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杀战俘或怎斗战神杀人有什么惩罚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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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战俘包括哪些人?对战俘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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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军就是游击队,是国际法禁止的,同样是部队啊战俘是指战争状态下抓获的敌方人员。
游击队当然是战俘,杀了被俘的游击队员同样是屠杀战俘的行为,因为游击队只是采用游击战术的部队。
就好象当初日本鬼子杀东北抗日联军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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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国际法上的战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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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严重违反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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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电视报道美国驻伊拉克军队残暴虐待关押在阿布格莱卜监狱中的伊拉克战俘事件以来,短短几天,一股严厉抨击和谴责美国军队不人道行为的浪潮很快席卷全球,不仅伊拉克人民和阿拉伯国家在同声谴责,美国的传统盟国也在谴责。美国副国务卿阿米蒂奇承认,欧洲国家对此表示的反对程度甚至超过了阿拉伯世界。在世界各国和美国国内的巨大压力下,布什总统不得不就这一事件表示了道歉,并宣布要使犯有虐囚行为的美国士兵“接受法律的制裁”。&&&&据来自包括美国在内的各方面的报道,美军用来虐待战俘的方式至少有20种之多,其行为的非人道性和恶劣程度骇人听闻,令人发指。用美国陆军的一份内部调查报告的话说,这是一些“残忍、无耻、下流的虐待犯人行为”。不仅如此,对此事件负有不容推卸责任的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还透露说,现在已经揭露出来的虐俘情况只是一部分,还有更多的照片和录像带,可能使这场丑闻变得更加严重。有报道说,这里还有凶杀、强奸等明显的犯罪行为。&&&&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美军的虐囚行为并不是某些个人的,孤立的和偶然的行为,而是带有“经常性的”,是美国情报部门为了搜集情报而“有意施加的”蓄意行为。美国《新闻周刊》的一篇报道说,2003年夏,五角大楼和美军战地指挥官曾批评美军事情报部门在搜集伊拉克情况方面工作不力,要求加强调查,此后,驻伊美军总指挥要求米勒少将对美军监狱管理系统进行检查,并制定能够快速摧垮战俘意志的方法以获取情报。米勒在视察了全部16个美军监狱后,作出了由军事情报部门接受其中最大阿布格莱卜监狱的决定。目前揭露出来的美军虐囚种种暴行,大多正是在这一监狱中发生的。一些被控有虐囚行为的人说,是情报部门让他们这样做的。还需要指出,有资料表明,早在一年之前,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的暴行已经有所揭露,最晚在今年1月,美军当局就已收到有关美军虐待战俘的调查报告。2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曾在视察美军监狱后向美军当局递交了一份关于美军虐待俘虏种种行为的报告。但是,直到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在不久前公开揭露之前,美国国防部和美军驻伊指挥部对此一直秘而不报。