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17500册非法出版物,是否可刑事立案监督权?

各地高度重视“扫黄打非” 打响虎年开局战
  江苏省上月收缴非法出版物10万件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了解到,为确保春节期间出版物市场健康稳定,打好今年“扫黄打非”行动的开局之仗,江苏省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高度重视,亲自指挥市场一线执
法检查。2月10日,江苏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局长徐毅英和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主任、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傅杰三带领省和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及南京市、区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冒雨深入夫子庙、集庆门大街等繁华地区出版物市场,现场查看市场管理情况,对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据了解,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于2010年元旦前就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出版物市场监管和集中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元旦、春节期间出版物市场净化工作提前作出安排,明确提出严查市场、加强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监控、落实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的工作要求。各地“扫黄打非”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公安、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重拳出击,净化节日市场。
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联合玄武区“扫黄打非”办公室及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锁定一批销非法盗版光盘的窝点,于2月4日上午一举出击,收缴涉嫌非法盗版光盘8000张。徐州、淮安、泰州等市专门下发市场检查通知,进一步确定监控的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和重点对象。徐州市在学生放假前后这一特殊时段,组织对校园周边和电脑城等区域进行针对性全面清查,共收缴非法出版物4000余件。苏州、镇江等市建立健全了节日值班和报告制度,对突发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置。根据举报线索,镇江市对南门大街夜市等重点地区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取缔13个流动摊点,收缴非法音像制品4万张。无锡、南通、宿迁等市不仅对市区出版物批发场所、出版物零售店和电脑软件市场等重点文化市场进行重点清查,而且组织所辖县、区开展高密度检查行动。1月28日,南通如皋市对如城、白蒲等镇进行突击检查,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6000件,取缔无证经营单位1家。据初步统计,全省一个月来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近10万件。
据悉,江苏省各地“扫黄打非”办公室普遍采用了媒体报道、公开销毁、街头咨询等方式,加强对“扫黄打非”行动的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鼓励更多人民群众参与“扫黄打非”斗争。盐城市举行了侵权盗版音像制品及非法游戏机、赌博机公开销毁活动,现场销毁非法音像制品20万张、电子游戏机260台。该市还专门举行了“远离黄、赌、毒”千人签名活动,有效增强了“扫黄打非”的社会认同感。
据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自从1月15日全国和江苏省“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南京、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南通、苏州等市相继召开了“扫黄打非”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明确任务,研究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各地充分认识到,2010年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获得新胜利的关键一年,也是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举办之年,“扫黄打非”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的任务更加紧迫、更加繁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开展工作,特别是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努力构建“扫黄打非”综合治理体系,把“扫黄打非”斗争持续引向深入。(邹韧)
  浙江集中行动提出“四个一”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近日召开全省出版物市场监管和“扫黄打非”工作会议,重点对第一阶段的集中行动提出“四个一”要求,即向各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作一次汇报;召开一次会议,部署第一阶段工作;制定2月上旬至5月底以打击手机和互联网淫秽色情信息为重点的第一阶段集中行动方案,特别是省和全国“两会”前后,要加大打击违禁出版物和网上有害信息的力度;春节前组织一次出版物市场的全面清查、扫除各种文化垃圾,干干净净迎接虎年新春,并为省和全国两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精神文化环境。
宁波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下发了《宁波市春节和两会期间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始终把查缴封堵非法出版物作为“扫黄打非”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来落实,全面清查节日市场,坚决杜绝违禁出版物和有害信息流传;二是突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重点,加强对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力度;三是突出内容监管,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特别是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动态化管理;四是突出对网络文化市场的监管,加强对网络游戏、网络出版等经营活动的管理。
绍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和日常监管检查制度,建立应急预案,保证举报电话和执法人员通讯24小时畅通,落实节假日、夜间值班制度,合理部署检查力量,分时段、分区域做好出版物市场的全面清查。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也于日前专门召开会议,部署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并对整治行动提出几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尤其在春节、全国两会期间更要密切关注市场,确保和谐发展;二是要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出版物市场的具体动态;三是要灵活多变,提高效率,在具体行动方式上采取执法组、大队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保证市场清查取得成效。(浙文)
