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选举委员会委员会为什么要选举,从选举的过程中你明白了什么?

对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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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民主的困境与出路
                ――对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反思
  【摘要】
  近年来,在中国农村推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以下简称村委会选举),因为与人们印象中的民主颇有一些相符合的地方,如海选、秘密投票、候选人竞选演说等等,所以给一些中外人士很大的希望:村民自治的兴起和发展,能够使政治民主化进程在中国农村先行一步,成为现阶段中国民主建设的起点和突破口。然而现实表明,现阶段的村委会选举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谐音符,贿选现象便是其一。在选举中买卖选票,弃权利而不用,视民主如无物,不仅是对选举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宪法民主的亵渎,有违宪之虞。要走出这种困境,就需要在逐步完善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加强综合治理。
  【关键词】村民自治 贿选 宪法 选票 村民委员会
  自从我国宪法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性质、职责及产生办法作了明文规定,村民自治制度便正式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宪法制度。这在我国自近代以来的百年立宪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农民摆脱了几千年来他治的传统政治体制、历史性地踏上了自主与自治的现代民主政治之路。其实,对于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许多社会主义经典作家都曾有过深刻的阐述。列宁曾指出:“委托代表机构中的人民‘代表’去实行民主是不够的。要立即建立民主,由群众自己去从下面发挥主动性。”[1]他还曾反问道:“难道除了通过实践,除了立刻开始实行真正的人民自治,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2]村民自治是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其中最首要、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村民直接选举自己信赖的人去实现自己的权利。但实际中却存在着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甚至不合法,尤为突出的是有些地方轰轰烈烈的贿选现象,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村民自治基本原则。而乡镇人大在监督上的缺位或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种现象的蔓延,影响了村民自治的顺利开展。
  一、“贿选”滋生的现实土壤
  (一) 权力断层
  村民自治使乡镇与乡村之间的关系由“领导”变为了“指导”,这种微妙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村委会要从“对上负责”逐步转变为“对下负责”。在转型期,村委会出现了政治的断层和权力的空缺,乡镇想继续控制,村民积极要求自治,而村委会主任夹在两者之间,既要向上争取支持、扩大自身权威和权力,又要向下争取选票、获得村民的信任。政治断层中出现的“贿选”,既可能因为与乡镇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而得不到有效的制止,也可能由于村民自治程度尚不够高,缺乏决策力和影响力,出现放任自流的情况。因此,权力断层是村民自治中“贿选”现象的政治土壤。从这个意义上讲,“贿选”并不是和民主选举永远相伴而生的,而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阶段性产物,是政治权力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随着村民自治程度的提高和乡村利益关系的厘清,会逐步减少、消失,退出历史的舞台。
  (二)利益驱动
  对于买卖“选民证”贿选村干部之事,多数人都清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按理说,在选举村干部的问题上,如果“贿选事件”一旦败露,就会受到法律惩处,候选人对此应当害怕而不敢妄为才对。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如今一些候选人似乎不怕“败露”,在他们的心目中“贿选”不仅没有“违法犯罪”的概念,反而还以此为“荣”。所以,他们在选举前总是明目张胆、大张旗鼓地进行拉选票、请吃饭、发红包、买选民证等活动,以备“贿选”之用。对此,人们不禁会问:这个小小的“村官”为何会成为人们心目中的“香馍馍”,成为人们追逐的对象呢?又为何会让许多人去为其铤而走险呢?其实人们也清楚,这种“贿选”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一个“利”字,其背后最大的秘密也就是农村根深蒂固的“土皇帝”特权思想。由此可见,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的重要土壤就是利益的驱动。在目前的体制下,村委会中的职务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能为当选者带来一定的好处,从贿选者的动机来看,有的是为了通过当选获得工作补贴,有的是为了借此为跳板“招干”成为国家干部。[3]转型期社会利益的分化、村集体利益的监管不严和个人利益的驱动,是村民自治中滋生“贿选”的经济土壤。
  (三)宗族势力存在
  从贿选者的角度看,权力不仅能给个人带来利益,更能给家族带来荣耀感。贿选者对权力有极强的诉求,“权力需要”在其个人需要结构中占据主导位置,尤其是在宗族意识较浓的村庄,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各宗族争夺角逐的焦点,是否担任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判断一个宗族势力的标志[4]。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各宗族为竞选村委会主任往往兴师动众,不遗余力,一旦达到目的,本宗族就会成为本村最具有势力的家族,满足了宗族成员的虚荣心理,也为通过公共权力牟取宗族利益铺平了道路。宗族势力与贿选是双向的,在家族观念浓厚、宗族势力庞大的村庄中,仅靠贿选开道而没有宗族势力支撑的候选人,是很难顺利当选的,而一旦通过贿选手段达到当选目的,宗族既得利益和长远利益就有了保障。在某些地区,家族观念的盛行,宗族势力的存在,是贿选现象存在的重要土壤。
