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网戴佛明2015年任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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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转载]法官与律师之关系:像雾像雨又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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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人来说,说起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估计几天几夜也说不完。更麻烦的是,不仅说不完,而且还说不透,甚至还说不清。
这是一个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社会话题,也是一个我在主政《中国律师》杂志、策划中国律师论坛时必然要面临的研讨主题,更是一个需要所有执业律师和研究者共同思考的法学命题。
2004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可以说,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舞台。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存在。离开法庭,离开案件,泛泛地谈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说,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司法活动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案件处理中发生的相互关系。在法庭以外、案件以外,则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可能表现为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等等。但是,生活中的关系可能影响到职业上的相互关系。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控辩式”庭审得到普及,法官和律师职业上的关系在庭审中就体现为法官主持庭审和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有意识地引导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围绕诉讼要点进行陈述、举证、认证、质证和辩论;律师则依据法律,运用巧妙的言辞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观点。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是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必须坚决防止生活中的关系影响到职业上的相互关系。
但是,又是几年过去了,这个当年精心设计、费心协调的良性互动关系目标却似乎依旧无法成为现实。
何故?何为?
我们看到,这种关系似乎存在两个极端:一是关系好得很,好到可以穿一条裤子,好到据说连判决书都有律师代劳;二是坏得很,坏到已经相互排斥、相互敌视,坏到已经水火不容。很显然,这是极端,也是个别。
为此,最近于9月18日在广州,广东省法官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了一个主题为“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并被纳入“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会议”的学术研讨会。
会议开得很有意义,也很有趣,还很有效果。
尽管我对此研究不深,但我这十多年来始终关注这个问题。于是,我也应邀有幸参加了此次盛会。
在第一个单元结束之后,我结合会议主题和当下现实,提出了希望与大家共同思考的十个问题:
法官与律师究竟是一种“亲家”还是“冤家”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之间究竟是一定要有距离还是一定要隔离?
法官与律师最需要考虑的究竟是政治意识还是法律意识?
法官与律师要敬畏的是法律高压线还是道德底线?
法官与律师所面临的问题究竟是百废待兴还是积重难返?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换位究竟是双向沟通还是单向流动?
法官与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建设是已成气候还是难成气候?
法官与律师的立场视角是着眼于个人人格的独立还是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法官与律师之间面临的障碍是受制于政治权力还是个人思维?
10、&刚才葛洪义教授说,所有的权力都是通过斗争得来的。而朱苏力教授则认为,规则的产生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做出来的,而是挤压出来的。那么,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一个学术命题还是一个实践难题?
当然,在我个人看来,这既是一个老话题,又是一个新课题;既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命题;既是一个老难题,又是一个新主题。
最后,在会议总结时,我以四首歌的歌名分别概括了一天会议的四个单元。一时,引起了与会者的广泛兴趣。具体阐述内容可见如下内容(广东地方法制网):
“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
——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
在广州闭幕
&&&&日,由广东省法官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承办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在广东法官学院顺利举行。吕廷秀副书记代表华南理工大学、谭玲副院长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日华副厅长代表广东省司法厅出席了会议开幕式并致辞。
在本次会议上,一批著名学者如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新疆石河子大学贺卫方教授、我校葛洪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蒋传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许身健副教授等,广东本地高校著名学者如广州大学副校长董皞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石佑启教授、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邓世豹教授、广州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刘兴桂副院长、中山大学任强教授等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来自法院系统和律师行业的实务界代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蒋惠岭副主任、《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刘桂明副总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任宗理主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戴佛明处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费汉定副主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佘琼圣副庭长、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叶三方院长、广东省律师协会欧永良会长、朱征夫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曹春和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石治勇秘书长等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出席会议的代表分别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山东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以及香港中文大学等院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四级法院系统的法官与与来自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律师业发达地区的代表。