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判的刑可以在家乡申请再次刑事案件一审开庭程序吗?

本案疑点众多:安徽省高院刑二庭审判长周彬,程家群
本案疑点众多:安徽省高院刑二庭审判长周彬,程家群全部没有查清凭空捏造办案?无人证,物证, 尸鉴无法医鉴定合法吗?普通医生做的鉴定合法吗  如:一、淮南市卫生局出具的《关于认定淮南市尸检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是否只能对医院卫生系统的医疗事故做鉴定,而无权对刑事案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果,不合法的鉴定结果应无效,无效非法的鉴定是不能作为判案依据的。   二、鉴定人张先山只是人民医院的普通临床医生(医师证),有什么权力对刑事案件的尸鉴进行鉴定和出具结论(是否超出了普通医师职业范围了,不清楚淮南公安局为什么不找法医而找张先山,这其中有什么猫腻)、   三、所有证人证词中均无人指证李**打了龚头部。   四、淮南市公安在取证时有严重问题,首先因为他俩发生了口角,公安局机关就将打伤受害人的目标锁定在被告人身上,而调查取证的证人又局限在周围的几个学生,而真正在拉架的和站在外围很有可能看清全部事实的学生却没有被调查,也许旁观者清呢!因取证不完整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李**在知道龚**死亡后第一时间提供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新线索,有别人打了龚头部,不知道淮南市公安局机关是不敢查,还是其他原因至今未查,只出具了一个说明,所有证人为外地人,且毕业联系不上,无法取证。在此我们想问一下淮南市的公安局,以上证人当时是真的毕业了吗?以上人员都是否出国留学去了,即使出国留学也能查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在此我们再次申请省高院,查清这一重要线索),在此我们想问下淮南市公安局局田家庵分局刑警队的张国胜同志,你就是这样办案的吗?   六、淮南法院要求淮南市公安局机关出具当时120出诊记录和有关医护情况,但是淮南市公安局机关又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第一人民医院出诊记录因时间长久没法找到,医生外出学习(是否太巧合了吧,人民医院的管理有问题,120出诊记录这么重要的东西不到一年时间就找不到了,医生又外出学习了,护士是否也出国进修了吗?),请各位朋友帮发表一下看法。   七、尸鉴不合法:淮南市公安局局办案民警张国胜同志又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因死者家属要求将尸体火化,没时间做法医学鉴定(纯属胡扯,死者家庭要求火化跟案件发生之间有多长时间,60多天时间,不够法医做鉴定吗?那么找普通医师张先山做鉴定的时间从哪里来的,要么尸鉴是假的,要么张国胜跟医生张先生???),另外龚**父母及律师在庭上多次强调,当时要求火化时问了民警尸体需不需要保留,如需要暂可不火化,不需要就火化了,当时民警说不需要,可以火化……   八、尸鉴结论最终也只是一个《外力作用》导致龚头部受伤,外力作用范围太广,为此我方多次申请要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局,尸鉴的外力到底为何种外力,多次申请要求进行“外力”类别和性质鉴定,但至今对这一本案关键问题没有反应,也没有新的结论。在此我们想问一下尸鉴在没有查清时,检察院能否指控,法院能否做出判决。我们再次恳请省高院给予重新鉴定或一个明确的结论。   九、尸鉴结论只有张先山一个参加和签字,一个人参加签字的尸鉴合法吗?淮南市公安局局田家庵分局又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当时参加尸鉴的还有马辉东医生,因当时家中有事外出探亲,故未在尸鉴结论上签字。在此我们想问一下,淮南市公安局局的有关领导,淮南市公安局局办案就是这么办的吗?出出情况说明,编点故事,草草了事。   十、龚××当时站在台阶边,自己失足跌倒这是事实,那么怎么认定就不能跌伤呢?   十一、有卷宗中众人均说现场混乱(七、八十人在场),多人证词证明有人往人群砸东西的、有人推、有人踹、有人头不知被谁打了一下等等,不能排除现场有人下黑手、打黑拳的。   十二、20多小时后死亡,这其中又发生了什么,据说当晚龚**还在本校对面小酒馆再次喝酒了,公安局局查了吗?另外头部右颞部皮下呈“L”骨折,是什么外力形成的?   纵观本案,我们普通人都能发现众多疑问,难道淮南市公、检、法就没有发现吗?本案卷宗中根本就没有一人提到李**拿酒瓶打了龚头部,被告人在所有笔录中均说到没拿酒瓶及东西打龚,根本就没打龚头部,那么在此我们想问一下淮南市检察院在指控书中有什么理由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拿酒瓶打伤龚头部,在此请淮南市检察院拿出所有指控证据来,让事实说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要确认和判决一个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一规定即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细化起来,该标准包括三方面:一是通过庭审所确认的证据能重构犯罪事实(庭审时公诉人都当庭说本案无直接指证,尸鉴有问题);二是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淮南市法院在判决时查证属实了吗,根本就没查,凭公安局机关出具的众多情况说明能做判案依据吗?);三是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和印证性,证据之间没有本质冲突(淮南市公、检、法在处理本案时不能拿出证据来,根本就没有证据);四是排除了案件事实的其他可能(淮南市法院有证据排除龚不是自己失足跌伤的吗,没有证据排除被告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没有证据排除现场有人下黑手打黑拳),要判定一个犯罪指控是否成立,也必须在一些关键证据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省高院办案人都认为淮南市公安局局在办该案时确实有些问题)。显然,本案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严格证明标准,也不符合普通司法实践的证据规则。   淮南市检察院指控:李**持酒瓶将龚**头部打伤,后于10月20日下午12时许死亡(凭什么依据来指控?请拿出证据)   淮南市中院在判决书上的判决理由如下:被告人李**与被害人龚**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李**持啤酒瓶冲向龚**并与其厮打(注这里是冲向,打没打未下结论,龚**跌伤,一个伤口不可能有3种结论,到底是酒瓶打的,还是在厮打中怎么产生的,关键问题没有说清糊涂的判决理由。),致龚**因钝性外力作用(注到底是什么钝性外力作用是本案关键,不查清问题,法院是不能作出判决的,请查看《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从淮南市中院审判长朱昆同志下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淮南市中院实际上已经对公诉书中的指控理由否决了,但是我们不明白的是,审判长朱昆同志既然否决了公诉方的指控事实不成立,那么就应该判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应宣判无罪才对,为什么指控事实不存在,还判有罪呢?在此我们想请本案的审判长朱昆同志给众人一个都满意的理由。(注法院是否有权一个指控不成立,再找另一个理由指控,非到指控你有罪为止。)   