  (四)程序缺陷
  关于宪政,毛泽东曾经有个简单明了的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5]的确,没有民主即没有宪政,剥离一切表层之后,宪政就是一种民主的政治。农村政治是不是一种民主宪政政治,检验的标准即为农民参与民主的过程是否得到保障。村民对选举的结果是否具有影响力或者影响力的大小,是决定其对待选票态度的重要因素,而决定村民投票影响力的则是选举过程的民主程度。当前选举过程中存在缺陷的选举程序,对村民选举造成了负面影响。如果选举制度完善,选举程序合法,整个选举过程透明程度高,选举主持机构不施加影响,结果完全取决于选票,选民所投的票具有同等的价值与效力,那么选民就会珍惜手中神圣的一票,放弃选票或接受贿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目前发生贿选的地方,选举的程序基本都有缺陷。由于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而没有村委会选举法,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说,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不均衡的,似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可见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建立配套的条款与规则已成为当务之急。不难看出,选举程序的缺陷给“贿选”现象蔓延开了绿灯。
  二、面对现实,现有法律束手无策?
  自村民自治纳入中国民主政治进程以来,特别是村委会直接选举普遍推开后,村民自治的基本制度――村委会选举制度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但现有的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法律面对着两大缺失,即选举规则的缺失和国家对村民选举权的保障的缺失。
  (一)贿选,选举规则的缺失。随着村委会直接选举的普遍推行,选举过程中各种各样的贿选不断凸现。据2007年《京华时报》报道,6月30日是三年一届的村委会选举会。通州区宋庄镇大兴庄村200户村民的选民证提前几天被人收走,村民称村干部为了能继续留任,让工作人员挨家挨户收选民证,更有村民将选民证明码标价出售。“谁买选民证,500元一张。”“谁拿选民证必须交600元,二话别说。”该村村口的电线杆、墙上和院门上这样的标语随处可见。[6]另据新华社记者报道,2005年4月,河南省新密市岳村镇岳村举行第五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通过初选,村民郑化建和郑金成分别以260多票和140多票当选为岳村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且郑化建在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两个候选职位上的得票都是第一。然而在几天之后的正式选举中,郑金成得票多达560多张,郑化建仅赢得了280多张选票,最终落选。岳村村民反映,短短一个星期之内,同样两个人的投票结果之所以会发生根本变化,主要原因在于郑金成的贿选“拉票”[7]。这两起事件貌似不同,本质大同小异,一个是赤裸裸的金钱买卖选票,一个是通过“贿赂”变相的买卖选票。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明知违法还出卖自己的选票?其一,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群众盼富心理较强,而一个经济实力较强的候选人的承诺往往更能给村民带来希望,当前在一些地区的村民选举中,有不少“富人”正是抓住了选民的这种心理给自己造势,从而拉取选票。表面上作出各种各样的承诺,一旦当选却利用手中职权大肆捞取好处,从而使“草根民主”陷入“富人政治”的误区。其二,出卖选票能得到即时利益。对于还处于温饱阶段的农民来讲,几十元钱、一条烟远比遥不可及的选举权有诱惑力的多。但在防止不公平竞争的同时,也要注意另一种倾向:现代社会,选举行为早已突破了举举手、鼓鼓掌的模式。为了让选民更多地了解自己的抱负、主张和心态,候选人需要在公众场合进行演说,发表治村意见,做出具体承诺等。有的还主动参与慈善事业,捐助困难群众,在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这些,都未被法律禁止,也未与民主和公平相悖。其实,选民通过候选人的合法活动,加深了对他们的了解,增加了选举的透明度和公开化,使手里的选票更具方向性和目的性。这是选举中正当的、符合潮流的民主行为,不能与贿选混为一谈。
  (二)国家对选举权保障的缺失。面对种种形式的贿选,法律是否真的束手无策?《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我们可以看到,在贿选的界定上,《村委会组织法》只规定了“村民有权向区(县)、镇(乡)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在界定贿选的标准上,究竟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够算得上是贿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由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这些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定性及处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是没有确定违法行为认定的具体标准,二是没有规定违法行为应负的具体责任,三是没有规定违法处理的具体机关,这使得基层在处理这些事件时法律依据不足,缺乏有力的支撑,感到诸多不便,并造成一旦出现选举受干扰和破坏行为,选民不知道究竟该向哪个机构举报?哪个机构负责查处?哪个机构负责监督?这些情况往往引发大规模的群体、越级上访。在实际处理中,难免造成一些部门相互推诿,使得选举中出现的一些违法问题难以得到处理和纠正。随着村委会选举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此方面的缺失也越来越明显。
  三、面对困境,应该如何跨越?
