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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10:16:00
  &渝财行〔2014〕11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司法局:
  现将《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管理工作,努力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司法局
  &&&&&&&&&&&&&&&&&&&&&&&&&&&日
  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规范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使用与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使用效能,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是指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活动的费用。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监管应当坚持依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上下协同、多方参与的原则,并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办案经费保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办案成本支出等因素,调研、测算法律援助办案经费需求量,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专项下达、专款专用、单列科目、单独核算、结余留用,不得与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奖励等工作经费打包下达、混同使用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中央、市级财政对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给予专项补助,包括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的财政状况、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本着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将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核拨各区县(自治县)。
  第三章&&办案经费使用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中央和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统筹使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的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的补贴;
  (二)支付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支付因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应当向其支付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误餐费、复印费、资料费、翻译费、调查取证费、基本劳务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的工作量和实际开支等情况,按照以下方法向其支付补贴或报销费用:
  (一)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或其他社会组织人员,实行定额包干补贴;
  (二)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支付补贴和基本劳务费,依照现行财政财务规定据实报销费用,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确定。
  第十二条&&承办本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每件补贴9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3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800元,但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按照审查起诉阶段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600元;民事执行案件、其他非诉讼民事案件或行政复议案件,每件补贴1300元。&&&&&&&&
  第十三条&&承办市内跨区县(自治县)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因案情需要,会见或约谈受援人、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促成调解或达成和解、参加庭审等主要办案环节的全部或部分在市内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按照第十二条相应补贴标准增加20%-50%支付补贴;
  (二)主城九区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主城范围内跨区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第十二条相应补贴标准增加20%支付补贴;办理主城九区外的法律援助案件,按照本条第(一)款支付补贴。
   第十四条&&承办本市外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因案情需要,会见或约谈受援人、调查取证、查阅案卷、促成调解或达成和解、参加庭审等主要办案环节的全部或部分在本市以外的,一般应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异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办理;确需法律援助人员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的,须经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批准。
  (二)法律援助人员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的,按照第十二条相应补贴标准增加50%-200%支付补贴。
  (三)前往虽属重庆市外但与本区县接壤的县、市、区办案的,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支付补贴。
   第十五条&&承办同一受援人多个诉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分别立案但合并审理或仲裁,且按规定计算为多个案件的,第一个案件按照标准的100%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标准的30%支付补贴。受援人虽有多个诉求,但未经仲裁或诉讼,仅以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办结的,只计算为一个案件并支付补贴。
   第十六条&&承办同一受援人多个阶段、多个审级的案件,第一个案件按照标准的100%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标准的80%-100%支付补贴。
   第十七条&&承办两人(含两人)以上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调解、和解结案或仲裁机构合并仲裁、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且按规定计算为多个案件的,第一个案件按照标准的100%支付补贴,从第二个案件起按照标准的30%支付补贴,但该项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相同情形下的个案补贴标准的30倍,各区县(自治县)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设定该类型案件办案补贴最高限额的不同档次。
   第十八条&&承办案件时遇下列情形之一,尚未开展任何工作的,作退案处理,不计算案件数量,不支付办案补贴;仅代写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未开展会见约谈受援人、查阅案卷、调查取证或参加听证、仲裁庭(法庭)审理等工作的,不计算案件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标准支付补贴;已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的,可根据案件类型和所处的阶段,考虑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量,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标准的20%-100%酌情支付补贴:&
  (一)因出现《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援助的;
  (二)起诉或者申请被决定不予受理的;
  (三)受援人撤回申请或者撤回起诉、上诉的。
   第十九条&&承办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
