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我把房子有点便宜的卖给了我在一起不错的朋友可以吗?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生效了对方又起诉我能把我卖了的房

安徽全椒县公安局两任局长造假案败诉,不上诉至今生效判决书,要求赔偿,新任局长段松鹤不解决,勾结法院打击报复,不让执行生效判决,买通最高人民法院蔡小雪包庇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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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5:41&)
72537字(351/1)
( 18: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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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我于2002年在北京朝阳区某小区买了一套当地拆迁户的房子,开发商统一开发,属于回迁。当时他们家有一多出来拆迁平米数指标转让给了我,一共是77平米,我自己又多交了10平米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总共面积是87平米,拆迁价2700左右,市场价4600.总共花了大概27万左右,又给了卖房人两万块的"好处费“。房子的一切手续都是卖方的名字,我们之间也没其他的书面协议,(因为卖方是我朋友的舅妈,我们一直很相信她)手上就有关于房屋居住的物业合同,房屋维修合同,还有将来要办理产权的一张凭证,还有准住证,但是名字都是卖方的。这样事隔6年,今年5月份小区要办理产权了,卖方就让我们给她50万办产权,我们没答应,后来卖方就要索回自己的房子,说房子是她的,她承认当时房款是我们交的,现在要退回我们当时交的房款,房子她要收回,她现在不卖了,当初卖了不算,这些交涉我们都录了音,她要通过法院起诉我们。要让我们退回房子,我们真是没想到一个曾经让我们这么信任的人,为了钱,会那么不要脸,现在北京房价那么高,事隔6年,房价已经不是当年的价格了,如果我们官司输了,退回来的那点钱,能够干吗的?  
法律的制定是约束人的道德行为的,不能让这种见利忘义的事情得到法律的支持,6年的时间,什么东西不涨价呢,如果大家都像这种人一样,这社会不是乱套了?买卖房屋向来都是双方自愿的,凭什么想卖就卖,想不卖就不卖?公理何在?诚信何在?  
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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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道义上支持楼主,不过人家起诉的话,法官还是判给人家的  法律就是这样,很多事情很无奈  
  不准动举起手来:谢谢你的回复。我现在就想着,不要产权,但要得到同等赔偿,不然太亏了,如果这该死的房子不涨价,哪来让这些小人得利呢,她真正目的是要钱,难道法律就没办法制止这种小人吗?
  你的损失会得到赔偿的.
  你可以另起诉讼  要求赔偿差价
  还是太嫩了!房子是登记制度,登记的是谁产权就属于谁,这没有办法。交涉的录音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证据,因为没有征得被录音者的同意,但是可以证明钱是你交的这一事实。最终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最好的结果就是协商,给予你部分补偿。你没有书面协议,这就很被动了。当然,如果你能证明当初他是将房子卖给了你,你就可以拿到产权。聪明的做法就是在法庭上让他承认房子是卖给了你,这样就一切OK了。如果他不承认房子是卖给了你,他要举证为什么是你付的钱。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作者:cn_paul1968 回复日期: 0:13:40 
    交涉的录音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证据,因为没有征得被录音者的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己法盲就要承认,还敢误导他人?!
  同意楼上,最高院早就规定了
  啊????我咨询过律师,说录音可以做为证据的呀?那我有两个证人,可以吗?一个是我的朋友,当初一起去交钱的,另一个是卖房人的外甥,当初就是他介绍我们买他的房子,如果不是他卖给我的话,我住这么多年,凭什么给我白住啊?如果这样他都能赖的话,我唯一的办法就是跟他同归于尽了,法律制不了这种人,老天爷会惩罚他的,老天爷还是放过他,那我自己也不会放过他!!!大不了一命抵一命.要是搭上几个,我还赚了呢!呵呵!
  首先,你實際占用房屋多年這個事實,她否認不了.也無法自圓其說.因此,即使沒有錄音,她應該承認這個事實.  其次,你提出後,法院會給房子做評估,她是需要支付差價的.  第三,最近很有名的畫家村的房屋糾紛,和你這個是一個性質,你可以看看.  第四,我曾經在你所在區域的中級法院任職過,畫家村案也是這裡終審判決的.其實,在物權法出台前,這個法院一直這樣處理的.法律是不會讓妄圖取得不當得利的人得逞的.
  這個錄音,可以在你的案件中起到一定作用.  另外,你不用這麼激動.當初在你買這個房子的時候,現在的事情就是最可能出現的後果之一.你應該在哪個時候就作好最壞的思想准備.  建議你讓她外甥,把畫家村的案例給她普普法,讓她知道這樣做是損人不利己.然後大家再協商下,你再給她點點錢,讓她心理平衡下.這樣就不會到法院了
  作者:gaogaozaixia 回复日期: 14:32:39 
    首先,你實際占用房屋多年這個事實,她否認不了.也無法自圓其說.因此,即使沒有錄音,她應該承認這個事實.  ==============  真要翻脸了,就说是租给楼主居住的。你怎么办??  当然我不否认录音有效力,但是他可以有自己的解释,并非不能一辩。    退一步说,他就算承认事实,但是说当时房子没有获得产权,不符合国家对于房产交易的规定,要求确认交易无效,你怎么办?  又或者说,没有得到老婆的同意,无权代理,要求确认交易无效,你怎么办??
  已经6年的时间,我们家住9号楼,他们家住11号楼,都挨着的,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他老公怎么会不知道,难道6年后,提出来说自己老公不知情,合理吗?如果房子是租给我的,那租这么长时间怎么没有凭证呢?我租他家房子,他还把自己家的房产凭证条放我这里吗?我家房子装修的单子,租人家房子还需要装成那样吗?还有两个证人的,我想她肯定是不大会赖这个的,他的本意是要钱,刚开始要50万,我们没给,所以他现在要房子.  
我现在我可以不要房子,只要给我同等价位的房款也行.就算我有错,不该买这个房子,那也不能让他得理,不符合国家政策,那让国家来收房好了.
  gaogaozaixia :  
不好,谢谢你的安慰和正义,我也希望得到这样的判决,既然已经这样了,我已经跟陈旭律师联系过了,,他就是画家村案子的代理律师,下次约见好好谈谈,希望有好的结果.
  呵呵,怎么写了个&不好’呢,我本来是说你好的,哈哈,请见谅!
  现在办产权,就是说房产证还没下来    主张房子,还是有机会的    这个与那个画家的案件有所不同——不一定不能转让    不但是房子所有权有可能可以转让,而且,在房子登记发证之前,这是一个债权,转让合同权利(回迁的权利),是不是也可行?我注意到这里时开发商开发项目的回迁,不是政府统一组织的旧区拆迁回迁。这是个很重要的细节,值得认真考虑一下。
  礼部尚书:是的,现在房产证还没下来,不过要开始办了,所以她来问我们要房子产权就要给她钱,我们没给.所以她起诉我们,房子是开发商统一开发的,不是政府组织组织拆迁,这个不一样吗?现在他的房子是可以交易的,她自己也是这么说的,当时以为房子不可以交易,所以才卖给了你们,谁知道是能交易的,那就不是当时那个价了,(这段话没有录音)这样的话,对我们的案子真的有利吗?请您帮我支支着,谢谢了,我现在真是头疼的要命啊!
  你不是已经联系陈旭了么?你拿我的话跟他说啊    画家那个案子之所不行,是因为主体资格不符合,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因此,可以通过卖方违约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保住房子,气死画家。    你这个案子,不一样    你的资格没有问题,这个房子本身也可以转让    你们当初的协议,就是转让受让回迁房的权利。这是个权利的转让,不是房子所有权的转让——既然没有登记,那就是说你们的协议可以履行,这房子可以直接登记到你名下,把她违约的路都堵了。当然,这又涉及到开发商与她的协议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应该不大。    你跟陈旭说,他会明白的。
  好的,谢谢礼部尚书,我现在人在沈阳,得过10多天才能回去跟陈律师见面,现在只是电话联系,我把你的话跟他说一下,听听他的意见,到时候一定上来跟你汇报,沟通,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助,非常感谢!
  沉的好快啊,我还得顶上去,让更多的朋友帮我分析分析,我现在越想越怕,没有协议,要真是大家所说的,对方耍赖,就说自己当初没卖给我,我仅有的证据和证人和录音能管用吗?我今天又反复听了几遍录音,当中有句话“我现在在家我可以承认,要是到法庭我还不承认了”。我不知道到时候法官会怎么分析听这句话,如果真这样的话,我能告对方欺诈呀?  
越来越狠现在的世道了,房子涨价涨的人都变了态,怎一个“狠”字了得,无奈啊!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20:20:20   
    你不是已经联系陈旭了么?你拿我的话跟他说啊        画家那个案子之所不行,是因为主体资格不符合,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使用。因此,可以通过卖方违约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保住房子,气死画家。        你这个案子,不一样        你的资格没有问题,这个房子本身也可以转让        你们当初的协议,就是转让受让回迁房的权利。这是个权利的转让,不是房子所有权的转让——既然没有登记,那就是说你们的协议可以履行,这房子可以直接登记到你名下,把她违约的路都堵了。当然,这又涉及到开发商与她的协议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应该不大。        你跟陈旭说,他会明白的。  ----------------------------  
这个观点很不错。转让的是回迁的权利而不是房屋,恩,这个好象真的有点道理。用心点阐述,真的有可能说服法官。
  我现在越想越怕,没有协议,要真是大家所说的,对方耍赖,就说自己当初没卖给我,我仅有的证据和证人和录音能管用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是证据和诉讼技巧问题,不是网上能咨询到答案的    
  诚信?诚信是靠法律保护的,如果法律不保护你,或者只是姿态上保护你,或者法律保护你的成本太高。那么,没有诚信只有很不信!