  “初生之物,其形必丑。”任何国家的民主宪政都不可能一开始就能达到一个完美的状态,在拥有广大农村和农民的中国,民主宪政更不可能一蹴而就。“民主问题向来就是参与问题:没有特别的规则,没有温室般的有利环境,没有被强制指定的结果。”[8]对我国农村来说,境况也是如此。然而,在村委会选举的过程中,众多村民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或考虑将选票出卖,没有了选票实际上就不能有效地参与,所谓的民主选举只能流于形式。综合我国农村选举现状,笔者认为,要遏制、消灭贿选,需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问题,二是村委会选举综合治理问题。
  (一)细化程序、修改法律
  1.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让贿选者的投机预期降低为零。现有的《村委会组织法》缺乏详尽的程序性的规定,给贿选留下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漏洞,因此要在程序上完善村委会选举,适时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化选举程序:一是在选举的准备阶段,通过制度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候选人在得到提名后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竞选纲领,内容包括个人简历、竞选优势、本村发展规划、助选人员和竞选方式。这些内容经选举委员会审核之后,如没有违法违纪的内容,就可以向选民张榜公布,接受选举委员会和选民的共同监督。二是在选举的进行过程中,确立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监督主体。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前成立村委会选举监督小组,同时吸纳各乡镇人大代表、媒体工作者、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专门负责监督村委会选举工作,在选举之日,由监督小组对整个选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三是在投票选举的现场,秘密划票,公开唱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四是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进一步规范化。明确将外出界定为省外,即只有投票期间在省外的选民,才可以书面委托投票。同时适当限制同一个人接受委托的人数,将贿选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对于流动票箱的使用,应当明确限定于老弱病残等确实不能到现场进行投票的人。五是在公布选举结果之后,进行离任审计和上任审计。
  2.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增加司法救济的相关规定,针对村民自治司法救济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并且对相关的诉讼程序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解决好村民自治诉讼程序与其他三大诉讼程序如何协调问题,这是决定村民自治司法救济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3.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相关的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村委会选举。凡是对村民选举权利的侵犯都是违法的,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即在村民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侮辱、诽谤、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轻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这样,无疑加大了对贿选行为的制裁力度,有利于从法律上遏制贿选现象的发生。
  (二)社会综合治理总共3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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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来自:(2006年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历年真题,)三、演绎推理
每题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假设是正确的、不容置疑的。请你根据这段陈述,选择一个答案。注意:正确的答案不需要任何附加说明即可以从陈述中直接推出。在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尤其是该法的一项重要精神——管理过程中采用监督和评议等手段制约村官滥用权利,远远没有落实到位。在这一背景下,一些村官疯狂贪污,村民维权困难,仅靠行政渠道的调查组,或者司法渠道的“两院”,似乎很难解决问题。下面哪句话最能削弱上述相关内容( )。A.有的地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得到了真正落实B.依靠行政渠道调查组或司法渠道的“两院”必然不能解决村官贪污问题C.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得到了真正落实D.依靠行政渠道的调查组或司法渠道的“两院”有可能解决村官贪污问题正确答案:有, 或者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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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历年真题最新试卷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历年真题热门试卷江苏省灌南县尹荡村:镇领导插手架空当选村委会发布时间: 08:59:40【】【字号&&
  江苏省灌南县尹荡村4000余名村民的选举权正在遭到挑战。
  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委员,被村党支部书记告知:"村里有什么闲杂事,你就来做吧。"
  村民选下去的村委会委员,仍在干着村委会的工作,还得到了镇领导的支持。灌南县民政局局长吴宇林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支委可以交叉任职,分管村委会的工作,并不违法。比如县里,因为编制有限,常委可以兼任副县长,这是同样的道理。"
  面对这种尴尬的现状,新当选的村干部却被晒在一边,新当选的村主任刘迪彩不断向上反映也无济于事,反而遭落选者殴打
  法治周末记者 韦文洁 发自江苏灌南
  6月14日上午,江苏省灌南县尹荡村,已当选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尹行军在家门口蹲坐着,一口一口地连着抽烟。尹行军的爱人看到这一幕,抱怨说:"别抽了,看看你,当选村委会委员都半年了,除了在家抽烟,啥也干不了。"
  尹行军使劲把烟掐灭,瞪了他老婆一眼:"你明白个啥,村里的工作是我不愿意干吗?"
