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被法院宣判赔偿后没有钱6万,没有偿还能力,多久失去法律效益

男子银行卡未离身被盗走7万元 发卡行被判赔9成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
  人在广州,账户上的7万多元却在湛江被取走了,张先生一气之下将发卡银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记者26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发卡银行应赔偿张先生6万余元及利息。也即发卡银行承担了九成责任。办案法官表示,相对储户而言,银行对用户的账户安全负有更大的保障责任。
  张先生是台湾居民,2011年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迪支行(简称某银行金迪支行)办了银行卡。他称,该卡平时由其随身携带,没有发生过遗失、被盗等情况,也没有将密码泄露给他人。
  然而,日23时32分,其手机突然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称其银行卡于当日23时32分在湛江自助设备转出5万元,手续费30元。紧接着,他手机连续收到短信,称该卡在湛江连续被取现金2万元。张先生表示,其当时在广州市内,银行卡也在身上,没有进行任何转账及取现行为。
  张先生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十几分钟后,他携带银行卡赶到棠景街派出所报案。4月25日,他到某银行金迪支行柜台查询交易明细,确定被转账和取现共70030元,余额仅剩l万余元。
  张先生认为,其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被他人在异地取款,足以说明某银行金迪支行设置的安全手段不足,起诉要求银行赔偿70030元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称,张先生持有的是借记卡,密码是识别持卡人身份的唯一标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先生被他人持伪卡盗用款项,也未有法定机关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张先生的借记卡及密码均由其自行保管,不能排除其委托他人交易的可能性,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银行方面赔偿张先生63030元及利息。宣判后,某银行金迪支行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取证及时才获判赔九成
  办案法官表示,审判实务中,只要储户能证明真卡并未离身,而本人不可能在银行卡盗刷的时间和地点出现,则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存在伪卡取款的事实。该案中,由于张先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强,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案在审理时,张先生能举证证明在银行卡被盗刷时,真卡在身处广州的自己身上,不可能到湛江去取款,同时某银行金迪支行也确认取款的银行卡不是其发出的银行卡,所以法院认定存在伪卡取款的事实。
  法官说,实际上,由于ATM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都是银行开发的设备和系统,银行对其具有较强的掌控能力,应该具有能够识别取款的银行卡是否为真卡的能力。若在某案中,当事人不像张先生这样及时维权处理,则很可能无法证明存在伪卡取款的事实。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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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这叫什么Justice?屁!    那女的说价值4.6万,就要赔4.6万?    拾到物应妥善保管,否则就算“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假如我拾到一张对于我毫无意义的纸,但却对失主非常重要,我把它扔掉了就叫“主观故意造成损失”?何谓“故意”?    造成损失的到底是谁?  这场事件的肇始者是谁?  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拾到者就应该负全责?  何况,谁又是真正的拾到者?    退一万步讲,倘若捡拾者确确实实是当成假戒指扔掉了,为此就要赔偿4.6万,岂不冤死?没有确凿证据的案子,就可以这么判定的?那么如此推来,杀了人的冤案也是可以因为证据的不充分而判定一位有间接原因的相关人为死罪。      以下视频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把钻戒扔掉了  /v_show/id_XMTkzNTM5MTY0.html  那谁又能证明那个“钻戒”就是钻石做的?难道学律师的就真的是学文科出来的?讲不讲理啊!    法律可以规定一个人要有优良品德?法律可以规定一个人要拾金不昧?否则就要处以重罚?扶起摔跤的老人,反被老人告并被判赔偿,这就是法律?    审判审判,是“光审只判”,还是“省掉判断”?      这叫什么Justice?屁!        ————————还居然二审维持原判—————————    男子捡钻戒认为是假的扔掉 被判赔偿4.6万  .cn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王女士的订婚钻戒在停车场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王女士说,遗失钻戒是男朋友赠送的,价值4.6万余元,作为两人的订婚信物,有重大意义。日上午11时许,王女士在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张某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确实曾经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当时认为这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也没有在意。对于王小姐丢失订婚钻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 法官释法      捡拾者有妥善保管义务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某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他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拾物有风险  做人要谨慎
  如果是假的,男的委屈死,女的开心死.赚钱喽.