&&&&尊重一切人,包括被俘和被囚人的人格尊严,不对他们施行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的待遇”,“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把公职人员为了向某人取得情报或供状,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界定为酷刑,责成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下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行为,并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加以惩罚。美国是这两项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严格遵守、诚实履行这些条约的各项规定。但是,上述虐俘事实表明,美国当局不仅没有按照这些人权条约的要求,切实尊重被囚人员的人格尊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国民及在其管辖下的领土内发生酷刑行为;相反,却在实际上纵容甚至组织实施酷刑,明知故犯地破坏国际人权法。&&&&美国不仅违反了国际人权法,也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是构成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要求缔约国严格尊重战俘的人身和荣誉,保证他们受到人道待遇,保护他们不致受到暴行或恫吓和侮辱。《公约》明确地指出,由于战俘是在敌对国家,而不是在俘获战俘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控制之下,所以,拘留国应对战俘所受的待遇负责。美国作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理应诚实履行《公约》的各项规定,认真保护战俘的人格尊严和各项权利,使他们不致受到非人道待遇;然而,已经揭露出来的美军虐俘行为表明,美国并没有这样去做,甚至粗暴地违反了《公约》的规定。&&&&美军虐待战俘的行为还构成了国际法所禁止的并规定要予以惩罚的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是当代国际法认定应予惩罚的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等四种国际犯罪作了界定,按照这些规定,酷刑、强奸、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不人道行为都构成危害人类罪,而故意杀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强奸等任何形式的性暴力等都构成战争罪。对于这些国际犯罪,犯罪嫌疑人所属国家、受害人所属国家以及国际刑事法院均有管辖权,有权对他们进行审判,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金、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美军对伊拉克战俘和被囚的人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关于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定义的规定。美国虽然没有签署和加入这一规约,不受它的约束,但是禁止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并对这些犯罪进行惩罚,也是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的国际习惯法。美国有责任对实施和共谋实施这些犯罪的人绳之以法,如果美国不对这些人进行审判,受害人国家有权要求对他们行使司法管辖权。&&&&国际法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是维持国际和平和正常国际秩序所必需的行为规范,不容任意践踏。美国自诩为法治国家,但在发动伊拉克战争、虐待伊拉克战俘等许多问题上都表现出了无视国际法,践踏国际法的强权态度。现在,虐囚事件已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全世界都在注视着美国还会怎样对待国际法。有消息报道,拉姆斯菲尔德日前曾放言,是否遵照日内瓦公约,要看每个战俘的情况。看来,美国确实是有一些当政者是根本不把国际法看在眼里,不想遵守国际法的。&&&&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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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甲午海战中粗暴践踏国际法 射杀虐待战俘
来源:爱彩网
