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对农机燃油补助自查报告是怎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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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将在8月中旬入账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将在8月中旬入账[导读]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项目补贴资金900万元,目前,共补贴机具1377台,受益农户1120户,预计到8月中旬国补资金将统一入账至农户一卡通,9月底完成省补资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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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答“我的农机燃油补贴到哪去了?”
  近日,农机360网收到了一封题为《我的农机燃油补贴到哪去了》的邮件。邮件来自于湖北省监利县一名名为黄四文的农机手。他是一名农业机械专业户,自从国家实行农机购置补贴以来,先后购置了旋耕机、收割机、机耕船、拖拉机及其他配套农机具,承保了村组80多亩农田。但一年耕种收忙下来,扣除油料、机械维护、折旧、人工等成本,收益并不多。黄师傅表示,自己在农业机械上投资大、收益小,投资成本回收周期长。
  对此,黄师傅指出,主要原因是养路费改成燃油税,农机机械燃料成本的上升挤占了利润空间。国家对农村客运车辆实行燃油补贴,但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业机械燃油却没有补贴,黄师傅对此表示不解,并发出了&我的农机燃油补贴到哪去了?&的疑问。
  为了能够让更多的人关注我们的农业生产、关注我们的农业机械行业、关爱我们的农机手,让农业机械更好地服务农业生产,笔者为了尝试回答&我的农机燃油补贴到哪去了&的问题,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和梳理,发现湖北黄师傅反映的问题并非行业内孤例。
  农机燃油补贴问题由来揭示
  据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但笔者调查了解到,无论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还是农机手,这项写入法律之中的优惠政策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为了缓解油价上涨对农机作业成本的影响,从 2006年开始,国家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施行了综合直补,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机服务质量的提高。
  2009年1月起实施的燃油税改革后,取消了原有的养路费,但这造成既没有在道路上行驶,也不是营运机动车辆的农业机械同样要纳税。粮食综合直补政策,虽然其中包含了农用柴油的补贴,但这一政策缺乏针对性,难以有效地缓解农机用油的压力。
  农机燃油补贴现行政策陷入困境
  一是以税代费,农民得不到实惠。为促进农业发展,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对农用柴油采取低价优惠政策,到70年代,又对农用柴油给予定额补贴。直到1994年才取消农用平价柴油政策。上文中已经提到,2009年实行燃油费改革,通过提高汽油和柴油消费税,将现有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从而把养路费&整合&到油价上。因为农用机械主要在田间作业,并不需要交纳养路费,以税代费后,农民不但不能享受到养路费减免,反而要为农业机械化作业支付一笔额外的燃油消费税。农民不仅不会从取消养路费中获益,反而会因燃油消费税提高而受损。
  二是综合直补,并非长效机制。目前对农用柴油的补贴主要是以农资综合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农民。农用柴油补贴是按土地承包面积发放给农民,特点是最简单、运行成本最低,但并不是一种公平、有效率的方式。综合直补资金普遍实行的是&综合算帐、突出重点;一次发放、直补粮农&的政策,粮农综合直补实行&普惠制&,补贴对象为所有种粮农民。补贴目的是为了补偿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稳定农民种粮收益,促进粮食生产,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综合直补对农民增加收入的影响并不明显。农资综合补贴是国家采取的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暂时性措施,并非长效机制。
  三是&普惠制&,有失公正。柴油补贴不能搞&绝对平均&,不能实行&普惠制&,那样有失公正。一是农用燃油补贴是针对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目的在于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因此补贴对象应以农业机械为主;二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洗脚进城&,土地闲置或撂荒已经成为多发现象,对其实施补贴根本就没有用于农业生产,未将柴油补贴直接支付给柴油成本的直接负担者,与设置补贴政策的初衷已经完全背离;三是没有充分考虑耕作习惯,未按实际耕种面积计算补贴,各地的耕作习惯和复种指数因地域、作物品种的不同而不同,田间用油量差别很大,综合直补的方式缺乏针对性,没有科学性。
  四是挫伤农民购买经营农业机械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农业机械的高效率。农机社会化作业是低利润和享受国家免税优惠的经营项目,油价补贴不合理使社会化作业效益低下,显然会影响农机合作社或农机大户购买和使用农机从事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十余年来,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农村人口转移带来的刚性需求的强劲拉动下,我国农业机械保有量大幅攀升。但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地方的农业机械在购买后并没有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究其原因是因为农机社会化服务竞争激烈,燃油费用居高不下,收益下降,闲置反而是保值的最好办法。
  五是起不到对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生产发展所应起的作用。农业机械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国家实行农用燃油补贴的目的是降低农业机械化作业成本,推动农业生产。在现行政策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并没有达到保护农民进行耕种的积极性,另外一方面增加了农业机械作业过程中的成本支出。目前我国农机化作业属于买方市场,农机户很难上调作业价格。最终使农业生产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得不到根本改善。
  农机燃油补贴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一方面过去十余年由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农村人口转移带来的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刚需强劲拉动,我国的农业机械已经快速地向大功率、全覆盖的方向发展,大型农业机械的保有量大幅增加,这就使原本并不明显的农机燃油消耗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另一方面随着近几年土地流转的加速,催生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机合作社等大量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农业机械的集中使用和管理,使燃油消耗量增大的现象更加凸显。