看看还有没有更荒唐的~
  中午看电视看到这个新闻,真是滑稽啊,这些法官到底是凭的什么认为拾主是主观故意,是怎么界定这个主观故意的。你丫丢戒指的时候又没把发票或者鉴定书一起给丢了,你个鸟法官怎么就这么大本事认定拾主有这个鉴别能力。对普通人来说,钻石和玻璃没什么区别的。干脆大家伙努力下,满大街的捡垃圾送到法院,把法院变垃圾场算了。  杯具啊,杯具,这就是中国法官的素质。
  把某些好人逼疯把每一个疯子逼成神经把每一个神经逼成变态
  天涯沉帖速度真快啊
  这个贴子值得顶哈
  鸟法官
  法官是如何来证明失主掉的是4.6万的戒指??
  法官是如何来证明失主掉的是4.6万的戒指??
  就是,既然都丢了,怎么鉴定他的价值呢?中国的法官不能流芳百世,遗臭万年也很美啊,起码出名了。
  很好很强大
  强大的法官!
  中午 看到 新 鲜事!楼下请继 续讨 论。
  有些人,就知道攻击司法部门,不管是非曲直。    1、该男子在没有鉴别真伪的情况下,只凭主观判断丢弃钻戒,不合常理。如果你拾到到一枚疑似钻戒的东西,你会随便看看就丢掉吗?    2、钻戒的价值肯定是要根据发票界定,不会是凭当事人一句4.6万就判赔偿4.6万,这么浅显的道理,有些人都拿来攻击,只能说你太白了    3、暂时无法判断该男子是否贪财私藏了钻戒,然后推脱丢弃企图躲避归还,如果有证据证明,那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了,但现在没有,可损失是的的确确该男子造成,理应由该男子赔偿损失。
  脑子进水的法官可不只这一个啊!
  作者:dbyg112
回复日期: 14:28:40    法官是如何来证明失主掉的是4.6万的戒指??  ======  “法官,请问您是如何证明失主掉的是4.6万的戒指??”  ——这台词听起来怎么有点像阿凡提的寓言故事捏?
  …党的决断是英明滴,你个小刁民再给党找麻烦,抓你进精神病院!
  建议被告运一车垃圾倒在法院大门口,因为按照法官的解释,天晓得这堆垃圾中有没有值钱的东西,要是失主找来如何?  这个法官犯了几个错误,首先是失主有什么证据证明她的戒指值多少钱,而是怎么证明这个价值4.6万的戒指丢了,三是如何证明就是丢的戒指让被告减了,特别是第二点!另外,退一万步说,即使被告有责任,那是否应该占100%的责任,失主保管不当就没有责任吗?应该说本案被告律师也是无能,最关键的是法官是用屁股在思考,用屁眼在讲话,真该去凤凰医院!
草死哪个死J婆
  作者:江湖有怪兽
回复日期: 14:58:46     有些人,就知道攻击司法部门,不管是非曲直。        1、该男子在没有鉴别真伪的情况下,只凭主观判断丢弃钻戒,不合常理。如果你拾到到一枚疑似钻戒的东西,你会随便看看就丢掉吗?        2、钻戒的价值肯定是要根据发票界定,不会是凭当事人一句4.6万就判赔偿4.6万,这么浅显的道理,有些人都拿来攻击,只能说你太白了        3、暂时无法判断该男子是否贪财私藏了钻戒,然后推脱丢弃企图躲避归还,如果有证据证明,那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了,但现在没有,可损失是的的确确该男子造成,理应由该男子赔偿损失。  ----------------------------------------------------------------------------  回这位明白是非曲直的不白的江湖有怪兽:  1、你怎么证明这个女人丢掉的戒指就是发票对应的那枚4.6万的戒指?如果你扔掉一颗看起来亮晶晶的假钻石,然后出示一张购买5克拉大钻,价值100万的发票,是否捡到的人就应该按100万赔你?真是滑稽!  2、你说该男子在没有鉴别真伪的情况下,只凭主观判断丢弃钻戒,不合常理。那么一个去照婚纱照的女人,在照完婚纱照都没有发现钻戒不见了,很合常理吗?
