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怎么赔偿?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 李永首席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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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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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1620061
20041231150068.872424330520000220615.8200541520528006600290408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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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自然人(即雇主)购买了货车并挂靠在某物流公司跑运输,并签订了挂户协议。自然人雇佣了两个驾驶员。某天,货车在执行运输任务时,发生了翻车的单方责任事故。经交警认定,驾驶者负全责。另一雇佣驾驶员为车内乘员,遇难死亡。受害人家属主张按交通事故赔偿,认为自然人与雇佣驾驶员是雇佣关系,自然人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自然人与被挂靠单位主张用工伤赔偿。本案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到底该如何?本案一审浙江某法院已按交通事故判决,但目前雇主已上诉,要求按工伤处理。本案如在安徽法院,那按交通事故处理无悬念。不知这样的案子浙江中院会如何判决?请高手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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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受害人有选择权,进行交通事故赔偿后,还可以进行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竟合可以二种赔偿!
  论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兼得        因第三人侵权引起受害人工伤,受害人能否既获取侵权赔赔,又可以获取工伤赔偿,在理论上是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那么在司法上能否判决受害人既可以获取侵权赔偿,又可以获取工伤赔偿(所谓兼得)呢?笔者认为:由于第三人侵权是导致受害人工伤(亡)的直接原因,在受害人已获得侵权赔偿后,工伤赔偿只能补足与侵权赔偿之间的差额,二者不能兼得,其理由简述如下:    一:我国违约或侵权赔偿的基本模式是填补式,受害人只能取得最大单份利益。,即计赔是依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的,现行的相关赔偿法律,法规都是依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人员的经济收入情况计算理赔的。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46条,147条都明确规定,“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的准,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其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加倍赔偿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9条,“加倍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劳动法》均没有可以加倍或高额赔偿的规定。    二: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二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这是事实。但是,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的,这二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法规又是同一个国家的相关部门制定的,法院理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一万个理由,也无法割裂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侵权赔偿所依据的《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普通法,工伤赔偿所依据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特别法。普通法与特别法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递进式的互补关系,换言之就是特别法只是对普通法所无要求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第96号文件,第二章,“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原则明确规定,“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适用原则”。既然立法法规定了先后顺序,普通法与特别法不是并列关系,那么,工伤赔偿与侵权赔赔偿的冲突也应依此规定的顺序来处理,而不是重叠并执。    三: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共存时,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互补或差额赔偿原则。    1: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已赔付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侍遇,补助费用低于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第50号文件也明确规定“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侍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处理”。    有些人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失去法律效力为由,否定该办法确立的差额赔偿原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只是劳动部制定的实施性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附则中并没有宣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废止。其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所规定的差额补偿原则并没有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悖。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二章,第一项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因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的差额补偿原则仍应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因第三人侵权发生损害后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条款比比皆是,如第六条,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七条,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主承担责任后,有追偿权;第十五条,受益人补偿责任等等。    