本案既不能证实受害人在20多个小时内是否遭受过其他意外,也不能证实被告人直接致其头部受伤,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龚**伤的真正原因,也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更不是唯一的,所以被告人和家人以及代理律师一致认为:淮南中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证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本案现已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到高院以后,我们家人和律师多次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开庭审理此案,而法院和刑二庭的法官不予理睬,因为他们知道淮南公检法办的是一桩错案,为了维护淮南公检法而不敢开庭审理,刑二庭的经办法官程家群一开始亲口承认淮南公检法在办理此案中存在很多瑕疵,既然有很多瑕疵,那么为什么在众多瑕疵未查清之前,怎么能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难道为了官官相护就拿一个孩子一生的命运当儿戏吗?有鉴于此,恳请高院开庭审理本案,彻查核实证据,澄清事实,依法宣判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帖所发内容真实,公安局机关出具的众多情况说明有据可查:希望各位网友及相关律师发表您的高见,望有关新闻媒体介入整个案件并跟踪报道,我们将在安徽省高院最终审判结果公布后将省高院及淮南市法院的判决公布网上,敬请关注!!)拼途网友回复:漫漫维权路我走的艰难曲折难描,只有到过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手里才知他们的厉害劲。安徽省高级法院刑二庭周彬,程家群披着人皮狼的首领!拼途网友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拼途网友回复:尽管当地司法机关对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直有定论,但出于责任追究、国家赔偿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考虑,直到今天,该案仍未被纠正,被告仍然身在囹圄之中。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弊端在此案中显露无遗。追诉中心主义、罪疑从无难以落实;流水线作业“一旦启动、难以回转”;拼途网友回复:痛心!法律太假牙,看完就想象到中国到底有多黑拼途网友回复:送安徽省高院对联,&对百姓&,说有罪就有罪无罪也有罪,&对李刚们,&说无罪就无罪有罪也无罪,横联,不服不行拼途网友回复:楼上看看上访和冤案的现实,就知道司法腐败的普遍性了。拼途网友回复:恐怖的司法体系啊,不知有多少冤魂!!!--  ,。拼途网友回复:安徽省司法的黑暗,确实令人触目惊心黑暗啊!公检法还有很多无法无天的事情呢拼途网友回复:随意采取删除网民的贴子!确掩盖不了你们违法办案的事实的存在!拼途网友回复:楼主威武拼途网友回复:支持一下拼途网友回复:帮顶一下拼途网友回复:看看,这个社会让人不寒而栗!  ?这个社会怎么了?真的黑白不分吗?这是谁的国家?谁的社会?好像真的与每个民众无关了!拼途网友回复:中国的法律/????????????????????拼途网友回复:我是真身经历过的,我就背着冤案呢,现在我也没有精力去申冤了!对方有检查院的人给造假,官司打了四年,最后我败了!安徽,我的家乡!什么时间我才能看到希望啊!拼途网友回复:太普遍了,全部清查一下,看有几个案不做假的,不是冤假错案?拼途网友回复:太普遍了,全部清查一下,看有几个案不做假的,不是冤假错案?拼途网友回复: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不知这么明显的案子是如何宣判下来的,从上到下都是瞎子吗?不行的话就弄点动静吧,为人民服务现在成了为人民币服务了拼途网友回复:颠倒是非,谎报案情,欺上瞒下拼途网友回复:普遍现象,虽然不能否定一切,但无门无路的残酷和无情不能不揭示了公开的不公,公开的从局部上,当权者公则其政公,当权者暗则其政暗。这种效应虽然不能绝对,但必竟是普拒不负责。这不但是政风、政素、政责的问题,更是职能的无法侵权,职能的无视百姓、无视党性。“光天化日,堂堂正正,明目张胆”的执法犯罪,告状无门,法黑猖行,这是公正公信、宗旨为人的法行为、法形象吗?拼途网友回复:无人证,物证, 尸鉴无法医鉴定合法吗?普通医生做的鉴定合法吗拼途网友回复:据了解,安徽省高级法院“五毒”,第一毒是“骄横”,主要表现在:特权思想严重,衙门作风突出,听不得群众的批评和不同意见,或居高临下、颐指气使,或出言不逊、大声呵斥,或拉扯推搡,甚至随意使用警械戒具、滥用强制措施,严重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甚至人身权利。  第二毒是“冷漠”。主要表现在:宗旨意识淡薄,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能从内心关爱、体恤群众,不能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艰难视而不见,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缺乏起码的同情心和善良心。  第三毒是“懈怠”。主要表现在:责任心不强,敷衍塞责,作风松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判前不释法、判后不答疑,机械办案,一判了之;案件久拖不立、久拖不结、久拖不执,无正当理由严重超审限;送达文书、移送案卷期限过长;裁判文书多处瑕疵;案件随意、多次发回重审,反复“翻烧饼”。  第四毒是“私情”。主要表现在: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在办理案件时对请托关系人关照或偏袒;过问职务外案件,对承办人及合议庭施加不正当影响;向请托关系人泄露审判秘密或其他内部信息。  第五毒是“贪腐”。主要表现在:利用审判权、执行权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接受吃请,收取红包,甚至向当事人索取贿赂;长期借用当事人的交通工具,要求报销消费凭证;利用职务影响,充当“掮客”,从中索贿受贿。拼途网友回复:怒怨震天地,呼唤包公降;天理在哪里,公道在何方;但能翻身起,尚元必兴旺; 奋斗别泄气,申冤到中央!!拼途网友回复:淮南法院要求淮南市公安机关出具当时120出诊记录和有关医护情况,但是淮南市公安机关又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第一人民医院出诊记录因时间长久没法找到,医生外出学习(是否太巧合了吧,人民医院的管理有问题,120出诊记录这么重要的东西不到一年时间就找不到了,医生又外出学习了,护士是否也出国进修了吗?),请各位朋友帮发表一下看法。   尸鉴不合法:淮南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张国胜同志又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因死者家属要求将尸体火化,没时间做法医学鉴定(纯属胡扯,死者家庭要求火化跟案件发生之间有多长时间,60多天时间,不够法医做鉴定吗?那么找普通医师张先山做鉴定的时间从哪里来的,要么尸鉴是假的,要么张国胜跟医生张先生???),另外龚**父母及律师在庭上多次强调,当时要求火化时问了民警尸体需不需要保留,如需要暂可不火化,不需要就火化了,当时民警说不需要,可以火化……   、尸鉴结论最终也只是一个《外力作用》导致龚头部受伤,外力作用范围太广,为此我方多次申请要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尸鉴的外力到底为何种外力,多次申请要求进行“外力”类别和性质鉴定,但至今对这一本案关键问题没有反应,也没有新的结论。在此我们想问一下尸鉴在没有查清时,检察院能否指控,法院能否做出判决。我们再次恳请省高院给予重新鉴定或一个明确的结论。拼途网友回复: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  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冤案  冤案冤案冤案冤案  冤案冤案冤案  冤案冤案  冤案拼途网友回复:司法不公,是造成社会腐败、道德滑坡、混乱的根源。拼途网友回复:生命不息,狂顶不止!  生命不息,狂顶不止!  生命不息,狂顶不止!  生命不息,狂顶不止!  生命不息,狂顶不止!拼途网友回复: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  丧钟就在每个人的头上随时敲响!  