参考消息网3月19日报道:当前,日本在钓鱼岛主权归属等问题上,故意歪曲历史,掩盖事实真相,无视国际法的存在,屡屡挑起事端。回顾往事,日本有着践踏国际法、奉行强权政治的过去。甲午战后,日本曾两度掀起中日甲午战争国际法问题研究高潮,企图通过偷换国际法概念、聘请国际法专家著书立说等形式为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寻找法理依据,为战时暴行进行辩解。但是,这并不能掩盖日军在甲午海战中践踏国际法的行径。
不宣而战——突袭“济远”号
1894年春,朝鲜爆发东学党起义,日本认为发动侵略战争的绝好时机已经来到。一方面极力怂恿清朝政府派兵赴朝,并信誓旦旦表白“我政府必无他意”;另一方面,在中国出兵之前,日本内阁在6月2日通过了以保护公使馆和侨民为借口的出兵提案,6月5日成立战时大本营,在援朝清军到达牙山的同一天,日军先遣队亦在仁川登陆,至6月16日,日本一个混成旅团约7000兵力在朝鲜登陆完毕。在此形势下,7月中旬,清政府命北洋水师运兵渡海,增援驻朝清军。在获知清军增援消息后,日本立即派联合舰队从佐世保港出发,游弋于朝鲜沿海,准备截击中国军舰。
日凌晨,北洋水师“济远”、“广乙”两舰由朝鲜牙山返航回国,7时30分左右,两舰航行至丰岛附近海面时与日本“吉野”、“浪速”、“秋津洲”三艘巡洋舰相遇;7时52分,双方军舰相距3000米时,预有准备的日本军舰突然向“济远”舰开火,“济远”、“广乙”猝不及防,仓促应战,很快因伤相继撤出。而就在双方激战之时,对战事毫不知情的“高升”轮和“操江”号也先后驶入作战海域,立即遭到日本舰队的攻击。结果“高升”轮被击沉,800余清军官兵殉难,“操江”号受伤被日军俘获。这就是史上著名的丰岛海战。
关于发动丰岛海战的责任问题,日本历史学家田保桥洁指出“开战的责任在于日本舰队”。对此,日本“浪速”舰舰长东乡平八郎在7月25日的日记中清楚写道:“上午7时20分,在丰岛海上远远望见清国军舰 济远 号和 广乙 号,及时下达战斗命令,7点55分开战。”
日本未经宣战,突然挑起战事,违反了当时国际法关于宣战的规定。关于战争何时开始,1864年出版的《万国公法》就已规定:“国家与国家间非先有明白的警告不得开始战斗行为,此项警告或出以宣战之形式,或依一最后通牒而附条件的宣战。”交战双方开战之前,彼此通报对方的军事行动,实为平衡军事需求与人道需求所必需。在战争爆发之前,中日之间通商贸易、外交使节依然保持正常往来,日本在未经宣战的情况下,发动有预谋、有准备的突然袭击,是国际习惯法所禁止的。
日本在朝鲜领海首开战端,亦侵犯了朝鲜主权。根据《万国公法》之规定,“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亦归其管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而他国不与也”。“各国舰船以去岸三英里才可以自由航行,不归他国管辖”。据此规定,日本在朝鲜领海内突然挑起战事,违反了国际习惯法关于沿海国领海主权的相关规定。
在丰岛海战中被日军俘获的“操江”号炮船。该舰为江南制造局1869年建造,是日本在甲午战争中俘获的第一艘中国舰船。(资料图片)
在丰岛海战中被日军俘获的“操江”号炮船。该舰为江南制造局1869年建造,是日本在甲午战争中俘获的第一艘中国舰船。(资料图片)
违反中立——击沉“高升”轮
上文提及的“高升”轮是属于伦敦印度支那轮船航海公司的一艘英国籍商船,7月17日被清政府租用。该船7月23日从天津塘沽出发运载1000多名清兵赴朝鲜牙山,7月25日上午8时许在丰岛附近海面与日舰“浪速”相遇,在拒绝随其航行的命令后,遭到“浪速”舰猛烈炮击,“高升”轮爆炸沉没,800余名官兵遇难。在此之前,日本海军已经在丰岛海面袭击了中国“济远”、“广乙”号军舰,两国已实际进入战争状态,“高升”轮是在完全不知双方已经开战的情况下驶入该海域的,日本击沉“高升”轮的行为明显违反《万国公法》关于战时中立的规定。
根据《万国公法》关于战时中立的规定,如果该船的船主、租船人或船长并不知道战争爆发,或者虽然知道战争爆发,但船长没有机会卸下旅客,则不被认为从事“非中立役务”,交战国不得拿捕或攻击该船,可允许其返回出发港。
“高升”轮出发之前与中方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已注明:“如中日之间发生战争,双方一致完全同意该船立即驶往上海,并在上海终止合同。”当日方临检“高升”轮时,船长转达了船上中国官兵“拒绝 高升 轮当俘虏,坚持退回大沽口”的要求,并表示:“高升”轮出发时两国并未宣战,尚在和平时期,而且在航行过程中也无法获知日本不宣而战,日方应该同意该船回到原出发的港口。但是,日军却完全无视这一合乎国际公法的正当合理要求,反而蛮横地命令“高升”轮船长舍弃船体,“高升”轮还未来得及回答,即遭攻击。
