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企业职工可向企理培劳动法全文规定的毎工作一年ツ2﾿8一月工资

劳动法宝网--杨xx劳动合同纠纷案
张敏娜律师
上海大学法学硕士,专业劳动法律师,交通事故纠纷律师,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
于文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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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陈AA,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AA,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Y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BB,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B,北京天驰洪范(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杨xx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理期限依法延长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经审理查明,杨xx于日进入中国Y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Y保险公司)工作,任YY保险公司总经理(裁)助理。日起杨xx担任YY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职务,日起杨xx任YY保险公司董事。日,YY保险公司董事会决定杨xx不再担任YY保险公司董事职务。日,YY保险公司解聘杨xx合规负责人职务。日,YY保险公司为杨xx办理了退休手续。日,杨xx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本案诉讼相同之请求。该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裁决,对杨xx请求均未予支持。杨xx对此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1、判决YY保险公司支付杨xx尚未发放的薪酬人民币(下同)6,941,104.13元(其中2004年尚未发放的薪酬5,099,430.01元;2006年尚未发放的薪酬859,135.42元;2009年尚未发放的薪酬140,472.00元;2010年尚未发放的薪酬177,400.00元;2011年尚未发放的薪酬290,100.00元;2012年尚未发放的暂估薪酬374,566.60元);2、判决YY保险公司返还杨xx非自愿退回的合法薪酬1,471,095.40元;3、判决YY保险公司支付杨xx2008年至2012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811,322.15元[其中7,768.92元(按年薪88万元标准计算);1,896.41元(按年薪95.88万元计算);9,959.18元(按年薪89.22万元计算);2,017.93元(按年薪90.37万元计算);9,682.71元(按年薪89.0674万元计算)];4、判决YY保险公司支付杨xx应予报销的差旅费用10,353元。
&&&&& 另查明,日,YY保险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经表决,通过了《中国Y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为《2004年度考核和奖励办法》)以及《中国Y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班子2004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以下简称为《2004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标准》)。上述《2004年度考核和奖励办法》规定,YY保险公司2004年度经营目标为保费利润率为-26%,保费收入为3.5亿元;经营班子没有完成保费利润率,不计发绩效工资,完成保费利润率,按照实际完成保费收入占考核保费的比例乘以基本工资计发绩效工资;若超额完成保费利润率指标,可按超利润(减亏)的绝对额的40%计发奖金,其中经营班子占25%,其他员工占75%;凡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既定的投入标准内每成功开设一家分公司,给予经营班子20万元奖励。上述《2004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标准》确定:1、经营班子成员薪资以总裁薪资为基准,乘以薪资系数确定,其中总裁薪资系数为1,总裁助理薪资系数为0.65等;2、经营班子基本工资按月发放,总裁助理的具体标准为39万/年;3、在实现或超过年度保费利润率目标的情况下,经营班子成员发放绩效工资,如果年度保费利润率目标没有实现,不予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标准×绩效浮动系数;绩效浮动系数=年度实现保费收入/年度目标保费收入;考虑到税负问题,每月预发一定额度的绩效工资,年终统一结算,若年度保费利润率指标未能完成,则扣回已预发的绩效工资;4、经营班子奖金根据《2004年度考核和奖励办法》确定等。
&&&&& 日,YY保险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经表决形成了《关于通过&关于2004年度经营班子业绩及薪酬兑现的议案&的决议》。该《决议》明确,YY保险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2004年度考核和奖励办法》合法有效,同意兑现绩效工资;鉴于公司目前处于初创时期,尚未产生利润,对2004年超额完成利润的奖金先兑现全部奖金额121,988,975.97元的20%,其中经营班子占25%,其他员工占75%;其余部分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核后兑现;如发现不实,扣回发放的20%奖金的超发部分。日,YY保险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审议并表决了《2004年度公司经营班子利润奖金兑现方案》,全体与会委员或其授权代表经过充分讨论,一致认可下列兑现方案:以董事会已审核批准的奖金总额为标准,公司总裁以500万元为限,其中已兑现的20%奖金计196.76万元,应兑现的奖金计303.24万元,该笔奖金亦可以实物(如房产)形式兑现;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奖金,以公司总裁的奖金为标准,乘以相应的薪资系数确定;其余应发奖金暂不予兑现,待今后公司产生利润时,再另行商议。此外,杨xx在职期间,YY保险公司已支付杨xx2004年度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春节过节费等共计3,385,373.87元,并支付杨xx2004年度机构建设奖共计639,015.48元。