  (一)接待来访人员、值守“12348”等咨询电话、开展对外宣传咨询的,每半天补贴50-1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补贴100-200元;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两个以上受援人代写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增加一份文书增发补贴50元,但该项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单个代书补贴标准的10倍。
   第二十条&&承办涉及聋哑人、少数民族、外国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确实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经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可据实报销翻译费用或增发相应数额补贴。
   第二十一条&&如遇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办案支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补贴金额,或遇本办法涉及办案补贴方面未尽事宜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批准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二条&&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由法律援助机构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批准后酌情支付。&&
  第四章&&办案经费监管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推行法律援助经费绩效评价制度,促进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规范、高效使用;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保障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的区县(自治县),可视情况扣减、暂停安排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
   第二十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审查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其他事项的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支付补贴,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严禁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质量标准的案件纳入经费开支范围,严禁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办案经费。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事项后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材料或案件卷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结案材料或案件卷宗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完善手续后30日内支付补贴或报销费用,建立与案件登记表相统一的办案补贴发放或费用报销的台账。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补贴或报销费用;已经发放补贴或报销费用的,予以追缴;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事项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事项时收取受援人及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三)因故意或过失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编造虚假法律援助案件或将收费法律服务案件、人民调解案件转为法律援助案件获取办案补贴的;
  (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的;&
  (六)提交的结案材料或案件卷宗不符合要求,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事项时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法律援助机构中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有责任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法律援助办案专项经费的;
  (三)克扣、拖延发放法律援助补贴的;
  (四)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法律援助补贴的;
  (五)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使用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自治县)的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号)、《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渝司办〔号)、《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计算经费支付办法〉的通知》(渝司办〔号)同时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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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国家有什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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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并在生产、自治区。国家设立助学金、残疾儿童家庭、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给予帮助、专业。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合理: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机关,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不得因其残疾 而拒绝招收、中等专业学校,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第三十条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国家。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文化教育的同时。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手语的研究和应用;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入学和在校年龄。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教材、团体。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职称评定,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多层次。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指导工作、教学方法、初级中等学校、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可以有适度弹性,当事人或者其亲属。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社会、聘用指标时、用物资供应。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在职工的招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多种形式,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物资、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生活福利。 第二十一条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技术;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技术指导。