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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法律问题 求答案
中国甲公司应美国乙公司的请求,向美国乙公司发出出售某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回电,要求甲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甲公司最后将产品的数量增加至15000立方米,价格每立方米降低1000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26日。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组织资金,并于6月25日上午汇至甲公司的帐户上。甲公司于6月25日下午回电给乙公司:“货已卖与他人。”乙公司接到电话后,立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经查,甲公司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木材。 问题:(1)乙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不行为是否属于有效承诺?(2)乙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还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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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各位律师, 法律问题 求答案”的解答:
中美之间的货物贸易合同,如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适用,该公约自动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本案受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调整。1)乙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有效承诺?乙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行为不属于承诺,更不属于有效承诺。根据上述《公约》第19条规定,对要约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承诺。因此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是有效的承诺。(2)乙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乙公司的承诺有效。公约第18条规定,接受要约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组织资金,并于6月25日上午汇至甲公司的帐户上。该行为发生在要约承诺期内,乙公司以行为的方式表示同意该要约,因此乙公司的承诺有效。(3)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甲乙公司之间的要约与承诺有效,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达成合意,于6月25日上午汇至甲公司的帐户时,合同已经成立。(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还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 甲公司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木材,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其还可以采取其他救济办法。但是不得与继续履行合同相抵触。《公约》第45条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a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继续履行);b要求损害赔偿。c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收到货物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因此,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且不影响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不得采取与继续履行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式。
有两点声明:1,本案为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地处中国和美国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物贸易合同,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该合同不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约束,那么该公约自动强制适用该合同,不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这点我确定。2,第二个需要声明的是,该问题第4问问得有点模糊,因为从案例中无法判断该合同如果有纠纷应该在哪一国家的法庭裁决。我的回答前提是在中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在英美法系的法庭中,法院是不承认继续履行的。也即是说,实际履行即继续履行,只是大陆法系的特有的违约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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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改变了要约的主要内容,且改变事项不明确,为新的要约邀请。2.有效,甲公司明确规定了承诺的的期限,乙公司的承诺在有效期间到达。3.成立。乙公司的承诺为有效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合理。甲公司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木材,事实上能够继续履行。
4.还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此案例相关法律: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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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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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回复时间: 23: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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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意思?
回复时间: 23:26:36
应纳税所得额,从字面分析就可以看出,就是指用于计算出应纳多少税的所得额,也就是这些所得都必须纳税。也就是税前数。
如果是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如果是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等等
回复时间: 23:30:38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税法草案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依据。
回复时间: 23:35:36
就是用来乘以税率,得出应缴所得税的数字
回复时间: 23: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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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对方车辆我每天需要向法院交多少的扣押车辆停车费,车辆可不可以当做财产抵押请问向法院申请扣押肇事车辆需要多少钱?如果我的财产抵押是十万对方用多少钱才能反保全?交完扣押款是否还需要财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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