岂能因声音微小而不去呐喊!  面对不公我们要众而谴之、众而攻之!  让正义得以伸张,让腐官得到惩处!  ------------------------为楼主加油,顶起来!!拼途网友回复:法院不是申冤的地方,是制造冤案发源地????????????????????????????????  法院不是申冤的地方,是制造冤案发源地??????????????????????  法院不是申冤的地方,是制造冤案发源地???????????  法院不是申冤的地方,是制造冤案发源地???拼途网友回复:平民无奈??????????????????????????????????拼途网友回复:平民无奈??????????????????????????????????拼途网友回复:中国法律公正过吗?拼途网友回复:中国法律公正过吗?拼途网友回复:荒诞背后,确凿无疑地深藏着程序的非正义,因为只剩下这样一种解释,才足以让一个无辜的人承担莫须有的罪名拼途网友回复:从报道中看,指控的证据似乎远未达到“确实、充分”。一是没有直接证据,二是所有间接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三是现有证据存在多处瑕疵。依“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疑罪应当从无。拼途网友回复:从报道中看,指控的证据似乎远未达到“确实、充分”。一是没有直接证据,二是所有间接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三是现有证据存在多处瑕疵。依“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疑罪应当从无。拼途网友回复:这种“错案”就是“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这种“错案”完全随着办案人主观意向决定的。那就是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明明清楚受害人是无辜的,却故意行使手段,不顾事实,甚至不顾一切的制造冤案。这种行为不仅卑鄙之极,更是一种严重的故意犯罪行为。当时的公安局办案人的行为明显属于后者拼途网友回复:建议在法院打官司的同志们注意:千万不要举报、控告法官违法,法院是有潜规则的。官官相护是中国上下五千年一脉相承的!中国法官违法成本低,到那里只要和法官搞不好关系,什么证据、事实都是见鬼的,特别是民事案子你没有钱、没有关系、对方给法院好处、给法官好处了你休想把官司打赢。法官可以玩书面文字游戏,让你欲哭无泪!法官只要和领导关系好就会被罩着。纪委、党委、人大会顺其自然,法院内部自然不会纠错了。官司有输赢,法律有风险。只要程序不公正,管他实体怎么样!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公平!生命不息,发帖不止!人在做天在看!  向拼途网友回复:中国的法院让百姓很无奈????????????无奈?????????????????无奈??????????????????????????????无无奈??????????????????????????????????奈?????????????????????????????????????????????????????????????????????????????拼途网友回复:法院有证物就拿给大家阅不就可以了结?拼途网友回复:严重违反了法庭程序,这是一起极其严重的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力进行的违法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拼途网友回复:法院不是申冤的地方,是制造冤案发源地????????????????????????????????  法院不是申冤的地方,是制造冤案发源地??????????????????????  法院不是申冤的地方,是制造冤案发源地???????????  法院不是申冤的地方,是制造冤案发源地???拼途网友回复: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希望广大的有良知的媒体通通曝光。拼途网友回复:别提在安徽,只要在中国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从刑警队的笔录开始就可以花钱托关系了,然后送礼给检察官,再然后在监狱花钱托关系减刑,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别说你没告得了人家,就是告进去了,眨眼就想办法搞出来了!拼途网友回复:尽管当地司法机关对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直有定论,但出于责任追究、国家赔偿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考虑,直到今天,该案仍未被纠正,被告仍然身在囹圄之中。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弊端在此案中显露无遗。追诉中心主义、罪疑从无难以落实;流水线作业“一旦启动、难以回转”;拼途网友回复:【司法独立】司法者本身也必须在法律之下。司法独立要求明确地界定法官的责任;独立意味着权力的完整性,同时也意味着责任的完整性。就是说,当法官完整地行使司法权力时,也必须完整地承担司法决策的责任。如果司法裁判是错误的,责任必须受到追究。(图:老鹤拍正义女神拼途网友回复:本案疑点众多:拼途网友回复:尸鉴无法医鉴定合法吗?拼途网友回复: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八)电子数据证据。  以上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拼途网友回复:一个明摆着有冤情的案子,其查清过程为何竟如此艰难?  个案真相需要等到真凶出现、或者被害人生还才能被寻到,这样的司法已然是颜面尽失,而当真凶自认其罪数年之后无辜者依旧无奈含冤,最终导致的将是人们对于法治信仰的崩塌。在地方司法被利益群体牵绊而无法脱困的现实中,需要上级司法协助其冲出重围,最高人民法院亟待放弃长久以来的沉默,主导启动对聂树斌案的再审程序,还个案一个虽迟到却必须要到来的正义,也让人们有机会重拾对司法公正的起码信心。拼途网友回复:一个国家,司法不独立,法院怕检察、纪委、党委的刑诉架构不改变,审判的怕侦查的架构不改变,中国产生这种冤案的事件,只会不断地轮回。冤案会永无止休。每一个百姓、官员都是不安全的。制造这种冤案的有权的人,早晚也会得到报应。这种报应不是有神论概念上的,我不相信有鬼神来缠他,而是指一旦他自己也成了周澄,那就选择乖乖地冤枉认罪,或者早些自杀吧。这种报应,在有权的时候,总有那么一些人,幻想着不会落到自己头上。自己永远会在台上的。只会审别人判别人的。但作为律师,在看守所里,我们已经见到了太多这样的官员。他们制造和维护着这个怪胎和樊笼,后来也囚住了他自己。拼途网友回复:据了解,安徽省高级法院“五毒”,第一毒是“骄横”,主要表现在:特权思想严重,衙门作风突出,听不得群众的批评和不同意见,或居高临下、颐指气使,或出言不逊、大声呵斥,或拉扯推搡,甚至随意使用警械戒具、滥用强制措施,严重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甚至人身权利。  第二毒是“冷漠”。主要表现在:宗旨意识淡薄,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能从内心关爱、体恤群众,不能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艰难视而不见,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缺乏起码的同情心和善良心。  第三毒是“懈怠”。主要表现在:责任心不强,敷衍塞责,作风松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判前不释法、判后不答疑,机械办案,一判了之;案件久拖不立、久拖不结、久拖不执,无正当理由严重超审限;送达文书、移送案卷期限过长;裁判文书多处瑕疵;案件随意、多次发回重审,反复“翻烧饼”。  第四毒是“私情”。主要表现在: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在办理案件时对请托关系人关照或偏袒;过问职务外案件,对承办人及合议庭施加不正当影响;向请托关系人泄露审判秘密或其他内部信息。  