与会的正式代表共有一百一十余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葛洪义院长、孙国忠书记、徐松林副院长、刘国臻教授、喻磊副教授、官欣荣副教授、黄娟副教授、马建兴副教授、黄保勇副教授、周莳文副教授、余军副教授、夏正林副教授、李旭东副教授、滕宏庆博士、张友好博士、张云博士、冯健鹏博士、李秋成博士、蔡东丽博士、邹东俊博士等2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本科生50余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学术研讨会,为全国性专题学术会议,自2001年起已举行了六届,在法律界和法学界具有广泛影响,也对司法制度的建设和法治国家具体领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自第四届起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开始主办。会议的宗旨是,希望通过研讨会的形式,能够增强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法理学者与部门法学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促进法律职业界的相互理解与沟通,提升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尊荣。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针对当前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官与律师两大职业系统之间存在的明显的问题与社会质疑,致力于向社会传递法官与律师之间值得信赖的关系信息,思考、分析和研究构建两者之间正常关系的机理,构建法官与律师的制度性合作,促进社会和谐与法治进步。
本次会议收到来自学界和实务界的论文七十余篇;会议研讨分为四个单元进行,分别是:“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及其面临的挑战”、“法官与律师之间:律师视角”、“法官与律师之间:法官视角”、“法官与律师之间:制度及其反思”。学者、法官和律师代表二十人做了主题发言,并且在主持人、评议人和现场代表的精彩互动下,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会议气氛热烈、讨论深入,不乏代表之间针锋相对的争论。
本次会议是“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系列研讨会中参加人数最多、论文数量最多、实务界朋友参与度最高的一次会议;议题广泛受到新闻界朋友关注的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将为推进法官与律师的合作、提高法官与律师行业自律水平、丰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研究、提升地方法制建设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冯健鹏)
会议全程详情写真:
“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
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
9:00—9:30
主持人:徐松林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办单位领导致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谭&
玲副院长&&&&&&&&&&&&&&&&&&
广东省司法厅&&&&&&&
杨日华副厅长&&&&&&&&&&&&&&&&&&
华南理工大学&&&&&&&
吕廷秀副书记&&&&&&&&&&&&&&&&&&
承办方介绍本次会议筹备情况: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葛洪义教授&&
9:30---9:50 合影留念
第一单元: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及其面临的挑战
9:50—11:00
任宗理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刘桂明副总编&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
主题发言(每位10分钟):
朱苏力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
&&&&&&&&&&&&&
题目:《面对司法的意识形态难题》
蒋惠岭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
题目:《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缘何难成气候》
钱卫清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题目:《法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底线》
评论发言(每位5分钟):
贺卫方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
广州大学副校长
自由发言与提问(15分钟,每位不超过3分钟):
回应发言(每位2分钟):
主持人小结(5分钟)&&
&&&&&&&&&&&&&&&&&&&&&&&&&&&&&&&&&&&&&&
11:00—11:10&
法官与律师之间:律师视角
11:10—12:30
主持人:蔡镇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
主题发言(每位8分钟)
李建新律师&
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题目:《律师执业履职的制度环境与分析》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题目:《论遏制法官和律师间利益输送的路径》
潘少华律师&
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
题目:《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应然与实然》
谢文辉律师& 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
&&&&&&&&&&&&
题目:《试论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成因及相应对策》
评论发言(每位5分钟):
范& 愉 教& 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佘琼圣 副庭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自由发言与提问(15分钟,每位不超过3分钟):
回应发言(每位2分钟):
主持人小结(5分钟):
12:30—13:30&&
法官与律师之间:法官视角
13:30—15:10
朱征夫副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
蒋传光教授&&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主题发言(每位8分钟):
费汉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题目:《法律思维语境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
