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刑法盗窃罪量刑标准团伙作案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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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作案两次 安县一3人盗窃团伙被抓获
  绵阳晚报-蜀龙网讯 (蒋武斌、龚雨、邓孝蓉 记者 黄志富) 1日,记者从安县警方了解到,一个专门盗窃电力设备,8天内两次作案,造成近15万元经济损失的犯罪团伙被打掉。同时,收购该犯罪团伙赃物的两个废品收购站老板,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锒铛入狱。
  去年9月初至9月中旬期间,安县迎新乡皇觉村、河清镇某公司分别发生一起电力设施被盗案。接到报案后,安县公安局民警进行了广泛的摸排,于日晚,将犯罪嫌疑人乔某、罗某、刘某抓获归案。次日,在什邡市双盛镇经营废品收购站的冯某、李某也被逮捕归案。
  据几人落案后交代,日,刘某驾驶轿车伙同乔某、罗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安县河清镇,来到河清镇某公司,采取攀爬围墙的手段进入,多次将该公司电炉机器设备上的铜制品盗走。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制品价值12.98万元。
  日晚,刘某驾驶轿车,再次伙同乔某、罗某窜至安县迎新乡皇觉村,将皇觉村12组一变压器内的铜芯和一配电箱内的铜制品盗走。经鉴定,被盗及损坏电力设备价值19678元。
  冯某、李某除两次收购3人上门销售的赃物,付出3余万元赃款外,还非法收购了一根重200公斤,价值1.1万元的导电铜管。
  民警告诉记者,盗窃电力设备,作案过程可能只需十几分钟,也可能换钱不多,可造成的损失却是巨大的。因此在定性量刑上,盗窃电力设备等公共设施的行为不同于普通的盗窃。在刑法中,有一条专门的&破坏电力设备&的罪名,造成严重后果的,至少要判10年有期徒刑,最高能判死刑。
  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公诉机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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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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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县交叉作案十九起 七人盗窃团伙落法网
& & &讯&被告人于某、吴某飞、董某建、罗某祥、于某鼠、汪某洋、叶某某均系贵州紫云县某镇无业游民,七人相互邀约实施盗窃,仅两个多月就在望谟、紫云两县交叉作案十九起,盗窃摩托车24辆,涉案财物价值近10万元。于某等七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日、8月27日被依法逮捕,近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 & 据公诉机关审查查明,日至日期间,被告人于某、吴某飞、董某建、罗某祥、于某鼠、汪某洋、叶某某等人相互邀约,结伙作案,先后窜到望谟县复兴镇商业小区、余姚大道、乐元路口、打易以及紫云县松山镇、大营乡、宗地乡、水塘等地进行盗窃,仅仅两多月时间,作案19起,盗窃摩托车24辆,涉案财物价值近10万元。
& & 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于某、吴某飞、董某建等七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已审查立案受理。
& &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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