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什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恐艾干预中心

字体选择:
文件编号:206433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 根据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其退还所得款项,并可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中介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照《》的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对中介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执业内容未予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对中介机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价格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委托人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可以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执业人员追偿。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四)项情形之一的,今后一律不得从事中介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除依照本办法处以罚款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将通报内容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吊销或者建议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执业资格;  (三)对适用本条第(二)项以外的其他执业人员,通知被处罚人所在中介机构不得继续聘用其执业。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理的执业人员,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不得重新聘用。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掌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在协会内及时通报行政机关的惩戒、处罚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三)对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而不予处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警告;逾期不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或监督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连续发生重大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宿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宿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cn 日07:55 扬子晚报
  日前,宿迁市出台《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办法》对中介机构设立所应具备的条件、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办法》中明确提出,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本部门
相关相近的业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徐明泽)(新华日报)
&【】【】【
】【】【】【】
新 闻 查 询
热 点 专 题
 电话:010-   欢迎批评指正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法规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工程、安全生产等评估机构;工程监理机构;、档案等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工程、出国留学等咨询机构;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会计、政府采购、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介服务业应纳入国民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服务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各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税务、人事、物价、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水利、质量技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介服务业的实际和特点,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七条中介机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营利中介活动。  、规定中介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  、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实行规模化经营。  第九条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行业外,允许各种成分进入中介服务领域。  第十条支持吸引境外资金、技术、人才,利用外资举办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经营范围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由中介机构按照章程或协议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的住所,应当是已取得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商办用房,或经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临时商办用房。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第十四条、规定对中介执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按照、行政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二)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并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三)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务及资料;  (四)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管理本机构的中介服务人员;  (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规定某项中介服务必须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必须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客、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聘用的执业人员,以及监督机关名称、地址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应以机构名义受理并承办中介业务,不得以执业人员个人名义承接中介业务。r>  第二十条中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签订中介服务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委托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应建立业务记录,建立业务台帐,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服务项目、委托人、标的额及收入、支出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刊播广告或发布信息,其内容应真实、合法,并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  (二)相关行业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三)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四)、、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  (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发布或提供虚假广告、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及其他文件;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法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七)、、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及时掌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并在协会内通报,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应将中介机构的执业环境、执业行为和信用状况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监督纠正;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最新已解决问题
按地域查找法规
按类别查找法规
全国专业律师列表
按地域找律师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规划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管理文件汇编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username} 欢迎回来|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北枕巍巍大别山,南襟万里长江水。&鄂东明珠&黄梅县就镶嵌在这块钟灵毓秀、物阜民丰的山水宝地之中。全县版图面积1701平方公里,总人口102万。现设黄梅、孔垅、小池、濯港、新开、蔡山、五祖、停前、下新、大河、分路、独山12个镇,杉木、柳林、苦竹、刘佐4个乡,共有479个行政村和38个社区。
区位独特的&ld…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梅县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黄梅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黄梅县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梅县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黄梅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选聘
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黄梅县中介
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政规〔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龙感湖保护区,小池滨江新区,黄梅经济开发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
《黄梅县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黄梅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黄梅县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梅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黄梅县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工程、安全、环保等评估评价机构;
(三)工程监理、检测、检验、勘察、设计、测绘、公证、认证、鉴定等鉴证机构;
(四)信用、信息、技术、工程造价等咨询机构;
(五)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
(六)税务、商标、会计、专利、拍卖、报关、记账、证照、广告、物流、档案、房地产、公共资源交易、出入境、旅行社、工商登记、政府采购、律师、仲裁、基层法律服务等代理服务机构;
(七)保险、证券、期货、理财、典当、担保等金融经纪机构;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依法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经营收费行为实施监管,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黄梅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设立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从县工商局、物价局、财政局、国税局各抽一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协调和全县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及业务监管;负责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对象投诉、举报的受理及调查处理;负责中介机构信息报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组织开展中介机构年度信誉评价工作;负责&黄梅中介网&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各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执业规范
第七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和其他责任。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按照本行业制定的自律规范、章程和惩戒规则等,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除即时办结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履行情况等。并依据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凭证、执业记录、账簿和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与其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帐、办公场所分开的&五分&要求。
第十三条&&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土地拍卖佣金除外),严格执行《黄梅县中介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必须依法依规在本地主动缴纳相关税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督促聘用的中介机构到本县税务部门开具税票,非本县税务部门开出的正规发票不得入账。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范围执业;
(四)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围标、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出卖、出租或出借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执业许可证等;
(六)采用贬损、诋毁同行或回扣、恶意低价收费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正规税务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实行设立登记制度。设立中介机构依法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中介机构依法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在取得执业许可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中介机构依法有后置审批条件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关执业许可方可营业。
中介机构依法无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取得相关审批或依法报备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实行信息报备制度。为了便于对在本县从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应加强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积极引导在本县从事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主动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进行信息报备,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构从业人员的情况表;
(四)机构自律管理制度;
(五)服务承诺制度;
(六)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对没有主动报备的中介机构原则上不作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候选机构。
第十八条&&实行联席检查制度。由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成立联合检查小组,每年对中介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由具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由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被相关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行信誉评价制度。由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组织协调,每年对在本县从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信誉评价,评议结果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并建立诚信档案。具体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对未主动到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报备的中介机构,将不予信誉评价。