&&&&& 再查明,日,YY保险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经表决,通过了《2006年度经营目标及薪酬奖励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2006年YY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为资本回报率达到1.5%(资本回报率=经过审计后的2006年度净利润/公司实收资本),保险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2、YY保险公司经营班子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经营班子成员薪酬以总裁薪酬为基准,乘以薪酬系数确定,其中总裁薪酬系数为1,总裁助理薪酬系数为0.65等;3、经营班子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其中总裁基本工资为85万元/年,总裁助理基本工资为55.25万元/年等;4、经营班子绩效工资:在全面完成2006年经营目标的前提下,保费收入从50亿元增长到55亿元,奖励总裁85万元,保费收入从55亿元增长到60亿元,再奖励总裁85万元,保费收入从60亿元增长到65亿元,再奖励总裁85万元,保费收入超过65亿元以上部分不再奖励;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奖励以总裁绩效奖励为基数乘以薪酬系数确定;考虑到税负问题,每月预发一定额度的绩效工资,年终统一结算。若年度经营考核指标未能全面完成,则扣回已预发的绩效工资;5、经营班子奖金:如果公司的资本回报率达到以下指标,以公司总裁为例,则对公司经营班子的奖金标准为:从1.5%到6%,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45万元;从6%到10%,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50万元;超过10%,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55万元;同时,为体现重奖重罚、奖罚对等的激励机制和考核原则,若公司在2006年度经营不善,则对经营班子的处罚标准为:未达到核定的资本回报率指标(即1.5%),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处罚55万元,该罚款从绩效工资中扣除;公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奖惩,以公司总裁的标准乘以相应的薪酬系数确定;6、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发放,由薪酬委员会根据经过审计后的经营结果进行兑现等。此外,杨xx在职期间,YY保险公司已支付杨xx2006年度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春节过节费、国庆过节费等共计1,169,562.58元。
&&&&& 还查明,日,YY保险公司党委向中再集团公司党委作出《关于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金融巡视组意见开展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YY保险公司党委和经营班子针对巡视组和保监会纪委的要求,认真进行了对照检查,没有发现班子成员存在多占住房、私占公车、违规进行职务消费等问题,但存在经营班子薪酬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问题;……公司主要的整改措施是:1、对照保监会纪委文件以及集团公司党委要求,抓紧清退薪酬工作,蒋明同志(YY保险公司时任总裁)先预退110万元,其他班子成员按薪酬系数比例进行退款等;2、落实年初集团公司党委要求,经营班子成员2007年只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等;3、对公司薪酬、职务消费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全面检查,强化制度建设等。日,YY保险公司党委向中再集团公司党委又作出《关于我公司班子成员薪酬清退标准的请示》,《请示》中建议YY保险公司班子成员按照税后平均120万元/年的薪酬标准进行退款。日,中再集团公司对YY保险公司上述《请示》作出《批复》,同意YY保险公司提出的经营班子和财务总监薪酬收入清退标准,并要求YY保险公司按此标准在日之前完成薪酬的清退工作。基于此,日、6月29日,杨xx通过其丈夫分两次共向YY保险公司账户清退款项计1,471,095.40元。
&&&&& 又查明,2011年11月,YY保险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YY保险公司《高管人员2009年度薪酬标准及发放的议案》。该《议案》明确:杨xx2009年度基本年薪为29.28万元,绩效年薪为66.60万元,薪酬总计95.88万元/年,其中杨xx2009年度绩效年薪当年拟发放49%计32.63万元,其余51%计33.97万元拟分别于未来3年逐年等额发放;杨xx2009年已发薪酬为72.89万元、已发福利性收入为15.29万元;杨xx2009年度应补发薪酬为-10.98万元(2009年已发薪酬72.89万元与按49%的绩效年薪计算的2009年应发薪酬61.91万元的差额);杨xx2009年度绩效年薪的51%分别延期至2010年、2011年、2012年逐年等额兑现,兑现额度分别为11.32万元、11.32万元、11.33万元;对于高管人员2009年度薪酬超发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退。
