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公共法律的认识论

关于我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几点认识
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_www.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工作动态
字号:、 、
关于我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几点认识
[发布日期:
]  本文已被浏览过
&&&&2011年,江苏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上首次提出了&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建设法治中国论述中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我们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公民意识日益觉醒的今天,筑牢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仅能够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知识诉求,帮助他们答疑解惑,维护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密切党群关系,实践中央&群众工作路线&的重要方式。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概念及其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指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导向,以维护公共利益和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法律问题为主旨,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组织等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和社会力量,为政府、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无偿或低廉法律服务的公共体系。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区涉法问题和涉法矛盾大量增加,各类组织和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一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对传统的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二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带动了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和帮助群众正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引导和协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解决基层矛盾。三是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由此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定区域内多数人的利益被长期漠视甚至被随意侵害了,而这些被侵害的群体相对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他们不知、不愿或不敢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旦不满累积到忍无可忍的程度,就不可避免地爆发群体性事件,从而损害政府公信力,伤害党群关系。  二、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自2013年9月以来,高淳区司法局积极贯彻落实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部署,以&政府主导、行业支持、社会参与、个人奉献&为工作宗旨,积极争取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政府新一轮发展的总体规划,正建立健全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热线为平台,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中心为载体,村居法律服务站点为基础的覆盖全区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初见成效: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一步到位,于2014年初在区司法局办公新址挂牌成立并运行;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双进双联&、&结对共建&等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为全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中心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持;法律服务&双进双联&、律师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帮扶等活动的持续推进,为村居法律服务站点的城乡覆盖提供了可行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各项制度建设有待规范和完善,工作目标及具体规划还需明确和缜密,管理和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和健全等等。二是公共法律服务专职人员的缺乏有可能成为制约我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工作体系的瓶颈。高淳区面积802平方公里,拥有人口43万、144个行政村居,全区现有律师事务所4家,执业律师27名;公证处1家,执业公证员3名;基层法律服务所5家,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9名。区内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只有49人。而其他公共法律服务的部分机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等也缺乏专职人员,其工作人员大都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所公务员、乡镇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兼任。三是开展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双进双联&、&双结对&等专项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例如:区法律顾问团自组建以来,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团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关系尚未理顺,服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的机制尚未健全,服务的影响力仍然欠缺。又如开展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双进双联&&双结对&活动,将城区优质的法律资源导向农村,提高了全区法律服务的供给水平,拓宽了区内法律服务的便民渠道,但律师为基层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大多停留在标的额小、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以及参加乡镇举办的零散性法制宣传活动的层面,在为基层政府提供服务、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处理、开展公益诉讼等方面仍未发挥突出作用。  四、关于构建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新思路  (一)整合资源,完善相关平台升级   1.建立区级、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积极整合司法行政服务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加大为民服务的实际举措,集中窗口服务对外,综合型服务便民,集中受理,一厅式办公全方位解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将于2014年初建成高淳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并力争在2014年底完成全区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新建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是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律师等司法行政主要职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中心设置窗口化和综合性相结合,以服务内容综合化的特点为群众服务。中心的建成,将极大地简化群众申请程序,真正实现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优势互补,将最大限度地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方便,成为便民、利民、惠民的又一重要窗口。   2.尝试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站点。按照省厅、市局《关于加快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要求,尝试在社区建立&法律服务工作站&,推进律师事务所与社区结对,强化社区法律服务网络建设。一是完善的法律服务组织结构。