  是啊,我现在是“有病乱投医”啊,人不在北京,得下个月10号才能回去,所以现在只能先通过网络搜集大家给我的宝贵意见,到时候再跟律师沟通去!
  自己要想办法让法律保护你……
  黄色猫:我正在想让法律保护我的办法,可惜还没想到,等我回北京咨询律师再想对策 ,现在只能先在这里“网上谈兵”了。呵呵!
  没办法,只能在法庭上想法让他承认,变着法引对方承认。  再立案去让其补钱。开两次官司。    还有一法。哭、闹、在她家里打混。不走。。。。。。。。。我们这五十二岁的老太太就这样表达对他人的不满。
  longfxl:
  呵呵,哭,闹,在她家里打混,不走,。。。。  
如果管用,我也豁出去了,没办法,谁让我碰到这么个不讲信用的小人呢,她赖,我也赖,只要管用,呵呵!我也想过跟她拼命去。。可是我老公再三劝我不要冲动,真到那个地步,我也会的,真撕破脸谁不会???
  longfxl:
  呵呵,哭,闹,在她家里打混,不走,。。。。  
如果管用,我也豁出去了,没办法,谁让我碰到这么个不讲信用的小人呢,她赖,我也赖,只要管用,呵呵!我也想过跟她拼命去。。可是我老公再三劝我不要冲动,真到那个地步,我也会的,真撕破脸谁不会???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即使楼主是实际出钱购买人,也不一定能拿得住房子。这才是楼主应当考虑的主要问题,而不是考虑证明你是否出钱上。  登记的产权人与实际出钱购买的产权人不是一个人,法院如何裁判?根据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房屋应当是楼主所有;依据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房屋应当是登记人所有,即卖方所有。你出钱则形成债权,而非物权。  所以,一般的裁判原则是,房屋归登记人所有;出钱购买所形成的债权关系,另行起诉。  给楼主一个“悲哀”的建议:),如果楼主觉得支付五十万仍然不太吃亏,那就尝试和卖方讲讲价,看看能不能少点,支付钱款取得房屋产权算了;如果楼主非要争口气,那就打官司吧,但一定要有房屋判给卖方,你和卖方是债权关系结果的准备。楼主权衡一下吧。  一点看法,供参考。
  依据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的原则,房屋应当是登记人所有,即卖方所有。你出钱则形成债权,而非物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房子未登记,物权待定。    原拆迁房已拆除,原物权已消灭。
  哦,不好意思,没有仔细看楼主的帖子,原来产权未办理,想当然了。该打,^_^  那本案有一打了。
  登记是公示作用,是向第三方告知自己的物权。但你们之间既然都承认房子是你出钱买的,又有证据证明,当然房子还是你的。这个案子请的律师只要不是太烂,都能胜诉。
  房子是你的  录音能起法律作用
  由于房子属于不动产,产权的转移应该以登记生效为准,也就是说,在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转移之前房子都不属于你。你们之间虽然存在买卖合同,但是你们没有进行产权转移就是说没有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不足以作为抗辩的理由。  法律是公平的,只所以你感受不到是因为你不遵守法律。  这个案子你可以起诉,但法院不会支持你的产权要求。会把你付的钱还给你。
  由于房子属于不动产,产权的转移应该以登记生效为准,也就是说,在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转移之前房子都不属于你。你们之间虽然存在买卖合同,但是你们没有进行产权转移就是说没有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不足以作为抗辩的理由。  ————————————————————————-    合同有效,房子还没有登记    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有何不可?
  谢谢在天涯里为我出谋划策的朋友,我现在还在等待中,我要把帖子顶上去,不管是怎样的结局,我都会向大家汇报事件进展情况的。谢谢!
  现在对方已经提出上诉.产权也已经在办理之中,但目前还没办下来,我是否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先不予以办理产权呢,要是到开庭那天,产权已经在人家名下,那我该怎么办呢?对方把户口都落在我的房子里了现在,(新身份证上是我家的门牌和地址.)所以对方早已经做好讹我们的准备了,只是我们一直都被蒙在鼓里.
  你还不赶紧找律师,晚了就不好说了
  礼部尚书:我最早只能10号回北京呀,这里的工作丢不开,电话里咨询的都是表面的,大概的,没办法细致的讨论,只能面谈,我也跟律师沟通了,他说不急,就算对方上诉到开庭,还有很长一段时间的准备,我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加各方的咨询意见!
  其实对方在今年的3月份就已经跟我老公通了电话,说要50万,不然不给办产权,我老公没答应,也没跟我提起这件事情,后来又打电话说要换我家门锁,到我房子去闹事,我老公回北京跟他们交涉了,意思是如果对方不那么狮子大开口,又是朋友的舅舅,就再给个几万块钱就算了,免的惹麻烦,再说我们小区有过这样的先例,可是对方就是不答应,就是要50万,一分也不能少,不然就换锁,最后谈崩了,对方就带了一批人来我家换锁(我家跟他们家房子就隔一个单元门),我老公报警,警察来后才罢休,野蛮到这种地步,我老公的朋友也跟他舅舅闹翻了,当场吵成一团糟.  
现在他们看给不了50万,达不到他们的目的,就说要房子了,呵呵,笑话,我如果要有那么多钱 ,捐灾区,帮孤儿也不会给他们的,何况我也没那么多钱.  
到如今,只能怪自己太相信别人了,只能怪我们眼拙,还能说什么呢?
  不是眼拙,是法盲 :_P
  lakeyzhao:  
不是每个人都普法到什么都明白的,法律是什么,是约束人的道德行为的,人不讲信用,再好的法律又做什么用呢?
  房屋属于登记才生效的,所以权属属于记载于房管部门的登记簿上的人。现在因为刚要办理产权证,所以你还是有希望的。如果办理了产权证,你就只能从合同违约上寻求救济了。建议你找个好点的律师帮你处理这个事情。
  等他办了房产证,你就追悔莫及了    
  我昨天打电话咨询了,房产现在已经登记过了,这就意味着产权对方已经在办理了,可能过2个月产权就下来了,已经是对方的名字了,该怎么办呢?  
我打电话给对方大吵一架,对方现在不承认房子卖给我们,就说是自己的.气的我快吐血了,呵呵,干脆耍赖到这种地步了!
  我现在想过去掐死他的心都有了,哪有这么耍赖的人呢?天啊!
  好像现在真没辙了
  物权法不是有一个异议登记吗?    我学的不精,不知道这个条款能不能帮到楼主!
  楼主胜算不高,啥书面协议都没有。很不看好。
  本人在lz所述区域的中级法院民庭工作十几年,也处理过这样的案例,白天用的电脑是繁体系统,所以晚上再多说几句。  你的情况现在有些复杂。我个人分析,对方很有可能的是以侵权起诉你,就是持房产证直接要求你腾房。这个案子你很可能败诉,而且在这个案件里也解决不了你的诉求。  因此,如果对方这么起诉的话。你应当马上另案提起合同之诉,同时申请侵权之诉中止审理。即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双方口头的买卖合同,配合过户,同时要求法院判决你对争议房屋享有产权。这样法院如果在判决中确定了权属,你可持判决书到房地局直接把房屋过到自己名下。如果确认合同无效的话,也会让对方负补偿责任的。  问题的关键是你所说证据问题。你一直对你的证据有疑问,这是正常的。因为你手里的只有间接证据。但道理在你一方,而且,请你注意的是,对方连间接证据也是没有的。房产证无法证明你们之间没有买卖合同,也无法说明他为什么让你占用房屋这么久。  他最可能的说法是把房子借给你或租给你用的,那么中间人是谁,有没有合同?他的亲属为什么给你作证,而不给他作证?租赁的话,他没有收租金的凭据。免费的话,他为什么把房子借给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这么久?他没有任何有利证据能支持他的说法,这就是我说的不能自圆其说的意思。  你有录音证据,有他外甥的证人证言,还有你住房屋这些年交付各项费用的证据,这些与你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法院在处理这么大额的诉讼时,是会很慎重的。根据我的经验,如果没有案外因素的话,法院应该会采信你的说法的。    
  倚门卖笑小红帽:我看过物权法,第19条好象就是我这种情况的,但是必须在提出疑义的15天内提出上诉,后来我咨询过律师,律师说我现在没法告他,等着他来告我,所以我们也就只能这么等了.
  gaogaozaixia :太感谢你能抽时间给我解答问题,我现在完全属于一个&法盲&,活到快30了,第一次跟人打官司,这些日子真是茶饭不思,狠只狠当初我老公买房子太不经过脑子了,太信任他人(当时他买房子的时候我们只是恋爱关系,对这个事情我不是很清楚),其实按照当时的价格,比商品房就便宜不到10万块呢。  
现在我们不知道对方以什么名义告我们,今早给她家打电话,还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跟她求求情,毕竟打起官司,恩人也会变仇家的,结果对方动作还挺快,家庭电话取消了,.打不进去,我们没有他的其他联系方式,现在只能等了.  
