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军申诉网址最高法院不给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申诉指南(上)
作者:史西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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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申诉指南(上)&
&&& 、申诉案件是所有案件中最棘手最难办的,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或申诉的案件尤其如此。由于见到许多申请人或申诉人因不懂得办事程序而失望而归,故本人将自己的从业经验作一简要总结,希望给还在申请或申诉路途上的朋友,特别是北京外地的朋友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 要想申请,第一步是向法院递交材料,在这一步上就有许多朋友(包括律师)都吃过不少苦头。本文只简要介绍到递交材料这一步,其后的审判程序暂时不作介绍。因为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更深入的交流请直接联系作者。&
&&& 本文主要从申请或申诉中常见的八个问题入手,予以简单的概述,这八个问题是:&
&&&& &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申请或申诉、接待全国群众来访的办公地点在哪里?&
&&&&& 二、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的工作时间是什么?&
&&&&& 三、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应当准备哪些材料及对材料的规范要求?&
&&&& &四、申请书应当怎么写?&
&&&&& 五、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之后的基本办事程序是什么?&
&&& & 六、为什么申请的材料被拒收?&
&&&& &七、当事人是否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
&&&&& 八、申请时应当具备的心态是什么?&
&&& 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申请或申诉、接待全国群众来访的办公地点在哪里?&
&&& 当事人及其律师欲申请或申诉,应该去哪个地方、找哪个立案庭?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分设两个庭后,它们职能如何划分?有些外地的公司或个人来北京后,两眼一抹黑,甚至有些外地律师同行来京,一时也找不到具体的地点和部门。为了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同行办理申诉案件,我根据自己几年来的经验做如下介绍:&
&&& 2008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原立案庭的民事申请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加,立案庭办案压力明显增大。为了消解立案办案压力增大的压力,原立案庭分为立案一庭、立案二庭。200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的正式成立。&
&&& (一)最高法院立案庭未分立前的工作内容&
&&& 在未分立案一庭和立案二庭之前,最高法院立案庭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对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和案件进行受理审查;&
&&& (2)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涉诉信访案件进行接待、受理;&
&&& (3)对管辖权争议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 (4)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实施流程管理;&
&&& (5)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受理、审判管理、立案调解及其他立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等。&
&&& (二)最高法院立案一庭的分工内容、地理位置和交通路线&
&&& 1、最高法院立案一庭的分工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分立后,立案一庭承继了除对民事申请案件审查以外的其他原有职能。办理以下事项,应该找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 (1)对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诉案件进行受理审查;&
&&& (2)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涉诉信访案件进行接待、受理;&
&&& (3)对管辖权争议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 (4)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实施流程管理;&
&&& (5)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受理、审判管理、立案调解及其他立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等。&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有一个案件流程管理计算机系统,这是一个由计算机控制的管理全院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办案流程的网络系统。此外,通过这个系统还能查到案件更多信息,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 2、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的地理位置和交通路线&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红寺村,挂牌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和申诉立案大厅”,这里是立案一庭的新办公驻地。&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的新办公驻地的一层接待大厅一字排开的12个窗口,分别按中、高级法院级别和案件类型进行了划分,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赔偿案件的登记。二层、三层的70多间接访室用于当事人与立案庭或相关业务庭室的法官进行接谈。&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的交通路线:&
&&& (1)自驾车路线:驾车到达南四湖肖村桥,在肖村桥下面往北拐,继续往北行驶约500米即可。&
&&& (2)坐地铁5号线到“宋家庄”站下车,出地铁后坐出租车(车费约15元)。&
&&& (3)坐公交车。该地的公交车包括:524路公交车、71路公交车、996路公交车。&
&&& (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分工内容、地理位置和交通路线&
&&& 1、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分工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主要对案件进行审查、立案。&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符合法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条件的民事申请案件进行审查,具备法定情形的,裁定提审后移送相关审判庭进行,或者指令下级法院。&
&&& 2、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地理位置和交通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位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部。&
但是要提醒各地拟申请的公司和个人注意,递交申请并不是到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部递交,而是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红寺村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和申诉立案大厅”递交,这里有专门负责接收材料的窗口。&
&&&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交通路线:&
