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以后上报农民土地流转政策有没有国家直补

两村官虚报名下土地面积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获刑
时间: 17:00:00作者:敖秀英 沙剑飞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抚顺8月14日电(通讯员敖秀英 沙剑飞)7月11日,辽宁抚顺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林强、王华建(均为化名)提起诉讼。8月13日,经抚顺县法院审理,二人均犯有贪污罪。其中,判处被告人林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执行;被告人王华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
  据悉,被告人林强1945年1月出生,为辽宁抚顺县上马乡某村报账员。被告人王华建1964年5月生,为辽宁抚顺县上马乡某村村主任。在协助上马乡政府统计、审核、上报本村村民享受国家粮食直补的土地面积的过程中,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上报2006年国家粮食直补土地面积时,在林强名下虚报15亩,在王华建名下虚报20亩。通过上述虚报的土地面积,2006年至2013年期间,二人共同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共18087.30元,其中林强实获得人民币7751.70元,王华建获得人民币10335.60元。
  此后,被告人林强、王华建还采取同样手段,分别于2006年至2013年间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2893.66元、3663.97元。案发时,被告人林强共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10645.36元,王华建共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人民币13999.57元。案发后,二人将涉案全部赃款上缴。
  经抚顺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强、王华建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统计、审核、上报国家粮食直补土地面积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或单独在个人名下虚报土地面积,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执行;被告人王华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
[责任编辑:武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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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直补农民不是解决征地纠纷的关键【】【字体:
】【】稿件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发布时间: 09:40:55 □法治观察
  国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先安置后拆迁。通知中称,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问题。各地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7月11日《京华时报》)。
  征地问题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行违法征地现象较多,不少地方实行的是先拆迁后安置甚至不安置;二是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有的地方执行的是多年不变的旧补偿标准;三是补偿安置费没有直达农民手中,截留、挪用、贪污严重。这些问题不但直接伤害了农民利益,也损害了征地补偿制度的公信力。
  我注意到,国土部这一通知发布后,无论是发布信息的媒体,还是发表评论的论者,都把重点放在征地安置费直接支付农民这个问题上。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银行以“一卡通”的方式支付农民就可以防止征地安置费被截留、挪用。
  今年5月,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旨在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权力对权利的伤害,要求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官员因工作不力引发恶性拆迁案将被追责。国土部这一通知,可以看作是国办通知的落实文件。
  在我看来,无论是国办通知还是国土部通知,矛头都指向了越来越多的征地纠纷,目的都是保障被征地人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征地人属于强势一方,为所欲为,而被征地人属于弱势一方,往往要付出血的代价乃至生命的代价。
  因而,我以为征地监管的关键不是发多少通知,而在于以切实有效的手段,一方面制约征地人权力,不让征地人违法违规;另一方面是保障被征地人权利,不让被征地人受到伤害。从现实来看,我们缺的不是法律法规,更不缺少部门通知,而是缺少治理权力胡作非为的决心。
  据《南方周末》记者多方查证,发现在最近三年发生的8起拆迁自焚或活埋案中,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江苏东海、盐城,北京海淀,山东胶州,福建泉州,黑龙江东宁先后发生拆迁户自焚,湖北武汉拆迁户被铲土机活埋,当地官员无一人被问责;即使是唐福珍事件中被停职的科级干部日前亦官复原职。这明显是缺少治理权力的决心。
  解决征地问题的关键,我认为既不是征地款直接支付,也不是提高补偿标准,而是如何制约强行征地,这是因为,征地人既不把法律法规放在眼里,更不把被征地人的权益当回事。解决征地问题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但在现实中,制约权力却不见明显效果。究其原因在于,行政监督、人大监督等均是摆设,地方权力根本就不把这些监督放在眼里。加上舆论监督有漏洞,群众监督不强势,所以强行征地一次次在疯狂演绎。
  在我看来,要制约权力疯狂,一方面是重罚强行征地、胡作非为的地方官员,将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提升被征地人的权利,包括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征地补偿谈判权,让权利真正来监督征地。此外,让官员政绩考核与民意民情挂钩,而不是与GDP、面子工程挂钩。
  有关方面要意识到,如果地方政府征地的权力不受制约,农民的权利永远无法保障。(责任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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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已临近2015年小麦夏收,晋城市泽州县李寨乡农民土地直补款却还迟迟不能到位,多位农民先后去政府咨询,乡政府便民服务厅相关工作人员给的答复是:该笔款项还没拨付下来。  据了解,往年的土地直补款多在2、3月份就已划拨到农民手中,今年泽州县周边乡镇如周村镇、南村镇农民的土地直补款也都早已拨付下来,为何李寨乡的土地直补款却还要让老百姓苦苦等待?  土地直补款是我们国家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是国家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种粮直补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种粮直补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种粮直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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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农村承包合同问题
我是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贯里村的村民,今天就土地承包问题向贵局咨询一下,望百忙中给予解答。
  我村实行家庭承包式土地承包合同,但是村委只在83年同全体村民签定了一次合同,合同期限为83-85年,到期后村委并未同村民再签定承包合同。之后虽然国家、山东省都颁布实施了30年承包合同的规定,严令执行,但当时村委并未与村民补签,土地就这样一直种到现在,也从未调整过。全体村民手中也都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今年,现村委传言要将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放,我们表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实施
   第六十二条规定 :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此外,2004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五条规定: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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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处回复: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当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开展土地二轮延包,将耕地的承包期延长到30年。按照当时的政策,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坚持“大...
经管处回复: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当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开展土地二轮延包,将耕地的承包期延长到30年。按照当时的政策,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坚持“大稳定,小调整”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你村未进行土地二轮延包,也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一直按照原承包方案执行,未调整过土地,可以说绝大多数村民对土地承包现状是认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没有签订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你们可以要求发包方与你们补签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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