第二十条&&实行信息公示制度。由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黄梅中介网&,将已经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信息报备的中介机构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业资质、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信誉等级等内容输入&黄梅中介网&向全社会公示,由委托人(《黄梅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单位&和服务项目除外﹚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对外地中介机构在本县从业经营情况,由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向该中介机构注册所在地监管机构反馈。
第二十一条&&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县管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服务统一管理制度。具体依照《黄梅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除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服务从其规定外,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在行政许可中设置前置条件等方式,指定当事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利用本部门控制的行政权力等垄断性资源违规设立排他性条件,破坏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含特殊事项省级及以上部门有规定,并经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备案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在中介机构规范管理中履责行为的监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本《管理办法》授权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或中介服务对象对中介行为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社会中介组织联合会或行业协会投诉;
(三)向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投诉,由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
(四)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
(五)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梅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
选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业务委托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管理暂行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2009〕76号)以及《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绩规定〔20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统一建立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管国有企业中介服务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单位&聘用中介机构必须从备选库中进行选聘(特殊情况确需在备选外选聘的必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县财政局会同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负责建立备选库,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
第六条&&首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已经在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实行信息报备且承诺严格遵守《黄梅县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在本县中介机构信誉评价中取得A级及以上信誉等级。
第七条&&在每次备选库建立或更新之前,县财政局应通过&黄梅中介网&和有关媒体发布征集公告,拟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县财政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中介服务机构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种类、资质、专业技术力量、数量应依据满足不同专业服务的需求而定。
第九条&&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的选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进库、综合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失去执业资格或自愿申请退出,造成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成员数量减少的,由县财政局根据相关业务工作需要,按照招投标方式进行增补。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成员名单及变化情况实行即时公布。
第三章&&选聘的程序
第十一条&&&单位&选聘中介机构的服务费在3万元以下的(含拍卖佣金在3万元以下的,以及涉及政府出让土地评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评估的不论服务费多少),单位在县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后(非政府性资金支出除外),从备选库中自主选择;服务费在3万元及以上的(含拍卖佣金在3万元及以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计划。&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政府采购计划(非政府性资金支出除外);
(二)抽取名单。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3个有效工作日之内采取电脑摇号或抽签方式在相应的备选库中,按以下规定抽取相应数量的中介服务候选机构,并函告申请单位:
1、除拍卖外抽取三家;
2、拍卖佣金在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抽取一家直接确定;拍卖佣金在10万元及以上的,抽取三家;
(三)确定机构。申请&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从三家候选机构中最终确定一家中介服务机构;
(四)签订协议。&单位&通知确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委托事项,并将委托协议报呈县财政局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按自主选择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两次选聘同一家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同一事项需要选聘多项中介服务,当相互利益存在冲突时,必须选聘实际不同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收取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拍卖佣金付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委托单位与中介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量、工作难易度和责任风险确定。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十四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备选库中直接指定中介机构的,必须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选定后,&单位&和中介机构必须及时鉴定合同接受委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弃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和监管部门的同意,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黄梅县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禁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转包、分包受托业务。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并签署业务约定书时,应当向委托单位提交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黄梅县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表》(见附表)。委托单位应当对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监督,据实填写《监督表》,并于中介机构现场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回执意见反馈给县财政局和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
第十八条&&&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实行回避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凡与受托业务单位存在可能影响公证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配合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帐簿、资料和情况,不得干涉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单位&收到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书后,应当对报告书进行认真审核,并将报告书中的主要内容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县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负责对中介机构委托流程、服务质量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记入诚信档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备选库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构处理。
(一)已不符合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违背诚信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出具虚假文件或报告的;
(五)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予委托方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廉洁执法纪律的;
(七)未经同意擅自放弃受托业务,转包或分包受托业务的;
(八)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正规税务发票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委托单位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专业报告存有异议的,县财政局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县级或以上行业协会进行检查,提出专业检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专业报告,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对违反工作要求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中相关条款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黄梅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黄梅县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及《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实行《服务价格监审证》管理的非企业法人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四条&&中介服务是指向委托人提供的公证性服务、代理性服务、信息及技术性服务。
公证性服务是指提供检验、鉴定、仲裁、公证、土地评估、房产评估、企业资信评估、物品价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认证等服务。
代理性服务是指提供律师、会计、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企业注册代理、税务代理、报关代理、广告代理、房屋交易和租赁代理、签证代理、收养代理等服务。
信息及技术性服务是指提供招标、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等服务。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采取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代理和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土地拍卖佣金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对评估、认证、报关代理、签证代理、收养服务、政府指定交易、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委托人材料、文件的工本费只能按成本费收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含县政府优化环境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按照湖北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定价管理目录执行。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应认真测算、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实施收费不得拒绝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第八条&&在同等条件的服务上,中介机构不得对不同的委托人和当事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质量规范的,不得全额收取相应的费用。
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服务实施收费。
第九条&&行业协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协调本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处理本行业的价格争议。但不得以协调为理由制定限制行业价格竞争的行业收费标准或办法,固定或操纵价格,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和中介机构的自主定价权利,也不得任意修改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或规定,限制行业竞争。
第十条&&行业协会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加强监管,对中介机构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应及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违法收费行为实施处罚时,应予配合。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的;
(四)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监审证》。
第十二条&&申领《服务价格监审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服务价格监审证申请表》;
(二)批准收费的有效文件;
(三)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属市场调节价的不办理《服务价格监审证》,但应标明为市场调节价;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申领《服务价格监审证》并亮证收费。
第十四条&&严禁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行政管理职能和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或借此强制摊派、考核、培训、评比并收费;
(二)与中介机构在工作上、人员使用上不按有关规定脱钩,或明脱暗不脱;或与中介机构相互依赖,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强制企业和个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从中牟利;
(三)凭借权力,在办理审批事项、申请证照或证照年审等公务活动中,利用或通过中介机构对企业或个人进行收费,或将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作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或额外附加义务;
(四)将应由企业或个人自愿接受的中介服务,与部门公务搭车捆绑,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强行收费。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设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订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违反本细则,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黄梅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篇:[ 10-09 ]
下一篇:[ 09-13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朋辈危机干预注意事项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