第五毒是“贪腐”。主要表现在:利用审判权、执行权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接受吃请,收取红包,甚至向当事人索取贿赂;长期借用当事人的交通工具,要求报销消费凭证;利用职务影响,充当“掮客”,从中索贿受贿。拼途网友回复:法院个别法官认为:自已乱判胡搞是正常的,受害者如果要说话,就是恶意攻击承办法官,妄图颠覆法院判决书。拼途网友回复:法院个别法官认为:自已乱判胡搞是正常的,受害者如果要说话,就是恶意攻击承办法官,妄图颠覆法院判决书。拼途网友回复:此案背后的人为障碍?耗掉的是正义更是民心拼途网友回复:好官我就拥护,像那种为非作歹,以公害私,祸国殃民,荼毒百姓的烂官,一个都别放过!拼途网友回复:一个国家,司法不独立,法院怕检察、纪委、党委的刑诉架构不改变,审判的怕侦查的架构不改变,中国产生这种冤案的事件,只会不断地轮回。冤案会永无止休。每一个百姓、官员都是不安全的。制造这种冤案的有权的人,早晚也会得到报应。这种报应不是有神论概念上的,我不相信有鬼神来缠他,而是指一旦他自己也成了周澄,那就选择乖乖地冤枉认罪,或者早些自杀吧。这种报应,在有权的时候,总有那么一些人,幻想着不会落到自己头上。自己永远会在台上的。只会审别人判别人的。但作为律师,在看守所里,我们已经见到了太多这样的官员。他们制造和维护着这个怪胎和樊笼,后来也囚住了他自己。拼途网友回复:鉴定不仅违背事实,而且公然违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充分演绎了“鉴定权代替审判权”,真是“鉴定害死人”。拼途网友回复: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根深蒂固,科学的办案理念荡然无存。侦查离不开推理,但推理仅是一种思维活动,推理得出的结论必须有证据的支持,一旦与证据冲突,应重新调整和考量结论是否偏离事实。而我们的侦查机关反其道而行之,挖空心思不择手段的制造证据,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拼途网友回复:特色社会,特色法官,不这样判,怎么是特色?拼途网友回复: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拼途网友回复:司法者本身也必须在法律之下。司法独立要求明确地界定法官的责任;独立意味着权力的完整性,同时也意味着责任的完整性。就是说,当法官完整地行使司法权力时,也必须完整地承担司法决策的责任。如果司法裁判是错误的,责任必须受到追究。拼途网友回复:其背后的根本症结,则在于权大于法、人高于法。法庭既要对被告的辩解和律师的辩护进行审查,也必须平等地对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和观点进行严格审查。而不是同他们站一个立场、穿一条裤子。我这样说,有的人听了可能会觉得刺耳。因为我们一直来的传统政法观念,是公检法密切配合共同打击犯罪。法院就是参加打击的工具。“工具论”源远流长,以致大家都忽略了《宪法》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明确规定。拼途网友回复:......▍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拼途网友回复:这样的冤假错案,那些执迷不悟的执法者还要糊涂到什么时候,拼途网友回复:法院个别法官认为:自已所说的话就是代表着法律,自已所做的事情就代表国家权力,自已枉法判决是所谓的个人认识问题,如果受害者要不服反对,她就会给你扣上一顶:“攻击承办法官、妄图颠覆生效的法律判决书”的大帽子。拼途网友回复:安徽省高级法院一些法官办案宗旨:法律在情中 ,输赢在礼中;公平在嘴中,责任在推卸中;权力在交易中,关系在互动中,忽悠在回复中拼途网友回复:中国法律真让人失望。  民告官能有个赢么?拼途网友回复:打官司:《钱》是最好的证据,《权》是最有的效法律。“真理”永远掌握在权势的手中!拼途网友回复:究竟是怎样的危机公关机制,催生了地方部门在诸多公共事件中“张口即扯谎”的本领或本能?这个问题?????拼途网友回复:法官太无耻!卑鄙、拼途网友回复:还是不明白什么是潜规则。各位说的是潜规则吗?拼途网友回复:需要有公正的司法给民众信心?拼途网友回复:一个法院院长,到了绝症将逝之时,将法院的审判绝密资料交给了被判了五年刑的被告周澄,于是有了中国青年报上的揭露法院内幕的重磅炸弹式的文章《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原来,这个自称比窦娥还冤的周澄,被判刑时是所有办案法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都认为无罪的。二审的合议庭法官居然也同样这样认为。但他被判了,关了五年,而且现在也不可能平反。因为他的冤是因为非法方式而被揭露的:这位院长如果不死,可能被起诉判刑,因为按现在法院的保密制度,他泄露了绝密级的国家机密。这也是本案只有到院长将死才能曝光的原因。  这位院长是这个错案的直接责任者。因为这个错案的第一审是在他的主宰下形成的。我们不能原谅现在多数办错案的法官的托辞,即:我们也没有办法,上头要我这样干。好象他们只是木偶,自己完全是无辜的、没有责任的。但我们还是要感谢和钦佩这位院长。因为他在将离开人间之际,完成了自己的道德涅磐,他不惜冒犯法的风险,完成了自己告别人世的最后的人生答案。人之所以为人,就是有自己的良心的审判。这是最高境界的审判。他的违反潜规则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极为难得的中国司法环境真相的标本。  《中国青年报》披露的一审审判委员会记录和二审合议庭记录令人触目惊心: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就判5年。副院长沙兆林说:判5年。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其他委员一致同意。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周立即上诉了。二审合议庭评议。二审审判长张笑威说: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理审判员马仁凯说: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另一名代理审判员陈长生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于是合议庭一致意见:从法理上讲本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虑到本案是领导过问并关注的案件,而且领导也有具体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见,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熟悉中国司法内幕的人,对这个经过和事实不会有任何惊讶。因为,领导机关指导法院办案、内部请示、上级先定后审,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已经成了惯例,甚至已经是高于法定程序的“最主要的程序”。越是大案、敏感的案件,越会这样干。在法官眼里,对这样的现象表现出震惊的,会被看成是幼儿园的智商:“连这样的常识都不懂”。而从法律的公平正义而言,这样在做、在认为的法官,才是幼儿园的智商,才是“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麻木了,把恶习当成了真理。这个案件充分而残酷地向社会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中国的开庭审判是一种虚假的表演,在法庭上的法官只是按写好的剧本在演戏。他们是不能说错一句台词的。这就是中国的法院95%以上的案件不会当庭宣判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院根本无法实施真正的错案追究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律师很难真正发挥作用的原因;这就是中国的法官普遍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感的原因。拼途网友回复:法院审判的功能是查明真相,准确定罪量刑。