  3: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损失的金额”。虽然这是针对商业保险而言,工伤保险不在此列。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商业保险是根据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工伤保险则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给付赔偿金(给付标准不断调正)。工伤保险金具有社会公益性,它的给付本应严于商业保险。    这些现行法律足以说明,引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赔偿,只能执行互补原则,而不是兼得。    四: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后果,引发工伤赔偿的,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只能是互补,这是司法界的共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各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或人大)陆续制定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或意见,这些意见或办法对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均规定的是互补责任。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侍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侵权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损失的,其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赔偿给于补足》”。《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侍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四川,天津,山西,广东,安微,上海,福建,河北等省市。    五: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的解释二》,该解释出台前有个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27条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工伤,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或工伤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侍遇,用人单位或者工伤经办机构要求扣减劳动者获得的民事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于支持”。而正式出台的该解释只有18条,并没有采纳征求意见稿第第27条的意见。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兼得的观点是不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情况的。    六:持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可以兼得观点的人,所依据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损解释)第11条和第12条。笔者认为,把〈人损解释〉第11条与第12条理解为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可发兼营得是对法律和屈解。首先,《人损解释》第11条第一款所针对的是雇佣关系,该款有二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有追偿权,二是有选择权,既有追偿又有选择,理所当然的就不是兼得。第三款明确规定调正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有二款,其中第一款说的是,单位既是侵权人,也是工伤赔偿人。法院告知受害人请求工伤赔偿,至于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否再行提起民事赔偿,该条并没有规定。该条第二款,说的是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索赔,法院支持,受害人向侵权人索赔后能否再行提起工伤赔偿,该款同样没有规定。应该明确,一个法条需要确定二层意思时就用款来表示,一个款的内容只能是该款中的一层意思,同一层的意思也只能规定在同一款中,这是立法用语的基本原则,把不同内容的二款规定硬拉在一起,作出工扩大或缩小的解释是不妥的。    六:当然了,有些人还会说《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生产安全法》第48条都规定了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受害人是可以兼得的,对此笔者并不否定。通观《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法》的这二条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首先,它是安全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有瑕疵。其次,这个瑕疵是导致工伤的直接原因。其三,承担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体是竞合的。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就不符合这两个法规定的兼赔要件。      
目前有不少观点认为可以兼得,但应有相关的法条或最高法院案例为依据,没有法条或案例的观点只能是学术观点,笔者盼望看到这方面的法条,或案例。  
  作者:西府渔翁你好?你的观点实在是荒谬到了极点,首先:你竟然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拿来使用真实可笑。第二。你引用各地方的规定也太可笑了,地方法服从国家法你不知道吗?一个地方部门的规定能说明国家法律的真实意思吗?他们只是地方保护的一个活生生的事实。第三。你说工伤保险条例没规定可以再得到工伤补偿,可也没有否定可以得到工伤补偿。第四。工伤保险条例的起草单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在还有劳动部这个部门吗?真是白痴。
  作者:西府渔翁,纯粹是湖绉白咧。
  可以兼得
  作者:西府渔翁你好:你的“工伤保险则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给付赔偿金“是不值一驳的,因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是被政府操纵的,无法确切的表明劳动者应当得到合理的收入,所以一个工伤死亡的工人的补偿金最高的都比不上名嘴们的年薪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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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与工伤竟合可以分别索赔,可以兼得。因为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请用法律规定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里讲的是司法,司法是要讲法条的,不是理论探讨,
  肇事者赔偿和工伤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赔偿的原因是不同的,可以同时获得,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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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赔偿和工伤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赔偿的原因是不同的,可以同时获得,不冲突。    
  挂户协议----------看当时协议中约定............
  在本案中不能兼得。
  建议运输公司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拿到劳动仲裁受理通知书时,到中院申请中止审理。
  这个案件兼得的观点错误。  理由如下:  如果这个案件是雇佣关系的,雇主承担雇主责任。而不存在工伤的问题,自不可能存在双重赔偿。  如果这个案件是劳动关系,则劳动关系与挂靠单位之间建立,应当经工伤程序处理。  要双重赔偿的交通事故案件不是这样的。他必须是: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即甲是乙单位的职工,被丙单位的丁交通肇事而伤亡,除可以获得丙的事故赔偿,还可以获得甲单位的工伤待遇;如果甲是乙单位的职工,被乙单位的丁交通肇事而伤亡,如乙符合认定工伤条件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则按工伤处理。如不符合工伤条件的(比如甲休息日逛街受到丁驾车伤害),则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上述问题与赔多赔少无关,而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
  这应该是雇佣关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索赔比按照工伤赔偿要多。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
  西府渔翁:你引用的《保险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财产保险条款,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根本不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你在这里偷换了概念,试图愚弄大家。
