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门乡政府旧村改造老房以拆遗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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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全下列表格。遗产与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继承方式必须具备的条件..
补全下列表格。遗产与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继承方式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顺序第二顺序&&&&&&&含义: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方式。含义最大优点:
题型:简答题难度:中档来源:不详
遗产与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继承方式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顺序第二顺序遗嘱继承(1分)法定继承(1分)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2分)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2分)必须是合法财产。(2分)配偶、父母、子女(2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们(2分)最大优点:被继承人能够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2分)含义:既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又由法律直接规定遗产份额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试题分析:题文中遗产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教材知识填写,作为遗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三,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法律上将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第二个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教材知识,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要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三个是继承方式,根据教材知识填写,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既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又由法律直接规定遗产份额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的最大优点在于被继承人能够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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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补全下列表格。遗产与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继承方式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考查你对&&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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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生命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权利和精神健康权利。我国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的有关规定: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行动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3、法律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4、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矿山井下、有害有毒、劳动强度大的劳动。5、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 怎样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未成年人,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 ②加强自我保护,学习自我保护的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③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人格尊严权基本内容: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公民的曾用名、别名、笔名等。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2)公民享有肖像权。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像或录像等;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就使用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丑化公民肖像、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也属于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我们应如何尊重、维护自己的名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为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实施细则都对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了相应的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①一个人要求别人尊重自己的名誉,首先自己要爱惜和尊重自己的名誉,还要学会尊重他人的名誉。 ②要讲诚信。诚信不仅是经商的道德基础,也是做人的最基本道理,还是一个民族综合素质的体现,一个人有了信誉才能获得良好的名誉。 ③不做违反道德和法律的事。我们也要自觉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应取笑别人的外貌、衣着、说话方式和动作,不应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更不能歧视身体或智力上有缺陷的人。 如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①不做有损人格的事,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尊纪守法,既是公民良好素质的体现,与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②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怎样对待同学之间的起绰号问题: ①绰号并非都具有侮辱性,但故意给别人取不雅的绰号,不分场合随意喊别人的绰号,其实质是取笑别人,是一种不尊重人的表现,侵犯了别人的人格尊严。 ②起绰号不仅反映了一个人的生活情趣,也反映了一个人的文化修养、心理素质和伦理道德等问题。 ③给人起绰号,应慎之又慎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同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尊重他人的隐私权,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公民必须遵循的公共生活准则。个人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因为:保护隐私,尊重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真谛是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保护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不被侵扰。公民的住宅属于公民个人的生活领域,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入或非法监听、监视,执法人员不得无视法定程序非法搜查。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如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等,并禁止他人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对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禁止他人擅自查看、刺探或公开。公民有权自己决定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如将自己特殊的生活经历写成自传,公开自己的信件等。辨析隐私=丑事:点拨:将隐私与丑事等同是错误的。隐私并非丑事,隐私的构成条件决定隐私的特点:一、合法性,这是隐私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二、私人性,仅与个人相关。三、隐秘性,不为人知或不想为人所知。四、主观性,确认某项具体的私人之事是否为隐私,主要取决于权利人的主观感受,即使他人已知权利人的某项信息,但权利人认为该信息仍需保密,那就必须尊重权利人的意愿。隐私简言之就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秘密,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个人的很多方面。而丑事却是违背道德和法律,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所以隐私不等于丑事。尊重自己的隐私权就是对自己的一些私人秘密还要到处宣扬,还包括运用法律制止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包括:未经同意,不私看他人的信件或日记;不私自闯入他人住宅;不私自发布和传播他人的隐私。苏教版:学会尊重他人隐私:①尊重他人隐私,首先表现在不蓄意打听和刺探别人的秘密。②其次表现在当你无意中听到或看到他人的隐私,应当为他人保守秘密。不经本人允许,不得散布他人的隐私。(未成年学生处于被教育者的地位,个别家长和教师为了解学生情况以弃清事实或者加强教育的针对性,采用翻学生抽屉、看学生日记、追问学生交往情况等手段,尽管可能出于善意,但也是不尊重学生隐私的表现。)维护自己的隐私:①个人的姓名等一系列属于个人的信息资料,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任何商业机构、个人都不得向别人透露,否则便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者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要求经济赔偿。②要有效地保护自己的隐私,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和适度的情感距离。(“一米线”实际上要求的是对别人隐私权的尊重,它是基于道德标准而提出来的一项措施,是现代社会保护个人权益的文明观念的体现。)③保护个人隐私,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 隐私权受侵犯时的做法: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示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还有权要求精神赔偿。 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隐私权,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应做到:①树立隐私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保护自己的隐私。②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自律,尊重他人的隐私。③当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通信自由权:公民拥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诚信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怎样应对父母或老师私拆我们的信件或偷看日记:父母或老师私自拆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或偷看日记,虽然他们主要是出于善意,但也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利,我们应加以反对和制止。做法:①与父母(或老师)沟通,向其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要求其停止侵犯自己的隐私权。②向老师或其他人员求助,帮助劝说父母不要侵犯自己的隐私权。③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又称身体自由。人身自由内容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如何维护人身自由权:⑴为了更好地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我们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增强防范和保护意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⑵一旦受到伤害,要懂得依法追究对方对法律责任,以讨还公道和获得赔偿。⑶我们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相应地就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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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711780356066921113446983202334||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佛山一继承人失踪超60年 老宅拆迁款被扣
  导读:继承人之一却已失踪超过60年,尽管法院已依申请宣告了其死亡,但本应属于这名老人的拆迁补偿款却被拆迁办“暂存”。  【案情】罗家两兄弟老宅拆迁,亡故姐姐的补偿款被“扣”  打官司的是顺德大良两名年过八旬的罗姓老人。二老称,他们共有6兄弟姐妹,除了自愿放弃继承权的长姐外,另外的5人曾共有位于大良北区的一处老宅子。其中有两兄弟已于1997年、2004年先后去世,另一名姐姐罗某珍于日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2005年,因大良城区改造,大良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征拆上述房屋。当年年底,罗氏家族的代表与政府签订了《征拆房屋补偿确认书》,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偿罗家共78.6万元。  因无法查核被法院宣告死亡的罗某珍有无配偶、子女,大良拆迁办暂时留存了其对的1/5份额即157200元。  两名健在的原告称,罗某珍早在1947年就下落不明,60多年来从没有她的配偶或子女返回家乡省亲,或与任何亲友有过联系。无奈之下,2003年,家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罗某珍死亡。  