按你的意思,现在我们要提起合同诉讼吗?一般提起上诉到开庭需要多长时间啊?他们大概在5月15号左右提起上诉的,我要10回去再提上诉,来的及吗?我们人在沈阳,还得工作,显的很被动,如果真需要的话,工作也只能先放弃了,毕竟再努力工作也是为有个家,现在有人动了我的房子,那只能先豁出去了.
  等对方办了产权然后再等对方起诉,黄花菜都凉了    
  对于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当时原被拆迁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你们双方就此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不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你可以主张因合同无效而给你造成的损失  ——————————————————-    属于无权处分的理由何在?
  gaogaozaixia:你说:我们能不能在接到他告我们的传票之后,一般在15天之内,在提起反诉,或者当庭反诉可以吗?
  礼部:对方说现在已经提起上诉了,我不知道是真是假,我们现在只能等啊,因为当时我咨询的律师是说.我们现在没办法告他们,只能等着他们来起诉我们,所以我现在都搞糊涂了,该怎么办呢?对方干脆现在跟我们玩消失,气疯了!
  楼主很不利啊。如果对方来告你,那又好了。还可以反诉。  最麻烦的情况是,他们产权证办好之后,直接把房子卖了。然后下家让你搬走,这种情况的话,你就彻底歇菜了。  对方相当于是一房两卖,下家买房没有瑕疵的话,因为已经进行了房产登记,所以房子肯定是下家的。你只能向那个朋友亲戚索赔,那赔多少呢??法院怎么判都是合理的。
  他是起诉,不是上诉,你应该赶紧提起反诉,同时向房管部门提起停止办理登记    说到不能告,可能是出于证据原因    
  房子只能属于房产证的的名字的人。  你和卖房人的协议无效。但你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之责任。
  你和卖房人的协议无效。但你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之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何无效呢?    退一步,即使无效,合同也已经成立,怎么还会有缔约过失责任呢?
  我刚通过电话问过律师,律师的意思是我们现在没必要马上提出反诉,可以在他起诉后,接到传票半个月内再反诉,或者当场反诉,只是草草的一个咨询,很多细节是说不清楚的,只能回北京了.
  我这次回去就做好秋菊打官司的准备了,该问的,该咨询的地方我不会放过的,我倒很希望这个&打耙&的老太太的子女能看到这个帖子,不管结局如何,我绝不放过他们!
  如果现在房管所只是做了产权登记,还没下产权到手,我们可以做干预吗?听说要下证到手还要好几个月.
  他如果起诉侵权,你是没法反诉的,不是一个法律关系。  这个案子和他拿不拿到房产证没有关系。他没有房产证,法院一样能确认这个买卖合同无效的。  我的意思是等一等。你要知道他以什么理由起诉你,如果他以合同无效起诉你,你只要收到起诉状提起反诉就行了。如果是侵权的话,你再另案诉。如果她咨询过明白人,是会让他以侵权诉你的。  等一等的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你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法院的结案统计日期是每月的20日,也就是说本月20日之前,今年上半年的工作就结束了。一般来讲,有的法院为了上半年统计数据好看,开始压缩分母。从五月中下旬就开始不正式立案了,即收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也交了费用,但实际未向计算机里进行登记,也就是没有进入法院正规的立案及审理程序。等上半年总结完毕,还有一些干警喜欢利用暑期安排年休假,因此即使6月底正式立了案,再移交到审判庭,可能通知你要到7月份了。你收到诉状以后,还要根据他的起诉情况提起反诉或者另案起诉,还要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合并审理案件。你这个案件最快的开庭时间在8月份以后了。  现在你要做的是理清思路,把我说的那些票据,录音等证据准备好,把证人工作做好,和律师商量一下对策和细节。  你有的是时间,不要这么急,法院的工作是按部就班的,不是火烧眉毛的。
  向房管部门提起停止办理登记这个办法没用,房地局不会受理的。
  我有不同意见    对方提起侵权的前提是房产证已经办下来。这时对方可以选择:1、把房产转让掉,而不对楼主提起诉讼,到时楼主将非常被动。2、按侵权起诉,要求腾房。无论哪种,楼主要回房子的目的都很难实现。而且在房产证已经办理的情况下,法官也的倾向性也会更明显。因此,消极等对方取得房产证再行起诉并不可取。    其次,我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的,是债权,合同权利的转让,现在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在对方没有办下房产证之前起诉,是最有利的时机。起诉后马上申请预查封,保全房产。    现在房产证没有下来,多半是以合同无效起诉,反诉刚好。    
  都是钱惹的祸....  不过,在这里还是看到很多好人为楼主提供意见,还是挺高兴的,这世上大概还是好人多一些吧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0:27:19 
    我有不同意见        对方提起侵权的前提是房产证已经办下来。这时对方可以选择:1、把房产转让掉,而不对楼主提起诉讼,到时楼主将非常被动。2、按侵权起诉,要求腾房。无论哪种,楼主要回房子的目的都很难实现。而且在房产证已经办理的情况下,法官也的倾向性也会更明显。因此,消极等对方取得房产证再行起诉并不可取。        其次,我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的,是债权,合同权利的转让,现在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在对方没有办下房产证之前起诉,是最有利的时机。起诉后马上申请预查封,保全房产。        现在房产证没有下来,多半是以合同无效起诉,反诉刚好。      ===================  这是不可能的,  因为当时办理手续的时候,都是以对方名义办理,如果没有纠纷,这个房子转让也得是先在对方名下,然后转给楼主。  如果当时在拆迁办有协议说,房子直接给楼主,那才能用你这个办法。
  现在房产证还没下来,不过要开始办了,所以她来问我们要房子产权就要给她钱,我们没给.所以她起诉我们,房子是开发商统一开发的,不是政府组织组织拆迁,这个不一样吗?现在他的房子是可以交易的,她自己也是这么说的,当时以为房子不可以交易,所以才卖给了你们,谁知道是能交易的,那就不是当时那个价了,(这段话没有录音)  
==========================================    
对方显然是想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变更或撤销当初双方的协议,但这个举证方面会比较困难,而你有“卖房人的外甥”可作为有利证人,该协议若经认定为有偿转让回迁房权利,则产权登记过户就属于该权利履行义务,所以不用紧张。不过稳妥起见,先去登记机构进行一个预告登记,防止对方过户转售这个还是有必要的。另外此案法院对协议效力的认定会产生较大争议,在没有合同书证的情况下证人在本案作用将会变得十分关键!!!      
  gaogaozaixia :  
恩,到时候在这里搜集一些有用信息,我要打印出来,给律师做参考用,呵呵!  
你在法院干过,你的意见很重要,没想到整个程序是这样的,看来我现在得饿补一下,准备打持久战!真希望你有空经常来这里帮我解答疑惑.除了谢谢不知道还能说什么?!
  礼部:每天晚上我和我先生都在研究你们给我的留言,我先生说你很正义,第一感觉就是个好人,我这次回北京同样会把你给我提供的意见去跟律师沟通的.谢谢!    
  SHUYIN,哪部分不可能?是指后面的转让么?    关于这部分,我的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回迁房协议本身反映的是债权。这房子没有登记,对方向楼主转让合同权利,没有法律障碍。这个转让也无需开发商同意,只要通知即可。  
  昨天到现在还是找不到对方,我们只能在等待.还有一个星期回北京,到时候一定要见见对方的,不知道会不会&仇人相见分外眼红&呢,我在心理已经描述了无数次见面版本,甚至想到过当场动手,按照对方以往&谈判&经验来看,往往都会召集自己亲朋好友,想从某种气势上压倒我们,所以动手我们肯定是会吃亏的,再说以我的小胳膊小腿,呵呵,不过不怕,狠的怕不要命的,豁出去,到时候淑女也会疯狂的(前几次的谈判,我老公都是单枪匹马去的,一直瞒我到5月中旬才知道)我想等打好这场官司,我得好好去看下心理医生,现在整个情绪都很紧张,不知道事情发展的动态,要是输了呢?要是就赔偿我原来的那么点房款呢,或者赔付的不足以我再买个房的,那该怎么办?崩溃,崩溃!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4:12:18 
    SHUYIN,哪部分不可能?是指后面的转让么?    ==============  我认为在回迁房第一次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只能是以回迁的居民名义办理,而不能直接写楼主。  回迁的权利是特定的,不能转让。    退一步说,即使可以转让,那也得开发商,回迁居民,楼主,签订三方协议才行。必须要征得开发商同意。    你说的转让债权那通常是指动产方面,房屋这个比较特别,是需要登记备案的,就比如已经预售的出去的房屋,不能更名一个道理。  
  再问大家:那要是万一官司输了,产权判给了对方,那我们提出赔偿损失和差价,那能赔给我们多少呢?  
当时02年的房价,我们那片小区商品房是4600元一平米,回迁房是2700一平米,(大概,具体忘了)我们家房子是87平米,其中拆迁的指标平米数是77平米是按照拆迁价2700算的,10平米是按照4600算的,再加其他什么费用大概也就是27万左右.  
