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协议书生效父母不能代为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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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句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经过多方调解,杭州飚车案的受害者父母接受民事赔偿损失113万元,赔偿数额之巨大是我国赔偿史上空前未有的。B.随着“受控撞月”的准确实施,在嫦娥一号卫星经历了长达494天的飞行后,中国探月一期工程于北京时间3月1日圆满完成。C.好评如潮的《我的团长我的团》以中国远征军赴缅甸作战为背景,讲述了一段鲜为人知的故事,其反映的生活画面十分广阔和丰富。D.黄河三角洲属温带季风型大陆气候,自北向南有小清河、黄河等几大水系,形成土地肥沃、水源丰沛、日照充足,经济比较发达。
题型:单选题难度:中档来源:期末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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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下列各句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A.经过多方调解,杭州飚车案的受..”主要考查你对&&病句辨析&&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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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病句:在不改变原句所表达的意思的前提下,修改有明显语病的词句,使语句通顺、正确,更加完善。
一、语法病句的辨析、修改:语法病句是指不合语法规则的句子。 1、词类误用:即把这一类词误作另一类使用。例如:我一直思想着那件事。 (“思想”是名词,不能带宾语。这里是把它作动词使用了,应改为“思考”。) 2、句子成分残缺:句子缺少了应该具备的成分,影响了意思的表达,就成了一种结构不完整的病句。常见的成分残缺通常有主语残缺、定语中心语中心语残缺等。 例:半夜里在旷野中听到了那种咯咯咯的声音,使我毛骨悚然。 解析:前半句省主语,后半句不能再省主语。如用“声音”做主语,可将“了”改为“的”,如用“我”做主语,可删去“使”。 3、句子成分搭配不当:主语和谓语的搭配,要注意谓语能不能正确的陈述主语;动词和宾语的搭配,要注意动词表示的动作行为能否支配宾语表示的事物;修饰语和中心语搭配,要注意对中心语的修饰是否合适。 例:挖土方开始了,我们的任务和工期都十分沉重和紧张。 解析:这个句子主语的中心语是并列词组“任务和工期”,它和谓语中心语“沉重和紧张”搭配不当。应当分开说:“任务艰巨,工期紧张”。 4、语序不合理:汉语的各种句子成分的排列次序是比较固定的,如主语在谓语前头,宾语、补语在动词、形容词后头,定语、状语在中心语前头,几个递加的定语、状语也有一定的排列顺序。 例:电视台频繁地在观众等待下一个节目的时候播送广告,使观众很有意见。 解析:这个句子有一个比较复杂的状语,其中的“频繁”应放在动词“播送”前面。 5、句式杂糅:不同的句式可以表达相同的意思,但每次表达只能使用一种句式。把两种说法,两种句式杂糅在一起,往往会造成结构上的混乱。 例:明天,由两车鬼子荷枪实弹押送下的车队要经过一条山沟,这可是伏击的好机会。 解析:这个句子把两个介宾词组杂糅在了一起,句子的结构混乱。可以改为:明天,在两车鬼子荷枪实弹押送下的车队要经过一条山沟,这可是伏击的好机会。或者:明天,由两车鬼子荷枪实弹押送的车队要经过一条山沟,这可是伏击的好机会。 6、前后表达不一致:在表达上不合情理,前后矛盾或前后不一致,也容易造成病句,前后矛盾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用词前后矛盾,同一句内使用了两个含义相反的词语。另一种是前后情况的表达,互相矛盾。 7、关联词语使用不当。应该成对使用的关联词语缺少呼应,或者误用关联词语,都会造成句子表意不明。例如:在新长征的路上,我们即使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仅仅是第一步。 (“取得了一些成绩”是已经证实了的事实,不应该用“即使”,改为“虽然”。) 8、指代不明:代词起指代作用的时候,被指代的词交代不明白,或者有不止一个,那么代词指代的对象就会不明确。例如: 《骆驼祥子》是现代文学史上的重要作品,表现了他十分熟悉下层人民的生活,能熟练地使用地道的北京话进行写作的特点。 (第二个分句中的“他”指代的是《骆驼祥子》的作者,但是在前一个分句没有“他”,因此“他”的指代对象不明确。) 二、逻辑病句的辨析、修改:逻辑病句是指句中有不合常规和情理的毛病。
