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保全的财产原告不申请执行其他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能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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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che/2.2.15 (CentOS) Server at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这是什么意思_百度知道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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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即使人民法院已经接受了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划拨存款,如冻结、变卖财产等。与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相一致、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律文书,也应当中止,运用国家司法权、扣押您好,执行程序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实现个别清偿、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支付令等交付执行机构执行,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依据法定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及其程序。因此;人民法院正在实施的执行措施,也不应当将生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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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而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主动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
那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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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方人民法院可以对船舶实施财产保全查封措施-作者:高明兹&&发布时间: 18:48:10&&&&一、我国保全制度概述&&&&1、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给付请求必须在获得胜诉判决后才能获得执行力并按照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但从诉讼的提起到判决的取得需要一定时间,法律对当事人的自力救济又进行了诸多限制,如在执行前任凭债务人处分其责任财产,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就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对当事人权利加以保障,即保全制度。民事诉讼保全程序也就是保障权利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能够得以实现的一种程序。我国通常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民事诉讼保全制度,即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从狭义上说,我国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能够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  2、财产保全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开始后,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经防止该项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灭失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制度中的“财产”包括了金钱和非金钱财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可以说,我国财产保全包括了外国假扣押和有关财产的假处分。  3、海事请求保全制度  海事请求保全在海商法领域中是一个重要课题,其作为海商法领域所特有的强制性财产保全措施,是保证海事请求权人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我国海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名称上,海事诉讼法没有采用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的概念,而称为“海事请求保全”。我国海事请求保全理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国际公约两种制度融合的产物,其在程序上基本采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同时又引入了《1952年扣船公约》和《1985年扣船公约》的具体内容。我国海事诉讼法中用大量的篇幅对海事请求保全作出了规定,其立法的完善也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二、海事请求保全与财产保全之比较  海事请求保全所指向的对象亦是被请求人的财产,这与财产保全是相同的。在实践中往往有人将海事请求保全与财产保全相等同,认为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诉讼领域的财产保全,而事实上海事请求保全与财产保全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受诉法院及权利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受诉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即可由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也可由法院依职权作出。而海事请求保全的受诉法院则是各海事专门法院,且海事请求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作出。  2、适用条件及保全的目的不同  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条件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不尽相同。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强调的是保全的重要性,而海事请求保全强调的则是保全的依据,即申请人必须具有海事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要求的法律关系是较宽松的,只要求当事人间存在着一般的法律关系,而对于其他条件则非常严格。而申请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要求的法律关系则是严格的,要求必须存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海事请求权的法律事实,而不仅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对于其他条件的要求则是宽松的,只要当事人间发生了海商法所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且索赔事实已经发生,海事请求人即有权要求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  3、保全的范围与方法不同&&&&民事诉讼法第94条对财产保全范围与方法作出规定,根据此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须是本案的标的物或相关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保全的财产价值或金额只能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大体相等而不能无限度地扩大。而在海事请求保全中,扣押船舶的价值可能远远大于海事请求的数额。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方法的灵活性、多样性旨在避免由于保全的方法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使保全措施的采取尽量做到适当地维护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海事请求保全的措施较为单一,只有扣押、拍卖,也就是所称的“扣船”,即申请扣押船舶、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申请扣押船用燃没及船用物料、申请拍卖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三、对地方人民法院可否对船舶实施财产保全查封措施分析&&&&首先,从立法本意上理解。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只是扣押或拍卖,海事法院对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扣船后,除提供担保解除外,也可基于请求人或被申请人的申请,对所扣押的船舶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由海事法院提存,海事请求保全船舶将必然变现,而不是必须进行海事审判后执行程序中变现;而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实施后,不能同海事请求保全一样,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完全救济保障和顺利实现,除了当事人可基于此而自动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后解除保全外,只能在裁判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才能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义务人财产进行处分变现;在我国现阶段海事案件数量少于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少;海事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群体与民事案件不同,民事诉讼主要涉及国内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对船舶保全做最狭义的理解符合立法本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载明的船舶保全系海事请求保全。&&&&其次,从现有法律规定上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进行的海事请求保全被请求人的财产包括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以及船用物料。其他财产的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载明的船舶保全,如果理解船舶保全为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若案件管辖为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则应由海事法院管辖;若案件管辖为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在海事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后,该案再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且会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也违反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对船舶保全应理解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进行的海事请求保全,其保全依据是申请人必须具有海事请求,也就是主张的标的和法律关系是海事海商范畴的。&&&&再者,从退一步来看待地方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财产保全。海事法院或上级法院所采取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只是扣押或拍卖,由“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扣押和拍卖船舶的,应当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执行”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船舶采取查封措施,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可以看出,地方人民法院也可以对船舶进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措施。&&&&综上,当事人就一般民事案件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对被告所有的船舶申请地方人民法院裁定采取查封措施的财产保全,与专门海事法院和上级法院管辖的船舶海事请求保全并不冲突,地方人民法东港市人民法院东港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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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法院: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
债务人和解履责
作者:霞浦法院 赵美珠&&发布时间: 09:41:45
  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夫妻民间借贷纠纷,经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原告诉称与被告陈某是亲戚关系,被告陈某于日向其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被告陈某借款后仅付息至2014年2月份,因该债务系陈某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陈某夫妻偿还借款10万元。为防止债权落空,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陈某的房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认为,刘某提供了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对被告陈某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陈某急于转让其名下的房产,陈某在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自己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陈某为了顺利转让房产,遂在诉讼中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析案:民事案件从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若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财产,很可能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没能要回一分钱。因此,财产保全在诉讼中非常重要。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为顺利实现债权而及时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当事人一方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十分明显,一旦被告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由于财产保全往往限制了对方处分财产的自由,极大地影响了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大多数案件都会和解结案。
  本案中,被告陈某见自己的房产被查封,遂在诉讼中与原告达成和解,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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