陈雪梅副主任&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题目:《规制法官与律师关系异化的“双视角”思考》
中山大学法学院
题目:《光荣、梦想与堕落:职业化进程中的律师与法官》
杨宝强法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题目:《关系网络中的法律人——对法官和律师关系的另一种解读》
邓肇欣法官&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题目:《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角色的伦理定向》&&&
张玲南法官&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
题目:《论法官与律师职业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韩& 雯法官&
清远市清新县人民法院
&&&&&&&&&&&&
题目:《以法之名,如何分工保公平》&&&
评论发言(每位5分钟)
徐松林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欧永良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
自由发言与提问(20分钟,每位不超过3分钟)
回应发言(每位2分钟)
主持人小结(5分钟)
15:10—15:30&
法官与律师之间:制度及其反思
15:30—17:30
&主持人:蒋惠岭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石佑启教& 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
&主题报告(每位8分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题目:《规制与自律之间——律师自治及律师职业伦理,以日本为例》
刘兴桂副院长 广州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
题目:《体制内的强弱之争——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对话》
许身健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题目:《律师的委托人责任与法院责任的责任伦理冲突》
&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题目:《法治思维10年之嬗变:从律师回避到法官退出》
余军副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题目:《美国的律师职业危机论及其启示》
冯健鹏博士&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题目:《》
&评论发言(每位5分钟)
文民主任&&&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黄娟副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自由发言与提问(30分钟,每位不超过3分钟):
回应发言(每位2分钟)
主持人小结(5分钟)&&&&&&&&&&&&&&&&&&&&&&&&&&&&&&&&&&&&&&&&&&&&
17:30—17:40&
17:40—18:10&
主持人:葛洪义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总结发言(每位5分钟)
发言人:贺卫方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
蒋惠岭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刘桂明副总编&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
会议主办、承办、协办方代表发表感言(每位1分钟):
任宗理主任&&&
广东省法官协会
朱征夫副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
孙国忠书记&&&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曹春和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
石治勇秘书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李旭东副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
主持人正式宣布本届会议正式结束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广东公布不履行债务者名单 多项措施反制“规避执行”--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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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不履行债务者名单 多项措施反制“规避执行”
  宁海新闻网  
  新华网广州4月28日电(记者马晓澄、孔博)记者28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省高院公开曝光400个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并宣布若干项措施,从生活、生产、出行和融资等方面反制“规避执行”。
  据广东省高院介绍,“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障碍等方式,造成被执行人难找,可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据广东省高院宣传处处长戴佛明介绍,开展反制“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广东法院执行部门今年的重点工作。根据活动部署,广东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选择了一批被执行人长期逃避、规避执行、侵害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执行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将400个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在广东法院网以及媒体公布。
  戴佛明说,公布名单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将采取由人民银行录入征信系统、工商机关限制信用等级、法院限制高消费、公安机关限制出境、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车辆、发改部门限制项目审批等多项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胡志超说,反制“规避执行”的目标,对债权人而言就是要大幅提高执行到位率;对法院而言就是要从根本上破解执行难;对全社会而言就是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我们要通过反规避活动,使被执行人无职可任、无利可图、无福可享、无处可藏、无路可逃。”胡志超说。
  据悉,去年广东省三级法院新收执行案件27.7万件,结案28.7万件,均为历史之最,其中结案数比上年增长4.67%,结案率93.03%,上升3.39%;执结标的总金额513.8亿元,同比提高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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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官人均办结案件过高
中国网 | 时间:
 | 文章来源: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朱小勇 魏丽娜) “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81853件,办结716559件……其中99.85%的案件在审限内办结’,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却不明白‘办结’、‘审限内办结’这两个概念。”昨日下午,人大代表、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蔡彦敏结合大会程序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会同阳江代表团的其他4名代表联名向省高院提出了询问,“既然近乎百分之百的审限内办结,缘何我所了解的两个案子却一直悬而未决?”省高院副院长吴宏斌、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戴佛明现场回答询问。