1、概念错误:概念错误主要包括概念不明确、不一致、不恰当、并列概念不同属。例如:他们用这种半导体制成的光导电视摄像管,这种摄像管为普通电视摄像管1/10,而灵敏度高10倍。  (“1/10”本身是明确的,用在这里不明确。是什么的1/10?“重量”还是“体积”?) 2、判断错误:主要包括一个句子表达了不止一个判断,肯定、否定不明确,前后不一致等。例如: 为了写好这本书,他收集了大量的学生的材料,分析、整理材料常到深夜。  (“他收集了大量的学生的材料”有歧义,表达了两个判断:一为“大量学生的”,二为“大量的材料”)。 常见的辨析病句常方法有:
(1)梳理枝干法。即用语法分析的方法,依次检句子的主干和修饰部分。(2)语感审读法。调动语感,看句子是否合于语言习惯。可与语法分析配合使用。(3)造句类比法。对语感判断或语法分析仍吃不准的句子,可仿原句的结构造一个日常用的句子,比较得出结论。(4)逻辑分析法。主要从概念、判断、推理等方面考虑句子是否得当,句间关系、前后顺序等是否合理。“病句”,是指因为不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则、不合逻辑事理。修辞不当而造成的“不通顺的语句”。不通顺的语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结构不当,二是表达不当。
基本步骤:
①在复习时,首先要参照《考试说明》中对病句的六种考查类别,并结合具体例句,加深对各种病句特征的了解。②语法分析。把握语句的各个成分,注意各成分的搭配与照应;删除多余成分,补足缺少成分。③语意分析。这主要是结合语段的整体意思,理清语段中各层次之间的关联,注意关联词语的使用是否恰当。④逻辑分析。综上所述,修改病句可以概括为五字诀:增(成分残缺的)删(多余的)换(用词不妥当的)简(修改应简要)调(不搭配、不照应的)修改病句:
一、修改病句的基本原则:
①不能改变原句的基本意思和内容,不能重起炉灶另写。②改动尽可能少。③要注意试题的修改要求,忌盲目修改。④修改后的文字只要符合语法等基本规则即可。而不需要润色,以使其“更好”。
二、修改病句的基本方法:
(一)病句的常见情况:1、语序不当(1)我国棉花的生产,现在已经自给有余。(定语和中心语的位置颠倒,应改为“生产的棉花”)(2)在休息室里许多老师昨天都同他热情的交谈。(多层状语语序不当,表对象的介宾短语一般紧挨中心语,应改为“热情的同他交谈”)(3)文件对经济领域中的一些问题,从理论上和政策上作了详细的规定和深刻的说明。(词语的前后顺序排列不当,“深刻说明”应照应“理论”,“详细的规定”应照应“政策”。)
2、搭配不当(1)春风一阵阵吹来,树枝摇曳着,月光、树影一齐晃动起来,发出沙沙的声响。(主谓搭配不当,“月光”不会发出声响。)(2)她拍摄完这部影片,就宣布正式退出演员生涯。(动宾搭配不当,“生涯”不能“退出”)(3)这是一次竞争激烈的考试,非用十分的努力才能战胜其它竞争者。(关联词搭配不当,“非”与“才能”不能配合使用。)
3、成分残缺或赘余(1)鲁迅先生在斗争中创造了杂文,成了文学艺术中的奇葩。(缺主语,将“创造了”改为“创造的”)(2)他就主动参与社会灾害性事故处理,化解风险,安定社会生活的责任。(缺谓语,在“参与”前加上“承担”)(3)只要有勤奋、肯吃苦,什么样的难题都难不倒你。(缺宾语,在“肯吃苦”后加上“的决心”)(4)其余这是过虑的想法。(多余,“虑”就是想,可删去“的想法”)
4、结构混乱(1)止咳祛痰片,它里面的主要成分是远志、桔梗、贝母、氯化铵等配制而成的。(应该是“主要成分是……”或“是由……配制而成”,两种格式或选用一个)(2)你可知道,要出版一本译作是要经过多少人的努力以后,才能与读者见面的。(把“要出版……的努力”和“一本译作……见面的”两句话揉在一块儿说了,只能选一句说)
5、表意不明(1)局长、副局长和其它局领导出席了这次表彰会。(其它局领导是本局领导还是别局的领导,不明确)(2)巴勒斯坦游击队对以色列的进攻是早有准备的。(是“巴勒斯坦游击队进攻以色列”,还是“以色列进攻巴勒斯坦游击队”,不清楚)
6、不合逻辑他是多少个死难者中幸免的一个。(既然是“幸免”,就是没有死,怎么能说“死难者”中的“一个”呢?)