  用户的专业化、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农业机械的大型化高端化等将成为未来中国农机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在此发展趋势下,农机燃油消耗量的增加也就成为一种必然。消耗量的增大也将导致农机户对燃油价格的敏感度增强,而且在燃油成本增加时,&费改税&又增加了一部分机手本不应该承担的&养路费&的附加成本,这对附加值本来就低的农机行业来说,无疑已经成为一种大负担。
  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解决农机燃油补贴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必须去面对的行业&痛点&。
  农机燃油补贴的建议与出路
  随着改变农机燃油补贴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地方政府对农机燃油补贴工作进行了有益尝试,但在实施标准、实施程序等方面还有完善的空间。根据对农机燃油补贴的调查和资料梳理,笔者对农机燃油补贴的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依法实施农机燃油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 按法律规定,享受燃油补贴的两个关键条件,一是有农业机械,二是有农机作业面积。燃油补贴的对象应该是拥有农业机械的并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补贴达到降低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的作业成本,提高种粮农户的积极性。
  二是严格规范农用燃油补贴办法。在具体实施中可借鉴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发放办法,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机保有量、动力机械功率大小、新旧程度,设备有效证明、农机作业量、作业环节和油品使用量,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核准后,划分补贴额度,确定补贴标准。由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手续。农机部门按机具从事农田作业量,测算出所用柴油量,按一定比例补贴。
  三是突出重点、突出政府监控。政府通过柴油补贴,采取相应措施调控农机农田作业价格,可出台农机作业 &指导价&& 最高限价&,使作业价格更加合理,真正达到&耕者有其机,机者有其耕&的目的。同时政府应调控农忙时节的燃油供应,稳定农机燃油市场价格,保证农机正常作业。
  四是加快更新现代农机装备的步伐。尽快淘汰耗油量大的老式农机,替之以省油、省力、省时的新型农机。加快总结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的工作经验,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农机装备迭代更新步伐。
  五是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措施。确保成品油市场有序、稳定,加大农用柴油供应,杜绝柴油季节性短缺现象,建立符合农村经济需求、促进农业良性发展的农用油价格形成机制,切实保障&三农&需要,平抑柴油价格波动对农业生产带来的影响。
  六是探讨新的燃油补贴政策。如实行燃油税返还,将燃油补贴从国家种粮综合直补中单列出来,另立农机用油补贴项目等。
  农机燃油补贴总体上把握多作业多补贴、少作业少补贴、不作业不补贴、谁作业谁补贴的原则,尽量保证农机用油补贴的公平与效益。
  补贴应该直接发送给燃油的使用者,这不但体现了公平性原则,而且有利于把开征燃油税对农机作业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通过降低农机户所得的燃油价格,能够有效地保证农机作业,并提高农机户和农机合作社购机、进行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
  建议建立以农机部门为主要补贴发放体系。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通过农机部门对农机购置进行补贴的完整体系。因此通过农机部门返还补偿的执行成本比较低,体系也比较成熟。农机管理部门作为运作主体,先由农机户依据本年实际耗油量凭借服务单据和购油发票提出自愿申请。跨区作业农机户可在作业当地提出申请。为鼓励农机户使用先进的农机作业,当地农机局可根据农机的不同型号制定相应的补偿上线,在农民自主申请的同时不应超过相应的补偿额度。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查汇总当地符合申请燃油补贴的农机户信息,如农机数量、型号、用油量等,根据本地区的农机化水平和农机耗油总量确定补贴金额,并张榜公布,经公布无异议的,上报当地政府批准。政府根据每年汇总上来的信息,在每年的财政支出中划拨资金,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下拨补贴款到银行,农民可通过专有账户一次性获得补贴;补贴后可再次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农机部门为主体,财政、银行多个部门参与,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农机部门提供数据,财政部门负责拨款,最后由银行兑现,以避免资金的挪用和滥用,保证补贴资金的高效运营管理。
  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答记者问中表示,将增强农业&三项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力度,提高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能。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随着国家在政策上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倾斜,相信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能够充分关注到我们农机户、农机合作社关于农机燃油的呼声。希望笔者对&我的农机燃油补贴去哪了 &的尝试性作答,能够引起行业内更多的关注,希望我们的农机手、农机合作社在提升我国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农机补贴问题_百度知道
农机补贴问题
某农场2011年以前农机补贴方案的补贴对象都是在农场种地的农场职工和普通农户,但是到了2013年因农场农机部门的疏忽将补贴对象改为只针对农场职工,可是下属单位却一直按照之前的补贴政策执行。这种情况下,农场下属单位是否犯有渎职罪。
提问者采纳