  "那选举还有啥用?劳民伤财、轰轰烈烈,最终还不如领导一句话,这不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吗?"妻子的抢白让尹行军无话可说。
  尽管已经当选为尹荡村村委,但尹行军所负责的工作,却一直由村民尹克富执行,没有移交给他。在去年底的村委换届选举中,上一届村委尹克富被村民选下去了,北陈集镇领导仍支持他,尹克富还在干着村委会委员的工作。
  当选者自称"傀儡"
  村支部书记高州:"镇里领导已经说了,'尹克富虽然落选了,照干计生专干。至于你,村里有什么闲杂事,你就来做吧。'"
  尹荡村村民陈新祝对半年多以前的那次选举记忆深刻。
  日,北陈集镇尹荡村将正式选举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委员会委员,在这个时间节点前后,北陈集镇所属的灌南县,14个乡镇245个村(居)委会也都进行着同样的选举。
  陈新祝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天一大早,镇长亲自带队,率派出所、农经站30多人,协助维持选举秩序。但选举结果出来后,镇上的领导当时脸色就变了,很不高兴的样子。"
  镇领导变脸是有原因的,村主任选举结果出乎镇领导意料:刘迪彩胜出,超过尹克富200多票。而此前的推选结果则显示,尹克富1500多票,刘迪彩1300多票。两次选举的乾坤大挪移,让镇领导有些措手不及。
  一位不愿具名的当选村委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镇里领导当时就问:'是不是计票出现偏差了?为什么跟推选的结果完全不一样?'"
  事实上,这个谜底很容易找到。
  刘迪彩和尹克富,是这一届村主任候选人。两人同为上一届的村干部,刘迪彩是村主任,尹克富是分管计生工作的村委。
  推选时,镇党委很重视,由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领导小组"组长周安成副书记亲自带队,一共来了20多名镇里的干部协助村民代表上门发选票。当时全村10个村民小组,大部分村民不在家,许多选票是由村里的工作人员代填的。
  例如第一村民小组的陈新祝、第四村民小组的王元本,在推选时,两家都没人在家,但选票都被人填过了,等到正式选举时,这些选票由自己填写,没让工作人员代劳。
  按照当地的惯例,选举结束后不久,最长十天半月,经村"两委"(村委委员、村党支部委员)联席会议研究,拟定新当选的村委会委员的分工,报经镇组织委员备案,然后镇里下发对各人分工的通知。要么就是镇里的组织委员来到村里,召开一个村组干部及党员代表大会,在会上当面宣布对新一届村委会组成人员的分工;要么就是选举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当场分工。
  高中毕业的尹行军就是这次正式选举中,被村民推选出来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按照对接职能,尹行军负责尹克富此前负责的工作领域---计生工作。自选举结束后,尹行军等待着例行的分工,但截至记者采访时,他的工作仍然杳无音信。
  "也许是镇里的领导工作太忙,都忘了吧!"当尹行军主动找到村支部书记高州,请求分配工作时,得到了这样的结果:"镇里领导已经说了,'尹克富虽然落选了,照干计生专干。至于你,村里有什么闲杂事,你就来做吧。'"
  "村里的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说是有什么闲杂事让我做,可没有啊,现在整的我像是个闲杂。我感觉自己就像是选举的傀儡。"尹行军抱怨道。
  "可以直接任命"村委会委员
  北陈集镇党委书记周文生:尹克富是村党支部委员,可以直接任命村委会委员
  其实,早在今年年初,眼看镇里迟迟不公布选举结果,村里的工作基本陷入瘫痪。曾任村计生专干的老党员庞松林,专程找到县民政局选举办公室反映这一情况,结果,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他:"你先到镇里反映,然后再来找我。"
  一眨眼就到了3月份,村里换届选举已经过去4个月了,还是没有人给尹行军分配工作,落选的尹克富仍占着村计生专干的位置,村主任刘迪彩把这作为头等大事向北陈集镇领导反映。
  听完他的汇报,北陈集镇党委书记周文生告诉他:"尹克富是支委,可以直接任命。如果今年第一季度他的任务完不成,立马把他撤掉。"
  负责选举工作的北陈集镇党委副书记周安成的态度则是:"村里已经同意用了,用谁都是用,用尹克富不是一样吗?"