  四川成都开展专项行动 净化春节市场
为进一步净化成都市出版物市场,营造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和喜庆、祥和的社会文化氛围,成都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根据四川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结合该市出版物市场实际,切实加大了日常监管力度,并组织开展了“2·10”全市出版物市场清查专项行动。
从2月10日上午10点开始,成都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市及区(市)、县新闻出版、版权、文化、公安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出版物市场集中清查行动。省出版物市场稽查总队参与行动,协同作战。
此次集中行动全市共分为23个组。市级相关单位分别对成都图书音像批发市场和磨子桥电脑城等重点市场、重点部位实施了集中清查,重点查缴有害出版物、淫秽色情及侵权盗版出版物、非法音像制品、非法电子出版物、非法报刊。同时,20个区(市)、县“扫黄打非”办公室也组织当地相关部门开展了清查行动,对区域内书报刊及音像批发市场和零售商家、繁华街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电子市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领事馆驻地周边以及机场、车站等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区域和场所进行了全面清查。行动中,成都市新闻出版局与省出版物市场稽查总队、市公安局及武侯区新闻出版版权局联合行动,在时代数码广场和@世界资讯广场地下停车场分别捣毁2个非法音像制品批销窝点,查获盗版音像制品1.6万余张、淫秽光盘200余张。
据统计,在此次行动中该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453人、车辆427台,检查出版物经营商家1598家,查缴各类非法出版物23587件,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净化了全市出版物市场环境。(川文)
湖南怀化启动“春雷行动”
春节前,怀化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协调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城管、工商等单位执法人员近60余人,对城区各大文化经营场所及重点地段和单位进行全面清查,检查当天即在怀化市城区查处非法出版物1287册,非法音像制品光碟162张(其中有60张盗版光碟为正在热映的大片《孔子》)。
据悉,此次被命名为“春雷行动”的文化市场整治检查一直持续到2月20日,主要以集中整治行动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来开展,旨在对节前城区出版物和音像市场的低俗、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各类非法出版物及音像制品进行坚决查处,并对城区尚存“黑网吧”依法取缔。截至目前,怀化市已检查各类文化经营场所112家,共收缴低俗和封建迷信等各类非法出版物2692册,各类非法音像制品光碟2162张。目前,怀化市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已经依法对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进行查处,并在积极追查违法源头和窝点。(梁舒健)
  河南新乡 网络传播 淫秽物品案宣判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2月5日,河南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对新乡市首例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等1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拘役5个月缓刑1年不等,涉案电脑、手机10台、手提电脑3台予以没收。11名被告人分别来自河南、河北、浙江、广东、天津、山东等11省(市),其中有在校大学生1名,在校高中生1名,其余9人为初中以上学历。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以来,被告人肖某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网站是在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仍以该网站在国内总管理员的身份对其进行传播经营维护管理,其余9被告人分别担任该网站的管理员、版主,对其进行维护管理。其中被告人姚某为浙江理工大学学生,为了获取更大的浏览权限,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经鉴定,该网站共发布淫秽图片6781张、淫秽影片184部、淫秽文章2244篇。
另一被告人裴某在明知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情况下,分别3次担任淫秽色情网站超级版主、管理员。经鉴定,涉案网站共发布淫秽图片9572张,淫秽影片184部、淫秽文章2244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等11人在明知“新情色海岸线”是淫秽网站,仍对其进行传播管理维护,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条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等11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韩为卿)
  广东三大电信运营商整治手机色情信息
广东电信、广东联通、广东移动三大运营商围绕整治手机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安全整治行动,完善监控技术手段,强化系统平台建设,治理并关闭了一批涉嫌网站,取得阶段性成效。
广东电信——
一是组织全省近500人开展了为期3天的专项数据清理工作,以IP地址、客户资料、域名、备案情况作为清查重点,落实签订信息安全承诺书情况。清理了近46万多个IP地址,关闭涉黄网站429家。二是抓好自营网站管理,对自主经营的WAP网站含全部WAP合作伙伴提供的200多个代收费产品和7个自营产品内容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三是建立了移动增值业务(手机WAP网站)信息安全审核与拨测机制,规范相关审核工作。四是从2009年12月开始全面启动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实行全省周报、中心日报制度,要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及时报告。五是不断强化系统平台建设。建设了IDC监控平台,能够对未备案域名进行识别,并能够发现违规信息。同时还建立了自有WAP网站内容监控平台,对涉黄情况展开初步甄别。
广东联通——
一是对新增网站坚持执行“先备案、后接入”原则,截至目前已对广东全省1165个由广东联通直接接入的网站进行了全面自查。清查全省IDC业务合同303份,补签信息安全协议书。3家因原经营许可证过期而无法提供续证证明,当天业务全面下线、端口暂停,另有3家公司因未能提供有效的互联网备案材料而被暂停WAP业务。二是对现有所有合作业务组成专职的拨测团队,每天不间断开展本地手机WAP业务拨测。截至日已对合作WAP业务全面拨测17轮。三是不断完善监控技术手段,2009年11月建成增值业务自动拨测系统,12月建成WAP不良信息监测系统。截至目前,通过拨测系统发现1979个涉嫌淫秽色情低俗内容的手机网站,对1500多个存在淫秽或赌博等不良内容的FREE WAP网站全部进行屏蔽或限制访问处理。
广东移动——
分5个阶段开展专项行动。在完成动员传达和自我检查阶段性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检查小组对各地、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查漏补缺,完善管理流程,建立了有效的防控体系。(粤文)
  警方亮剑破获一批网络色情大案 境内色情网站活动转向博客和QQ群