现在我们那里的房子涨到每平米1.2万.房子的总价格在104万左右,再加上装修当时装修花了10多万.  
大家说按照法官的以往判案经历,会是怎样的判决呢?我们会得到同等的价位吗?,那不是等于我把房子卖还给对方一样吗?要是有损失,大概会是多少呢?
  还有一个问题.我前面已经提到过了,拆迁指标是77平米,实际我家是87平米,10平是我们按照当时市场价买的,意思是说,这10平米是我按商品房买的话,那对方没理由要求我这10平米一起判给对方吧,我们能在这个上面&动脑子&吗?  
不知道我表达的意思大家能否听明白??
  天哪,这种缺德的人怎么这么多哩.我之前的一个同事也是这样,房子拆迁于是卖了一套,结果一看现在涨了有三十多万,眼红了,也去起诉了.那户人家也真倒霉,碰上这么个主.幸好他做了一个月就不做了,不然看了这种人就想踹一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连这道理都不懂.那个老不死的要这么多钱带进棺材去啊.    楼主,一定要坚持到底,我相信法律是正义的.
  那你当时购买十平米的凭据还在吗?我觉得有这个凭据的话,应该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礼部:你在6月5号10点27分里的观点,我又仔细看了一遍.(我刚来天涯不久,不知道该怎么在你原话下回复)  
按照你的意思,我现在不做消极等待,那我该怎么办呢?我现在主动起诉对方还是怎么呢?那以什么名义呢?我手里的证据就这么多,我比较愚笨,请再指点.谢谢!
  偶非天使:吃亏就吃亏在我现在没有协议,这个10平米是和那77米捆绑的,没有单独列出来,所以没凭证,但是开发商那里是有记录的.
  偶非天使,谢谢你的善意,我现在最低限度的能理解对方的爱财心理,但是最起码别那么狠吧,要钱,大家有个商量也行,但是一开口就是50万,算下来正好是他卖给我平米数的现在价格.我们怎么能够承受呢,合着他6年前卖过一次,现在房子涨了又卖一次,呵呵,亏他想的出来呢,看我们不给钱,就说要房子了,太卑鄙了.
  SHUYIN:刚才看到,我们是老乡,(我娘家浙江温州)是的,当时我先生买房的时候也是想直接过户的,但是当时过不了,我们买的是第2批的房子,开发商当时的意思是等整片小区都起来了,再统一办理,所以一直拖到6年后的今天.就算是办理,好象也是得通过过户,当时的一个朋友还说,到时候想办法直接更名.  
那以你的意见,我们现在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呢,我们该怎样出招来对付呢?  
盼望你的及时回复,帮我解答疑惑,谢谢,.
我觉得法院在公平环境下判你侵权并撤销原协议可能性不大,因为房屋已经事实交付了,产权登记过户属于卖方未完成义务,若对方无充分理由主张转让行为应撤销,则法院会首先保护受让人权益。对方若能举证当初是由于重大误解(比较牵强)导致买卖对价不充分,法院也有可能会变更转让协议要求你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若真判产权归对方,等于认定交易无效~则交易行为自始无效。那么只能判对方返还你原购房款,并补偿部分装修费(评估后的)。不可能如你所想按现在的市场价卖回去的~      “装修花了10多万,拆迁指标是77平米,实际我家是87平米,10平是我们按照当时市场价买的”,房屋为不可分离物,你自己花钱购买的10平米作为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但明显后者所占成分较轻,所以法院会依照经济合理性原则判对方取得所有权,而你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相应赔偿。(这个脑子动的有点“歪”)  
所以你现在无路可退!兵来将挡,水来土淹吧~
  上帝啊请听:  
如果要是法院真是判产权给对方,我就只能拿到原购房款的话,那就死的太难看了,那公理何在啊,明明是他现在恶意悔约.见钱眼开嘛.法院真会这样吗?那怎么办呢?我以为就算退一步,最起码会得到补偿吧,那这么多年,房价涨成这样,他现在耍赖不卖了,我的损失怎么主张呢?要是他当初不卖给我的话,我也早就在别处买了.
    我认为在回迁房第一次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只能是以回迁的居民名义办理,而不能直接写楼主。    回迁的权利是特定的,不能转让。        退一步说,即使可以转让,那也得开发商,回迁居民,楼主,签订三方协议才行。必须要征得开发商同意。        你说的转让债权那通常是指动产方面,房屋这个比较特别,是需要登记备案的,就比如已经预售的出去的房屋,不能更名一个道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迁权利能不能转让,要看其性质。并不是所有都不能转让。    如果开发商当初就与被拆迁人约定不能转让,或者这房子本身受到其他规定限制,除被拆迁人之外其他人没有资格承受,这才属于不能转让的范围。    预售不能更名是特定的制度规定,防炒卖,是对权利的限制,类似特别规定。    在本案里不存在这种情况    从理论上,我的观点是没问题的。实践中尚未这样操作过。但如果楼主想保住房子,我这个办法是最直接的。    我之前还有另外一个思路,就是对方取得房产证后再起诉,要求履行合同并过户。但这里会出现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所以这里的关键,在于紧扣合同权利的转让,即回迁的权利的转让。回迁的权利是财产权,可分,可转,不带人身属性,在没有特别约定,没有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可以转让。
  说句实话,像这种模棱两可的案子,看谁和法官关系好了。看你的帖子,不是北京人吧?!  难了!
  作者:我姓全 回复日期: 15:17:12 
    SHUYIN:刚才看到,我们是老乡,(我娘家浙江温州)是的,当时我先生买房的时候也是想直接过户的,但是当时过不了,我们买的是第2批的房子,开发商当时的意思是等整片小区都起来了,再统一办理,所以一直拖到6年后的今天.就算是办理,好象也是得通过过户,当时的一个朋友还说,到时候想办法直接更名.     那以你的意见,我们现在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呢,我们该怎样出招来对付呢?     盼望你的及时回复,帮我解答疑惑,谢谢,.  ================  看了半天,是不是你手上什么证据,凭据都没有??除了你已经入住多年的事实以及你朋友的证词??
  相信会有既尊重法律,又尊重诚信的结果的。
  生命和尊严:我是外地的,我老公是北京本地人,我们也咨询过律师,律师的观点跟你所说的也相似,法官的看法和判定确实占很大的作用,我们正在找寻关系网.
  SHUYIN:是的,我们没有书面协议,有两个证人,一个是介绍我们买房子的卖方的亲外甥,(就是因为是他亲外甥,又是很好的哥们,所以当时很相信他,因为本来她自己就要一个两居的,多出的平米数不买也是浪费,所以我们给了他两万块的好处费,他等于白捡的,确切的说,当时大家都觉得是占了便宜,我买了他的指标的拆迁房省了钱,他额外多得了两万块)一个是我老公的朋友,当时一起去交钱,(因为当时这个朋友帮着送钱来的)当时买房子开发商发的准住证,将来办理产权的一份凭证,还有一份物业协议,房屋维修合同等.都在我们手上,只是都是对方的名字。还有一份录音,手上的证据就这么多.
  礼部:你提到:所以这里的关键,在于紧扣合同权利的转让,即回迁的权利的转让。回迁的权利是财产权,可分,可转,不带人身属性,在没有特别约定,没有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可以转让.  
你的意思是卖方转让的是回迁权利的转让,我们就是属于这种,对吗?那么我跟律师的沟通就得把这个提到,我们不是从他手上直接买房子,而是只是买了他的转让权利,直接去开发商那里交的款,对吗?这个跟从他手上买房子有什么区别呢?
  我到现在还搞不明白房子的产权属于什么性质,只知道是大产权的房子,可以上市交易,就是说可以买卖的,而且我们小区跟我们一样性质的买房人不在少数,因为不认识所以不知道那些人是怎么处理这件事的,就知道有户人家是通过私了,给了对房10万块.6年前给了2万了,跟我家一样,现在又补了8万,而且他们家面积比我们家的大,100多平.我们原本也是这个想法,既然有先例,按照平米数的比例再给对方点钱,但是对方不乐意,开口就是50万.这里的关键人物他的外甥跟他们闹翻了,其实对我们私了是不利的,他也是为了伸张正义.结果闹翻了,我们是通过这个中间人才买的房子,现在桥梁没了,自然事情就僵在这儿了。所以才弄的打官司,现在只希望他外甥能正义到底,到时候能为我们做证,就怕他们唱双簧,那就惨了.但愿只是我神经过敏吧!
  这个跟从他手上买房子有什么区别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没有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可转让。这会导致你们所签的合同无效。    让你的律师来看看这个帖子,他就会明白我所说的意思
  有’有’有点乱,别急别急.从新来一便.  建议:1 确定你同出卖人就回迁房所订立的合同属性为何,并找出相关法律依据支持.么冷两可的情况是否存在?缘由.定性决定进攻和防守方向及措施  2 固定证据:主要有1、证人证言2、物业证明(包括各种徼费单据及物业公司、社区给你出具的居住证明)3、录音等
其中证人证言最为关键。你可以要求委托律师给列出证据提纲并就有关格式把关。  3、做最坏打算,人最重要。要团结可以团结的人,要爱爱你的人。也就是说内部要和谐,不要闹矛盾。  我也是半法盲
只为拾柴!