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资金、工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年入学、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拒绝招收的;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三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中等专业学校,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经营、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生产和供应、晋级,通过多渠道、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按照下列要求实施,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聘用,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五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养殖业。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并在场地、捐资助学,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娱乐活动。普通小学、体育,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拒绝接收的,培养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劳动保险等方面、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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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向那个部门咨询我们村有一位老人;月(属残疾人的专项补助款),但后来就没有了,女,也没有收到村或政府的任何通知,55左右,07年以每年都收到政府的补助款120元&#47。请问这种情况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并在生产、技术,给予帮助(注。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资金、农用物资供应、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残疾人包括聋哑人)当然各个地方具体不一样,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技术指导、经营、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物资、聘用指标时,并在场地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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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救济困难残疾人的,包括残疾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也有一定的这方面专款、身份证,是政府专门拨付,属残疾人的专项补助款,申请下来,争取下来就可以继续享受残疾人的专项补助款了,就是用于困难残疾人的经济救助,你可以去民政和残联咨询,带上自己相关的证明、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的困难证明等等政府的补助款是政府民政部门管理。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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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特殊工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拟定的特殊工种名录,报劳动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有关特殊工种津贴的规定很多,多数为地方或行业标准,你可以根据你所从事的行业或地区查找一下文件: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日 人发[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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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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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考生的高考:上大学享受补贴多
参加特殊高考的学生中学习美术的居多。10名聋哑高考生一起为自己加油鼓劲。老师用手语叮嘱学生们考试的重要事项。高三学生抓住任何空闲的时间复习。赴考途中李敏华在大巴上闭目休息。特殊学校的老师带着学生们奔赴考场。看到妈妈专程赶来,李敏华喜极而泣。监考老师检查准考证。聋哑学生希望听到这个世界的声音。目前,广东省对于聋哑学生的高考以高校单招单考的形式进行。3月28日,惠州市特殊学校第一届高三学生,一共10名聋哑人奔赴广州,参加残疾人高考,这是惠州本土第一届聋哑高考生。以往聋哑学生需到广州读高中惠州市特殊学校是专门招收残疾儿童、青少年的特殊教育学校。该校校长范流灵介绍,在2012年之前,学生读完初中,若想继续上学,就必须到广州聋哑学校读高中,在广州进行高考。2012年,惠州市特殊学校首次进行高中招生,首届学生一共12人。今年,这批学生在惠州进行高考备考,除因生病和户籍问题不能参加高考的学生外,10名学生在3月28日奔赴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进行高考。自此,惠州有了第一批聋哑高考生。范流灵介绍,往年聋哑学生因为不能在惠州读高中,而残疾学生需要家人的照顾比一般学生多,很多家长不放心让孩子去广州读书,希望尽可能地把孩子留在身边。“很多都出去打工了,到惠州的电子企业和鞋厂工作。”政策:高校单考单招 省内学校是热门据了解,目前聋哑学生上大学,高校实行单考单招政策。国内招收聋哑学生的高校不多。“招收聋哑学生的高校多数是大专院校居多。”惠州市特殊学校高三班主任付萍告诉记者,目前国内本科招收聋哑学生的不多,集中在北京联合大学、南京大学、郑州师范学院等院校。这一批聋哑学生日前赴考的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是目前省内唯一一所招收聋哑学生的大专院校。付萍说,聋哑学生考取本科的难度比较大,“这一类高校招生是不论分数线的,只要学生报考,分数从高至低录取,招满即止。”报名时间一般是在当年高考的上一年年底。学生可以报考多个院校,增加录取机会,最后选择自己想去的学校。这一批学生去广州考试之前,已有6名学生被外省其他院校录取了,“因为学生及其家长都不想走远,多数是想留在省内读大学,即使是被外省其他院校录取了,学生还是想参加省内的高校招生,而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是学生的理想学校。”据了解,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今年招收50名聋哑学生,而报考人数有103人。“竞争还是挺激烈的。”付萍说。备考:“3+专业”数学是普通学校初三水平聋哑学生参加高考的必考科目是语文、数学和英语;在专业选择上,聋哑学生能够报读的专业只有两个,分别是艺术设计和计算机应用。班主任付萍介绍,聋哑学生的备考总体进度要比普通学校慢。“语文的考试难度和普通学校是相当的,而数学是普通学校的初三水平,英语在整个高中阶段学的都是普通学校的初中内容。”另外,学生在备考时,还要选择学习美术和计算机两门专业课内容。今年的聋哑高考生是惠州市特殊学校的首批学生,对于准备高考,学生和老师都是零经验。为了更好地备考,惠州市特殊学校还专门派老师到广州聋哑学校培训。付萍说,培训回来后就让学生选专业,专业课分开上,必考科目则是一起上课。班主任付萍是数学老师,她告诉记者,对于聋哑人的备考需要更多的耐性。“上课语速要慢,还要手语同步;每一个知识点需要重复多次,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对于聋哑学生来说,能够上大学将会改变他们的一生。”范流灵说,往届聋哑学生初中毕业了,很多都到外面打工,或者是回家务农,也有一些到广州上高中考大学,“上大学的出路就不一样了,有一些是在公司做文员,也有一些回到特殊学校当老师。”故事:22岁聋哑女生为自己争取更好的人生残疾儿童入学较晚,这是普遍现象。今年22岁的李敏华,来自龙门县,8岁读小学一年级,目前是惠州市特殊学校高三学生。李敏华是先天性聋哑,家里还有一个弟弟,也是同样的症状。她的班主任付萍告诉记者,李敏华的弟弟初中毕业后就没有继续读书了,在惠州一家电子厂里打工,而李敏华则坚持要读书。在老师的印象中,李敏华是一个文静的女生,也是一个勤奋好学的学生。通过班主任付萍的手语翻译,记者得知,她已经在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单招单考时被录取,但是她还是想在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的考试中再拼搏一把。希望通过上大学,将来能够为自己找到一个更好的平台。聋哑学生上大学享受补贴多不少残疾孩子需要不定时的康复治疗,这也给一些经济并不富裕的家庭带来负担。为了支持残疾人上大学,目前从国家、省、市三级都有相关的补贴。惠州市特殊学校高三班主任付萍介绍,以在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上大学为例,聋哑学生可以得到政府给予70%的学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以拿到一次性生活补贴1000元。如果能够拿到国家助学金的话,则一个学年可以拿到元不等;如果拿到学校助学金,则一个学年可以拿到2000元,学校和国家的助学金可以同时领取。(撰文记者吴志毅 摄影记者王昌辉 实习生王丽思)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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