    有病的判决!!  
  这个也不算瞎判,有视频的,除非当时当地,当事人捡到后随手就扔掉,如果离开事发地点后再说扔掉,显然是不厚道的,不要说价值几万的钻戒,就是几千块的也是闪闪发光的,即使明知道是假货,也不会轻易就扔掉,如果想扔,当时就扔了的话,就没有什么被人抓把柄的问题了
  拾钻不昧也不行
  拜托大家不要一味的就认为法院是糊涂蛋,判决不公正,在这个事情上,我是支持失主的。视频证明你是捡到了,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你扔掉。如果视频中,你捡到后马上认为是假的,随手扔掉的话,即使价值460万的钻石,失主也不能奈何于你啊
  在这个神经的国度里,所谓的法制就是扯蛋,全都是针对P民的
  明天去法院门口准备一个摄像机!在把老婆的金银钻什么发票准备好!去市场上瞧瞧有没有大小一点例的东西假的!收一堆!在去法院门口玩去!丢TMD的一地!哈哈哈!发财了!
  新闻里经常有人捡到一物品,有发票,价值XX,但马上有人会找来要你和他分钱  大家都知道是个骗局,,但还是有人上当,  现在我想,也不用找 来分钱了,直接拍照,等你扔掉,或放起来,到法院起诉你就可以了
  这个判决有问题,有点强盗理论。
  估计原告花了不少公关费的,要不哪来这么弱智的法官啊?
  现在都什么法律呀。界定这么不明。以后不敢帮助人了,不敢捡东西了。以后教育孩子:“孩子,马路上看到有老爷爷跌到要离远点,看到别人掉了东西当作没看到 不要告诉,更不要捡。什么见义勇为离远点啊,你要敢的话 打死你”愁  难道就这样教育孩子??
  什么世道
  jb法律,恶心  
  作者:ynhhdj
回复日期: 15:22:45     明天去法院门口准备一个摄像机!在把老婆的金银钻什么发票准备好!去市场上瞧瞧有没有大小一点例的东西假的!收一堆!在去法院门口玩去!丢TMD的一地!哈哈哈!发财了!  ==========================  此计划可行,要求入股合作  电话:xxxxxxxxx
  关键还是不能证明失主掉的就是价值4.6万的那枚,照这么判案,那么我扔一假货,然后就可以诈骗了。或者捡东西的人也可以赔一个假的。
  不禁让我想起公交站徐老太跌倒事件
  作者:ynhhdj 回复日期: 15:22:45       明天去法院门口准备一个摄像机!在把老婆的金银钻什么发票准备好!去市场上瞧瞧有没有大小一点例的东西假的!收一堆!在去法院门口玩去!丢TMD的一地!哈哈哈!发财了!    ==========================    此计划可行,要求入股合作    电话:xxxxxxxxx     =========================================  算我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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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前的兆头!畜生乱窜!
  出现这种狗日的判决只有两个可能:一、发官和这钻石女有金钱关系;二、发官和钻石女有性关系。
  不知怎么说现在这个社会了
  作者:原版破砖
回复日期: 15:16:24    这个也不算瞎判,有视频的,除非当时当地,当事人捡到后随手就扔掉,如果离开事发地点后再说扔掉,显然是不厚道的,不要说价值几万的钻戒,就是几千块的也是闪闪发光的,即使明知道是假货,也不会轻易就扔掉,如果想扔,当时就扔了的话,就没有什么被人抓把柄的问题了      ================  我也看了视频录像。    你说“除非当时当地,当事人捡到后随手就扔掉”,那人活着真累啊,还要料事如神,怎么会遇到这麻烦?    “即使明知道是假货,也不会轻易就扔掉”,你都会说不会轻易扔掉,有谁又会“当时当地随手就扔掉”,然后让录像拍下来。    厚不厚道是一回事,是不是事实又是另一回事。    为什么就一定要“做事要处处不留把柄,否则就自认倒霉”,那跟奸商说“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又有什么区别?