&&&&& 2012年1月,YY保险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YY保险公司《2010年度薪酬标准和发放的议案》。该《议案》明确:1、杨xx2010年度基本年薪为29.64万元,绩效年薪为59.58万元,薪酬总计89.22万元/年,其中杨xx2010年度绩效年薪当年兑现49%计29.19万元,其余51%的部分将延期至2011年、2012年、2013年度逐年等额兑现,每年均兑现17%计10.13万元;2、2010年度杨xx应发薪酬包括当年基本年薪和49%的绩效年薪以及2009年度绩效年薪延期至2010年度兑现的部分,其中当年基本年薪和49%绩效年薪共计58.83万元,2009年延期至2010年度应兑现额度为11.32万元,2009年应清退薪酬为10.98万元,2010年可兑现额度为0,故杨xx2010年薪酬应发额度合计为58.83万元,杨xx2009年应清退薪酬已按规定清退完毕,2009年延期兑现部分已按规定兑现完毕;3、杨xx2010年度已发薪酬为71.48万元,应补发薪酬为-12.65万元,按照应发薪酬和已发薪酬,YY保险公司将补发差额部分,对于超发薪酬,将从高管人员本人年度薪酬延期兑现部分中予以扣除,不足扣除的部分将从个人基本年薪中按月扣除;4、2010年度YY保险公司已发放杨xx节日补贴、防暑降温补贴、通讯补贴、物业取暖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等福利性收入共计36.11万元。
&&&&& 2012年12月,YY保险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高管人员2011年度薪酬标准和发放的议案》。该《议案》明确:1、杨xx2011年度基本年薪额度为33.48万元,绩效年薪为56.89万元,薪酬总计90.37万元,其中杨xx2011年度绩效年薪当年兑现49%计27.88万元,其余51%的部分将延期至2012年、2013年、2014年度逐年等额兑现,每年均兑现17%计9.67万元;2、杨xx2011年度应发薪酬包括当年基本年薪和49%的绩效年薪以及年度延期至2011年度兑现的部分,其中当年基本年薪和49%的绩效年薪共计61.36万元,年延期兑现部分11.32万元、10.13万元已按规定兑现完毕,2011年可兑现额度为0,2011年度薪酬应发额度为61.36万元;3、杨xx2011年度已发薪酬为88.18万元,应补发薪酬为-26.82万元,对于超发薪酬,公司将从其本人绩效薪酬延期兑现部分中予以扣除,不足扣除的部分将从个人基本年薪中按月扣除;4、杨xx2011年度津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等福利性收入标准为38.91万元,2011年度已发福利性收入为64.35万元,超发部分为-25.44万元,2011年度超发和超标准缴纳的福利性收入公司将纳入其本人2011年度已发放薪酬统一清算。YY保险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2011年度薪酬标准及发放的议案》。该《议案》亦明确,杨xx作为YY保险公司董事,其2011年度基本年薪额度为33.48万元,绩效年薪为56.89万元;杨xx2011年应发薪酬为61.36万元,津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等福利性收入核定标准为38.91万元;2011年度已发薪酬为88.18万元,已发放和已缴纳福利性收入为64.35万元;杨xx2009年、2010年延期到2011年兑现部分薪酬已兑现完毕;上述应发薪酬和已发薪酬,YY保险公司将补发差额部分,对于超发薪酬,将从其本人绩效薪酬延期兑现部分中予以扣除。
&&&&& 2014年1月,YY保险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YY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2年度薪酬标准和发放的议案》。该《议案》明确:1、杨xx2012年度基本年薪额度为35.64万元,绩效年薪为65.10万元,薪酬总计100.74万元/年,杨xx该定薪时间区间为1-4月,故实际薪酬总计33.58万元;福利性收入(1-4月)实际标准为8.01万元;2、杨xx月绩效年薪合计21.70万元,2012年当年兑现额度(49%)10.63万元,2013年至2015年每年兑现额度(17%)3.69万元;3、杨xx2012年度1-4月应发薪酬包括当年基本年薪和49%的绩效年薪以及、2011年度延期至2012年度兑现的部分,其中基本年薪和49%的绩效年薪共计22.51万元,、2011年延期兑现部分11.33万元、10.13万元、9.67万元已按规定兑现完毕,2012年可兑现额度为0,月薪酬应发额度为22.51万元;4、杨xx月已发薪酬19.61万元,应补发薪酬2.9万元;5、杨xx月福利性收入标准8.01万元,已发福利性收入13.37万元,超发5.36万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2年度超标准缴纳的单位企业年金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将其超标准缴纳部分纳入其本人2012年度已发放薪酬统一清退。此外,2012年1月至11月,YY保险公司均按基本工资总额49,025元/月的标准支付杨xx薪酬。
&&&&& 最后还查明:1、YY保险公司于日成立,中再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当时持有YY保险公司60%的股份。根据YY保险公司2012年7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司章程》记载,中再集团公司目前持有YY保险公司92.26%的股份。同时,YY保险公司该《公司章程》还规定,YY保险公司董事会具有决定聘任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权;YY保险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措施等。2、2011年4月,YY保险公司发放了杨xx2009年应予兑现的绩效薪酬11.66万元;2012年1月,YY保险公司又发放杨xx2009年延期兑现薪酬及2010年延期兑现薪酬共计18.94万元。3、2012年4月,杨xx曾至北京就其职务任免和退休等事宜与中再集团公司进行沟通,发生机票等费用共计10,353元,后杨xx向YY保险公司申请报销上述费用,YY保险公司未予审核批准。