  礼部:恩,我知道了,我会让律师看你们给的建议的,谢谢.
  goner_ken:呵呵,是的,是有点乱,其实说实话我自己都很乱呢,只是从我先生那里了解一点,自己上来咨询一点,因为他比较忙。  
你给我的3条建议,我同样收下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这个很重要,呵呵!
本案通过正规诉讼的话,对你是非常不利的。对方为什么再次提出5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因为他已经咨询了律师,懂得所有被安置的房屋在法律上都可以认定是其自己的,对方与你只是一种债的关系,而非物权上的争议。 建议和解。
《物权法》 实施后,法官在不动产上的处理自由度大大缩小,因为在该法实施以前,合同法上的不明确规定致使法官每每遇到类似楼主情况可以放心运用公平原则处理。债权与物权毕竟有截然的不同,根据楼主所述,你的一切证据仅仅可以证明你与对方确实存在一种债权关系,合同标的确是未“回迁”前的旧房子,那么按照正常情况,法官在考虑对方违约责任时,依据的只可能是当时的评估价,不可能拿新房的价格做参考。  
是交易都会有风险的,楼主的遭遇就是一个不应该出现的错误。不要谈什么公平、合理,保证自己的重大行为能够符合国家游戏规则的变化,就是正当合法的。
  胡法:谢谢你的建议,我们也希望能和解,但是对方死咬不放,按你的意思,就算到时候我输了,也只能得到当时的钱,对吗?那当初我们买房子算什么呢?明知道是对方故意耍赖,难道还要让他二次得利??法律只是保护这些人的吗?  
(根据楼主所述,你的一切证据仅仅可以证明你与对方确实存在一种债权关系,合同标的确是未“回迁”前的旧房子,那么按照正常情况,法官在考虑对方违约责任时,依据的只可能是当时的评估价,不可能拿新房的价格做参考。)这里说的合同标的是未&回迁&的房子,是什么意思啊??我没明白,请帮我解释一下好吗?谢谢!  
物权优于债权,这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所以对方主张房屋产权归属目的就是将产权争议转变为债权纠纷。(对方仅承担违约责任)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还是在于当初转让回迁房时约定的内容,若不能证明你买房同时要求取得该房屋产权(类似买小产权房),则对方可以不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你(相当于保留房屋产权)。如果事实这样认定最后会形成一个债权纠纷的关系。现行法律不充分保护小产权房主的利益,这会对你非常不利。  
反过来说,只要你能证明当初买房协议就是要买的完整的房屋产权,那么你在你履行完债务后(支付房款)双方债务关系消失,而对方仍然有义务履行协议内容将房产过户给你。(法律保护合法公平交易)  
如果当初房屋产权性质未确定,而交易双方也未事先约定买房性质,事后房屋产权性质才确定下来,现在再来认定协议内容就很麻烦了。(这里要证明协议的内容显然对方外甥所陈述的事实效力最高)所以很多最后还是以调解补偿的方式解除矛盾啊~
  建议楼主考虑礼部上书的意见,并且及时咨询律师,早日拿回房子。
  上帝啊请听:  
我们的房子是属于大产权的房子,当初买的时候是约定好了将来办产权的时候对方协助我们办理的,一切办理产权的费用我们来支付.说的很清楚的,但就是因为没协议,所以对方现在才抵赖说没这回事,如果我们没约定好的话,谁会买一个没有产权的房子呢?再说如果没约定好将来我们有产权的话,那他们也不会把要办理产权的凭证放在我们手里呀?但上面的名字还是对方的,(当时开发商统一收回购买房子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给我们留一个办理产权的凭证.)所以如你所说,他外甥的证词很重要.
  jimoxiaomao:谢谢你,你们的意见我都会好好搜集和研究,到时候一并哪给律师做参考,众人拾柴火焰高.我相信大家的力量.
  上帝啊请听:(所以很多最后还是以调解补偿的方式解除矛盾啊)  
这里提到的调节补偿是说我要补偿对方钱吗?对方的目的是要钱的,但是提出的价码实在难以接受,要50万,再加上我当初买房子的钱,相当于我以现在的市场价去买这个房子,那不是他2次得利了吗?那如果调节的话,有什么基本原则或参考价码吗?一般是多少呢?
楼主,你放心,如果你请的律师比较熟悉这类的案子,你一定会胜诉的。  
你这个案子,不是确认所有权,而是一个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所以你只要能够证明你与房屋的被补偿人(卖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即可。  
现在的问题是你要求对方履行,但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你要求履行是有依据的,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证据证明),而你又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对方实际上也将房屋交付给了你,所以,你要求对方为你办理产权证,这是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但,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他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如果对方提出,当时这个房屋是不能买卖的,所以主张合同无效,那也是没有依据的。关于这个房屋在当时是不是不能买卖,涉及此类房屋的买卖合同都是无效这些问题,实际上是有待考量的。不管这个考量的结果是怎样,现在这个房屋是可以合法买卖的,那么假如以前的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现在它也是完全合法有效的。所以,我给楼主的建议是反诉对方,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为你办理产权证。
“办理产权的凭证放在你手里;对方外甥为你出庭作证”如果办案的是个清白法官,你就没什么好担心的了~  
法院调解是一种“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如果对方要求太高而你们又不能接受,那么这种协议赔偿就不可能进行(这种调解基于双方自愿且法院不会直接干预也没有明确标准),所以你们做好充分诉讼准备才是解决问题根本办法。  
如果官司打输或者僵持,说明对方可能早有“准备”了,你应该尽快做好换律师的准备,此时已无退路所以千万不要吝啬,只要找对了律师走对了路子官司自然水到渠成。
  奋青:谢谢你给我信心,我希望这场房产之战如你所说,笑到最后的是我们.希望你能经常来我的楼帮我出谋划策.再次感谢!
  上帝啊请听:我明天就动身回北京了,到时候会多找几位专业律师做个咨询和分析,另外也在拖人找一下这方面的&有关人士&,希望能帮到忙.事态已经发展到这一步了,对方已经摆明了他的立场,官司肯定是打定了,我宁愿花钱跑关系,也不想给对方一毛钱了,只要能打赢官司就好,我们的本意是想尽量不打官司,哪怕是再出点钱.但情谊在,可如今.....唉,愿上帝能保佑我,虽然我信佛.呵呵!
lz,上次提到的合同标的是指拆迁之前你们居住的房子。我不知道“回迁”什么意思,所以也说的不明白。呵呵。这次拆迁中,开发商可能对房屋所有人采取了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有的会考虑按人口补偿),也就是说,开发商拆了有产权的房子,除给予被拆迁人盖好新的房子还应负责办理产权,新的产权人依然是被拆迁人。上面有人说可以转让“回迁的权利”,我实在搞不懂。难道我不是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之一,在办理安置房屋产权时可以请产权人帮助将我纳入产权人范围吗?这是不可能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也绝对不允许。  
换句话说,你如果想取得安置房的产权还要经过过户程序,价格多少自有过户的双方协商,也可以不用花钱。但我不知道你所在地有没有对安置房的过户有限制,有的地方安置房产权办理后要等一段时间才能过户。  
还有,拆迁前为什么没有对居住房屋办理过户?我想可能是你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对该小区周围禁止买卖房屋的规定,只是你们没有看到。这也是政府部门为节省拆迁成本、防止有人趁拆迁谋取利益采取的措施。
过户之前对方可以反悔,可以提出新的条件。大不了对你违约。即使是违约,法院也不可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过户的义务。因为所有权作为物权利大于债权,法院不可以牺牲对方的物权来满足你的债权。仅仅在债的范围内给于你赔偿罢了。  
以上所述的前提是你和对方存在安置房买卖法律关系的事实,但是你的“有效证据”只不过仅证明被拆迁前存在一个协议,一个关于原房屋的协议。现在原房屋已不存在,也就无法继续过户。你能告对方违约吗?不能,因为碰到政府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双方均无责任。法院很有可能只要求对方返还你们原来交的房款及利息。很惨!  
最好也是对你们最有利的方式就是和解,劝其将“过户费”降低点。  
拭目以待!
  胡法,谢谢你的耐心解答.  
嘿嘿,被你这么一解释,我还真有点糊涂了,我只知道现在这个房子是可以转让,可以上市买卖的,那么既然可以买卖就不存在我是否是拆迁安置对象的问题了,还有如果不能买卖,那当初怎么说可以办理产权呢?我们手上是有办理产权凭证的,(不知道是否是这么理解.),  
你上文提到:(拆迁前为什么没有对居住房屋办理过户?我想可能是你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对该小区周围禁止买卖房屋的规定,只是你们没有看到。这也是政府部门为节省拆迁成本、防止有人趁拆迁谋取利益采取的措施。)  
当时是整片小区都没办理产权手续,是因为我们是第2批,第3批正在建设中,开发商的意思是整片小去全部完工统一办理产权.所以我们才等到6年后的今天,所以才会有6年后房价涨了,卖方悔约的一幕,这跟开发商是否禁止买卖没有关系.开发尚只是按照他家的拆迁平米数分配而已.
