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区农村危房改造造办办公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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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WD01-
温龙政办发〔2014〕9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和《关于温州市区农村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意见》(温政办〔号)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湾区范围内(不包括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瓯江口新区)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村(居)民私有房屋的改造建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D级危房是指经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鉴定等级为D级的房屋建筑。
  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采取证据保全后,应及时拆除;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应停用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条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区城管与执法局负责对全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的监管及违法危房的拆除工作;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全区D级危房拆建手续的审批工作;区房管分局负责协调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区内D级危房鉴定及建档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D级危房的排查建档和排险解危,对改造建设的申请受理提出意见及征收(置换)协议签订、实施产权置换等工作。
  第五条D级危房改造建设实行分类管理,既要从严控制,降低城市改造建设成本,又要科学疏导,确保群众的居住安全。原则上不再进行危房拆建,确属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可允许危房拆建。
  第六条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且近期(一般五年)有实施计划的D级危房,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四策合一&政策予以安置,不允许危房拆建。
  第七条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外的;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内,但近期(一般五年)尚无实施计划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先参考&四策合一&政策在街道范围内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给予安置新房:
  (一)街道办事处在街道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多余房源给予安置新房。其中,已交付使用的项目,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在多余房源中给予安置;尚在建设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待该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所有置换户安置完毕后,街道办事处可在多余房源中给予安置。
  (二)有条件的街道可单独立项建设安置房,统一用于本街道范围内D级危房的安置,或者明确一个或若干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点专门用于D级危房改造安置。
  街道范围内跨村安置的,街道办事处可确定跨村安置置换地段差;D级危房征收(置换)时可享受600元/平方米的整幢、连排房屋拆迁安置奖励政策。
  D级危房予以征收(置换)的,原D级危房周边的道坦、地面附属物等应予一并政策处理。在签订征收(置换)协议后,原D级危房予以拆除,原房产证和土地证予以注销。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同意被收回的意见后,根据土地权属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原有D级危房由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实施拆除后,剩余残值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统一利用,拆后土地及周边道坦等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征国有后统一规划,统筹利用。
  第八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D级危房,属地街道办事处未将其纳入征收(置换)的,所有人持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的《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允许危房拆建:
  (一)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外的;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内,但近期(一般五年)尚无实施计划的。
  (二)D级危房所有人一直在居住且为申请人唯一(温州市区范围)合法住宅(具体以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经属地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同意。
  (四)位于现状高压走廊范围或河道、堤塘等特殊地段的D级危房还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危房拆建用地在符合规划要求和土地利用政策的前提下,可根据用地情况对用地位置进行适当移位。若原住房产权建筑面积人均大于30平方米,原则上按原规模拆建;若原住房产权建筑面积人均少于30平方米,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原则上可拆建至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但建筑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底层层高一般不得超过3.6米,二、三层层高一般不得超过3.3米。如三楼屋顶确需建设气亭的,气亭面积应与楼梯井面积相当,气亭层高一般不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超出原住房产权建筑面积部分与街道签订临时使用协议,由规划部门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今后涉及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建设时,超出原住房产权建筑面积部分不予安置,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可给予补偿,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告知义务,并由D级危房所有人出具书面承诺书。
  对于整幢单体建筑中部分建筑鉴定为D级危房,另有其他等级存在的,如不同时拆建无法保证其余建筑安全的,经批准后,可进行统一危房拆建。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的危房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带内或属于历史文化村落保护范围内的D级危房,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要求进行处置。
  (二)违法建筑的危房,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条被置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D级危房为申请人唯一(温州市区范围)合法住宅且危房所有人一直在居住的,自签订房屋置换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街道办事处可给予支付过渡费,过渡费给付标准参照&四策合一&政策。
  第十一条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住户,凭D级危房鉴定书、危房照片、《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选定改造方式后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负责对危房改造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在本村(居)公示七日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进行统筹安排。
  (四)职能部门审批:对改造方式确定为危房拆建的,申请人凭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的《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向规划部门申请危房拆建,若用地位置发生变化的,还需报国土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D级危房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造成事故的;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
  (三)恶意破坏,人为造成D级危房的;
  (四)其他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D级危房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四)其他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龙湾区D级危房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区住建、城管与执法、规划、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严格界定、严格程序、严格审批、严格监管,加强对D级危房管理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发现擅自改造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及项目近期(一般五年)实施计划所涉范围,以行政村(自然村)为单位,由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牵头编制,区发改、规划、国土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计划文本报区政府批准。每两年修编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区规划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
龙湾区D级危房改造方式申请表
  个人申请意见:
  申请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村(居)委会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字):村(居)委会(盖章):