  很好很强大
  干脆大家伙努力下,满大街的捡垃圾送到法院,把法院变垃圾场算了。
  作者:ynhhdj 回复日期: 15:22:45         明天去法院门口准备一个摄像机!在把老婆的金银钻什么发票准备好!去市场上瞧瞧有没有大小一点例的东西假的!收一堆!在去法院门口玩去!丢TMD的一地!哈哈哈!发财了!      ==========================      此计划可行,要求入股合作      电话:xxxxxxxxx
只要有样板,我就有假货
  坐看法律的笑话。
  给那几个法官
一个说法呗
  法官想:能带4W6钻戒得能是一般老百姓么?
  嗯,失主显然也是有过错的,贵重物品未加妥善保管,全款赔付的判决“量刑”过重,如果赔一半还是说得过去的,也就是双方各打50大板
  有意思阿
  干脆大家伙努力下,满大街的捡垃圾送到法院,把法院变垃圾场算了。
  法院审理大部分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是“谁主张谁举证”,简单地说,提出主张的一方,有义务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本案当中,原告主张被告捡到了原告的戒指,为了证明他这个主张,他提供了监控录像作为证据。对于原告的主张和证据,被告并没有提出反驳和否认,而是承认自己捡到了戒指。但被告同时提出了新的主张,他的主张是他以为戒指是假的,所以丢掉了。对于他的新主张,他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说,他要提供证据证明他确实认为戒指是假的并且把戒指丢掉了。如果他提供不了证据对他的主张予以证明,那么他的主张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得到法官的支持。    简言之,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可以否认捡到戒指也可以承认捡到戒指。如果否认捡到戒指,那么由原告负责举证证明戒指是被告捡到的。如果被告承认捡到戒指,法律上这叫自认,也就是说被告承认捡到了戒指。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要归还失主或交还有关部门。既然被告承认自己捡到戒指了,那么接下来你要履行法定义务,归还失主。被告可以不归还失主,但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比如说,被告认为戒指是假的,把戒指丢了,那么被告要证明确实把戒指丢了,比如有人现场看到他扔戒指了等。被告只提出了主张,但不能提供证据,对不起,你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其实,就算不用法律思维,用普通人的思维来考虑,那被告承认捡到了戒指,但又说不清楚戒指的去向,作为法官有理由相信戒指被被告独吞了。    所谓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在法庭上提出的主张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主张就得不到认可。    这个案子中,被告有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他承认捡到戒指,二是他主张丢掉却没有提出证据。    我愿意相信被告是无辜的,但是,客观真实不等同于法律真实,法官办案不可能还原客观真实,只能依据诉讼法制定的规则追寻法律真实。      针对很多回帖中的疑惑,强调一点,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不需要举证。也就是说,被告既然承认他捡到了原告的戒指,那么不管事实上他捡到的戒指是不是原告丢的那个,都不需要原告举证证明了,法官也不会再对此予以追查了。
  这边钱多人傻,速来,另带50000枚仿钻戒指,成本价不要超过5块。
  捡个用过的TT,岂不是要陪人家个孩子??            捡个用过的TT,岂不是要陪人家个孩子??          捡个用过的TT,岂不是要陪人家个孩子??            捡个用过的TT,岂不是要陪人家个孩子??  
  这个案子中,被告有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他承认捡到戒指,二是他主张丢掉却没有提出证据。==========================================================================================  这个涩会 不能诚实诚信呀
  罚四万六是罚他乱扔垃圾破坏环境。谁让你扔的还直播!