“高升”轮被日本军舰击沉的消息传出后,清政府总理衙门照会各国,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行径:“何意该国忽逞阴谋,竟于本月二十五日,在牙山海面,突遣兵轮多只,先行开炮,伤我运船,并击沉挂英旗英国商船 高升 轮船一只,此则衅由彼启,公理难容。”消息传到英国,英国舆论哗然,一致谴责日本的行为粗暴践踏国际公法。英国驻华公使在得知消息后,致电英外交大臣,认为日本在中日双方仍就划区占领问题进行谈判期间,公然击沉“高升”轮,其行为是非法和无耻的。英国驻日公使也向日本外务省提出了严重抗议。
英国远东舰队司令海军中将斐利曼特得知此消息后,一方面致信日本联合舰队司令责问:“ 浪速 舰的行为是否奉司令官之命,还是征得司令官之同意?”一面去电责问日本海军省:“中日倘有战争之事,则当预先照会各国,然后各国按照万国公法,不使轮船载中国兵马,今日本并无照会英国,则英国之 高升 轮船自应载运中国兵马,并无一毫背理之处。日兵无端燃炮轰击,以至全船覆没,船中司事均遭惨毙,是何理耶?明明见有英国旗号,而肆无忌惮一至如此!将于中国为难耶?抑于英国为难耶?请明以告我。”
与此同时,斐利曼特致电海军部并建议:“我方应要求立即罢免并拘捕 浪速 号舰长和那些在两国政府谈判期间指挥军舰卷入事件的高级官员,若不遵从,我应被授权实行报复。最重要的是,应当做些事情以弥补大英旗帜所遭受的侮辱。考虑到此种野蛮屠杀,还应督促交战国在战争中信守人道。”
此外,击沉“高升”轮事件发生在丰岛西南方向,位于朝鲜岛屿蔚岛以南约1海里,即使按照当时国际通行的3海里领海制度,此海域也属于朝鲜领海。日本在朝鲜的领海范围内临检、攻击英国商船,既是对朝鲜主权的侵犯,也是一种破坏中立的行为。
惨无人道——射杀虐待战俘
按照国际法,在战争进行过程中,交战国的军队应遵守相关的战争法规,尽可能保护战争受难者,如失去战斗力的伤者病者和海战中的落水人员等。例如:1864年在日内瓦订立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第6条规定:“伤病的军人应该受到接待和照顾,不论他们属于哪个国家。”该公约批准后不久,一般均承认有将其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必要。1866年在瑞士召开的国际会议上,曾草拟了一个包括15条规则的国际公约,拟将上述1864年日内瓦公约适用于海战,虽然该公约未获批准,但作为1864年公约的签字国,日本方面应该明白上述规定作为习惯法可适用于海战。可以说,19世纪,俘获国对战俘给予一定的人道待遇已得到普遍承认。但日本军队在甲午海战中的诸多行为,与上述国际法的规定相去甚远。
一方面,日军射杀遇船难人员。在“高升”轮被击中沉没后,许多清军官兵落入海中,此时日本军舰不但不施以援手,反而向已失去抵抗能力的落水者射击,完全违背了1864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适用于海战的法律精神,是公然蔑视和违反国际法的暴行。搭乘“高升”轮的德国退役军官汉纳根事后回忆:“我看见一只日本小船,满载武装士兵,我以为他们是要来拯救我们的,但悲伤得很,我是想错了,他们向垂沉的人们开火。”被营救的“高升”轮大副同样提到:“我被救上小船后,船上的日军向海面上的中国人乘坐的小船打过两次排射。对此,日本军官解释说,他奉命要击沉那些小船。”1895年2月,在威海防御战中,北洋海军鱼雷艇队从威海港北口突围而出,沿着海岸线向西航行,其中一艇触礁搁浅,艇上7人全部登岸,但在陆上遭日军拦截。在盘查未果,挥手放行的情况下,日军士兵从背后开枪,将7人全部射杀。
另一方面,日军虐待战俘。在丰岛海战中,北洋水师所属“操江”号被日军追击途中搁浅,船上83人被日军俘获,几天后由日本“八重山”舰押送至佐世保军港。据同时被俘的丹麦人弥伦斯回忆说:“午后2点钟,上岸之时备受凌辱, 船近码头即放汽钟摇铃,吹号筒,使该处居民尽来观看。其监即在码头相近地方,将所拘之人分作二排并行,使之游行各街,游毕方收入监,以示凌辱。”在作战过程中,日军宁肯就地消灭俘虏,以免增加安置的麻烦和负担。据目击者称:“日威海南岸炮台之战,清军战败溃逃,有10余人被日兵捉住,被一个不留地全部杀掉。”
在整个甲午战争的过程中,日本军队不仅在海战中违反战争法规,在陆上战争中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更是罄竹难书。对于日军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行为,日本军事当局乃至日本政府一清二楚,但他们一方面尽力封锁消息,使之不致造成舆论影响,一方面大作表面文章,进行掩饰和正面宣传,以给西方国家造成一种印象,似乎日本军队在战争中是完全遵守国际公法的。日本的这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做法,确曾奏效一时,蒙蔽了不少西方人士和记者,但纸里究竟包不住火,铁证如山的“旅顺大屠杀”剥掉了日本的“文明人皮”,使日本军队粗暴践踏国际法的行为在世人面前暴露得一览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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