“09亮剑”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九部委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开展,有力打击了网络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近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大多数淫秽网站的服务器已经转移到境外,境内的色情网站活动逐渐瞄准博客和QQ群。警方于近日连续破获了一批网络淫秽色情大案要案。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处接到举报,称网易某博客中含有淫秽图片等色情内容。扩线侦查后发现,该博客内容多次引用其他博客的内容。
经鉴定,3个涉案博客均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随后,警方分别将33岁的甘肃籍嫌疑人左某、26岁的河南籍嫌疑人张某、40岁的山东籍嫌疑人单某抓获。目前,单某已被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近期,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在重庆、河南公安网安总队的支持配合下,湖北荆州网安支队一举摧毁了一特大网络淫秽犯罪团伙,打掉淫秽表演网站13个、淫秽色情网站186个、“涉黄”广告联盟12个,抓获以郑某、戴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20人,缴获现金129万元、笔记本电脑10台、扣缴服务器及电脑硬盘23台(块)。经查,仅半年时间,该犯罪团伙就赚取用户注册、充值金额1980余万元。目前郑某等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荆州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刑事诉讼,其余涉案人员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罚。这起案件是公安机关近年来侦破的性质最为恶劣、涉案资金较大的一起淫秽表演案。
据公安部介绍,在成功破获上述特大网上组织淫秽表演案后,“性吧”进入警方视线。该网站有大板块8个,22个分区,细分板块124个,注册会员332万,VIP会员2400人,主题帖80万,跟帖640万,是境外大型中文淫秽色情网站。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全国23个省(区、市)50多个抓捕小组300余名民警陆续开展了抓捕行动,相继抓获国内总版主李某等违法犯罪嫌疑人81名。截至目前,已有62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警方抓捕工作还在进行中。
此外,公安机关还通过网上网下合围攻坚,成功打掉一利用QQ群在网上发布信息在网下进行卖淫交易的特大犯罪团伙,共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3人。(穆奕)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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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作者:肖福林
  【案情回放】
  自2010年12月起,被告人钟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相关部门许可情况下,私自在广东省翁源县和江西省全南县收购稀土并均获利。案发时,钟某存放在全南县准备出售的1234包共50.56吨稀土被当场查扣。经鉴定,该批稀土价值人民币元。
  江西省全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涉案价值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钟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于2014年5月判决: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1234包稀土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全南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称,一审判决的附加刑与主刑未处于同一量刑幅度,属适用法律错误。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原判对钟某减轻处罚时,只减轻主刑而未减轻附加刑,属适用法律错误。于2014年9月判决: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1234包稀土上缴国库。
  【不同观点】
  关于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该条所规定的四类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钟某未出售所收购稀土是否存在违法所得?若存在,违法所得具体数额是多少,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刑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在具体认定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时,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便禁止原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立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据立法、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应当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因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非法经营稀土的“违法所得”如何认定未作具体规定,故本案中钟某的违法所得应为钟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即稀土的销售价格,因钟某案发前并未将该稀土销售,并无销售价格,其违法所得应为鉴定价格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而且仅指已经获得的利益,即实际获利数额。因钟某没有将稀土出售,故钟某并没有实际获利数额,也就没有相应的违法所得。因钟某没有违法所得,故不能对钟某判处罚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但既包括实际获利数额也包括预期获利数额。因此,虽然钟某没有将稀土出售实际获利,但仍可以其预期获利数额来认定其违法所得。
  【法官回应】
  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为获利数额
  1.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应为获利数额。
