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遗产分配生前已经卖给儿子的房产是否视为遗产

如果老人生前已经将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老人死后其他子女还有权要求分房_百度知道
如果老人生前已经将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老人死后其他子女还有权要求分房
通常没有权利1.老人在世时对其名下房产的处分是其基本权利,不受他人干涉!2.遗产没有共有的说法。除非房屋首次登记在老人名下时,子女父母都在世,而房产过户行为在老夫妻其中一人已过世之后的。那么可以起诉,认定房产为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其中一人单方面指定给子女的,只能处分其个人份额,对剩余份额其他子女可以提出异议。也就是说,假设有子女N人,父母其中一人去世后(假设父母的父母此前已经死亡),那么另一方有1/2+1/2(N+1)份额,每个子女有1/2(N+1)的份额,其指定某个子女得其房子的赠与行为有效。但其他子女可以主张自己1/2(N+1)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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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基本上只能得到一点点的补偿
因为毕竟房子也过户了
且是老人在的时候
其他的如果要打官司
就得看你们手上的证据了。。。。。
没有的啊。这是老人的个人意愿。如果老人生前,其他子女都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可能会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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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因女儿拒付医疗费将房产改赠现任妻子遗嘱房产遗产
导读: 邱爷爷先后留下两份遗嘱,提到同一套房子,但前一份遗嘱表明房子留给两个女儿,其他凭据皆无效;而后一份遗嘱又称房子留给现任妻子李婆婆,女儿不得继承。两份遗嘱完全不一样,哪一份有效?日前,忠县法院认为后一&&
  邱爷爷先后留下两份遗嘱,提到同一套房子,但前一份遗嘱表明房子留给两个女儿,其他凭据皆无效;而后一份遗嘱又称房子留给现任妻子李婆婆,女儿不得继承。  两份遗嘱完全不一样,哪一份有效?日前,忠县法院认为后一份遗嘱有效,并把房子判给了李婆婆。  第一份遗嘱:房屋赠给两女儿  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忠县的邱爷爷在2006年老伴去世后,轮流住进了两个女儿家里。由于他常常因生活小事与两个女儿发生争执,便从女儿家搬出,到外面租房。第二年,邱爷爷花4万多元买了房。  一晃三年过去了,独居的邱爷爷倍感孤独,便找来两女儿,商量自己找个老伴。两个女儿担心,父亲如果另娶妻子,到时候房子的继承会有麻烦。  为了消除两女儿的顾虑,邱爷爷立下第一份遗嘱:“自愿将其所有一套房屋,在其过世后赠送给两个女儿,若今后有什么其他凭据,皆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皆无效。”  邱爷爷在遗嘱上署名。  事情现转机:女儿不给医疗费  经人介绍,邱爷爷认识了李婆婆,两人搭帮过日子,也算其乐融融。2012年6月,两位老人登记结婚。  可好景不长,婚后不久邱爷爷被诊断患上肺癌。高昂的医疗费用使得邱爷爷耗尽所有积蓄,眼看今后治病的钱没有着落,他只得向两个女儿开口。  可两个女儿认为花钱看这病,等于填个无底洞,拒绝了。  邱爷爷一气之下,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她们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医疗费用。开庭当天,两个女儿按时到庭应诉。邱爷爷以为事情会出现转机,可是庭审中两个女儿一直数落邱爷爷这些年的不是,根本不愿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份遗嘱:房屋赠送给妻子  邱爷爷在第一次开庭后,病情加重回到病床上。想着两个女儿的行为颇感心寒,他决定另外立遗嘱。  他叫来妻子,邀请了医生、护士及病友当面做见证人,写下了第二份遗嘱:“鉴于我老弱多病,不可能长期维持下来,我的两个女儿从来不管我,我和李某某是合法夫妻。在我长期生病中,只有妻子李某某对我照顾,两个女儿也不来看望……我现在自愿将我的一套房屋以遗嘱形式送妻子李某某。我的两个女儿不得继承。”落款时间是日。  一个月以后,邱爷爷去世。他的两个女儿找到李婆婆,强行拿走了房产证等。  房产证被抢走后,李婆婆多次向两个继女儿索要,但她们坚决不同意交还给她。去年六月,李婆婆拿着邱爷爷的遗嘱,向忠县法院起诉,要求邱爷爷的女儿们还房产证等。法庭上,双方都拿出了邱爷爷写的遗嘱,都说自己的有效。  法院是这样判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邱爷爷给李婆婆的遗嘱是自书遗嘱形式,给两个女儿的是署名形式。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李婆婆手中的遗嘱是在后书写―――依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后一个为准。  日前忠县法院判决:邱爷爷的两个女儿把房屋凭证归还给李婆婆,邱爷爷留下的房屋由李婆婆继承。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赵方敏 通讯员 刘霞(原标题:一个说给女儿 一个说给老婆 到底哪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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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否能更改
作为遗产留给了小女儿,老人有八个子女.老人已经去世了,现在老人的儿子想要老人的住房,遗嘱已经公证了,现在老人的儿子起诉到法院了,问遗嘱能更改吗?老人的儿子能要回住房吗?
如果老人的儿子在老人立遗嘱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要求继承一部分 ,而不是房产的全部。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规定,法院会直接采纳为证据、并根据遗嘱来处分遗产的。
(2)如果房产是两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公证的遗嘱上却只有一个老人签名同意:这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房产的一半归小女儿、另一半由8个子女均等继承。
如果是两位老人都同意的:遗嘱有效、其他子女无权再要了。
(3)如果其他8个子女(注:不是只有儿子)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但遗嘱中却没有给其留下相应的财产(如果虽然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住房、
1、&遗嘱能更改吗?&:
(1)遗嘱是老人所写、用来处理老人的财产,只有立遗嘱人自己可以更改、其他人无权更改;现在老人已经去世:这遗嘱不能更改了。
(2)你的问题,应该通过确认这遗嘱是否有效、是全部有效还是部分有效来解决。
2、&老人的儿子能要回住房吗?&:如果遗嘱全部合法有效:儿子不能要回这房了。遗嘱如果是部分有效:老人的儿子可以要回一部分房产:但要回的这部分也不是只能老人的儿子,要由老人的8个子女(包括已经得到遗嘱中指定财产的小女儿)和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
3、遗嘱是否有效:
(1)已经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过相反证据证明这遗嘱不符合规定,法院会直接采纳为证据、并根据遗嘱来处分遗产的。
(2)如果房产是两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公证的遗嘱上却只有一个老人签名同意:这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房产的一半归小女儿、另一半由8个子女均等继承。
如果是两位老人都同意的:遗嘱有效、其他子女无权再要了。
(3)如果其他8个子女(注:不是只有儿子)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但遗嘱中却没有给其留下相应的财产(如果虽然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住房、却留下了其他财产的,遗嘱也有效),应在住房的价值中先留出相应有份额,剩下的再给小女儿。
4、总之:(1)遗嘱不能再改;(2)如果遗嘱有部分无效的情形:也只是可以拿回部分,但拿回的这部分也不是归&儿子&,而是要由老人的儿子、女儿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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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老人现在立什么遗嘱,都是越权的、无效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意义。
因为,房产已经过户到大儿子名下,依法就是他的合法财产,比尔无权涉足。 即便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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