&&&&& 审理中,1、杨xx提供了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Y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经营班子薪酬的专项复核报告》及《专项复核报告的补充说明》、《关于中国Y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经营班子薪酬的专项复核报告》及《专项复核报告的补充说明》、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证明YY保险公司经营班子2004年度、2006年度薪酬已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确定杨xx2004年度应发薪酬合计9,123,819.36元,截至日已发4,024,389.35元,故尚有5,099,430.01元未予发放;杨xx2006年度应发薪酬合计2,028,698元,截至日已发1,169,562.58元,尚有859,135.42元未予发放,因上述证据原件均在YY保险公司处,故杨xx仅能提供复印件。YY保险公司表示,上述证据均无原件,其真实性YY保险公司难以确认;同时,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非YY保险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上述报告出具日期均是2011年1月,且内容仅针对2004年和2006年经营班子的薪酬,当时YY保险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均为蒋明,后蒋明亦与YY保险公司发生薪酬纠纷,故上述报告是在有关人员授意下制作,故YY保险公司处亦无原件,对其内容YY保险公司均不予认可。2、YY保险公司提供了其公司2012年1月开始施行的《总部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以及讨论通过该《规定》的职代会决议,以证明杨xx未提出年休假变更计划,也未按计划休假,应视为放弃。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年休假的审批权限,其中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总经理室分管领导初审,最终由总经理审批;部门其他负责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最终由总经理室分管领导审批等;第十八条规定,员工须于年初制定当年的年休假计划,填写《员工年休假计划审批表》,并按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等;第十九条规定,员工休假计划在年中发生变更的,须在相应的休假计划开始日前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员工年休假计划变更审批表》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否则均视作已完成休假计划;每年12月1日起,不得再对当年休假计划进行变更。该《规定》所附的《员工年休假计划审批表》备注中明确:如果本人在计划休假日前未提出休假变更申请,也未按计划休假,则视为本人因个人原因放弃休假等。对上述《总部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的真实性,杨xx予以认可,杨xx在职期间也知道该《规定》的内容,但杨xx认为该《规定》是针对总部员工的,而杨xx系总部高管,故对杨xx并不适用,因YY保险公司对高管并未制定年休假的规定,故应按法律标准执行;对职代会决议的形式真实性杨xx无异议,但认为YY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该职代会的签到表,故难以确定该《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故对其效力不予认可。3、基于YY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提供了《高级管理人员2012年度薪酬标准和发放的议案》,杨xx认为YY保险公司应根据该《议案》确定的标准支付其2012年的薪酬,故YY保险公司未付其2012年薪酬为391,225元(100.74万元/12个月×10.5个月-49,025元/月×10个月),故变更其诉请1中的2012年未付薪酬数额为391,225元。最后,杨xx又明确,YY保险公司未发放其2010年度薪酬10.13万元、2011年度薪酬29.01万元、2012年度薪酬34.22万元。对此,YY保险公司仍坚持认为已足额支付杨xx薪酬,并已超额支付,并不存在差额。
&&&&& 原审认为,杨xx于日进入YY保险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引发本案所涉及的劳动薪酬争议,应受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同时,由于YY保险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杨xx进入YY保险公司工作后先后担任YY保险公司总经理(裁)助理、合规负责人、董事职务,属YY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关于杨xx的薪酬待遇标准及发放事宜,亦应符合我国《公司法》以及YY保险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YY保险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杨xx的薪酬待遇标准及其发放事宜由YY保险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YY保险公司董事会通过的《2004年度考核和奖励办法》、《2004年度经营班子薪酬标准》规定,杨xx2004年度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超保费利润奖金、机构建设奖等内容组成。根据YY保险公司董事会《关于通过&关于2004年度经营班子业绩及薪酬兑现的议案&的决议》以及杨xx已领取的2004年度薪酬来看,杨xx2004年度已领取的薪酬中已包含了杨xx2004年度的基本工资、已兑现的绩效工资以及机构建设奖以及部分超保费利润奖金,YY保险公司确实存在仍有部分超保费利润奖金未向杨xx兑现和发放的情况。