两名老罗先生认为,大良拆迁办不是罗某珍合法的遗产保管人,无权无限期保管遗产(拆迁补偿款),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返还。  作为被告的大良拆迁办认为,二老是有权利继承罗某珍因房屋被征拆而取得的补偿款的。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被答辩人(罗家两兄弟)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书证明罗某珍只有被答辩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话,答辩人将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其支付属于罗某珍的补偿款,绝对不会拖欠克扣。  拆迁办还称,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写明,双方同意由被告留存属于罗某珍的拆迁补偿款,并等原告向被告提供有效确定罗某珍继承权属的相关依据后才另行处理属于罗某珍的拆迁补偿款。“这是双方都认可的操作方法,且也是拆迁办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操作的,必须有相关证明,有依据才可以支付。”  【判决】  罗家拿回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纠结之一在于,罗某珍是否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法官称,没有证据反映罗某珍曾立下遗嘱,且法院经申请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罗某珍的公告后,至公告期满,罗某珍仍下落不明,至今没有利害关系人对宣告罗某珍死亡提出异议。因此,法院确认除了两名原告外,罗某珍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其对涉案房屋的五分之一份额应由二人均等继承。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支持了两名老人拿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诉求。  【辩论焦点】  如何证明其他继承人存在?  罗家还拿出了一份由大良街北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罗某珍失踪、失联的证明,及众多亲友的证词。但拆迁办方面认为,这些证明的效力非常低,没有任何一个证人可以确切知道罗某珍的真实情况。罗家的律师反驳称,“如果拆迁办认为罗某珍有配偶或子女等其他继承人,拆迁办可以提供相应证据。此外,罗某珍于1947年失踪,当时没有完善的户籍制度、居委会等,且当时处于战乱,罗家没办法要求村居出具其有无继承人的相关证明。”本文首发于智飞法律网,原文地址:,转载须注明出处,侵权必究。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李洪观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逾十年。业务范围:民商事、行政案件代理;刑事案件咨询、辩护,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律师见证;法律调查;商务谈判;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担任法律顾问等。...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权债务医疗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经济仲裁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关键词:一键转帖到:吉安市优秀遗产继承律师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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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产分割继承人达不成一致,法院能怎么判
对于遗产分配,继承人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将遗产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对于房产分配,如继承人都不想要的,由法院评估、拍卖,在继承人之间分配价款;如有继承人想要的,要按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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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好你父亲的遗嘱,有遗嘱你可得到你父亲的就是房屋的一半然后你与姐姐再去平分乘下的一半,同时你可向法院说明你与父亲一起生活有照顾的事实这样还可多分一点,全部加起来就是你的等法院开庭就行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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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父亲去世后。你需要准备的材料是,由其法定继承人(你父亲及你两个姐姐和你)均等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那么你可以酌情多分遗产,你所尽的赡养义务多、父母的死亡证明,另一半属于你母亲的遗产、你为父母支付的医疗费用票据)等:遗嘱。如果在你父母生前,或者现在你属于三个子女中生活较困难的一个,该房产属于你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根据遗产、你平时赡养父母的证据(如邻居等的证人证言,在你母亲去世后,属于他的一半房产及应继承你母亲遗产的份额全部归你所有,所以你占有该房产三分之二的份额、房产证。这是一般原则,房产的一半属于你父亲个人所有
这房屋的产权是你父母一人一半的,你妈妈去世时,你妈妈的一半产权由你、你父亲、你两姐姐,四人分,你爸爸去世了,留下遗嘱,他的一半房产和他继承你妈的那分房产也归你,也就是说,你现在有四分之三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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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利益遗产的分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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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中村改造步伐的加快,多年前价值无几的房屋因被拆迁改造,其价值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也成为了诸多纠纷、矛盾产生的焦点。房屋所有权归属、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遗产继承等等围绕着升值房屋的纠纷频频出现。下文是一起典型的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遗产继承的案件,涉及到了遗嘱遗产、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债权等热点法律问题,王光辉律师特编辑出来以供参考。&& 王光辉律师提示关键词:房屋所有权归属 遗产认定 继承人 遗产分割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 【案由】析产继承纠纷;&& 【承办律师】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 王光辉 律师;&&&&&&&&&&&&&&&&&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 2010 )威经技区民初第***号 && 原告丛*成(身份证号码******* ),男, 1950 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花园**号楼**室。 && 委托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丛彩*(身份证号码*******),女, 1955 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海埠村南区***室。 && 委托代理人丛*昌(身份证号码*******),男, 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小区8号楼**单元。 && 被告丛*新(身份证号码****** ),男, 1960 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小区8号楼五楼东**号。 && 委托代理人丛*昌(身份证号码****** ),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小区8号楼2单元。 && 被告丛*昌(身份证号码******),男, 1966 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林小区8号楼***单元。 && 委托代理人苏律师,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丛*红(身份证号码****** ),女,1947 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家疃村东街****号。 && 委托代理人丛*敏(身份证号码*******),男, 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家疃村东街***号,系丛*红丈夫。 && 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村。 && 法定代表人杨*勇,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苏律师,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丛*成诉被告丛彩*、丛*新、丛*昌,第三人丛*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成及委托代理人姜华丽、王光辉,被告丛彩*、被告丛*新、被告丛*昌及委托代理人苏律师,第三人丛*红之委托代理人丛*敏,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丛*成诉称,原告与三被告及第三人丛*红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丛培元与母亲王桂兰于八十年代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村(以下简称凤林村)盖有一区134号的民房一栋。母亲 王桂兰于2009年12月去世,父亲丛培元于目去世,二人的房屋未进行分割。日,丛*昌私自作为被拆迁人,与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将丛培元与王桂兰所有的遗产房屋进行了拆迁,约定了拆迁补偿利益。另外,被告丛*昌购买另一处房产时曾向父母借款20 000元。故原告起诉请求对位于凤林村一区134号房屋及拆迁补偿利益进行析产继承,并请求对丛培元、王桂兰遗留的20 000元债权进行确认和分割。 && 被告丛彩*辩称,当时父母在世时为原告和被告丛*新都盖了新房,被告丛*昌分得了老祖居,也就是诉争房屋,两个女儿没有得到房屋。诉争房屋是被告丛*昌的财产,不应该分割。关于债权被告丛彩*不清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如果法院认定诉争房屋是父母的遗产,被告丛彩*的份额给被告丛*昌。 && 被告丛*新辩称,父母在1979年时已经为原告盖了新房,老祖居是父母给被告丛*昌的,原告无权要求分割,关于债权被告丛*新不清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被告丛*昌辩称,第一,按照约定及当地风俗习惯,父亲丛培元、母亲王桂兰给三个儿子各置办一处房产,诉争房屋是老祖居,是给被告丛*昌置办的,而且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记载的使用权人是被告丛*昌;第二,1994年,被告丛*昌与当时的妻子感情不好准备离婚,为防止离婚时分割财产,故将诉争房屋的房权证办理在丛培元名下。2003年,在凤林村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丛培元、王桂兰及五个子女共同签订了书面确认书,确认诉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被告丛*昌;第三,被告丛*昌从未向父母借款,也没有保管父母的遗产,对原告诉称的20 000元债权不清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 第三人丛*红述称,如果分割遗产,第三人丛*红把份额给丛*成。 && 第三人**房地产公司述称,原告诉状中并没有表述要求第三人**房地产公司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三人**房地产公司认为与被告丛*昌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丛培元、王桂兰育有三子二女,分别是第三人丛*红、原告丛*成、被告丛彩*、被告丛*新、被告丛*昌。1983年5月,丛培元与王桂兰在凤林村建有民房一栋, 日,该房屋确权登记在丛培元名下。2009年12月,王桂兰去世, 日,丛培元去世。日,诉争房屋被拆迁,被告丛*昌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所得为安置面积133平方米,如被拆迁人按拆迁人要求的期限内搬迁,则可获得提前拆迁奖66500元、装修补助奖21280元、租金补贴10 000元、躲迁费14370元。经协商,原告与三被告以及第三人丛*红协议拆迁后的安置面积按每平方米3 200元归被告丛*昌所有。&& 庭审中,原告主张分得诉争房屋1/2的份额,为支持其该主张以及丛培元有债权20000元的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一、署名为丛培元的字据一份,未标明书写时间,主要内容为:丛培元的老房与被告丛*昌每家各一半,丛培元的一半给原告。如拆迁盖楼,则按上述办法每家一半。丛*昌买楼向丛培元借款2万元;二、署名为丛培元,时间为日的字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丛*昌对丛培元和老伴太残忍,所以房子是丛培元的,房租丛培元要全部收,借丛培元的20 000元也拿出来。丛培元和老伴走了以后房子房租都归原告保管;三、署名为丛培元,时间为2008年的字据一份,主要内容为: 8月份中午吃完饭丛*昌又找丛培元麻烦,因为丛*昌以前打过丛培元,丛培元怕再被打,所以准备去法院告;四、署名为丛培元,时间为2009 年2月8日的字据一份,主要内容为: 1、丛*昌买楼借丛培元 40 000元,丛培元有病向其索要其不肯给。2、丛培元的钱平时给了媳妇和孙女。3、丛*昌将丛培元赶出家门,打官司花费。 被告丛彩*、丛*新、丛*昌均对该字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第三人丛*红对该字据无异议。原告申请对上述字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未能提交检材。&& 被告丛*昌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凤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约2003年5月,村委会指派原民政主任王树全到丛培元家中,见证了丛培元夫妻 与五个子女签署《确认书》的全过程。确认书的内容为经家庭成员共同确认,诉争房屋归属被告丛*昌,不属丛培元、王桂兰共同财产。二、时间为日的民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上记载诉争房屋建筑时间为1983年5月,户主为被告丛*昌。三、证人王元生出庭作证,其证词的主要内容为: 王元生系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舅舅。按照农村习俗三个儿子一人一栋民房,原告结婚后丛培元和王桂兰夫妻为其盖了新房,之后二人又盖了两栋民房,位于东边一栋给被告丛*新,西边一栋丛培元夫妻带着被告丛*昌一起居住。后来被告丛*昌与前妻离婚,由于担心房子被前妻分走,故将房屋归于丛培元名下。再后来,证人去看王桂兰时,听王桂兰说村委会为其写了字据,丛培元夫妻和五个子女都按了手印。四、风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该村自2003年开始拟定旧村改造,考虑到有房屋实际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村委会决定,只要家庭成员共同确认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村委会均尊重该确认。