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男方私购车且上别人的户有没有侵犯另一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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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一方在外欠债,在女方不知
请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一方在外欠债,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男方一方可以把夫妻共有房屋转卖吗?这种合同合法有效吗
提问者:辽宁-丹东抵押担保浏览59次 20: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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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7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徐州)帮助网友:33769称赞:85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对方属于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 21:02:35追问 21:11:00如果没办理过户手续呢回答 21:15:00可以起诉要求确人无效或者要求撤消合同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浙江-杭州)帮助网友:132称赞:2您好。如果对方成立善意取得,则虽然合同无效,但法律保护不知情的买家,不能向房屋买家主张返还房屋。 21:17:42追问 21:23:00可这是夫妻双方唯一一套房产,而且夫妻双方还有一个不满一周岁的孩子,这种情况是让女方和孩子没有住的地方吗回答 21:38:00您好。我答案的前提是对方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您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侵害了您的权益,要求返还房屋;如果房子属于您丈夫个人财产,那么他卖掉就完全合法了,您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有时太过理性,不太考虑人情。追问 21:52:00你好,这是夫妻婚后共同买的房子,男方可以在女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卖掉吗回答 22:12:00您好。如果买家不构成善意取得,比如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取得您的同意而购买,您可以要求返还房屋。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辽宁-沈阳)帮助网友:9343称赞:22要看债务的用途,一般不能单方过户 06:59:36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辽宁-沈阳)帮助网友:18523称赞:184你好,可主张无效。 07:06:56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辽宁-锦州)帮助网友:15510称赞:265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对方属于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 11:30:1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辽宁-沈阳)帮助网友:34858称赞:226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对方属于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可来电咨询详谈,帮你研究个方案,争
取得到一个好的结果。 12:59:5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辽宁-沈阳)帮助网友:32179称赞:22主张无效。 19: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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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获得的补偿款另一方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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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述的不清楚,建议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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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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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可以的,具体可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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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分割该房屋的动迁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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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形成的财产,可以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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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要看是否是指定了给一方的法定继承,否则便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才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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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11:26:00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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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拆迁人对搬迁人的拆迁补偿可采取三种形式:
  (一)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
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
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
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二)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
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
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
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
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城镇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住房,分为自有自住或出租和承租公私房两种
。在拆迁补偿时,应按照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私有房
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规定:“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房屋
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给予妥善安
置。”因此,必须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房屋使用人给予安置。根据
上述两个条例规定的原则和一些城市的拆迁法规,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
(一)拆除居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和出租的房屋,拆迁时的补偿方
式可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的任一种
。即由拆迁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评价标准,进行估价、补偿、
注销产权,补偿费一次付给所有人,或者以相当的房屋与私房屋进行产权
  (二)拆除出租住宅房屋的补偿形式。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
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凭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的修改
。”即尽管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其中,出租住宅房屋包括用于出租的公
房(地方政府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私房以及其他产权形式用于出租的住
宅房屋。由于该类住宅房屋产权人出租住宅,与承租人签有租赁合同,承
租人居住的住宅为出租住宅房屋,对该类出租房屋只有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补偿后,才可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才可避免因拆迁而引起租赁户与住
宅房屋产权人的矛盾。
  (三)拆除依法代管的私房,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机关(代管执
行单位)对房屋现状作出勘验记录或拍照录像,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
房屋评价标准补偿,补偿费由房地产管理机关代为存入银行。
  (四)拆迁委托代管的私房,除全权委托外,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协
商补偿方式和办理补偿有关手续。
  至于公、私房的承租户(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拆迁承租房屋时,
对他们不存在产权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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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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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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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间有住房一套,但买房子时所办的手续只有一方的手续证明,问,离婚时没有手续的另一方可以分割这套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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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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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又非夫妻生活所必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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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仑苍支行诉陈存祥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又非夫妻生活所必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08)南民初字第749号(日)  【案情】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仑苍支行。  被告:陈存祥。  被告:陈金友(陈妙初之父)。  被告:王齐(陈妙初之母)。  被告:王淑惠(陈妙初之妻)。  被告:陈顺楷(陈妙初之长子)。  被告:陈顺从(陈妙初之次子)。  被告:陈顺博(陈妙初之三子)。  日,陈存祥以经商为由,由陈妙初(生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原南安市仑苍农村信用合作社共同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陈存祥向原南安市仑苍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80000元,借款期限为日至日,借款月利率为7.5%,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或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计收利息(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原南安市仑苍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告陈存祥、陈妙初分别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并捺印。当日,原南安市仑苍农村信用合作社将款项80000元付给陈存祥。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陈存祥于日偿还本金1500元及利息26.33元,余欠借款本金78500元及利息、罚息至今未还。  陈妙初于日死亡。陈妙初的合法继承人有:陈金友(父)、王齐(母)、王淑惠(妻)、陈顺楷(长子)、陈顺从(次子)、陈顺博(三子)。  原南安市合苍农村信用合作社已于日变更为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仑苍支行。  【审判】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南安市仑苍农村信用合作社已于日变更为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仑苍支行,根据《》第的规定,原南安市仑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债权由变更后的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仑苍支行享有。原南安市仑苍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陈存祥、陈妙初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问》主体资格合格,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陈存祥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其仅于日偿还本金1500元及利息26.33元,余欠借款本金78500元及利息、罚息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及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存祥立即偿还借款78500元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陈妙初为陈存祥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陈妙初已于日死亡,根据《》的规定,该保证本应由其继承人陈金友、王齐、王淑惠、陈顺楷、陈顺从、陈顺博在继承陈妙初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陈金友、王齐、王淑惠、陈顺楷、陈顺从、陈顺博在诉讼中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原告请求对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王淑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因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违反》第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提出"的规定,即已超举证期限,且陈妙初为陈存祥的贷款所提供的担保行为为个人行为,不是夫妻的共同行为,王淑惠在诉讼中也已明确表示放弃对陈妙初遗产的继承,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王淑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第、第,《》第,《》第、第、第,《》第第二款及》第、第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存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仑苍支行人民币785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但日至日以本金80000元计算;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本金78500元计算;被告陈存祥已付的利息26.33元可以抵扣)。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但应由陈妙初的遗产对上述被告陈存祥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763元,由被告陈存祥负担1700元,由原告负担63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淑惠是否应对陈存祥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债务人的借款期限为日至日,保证期间为日至日,而陈妙初于日死亡。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主债务人应承担清偿责任及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识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王淑惠应对陈存祥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理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王淑惠应对陈存祥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也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其所担保的债务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王淑惠不应对陈存祥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理由是:王淑惠不知其夫陈妙初为陈存祥的贷款提供担保,王淑惠没有在《保证借款合同》上签名,王淑惠不必对陈存祥的欠款承担担保责任(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陈妙初的遗产时)。  要正确理解本案,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第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规定,第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该意见与现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相抵触的,可适用。  从以上的规定、解释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应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之列。  因此,我们即可得出,陈妙初生前为陈存祥的贷款提供的担保并非其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其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属个人责任,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王淑惠不必对陈存祥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淑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依据。又陈妙初没有遗产,如陈妙初有遗产,王淑惠在诉讼中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福建省南安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即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笔者也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审合议庭成员:陈算治  陈纯金 卢君玉编写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陈纯金责任编辑 袁春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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