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无照机动车与报废郑州二手平板货车车发生交通肇事,在家属未到事故现场之前,肇事郑州二手平板货车车主通过交警大队判定

无牌无照机动车与报废平板货车发生交通肇事,在家属未到事故现场之前,肇事平板货车主通过交警大队判定_百度知道
无牌无照机动车与报废平板货车发生交通肇事,在家属未到事故现场之前,肇事平板货车主通过交警大队判定
该怎样维护死者权利,送至殡仪馆?又有哪些法律责任,死者家属事后才知晓动车主死亡
赔说来回答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或者公安督察投诉、举报。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交通肇事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裁判文书网
&&/&&&&/&&&&/&&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鄱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小学文化,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尚渝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尚渝人在第一次庭审时到庭参加诉讼,在第二次庭审时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EZT898重型牵引车牵引载有钢筋的豫ER292号重型半挂车,沿208省道由鄱阳县谢家滩镇往田畈街镇方向行驶,途经208省道26KM+300M处,发现前方道路右侧停放着一辆赣H03155号平板车(该车未按标准设置警示标志),被告人陈某来不及避让,车头右侧碰撞到赣H03155平板货车尾部,被告人陈某立即向左打方向,其车越过中心虑线驶入左车道,与对面驶来的赣E78C77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豫EZT898号重型牵引车和赣E78C77小型客车同时翻入道路左侧深沟里,赣E78C77小型客车驾驶员朱某兵及搭乘人员饶某水、方某春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逃离了现场。日,陈某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赣H03155号平板货车车主李某勇负事故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确认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提起公诉,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三位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可以获得赔偿,且被告人陈某所在村委会愿意协助司法机关落实对被告人陈某缓刑期间的监管;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受雇主王某军雇请驾驶豫EZT898重型牵引车牵引载有钢筋的豫ER292号重型半挂车,沿208省道由鄱阳县谢家滩镇往田畈街镇方向行驶。车辆途经208省道26KM+300M处,被告人陈某发现前方道路右侧停放着一辆赣H03155号平板车(该平板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被告人陈某避让不及,豫EZT898重型牵引车的车头右侧碰撞到赣H03155平板货车尾部,被告人陈某立即向左打方向,豫EZT898重型牵引车越过中心虑线驶入左车道,正好与对面驶来的被害人朱某兵驾驶的赣E78C77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豫EZT898号重型牵引车和赣E78C77小型客车同时翻入由鄱阳县谢家滩镇往田畈街镇方向道路左侧深沟里,造成赣E78C77小型客车驾驶员朱某兵(男,日出生)及搭乘人员饶某水(男,日出生)、方某春(男,日出生)三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逃离了案发现场。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日,经鄱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赣H03155号平板货车车主李某勇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豫EZT898重型牵引车及豫ER292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主为王某军,车辆挂靠在河南省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河南省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该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内黄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日至日。被告人陈某持有准驾车型为A2E驾驶证,被害人朱某兵持有准驾车型为D驾驶证。日,被告人陈某家属代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本案的民事赔偿达了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家属已代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朱某兵、饶某水、方某春亲属损失人民币9万元(三位被害人的亲属各3万元),被害人朱某兵、饶某水、方某春亲属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我因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来交警大队投案自自。日凌晨2时30分许,我驾车在鄱阳县境内发生了事故,我当时因害怕就离开了现场,后家里人叫我投案,我就来投案了。我有驾驶证,是A2证,2001年办理的。发生事故时我驾驶的是豫EZT898挂豫ER292号大货车,车主叫王某军,挂靠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了险。我是王某军请我开车的。日,我和薛某士驾驶豫EZT898挂豫ER292号重型货车从安庆驶往都昌中馆,开始是薛某士开车,到了鄱阳县谢家滩时我就接手开了,大约开了半个小时,在2时30分许,途经事发路段,当时我车前面停有一辆载挖机的工程车,等我发现已来不及,我车撞到工程车尾部,我马上将方向向左打,就在我车行至公路左边时,与对面驶来的一辆小车发生碰撞,两车都翻入左边的沟里,随后我因为害怕,就叫薛某士留在现场报警,我就离开了现场。2、证人薛某士的证言,证明日晚上发生交通事故时我睡在半挂车驾驶室卧铺上,半挂车号为豫EZT898号,发生事故时是陈某驾驶车,我和陈某都是老板王某军请来的。车子是挂靠在河南省内黄县捷达运输公司的。我们是前天晚上从河南安阳载钢筋约20时出发的,送货至江西省都昌县。陈某是在鄱阳县谢家滩开始驾的,大约半个多小时就发生事故了。发生事故时我睡了,我当时就听见一声巨响,车子侧翻在公路左边的沟里,我慌忙跑出来,报警之后,陈某就没有看见了,之后交警就来了。3、证人程某清的证言,证明日凌晨在208省道26KM+300M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的情况我知道,当时现场停了一辆装挖机的工程车是李某勇的。日晚上,李某勇打电话给我说他的车坏了过了福山一点的路上(往田畈街的方向),叫我带工具去修车,我没有去,我帮他找了一个修理工去。后来我知道出了交通事故。