  作者:ynhhdj 回复日期: 15:22:45         明天去法院门口准备一个摄像机!在把老婆的金银钻什么发票准备好!去市场上瞧瞧有没有大小一点例的东西假的!收一堆!在去法院门口玩去!丢TMD的一地!哈哈哈!发财了!      ==========================      此计划可行,要求入股合作      电话:xxxxxxxxx         =========================================    算我以个 电话:152××××3683    请楼上的马上停止一切非法活动,本人以申请专利。专利号×××××××××  三秒内删除贴子,否则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整
  觉得不合理,就算有发票,你如和证明他捡的戒指就是你那个4万6的呢。。我如果买一个10万德,然后再丢一个10块钱的,也可以吧票拿出来
  很多人就是被你们这些所谓的法律给逼死的···    
  作者:江湖有怪兽
回复日期: 14:58:46     有些人,就知道攻击司法部门,不管是非曲直。        1、该男子在没有鉴别真伪的情况下,只凭主观判断丢弃钻戒,不合常理。如果你拾到到一枚疑似钻戒的东西,你会随便看看就丢掉吗?        2、钻戒的价值肯定是要根据发票界定,不会是凭当事人一句4.6万就判赔偿4.6万,这么浅显的道理,有些人都拿来攻击,只能说你太白了        3、暂时无法判断该男子是否贪财私藏了钻戒,然后推脱丢弃企图躲避归还,如果有证据证明,那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了,但现在没有,可损失是的的确确该男子造成,理应由该男子赔偿损失。      我觉得你的思维有问题!  第一,什么叫主观!一个东西,你认为值一千万,我认为不值钱,这就叫主观,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看法,特别是这种本身就专业化很强的东西,你不可能强求!因为这类东西所处的环境对人的主观判断是有很大影响的,比如说一串项链,在知名的大珠宝店的价格是1万元,可是在小珠宝店可能就是9千,路边的打金店可能就是5千,你要是放在路边的小杂货店去卖,估计能卖1千就不错了!现在这个戒指丢在路上,是不是100%的人都会认为它值4.6万呢?除非是几乎所有人都认可的东西,比如说捡了个手机,可以很容易分辨它是真的还是模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拾到的人将他丢弃而失主去告他还多少说得过去(也不能100%,比如说一个价值几百元的手机被亿万富翁捡到,他也有可能丢掉)!反过来,假如地上有块石头,哪怕全中国只有我一个人认为它是恐龙蛋,那是否意味着我可以将它捡起来送到公安部门妥善保管呢?不要以为这是胡搅蛮缠,和氏璧的故事没有听过吗?  第二,你说的物品要拿发票来确认价值,不能瞎说,这个我承认!但是你如何确认就是这个价值4.6万的戒指本身丢了呢,或者丢在此处呢?如果原告讹诈怎么办?  第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这个判决本身就逻辑不通!如果我“主观上”了解这个东西价值很大,我怎么会“故意”造成损失呢?我是傻瓜啊!而我“主观上”不了解这个东西价值很大,造成损失怎么会又是“故意”呢?  现在,只能基本肯定以下事实:  1,原告有一个价值4.6万的戒指,姑且称之为“甲物品”;  2,原告自陈丢了一个戒指,当然,肯定有说款式和花样之类,姑且称之为“乙物品”;  3,被告的确捡到一个戒指,当然,也有说款式和花样,姑且称之为“丙物品”;  那现在问题来了,就算原被告双方就“乙物品”与“丙物品”达成一致意见,即二者是同一件物品,但是别忘了,一般戒指发票上就写了戒指一枚,价格多少,顶多再写上钻石多重,托多重等等,又没有照片,再说,即使有照片,难道就不能仿制吗,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说“甲物品”=“乙物品呢?说被告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那么是否有理由怀疑原告“主观故意讹诈”呢?  因此,在没有100%确实证据证明被告藏匿或转卖这个戒指的情况下,原告无权向被告讨要损失,否则,整个中国不人人自危才怪,天晓得哪天在路边碰到的一块废铜烂铁是不是“魏武王常所用格虎大戟”或者是慈禧太后用的夜壶呢?赶快拾起来,丢到公安局去吧!免得主人找来!  