不是帮助巩固、完善指控,为控方辩解,弥补控方的漏洞。不能“公检法联合办案”一起对付被告。否则就是对一个国家法治体系的根本性破坏,也丧失了法院最后把关的作用,从根本上虚化了法庭的功能拼途网友回复:”。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惟一结论。但刑事案件的定案标准,并不是被告有可能犯了案,而是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里的“确实、充分”,具体来说,首先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其次要求每个证据必须和待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再次,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最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据确实、充分”拼途网友回复: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拼途网友回复:总有一天会,多行不义必自毙  歹徒 法官 谁更“狠”( 歹徒 法官 谁更“狠”( 歹徒 法官 谁更“狠  这个社会有时候是人不叫道理,  有时候是官不叫道理,  怎么说都是一句话,有钱便全是理拼途网友回复:这样对老百姓不公平的 ,吃亏的还是老百姓   为什么这些人要这样子呢,利益真的可以让人失去良心吗?拼途网友回复:此与彼的辩护?  此罪和彼罪的辩护,也即传说中的改性辩护。按照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审判的参与各方都有实事求是的要求。这样一来,控方不单单是控告犯罪、起诉被告人,还负有调查和收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和材料,如果他们真做得到这一点,显然辩护就是多余的。  问题在于,控方总是更有兴趣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证据,怠于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无罪与罪轻证据,这正是辩护制度存在的价值,同时也成了辩护者潜藏的风险。  实事求是的要求,还产生了一个怪异的现实:当指控不能成立的时候,法官还可以变更指控,照样作出有罪判决。辩护律师的对手变成了两个,除了显性的公诉人,还有隐形的法官。辩方对案子的判断,除了分析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外,还得预防如果指控不成立,是否符合其他的指控,以便抢在法官裁判之前作出辩护。  从职业伦理的角度讲,指控自己的当事人当然是律师的大忌。但是话说回来,倘若放弃改性辩护,即使法官采信了你无罪的观点,却又作出它罪成立的判决,而对这个你本已料到的他罪,却没有发表过有关量刑的意见与建议,是不是也有失职的嫌疑,至少是一种遗憾吧。拼途网友回复:送安徽省高院对联,&对百姓&,说有罪就有罪无罪也有罪,&对李刚们,&说无罪就无罪有罪也无罪,横联,不服不行拼途网友回复:申诉为什么这样难?”“安徽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  !撼动安徽省高级法院,司法部门纠正错案难上加难????拼途网友回复:司法腐败也就是法黑,是社会一切动乱的总根,因为社会没有了公平,这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拼途网友回复:抗议 强烈抗议、、、抗议 抗议 强烈抗议 、、、除了这拼途网友回复:法院为人民服务现在成了为人民币服务了拼途网友回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过:如果你的家人正在诉讼过程中愁苦不堪,你是什么心情?如果你们家里的一个案子长期解决不了,你的心情又会怎样?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如果法官能和群众换位思考,真心体会这些酸甜苦辣,拼途网友回复:冤案是怎么形成的,冤案错案是人祸拼途网友回复:顶!顶!顶!案件太冤了拼途网友回复:顶!顶!顶!案件太冤了拼途网友回复:其面前的基本症结,则在于权大于法、人高于法。法庭既要对原告的分辩和律师的辩护停止审查,也必需对等地对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和观念停止严厉审查。而不是同他们站一个立场、穿一条裤子。我这样说,有的人听了能够会觉得逆耳。由于我们不时来的传统政法观念,是公检法亲密配合共同打击立功。法院就是参与打击的工具。“工具论”源远流长,致使大家都疏忽了《宪法》明白规则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讯”的明白规则。拼途网友回复:其面前的基本症结,则在于权大于法、人高于法。法庭既要对原告的分辩和律师的辩护停止审查,也必需对等地对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和观念停止严厉审查。而不是同他们站一个立场、穿一条裤子。我这样说,有的人听了能够会觉得逆耳。由于我们不时来的传统政法观念,是公检法亲密配合共同打击立功。法院就是参与打击的工具。“工具论”源远流长,致使大家都疏忽了《宪法》明白规则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讯”的明白规则。
本案疑点众多:安徽省高院刑二庭审判长周彬,程家群全部没有查清凭空捏造办案?无人证,物证,尸鉴无法医鉴定合法吗?普通医生做的鉴定合法吗 如:一、淮南市卫生局出具的《关于认定淮南市尸检定点医疗机构的批复》是否只能对医院卫生系统的医疗事故做鉴定,而无权对刑事案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果,不合法的鉴定结果应无效,无效非法的鉴定是不能作为判案依据的。 二、鉴定人张先山只是人民医院的普通临床医生(医师证),有什么权力对刑事案件的尸鉴进行鉴定和出具结论(是否超出了普通医师职业范围了,不清楚淮南公安局为什么不找法医而找张先山,这其中有什么猫腻)、 三、所有证人证词中均无人指证李**打了龚头部。 四、淮南市G.A在取证时有严重问题,首先因为他俩发生了口角,公安局机关就将打伤受害人的目标锁定在被告人身上,而调查取证的证人又局限在周围的几个学生,而真正在拉架的和站在外围很有可能看清全部事实的学生却没有被调查,也许旁观者清呢!因取证不完整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李**在知道龚**死亡后第一时间提供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新线索,有别人打了龚头部,不知道淮南市公安局机关是不敢查,还是其他原因至今未查,只出具了一个说明,所有证人为外地人,且毕业联系不上,无法取证。在此我们想问一下淮南市的公安局,以上证人当时是真的毕业了吗?以上人员都是否出国留学去了,即使出国留学也能查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在此我们再次申请省高院,查清这一重要线索),在此我们想问下淮南市公安局局田家庵分局刑警队的张国胜同志,你就是这样办案的吗? 六、淮南法院要求淮南市公安局机关出具当时120出诊记录和有关医护情况,但是淮南市公安局机关又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第一人民医院出诊记录因时间长久没法找到,医生外出学习(是否太巧合了吧,人民医院的管理有问题,120出诊记录这么重要的东西不到一年时间就找不到了,医生又外出学习了,护士是否也出国进修了吗?),请各位朋友帮发表一下看法。 七、尸鉴不合法:淮南市公安局局办案民警张国胜同志又出具了一个情况说明:因死者家属要求将尸体火化,没时间做法医学鉴定(纯属胡扯,死者家庭要求火化跟案件发生之间有多长时间,60多天时间,不够法医做鉴定吗?那么找普通医师张先山做鉴定的时间从哪里来的,要么尸鉴是假的,要么张国胜跟医生张先生???),另外龚**父母及律师在庭上多次强调,当时要求火化时问了民警尸体需不需要保留,如需要暂可不火化,不需要就火化了,当时民警说不需要,可以火化…… 八、尸鉴结论最终也只是一个《外力作用》导致龚头部受伤,外力作用范围太广,为此我方多次申请要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局,尸鉴的外力到底为何种外力,多次申请要求进行“外力”类别和性质鉴定,但至今对这一本案关键问题没有反应,也没有新的结论。