(二)答题指要:
辨析病句做题思路通常是:疏理出句子的主干和枝叶,看成分是否残缺或者赘余,看句子的主要成分即主、谓、宾之间,句子的枝叶即定、状、补与中心语之间是否搭配→→心里默读,看是否有不同的句式混用,语序是否恰当→→综合思考,是否符合逻辑思维,表意是否明确,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即所谓的标志性病句:
(1)句子中出现了并列短语时句子中出现了并列短语时,一般情况下要条件反射似的考虑是否要考查三种情况。第一种可能性:考查并列成分的包含问题。如“我上街买了些蔬菜、花菜和小白菜”,“蔬菜”和“花菜、小白菜”之间有包含关系,不能并列。第二种可能性:考查各并列成分的语序问题。这是一个常考的问题,如“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经历童年、中年、少年、青年和老年几个阶段”,那“中年”就只能放在“青年”之后。第三种可能性:考查并列短语前后搭配的当否问题。这是高考中关于并列短语考法中的最重要的一种考法。
(2)句子中出现正反两方面的词语时句中有“是否”、“能否”、“优劣”、“好坏”、“成败”等肯定与否定、正面与反面相叠的词时,可能要考正反两方面的前后呼应的当否问题。句子中的正反两方面的词语一般要讲求呼应,否则将视为病句。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呼应有明呼应和暗呼应之分。明呼应就是指前后都出现正反两方面的词语,暗呼应就是后面不出现正反方面的词语,但是能从语意上体会出正反两方面的含意。
(3)谓语是“是”、“成为”时如果句子的谓语是“是”、“成为”时,要考虑主语和宾语意义上是否一致。一般的规律是:主语和宾语应该都表示同一事物或同类事物,或都表示某行为活动。
(4)句子的开头出现了介词时如果句首出现介词,可能要考主语残缺的问题,可能因此而全句无主语而成病句。这种句子一般有两种修改方法。一是去掉介词,让本该做主语的成分作主语。二是保留介词,在后面的句子中去掉某一个词,从而另外找一个适合作主语的词来作主语。
(5)句子有多层定语和多层状语时如果句子中有多层定语和多层状语时,就要条件反射似的考虑两种情况。一是语序是否不当。二是是否产生歧义。
(6)句中出现“与”、“和”、“对”、“对于”时如果句中出现:“与”、“和”、“对”、“对于”时,要考虑主客位置是否倒置。
(7)句子中出现多个否定词时如果句子中出现两个以上的否定,我们要条件反射似的想到可能要考查多重否定的当否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一个问题,“否定”不仅包括否定副词不、非等,还包括两类比较特殊的形式:一是反问句。二是表示否定意义的动词、名词、形容词等,如:禁止、忘(记)终止、否认、否定、推翻、排除、免去、取消、禁令、忽视、忌、忌讳、放弃、难以、拒绝、避免、预防、仿造等。另外类似“无时无刻”“不明不白”等格式的词表达一重否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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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52225545286854214947307056231537父母有权利放弃子女对他们的赡养义务吗_百度知道
父母有权利放弃子女对他们的赡养义务吗
子女得赡养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所以对于父母来说可以选择接受该义务,同样也可以选择拒绝接受,只是不存在放弃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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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义务,父母怎么能放弃这个问题比较奇怪,父母只能放弃自己要求赡养的权利,一个人能放弃的只有自己的权利
如果父母要求不用子女养'有协议,以后能反悔吗
1、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孩子生父放弃被赡养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即使作出这样的承诺,如果一旦在年老的时候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要求孩子承担赡养义务。
除非法院判决不用赡养
按你这样说法院也不会这样判的啊
法院判的一般是,父母有过错,比如没有养孩子小,小的自然不养老
父母要和我断绝来往,主要是把钱都给我弟,并且承诺以后不用养活
那就和你弟签协议哇,由于他继承所有钱,父母所有赡养义务及花费他承担,
这个是可以的
经过法律认可是吗
去公证处就行了
不公证的情况下起法律规定吗
理论上讲是生效的,公证了就板上钉钉了
不过和家人还是不要搞成这样比较好
估计你们现在在气头上,还是平静一下吧
问这些问题其实很丢人的,但是情非得已啊
公证大概多少钱
200块钱吧,好像是
没有,父母有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前承担其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用等等。对于成年但是不能够独立的子女,仍然要根据需要承担必要的抚养义务
怎么了你遇到什么困难了吗?可以和我聊聊
父母要和我断绝来往,主要是把钱都给我弟,并且承诺以后不用养活
你可以去当地的法院通过民事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此事,你的父母(监护人)是绝对有权利抚养你,承担你的一些必须费用的,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在不行就申请民事诉讼,这是你的合法权益,当地应该有一些法律团体吧?可以请求他们的帮助。
权利在不危害他人情况下可以自由处分,不过怎么会有这样的子女呢?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如果解除了子女和父母的关系 可以的
赡养义务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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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而可判处死缓-王成律师-法邦网
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而可判处死缓时间: 23:59:19&&&&文章分类:法院会议纪要
蔡超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1辑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7)陕刑一终字第127号&
【审理日期】
  问题提示: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能否因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而判处死缓?