  首先,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违法所得”的具体含义未予明确,但有少数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的具体含义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烟草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专门针对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和针对非法经营行为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均先后在不同意义上使用了“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这两个概念。《非法出版物解释》第十七条同时还对“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具体含义予以明确,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其次,非法经营稀土等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可参照适用《非法出版物解释》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第一,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参照适用《非法出版物解释》有关“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符合司法解释精神,且并不违反法无明文规定便禁止原则。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便禁止原则,是指在公法领域,法律无明文规定许可,国家机关就无权实施相关未许可的行为。但是,如果与某行为性质相类似的其他行为有法律或立法、司法解释等规定可以适用时,该行为也可参照适用上述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层出不穷,立法和司法机关不可能对所有非法经营行为均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一一作出规定,故“两高”只能对诸如非法经营出版物等当前较常见的典型非法经营行为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规范适用,不仅统一规范适用同一类非法经营行为,对于其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也适用于其他类非法经营行为。而非法经营稀土与非法经营出版物等非法经营行为均属于非法经营罪所包含的处于同等地位的并列行为,其性质相同,非法经营稀土中“违法所得”之含义当然也可参照适用《非法出版物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第二、《烟草解释》和《非法出版物解释》一样,也有“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两个不同概念,但《烟草解释》并未对两者的具体含义像《非法出版物解释》一样予以明确,这显然是因为最高司法机关认为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某一类非法经营行为的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经营罪的普遍性规定,当然适用于此后的非法经营司法解释和其他未作出解释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司法解释精神实质。
  综上所述,参照《非法出版物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钟某的违法所得数额不是其非法经营数额,而应为其获利数额。
  2.获利数额既包括实际获利数额,也包括预期获利数额。
  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的获利数额,既包括非法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已经出售时所得的实际获利数额,也包括非法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未出售时的预期获利数额。这是因为:被告人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侵犯的法益是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被告人一旦买入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准备出售的商品或用于提供服务的物品,无论是否将商品或服务销售出去,以及销售出去后是否获利,已经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社会危害,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违法所得应当包括实际获利数额和预期获利数额。而对于未销售出去仅有预期获利数额或没有获利数额的情形,可以作为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未将所购入稀土出售,其违法所得即获利数额全部应为预期获利数额。
  3.获利数额的计算。
  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中“获利数额”如何计算予以明确。笔者认为,鉴于非法经营行为若仅达到行政处罚程度,则由工商等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才由司法机关介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同一类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存在较密切的衔接关系,故可以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对于非法经营商品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即获利数额,按非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对于非法经营服务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即获利数额,按非法经营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对于有部分实际获利数额的,违法所得为部分实际获利数额与预期获利数额之和;对于无任何实际获利数额的,违法所得为预期获利数额。对于预期获利数额,可以结合被告人以往同种或者同类非法经营行为的平均“利润率”计算。所谓“利润率”,是指上述收入和购进价款的差额与购进价款的比例。
  本案中,虽然钟某未销售非法经营的稀土,并没有实际获利数额,但因其在之前几年就开始非法经营稀土,法院根据查获的其之前非法经营的账本等证据,查明其以往几年所经营稀土的平均“利润率”,结合其本次所购入稀土的买入价款,据此计算出其预期获利数额即违法所得数额,并以此数额为依据对其处以了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0万元是适当的。
  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还存在既没有实际获利数额,也没有预期获利数额的情形(如已经签订合同准备购入进行非法经营的商品,但未提到货的未遂情形),此时被告人并不存在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无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是否就不能对被告人处以罚金?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笔者认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有关“对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的规定,综合此类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处以其1000元以上的罚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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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2非法经营罪案刑事立案追诉疑难问题律师解读一、非法经营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根据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年《刑法》生效后立案机关及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将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按非法经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立法机关将某些特定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同时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主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年后,最高院、最高检又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涉及到了非法经营行为。