  日期:年月日
  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主要负责人(签字):
  街道办事处(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个人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方式:(1)征收(置换);(2)危房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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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工作的通知
湘农危办〔2013〕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国家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和技术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将其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重点予以安排;其它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可根据当地计划任务情况,逐步予以解决。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补助对象要公平公正,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方式,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的原则。要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引导他们自力更生改善居住条件。
(四)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尊重当地实际情况和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发挥村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作用,从补助对象实际经济能力出发,科学确定建设方式,认真进行成本分析,优先采用整治加固技术。
二、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 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 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 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 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
1. 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 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三、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 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 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 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 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 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 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四、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
1.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附件1);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3. 有权部门出具的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贫困残疾证明。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二)村民民主评议及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入户调查时,至少应有2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村干部和调查人应分别在表上签字盖章。
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取消补助对象资格。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危房改造申报对象进门入户实地调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
乡(镇)复查、核实完毕后,应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及公示。
1.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乡(镇)情况,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附件2),会同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扶贫部门审查申请人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申请人组织重点复核及现场抽查。
2. 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乡镇建设管理员深入农户家中,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调查和评定,填写《湖南省农村危房鉴定表》(附件3)。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的,不予上报审批。
3. 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地方电视台或政府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不予批准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确定为补助对象的农户应与县级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附件4),按照协议拨付款项。
(六)对经批准确定为补助对象、因指标有限未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计划的,可转入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
五、违规处理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包括夫妻、未分家立户子女)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凡重复享受、多处享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要采取措施收回补助资金。
(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坚持 “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对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的,应取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资格,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
(三)在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过程中,凡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的,取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资格,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农村危房改造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建房面积,防止超标准建房。建房面积严重超标的,应取消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资格,追回已领取的补助资金。
六、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相关管理办法。
联 系 人:刘婷赋禹
联系电话:48,19
电子邮箱:
附件:1.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
2.湖南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花名册;
湖南省农村危房鉴定表;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协议书。
注:所有电子表格在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QQ群(群号:)里下载。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00-633-1888
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
成都市成华区危房改造开发办公室
该企业未经过中国招标网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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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口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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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政办发〔2014〕64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口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 《洞口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洞口县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和水平,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发挥国家补助资金的综合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重点帮扶与一般帮扶同步推进
坚持自愿原则,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帮扶与一般帮扶同步推进。重点帮扶对象是指丧失劳动能力和无自筹资金能力的危房特困户,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及赤贫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确定重点帮扶对象要与国家农村精准扶贫名单相衔接,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特困农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伤残军人家庭,各地重点帮扶户数不得少于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总户数的25%。一般帮扶对象是指其他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一般贫困农户。2014年,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占农村危房改造帮扶对象占数不少于40%,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解决。
