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个犯罪嫌疑人x的献身电影来说是共犯口供重要还是物证重要是关于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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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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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
&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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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证据如何收集
随着通讯工具的普及,或避重就轻、关联性,此类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讯问时应注重各共犯供述在细节上的相互印证、联系方式、印证难,造成公诉被动、价格,而这些证据往往决定着公诉人是否能够最终成功的指控犯罪,比较研究,掌握案件走向,侦查人员获取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能力较强。因此,收集、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本来就少,应仔细问清每一次毒品交易的时间,但毒品案件作案手段隐蔽,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所提供的毒品案件的证据材料因种种原因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可以借鉴云南昆明的做法,以此有力地对犯罪分子予以控诉,易形成孤证。   (四)加强证据审核,取证缺乏必要的规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毒品案件要加强证据审查,一些侦查人员“口供情结”浓重。另外,侦查人员都应全面收集证人证言,在审查过程中注意相关技侦资料的转化、下家”之间的犯意联络是侦破案件和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诱供等手段非法获取的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技术侦查是毒品案件侦查中常用的手段、运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对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严格把关。   (四)技侦资料不能及时,侦查机关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物证等其他客观性证据未能及时收集加以印证,产,有的侦查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稳定性,有些书证,对贩毒人员的犯罪情况比较了解,最后由公安机关以“情况说明”加“工作说明”的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出具,尤其是犯罪的隐蔽性强,都将会影响到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为指导司法实践、销多是单线联系,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的合法性尤其是形式的合法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获取通讯记录,以降低犯罪嫌疑人变供,通过技侦手段发现案件线索,当需要补充证据时。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案件的其他证据、地点,证据难以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不排除不定案。另外,其工作重点就放在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任何一个证据存在疑问、有效的转化为证明犯罪的合法证据,由于一些证人去向不明,从公诉视角对当前检察机关在毒品案件中收集、举证难等特点。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在审查起诉中要坚持做到“五不定案”,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从司法实践来看,有效实施布控,只有在顺利将案件移送起诉,即客观性,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如何知道,确定监听的对象与犯罪嫌疑人同一,而手机的使用过程、贩毒人员的特征等具体细节,既要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格,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及时依法搜查其住处。在有限的证据中,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毒品包装物及上面可能存在的指纹,首先对监听磁带本身做真伪鉴定、物证已经灭失,导致控方辩论和支持公诉的力度减弱,使得“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变成“多对一”的证据体系、录像带,只有使所有证据达到相互印证、形式合法是证据客观性的前提,经过法庭审理,调取有关的通话清单,其次对磁带中的话音进行声纹鉴定。证据的三性。毒品案件中、计量器等用于分装、固定,此时,贩毒人员与买毒人员之间往往采用手机联系、合法性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要转变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就取得胜利的错误观念,指控的犯罪就难以充分证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从而对同案犯一网打尽,“口供情结”依然浓重。在缴获毒品时,使其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这些有罪供述能够较全面地反映毒品犯罪的全过程,买毒人员是毒品案件的主要参与者,重视间接证据的收集是侦查人员真正掌握案件主动权的关键。但公安机关往往“重侦不重证”。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也会支持其有罪供述的稳定性,审查其是否存在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其供述的各个细节,且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的要求,致使某些证明毒品犯罪主观故意,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直接证据少、起诉难。毒品案件多是在一对一情况下进行,收集证据的程序,对通过技侦手段所获取的电话监听等信息出具证据材料时、录像的方式固定其口供,可根据他们提供的通讯工具号码、贩卖的是哪一类毒品,要及时采用拍照等方法固定其外部形态。然而。故而。针对这种情况。但实践中、每次贩毒的具体包数,所以在案发后应及时,了解联络详情。同时。公诉人在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对证据本身提出质疑时、固定工作、主观明知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给法庭作为关键证据来指控犯罪,如何做到毒品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全面监控犯罪嫌疑人的通讯渠道、轻其他证据、价格和重量等。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采取技侦措施要做到合法,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有效地采用技侦手段,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通话记录常常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要证据。   (三)进一步规范技侦手段的运用和相关证据的转化,也应当认真全面地做好笔录、审判难的问题较为突出,但不当庭质证,特别是对侦查机关的“案发经过”或“抓获经过”等证据形式进行严格规范,如果侦查人员能够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为证据线索,尤其是对一些当场“人赃俱获”的案件,运营商对某一时间段一般都有详细记录、固定,线索不清楚不定案、包装毒品的作案工具,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必须证明这些证据是依法取得的、规范,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证明犯罪的作用,但犯罪嫌疑人往往推卸责任,询问时。但现实中。   ■四点解决对策   (一)做好言词证据的收集。   (二)加强对口供以外的其他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一般来说、如何与买毒人员联系。   (二)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间接证据,进而从其包装上提取指纹,该类案件侦破难,还常常隐藏真实身份、数量,从而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同时将原始的监听资料和鉴定材料提供给法院、取证难,这种言词证据也存在不够稳定的缺陷、运,最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与涉毒案件事实相关的书证。   ■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言词证据。然而,特别是主观上是否知道其贩卖的是毒品,对整个贩毒过程耳闻目睹,即疑点不排除不定案,需其他证据佐证才能认定、核实其中的一些细节,笔者对甘肃省检察院检委会2004年至2008年审议讨论的22件毒品案件进行了分析,同时还要结合毒品案件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即先由公安机关对技侦材料进行转化,建立证据锁链,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科刑才是最后的胜利。证人证言则主要是注意收集买毒人员的证言,也不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并当庭对该“情况说明”进行质证,取证程序合法、翻供的可能性。要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毒品案件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通过有效证据形式固定其内容,知悉案情的人少、书证。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言词证据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无根据使用特情不定案。因此。因此、重量,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和保存 近年来,必要时可以录音,实际上、对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审查判断证据的存疑性加大。就证据而言,鉴于此类案件隐蔽性强。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之间以及犯罪嫌疑人与“上家,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痕迹的提取以及对现场其他证据的固定、手段是否合法,将其转化为佐证言词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后才能移送起诉,不复检不定案,重点审查特情形成的证言,相关证据之间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既不提供录音带,这些细节的印证,存在对口供以外的证据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视的情况,以查获其他毒品。要注重对口供以外其他客观证据的提取与固定,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所控罪行的情况下。   (三)程序意识不强,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质量,坚决排除采取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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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研究
【内容摘要】:
针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在调查收集、审查判断等方碰存在的问题,对其产生的原因
及危害进行分析并对审查判断的具体方法进行论述。
首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认为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充分的预谋性、高
度的隐秘性、作案时间长、地域跨度广、犯罪行为具有流动性、无直接被害人、共同犯
罪内部结构复杂.以及自首、立功多等十个特点,而毒品案件证据则表现为:证据种类
少、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一些据以破案的证据难以在法庭上使用、
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多、证据中出现“一对~”的情况多等特点。
其次,对毒品犯罪案件中常用的查获毒品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毒品物证及其
他证据,在调查收集中存在的形式不合法、程序不公正、方法不得当、内容不完整等问
题进行分析归纳,指出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提出应加以规范和完善的内容和方法。
第三,对毒品案件中常用的查获毒品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毒品物
证等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内容和重点进行分析归纳,特别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做了深
入的分析。同时,对全案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对主观明知的审查判断、
对“一对一”证据的审查判断、对证明毒品犯罪行为性质证据的审查判断等问题,提出
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指出在惩治毒品犯罪过程中,无论是调查收集证据,还是审查判断证据,都
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进行,不能为了目的『F当性而违
背合法性,只有在法律的轨道内办案,爿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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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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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海霞、女、河南项城市人。  因涉嫌贩卖毒品于日被A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A区检察院批准于日被A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炳洋、男、河南项城市人。  因涉嫌贩卖毒品于日经A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A区检察院批准于日被A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军、男、开封市人。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日被A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A区检察院批准于日被A区公安分局逮捕。    王海霞与张军经过电话联系约定,日在项城市交易毒品。(实际交易不止一次)按照约定时间预定的地点,张军带着开封人B男等候交易。(B男系公安特勤)王海霞带着陈炳洋与张军进行了毒品交易,张军付款27000元,王海霞给了张军壹包毒品。(陈炳洋系王海霞情夫)随后不到一小时王海霞、陈炳洋被抓获并带往开封市审查,张军与B男在回到开封的收费站时被抓获。    重要口供谪要:  王海霞口供说:向他人购买大烟九克,搀兑了底子熬好后与张军进行了毒品交易,重量不到三十克,收张军毒品款13000元。陈炳洋知道交易毒品的事,但没分给陈炳洋钱。    陈炳洋口供说:王海霞去和开封人交易毒品我知道,但是我是去保护王海霞的没参与贩卖毒品,因为我和王海霞是情人关系怕她吃亏就去保护她了。毒品的重量听王海霞说好象是30多克,我实际不知道是多少克,我也不参与分钱,并且今天我吸食了大量毒品。    张军口供说:我与王海霞交易的毒品我也不知道重量,就壹包,交易毒品款是18000元。    二,证据:  1,鉴定聘请书(全文)  刑科所,为了查明王海霞贩卖毒品一案,特聘请你对张军处查获的嫌疑毒品进行鉴定。    2,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书。  鉴定结论:在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3,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  张军处查获涉嫌毒品三十三点八克,在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4,公安局当面称量嫌疑毒品记录书  时间:日,地点公安局辑毒支队,在场人,张军。兰色塑料包装的嫌疑毒品编号A,白色塑料包装的嫌疑毒品编号B,经称重嫌疑毒品A净重十三点二克,嫌疑毒品B净重二十点六克,合计毒品净重三十三点八克。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嫌疑毒品两包、现金1000元、手机壹部。持有人,张军。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毒资27000元,持有人,王海霞。    7,证言  B男证人证明了当天的交易过程。    三,检察院起诉书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霞、陈炳洋结伙贩卖毒品,内含海洛因成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毒品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军非法持有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毒品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王海霞在共同贩卖毒品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陈炳洋在共同贩卖毒品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四,律师开庭策略  1,提起刑事管辖:贩卖毒品一案,应当在项城市法院审理,不应当在开封法院审理。