由律师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人员与社区实行&一对一&挂钩结对,引导青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社区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随时解决社区居民遇到的法律问题,为社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二是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公共法律服务进社区,可进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不受时间限制,将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人民调解等服务业务送到百姓身边。居民足不出社区,就能获得公益性的法律服务。三是累积经验、以点带面,区局将以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为载体,合力打造全区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四是深化律师与司法所、与&大学生村官结对帮扶&活动,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通过律师和司法所人员相结对,实现曰村官们的互动,将城区优质的法律资源导向农村,加快构建区级、镇级、社区一体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满足全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3.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以&12348&法律援助专线升级为司法行政公共服务专线平台为契机,着力提升&12348&服务品质,树立司法行政全新形象。一是增加人员配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根据新的实际情况,区局抽调骨干力量负责法援中心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局&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的工作原则。邀请两名专职律师轮流负责&12348&法律咨询电话接听,确保群众咨询的法律问题得到专业满意的答复。二是加装专线分机,确保平台随时畅通。区局除配备法院中心一部专线电话外,还在法援科办公室加装一台分机,由法援科工作人员在值班律师外出办案、请假情况下负责接听并记录来电。三是规范来电记录,确保群众咨询事项得到满意答复。区局根据&12348&升级以后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来电咨询、投诉的纸质台账的要求,并于近期适用。四是强化人员培训,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区局九月份针对新情况专门组织一期司法行政业务培训班,并安排区局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授课,全面介绍司法行政服务工作,强化了相关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注重培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注重挖掘和培养法律服务人才资源,积极为优秀律师人才引进、青年律师培养、区内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的整合等提供支持。鼓励本局年轻人员积极参加司法考试,对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推荐到各律所实习,扩大律师队伍。提高专职法律服务人员素质,通过专业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培育一批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和品牌化、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医疗、教育、资产重组等领域的业务,紧紧围绕高淳区&融入主城区,实现现代化&的目标需求。   (三)创新思路,切实丰富法律服务内容   一是加强沟通,形成合力。通过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关注法律服务需求的内容和方式,定主题、定区域、定时间、定人员,切实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深入开展&四万&工程和&双进双联&、&双结对&等专项活动,找准活动切入点,创新活动载体,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活动效果。二是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各板块活动在完成好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设计好自选动作,使法律服务的内容丰富多彩。通过整合各种法律服务资源,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使服务真正让群众满意。  (四)落实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在推进城乡一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需要强有力的财政支撑,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要把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加大以法律援助、矛盾调处等为主的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要为城乡统筹服务,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投入,制定倾斜政策,全面推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建立在村(社区)专职从事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的法律服务社工队伍,实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常态化、专业化。   另一方面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在不断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因积极扶持专事公共法律服务的民间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是公益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民间组织大量涌现,一些民间法律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此外,还有一大批热心公共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社会志愿者,在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民间法律服务组织还不够发达和成熟,远远满足不了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必须建立一批由政府主导和扶持的社区法律服务组织及法律服务中心,并促使其发展成为民间法律服务的骨干力量。同时,对内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工作网络,把法官、律师、公证员和普法志愿者等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发挥法律服务的独特功能;对外要善于横向借力,探索与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的工作对接模式,共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高淳区司法局章四美 徐珍&郑袭)
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_www.
版权所有:南京市高淳区司法局 技术支持:南京先行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康乐路197号 邮编:211300 联系电话:025—
 联系我们:gcsf@ 苏ICP备号【论文】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认识、理解与建议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中国最大最早的专业内容网站
评价文档:
&购买后可评价
您可以上传图片描述问题
联系电话:
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
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认识、理解与建议
试读已结束,如果需要继续阅读或下载,敬请购买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日14:58&&&来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守法的角度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因为法律法规无处不在,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对于建设法治中国至关重要。
一、法治社会的基本认识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的基本意义在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法治在本质上是“法律至上”之治,根基在于全民守法。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终极目标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政治权利。