  【要点提示】
  被告人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被告人在二审过程中真诚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由此获取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审可以改判死缓。
  【案例索引】
  一审: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中刑初字第45号(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一终字第127号(日)
  【案情】
  原公诉机关: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晶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超。
  2006年3月,上诉人蔡超与被害人陈晶晶一同应聘到安康电信分公司江南营业部大众客户服务中心工作,后二人相识并恋爱。在恋爱当中,陈晶晶因蔡超个性强、脾气大而提出同其终止恋爱关系。同年5月14日晚11时许,蔡超酒后找到陈晶晶家吵闹,要求与陈晶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并扬言陈晶晶若不从就杀害其全家。后蔡超之友钱广、李鹏接蔡超电话赶至陈家,至次日凌晨1时许将蔡超劝离。5月15日上午8时许,蔡超在家睡醒后又给陈晶晶打电话,要求保持恋爱关系,陈晶晶予以拒绝,并以上班工作忙为由将电话挂断,蔡超十分生气,遂决定实施报复。当即乘车前往汉滨区大桥路侧秦巴市场,购得匕首、菜刀、榔头、绳子、透明胶带等物装入随身携带的旅行包内,又于上午10时许乘车来到陈晶晶工作的营业大厅,借口有话要相谈诱骗、拉扯陈晶晶离开工作区,并乘车带往家中。进门后,蔡超将陈晶晶拉至自己卧室,搜去手机等物。陈晶晶见状拨打固定电话欲求救,蔡超上前将电话线拔掉,反锁家门及自己卧室房门,拉上客厅、卧室窗帘,强行将陈晶晶的衣服撕光,又从包内倒出购得的作案工具,用绳子将其身体从双手至双脚反绑,又往其口中塞入袜子,并贴上透明胶带将口部封堵。接着,蔡超拿起匕首在陈晶晶乳房及双乳头、胸部、胳膊、大腿等部位刺扎、割划,后又在伤口弹撤烟灰,用烟头烧烫乳头及身体其他部位。之后,蔡超又持榔头砸击其左足等处,用缸子盛得热水在陈晶晶腿部、腹部、胸部淋烫,还两次将热水往其阴部灌烫,看到陈晶晶痛苦不堪,蔡放声大笑。之后,蔡对陈晶晶声称不玩了,该上正路了,在向朋友钱广打电话告别后,持匕首向陈晶晶胸、腹部连刺三刀,后持匕首向自己胸部、腹部连刺两刀。后蔡超给钱广打电话,叫朋友们去家里救自己,钱广又打电话对蔡超的朋友李鹏说蔡超可能在自己家里出事了,让李鹏赶快给蔡超的父母打电话回家,李鹏即电话转告了蔡超之父蔡益平。蔡超父母赶回家后,看到陈晶晶和蔡超倒在血泊中,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晶晶、蔡超先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陈晶晶腹部损伤致肝、脾、胰破裂构成重伤;腹部损伤致胃破裂、穿孔构成重伤;胸部损伤致急性脓胸构成重伤。陈晶晶的胸腹腔贯通伤所致多器官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蔡超胸、腹部损伤属重伤。
  二审另查明:上诉人蔡超的行为给被害人陈晶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其中,医疗费元;交通费1980元。
  【审判】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超与他人谈恋爱遭拒绝后,采取报复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且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蔡超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晶晶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鉴于蔡超无赔偿能力,可免于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蔡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除被告人蔡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晶晶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人蔡超以原判定罪不准、其有悔罪表现、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晶晶以原判免除被告人蔡超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父母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由蔡超的父母代为赔偿陈晶晶经济损失12万元,陈晶晶对蔡超的故意杀人行为表示一定谅解。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上诉人蔡超因被害人陈晶晶提出与其解除恋爱关系而报复行凶,持刀在陈晶晶身体要害部位捅刺数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于惩处。案发当日上午,蔡超打电话要求与陈晶晶继续恋爱遭到陈再次拒绝后,即购买了作案工具,在将正在上班的陈晶晶诱骗、拉扯至其家中后,先是对陈长时间肆意摧残、折磨、凌辱,继而持匕首在陈胸、腹部连刺三刀企图将陈杀害,终因医院及时全力抢救,使陈晶晶死里逃生,却仍造成陈身体三处重伤及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显系直接故意杀人。故被告人蔡超关于原判定罪不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被告人蔡超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且其当时亦无力继续实施杀人行为,陈晶晶经抢救脱险,属于其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杀死陈晶晶的犯罪未得逞,不属于犯罪中止。蔡超出于报复的动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判刑罚并无不当。鉴于蔡超在二审期间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亲属在案发后能及时将被害人陈晶晶送往医院抢救,并在二审期间能尽力代为赔偿陈晶晶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陈晶晶对蔡超犯罪行为一定程度的谅解,应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蔡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3.被告人蔡超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陈晶晶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陈晶晶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当中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材料打印费、伤残鉴定费赔偿请求,依据其举证并经质证后确认的相关票据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赔偿请求,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计算予以支持;对于后续治疗费的赔偿请求,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父母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第一、二项,即被告人蔡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除被告人蔡超赔偿被害人陈晶晶各项经济损失。