在此我们想问一下尸鉴在没有查清时,检察院能否指控,法院能否做出判决。我们再次恳请省高院给予重新鉴定或一个明确的结论。 九、尸鉴结论只有张先山一个参加和签字,一个人参加签字的尸鉴合法吗?淮南市公安局局田家庵分局又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当时参加尸鉴的还有马辉东医生,因当时家中有事外出探亲,故未在尸鉴结论上签字。在此我们想问一下,淮南市公安局局的有关领导,淮南市公安局局办案就是这么办的吗?出出情况说明,编点故事,草草了事。 十、龚××当时站在台阶边,自己失足跌倒这是事实,那么怎么认定就不能跌伤呢? 十一、有卷宗中众人均说现场混乱(七、八十人在场),多人证词证明有人往人群砸东西的、有人推、有人踹、有人头不知被谁打了一下等等,不能排除现场有人下黑手、打黑拳的。 十二、20多小时后死亡,这其中又发生了什么,据说当晚龚**还在本校对面小酒馆再次喝酒了,公安局局查了吗?另外头部右颞部皮下呈“L”骨折,是什么外力形成的? 纵观本案,我们普通人都能发现众多疑问,难道淮南市公、检、法就没有发现吗?本案卷宗中根本就没有一人提到李**拿酒瓶打了龚头部,被告人在所有笔录中均说到没拿酒瓶及东西打龚,根本就没打龚头部,那么在此我们想问一下淮南市检察院在指控书中有什么理由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拿酒瓶打伤龚头部,在此请淮南市检察院拿出所有指控证据来,让事实说话。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要确认和判决一个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一规定即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细化起来,该标准包括三方面:一是通过庭审所确认的证据能重构犯罪事实(庭审时公诉人都当庭说本案无直接指证,尸鉴有问题);二是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淮南市法院在判决时查证属实了吗,根本就没查,凭公安局机关出具的众多情况说明能做判案依据吗?);三是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和印证性,证据之间没有本质冲突(淮南市公、检、法在处理本案时不能拿出证据来,根本就没有证据);四是排除了案件事实的其他可能(淮南市法院有证据排除龚不是自己失足跌伤的吗,没有证据排除被告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没有证据排除现场有人下黑手打黑拳),要判定一个犯罪指控是否成立,也必须在一些关键证据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省高院办案人都认为淮南市公安局局在办该案时确实有些问题)。显然,本案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严格证明标准,也不符合普通司法实践的证据规则。 淮南市检察院指控:李**持酒瓶将龚**头部打伤,后于10月20日下午12时许死亡(凭什么依据来指控?请拿出证据) 淮南市中院在判决书上的判决理由如下:被告人李**与被害人龚**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李**持啤酒瓶冲向龚**并与其厮打(注这里是冲向,打没打未下结论,龚**跌伤,一个伤口不可能有3种结论,到底是酒瓶打的,还是在厮打中怎么产生的,关键问题没有说清糊涂的判决理由。),致龚**因钝性外力作用(注到底是什么钝性外力作用是本案关键,不查清问题,法院是不能作出判决的,请查看《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从淮南市中院审判长朱昆同志下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淮南市中院实际上已经对公诉书中的指控理由否决了,但是我们不明白的是,审判长朱昆同志既然否决了公诉方的指控事实不成立,那么就应该判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应宣判无罪才对,为什么指控事实不存在,还判有罪呢?在此我们想请本案的审判长朱昆同志给众人一个都满意的理由。(注法院是否有权一个指控不成立,再找另一个理由指控,非到指控你有罪为止。) 本案既不能证实受害人在20多个小时内是否遭受过其他意外,也不能证实被告人直接致其头部受伤,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龚**伤的真正原因,也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更不是唯一的,所以被告人和家人以及代理律师一致认为:淮南中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证据严重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本案现已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到高院以后,我们家人和律师多次口头申请和书面申请开庭审理此案,而法院和刑二庭的法官不予理睬,因为他们知道淮南公检法办的是一桩错案,为了维护淮南公检法而不敢开庭审理,刑二庭的经办法官程家群一开始亲口承认淮南公检法在办理此案中存在很多瑕疵,既然有很多瑕疵,那么为什么在众多瑕疵未查清之前,怎么能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难道为了官官相护就拿一个孩子一生的命运当儿戏吗?有鉴于此,恳请高院开庭审理本案,彻查核实证据,澄清事实,依法宣判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帖所发内容真实,公安局机关出具的众多情况说明有据可查:希望各位网友及相关律师发表您的高见,望有关新闻媒体介入整个案件并跟踪报道,我们将在安徽省高院最终审判结果公布后将省高院及淮南市法院的判决公布网上,敬请关注!!) 安徽省高院刑二庭审判长周彬,程家群,无人证物证,尸鉴无法医鉴定合法吗?普通医生做的鉴定合法吗 安徽省高院刑二庭周彬,程家群枉法竟无人查处 严重违反了法庭程序,这是一起极其严重的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力进行的违法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根本没有司法公正,这里面隐藏着极大的腐败问题!没有利益驱动是不可能如此胆大妄为的, 6ttre的资料更多
安徽省高院刑二庭程家群,周斌在案件中,弄虚作假,伪造第一送安徽省高院对联,对百姓,说有罪就有罪无罪也有罪,对李刚们,说无罪就无罪有罪也无罪,横联,不服不行||平民无奈||“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让人们以看得见方式实现”||黑白不分,明知是冤案却助纣为虐,一旦冤案真相大白,你们也将难逃责任总之,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就是凡是作恶的法官,最后必将受到审判;||只有依法公开听证,是解决涉法、涉诉疑难案件最好有效的途经!有错不纠、有法不依,光忽悠、唱高调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是导置上访率年年据高不下:惩治司法腐败须拿出刮骨疗毒般勇气!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又见不平事,有心无力啊~||揭示了此案背后的人为障碍?耗掉的是正义更是民心||帮顶?????????????||“求真相”。本案有无人证,物证,尸鉴合不合法,尸鉴有无法医鉴定,尸鉴结论是什么外力,如有请法院拿来???||本案是“有罪推定”的又一恶劣样板。“疑罪从无”在“公检法密切配合联合办案”的今日中国,是不可能的||建议在法院打官司的同志们注意:千万不要举报、控告法官违法,法院是有潜规则的。官官相护是中国上下五千年一脉相承的!中国法官违法成本低,到那里只要和法官搞不好关系,什么证据、事实都是见鬼的,特别是刑事案子你没有钱、没有关系、对方给法院好处、给法官好处了你休想把官司打赢。