但是关于该部分未予兑现和发放的超保费利润奖金,YY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关于通过&关于2004年度经营班子业绩及薪酬兑现的议案&的决议》以及第一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会议纪要》中均明确,鉴于YY保险公司公司目前尚未产生利润,该部分未兑现的奖金暂不予兑现,待公司产生利润后再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核商议。同样,虽然根据YY保险公司董事会通过的《2006年度经营目标及薪酬奖励办法》以及杨xx2006年度已领取的薪酬,杨xx2006年度薪酬中确实有部分绩效工资和可计发奖金未全额发放,存在待补情形,但YY保险公司《2006年度经营目标及薪酬奖励办法》亦明确杨xx等经营班子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发放,由YY保险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根据审计后的经营结果进行兑现。现杨xx并未举证证明YY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对2004年度未予兑现的奖金和2006年度未予发放的绩效工资和奖金已作出可予兑现的相关决议。且法院亦注意到,2007年YY保险公司在向控股股东中再集团公司的相关整改报告中,亦确认公司存在经营班子薪酬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问题,且已要求经营班子按税后平均120万元/年的标准清退相关高额薪酬。而杨xx当时作为YY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亦根据YY保险公司的上述报告实际清退了140余万元的薪酬。至于杨xx提供的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Y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经营班子薪酬的专项复核报告》及《专项复核报告的补充说明》、《关于中国Y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经营班子薪酬的专项复核报告》及《专项复核报告的补充说明》,一则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YY保险公司均不确认其真实性,二则上述证据材料亦未能反映YY保险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班子2004年度和2006年度待补薪酬作出相应决议,故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不予确认。因此在杨xx2007年已清退部分高额薪酬以及YY保险公司董事会并未对杨xx2004年度和2006年度待补薪酬作出相应兑现和发放决议的情形下,杨xx现要求YY保险公司支付2004年度以及2006年度未付薪酬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 对于杨xx主张的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以及月未付薪酬,原审认为,根据YY保险公司上述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发放的相关董事会决议,虽然杨xx上述年度绩效年薪的51%分别延至未来三年兑现。但是上述决议亦明确,对于杨xx等经营班子上述年度的超发薪酬和2011年度、2012年度超发福利性收入都将从本人绩效年薪延期兑现部分以及基本年薪中予以扣除。经核算,上述期间YY保险公司实际发放给杨xx的薪酬以及福利性收入已超过杨xx上述期间应发薪酬、延期应发放的薪酬以及应发放的福利性收入总和,故并不存在差额。对于杨xx2012年5月至11月的工资,虽然杨xx日被YY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职务,并于日退休,但YY保险公司仍按照杨xx月期间每月实际基本工资总额49,025元/月的标准发放了杨xx2012年5月至11月全月的薪酬,杨xx对此亦未提出过异议。杨xx现要求YY保险公司按照YY保险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杨xx月的薪酬标准支付其2012年5月至11月的薪酬差额,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杨xx要求YY保险公司支付其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以及2012年1月至11月期间未发放薪酬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 对于杨xx要求YY保险公司退还2007年非自愿退回的合法薪酬的主张,原审认为,杨xx当时作为YY保险公司的高管和经营班子成员,其自行依据YY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向YY保险公司退回了1,471,095.40元的高额薪酬,与当时的行业规范和实际背景并不相悖。现杨xx主张其系迫于YY保险公司压力被迫退回了上述款项,并未得到YY保险公司认可,且杨xx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杨xx要求YY保险公司返还其上述退回的薪酬的请求,于法无据,亦有违诚信,法院不予支持。
&&&&& 对于杨xx主张的2008年至201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审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对其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于第二年合理时间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主张,在杨xx并无证据证明YY保险公司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可延期至第三年支付的情况下,杨xx于日提起本仲裁主张2008年至2011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确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YY保险公司关于杨xx2008年至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对杨xx上述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杨xx2012年的未休年休假,YY保险公司提供了其公司于2012年1月开始施行的《总部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对该《规定》及其内容,杨xx表示知晓,但认为该规定仅适用于公司总部员工,并不适用于杨xx等高管人员,且该《规定》未经民主程序,故不认可其效力。