  为表明尹克富已经不适合再继续担任村委会委员,刘迪彩为此特意向镇人大主席万洪明反映:"尹克富自2004年当选村委会委员以来,每年征收的数万元超生费,既不入村里的财务账,也不公示,均由他一个人独收独支。"
  万洪明反问刘迪彩:"你有一个亲戚,是不是也违反了计生政策,不就没罚款?"
  言下之意,尹克富还是很懂得"班子"的团结。
  至于超生费是否能做到"独收独支",曾有过22年乡镇党委书记经历的灌南县民政局长吴宇林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计生罚款中奖励的百分之十五,完全用于村里计划生育方面的专项开支,村里是没有账的,更多的钱都要交到乡镇,由乡镇统收统支。"
  眼看乡镇领导是如此态度,刘迪彩也无计可施。但让他诧异的是,自己正常反映情况,却遭到了尹克富的殴打。
  刘迪彩告诉记者,今年3月18日下午1时许,尹克富酒后在村民王元能家门前,找他打麻将。他说:"你打的大,我赔不起。"尹嘴里便不干不净地骂他。刘迪彩忍不住便质问他:"天底下干什么事的都有,难道还有逼人赌博的吗?"尹克富听后大怒:"叫你打麻将不打,我还要打人呢!"说罢便打了他一巴掌。随后两人就揪到了一块。
  当地村民随即把他们拉开,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派出所警察尚未到达现场时,得到消息的镇人大主席万洪明便亲自开车,把刘迪彩接到了镇政府的办公室,问他有什么要求。
  刘迪彩表示:"今晚要跟尹克富见个面,问他为什么打我?"
  万洪明答复他:"今晚见面不可能,尹克富喝多了酒,你们见面还是要打架的。"
  眼看万洪明协调不了,刘迪彩便去镇派出所报案。一位姓宋的警察对他反映的问题作了笔录。在此期间,他的弟弟和侄儿,听到他挨打的消息后,砸碎了尹克富家两个窗户的玻璃。
  当天傍晚离开派出所时,刘迪彩发现自己的脚已经肿痛得不能走路,赶紧打车到灌南县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4天。从医院回家又休息两天后,刘迪彩专程去镇里找到了周文生书记,向他反映挨打的情况。周书记当即责成人大主席万洪明处理此事。直到现在,镇里依然没有拿出处理结果。
  民政局回应"不违法"
  据知情者透露,在北陈集镇范围内,像村干部落选后继续任用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
  对于尹荡村村委会选举中发生的这一切,曾任北陈集镇安淋村支部书记、现为镇综治办工作人员的陈浩认为,这一点儿都不新鲜,只不过是他曾工作过的安淋村的再版而已。
  56岁的陈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2007年12月,安淋村换届选举,镇里担心想用的人当选不了村主任和委员,干脆取消了选举,由镇政府领导直接宣布:村委会原班人马不动。
  时隔3年之后,2010年12月,安淋村村民选上的村主任,村支部书记不让他上班。镇党委继续用落选的人当主任。直到今年4月,因县政府一位副县长找镇领导协调,才允许新当选的村主任上班。但落选的人,仍继续在村里当会计。
  当村民代表将这一情况反映到镇政府和县民政局时,镇领导的答复是:"村里是不是也要用人?"县民政局王副局长的回答:"没选上的,一律不用。"王副局长的话是这样说了,一点也没有影响对落选者的使用。
  不仅是尹荡村、安淋村,北陈集镇旗杆村的上一届会计没参加此次换届选举,现在继续任会计。
  据知情者透露,在北陈集镇范围内,像村干部落选后继续任用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
  就选举中发生在尹荡村的问题,灌南县民政局局长吴宇林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支委可以交叉任职,分管村委会的工作,并不违法。比如县里,因为编制有限,常委可以兼任副县长,这是同样的道理。对村委会选举,我们的态度是,只要合法,落选就落选了。至于半年不给新当选者安排工作,也可能是他能力上的问题。因为选上的不一定就比落选的能干,而在农村里,没有能力的,有时候也能选上。"