人大代表:审限内办结率相比征求意见稿猛增
省高院:数据之变化与各级法院年底清案有关
身为法律工作者,蔡彦敏对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数字有着特别的敏感。她表示,早在法院工作报告正式出台之前的去年11月,作为人大代表的她就收到了一份由省高院发出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当时稿中提到的审限内办结比例似乎没有高到报告中的近乎百分百。
而且报告中提到的“办结”、“审限内办结”两个概念,与通常的表述不同,似乎也不是个法律概念。类似“办结”这样的概念,一般可能会表述为审结,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同?一般性审判通常为6个月(包括动用简易程序为3个月,二审为3个月,裁定为1个月)并可延期一次。那么“审限内办结”这个概念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包括延期一次后的审结呢?代表们对此十分关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宏斌、研究室副主任戴佛明对上述询问作出回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案件办结指的是法院对案件审理完毕后,将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是调节书送达到最后一名当事人。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有关数据是按照这一规定确定的统计口径进行统计,由基层法院通过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汇总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所使用的统计数据,则是由各省高院上报汇总后得出的数据。蔡代表提出的11月数据和最后定稿中的数据存在差距,那也是正常的,年底法院系统都会进行清案,一般不会将案件留到下一年度。
至于“审限内办结”这个概念,一般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在法律规定内审结,即规定3个月就3个月;第二种情况是指经过法定事由出现,并经法律程序批准的案件也可计算入内,这就包括了延长期内审结的案件;第三种情况则是要剔除不记录的审判期限之后的情况,比如一件刑事案件,在宣判过程中出现被告人有检举行为,而检举需要时间核实,核实后又要考虑减刑,这样的案件无法下判后,就产生了第三种情形。省高院对超时限审案也很关注,并采取了一月一报的制度。但类似广州、东莞这样的珠三角城市却存在案件太多,有法官审案却无法庭可供开庭的现实问题。
“为何两个简单案子一直悬而未决”
虽然省高院负责人明确回答了两个概念上的问题,蔡彦敏似乎并不满意,因为她手头就有两单一直悬而未决或者说是超时限未审结的案件。一单是去年的一份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法院4月份受理后一直没有判决,法官介入调解后又久调不决;另一单是发生在2003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系列案,同案件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一项同类案件却已早早判了下来。蔡彦敏提出,难道单单这两个案件成为0.15%中的个案?
吴宏斌表示,99.85%这一数据是没有水分、实事求是的。有些案件法院也需讲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所以可能会出现个别案件超时限审结的问题。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建议、问题,省高院将重视解决,并随后给出书面回复。
对于法院负责人给出的答复,蔡彦敏表示可以理解。但对于目前珠三角城市出现的法官人均办结案件过高的问题,她表示千万不能因为案件多而产生审判中简易程序扩大化的违反程序化办案的事情。“案件多了,应该通过科学管理、审判机制调整方面来加以解决,即使有这么多的案件,也不能违反程序法办案”, 蔡彦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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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人来说,说起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估计几天几夜也说不完。更麻烦的是,不仅说不完,而且还说不透,甚至还说不清。
这是一个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社会话题,也是一个我在主政《中国律师》杂志、策划中国律师论坛时必然要面临的研讨主题,更是一个需要所有执业律师和研究者共同思考的法学命题。
2004年6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可以说,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舞台。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存在。离开法庭,离开案件,泛泛地谈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说,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司法活动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案件处理中发生的相互关系。在法庭以外、案件以外,则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可能表现为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等等。但是,生活中的关系可能影响到职业上的相互关系。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控辩式”庭审得到普及,法官和律师职业上的关系在庭审中就体现为法官主持庭审和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有意识地引导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围绕诉讼要点进行陈述、举证、认证、质证和辩论;律师则依据法律,运用巧妙的言辞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观点。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是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必须坚决防止生活中的关系影响到职业上的相互关系。
但是,又是几年过去了,这个当年精心设计、费心协调的良性互动关系目标却似乎依旧无法成为现实。
何故?何为?
我们看到,这种关系似乎存在两个极端:一是关系好得很,好到可以穿一条裤子,好到据说连判决书都有律师代劳;二是坏得很,坏到已经相互排斥、相互敌视,坏到已经水火不容。很显然,这是极端,也是个别。
为此,最近于9月18日在广州,广东省法官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了一个主题为“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并被纳入“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会议”的学术研讨会。
会议开得很有意义,也很有趣,还很有效果。
尽管我对此研究不深,但我这十多年来始终关注这个问题。于是,我也应邀有幸参加了此次盛会。
在第一个单元结束之后,我结合会议主题和当下现实,提出了希望与大家共同思考的十个问题:
法官与律师究竟是一种“亲家”还是“冤家”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之间究竟是一定要有距离还是一定要隔离?