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由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构成。法治的精神主要表现为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在法治民主的社会中,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是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订出来,并且其司法和执行过程通过规范的秩序受到全社会的公开监督。
现代法治社会的形成必先使全民信法、用法,再逐步走向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在法治中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这四个维度中,全民守法是基础,没有全民守法,法治中国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二、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1986年推出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开始觉醒,法治理念有了较大提高,依法维权的愿望也日益迫切。但“知法”并不等同于“守法”,“依法维权”也不能代表法治的全部内涵。要让法治成为国人共识,建立起全民的法治信仰,仍然任重道远。当前,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多方面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 法治精神的严重缺失
判断法治社会真伪的最根本标准是看其是否具备法治精神。在我国,一些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滥用行政权、司法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强势群体带头违法,对法治精神构成极大破坏。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闹不信法”;全社会“敬法”氛围淡薄,钻法律空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层出不穷;“法不责众”心态下,法律底线屡被突破;守法环境差,“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悖论依然存在。
导致法治精神缺失既有历史文化原因,也有现行体制机制不完善等深层因素。首先,中国缺乏法治社会化的天然土壤和精神动力。中国的文化传统是重礼轻法,甚至耻法和惧法。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没有信仰,缺乏信心,更不会自觉寻求法律的保护。其次,现实生活中,法治社会化的渠道缺乏,不利于法治人格培养和法治信仰形成。同时,法治产品的严重短缺,使人们丧失了用法、守法的积极性。
(二)现行普法模式的落后和低效
在权利意识空前高涨、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公众对法律常识和法治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亟待提升。但从基层反映看,当前的普法模式仍偏向于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形式主义的做法严重制约普法的实效。
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抓“大”与抓“小”并举,培养全民法治意识
首先,注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的培养。全民守法的前提,应该是公权力或领导干部守法。只有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敬法、守法,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守法”的浓厚氛围。其次,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育全社会的法治精神、法治信仰,需要从抓“大”(领导干部)处破题,从抓“小”(娃娃)处着力,加快推进法治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还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对象和不同时期,分层次分类型编写教材。再次,把基层作为普法的着力点。把普及法律知识与培育法治信仰、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深入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创建活动,注重以村规民约、行规章程为抓手推动全民法治教育。
通过全民普法的深入推进,努力形成全社会衡量是非对错的共同标准。使公众逐渐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护法”转变,在整个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使法治真正融入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观。在此过程中需要强调的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原则是人权保障和人本取向,因此,对公民普法应以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为重点,即不弃权;对公权力普法应以树立严格依法意识为重点,即不越权。
2.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
首先,注重“参与度”与“互动性”。要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科学化互动,让公众参与立法、执法、司法、调解等各个环节,在互动中放大宣传教育效应。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其次,从宣传方式看,改变单向“灌输”式普法模式,向“整合性”、“创新性”全民普法方式转变,即在发挥原有渠道作用的同时,开辟全国统一的普法网络平台,增大新媒体作用,以更多元、更灵活、更为群众接受的方式来丰富和创新全民普法的形式和内容。
3.以刚性约束培育法治精神
培育法治精神除了依靠宣传倡导,还必须依靠刚性的约束机制和信息化手段。把不涉及保密与隐私的庭审,全部进行网络直播或全程视频录播,在满足群众知情权、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同时,形成对全社会的威慑力和正向引导,以此培养全民守法意识。
(二)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素。首先,坚持依法的系统治理,即依法实行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实现,也只有民主法治并行才能实现善治。法治社会通过民主的途径立法,使所有人都有机会参与社会规则的制定和国家的管理活动,并实行分级治理,使各地区、各种社会组织,特别是基层社会组织依法享有充分的参与权和自治权。其次,坚持依法的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一方面,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强制性手段,以及协商、服务等非强制性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另一方面,通过社会规范建设,如乡规民约、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等来协调关系、约束行为、保障群众利益,从源头实现依法治理。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为使公民信法、用法、守法,就必须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使民众亲法。为此要努力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从服务层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针对维权和化解纠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首先,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依法按照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其次,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再次,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最后,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以社会化、网络化、信息化为重点,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作者系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社会与文化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黑龙江杂志授权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发布,请勿转载) &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党员学习微平台”
(责编:王金雪、秦华)
热点关键词
热门点击排行榜
12345678910依据材料一,比较《论责任》和《管子》两书对法律认识的异同点_百度知道
依据材料一,比较《论责任》和《管子》两书对法律认识的异同点
提问者采纳
《管子》强调尊卑等级: 制定法律的主体不同。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制定法律的目的不同,肯定法律的作用。异;《管子》认为法律是由君主制定,认为臣民必须服从于法;《管子》认为制定法律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都重视法律:西塞罗认为制定法律是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利:西塞罗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认为法是天下人的行为规范:西塞罗认为公民是法律的制定者同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