  具体谈到尹行军的工作安排问题,吴宇林表示:"尹行军当选而没有安排工作的问题,应该找村主任解决。至于村主任能不能解决,我们民政局和乡镇一样,只不过是业务指导机关,也管不了那么多。"
  吴宇林认为:"有些矛盾,是要在发展的过程中才能解决。而不是一朝一夕,或者一加一等于二这样简单。"
  尹行军现在最关心的是,不要天天被老婆指着鼻子骂"傀儡"。至于尹克富,在其邻居的眼中,落选既不妨碍他继续干着村委会以前的工作,也不影响他这些天"开着收割机出去挣钱"。
  ■ 延伸阅读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
  制定乡村自治法 更彻底地实现乡村自治
  对尹荡村选举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这种体制内的冷漠和体制外的热情对峙下去,将对中国社会进步产生难以估量的消极影响。
  现在学界对农村基层民主的思路总结起来是,首先是寻求村委会选举的技术性改进,制定一部村委会选举法,解决程序公正问题。如果通过这部法律,将大大增加传统权势阶层对选举干预的难度,给第一线的改革力量提供法律支持。
  其次是更大地改变农村基层社会的权力配置,具体说是改变"两委关系"。胡锦涛总书记针对走出"两委关系"的困境有过几次讲话,认同和支持了学界的一些建议和地方出现的积极办法。
  在他的讲话支持下,各地出现了下述一些做法:提倡搞"两推一选",把党支部权力的合法性建立在更大范围的选民认同的基础上。
  提倡支部书记候选人参加村委会选举,当选后再参加党支部书记选举;如果落选,则不能参加支部书记选举。
  提倡吸收合格的非党员村委会主任入党,并担任党支部书记。这些做法不大合乎许多人最终的民主政治的理念,但在实践中可能是一种容易突破僵局的办法。目前的困难是,这些做法只是作为一种"建议"被提倡,没有普遍地实行。
  最后一种思路是更彻底地实现乡村自治,并制定一部乡村自治法,用以奠定农村新的权力关系。这个思路将大大改变乡村社会的权力配置,并更深地触动传统体制。很明显,实施这个思路的难度在一定时期里也很大。
  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史卫民认为,解决矛盾并非如吴宇林所述的那样"不是一朝一夕"。
  史卫民建议:"我们现在的选举还是各自进行,人大选举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的选举是中央组织部管,村委会选举归民政部管。三项制度到了基层都是要面对选民,三项制度有时候互相'打架',你推行这个,他推行那个,选民和基层干部不知道该怎么办。制度的协调,当然是复杂的问题,必须要以制度化来解决。"
  村民自治大事记
  <font face="楷体_GB年12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宜山、罗城两县建立了全国第一批村民委员会。
  1982年4月
  四川省广汉县在全国率先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党委、乡政府、乡农工商联合公司;撤销生产大队,改建村民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宪法第111条规定,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试行)。
  山东省章丘县埠西村召开第三届第三次村民代表会议,79名村民代表一致通过了《埠西村村民自治章程》。这是我国第一部村民自治章程。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小官庄村委会主任秦守华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泥沟镇政府违法撤换其村委会主任一职。在审理过程中,镇政府依法"恢复"了这位"村官"的职务。这是我国首起民选村委会主任状告乡镇人民政府侵权一案。
  2010年10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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