  顶起来~~
  无语了,闪人
  捡到的东西 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哪条法律规定的,让我这法盲开开眼。是否法官能跟小偷说一声:偷儿,你有主动归还失物的义务。还真没听到有小偷也被判了赔偿原价的。
总结,捡东西比偷东西风险更严重。
  中国的法官不能流芳百世,遗臭万年也很美啊  很好很强大  
  法院审理大部分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是“谁主张谁举证”,简单地说,提出主张的一方,有义务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本案当中,原告主张被告捡到了原告的戒指,为了证明他这个主张,他提供了监控录像作为证据。对于原告的主张和证据,被告并没有提出反驳和否认,而是承认自己捡到了戒指。但被告同时提出了新的主张,他的主张是他以为戒指是假的,所以丢掉了。对于他的新主张,他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说,他要提供证据证明他确实认为戒指是假的并且把戒指丢掉了。如果他提供不了证据对他的主张予以证明,那么他的主张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得到法官的支持。        简言之,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可以否认捡到戒指也可以承认捡到戒指。如果否认捡到戒指,那么由原告负责举证证明戒指是被告捡到的。如果被告承认捡到戒指,法律上这叫自认,也就是说被告承认捡到了戒指。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要归还失主或交还有关部门。既然被告承认自己捡到戒指了,那么接下来你要履行法定义务,归还失主。被告可以不归还失主,但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比如说,被告认为戒指是假的,把戒指丢了,那么被告要证明确实把戒指丢了,比如有人现场看到他扔戒指了等。被告只提出了主张,但不能提供证据,对不起,你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其实,就算不用法律思维,用普通人的思维来考虑,那被告承认捡到了戒指,但又说不清楚戒指的去向,作为法官有理由相信戒指被被告独吞了。        所谓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在法庭上提出的主张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主张就得不到认可。        这个案子中,被告有两个致命的缺陷,一是他承认捡到戒指,二是他主张丢掉却没有提出证据。        我愿意相信被告是无辜的,但是,客观真实不等同于法律真实,法官办案不可能还原客观真实,只能依据诉讼法制定的规则追寻法律真实。            针对很多回帖中的疑惑,强调一点,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不需要举证。也就是说,被告既然承认他捡到了原告的戒指,那么不管事实上他捡到的戒指是不是原告丢的那个,都不需要原告举证证明了,法官也不会再对此予以追查了。      你的说法有问题!  现在,只能基本肯定以下事实:    1,原告有一个价值4.6万的戒指,姑且称之为“甲物品”;    2,原告自陈丢了一个戒指,姑且称之为“乙物品”;    3,被告的确捡到一个戒指,姑且称之为“丙物品”;    那现在问题来了,就算原被告双方就“乙物品”与“丙物品”达成一致意见,即二者是同一件物品,但是别忘了,一般戒指发票上就写了戒指一枚,价格多少,顶多再写上钻石多重,托多重等等,又没有照片,再说,即使有照片,难道就不能仿制吗,在这种情况下,凭什么说“甲物品”=“乙物品呢?说被告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那么是否有理由怀疑原告“主观故意讹诈”呢?  
            
  我也看了那新闻觉得荒唐。
丢东西点责任没了...完全让捡东西陪了
  诡异的是结婚戒指竟然掉了
这中指有这么细  
  作者:pcgamenow
回复日期: 15:55:59    ==========    谢谢你的解释,多少让我对法律的流程有了一点点了解。    但我还是有疑问,我也是用普通人的思维来考虑。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在判罚赔偿金之前,原告必须先为自己遗失的戒指“确实是真的钻戒”举证,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所承认的拾到并“丢弃”的那枚戒指就是价值4.6万的真钻石戒指,那赔偿的价值就应当另外判断。而原告目前唯一可以证明并且鉴定那枚戒指的真实性的,就只有录像里原告戒指掉下时所发出来的闪光了,至于发票和人证什么的怎么去判断?    再者,即使如您所说,被告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丢弃了“钻戒”,并且应当被判赔偿,那他也不应该100%全责。原告照看好自己财物这是基本的责任,是遗失戒指的根本起因。今日说法里经常放“照看孩子责任”的案件,假如本案原告遗失的是自己的孩子,被告看到孩子哭就好奇过来看看,有问有答他们离开了摄像头的监控范围,最终孩子遗失了,当然被告有责任,那原告就没有责任吗?不但有责任,而且原告应当负较大的责任。
  哈哈哈!......以后想发财的朋友,可以在装有摄像头的公共场所尽情发挥了,这是一项很有前途的事业哦!