  工伤又存在他人侵权,职工能否双重赔偿?  一、事实相同,但法律关系不同,二、两者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同,三、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四、两者的赔偿主体不同,       在这里以交通事故为例。我们认为,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受害人既可以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待遇,也可获得工伤赔偿待遇,即可以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实相同,但法律关系不同    事实同一,但法律关系不同,交通事故在性质上将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关系,而工伤事故则是属于劳动损害,是劳动关系。性质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完全不同的。    人身损害赔偿是的根据侵权行为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社会保险法(在我国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方的有关实施办法)。    这两类法律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前者属于民法范畴,后者属于劳动法范畴。且两类法规均未对此类情况法律适用和赔偿范围和标准作出竞合性(或限制性)规定。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 的。但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 3年12月26日公布,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二、两者规定的赔偿范围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既包括对受害人进行物质赔偿,也包括对受害人精神上的赔偿,而工伤赔偿主要是物质上的赔偿。两者的有关规定,对伤者的评残标准也不一样。    三、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根据事故双方或多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工伤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劳动者在劳动过错中,无法定情节的,均认定为工伤,不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无违规、有无过错,一旦发生工伤保险事故,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两者的赔偿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是加害人即肇事者,而工伤事故的赔偿主体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投保的,则赔偿主体为用人单位)。    有人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发生法律适用的竞合,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发生竞合的一个重要要件在此类事件中是不具备的,即赔偿的主体必须是同一的。比如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赔偿主体是同一的。    比较了这两者在法律上的不同,我们就会发现在此种情形下,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事人有选择权。  
  本人最近接了一个工伤兼交通事故的案子,是按2个案子来办的,觉得先办工伤赔偿,再办交通事故,希望2个案子都可以获得满意的赔偿。
  TO西府渔翁:不知道你回复中的“笔者”是否就是你本人,不过看起来回复中的文字有些岁月了。基本上,雪月赞同回复中的观点,只是论点二有些勉强,而论点六呢,则有对法律解读存在误区之嫌^_^
  PS:其实谈谈法理,应该更有利于你的观点,如“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_^
  我去年发表的观点,今年还有人拿出来说事,看来此事仍有研究头,去年遇到此类案子,一审是按兼得下判的,二审中我提出了如上的观点,二审按互补下判了,胜诉了。最近我发现最高院早对此有批复,我们应统一到最高法院的批复中来,我把最高法院的批复转到此处,  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能否同时适用—最高法院批复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  
日    
对一个法律问题的争论,如是司法,应尊重法律条款和最高法院批复的规定,学理争论当然可以各自坚持自己的观点。用极不友好的态度反驳或表明自己的观点实在不是智者之举,
  渔翁,犯不着为那些回复生气,毕竟这是在网上。实践中行的通的做法未必在法理上说的通,法理上说不通的,随着立法的完善,迟早也会在实践中行不通的。雪月三年前也曾在法版写过类似的帖子《工伤的故事》,上面的观点现在看来未必成熟,但或许对你回复中第六点有借鉴之用^_^    期待着以后能看到更多你的文章。
  日&工伤保险条例&未实行以前,最高法有一个司法解释,二者不能兼得.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可以兼得,医疗费不能兼得.
  若雇佣的两个驾驶员均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那么另一雇佣驾驶员(即车内乘员)在交通事故赔偿后可否仍要求工伤赔偿,此起事故在山东发生,应如何赔偿?请各位大侠指教。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新疆克拉玛依七级工伤赔偿,应该怎么赔偿呢?那位高手请赐教!!谢谢!_百度知道
新疆克拉玛依七级工伤赔偿,应该怎么赔偿呢?那位高手请赐教!!谢谢!
还有右脚无名小指已经截掉,也是没功能,其他的还待恢复左手食指和中指几乎可以截指,要是不截,右手大拇指丧失80%!?,不知在新疆克拉玛依能评个什么级别的伤残呢?跪求那位高手给解答!
最终以劳动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伤残等级可以根据诊断结论对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自己做个初步判断,该怎么办全套办法都有了  自已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按照上面的要求去做就行了,再看一下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lt。   工伤认定是关键。都要经过工伤认定;办法》,伤残鉴定,工伤得到了认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肯定在这里面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gt。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关系,最后按伤残等级确定补偿,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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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由单位按月支付:本人工资X13= 4。
计算,需要护理,分别为9个月和21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解除劳动关系,请注意,单位没出人护理的,最多延长12个月,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1,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 2,赔偿是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项相加、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待遇、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报销医疗费、2、2,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赔偿是1: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2011年克拉玛依职工月平均工资X21=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
计算:2011年克拉玛依职工月平均工资X9=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待遇。
计算,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4项相加。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本人工资X停工留薪期月数= 3,你可以问劳动部门,2011年克拉玛依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网上没有搜到,按照新疆规定的标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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