法官可以玩书面文字游戏,让你欲哭无泪!法官只要和领导关系好就会被罩着。纪委、党委、人大会顺其自然,法院内部自然不会纠错了。官司有输赢,法律有风险。只要程序不公正,管他实体怎么样!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公平!生命不息,发帖不止!人在做天在看!||谁当法官,都不应当扼杀人民大众的监督、舆论监督、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 更要明白执的什么法、执的哪一家法||个案真相需要等到真凶出现、或者被害人生还才能被寻到,这样的司法已然是颜面尽失,而当真凶自认其罪数年之后无辜者依旧无奈含冤,最终导致的将是人们对于法治信仰的崩塌。在地方司法被利益群体牵绊而无法脱困的现实中,需要上级司法协助其冲出重围,最高人民法院亟待放弃长久以来的沉默,主导启动对聂树斌案的再审程序,还个案一个虽迟到却必须要到来的正义,也让人们有机会重拾对司法公正的起码信心。||安徽省高院程家群,周斌办了一桩桩冤假错案,既害了无辜的好人也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案件中,弄虚作假,伪造第一||重点是我们可爱的人民在遇到不公平的时候, -能有几个象样的法官真正的为我们伸冤?||公安机关出具的众多情况“说明‘证人找不了,医护人员外出学习,无法医鉴定,尸鉴结论只是外力作用,什么外力不知道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为什么这些黑幕已经披批露出来了却没有纪检部门去查处这些事情呢? 身为官,不爱民却只知道爱钱,你们的素养呢?||安徽省为什么对发生的这些事情置若罔闻、不予查处??????????||正义不会缺席,只是迟早问题,而民心则如生命,一旦失去便难以挽回。孰轻孰重,不言而喻。||法律格言云:“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让人们以看得见方式实现”||可就在大力倡导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全党全国全人民共同致力于营建和谐美好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今天,一名含冤在身、身陷囹圄的被告人以其苍白微弱的颤音发出了“非法取供猛于虎”的控诉。这微弱抖颤的声音仿佛在诉说我们的法治是何其的苍白无力,公平正义离我们有何其的遥远! 这些严重违法办案问题是执法不严、违法办案、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的具体表现,是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的集中反映,是政绩观扭曲,盲动冒进,急功近利的典型体现。安徽省高院为追求办案业绩而粗暴执法、野蛮办案,||这个案律师当时是肯定发现了问题的,律师也肯定发出过不同声音的,也有强烈向一二审法院质疑? 本案是“有罪推定”的又一恶劣样板。“疑罪从无”在“公检法密切配合联合办案”的今日中国,是不可能的。||敢问中央百姓路在何方????????????||冤案平反难在何处??????????????????????? 冤案为什么平反难?因为在口供定案的审判方式中,没有的事实变成了有口供,唯一的方式只有刑讯,屈打成招。也就是说,这样的案件一旦暴露,第一道公权力环节恰恰是罪魁祸首。而这些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一旦盖了大印,就不是某一个人的事,而是这个机关的事.办案的人、审批的人、参加的人、签字的人,都要一起担责任。到了检察,他有审查和监督的责任,他没有把好关诉过去了,他也有责任,而且不是一个人责任,公诉人、批捕处长、起诉处长、检察长也有责任;到了法院,主审人有责任、合议庭有责任、庭长有责任、审判委员有责任、院长有责任。再到二审,法院、检察都有同样一群人有责任。这个案件如果是政法委讨论过同意过的,他们也有责任。因此,平反一个冤案,涉及的机关不下十个,涉及的有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几十个。集体负责能够防止错案,而错案一旦形成,则无法平反。因为后果影响面太大了。还有公权力的威信问题。为一个被告要损害这样一大片机关和有权人士的声誉,一般干脆不提起复查。牺牲一个,保护大家。有时复查了,为了掩盖前面的错案,不惜再制造新的错案。一错到底,大家安全。这就是围绕冤案的一种博弈,往往以在押人的失败告终。作者:陈有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省高院周彬,程家群他们,在无人证,物证,尸鉴不合法,尸鉴无法医鉴定,尸鉴结论最终也只是一个《外力作用》没有说明什么外力,证人都找不到了等,制造了一起冤案、假案,错案,让一个清白正直无辜的人含冤受屈。||判决书翻遍卷宗找不到事实怎么办?||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 丧钟就在每个人的头上随时敲响! 岂能因声音微小而不去呐喊! 面对不公我们要众而谴之、众而攻之! 让正义得以伸张,让腐官得到惩处! ------------------------为楼主加油,顶起来!!||让受害人无处申冤!因为法院不是申冤的地方,是制造冤案发源地||个别法官已沦为权势的“马仔”||其实我觉得,用一个ID顶就行了。当然如果不怕麻烦的话,也可以轮番上。 我记得新浪有人评论过,中国的司法,比国足还烂~||有关方面必须拿出决心,不再纠结于自身的小利益和面子,将案件调查得水落石出,||不是所有的人都拥有足够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但这并不妨碍公众基于常识对本案诸多细节进行逻辑推演。而这些推演所得出的结论,在大部分时候应当也是司法活动遵循正常程序能够得出的,或者起码是应当提出质疑并进而求解的。凶器类型是什么,所有证人证词中均无人指证,尸鉴不合法无法医参加:尸鉴结论最终也只是一个《外力作用》,什么外力没查清,在主审法官眼里以及司法文书中均被作为认定的依据之一合法吗??,||不知有多少冤案!!!--痛心||普通老百姓的日子是越来越难了||哎。。习惯就好。。。。||这是“铁案”还是冤案、假案、错案?||让受害人无处申冤!因为法院不是申冤的地方,是制造冤案发源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里的“确实、充分”,具体来说,首先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其次要求每个证据必须和待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再次,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最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据确实、充分” 从报道中看,指控的证据似乎远未达到“确实、充分”。一是没有直接证据,二是所有间接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三是现有证据存在多处瑕疵。依“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疑罪应当从无。||看得心里难受.......真的没有人管||怒怨震天地,呼唤包公降;天理在哪里,公道在何方;但能翻身起,尚元必兴旺;奋斗别泄气,申冤到中央!!||民心||平民无奈,帮顶!||错案是无法避免的,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司法队伍的素质要提高,目前的司法制度要改革,要努力使司法公正得到实现。我们期望中国的司法改革从理念上和实践上都有更快的突破。||我晕,你还指望那些官老爷?中国又不是法治社会,是人治的,都是看你送钱找人对不对啊?||冤案太多了....||不要恢心,一告到底,坚持,我们支持你||,谁在左右公检法?百姓要讨个公道有多难!腐败分子真的能做到一手遮天吗?!||狂顶不止||完了,当我们对类似杯具麻木无语,习以为常时候。||法院审判的功能是查明真相,准确定罪量刑。不是帮助巩固、完善指控,为控方辩解,弥补控方的漏洞。不能“公检法联合办案”一起对付被告。否则就是对一个国家法治体系的根本性破坏,也丧失了法院最后把关的作用||荒诞背后,确凿无疑地深藏着程序的非正义,||惩治司法腐败须拿出刮骨疗毒般勇气!