有补贴附农业、财政两部门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确保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日 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实施范围及规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同)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财政部已于日提前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0亿元。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市、县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适当倾斜。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并充分考虑各省地域差异和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除上述175个品目外,各地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其他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各地应严格控制自选品目数量,所有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手扶拖拉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二)补贴机具确定。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缩小范围,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具体由各省确定。提倡有条件的省份选择部分粮食生产耕种收及烘干等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品目敞开补贴,满足省域内所有申购者的需求。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也可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分区域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和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促进农机化科技创新,2014年选择1个省进行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即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选择购置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也可申请补贴。具体方案报经农业部、财政部同意后实施。除试点省份外,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纳入多个省份补贴范围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委托牵头省组织,有关省份参加共同确定;其他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要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平均销售价格测算补贴额。测算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时,总体应不超过此档产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和四川芦山、甘肃岷县漳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相邻省份应加强沟通、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各省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2014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号)执行。各试点单位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操作办法,进一步提高农机手参与报废更新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常务会有关要求,在东北地区和华北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具体操作方法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执行。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对每一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五、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倡导各地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的省份,2014年要继续巩固完善。已经在部分市县开展该试点的省份,2014年要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尚未开展该试点的省份,2014年要选择部分市县或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确实不具备试点条件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审核。要认真调研,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方案,拟新开展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的省,试点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对于试点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六、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农产品加工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要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培训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以钉钉子的精神全力推动各项重点工作、关键举措、制度规定、纪律要求的落实;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力度,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审核,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补贴对象先申请补贴再购机还是先购机再申请补贴,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确定。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各省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2014年,农业部拟继续分批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公示环节设置的次序和次数由各省确定。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农业部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省、地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农业部每年向社会集中公布两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逐台核实的机具范围和机具核实方式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农业部、财政部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七、申报与总结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月28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日和12月31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我知道应该给予补贴,我想问的是这种情况下是否涉及到渎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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