年月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将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定为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年月日最高检通过了《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者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年月日最高检又通过了《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通过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年月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年月日最高院、最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公安部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全面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标准及其解读根据年月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该条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规定,需要把握以下几点:、关于非法经营食盐犯罪立案标准。该条标准基本上采用了年月日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将食盐的数量作为立案追诉标准,而非金额作为立案标准()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对于屡教不改的,主观恶性比较大的,虽然达不到吨,但是对于数量在十吨以上的,也可以刑事立案。值得注意的单位及自然人犯罪均适用该标准,未做区分。、非法经营烟草犯罪立案标准。该条标准采用了年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比以前年月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的违法所得额有所提高;()非法经营卷烟数量在万支以上的,规定该标准的依据是在司法实践中无法认定价格的散装烟,但是数量较多,社会危害性严重,故此作出数量规定;()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年内受过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万以上的。值得注意的是年的限制,此时规定的仅仅金额是万元以上,但是没有规定烟草数量的多少作出标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仅仅规定是业务数额,而没有限定获利所得,该条与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相同,没有变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同样也是规定的结算金额;()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该项作为兜底条款,指的是只要从事类似犯罪行为,违法所得额五万以上的应予以追诉。、非法经营外汇犯罪。此项规定主要来源于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这里的数额是美元,而计算违法所得额是人民币。()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这里的明知基于正常的一般人能够认知不合常理或者显然与真实凭证不符的。()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犯罪。此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来源于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注意区分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非法经营犯罪数额是的比例;()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区分自然人犯罪违法获利所得数额定为两万元以上,而单位犯罪获利额规定为五万元以上;()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主要从非法经营的数量界定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同时对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涉案数量作了明确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一、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其二、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该条款是年《追诉标准(二)》新增加的内容。、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犯罪。该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亦是来源于年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条针对是出版的个人或者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而不论内容的合法与否;()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犯罪。此项规定标准与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基本一致,规定以下立案追诉标准:()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其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此项限定了两年的时间,同时增加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内容这些条款,这些均是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所未规定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犯罪。相比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该项条款中增加了“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兜底条款;()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八种具体情形,但是非法经营行为并不限于此,若此后最高院、最高检制定的有关解释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工作单位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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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山东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部主任;曾在山东政法学院工作;专注于刑事辩护;主要办理经济犯罪,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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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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