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36年前与母亲离婚没有对子女抚养费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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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的依据是有利于孩子成长。
晴天也有烦&04:21
翟医勤&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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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商定女儿由母亲抚养 父亲仍被判付抚养费
  商报记者 陈保发  重庆商报讯 万州一对夫妻离婚后达成协议: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几年后,女儿将父亲黄勇告上法院,讨要抚养费。黄勇想不通了:明明协商好了的,咋还被告了呢?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这份“荒唐”的离婚协议并没得到法院认可,黄勇仍被判支付女儿抚养费。  女儿讨要抚养费起诉父亲  据了解,上世纪九十年代,黄勇与万州姑娘刘艳结婚。1999年3月,他们的宝贝女儿欢欢出生了。但后来因家庭琐事,黄勇不时与妻子发生争吵。2001年年底,在女儿欢欢2岁时,黄勇与刘艳到万州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刘艳与黄勇签了一份离婚协议并约定:欢欢由男方抚养、教育,女方不承担抚养费。  到了2004年秋,刘艳与黄勇达成了变更抚养关系的协议。双方再次约定:欢欢由刘艳抚养,黄勇不支付抚养费,并在一家服务所办理了见证手续。随后,欢欢便跟着母亲生活。如今,欢欢已上中学,母女俩均靠低保金生活。今年初,欢欢一纸诉状将父亲黄勇告上万州区法院,要求黄勇从2004年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其独立生活时止。  父亲:当初约定不给抚养费  “从2004年底开始,我一直随母亲生活至今,父亲从未给过我一分钱抚养费。我和母亲二人一直靠低保维持基本生活。”欢欢在庭审中说。  对女儿所诉的事实,黄勇没有异议,但他觉得很委屈:“我跟她妈原来有协议,女儿由刘艳抚养,我不支付抚养费,而且还在法律服务所办理了见证的。”因此,对欢欢提出由他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到其满18岁止的请求,黄勇当庭表示:“我只能作成长基金给她存起来,要么她跟我一起生活,我不要她母亲支付抚养费。”  法院:协议无效应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黄勇作为欢欢的父亲,有义务抚养欢欢至其能够独立生活时止,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后约定不要黄勇给付抚养费,但该约定违反了《婚姻法》规定,且欢欢与母亲现在享受低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故欢欢主张黄勇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的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  近日,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从2013年1月起,由黄勇每月支付给欢欢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对此,法官昨天告诉记者,在离婚诉讼中,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法院判决离婚了,把子女判归对方抚养,自己就可以不再向子女尽义务了。“这种想法不仅违背了家庭道德,还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官称,因为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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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否向未离婚父母一方索要抚养费
  石某与高某于2006年10月结婚,育有一女小高。自2008年高某做生意连年亏损后,二人因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后高某离家不再管母女俩的生活。2013年,石某因身体虚弱无工作无收入难以抚养小高,遂以小高名义将高某...