    古人早就告诉人怎么做了:路不拾遗。
因为一般人丢了东西,最先做的都是回忆过程,原路查找。    
  我中午也看了新闻,真替那个人可怜。就算赔偿,失主自己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才是!怎么也不应该判赔全价啊~~~~
  “法官,请问您是如何证明失主掉的是4.6万的戒指??”  ——这台词听起来怎么有点像阿凡提的寓言故事捏?        “法官,请问您是如何证明失主掉的是4.6万的戒指??”  ——这台词听起来怎么有点像阿凡提的寓言故事捏?        “法官,请问您是如何证明失主掉的是4.6万的戒指??”  ——这台词听起来怎么有点像阿凡提的寓言故事捏?        “法官,请问您是如何证明失主掉的是4.6万的戒指??”  ——这台词听起来怎么有点像阿凡提的寓言故事捏?        “法官,请问您是如何证明失主掉的是4.6万的戒指??”  ——这台词听起来怎么有点像阿凡提的寓言故事捏?        “法官,请问您是如何证明失主掉的是4.6万的戒指??”  ——这台词听起来怎么有点像阿凡提的寓言故事捏?        “法官,请问您是如何证明失主掉的是4.6万的戒指??”  ——这台词听起来怎么有点像阿凡提的寓言故事捏?        “法官,请问您是如何证明失主掉的是4.6万的戒指??”  ——这台词听起来怎么有点像阿凡提的寓言故事捏?  
  出现这种狗日的判决只有两个可能:一、发官和这钻石女有金钱关系;二、发官和钻石女有性关系。  
  荒唐~ 看看还有没有更荒唐的~  
  我发誓,我以后捡到法官、警察、律师、法律专家等的东西,永不还!!!!!!!!!!!!
  判的冤枉!最多一半,丢失者自己应该付主要责任。
  捡拾人有非法占有的重大嫌疑,“扔掉”的话999.99%是谎言,这不符合常理。法官有权心证。这事的判罚正确率99%,估计能逼出丢失的钻戒。
  我也觉得蛮荒唐的。不管怎样,赔偿全额肯定是不对的。失主要负主责,至少要70%,
  这个案件进一步证明:法律永远站在买得起钻戒的一方
  这个案件进一步证明:法律永远站在买得起钻戒的一方  ==================================================================  这个 呃~~~算是吧
  现在全球什么都发生了变化,天气·法律·尊严,,,,,
  关键是怎么证明那是真的
  请原告首先证明她丢的是价值万元计的钻石,而不是被告认为的玻璃。
  活该,明显是想把戒指昧下
  英明的发棺
  现在被告只有抓住一点:他虽然承认了捡了戒指,但原告如何证明他捡的就是原告丢的!来上诉
  没正事了,郁闷!!
  作者:荣辱观
回复日期: 17:02:39     这个案件进一步证明:法律永远站在买得起钻戒的一方    作者:filialer
回复日期: 17:04:31     这个案件进一步证明:法律永远站在买得起钻戒的一方    ==================================================================    这个 呃~~~算是吧  ================================  ~~~~~~~应该是吧
  作者:江湖有怪兽 回复日期: 14:58:46 
    有些人,就知道攻击司法部门,不管是非曲直。        1、该男子在没有鉴别真伪的情况下,只凭主观判断丢弃钻戒,不合常理。如果你拾到到一枚疑似钻戒的东西,你会随便看看就丢掉吗?        2、钻戒的价值肯定是要根据发票界定,不会是凭当事人一句4.6万就判赔偿4.6万,这么浅显的道理,有些人都拿来攻击,只能说你太白了        3、暂时无法判断该男子是否贪财私藏了钻戒,然后推脱丢弃企图躲避归还,如果有证据证明,那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了,但现在没有,可损失是的的确确该男子造成,理应由该男子赔偿损失。  =============这一位...逻辑混乱不清...
  作者:pcgamenow
回复日期: 15:55:59,请看此作者这句话:“其实,就算不用法律思维,用普通人的思维来考虑,那被告承认捡到了戒指,但又说不清楚戒指的去向,作为法官有理由相信戒指被被告独吞了。”  请问,法官是否可以“有理由相信”就判案?  上网去看看管宁和华歆的故事吧!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想法。假设一万个人发生锄地锄出金子这种事,我相信9998个人都会捡起来收好,但是华歆是捡起来丢掉了,而管宁压根就没有理会,由此可见,总会有一些“怪人”,在此情况下,你能把这两个人按其他9998个人一同看待吗?
  无语。
  墙裂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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