但法院注意到,YY保险公司提供了职代会讨论通过该《规定》的决议,杨xx对该决议的形式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且该《规定》中第十七条年休假的审批权限中已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休假由总经理室分管领导初审,并由总经理最终审批,由此亦可看出该《规定》并不仅仅限于杨xx所称的总部员工;而且杨xx虽然系YY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但高管人员仅是杨xx在YY保险公司处所任职务,从双方劳动关系的属性看,杨xx与YY保险公司即属员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因此,在YY保险公司上述《规定》并未特别指明对公司高管等人员不适用的情况下,该《规定》应当适用于YY保险公司总部中与YY保险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据此,杨xx称该《规定》对其不适用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由于杨xx确认知晓上述《规定》的内容,且YY保险公司亦提供了职代会讨论通过该《规定》的决议,故关于杨xx的年休假待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鉴于上述《规定》第十九条和所附的员工年休假计划审批表中均明确,员工在计划休假日前未提出休假变更申请,也未按计划休假,则视为本人因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现杨xx并无证据证明2012年其向YY保险公司提出过年休假计划而系YY保险公司原因未安排或准许其休息,故其主张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亦无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 对于杨xx主张报销10,353元差旅费的请求,原审认为,一则杨xx自行确认其2012年4月去北京系与中再集团公司沟通协调其职务任免和退休等事宜,二则杨xx并无证据证明其去北京系属于征得YY保险公司同意的出差,故杨xx要求YY保险公司报销其去北京的上述差旅费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 综上,原审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杨xx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 原审判决后,杨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1、对于2004年、2006年的薪酬,上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正是为了解决被上诉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未作出发放2004年度未予兑现的资金及2006年度未予发放的绩效工资和奖金之决议的问题,原审反而要求上诉人提出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公司的治理机关曾经作出过这种决议,实为本末倒置。2、关于2009年至2012年的薪酬,即使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决议及计算方法,被上诉人尚未发放上诉人2010年度薪酬10.13万元、2011年度薪酬29.01万元,2012年度薪酬34.22万元。3、对于上诉人已退回的薪酬,原审认定系上诉人自愿退回,纯属主观臆断。4、关于年休假,被上诉人提交的《总部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所有员工,上诉人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应适用该规定。5、关于报销费用,上诉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自行安排出差的权力,上诉人至北京就上诉人职务任免与退休等事宜与中再集团公司进行沟通,与公司及个人均有利害关系,被上诉人对这部分费用进行报销是理所当然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请。
&&&&& 被上诉人YY保险公司辩称,1、本案不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考量本案的法律适用时,不能忽视《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再集团和保监会等一系列管理规范以及中共党纪。2、被上诉人系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不能随意发放高管人员薪酬。上诉人的业绩及薪酬应由董事会及其下设的提名薪酬委员会考核和决定,上诉人主张的2004年度及2006年度薪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2007年上诉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清退高额薪酬一事,已清楚表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并无支付2004年和2006年度薪酬差额之义务。3、上诉人对2007年中纪委、中组部金融巡视组、中国保监会纪委有关“清退违规所取薪酬”等整改要求及中再集团公司党委有关被上诉人班子成员薪酬清退的要求是明知的,当年也愿意遵照执行,现其在退休时隔一年后再向被上诉人主张数年前已退回的多领薪酬,既缺乏依据,亦有违诚信原则。4、被上诉人已足额支付上诉人2009年至2012年度薪酬,上诉人主张的差额无事实依据,且上诉人还应返还被上诉人超发的薪酬4.51万元。