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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
皖府法〔2014〕2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日第141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的范围和对象
  1.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省政府法制办安排或承办的会议、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
  2.公务接待范围和对象包括:上级机关来我办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机构来我办考察学习的人员;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来我办办理公务的人员;办领导批准的其他公务接待。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3.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接待安排
  1.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我办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
  2.接待工作由秘书行政处负责安排。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对象,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3.公务接待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不张贴和悬挂标语横幅。
  4.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一般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5.接待安排应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公务活动内容、线路、场所、时间及参加人员。接待上级及外省法制机构人员来皖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交流,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6.接待工作实行业务对口接待和领导指定接待相结合。能够确定对口业务处室的,由对口业务处室会同秘书行政处负责接待;不能确定对口业务处室的,由秘书行政处负责接待,或由办分管领导指定的处室会同秘书行政处负责接待。
  7.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接待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据实报销。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接待标准
  1.公务接待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工作餐一般按每人每餐45元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应安排宴请的,一般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宴请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含酒水),单次接待不超过2000元。
  2.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原则上不安排招待、宴请。市、县(区)法制机构来人,一般只安排工作餐。
  3.公务接待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原则上饮用本省产酒水。酒水由秘书行政处统一购置、配用。工作日中午接待一律不安排酒水,其他有规定的除外。
  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厅局级及以上领导,有关办领导出席,视情可安排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陪同;接待厅局级以下人员,一般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陪同,重要场合可请办领导出席;工作餐接待由业务对口处室安排人员陪同。
  5.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6.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机构人员来我省学习考察,如果要求赴黄山、九华山、天柱山等风景区考察参观的,费用自理。
  7.公务接待中,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四、接待审批程序
  1.公务接待先由业务对口处室填写《公务接待呈批单》,经秘书行政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办领导审批,由秘书行政处在定点饭店安排接待。
  2.业务对口处室凭秘书行政处发给的《公务接待通知单》(加盖秘书行政处印章),到秘书行政处安排的定点饭店负责接待。
  3.公务接待后由承办处室凭《公务接待通知单》、原始菜单、定点饭店餐饮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外省来皖学习考察和市、县(区)法制机构人员来我办办理公务事项的,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还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4.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5.公务接待定点饭店一年一定,一般2&3家,报省财政厅、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非经分管财务办领导批准,不得在非定点酒店接待客人,否则不予报销。
  五、公务接待费用列支及监督管理
  1.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公务接待费一律在&招待费&项目中单独列支,不得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2.凡接待超标准、&三单&不齐全的,财务室一律不予报销。
  3.凡在定点饭店安排接待活动的,所有消费单据除具体经办人签字外,必须由我办与定点饭店商定的协议签单人签字方为有效。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接待管理办法》(皖府法〔2005〕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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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稿到:中共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党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精神的通知
机关党委&&来源:机关党委 &&时间: 09: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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