该村约有30余户签订了《确认书 ,内容主要是家庭成员对房屋实际所有权的确认。五、该村其他居民签署的确认书复印件四份,被告丛*昌主张系复印自凤村村村民委员会,但该文书上未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原告质证后认为风林村村民委员会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权属出具证明,且被告丛*昌未能提交其所称的确认书,故对证据一和四不予认可;证据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为复印件,且与房屋产权证登记不符,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人王元生的证言,原告认为证人仅是靠自己的,分析判断一个儿子一栋房,也只是听说写过确认书,故不能证实房屋所有权归被告丛*昌;对证据五因被告丛*昌未能提交原件,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其他村民签订的确认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丛彩*、丛*新、第三人丛*红、第三人**房地产公司均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经被告丛*昌申请,本院对凤林村原民政主任王树全进行了询问,王树全陈述:大约2003年秋天,当时的村干部王业杰给其一份打印好的文书,让其帮忙送到丛培元家中让丛培元夫妻 与所有的子女都按手印。王树全将文书送到了丛培元家后离开,至于文书的内容是什么,相关人员是否在文书上签字按印,文书是否交回村里,王树全不清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复印件、风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私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证人王元生证言、凤林村案外居民确认书的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第二,房屋及拆迁所得应如何分割;第三,原告主张的债权2万元是否存在。&& 根据物权法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须经依法登记后生效,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诉争房屋系丛培元所有,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三被告与第三人均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诉争房屋登记在丛培元名下,且系丛培元与王桂兰所建造,应认定为丛培元与王桂兰之财产。被告丛*昌辩称丛培元夫妻与五名子女已共同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应当提交确认书,但其未能提交。被告丛*昌提交的风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关于村委指派王树全见证确认书签订过程的表述与王树全本人的表述不符,同时,凤林村村民委员会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房屋主管单位,无权就房屋产权出具证明。证人玉元生称其是听王桂兰说过确认书一事,并非亲眼所见,其证言属于间接证据,效力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证这一直接证据。凤林村其他居民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确认书系复印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应认定诉争房屋仍为丛培元与王桂兰之财产。&& 丛培元与王桂兰现已去世,其遗产应由五子女依法继承。原告主张继承诉争房屋1/2的份额,并提交了署名,为丛培元的书面材料,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信可,原告未能提交检材对该证据的书写笔迹进行鉴定,本院无从确认该书证的来源和真实性,故对原告要求分得诉争房屋的1/2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丛培元与王桂兰生前未留下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原告、三被告与丛*红每人继承诉争房屋1/5的份额。第三人丛* 红将其份额赠与原告,被告丛彩*将其份额赠与被告丛*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与被告丛*昌各取得诉争房屋2/5的份额,被告丛*新取得诉争房屋1/5的份额。诉争房屋现已拆迁,当事人对拆迁所得的回迁房屋的价格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拆迁所得面积归被告丛*昌所有,丛*昌应当支付原告与被告丛*新应得份额款。 提前拆迁奖、装修补助奖、租金补贴、躲迁费亦系因诉争房屋取得的利益,理应由继承人按份继承。&& 原告主张丛培元尚有债权2万元,因本院对其提交的署名为丛培元的书面材料真实性不予采信,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主张,故对原告要求分割丛培元债权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原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村一区134号房屋的拆迁后回迁房屋归被告丛*昌所有,被告丛*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份额款170240元(3200元x 133平方米×2/5),支付被告丛*新份额款85120元(3200元x 133平方米 x 1/5)。&& 二、原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村一区134号房屋的提前拆迁奖66500元、装修补助奖21 280元、租金补贴10 000 元、躲迁费14 370元,原告分得44 860元,被告丛*新分得22430元,被告丛*昌分得44 860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债权20 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78元,由原告负担3671元,被告丛*昌负担3671元,被告丛*新负担1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李云飞&&&&&&&&&&&&&&&&&&&&&&&&&&&&&&&&&&&&&&&&&&&&&&&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倩倩【法理延伸】:本案原告方欲主张分割被继承人遗产1/2的份额是根据被继承人所立的一份遗嘱,遗嘱的效力是优于法定继承的,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割遗产,但庭审过程中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的字迹检材,未能鉴定,故法院并不能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在这情况下,关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按法律规定予以继承分割。同理关于被继承人生前的2万元债务也是真实性问题未被确认。所以,被继承人生前欲处分自己财产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作出符合条件的遗嘱,以免之后各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4、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页网址:&& 版权声明:本文由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王光辉律师编辑整理,转载请务必注明本页网址和此版权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版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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