我不多说了。在北京和其他地方前几年有些人在利用征地拆迁大赚了一把,情形大多如楼主家。之所以赚到手是因为他们在拆迁之前就落实了户口或者产权过户。lz现在还在死死抓住对方先前的“承诺”不放,是没有用的。
  今天就回北京了,有点紧张,不知道面对律师,咨询的结果会是如何.请大家有空帮我顶贴吧,我有机会会随时上来跟大家报告最新消息的.谢谢大家!
  最近看欧洲杯还要糊口,没有时间上线,一看这个帖子还没沉。  我离开原单位已经2年了,当时《物权法》还没有实施,我是按以前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给你解答的。前两天,正好看见中院目前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同事,问了下他们,思路一直没变。虽然物权法是新的,但他立法的精神是没有变化的,因此带来的结果也不会变化。  北京的回迁是这样的,就是有拆迁人和拆迁办签协议,由拆迁人给拆迁办一笔钱,取得回迁房屋的产权。这个回迁房肯定是期房,因为约定了一个回迁日期。一般在回迁协议上是不会写办理产权证时间的。  北京有一种变通,就是在拆迁的时候,买房人介入,和拆迁人达成协议,给拆迁人一笔钱,拆迁办同意,由拆迁人自行搬走,这个拆迁协议是不同的,是先协商拆迁人的名字,然后把这个名字划去,写上买房人的名字,这个操作叫做置换。只有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有买房人直接办理这个产权手续。  lz的情况不是这样。所以必须由拆迁人先办下房产证来。这个房子lz一定要占住,千万别让对方进入。  lz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由对方协助办理产权手续。法院是会判决一个办理手续的时间的,如果对方按判决执行,你在这个时间以后可以持判决到房地局直接过户。  但前提是,没有开始办房产证的时候,你起诉或反诉的意义不大,只能判决双方合同效力,无法确认过户时间,因为拆迁协议上没有具体时间。  第三点,现在你一定要和这个外甥达成一致,至少在这次,先由律师找他做个调查笔录。  最后,你们口头协议的内容包括房屋价款,交付方式,协助办理过户等内容,这些内容一定要让这个外甥表示清楚。这个是对你最有利的证据。  我可以自信的说,我今天给你的是最终的权威的解释,即使律师的解释也没有这个权威了,呵呵。
  我觉得应该不会胜诉,毕竟,合同的成立不是不动产交易完成的要件,还是要以登记为准。不过法院一定要求对方当事人补偿你已经缴纳的房款,而且,因为对方明显违约,你也可以主张违约金。  关于那个权利转让说,我本人持怀疑态度。从法理上讲,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不过,要想说服法官采信你的纯理论说法似乎就很困难了。我老师说过,以他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庭上,法官是没有兴趣听你讲那么多的理论的。。。。。。。。  另外,录音的可以作为证据的,放心
我觉得gaogaozaixia在开玩笑,如果北京的拆迁运作像你所说的那样,那么国有资产不知道流失了多少,国家审计署有必要对北京所有拆迁进行审计了。提一点建议:在某期北京权威报纸上找个“xxxxxxx项目房屋拆迁通告”,落实一下概念再来断案。  
你们“中院”如果对此案件进行如你所说的“判决”,检察院一定受理被拆迁人的申诉。(楼主也好知己知彼)
  本人曾經審理北京市范圍多年拆遷/房屋買賣糾紛,自己親屬家的房子也被拆遷過.因此,北京市范圍的拆遷從實物補償到貨幣補償,從易地安置到回遷,可以說沒有我不了解的狀況.  樓上的,不了解北京市的情況不要亂下結論.在這個論壇發生什麼言論我都不奇怪,我在其他帖子裡回答問題,說我國的贈予合同是實踐合同,被罵法盲.我不知道是我的悲哀還是中國法律教育的悲哀.  結果如何讓大家拭目以待吧.希望終審判決下來前,這個帖子都不會沉.    
  楼主的案子我一直在关注,我要将您的案子做一个案例研究.持续关注中........
  北京的回迁是这样的,就是有拆迁人和拆迁办签协议,由拆迁人给拆迁办一笔钱,取得回迁房屋的产权。这个回迁房肯定是期房,因为约定了一个回迁日期。一般在回迁协议上是不会写办理产权证时间的。    北京有一种变通,就是在拆迁的时候,买房人介入,和拆迁人达成协议,给拆迁人一笔钱,拆迁办同意,由拆迁人自行搬走,这个拆迁协议是不同的,是先协商拆迁人的名字,然后把这个名字划去,写上买房人的名字,这个操作叫做置换。只有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有买房人直接办理这个产权手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aogaozaixia朋友这里说的拆迁人,其实是“被拆迁人”吧?    
  关于那个权利转让说,我本人持怀疑态度。从法理上讲,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不过,要想说服法官采信你的纯理论说法似乎就很困难了。我老师说过,以他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庭上,法官是没有兴趣听你讲那么多的理论的。。。。。。  ————————————————————    我的并不是纯理论,只是我没有操作过,但并不表示其他人没有成功过。    而且,我的理论并不复杂,两句话就可以讲完,法官认可不认可,有时的确有点运气成分。    但只要我的理论站得住脚,我就可以有的放矢,是不?
   goner_ken,我很赞同你的观点,这个案例很值得研究。就本案来说,时刻困扰我的是如何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进行定性。表面上看,协议的生效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很多人都会认为该协议就是一般的债。那么,履约期间就可能存在债的转移。  
如何看待本案中的债权转移的效力与影响呢?(即有位网友说的被拆迁人、买受人、拆迁办三方协商将新房屋所有权“直接”登记在买受人名下)以及如何看待lz与原被拆迁人之间关于“代办新房屋产权”的约定?  
本案中,债权转移,应该不影响存在的物权。新的房屋在办理产权时,不存在直接办理在第三人名下的可能,实践中也很难办到。首先根据物权理论,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由此出发,物权也就具有“追及性”。也就是说,当物权人对自己权利的标的物不能支配,而被他人侵夺、侵占时,物权人就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请求返还标的物,重新实现物权的内容。
本案中这个标的是不动产——房屋,一拆既无,不可挪动,那么权利人能不能追及自己的物权呢?有待进一步分析。拆迁人既然在协议中对被拆迁人承诺——产权置换、异地安置,能不能说意味着被拆迁人对原房屋这一不动产的物权利仍在延续?如果可以理论证明被拆迁人必然以产权人的身份对新房屋实现物权利,那么该片区第一次办产权必须登记在被拆迁人的名下了。其次,实践中国家、地方相关部门也有对安置房产权办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就要求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即新产权人必须与被拆迁人一致。那么第三人插足根本没有机会。如果拆迁协议上的“被拆迁人”是第三人的名字,那么与拆迁人收上来的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字不一致,很容易暴露拆迁人在违规操作。另外拆迁中经常会遇到人口计算问题,即原房屋的人均面积很小,生活空间无法满足需要,政府从民生角度考虑,对安置面积提出人均标准,一般大大超出原房屋面积。如果允许第三人插足,那么国家损失很大。  
应该明确的新的安置房必然是原房屋所有人的,不管他以前还是现在承诺卖给谁(过户给谁),只要没有旅行过户手续,他就有不继续卖的权利,大不了违约,但绝不会判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大家好,我从北京回来了,不过我明天还得赶回去,这次回来是拿证据资料的,因为实在不知道传票这么快就下来了,搞的我们措手不及.以为这次回北京只是做个咨询的。没想到10好回北京,12号法院就打电话让我去拿传票了,对方起诉我们的理由让我觉得想过去掐死他的心都有了,可笑的要明.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腾空XX号房屋并交回原告.  
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2年10月原告向被告借款买了XX的房屋,同时口头约定,原告将该屋租给被告居住5年.被告不用支付5年的房租,以借款利息和装修折抵房租,原告在同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房屋购买合同,交清房款的同时,.将该房屋钥匙交予被告.现租期以满,原告还发现被告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官明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都搞不懂,为什么法院会受理这样的案件,事实和理由没有一句是真的,难道法院不看看,谁会大脑进水,自己没房子,还借钱给人家买这个房,然后再去租这个房?对方明显的胡说八道.  
这里提到说我们把房子另租给他人,是因为我们去年就一直在沈阳,房子闲着也没用,还没人气,所以就给我们朋友住了,当然朋友归朋友,房租我们还是收的,对方还以这个理由说事,气死了.  
大家帮我分析一下,对方到底怎么想的,难道想一直赖到底?连我们买房子的事实都想抵赖??还是另有其他原因才导致他以这个理由起诉我们?7月1号就开庭了,我们现在该做什么呢?
  如果公开审理,我想旁听。我想看看这个见利忘义,满嘴谎言的原告究竟长什么样。
  我这次回去,咨询了4位律师.  
1:陈旭大律师实在是太忙了,约见他,前后半小时,真正说上话不到10分钟,其中好大一部分是我们叙述事情原由,当时因为还没拿到传票,他只给我们一个很笼统的概念,即使拿不到房产权.也要让对方补差价,其他的都到时候再说/匆匆几句话,我们就回来了。   
2:网上认识的一位女律师,他的观点是指标的转让这里找突破口,制止对方把产权拿到手,提出产权疑义.  
