由被告继承的非法主张。并指使昆明路 251号房产照管人余& &拒绝原告进住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 &路& &号的房舍内,致起纠纷。 被告与原告同为被继承人吴& &夫妇的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均履行过赡养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中关于&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之规定,原被告双方应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同法第19条关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原告的合法继承地位与权利,自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障,不容抹杀或侵犯。故来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 再者,被继承人吴& &及其配偶张& &、李& &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久居本市,故其遗产,不论在国内外,开始继承,履行分配,依法均应在本市进行。
故依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政策精神,诉诸你院: 1. 查明被继承人吴& &及吴王氏户名在外国及港澳各地所存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数额,全部调回本市,由合法继承人共同按平等份额继承。 2.查明被继承人吴& &在国内所遗动产和不动产数目,一并共向继承。 3.为保全诉讼标的物,防止转移冒领,
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冻结吴& &在国内外的全部遗产(包括利息)。
并请尽速审理。 具状人:徐& & 20& &年&月&日
正确答案:有, 或者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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