法官与律师最需要考虑的究竟是政治意识还是法律意识?
法官与律师要敬畏的是法律高压线还是道德底线?
法官与律师所面临的问题究竟是百废待兴还是积重难返?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换位究竟是双向沟通还是单向流动?
法官与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建设是已成气候还是难成气候?
法官与律师的立场视角是着眼于个人人格的独立还是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法官与律师之间面临的障碍是受制于政治权力还是个人思维?
10、&刚才葛洪义教授说,所有的权力都是通过斗争得来的。而朱苏力教授则认为,规则的产生不是讲出来的,也不是做出来的,而是挤压出来的。那么,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一个学术命题还是一个实践难题?
当然,在我个人看来,这既是一个老话题,又是一个新课题;既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命题;既是一个老难题,又是一个新主题。
最后,在会议总结时,我以四首歌的歌名分别概括了一天会议的四个单元。一时,引起了与会者的广泛兴趣。具体阐述内容可见如下内容(广东地方法制网):
“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
——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
在广州闭幕
&&&&日,由广东省法官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主办,广东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承办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在广东法官学院顺利举行。吕廷秀副书记代表华南理工大学、谭玲副院长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日华副厅长代表广东省司法厅出席了会议开幕式并致辞。
在本次会议上,一批著名学者如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新疆石河子大学贺卫方教授、我校葛洪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范愉教授、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蒋传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许身健副教授等,广东本地高校著名学者如广州大学副校长董皞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石佑启教授、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邓世豹教授、广州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刘兴桂副院长、中山大学任强教授等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来自法院系统和律师行业的实务界代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蒋惠岭副主任、《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刘桂明副总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任宗理主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戴佛明处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费汉定副主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佘琼圣副庭长、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叶三方院长、广东省律师协会欧永良会长、朱征夫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曹春和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石治勇秘书长等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出席会议的代表分别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山东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以及香港中文大学等院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四级法院系统的法官与与来自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律师业发达地区的代表。与会的正式代表共有一百一十余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葛洪义院长、孙国忠书记、徐松林副院长、刘国臻教授、喻磊副教授、官欣荣副教授、黄娟副教授、马建兴副教授、黄保勇副教授、周莳文副教授、余军副教授、夏正林副教授、李旭东副教授、滕宏庆博士、张友好博士、张云博士、冯健鹏博士、李秋成博士、蔡东丽博士、邹东俊博士等2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本科生50余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学术研讨会,为全国性专题学术会议,自2001年起已举行了六届,在法律界和法学界具有广泛影响,也对司法制度的建设和法治国家具体领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自第四届起由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开始主办。会议的宗旨是,希望通过研讨会的形式,能够增强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法理学者与部门法学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促进法律职业界的相互理解与沟通,提升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尊荣。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针对当前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官与律师两大职业系统之间存在的明显的问题与社会质疑,致力于向社会传递法官与律师之间值得信赖的关系信息,思考、分析和研究构建两者之间正常关系的机理,构建法官与律师的制度性合作,促进社会和谐与法治进步。
本次会议收到来自学界和实务界的论文七十余篇;会议研讨分为四个单元进行,分别是:“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及其面临的挑战”、“法官与律师之间:律师视角”、“法官与律师之间:法官视角”、“法官与律师之间:制度及其反思”。学者、法官和律师代表二十人做了主题发言,并且在主持人、评议人和现场代表的精彩互动下,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会议气氛热烈、讨论深入,不乏代表之间针锋相对的争论。
本次会议是“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系列研讨会中参加人数最多、论文数量最多、实务界朋友参与度最高的一次会议;议题广泛受到新闻界朋友关注的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将为推进法官与律师的合作、提高法官与律师行业自律水平、丰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研究、提升地方法制建设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冯健鹏)
会议全程详情写真:
“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
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专题学术研讨会
9:00—9:30
主持人:徐松林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办单位领导致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谭&
玲副院长&&&&&&&&&&&&&&&&&&