5、上诉人以其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由,主张其不适用公司制定的《总部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即使公司高管也不能随意出差,何况上诉人并非被上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上诉人赴京行程非被上诉人安排,其赴京的动机和活动内容被上诉人并不知晓,上诉人主张报销其赴京的费用,无事实依据。7、上诉人所主张的薪酬不同于一般的劳动报酬,其主张的日之前的薪酬,无论有无依据,均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杨xx主张的2004年、2006年未付薪酬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被上诉人YY保险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杨xx的薪酬待遇标准及其发放事宜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此系被上诉人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范畴,应由公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上诉人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作出相关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鉴于上诉人主张的该部分薪酬并未经过被上诉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作出相关可予兑现的决议,且上诉人实际已于2007年清退了部分高额薪酬,结合自2006年起保监会已开始对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进行规范管理与监督,并陆续出台相关规定的情形,上诉人再要求发放2004年、2006年高额未付薪酬,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 关于上诉人杨xx主张的2009年至2012年的薪酬,原审经核算,确认上述期间被上诉人YY保险公司实际发放给杨xx的薪酬以及福利性收入已超过杨xx上述期间应发薪酬、延期应发放的薪酬以及应发放的福利性收入总和,并不存在差额,故对杨xx要求YY保险公司支付其该期间未发放薪酬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且上诉人于原审中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用于证明被上诉人已足额发放上诉人2009年至2012年期间薪酬的工资发放清单等证据并无异议,上诉人现上诉仍坚持认为被上诉人欠付其该期间的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 关于上诉人杨xx于2007年已退回的薪酬问题,上诉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被上诉人公司党委针对金融巡视组和保监会的要求,向中再集团公司党委所作的相关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具体的整改措施及班子成员薪酬清退标准等是清楚的,对不按公司要求予以清退的后果也应当是知晓的,上诉人于2007年分两次向被上诉人清退其部分高薪,应是其对国家法律、政策、行业规范、行业背景及自身职业前景等进行综合考量后所作的决定,上诉人现在其退休之后主张被上诉人返还其已自愿退回的部分高额薪酬,既于法无据,亦有违诚信,应不予支持。
&&&&& 关于上诉人杨xx主张的2008年至2012年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问题,首先,年休假系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体现,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是因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享有而转化成的经济补偿,并非劳动者固有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上诉人主张的2008年至2011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原审法院未予支持是正确的。其次,被上诉人YY保险公司关于员工未按休假计划休假视为因本人原因放弃休假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即使上诉人未按休假计划休假,也只能视为因本人原因放弃休假,原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主张的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亦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因其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故其不应适用公司制定的《总部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 关于上诉人杨xx主张报销其赴京费用的问题,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理应遵守被上诉人公司关于出差的相关审批制度及规定,因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本次赴京行为目的、内容及程序的正当性,故在被上诉人对之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坚持要求被上诉人报销相关费用,缺乏依据。
&&&&& 综上,原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
&&&&&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ZZ&&审& 判& 员&唐ZZ&&代理审判员&盛ZZ&&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莫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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