3:我老公的一位朋友介绍的朋友.听说擅长打这类官司。他的意思是对方现在以这个名义起诉对对方也没什么利益,有几个原因导致对方以这个理由起诉,A:对方想一直赖到底?似乎不能自圆其说.B:对方以这个理由起诉,是因为知道以产权纠纷为由的话,对方占不到便宜.因为涉及到补偿问题.C:就是给对方出注意的人脑子进水了。自作聪明.我们能做的就是到时候另外起诉,驳回他的起诉理由.具体到下周一商榷.(因为是在酒桌上,周一到律师所再具体研究)  
4:我老公的堂弟弟.企业法律顾问,我们找他也是想听听他的意见,他的观点和第3位律师观点差不多.  
今天周六,下周一开始就进行&战斗&了,好担心啊!
  现在我们咨询的大概结果是,提出疑义我们是没这个权利的,因为我们买的是对方的拆迁房.(具体我学舌学不好)所以只能是对方先拿到产权证,我们才能从他手上过户,对方是2月22号去办理产权登记的,现在产权证还没下发到个人手上.所以这条路是堵了。还有提出拆迁权利转让的问题,咨询过几位律师,就一位女律师有这个观点,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站住脚.其他几位都说不清楚有这个规定或者什么.
  在这里顶贴的朋友,如果在北京或者能有机会在这段在北京的话,可以跟我联系,我的手机号码是:.我姓全.随时等候大家的来电,能继续为我出谋划策,因为我这次住我婆婆那里,没有宽带.我有机会也会来这里听听大家的意见,真的很谢谢大家.
  还有我咨询过律师,说我们打这个官司,律师的收费是以房产标底物的价格的百分之8-5来收取费用的,那么意思就是说我们的房子值一百万,就给律师8万或者5万是吗?还有他以房屋租赁的名义起诉的案件是收1万块.或者不低于一万块.不管是否输赢都是这个收费是吗?对方赢了的话.对方的诉讼费用也是我们出吗。那我们要是输了得承担10多万的费用了??  
我的娘啊!打官司不知道输赢还得花这么多人力,物力,真的要疯了。
  补充:  
那要是庭外和解呢?我们也得给律师那么多吗?  
关注中!!!  
不是我给你泼冷水,本人认为形势越来越对你不利了。原本说,如果打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尚可为你挽回一些损失,但看下对方诉请后,深知对方以及对方律师的厉害。  
原告说“2002年10月原告向被告借款买了XX的房屋,同时口头约定,原告将该屋租给被告居住5年.”,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期限1年以上的,无书面协议为不定期租赁,也就是说,对方无需对租赁协议的存在进行证明,除非你可以证明不是当初签订的不是租赁协议,而是房屋买卖协议。但是,根据你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本案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立。所以目前看法院很可能认定为租赁关系。  
原本因为产权证尚未办理,权属还不明确,想从原告是否有出租房屋的权利的角度审视这个租赁合同的效力。看来也失败了。依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与风险的负担是密切相联的,两者遵循同一原则。也就是说,“原告在同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房屋购买合同,交清房款的同时,将该房屋钥匙交予被告。”说明已完成交付,房屋的风险和孳息由原告承受,所以他有权和你签订这份租赁合同,有权收取租金。  
陈旭 律师“即使拿不到房产权.也要让对方补差价,”这是对你挽回利益的最大期望。但是需要看原告与房地产商之间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的内容了。因为若是产权置换,原多少面积就补多少面积,多出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评估机构对新房屋的评估价补上。那么“我自己又多交了10平米按照当时市场价格。”也可以说是原告借你的钱填补了10平方米。因为每套新房不可能与原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样,多出的部分被拆迁人要交钱的。  
这个差价怎么让对方补给你?陈律师有没有办法。我想这又要回到77平方米原房屋是否成立买卖关系上了。    
你所说的“指标转让”是不是仅仅为你与原告之间的说法,有没有涉及拆迁人呢?我想应该是通常所说的双方之间的“买卖”吧——借此原告可以帮助你低价获得一套新房。那么我认为女律师所说的突破口也很难啊。    
酒桌上的律师更是幽默,他仅仅是对原告诉请及做法的一种不屑。我想你要想让他帮助你打这场官司,不要听他说的多么有理,关键是他怎么才能将你手上的所有证据成为驳倒对方有力的武器。要知道律师费不是白花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到时候另外起诉,”那么让他给你分析分析拿什么诉请,赢了之后你又会得到什么。切记。    
既然要打官司,有把握就打,保底也就50万的底线。如果没把握,不用律师也可以和解。  
  胡法,谢谢你的关注,你给的答案我会拿回去跟律师进一步做分析的.我们手上有证据证明我们当初是买的房子而不是租的,录音和手上的材料还有证人,难道这些还不够证明吗?法律是依据事实来说话的,对方说的显然是满口胡言,难道这样法官也信?那法律是做什么用的呢?
  胡法:你好,谢谢你的关注,你所提到的对方是把房子租赁给我们的,那么他的证据在哪里呢?我们手上有证据能够证明我们是买的他的房子,以上已经提到过了.法律不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吗?如果这样法官也能信的话,那中国的法律算什么呢?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这样的起诉理由没有一句是真话,我很佩服给对方出注意的律师,如果这样的判决也能胜诉的话,那真是&天理何在&啊.那反过来说,我能否告对方欺诈呢.合着当初骗我们买了他的指标房子,现在房子涨价了,又说是自己的,当初我们不是买的,而是借钱给他买的,呵呵,难道天底下就他一家人聪明能想出这招来?我们这么多年的损失谁来补偿呢,难道法律就会让这帮小人得利?  
我相信你是以法律的条文来说事,但是法律也是以公平为原则的,我不懂法,但我相信天理!
  胡法:你好,还得再接着问你的问题.  
你提到:(既然要打官司,有把握就打,保底也就50万的底线。这里的保底也就50万是什么意思啊?能否解释一下,(如果没把握,不用律师也可以调解?)对方以这个理由来起诉我们,我们怎么能自行调节呢,还是通过法院做调节?这样做,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就不做&抵抗&了???
lz,谢谢你的信赖。我说的仅是参考意见,并非全对,只想通过对证据和对方诉请进行分析,为你提供帮助。你的利益最终能够争取到多少,还是听委托的律师吧。
  谢谢胡法的关注.其实真的很感谢你为我们提出不利的一面,好让我们想办法对症下药.谢谢。
  拿几十万找人做了她不就得了.
  看球,好久没来了。    从原告诉请来看,对方律师是个老手,但也是狡猾而已。就现有证据来看,对方也没有任何拿得出手的东西证明存在租赁关系,只凭口头这么一说,经验足够的法官一看就能看出。    楼主的东西比它完整,法庭上好好表现一下,看能不能说服法官。事实认定问题。    法律适用上,想跟胡法探讨一下,“指标转让”这个观点。这个其实就是我的观点,按合同权利转让去套。    旧房屋被拆迁,原物权消灭。回迁本身是一个债权,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被拆迁方取得回迁房的权利,拆迁方有提供回迁房的义务。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有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回迁权利完全可以转让。根据合同法第79条,楼主与被拆迁人之间订有协议,转让拆迁合同约定的回迁权利,合法有效。转让本身不涉及物权。    我个人建议,现在应该反诉,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有效,追加拆迁方作第三人,要求原告履行合同。
  我就TMD遇到过这种事,想起就火大.
  作者:礼部尚书 回复日期: 13:02:08   、、、、、、旧房屋被拆迁,原物权消灭。回迁本身是一个债权,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被拆迁方取得回迁房的权利,拆迁方有提供回迁房的义务。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有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回迁权利完全可以转让。根据合同法第79条,楼主与被拆迁人之间订有协议,转让拆迁合同约定的回迁权利,合法有效。转让本身不涉及物权。    ——————————————————————————    
实践中,不知道北京有没有关于拆迁权利转让的规定,我觉得像你说的这种做法很难通过相关部门的认可。这种利弊我也分析了。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有没有其他法律规定  ——————————————————  这里有个错别字,是“又没有其它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譬如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否则转让合同权利就是合法有效的    我觉得我这个观点还是可行的,没有大的疏漏之处。关键是法官认同不认同。
  谢谢大家,我现在北京,正在准备着
  这几天我们正约见几位律师,最后不知道该找谁了,因为大家意见各有不同。   1:有律师说:既然对方这么告,那就应诉这个,当场于以反驳,对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的理由能够成立,所以对这个很有把握。但是既然已经打官司了,我们肯定不是只为了把这个租赁关系驳回就行的,律师说接下来再另案起诉。   2:有律师说:应该现在就开始去阅卷,然后另案起诉对方,让法院去审理我们的诉讼请求,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我们现在很彷徨,不知道哪个更适合我们这个案子的情况,就怕到7月1号前,没有另案起诉对方而失去机会,到底哪个更适合呢?  
请大家帮我分析,接下来我们该怎么办?该采取什么样的程序?
