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非法载客出2015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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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版:警情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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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要维修 租车出行费用是否能够索赔
法院:属直接损失责任方该赔,但赔偿费用需符合本地行情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后,轻者要维修三五天,重者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修复。而车辆长时间维修,车主外出不便之时若租车使用,其产生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这一直是有车一族关注的焦点。&&&&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对此作出了回答:车辆受损维修期间,租车使用费属直接损失,责任方应当赔偿。&&&&事发&&&&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日下午,家住万州的何先生驾驶一辆小轿车,沿万安大桥行驶至北山大道一巷子路口,与邹先生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车上五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由于伤者大都是轻伤,在经过简短的治疗后均回家休养。接到报警的万州公安交巡警赶到现场,经勘查认定何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邹先生所有的受损车辆被送往汽修厂进行维修。当时,维修人员就告诉邹先生,受损车辆需要一个月才能完全修复。鉴于此,邹先生考虑到自己业务多急需用车,便花4000多元租用了一辆轿车。&&&&经查明,何先生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部分伤者的医药费已由保险公司赔偿。&&&&诉讼&&&&当事双方就赔偿租车费等协商未果告上法庭&&&&邹先生在自己的伤病痊愈后,就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多次找何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邹先生便一纸诉状将何先生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租车费、车辆贬值费等损失2万余元。&&&&何先生称,其对交通事故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即使要赔偿也应由车辆保险公司负责。但何先生对邹先生所提出的租车费、车辆贬值费不予认可。&&&&保险公司则认为,肇事车辆投保的是交强险和商业险,公司会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邹先生的租车费等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若确实需要赔,应由肇事车主何先生承担。&&&&判决&&&&租车费属直接损失应该赔偿&&&&万州区法院一审后认为,何先生驾驶车辆致邹先生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邹先生予以赔偿。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偿。&&&&邹先生车辆受损后一个月才完全修复,期间租车使用虽然是事实,但未出示相应的发票予以印证,4000余元租车费不符合万州本地实际情况。考虑到万州本地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费用的基本行情,酌情认定其租车费用为1200元。至于车辆贬值费无相应证据佐证不予认可。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邹先生各项损失3000余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1200元租车费属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先生车辆受损修理期间租用车辆,所产生的租车费用合情合理,4000余元费用不符合万州本地行情,酌情确定1200元适当,这笔费用不是间接损失,而是属于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说法&&&&租车费用认定应结合本地行情&&&&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解释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地说,该条规定明确了私家车在修理期间等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下,产生的租车、打车、坐公交等其他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得到赔偿。&&&&结合本案,法官称邹先生提出租车费用4000余元,法院之所以只认定1200元,是因为考虑到万州本地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费用的基本行情。邹先生车辆受损维修期间,其交通出行必然受到影响,其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是实际产生的,不是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而属于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应该由事故责任方赔偿。&&&&相关链接&&&&这些损失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也就是肇事方)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记者&向贵平&通讯员&刘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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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要闻
私家车载客出车祸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记者&全娜    3月26日,家住昆区友谊十九街坊的赵先生用私家车搭载乘客时发生了车祸,所拉的客人也受了伤。赵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赵先生认为,自己的车上了全险,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  据赵先生介绍,他在东河区上班,每天从昆区到东河区开车会耗不少油。为了节约成本,每天上班时他都会在路上临时搭载几个乘客。26日,赵先生在一宫路口拐弯时不小心和其他车辆发生了刮碰,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女乘客腿部受了伤。由于购买了交强险等保险,赵先生第一时间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及医院了解情况后表示,赵先生属于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究竟赵先生能否接受理赔,记者咨询了新华保险理赔中心理赔员王梅,王梅解释说:如果是一般搭车行为,比如几个朋友相约搭乘一辆车出游,不涉及“收费”的问题,那么出险后保险公司会正常赔付。但如果车主向搭车的人收费,这属于“有偿拼车”行为,是车主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属于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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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查处打车软件专车服务 私家车非法载客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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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打车软件公司提供的这种专车服务,大多都是私家车,既没有营运部门的审批,更没有营运资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边京军:乘客如果一旦出现交通事故的问题以后,可能自身的权益都受到侵害。
   打车软件公司提供的这种专车服务,大多都是私家车,既没有营运部门的审批,更没有营运资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边京军:乘客如果一旦出现交通事故的问题以后,可能自身的权益都受到侵害。
  视频:BTB科教
  打车软件公司提供的这种专车服务,大多都是私家车,既没有营运部门的审批,更没有营运资质,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最近北京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在首都机场对这种软件打车服务进行了检查。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封海:首都机场执法大队,您这是公司的车还是您个人的。
  专车司机:租赁公司的。日下午2点,北京交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首都机场T3航站楼对一辆使用打车软件非法运营的车辆进行检查。
  公司回去问一下,您这使用性质是非营运。
  专车司机:是吧。
  您不能经营网上专车。
  软件的名字叫一号专车,2015 年1月5号13点30分用车服务已完成,行驶35分钟,19点8公里,原价是89块9毛2。
  乘客:朋友圈朋友推荐的,要不谁知道这个呀。是第一次用吗?
  乘客:今天第一次绑定,第一回用就赶上这事了。
  执法人员说,这些专车司机与乘客之间是用手机软件进行交易,尽管这些车辆大部分是中高档新车,但是没有合法的运营证件,司机的驾驶技能以及车辆的维护都不能保障。不仅存在安全隐患,也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边京军:乘客如果一旦出现交通事故的问题以后,可能自身的权益都受到侵害。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封海:这个行驶本你看,您这是租赁性质,现在您经营的是出租汽车的业务。这是淘宝网专车送机,对对,74块01,是吧,对。
  乘客:因为它是自带的,假如你买了机票之后,然后他说你说需要,接机或者送机吗,然后就选了一选项,然后他就来了。据了解这些专车司机都是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下载软件进行运营,这里面有租赁公司的车,但也有很多私家车混迹在其中。
  专车司机:有一个易道(软件)招聘,网页知道吧,我就把我的车拍照等乱七八糟的然后入的易道(软件)。当天执法人员共查处四辆违法运营的专车,对车辆进行了扣押,对司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边京军:仅我们大队在去年8月份到现在为止,已经查扣了39辆,我们将对查获的这种从事非法运营的车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1万到2万进行处罚。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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