&&& (1)自驾车路线:驾车到达南四湖肖村桥,在肖村桥下面往北拐,继续往北行驶约500米即可。&
&&& (2)坐地铁5号线到“宋家庄”站下车,出地铁后坐出租车(车费约15元)。&
&&& (3)坐公交车。该地的公交车包括:524路公交车、71路公交车、996路公交车。&
&&& 二、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的工作时间是什么?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的接待时间为每周一、二、四、五的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周三、六、日不接待。&
&&&&&&当事人填写的表格已分为红、黄、蓝三种颜色,以区别初访和再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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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A座510&&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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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
为便利当事人申诉信访,现将如何使用网上申诉信访系统介绍如下:
一、当事人对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不服,已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且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书面复查(审查)或再审结论的案件,如仍不服,可以通过互联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对于请求督促执行法院尽快执行的、请求纠正执行行为的申诉信访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适用前款规定。
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过的上述案件,不能再通过互联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但各方均需提供能证实其身份关系和委托关系成立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委托书等材料。申诉人系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能证实其主体身份的材料。
前款中的法定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代为申诉的,可到原一审法院申请网上视频接访,或者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窗口申诉。
三、申诉人申诉时应将前条能证实其身份关系和委托关系成立的材料、申诉状、原审判决(裁定、决定)和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不予重新审判或审查通知)或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证据材料等的电子文档,通过互联网上传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平台。
四、申诉人应按申诉信访平台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并确保所填信息与上传材料真实、有效。
五、为使你反映的问题尽快得到处理,请注意下列可能不被系统接受的情形:
⑴不按系统提示操作,或未按系统提示进行补正;
⑵申诉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审查)或再审处理;
⑶反映的情况属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⑷反映的情况不属法院管辖范围。
六、当事人打开《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进行用户注册操作:点击用户登陆界面的【注册】按钮,如下图所示:
或者点击页面申诉界面的【我要注册】按钮,如下图所示:
认真阅读《注册须知》后点击【下一步】按钮,在系统弹出页面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用户注册操作。注册用户时需注意按照系统提示认真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填写完毕之后点击保存,通过所填的Email地址登录邮箱,将发送过来的激活地址复制到计算机浏览器(例如IE)的地址栏中进行激活后方可使用所注册的账号,如下图所示:
七、当事人登录成功之后,可点击用户登陆界面的【信息管理】按钮,进行申诉,如下图所示:
或者直接进入申诉界面, 选择需要申诉的案件类型(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进行网上申诉,如下图所示:
网上申诉方式分为“为本人申诉”和“为他人申诉”两种方式,如下图所示:
当前用户在页面选择的申诉方式不同,在对应页面填写的资料也有所区别。当前用户选择“为本人申诉”,页面自动跳转本人申诉页面,当用户选择为“为他人申诉”时,页面自动跳转当他人申诉页面。当前用户根据页面提示依次填写相关信息,且填写内容需真实、有效,如下图所示,以“为本人申诉”为例:
当检查无误之后点击【保存】按钮,通过保存检测的页面自动填出材料上传界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材料上传】按钮,进行相关材料的上传操作;也可以点击页面的【申诉列表】,在此列表中找到对应的申诉案件信息,如下图所示:
点击对应申诉案件信息的【材料上传】按钮,进行材料上传,材料上传界面有左边目录树中红色字样为必传材料目录,其他为选传材料目录,如下图所示:
如果当前用户没有按系统要求,正确完整添加材料,提交审查时页面会有提示,提交会失败,如下图所示:
当用户选择红色必填目录进行上传时,例如点击"申诉状或情况反映材料",然后点击【上传文件】按钮,在页面上即可对"申诉状或情况反映材料"进行材料上传,如下图所示:
点击【选择文件】按钮,将本地电脑需要上传的材料进行上传,如下图所示:
当本地材料上传到对应目录下之后,当前用户还可以进行文件的预览和删除等操作,如下图所示:
点击【材料预览】按钮,可预览上传文件,如下图所示:
如果发现材料错误或者需要更换,可点击【删除】按钮进行删除后重新上传,如下图所示:
材料上传完之后,可以直接点击上传页面的【提交】按钮,将信息提交审查,如下图所示:
也可以回到页面的【申诉列表】,点击【提交】按钮,如下图所示:
当提交成功后,【申诉列表】的状态改变,从"未提交"变成"审查中",至此网上申诉信访操作告一段落。如下图所示:
等相关法院处理完申诉信访之后,当事人可再次登录,【申诉列表】的状态改变,从"审查中"变成"已反馈",同时页面出现【查看反馈】按钮,如下图所示:
点击【查看反馈】按钮,可查看相关回复信息,如下图所示:
八、申诉信访内容涉及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或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可直接通过点击本系统首页的相关界面进行链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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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00:50:00
 &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李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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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找法网 () 版权所有最高法院不再受理对高院驳回再审裁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最高法院不再受理对高院驳回再审裁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受理当事人申请的三个月内做出决定。这意味着对再审裁定不服从以前的只能申诉,变为可以申请抗诉,而且申请最高检察院抗诉变为一项诉讼程序,要知道申诉也只是一项宪法权利。这样中国的民事诉讼就从原来的一审、二审、再审的“准三审”,变为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抗诉的“准四审”程序。
但据本律师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基本上是空白,在最高检的网站上连民事抗诉的版块都没有,相关的工作如何开展让我们拭目以待。
对本律师而言,相关的法律文书写作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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