  二、上诉人蔡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
  本案是在肯定一审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的情况下作了改判,从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通常情况下,在刑事审判中考虑量刑的诸因素均属已经发生、不可更改的事实,但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在不同的审级中则可能有所改变,并足以影响到刑罚的裁量。本案的改判就属于这种一审判决无误。二审考虑其发生改变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予以改判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一审基于蔡超出于报复的动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确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未根据其未遂情节适用从轻处罚而将其判处死刑。二审法院鉴于蔡超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身上的两处刀伤系本人自杀所刺,不再推卸是陈晶晶所致,较为深刻地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愿通过亲属尽力赔偿陈晶晶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在案发后能积极将被害人陈晶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并在二审期间能尽力代为赔偿陈晶晶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陈晶晶对蔡超犯罪行为的谅解,故对蔡超作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终审判决。在本案的审理中,二审法院着眼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大局,立足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少杀、慎杀”,充分体现了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何种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一向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的认为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属于应考虑的情况,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仅有部分赔偿能力的就可以判处免于赔偿或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有的则主张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不应纳入应予考虑的情况,只能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前一种做法有助于缓解因生效判决难以落实所形成的执行困局,后一种做法则着眼于附带民事原告应然权利的确认。显然,从法律的逻辑看,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确实难以反过来成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获得被告人民事赔偿的权利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至于这种权利能否真正实现与权利的主张毕竟是不同范畴的问题,何况随着未来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逐步确立,被告人权利的实现也可能进一步得到保障。因此,虽然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在二审中得到了调解解决,但二审法院还是在判决中肯定了被告人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案另一个值得称道的亮点是二审法院通过晓以利害、细致入微的思想工作,最后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蔡超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陈晶晶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其中仅医疗费就有21万余元,而且陈晶晶还需继续治疗,这是本案二审当中需要切实解决的现实问题。一审鉴于蔡超无赔偿能力,免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晶晶的各项经济损失。如果二审只是简单地一判了之,那么该案就难以做到案结事了,难以体现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为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就贯穿于本案二审的庭前、庭审及庭后工作当中。由于蔡超没有个人财产可供赔偿,其父母基于蔡超的杀人犯罪未致陈晶晶死亡结果发生,蔡超系犯罪未遂,不应被判处死刑的思想认识,从一开始就不积极代为赔偿陈晶晶的经济损失,只是一味强调蔡超罪不该死,强调其经济如何困难,情绪上同法院极为对立。针对蔡超亲属的这种认识和态度,二审法院一方面对蔡超的杀人犯罪行为审查后做了具体认定,凸显蔡超犯罪手段的特别残忍性和犯罪情节的极为恶劣性,又对蔡超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情况予以查明,另一方面通过辩护人对其讲本案民事赔偿与案件量刑的利害关系,促使其认识到蔡超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适用死刑的正当性,打消其错误的思想认识。通过多次、反复的思想工作,蔡超父母的认识发生了转变,表示愿意尽其最大努力代为赔偿陈晶晶的经济损失。同时,主审人抓住蔡超父母态度转变的契机,又通过诉讼代理人去做被害人一方的民事赔偿调解工作,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使得双方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将《刑法》第三十六条中“根据情况”界定为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并在民事调解中接受了被告人的父母为其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视同为被告人的赔偿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拟定中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相吻合,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
  (一审合议庭成员:蔺天民 陈 平 海明浴 
&&&&&&&&&& 二审合议庭成员:广文革 张 玮 马党库
&&&  编写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文革 责任编辑:刘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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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山东 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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