  石某与高某于2006年10月结婚,育有一女小高。自2008年高某做生意连年亏损后,二人因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后高某离家不再管母女俩的生活。2013年,石某因身体虚弱无工作无收入难以小高,遂以小高名义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石某不想也未提起离婚诉讼。
  【分歧】
  夫妻婚姻关系存在,不起诉离婚,可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纷争,是家庭矛盾,属于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父女间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主张抚养费不以父母离婚为必要条件。
  【评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往往夹杂着大量的风俗人情、伦理道德因素。在传统观念中,夫妻是一体的,夫妻的财产是共同的,故有观点认为,石某和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个人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母亲独自承担抚养费的问题,钱无论由谁支配都是左手与右手的关系,属于两人之间的私人问题,法律对此不应过多干涉。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它指出了夫妻财产共有的特征,但对于这种基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支配权法律应否进行干涉呢?答案是否定的,确如上文中所言,夫妻共有财产支配权的归属是夫妻私人事务,法律无权也不应过多干涉。但更应该看到,抚养费请求权是法定的。在法定请求权利面前,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义务得到履行的情况下,相对&私人&的权利才能行使。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抚养费纠纷,不是伦理道德考察的范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是否应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后,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可以说是针对上述情况量身定做的。
  不管父母婚姻存在还是离婚了,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他们的法定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本案中,未成年的女儿小高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高某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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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  ,因此拒付抚养费。请问,我父亲是否应付我抚养费,我该如何办? 读者:王明 王明同学: 首先明确告诉你,如你父亲有给付抚养费的能力,仍应负担你必要的抚养费。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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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龙九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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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灵九峰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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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硕,出生时被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其亲生父亲江勇拒绝抚养,并向其母亲李素珍提出离婚。于2012年11月5日,在小江硕刚满周岁时其父母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江硕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男方名下有一套房产给孩子,房产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6个月内办理。女方有居住权。可是,离婚近一年男方也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于是,李素珍一纸诉状将前夫江勇诉至于路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没想到路南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是房产是赠与孩子的跟离婚没有关系,应另行起诉,而抚养费首先要确认离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李素珍认为抚养费和房产均是因为离婚引起,应在一个诉状里就能解决,而且离婚协议本来就是合法有效的不须确认,但是路南法院的回答是:
不按他们的要求就不给立案,没办法李素珍只好交了两份诉讼费并在法院的指导下写了两个诉状交于法院。几经周折,终于立上案,可怎么也没想到,经唐山市路南法院审理之后,两个案子均以败诉为终。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为抚养费纠纷。在李素珍看护多病幼子不能工作、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在被告属大营国企员工有稳定收入、没有任何情事变动的情况下,路南法院确以被告生活困难为由将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降为1000元,拖欠的11个月的抚养费补3000元,诉讼费由李素珍承担,审判员郭杰。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应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却被定性为赠与合同纠纷,以房产没有过户为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将房产判予对方,诉讼费由李素珍承担。审判员刘桂云、郭杰、毕雪维。
颇为讽刺的是,路南法院在审理本案的同时在该法院网站上刊发的题目分别为【离婚时赠与子女房产 能够撤销赠与吗】【协议离婚时赠予房产起纠纷 女方起诉获胜诉】的案例,却分别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为由将房产判给授赠方,同时还明确指出被告以房产未交付等为由,要求撤销赠与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一样的案情却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却也有完全不同的说法,而且还出自于同一家法院,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李素珍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案件均被裁定发回重审。
半年之后,路南法院终于下发了(2014)南民重字第742号抚养费纠纷的民事判决。本以为这回能得到公正判决,没想到,民一庭庭长刘桂云,又以2014年奖金开始减少为由,将抚养费判为每月1200元,并将过去的2012年、2013年共拖欠的18个月的抚养费判为12000,医药费不予支持。可笑的是被告所提交的工资证明确显示被告的工资程增长趋势而并未下降。
李素珍再次败诉之后,被告一家也更为嚣张,被告母亲拿着判决结果让李素珍母子搬家腾房,还扬言你再上诉也没用,到哪你也打不赢,哪都有我的学生,(被告的父母都是教师),我宁可把钱都给法官也不给你的孩子治病!
这话让李素珍愕然,难道案件背后真的进行了钱权交易不成?要不怎一个小小的确认给付案件历时两年,反复上诉、重审,开庭六次至今没有结果?而且李素珍的孩子需要治病,曾提出抚养费先予执行却未予批准,刘桂云反复参加审理了李素珍的案子,李素珍多次提交回避审请也未予批准,难道?
关于房产的案子李素珍又一次提交了回避审请,主管民事的丁院长以“案子太多安排不出去为由又一次拒绝了”。李素珍原本以为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地方,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地方,没想到一个小小的执行离婚协议的官司,却打了两年,而且至今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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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跟帖,64220人参与
这肯定是人为操作,没有依法办案
降低抚养费是规定的,一般,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该案中男方生活状况没有发生变化,抚养费是不能降低的。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孩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被告李某应当无条件立即将房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2000块钱对于一个患有心脏病的孩子来说就不多,法院还给判回去了,而且房子也判给对方了,法院肯定收黑钱了。
太没人性了,法院助纣为虐欺负没成年的心脏病孩子。
一群吃人饭不办人事的畜生,都他妈拉出去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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