严格控制确需拆旧建新的帮扶对象建房标准,只允许建一层,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包括厨房、卫生间在内,建筑面积1人户不得超过35平方米、2人户不得超过45平方米、3人户不得超过60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重点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超过3人户的一般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拆旧建新的农业生产用房不计入控制面积。签订危改协议时,帮扶对象要承诺建房标准、入住2年内不得扩面加层、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未履行承诺的要追回补助。
确需拆旧建新的重点帮扶五保户,由乡镇或者村负责集中建设,无偿交由五保户使用后拆除旧房,新房产权归乡镇或者村集体。其他确需拆旧建新的重点帮扶对象,中央、省、市县三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人口数的建房标准补助资金为2.5万&4万元(凡每户房屋建筑总面积超出其规定标准30平方米以上的,取消其重点帮扶户资格,3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超出面积核减其补助金额),在此基础上的不足部分,省级扶贫资金和省级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资金依据各自政策另行予以补助,但全部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建房成本。
二、开展整村推进示范
在农户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结合集镇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整合政策和资金,于2015年底前完成国定贫困村渣坪乡大溪村自愿申请的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实现&危房基本解决、布局较为合理、环境较为整洁、风貌得到保护&的目标,完成后效果较明显,起到示范作用。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一)重点帮扶新建户:2.5万&4万元;修缮加固户:按实际维修成本支付,不能超过2万元;
(二)非重点帮扶户中的低保户、贫困残疾人、伤残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原国民党抗战老兵补助0.4万元;
(三)一般帮扶户(含修缮加固户):0.3万元;
(四)因灾倒房户新建房屋后,根据贫困类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合理确定危房改造方式
优先采用修缮加固的危房改造方式,具有修缮加固成本比较优势的农村危房应坚持采用修缮加固,并按实际修缮加固情况折算面积录入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修缮加固方案一户一策,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出方案。
各地要编制并积极向农户推荐符合当地实际,具有特色风貌的农村危房改造设计施工方案,由镇、村统建、代建的,应采用县统一确定的设计方案。
五、积极发动社会帮扶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推广长沙市经验,发挥各地慈善事业的作用,通过慈善机构广泛募集社会捐助资金,吸引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支持农村危房改造。严格监督,科学管理,确保慈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募集的慈善资金,专项用于增大重点帮扶对象的占比。
六、实施目标任务
5月底前,各乡镇、管理区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落实重点帮扶和整体推进政策,将第一批帮扶对象落实到户,其中重点帮扶对象花名册报县危改办,汇总后上报省、市备案。6月底前,迎接省、市重点帮扶对象抽查核实。各乡镇、管理区第一批任务开工率达到60%,其中整体示范村和重点帮扶对象开工率达到70%。8月底前,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100%开工。10月底前,各乡镇、管理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100%竣工,确保危改户在春节前100%入住新居。
七、严格补助对象确定及资金管理
已纳入城乡规划管理范围或者拆迁范围的农村危房,如不允许其在原址进行危房改造,当地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另行安排建房地址。近来已享受过政府建房补助、已在城镇购房、新建房屋不住或者让给子女居住而自己现仍住危房的,不能列入危房改造帮扶对象。
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时,应明确申请类别(重点帮扶或者一般帮扶)。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评议时,应有50%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乡镇、管理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及乡镇、管理区建设管理员应逐户上门核实。县危改办要对重点帮扶对象逐户上门核实,其余现场核查比例不少于20%。村、乡镇(管理区)和县评议、审核结果,应分别在村级公告栏、乡镇(管理区)公告栏、县级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情况需拍照存档。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拆分使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补助要求或者违反危改协议的,不得发放补助,已经发放且经责令整改无效的要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重点帮扶对象补助资金可以按工程进度拨付(开工拨付30%,上大梁拨付35%,竣工验收合格拨付35%),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给农户。由乡镇(管理区)、村统建、代建的,补助资金开工前一次性统一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掌握,乡镇、管理区、村应明确专门的账户及管理措施。一般帮扶对象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享受扶贫、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等资金补助的,从其规定,原则上应于竣工验收后将资金拨付到农户。县危改办应积极做好协调和政策衔接,尽早拨付资金,一次性验收,方便农户,减轻农户负担。
八、加强技术服务管理
加强技术服务。乡镇、管理区建设管理员在农村危房改造帮扶对象确定前、施工中、竣工后等关键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即告知帮扶对象,并提出处理建设和做好现场记录;来年进行入住和旧房拆除情况复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至少应到现场2次(对象确定前、竣工后)。享受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人员和单位承担并对其负责。
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应从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随机抽查重点帮扶对象进行季度检查,并在当年10月组织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评价,在第二年二季度对&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实行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度月报制度。乡镇、管理区社会事务办及乡镇建设管理员要综合工作情况,于每月20日前将农村危房改造进度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014年10月20日前,各乡镇、管理区要将年度总结和总体验收申请报送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初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全县危房改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随时接受省危改办抽查或交叉检查,11月下旬迎接省验收组验收及绩效评价考核。
严明纪律,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规施工、延误工期、面积超标、监管不力等现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名义索拿卡要和报销所谓费用,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投诉电话:7231019,定期组织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明确职责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安排、协调、指导、对象审核、信息录入、舆论宣传、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衔接补助资金拨付。会同民政、扶贫、移民、残联等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会同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监管、项目验收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参与计划实施,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
财政部门:会同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合理安排工作经费。
民政、扶贫、移民、残联部门:协助做好摸底调查、对象确定工作,落实资金整合。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用地报批,指导废弃宅基地的土地整理、复垦,按照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林业部门:根据乡镇、管理区、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计划及时办理建房用材手续。
电力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免费安装建房入户的电线、电表。
农村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提供贷款。
审计、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统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的统计数据评估认定。
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加强指导和领导,做好服务工作。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洞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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