  诉讼本身就有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这个要有心理准备    即使你口若悬河,铁嘴铜牙,证据组织不好,观点法官不认同,也是白搭    楼主应该有心理准备    祝好运
  本人觉得直接反诉就行了。  为啥要一件事分成两件事做??换一个法官,然后再听一遍你的叙述??  不过不起诉也无妨,只是麻烦一点。过程拖的久一点。如果你胜诉之后,另案起诉的权力肯定有。
  关注本案
  同样关注,我这里也发生同样案例
  物权优于债权,要房子是不可能的.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你这种人呀,这房就这应该是你的
  这是北京发生的是吗?皇城根下?紫金城旁?如果真是这样,那可是国家的悲哀!法律的耻辱!
  如果真是这样,建议联系所有与你情况相同的人,利用现代网络,进行大规模的讨论,论题《卖出去的房子该不该反悔?》相信多数网友会站在正义一边,以此张扬正义,鞭笞无赖,推动我国法律的健全与进步。
  如果你说的是事实,如果你说的证据都在,如果你在武汉,以下意见可供参考:  要房子、要赔偿都应获得到法律支持  理由:  拆迁还建房屋依法可出租、可交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屋不得交易的规定,已为最高院的公报案例所修正:要求区分房地产管理中的行政行为与民事活动中的民事行为,有证与否,过户与否,只是涉及行政管理中的是否给予办理过户,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率,后最高院编纂的、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物权法的理解与适用》中关于物权法第15条的理解进一步的坚持和发展了这种修正。实践中对于正常情况下,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可以确定,只是时间迟延或尚未办理的案子,尤其是买方已付款,并入住,卖方反悔,且没有涉及到一房几卖的情况,法官更愿意再加上“诚实信用原则”来保护诚实的当事人。即使你案子发生在2002年,上述理解方式是对原机械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正理解方式,无所谓法律适用的障碍。  对策:  1、积极应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他很难充分的证明他主张的事实。他只有自己单方的陈述来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而你的反证证明效力要强得多:你陈述的证明强度可抵消他的陈述的证明强度;交涉过程中的录音,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其中涉及的对话中便有你们双方对事实的确认,这个证明的强度要远大于你们单方任何一方的陈述;生活的常识也可证明你主张的事实,谁会一次性支付27万元作为生活住房的5年租金?毕竟生活在地球上的火星人太少了!  2、提起反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完成办理过户手续。两个案子一并审理,一揽子解决问题。  
  谢谢大家这么多天来一直的关注,我们的案子下周2就开庭了,最后决定请我老公的朋友作为我们的代理律师.  
他的意思是先应诉对方起诉的租赁纠纷,胜诉后,希望让对方能清楚的认识到接下来如果还打官司,即使合同无效,也要付出一定的赔偿代价,到时候或许对方经过咨询后,会找我们私了(这是我们想象的最美好的结局,只要对方不狮子大开口),所以我们现在就听这个律师朋友的建议,没有另案起诉.希望能先应付目前的这场官司,打赢了再说.
  lao-zhao :现在哪个地方不是一样啊?见钱眼开的小人还是太多了,没办法,谁让我遇上了呢,运气不好,呵呵.
  不让俺上网:我在北京,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应诉,到时候我想只要能遇到一位思维正常的法官的话,这个官司我们肯定是能赢的。   上次我们去法院阅卷,对方提供的证据是一份当时买房子的合同书复印件,还有买房的收据单复印件.在购房合同书上我们又多了一条证据,因为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本来以为可以直接写我老公名字的,结果不可以,所以就写了对方的名字,但是联系方式是我老公的手机号码.如果我们不是一起去买房子的话,对方怎么不留自己家的联系方式而是用我老公的呢?居然还以房屋租赁的名义告我们,真是可笑!
  下周2,如果我们打赢这场官司后,其实也只解决了问题的一半,真正的后半部分,还不知道结果,就算是我们买的房子,到底是否合法呢?我们应该以合同合法化来要求对方配合产权过户?还是直接以赔偿压对方呢,如果还要再打官司的话.现在各种意见都有,好矛盾.   1:如果直接打合同要效的话,万一败诉,我们还得再另案起诉赔偿.天啊!何年何越才算是个头啊,时间,经济,精力....   2:如果直接要赔偿,那万一合同能有效呢?我们不是错过了,再说万不得以才要赔偿的,如果能要房子那肯定最好了....   上次回家拿东西,因为房子租出去了,只是小待了一会儿,感觉好陌生哦,好象房子不是我们的一样,心理酸酸的,赶紧呸呸呸...哪能说不吉利的话,呵呵。
lz精心准备官司,等你们的好消息!!!  
这几天通过翻阅资料,我要修正原来的部分判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类似案件作为与你遭遇一样的一方有可能赢得房子,但是从理论上我保留个人意见,也希望有人进行进一步理论探讨。  
对于本案,与其他案例不同的是,也是对你最大的不利就是没有与原告签订一个书面的购房合同,虽然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你们之间的交易确实存在。你可能认为法院会认定合同无效,以此来归责,但我觉得原告定会随着你方的反驳,逐渐向法官传递合同不成立的信息,除非存在一方故意不签定书面协议,则意味着双方就得在公平原则下清算各自的财产了。  
你在对方提出50万元的要求后先口头答应,对他说50元算是补充协议,及时补签原来的合同就好了。虽然带有欺骗,但又有何妨?
  胡法:慢着.慢着!你说要我们和他签定50万的合同款项,那不就意味着我们要给他50万了?问题是我们不可能给他50万啊,这个补充协议怎么签呢?再说对方现在就是说死了要我们退房子了,说给过我们机会了,我们不拿钱,她现在要耍态度,给多少钱也不管用,就要收房.唉!
  我回沈阳了,这几天一直在忙,所以没来的及回复大家,谢谢大家的关心,不知道还有没有人来关注此事呢?  
7月1号那天如约开庭,对方出示的就是那些证据,(购买房子的合同书和一张发票)对我方证据的提供,对方律师要求需要调查核实,因为当时原告本人没去,只有代理律师在,所以对我方的提供的人证也就是原告的外甥的身份有怀疑,对方要核实身份,还有就是购房合同上是我老公的手机号码,对方也说需要核实.所以我们只能等2次开庭了,呵呵.
  唉,现在中国人还有几个讲信用的呢?
  楼主记得汇报进展,我希望我的理论能实践成功
  好的,礼部,有什么进展,我一定来报告,先顶上来,呵呵!
  奥运会期间,估计法官也要看比赛,所以第2次开庭的通知迟迟未到,等着吧,先看比赛再说,呵呵!
  去打官司要有理有证据还要加上有钱才能赢,真是劳民伤财,一辈子遇上这样的一个不讲理的人真是八辈子倒了大每霉,
  我也遇到这种无赖,我也没签正规的买卖合同,但有对方写的定金收据,收据里注明交易价格.法院认定这收据是买卖合同,我赢了官司.
  linli3328:恭喜你啊,不知道您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虽然道路是艰辛的,但结果是美好的。但愿我们能像您这样幸运。  
没办法,遇到要钱不要脸的,就当被狗咬一口吧!
好久没来这里了,官司时间实在拖的太长,还好08年末终于有了结果,驳回对方的起诉理由,法院认定是买卖关系,我们赢了!
拿到判决书的第三天,对方又来我的房子强行换锁,还好警察来的及时制止了他们的行为,实在太可恶了,我们接下来该怎么做呢?起诉对方要求过户吗?听说房产证现在已经下来了,因为是拆迁房,所以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这样对我们是不是没利呢?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买卖是吗?我们的房子已经住了6年多了,可房产证现在才可以办理,这样怎么算吗?  
大家帮忙多给些意见吧,谢谢!
  没人关注了吗?我再顶!
  你不是请过律师了吗?让他帮你解答!及时办理过户
  等判决书生效以后及时办理过户
  homelife :你好!感谢你的关注!因为此事历经半年之久,我曾经答应这里的朋友要及时来报告此事,所以事情有了结果,就来了.你可能没看我上面所写的情况,房子由于当时没有买卖协议,事隔6年,房产证现在才开始办理,对方在办理房产证的同时要求我们再交50万的房子差价,不然不给过户,我们不同意,交涉几次后,未达成共识,对方就以租赁纠纷起诉我们,起诉理由是我们当时借钱给他买了房子,以利息和装修等来抵消房租,现在房子已到期,要求我们搬出房子.经过4个开庭和谈话,我们的诸多证据及证人证言,证明房子是买卖关系而非租赁关系,法院支持了我们的理由,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以到此为止,事情只解决了一办.还没到过户那一步.  
现在的情况是这样,既然是买卖关系,那么我们该怎样做?  
1.我们现在能否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配合办理产权过户?  
2.继续等待,等待对方的动作,如果能在合理的私了情况下,给予对方补偿,大家来个和气解决?  
3.对方要是再起诉说买卖无效,我们该怎么应对?对于拆迁回迁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房子法院又是怎样认定的呢?能否买卖呢?如果不可以,就算是合同无效,我们能得到多少的赔偿?怎样把损失降到最低呢?或者说这样的情况我们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还是没人理我,不气馁,继续顶!
  有个案子是农村的房子卖给城里人,结果是房子退给原主,原主按现价退房款。
前天对方的又找我们提到要50万过户的事情,说房子既然没过户他们就有权利返回,我们顶多说再出5万块钱,对方干脆说,就出5万的话,房子就准备再卖给别人了,我们正在想办法接下来官司怎么打,希望大家看到帖子,能给我出出主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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