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痛心!法律太假牙||凭空捏造办案?无人证,物证,尸鉴无法医鉴定||当冤者要用上访来讨公道,那依法治国已经死了||当冤者要用上访来讨公道,那依法治国已经死了||哎,估计媒体也报道了,你还在准备长期战斗吧||老百姓在中国想审冤难上加难||中国到底有多黑||好官我就拥护,像那种为非作歹,以公害私,祸国殃民,荼毒百姓的烂官,一个都别放过!||?看看,这个社会让人不寒而栗!||我的心在绝望中死去…… 我的心在忧郁中死去…… 我的心在仇恨中死去…… 我的心在痛苦中死去…… 我的心在迷茫中死去…… 我的心在世道不公平中死去||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国家赔偿制度隐含的错案责任追究制。 目前,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均有问责制,赔偿义务机关一旦承诺赔偿,将面临两难境地: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就必须向上级部门申报,将自己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曝光,不仅可能因此被追究责任,还可能被一票否决,影响政绩和仕途升迁||漠视法律规定,将法律的尊严置于何处?||法院不是申冤的地方,是制造冤案发源地||正义难获伸张||其违背了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送安徽省高院对联,对百姓,说有罪就有罪无罪也有罪,对李刚们,说无罪就无罪有罪也无罪,横联,不服不行||法官责任心淡化、冤案频频发生的根源所在||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这样一个原则:如果一个人被怀疑犯了案,从最不利于他的角度分析,确实可能是他干的;而从有利于他的角度分析,似乎又有种种疑点,难以支持犯罪。那么,法律规定应当采信有利于他的角度,作出无罪的结论||要求很简单,老百姓只要有一个能说理的地方||置法院违法于不顾,却堂而皇之讲起了大道理,真不知道你是真糊涂还是假糊涂||这几天越看越心惊,越看越悲哀,越看越糊涂,越看越黑暗,越看越看不到希望,中国??????????||中国的法院,是不讲法制的,讲的是钱,讲的是关系。谁有关系谁有钱,法院的天平就倾谁。这是公开的秘密。||死了这条心吧,民告官,在中国那是天方夜谈。||办案人员也说,我知道你是冤枉的,那为什么不把事实搞清楚呢?||法院能还原事实真相吗???||安徽病了,中国病了。。。||中国人的一生只要不进二院〔医院、法院〕就不会穷,为什么呢????????||哎,估计媒体也报道了,你还在准备长期战斗吧||希望、电视台……等媒体的记者朋友们能够挖掘出本案的真相,把网友提出的疑点一一核实后报道,我们不希望你们被蒙在鼓里成为傻瓜||你信法官那是要过错年的||这是中国法律???||从报道中看,指控的证据似乎远未达到“确实、充分”。一是没有直接证据,二是所有间接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三是现有证据存在多处瑕疵。依“疑点归于被告”的原则,疑罪应当从无。||司法腐败到了什么程度||追执实名维权??????????????追执实名维权?????????????? 敢问路在何方?????????????? 追执实名维权?????????????? 敢问路在何方?????????????? 追执实名维权?????????????? 敢问路在何方????????????||这样对老百姓不公平的,吃亏的还是老百姓||法官办案不按事实,不凭证据,凭空想象,凭空推理这种办案||?这个社会怎么了?真的黑白不分吗?这是谁的国家?谁的社会?好像真的与每个民众无关了!||人民的事比天大,党要以民为本,进京上访的百姓也是人民,申诉上访的事比天大,不给解决就不是以民为本。||一个脱离百姓,大失民心的案子||一个脱离百姓,大失民心的案子||快分页了||LZ真有毅力||再给你贡献一层楼||别提在安徽,只要在中国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从刑警队的笔录开始就可以花钱托关系了,然后送礼给检察官,再然后在监狱花钱托关系减刑,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别说你没告得了人家,就是告进去了,眨眼就想办法搞出来了!||?看看,这个社会让人不寒而栗!||为什么这些黑幕已经披批露出来了却没有纪检部门去查处这些事情呢? 身为官,不爱民却只知道爱钱,你们的素养呢? ----------------------------- 他们不会是连上一级部门也给贿赂了吧,这样就没人查了
求助,判过缓刑但已刑满到期,申请意大利旅游签证难吗?判刑只影响你办护照。如果已经有护照,那就可以办签证,签证批准与否是看具体个人条件的
吃完令人满足的玉子烧午餐后下午我离开江之电鎌仓站,来到长谷站长谷这站最出名的,就是位在高德院的鎌仓大佛啦假日的长谷站也是人潮汹涌,很多人下车的一站出站后其实也不用看地图找路,跟着人群走準没错啊XDDD走在鎌仓的小路上,大家的目标都很一致,大约步行十分钟左右来到高德院前大家来到高德院,当然都是为了鎌仓大佛鎌仓大佛就静静坐在高德院的中央高约13.35米的青铜大佛,历史可以追溯到1252年的鎌仓时代大佛的背后开了两道窗,有点意外的反差感XDDDD只要多付日币¥20,就可以进入大佛的内部参观内部空间很小,碰上人多时,参观需要多点耐心从内部看到的大佛释迦头XDD看完了大佛走出高德院,对面就是丰岛屋的分店所以想吃鸽子奶油饼乾,真的不用在第一站就买我就是一到鎌仓就先买的傻子XD接着来到以长谷观音闻名的长谷寺进入长谷寺,眼前就是一片美丽的庭院长谷寺里种植了许多不同的植物花卉,一年四季都有不同的花朵盛开观音堂里供奉着国宝十一面观音长谷观音相传是西元721年大和的长谷寺里,由德道上人雕刻而成完成后将观音像投入海中,祈愿祂在有缘之地出现到了西元736年,这尊观音在相模国的三浦半岛被人发现后,便被移置到鎌仓于是就有了鎌仓的长谷寺如果对宗教兴趣不大的话,好像不用特地跑每个寺庙参观不过呢~在本堂外的见晴台,可是很值得一看唷这边可以眺望鎌仓的海景,将风景一览无疑往上走还有一条观景散步的小路,不过这天时间有点赶,我就没有上去了据说散步的小路上,以绣球花为主,栽种了许多不同的花朵在花季时来访一定很美啊长谷寺内有许多观音、地藏的雕像,还有一处弁天窟可以参拜地藏菩萨表情和蔼,相当可爱呢:D四月前来已经看到几朵绣球花了,五六月时的长谷寺应该更加美不胜收吧!高德院鎌仓大佛神奈川県鎌仓市长谷4丁目2番28号开放时间:4月~9月8:00~17:3010月~3月8:00~17:00参观费用:日币¥200进入大佛内部¥20官网:http:www.kotoku-in.jp检视较大的地图 长谷寺长谷观音神奈川県鎌仓市长谷3-11-2开放时间:3月~9月8:00~17:0010月~2月8:00~16:30参观费用:日币¥300官网:http:www.hasedera.jpindex2.html检视较大的地图Yuki的食妆生活
初一到初五去北京为了一尝众多驴友的“利群烤鸭”真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弯弯拐拐隐藏于很旧很偏的胡同里,店铺很有老北京的特色,190一只,不能点半只,对于我一个人FB而言还是浪费了一点,两个去吃的话就比较合适。来来来,给各位看官馋馋。||一只鸭分成两盘肉,吃了它的肉全变成长在自己身上的好几斤肉。呵呵。||看不出有什么特色呀??LZ多介绍一下哟!!!||看不到图。||回复因心一牛的帖子嘿嘿。我就是听着别的网友说他家的老板是从全聚德出来的师傅自己开的。想说用一半的价钱吃全聚德的味道。哈哈,MS有小点失望。可是是众多驴友的推荐菜,去了北京就跑去尝尝喽。||回复cnap的帖子看不到啊?我这边打开没问题呢。{:4_115:}||好吃吗?||回复温暖的娃娃的帖子{:5_162:}平时吃正宗烤鸭子的机会很少,到北京以为正宗烤鸭就是这个味儿。自己觉得还行吧。但是我一个人吃的时候不觉得特别香。所以美味还是要和朋友分享喔,一个人吃几口就腻了。||和平时吃的很不一样吗||回复温暖的娃娃的帖子比我们成都的烤鸭更香脆一些,特别是皮汁散发的烤香很诱人。入口更有嚼劲。也许是心理原因感觉大酱味道更正宗些。姐姐,把我说的饿了。{:5_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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