广东省司法厅&&&&&&&
杨日华副厅长&&&&&&&&&&&&&&&&&&
华南理工大学&&&&&&&
吕廷秀副书记&&&&&&&&&&&&&&&&&&
承办方介绍本次会议筹备情况: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葛洪义教授&&
9:30---9:50 合影留念
第一单元: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及其面临的挑战
9:50—11:00
任宗理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刘桂明副总编&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
主题发言(每位10分钟):
朱苏力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
&&&&&&&&&&&&&
题目:《面对司法的意识形态难题》
蒋惠岭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
题目:《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缘何难成气候》
钱卫清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题目:《法官和律师的职业伦理底线》
评论发言(每位5分钟):
贺卫方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
广州大学副校长
自由发言与提问(15分钟,每位不超过3分钟):
回应发言(每位2分钟):
主持人小结(5分钟)&&
&&&&&&&&&&&&&&&&&&&&&&&&&&&&&&&&&&&&&&
11:00—11:10&
法官与律师之间:律师视角
11:10—12:30
主持人:蔡镇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
主题发言(每位8分钟)
李建新律师&
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题目:《律师执业履职的制度环境与分析》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
题目:《论遏制法官和律师间利益输送的路径》
潘少华律师&
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
题目:《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应然与实然》
谢文辉律师& 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
&&&&&&&&&&&&
题目:《试论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成因及相应对策》
评论发言(每位5分钟):
范& 愉 教& 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佘琼圣 副庭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自由发言与提问(15分钟,每位不超过3分钟):
回应发言(每位2分钟):
主持人小结(5分钟):
12:30—13:30&&
法官与律师之间:法官视角
13:30—15:10
朱征夫副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
蒋传光教授&&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主题发言(每位8分钟):
费汉定副主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题目:《法律思维语境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
陈雪梅副主任&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题目:《规制法官与律师关系异化的“双视角”思考》
中山大学法学院
题目:《光荣、梦想与堕落:职业化进程中的律师与法官》
杨宝强法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题目:《关系网络中的法律人——对法官和律师关系的另一种解读》
邓肇欣法官&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题目:《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角色的伦理定向》&&&
张玲南法官&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
题目:《论法官与律师职业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韩& 雯法官&
清远市清新县人民法院
&&&&&&&&&&&&
题目:《以法之名,如何分工保公平》&&&
评论发言(每位5分钟)
徐松林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欧永良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
自由发言与提问(20分钟,每位不超过3分钟)
回应发言(每位2分钟)
主持人小结(5分钟)
15:10—15:30&
法官与律师之间:制度及其反思
15:30—17:30
&主持人:蒋惠岭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石佑启教& 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
&主题报告(每位8分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题目:《规制与自律之间——律师自治及律师职业伦理,以日本为例》
刘兴桂副院长 广州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
题目:《体制内的强弱之争——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对话》
许身健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题目:《律师的委托人责任与法院责任的责任伦理冲突》
&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题目:《法治思维10年之嬗变:从律师回避到法官退出》
余军副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题目:《美国的律师职业危机论及其启示》
冯健鹏博士&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题目:《》
&评论发言(每位5分钟)
文民主任&&&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
黄娟副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自由发言与提问(30分钟,每位不超过3分钟):
回应发言(每位2分钟)
主持人小结(5分钟)&&&&&&&&&&&&&&&&&&&&&&&&&&&&&&&&&&&&&&&&&&&&
17:30—17:40&
17:40—18:10&
主持人:葛洪义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总结发言(每位5分钟)
发言人:贺卫方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
蒋惠岭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刘桂明副总编&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
会议主办、承办、协办方代表发表感言(每位1分钟):
任宗理主任&&&
广东省法官协会
朱征夫副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
孙国忠书记&&&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曹春和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
石治勇秘书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法律专业委员会
李旭东副教授&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
主持人正式宣布本届会议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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