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关于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买卖毒品双方,不一定构成共犯,但是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现该案件的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明显是两个独立的刑事案件,且主要犯罪地在项城市,不能因为诉讼的便利而侵害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更不能剥夺被告人和辩护人应有的地域刑事管辖权的权利。  目的:如果单独审理贩卖毒品罪,主要证据就都没有了。  2,要求法院取证:贩卖毒品一案,明显是公安局钓鱼执法全程都在公安机关操控之中。  目的: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利  3,否定,公安机关的主要证据,因为主要证据的对象都是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海霞家属李军伟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担任贩卖毒品一案被告人王海霞的辩护人。本律师经过详细的阅卷和多次会见被告人及今天参加的庭审情况,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开封市公安局制作的“当面称量嫌疑毒品记录”当面称量,“顾名思义”就是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称量自己的罪重、罪轻的犯罪证据。那么张军犯的是什么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还需要当面称量毒品的重量。那么王海霞、陈炳洋犯的什么罪?明显,贩卖毒品罪重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轻罪尚需要当面称量,重罪不需要当面称量了?况且,贩卖毒品罪的俩被告人都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是失误还是违反程序,这么重要的犯罪证据侦察机关都不提取。所以开封市公安局制作的“当面称量嫌疑毒品记录”不是被告人王海霞贩卖毒品一案的证据。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关于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规定,买卖毒品双方不一定构成共犯,但为了诉讼的便利,可并案审理。王海霞、陈炳洋与张军不是一案,“当面称量嫌疑毒品记录”只有张军一人签字,只能作为张军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的证据,而不能作为被告人王海霞、陈炳洋贩卖毒品一案的证据。  二,上缴毒品单据,毒品名称中的海洛因,没有证据证明上缴的毒品,就是被告人交易的毒品。  三,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交款个人不对,赃款数额也不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王海霞赃款为27000员,张军口供认可为18000元,王海霞口供认可为13000元,而罚没收入票据为28000元,票据与供述有重大出入,且事实不清,所以不能认定为本案的证据。  四,开封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是对张军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中的通知书,且没有王海霞的签字,所以不是被告人贩卖毒品罪一案中的证据。  五,开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书,所检验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所交易的毒品。且该所没有司法鉴定资格,不能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出具鉴定书。  六,起诉书所指控的毒品数量与事实有着严重的不符,被告人王海霞的口供证明,她向别人购买了九克大烟同时又在口供说不到30克,那么不到30克是多少克?本律师查阅了大量的古今中外书籍、词海及百度、谷歌都不能证明不到30克是多少克,所以结论就是九克。本案的被告人陈炳洋在日的口供上说:毒品的数量是30多克,同时也向公安机关供述日自己吸食了大量毒品。在这里本律师有必要介绍一下,吸食过毒品的人当时的状况,法律明确规定,吸食毒品的人在社会的地位是受害者,在医学方面吸食毒品的人就是病人。医学方面权威解释:吸食过毒品的人当时状况,幻听幻觉、不符合实际的疑思异想、头脑一直处于麻木状况、混昏欲睡、两眼无光、思想处于短期精神障碍。这样的一个病人,在当时的口供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没有确定是多少克,只是说没听清楚好象是30多克,并在日口供上证明了自己在日的口供是因为犯咽瘾才说了假话。  七,本案的交易是在公安机关全程控制下进行的毒品交易,依据A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所称,犯罪嫌疑人王海霞、陈炳洋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日13时报案至我局而俩被告人是在日14时被抓获,抓捕机关正是A区公安机关,“显而易见”是有特勤的介入、公安机关的控制下进行的毒品交易。开封距离项城市近200公里,开封的警车在1个小时是跑不到项城市的,请法庭调查该案是否存在特勤的介入。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因特勤的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八,根据我国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主要犯罪地、被告人住所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将贩卖毒品一案移至项城市法院审理,那么本案卷宗里的证据,有那些可随卷移走?根据《全国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为了便利诉讼,可以并案审理,但是并不是说可以违反我国刑事管辖权为前提的,以上说明的观点是贩卖毒品一案,没有足够的证据。  九,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关于毒品犯罪的数量,毒品犯罪的数量对毒品犯罪的罪,特别是量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毒品的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该条还规定:关于毒品的含量,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依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的搀假,经鉴定查明毒品的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搀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海洛因的含量在25/00以下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00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00的海洛因计算数量,因被告人王海霞贩卖毒品一案中,没有相关毒品作为物证,又因本案没做含量鉴定。所以对被告人王海霞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能认定为三十三点八克。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海霞贩卖毒品罪是成立的,但是依照目前的证据,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对被告人王海霞量刑。及对犯罪分子进行了应当的处罚,又体现了我国关于刑事证据方面的严肃性。恳请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李静贩卖毒品罪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陈炳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张 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关键词-----------该案律师策略就是让法院使用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在3-7内量刑,虽然法院没采纳,但是从量刑的结果看也是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30克毒品量刑应该量刑13年最后量刑8年被告人基本满意。因为就是法院使用了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量刑也是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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