4、证人李某勇的证言,证明我的车在208省道田畈街向谢家滩的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我的车是“解放”牌专门运输挖机的货车,车上挂了赣H03155号的假牌,车辆是没有挂牌的。车子是2011年我从田畈街镇买的,没有办理保险业务。我的车坏了停在路上时,晚上被一辆拉钢筋的货车撞了车尾部,然后货车又撞向了迎面而来的小面包车,造成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当时我不在现场,交警队的打了我电话,我的车的具体位置我不清楚,反正是田畈街福山至碧山路段。5、证人王某军的证言,证明日,陈某驾驶豫EZT898重型牵引车牵引的豫ER292号重型半挂车是他的,车主就是他一个人,薛某士和陈某都是他请来开车的,事故发生后,薛某士打电话告诉了他,说是陈某开的车,车子是挂靠在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公司的,管理费每年2400元。车子买了保险。6、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日2时30分,交警大队122接警中心接报警:在鄱阳县碧石线26KM+300M路段有辆重型货运汽车在避让前方停驶的平板车时驶入左车道与迎面驶来的小型普通客车正面碰撞,造成多人死伤。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现场时的情况。8、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证明豫EZT898重型牵引车及豫ER292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公公司内黄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金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日至日;陈某的准驾车型为A2E。赣E78C77小型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朱救舟,被害人朱标兵的准驾车型为D。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陈某系日出生;被害人饶某水系日出生,被害人方某春系日出生,被害人朱某兵系日出生及三被害人的其他身份信息情况。10、鄱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鄱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日2时30分,发生在208省道26KM+300M处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饶某水、朱某兵、方某春当场死亡,经鄱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赣H03155号平板货车车主李某勇负事故次要责任。11、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事故发生后,日,挂车驾驶员陈某来到鄱阳县交警大队投案,日,鄱阳县公安局将陈某刑事拘留。12、上饶司法鉴定中心赣饶鉴(2013)车鉴字第322、301、3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豫EZT898重型牵引车及豫ER292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赣E78C77小型客车经检验安全机件技术性能均合格;赣H03155号重型普通货车经检验安全机件技术性能不合格。13、鄱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鄱)公(司)鉴(法)字(、74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饶某水、朱某兵、方某春系交通事故造成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4、汽车联营协议书及入户须知,证明豫EZT898重型牵引车及豫ER292号重型半挂车的车主肖军,该车均挂靠在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15、调解协议、领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陈某家属代被告人陈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达了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家属已代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饶某水、朱某兵、方某春亲属损失人民币9万元(三位被害人的亲属各3万元),被害人饶某水、朱某兵、方某春亲属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被告人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了三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了三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三位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可以获得赔偿及被告人所在村委会愿意协助司法机关落实对被告人缓刑期间的监管,要求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三名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被告人陈某在肇事后逃逸,犯罪情节较为严重,故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考虑到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风云代理审判员  李俊文人民陪审员  余国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智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2014o凉山州模拟)为了安全,平板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应该用绳索将货物固定,但是很多驾驶员为了方便并不这样操作,容易造成事故.假设现有一平板货车(空车质量M=1800kg)在水平路面_作业帮
拍照搜题,秒出答案
(2014o凉山州模拟)为了安全,平板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应该用绳索将货物固定,但是很多驾驶员为了方便并不这样操作,容易造成事故.假设现有一平板货车(空车质量M=1800kg)在水平路面
(2014o凉山州模拟)为了安全,平板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应该用绳索将货物固定,但是很多驾驶员为了方便并不这样操作,容易造成事故.假设现有一平板货车(空车质量M=1800kg)在水平路面上行驶,平板中央放一矩形货箱m=2000kg(未做任何固定,如图所示),货箱与车厢间的动摩擦因数μ=0.2,为了保证货物与车厢间不发生相对滑动,假设最大静摩擦力等于滑动摩擦力.(g取10g/s2,不考虑空气阻力)求:(1)货车在半径为R=18m的水平弯道上行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多少km/h?(2)该货车以速度v=90km/h在水平直线路面上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100m处有一静止障碍物,司机立即刹车,若车作匀减速直线运动,为了使货物与车箱间不发生相对滑动,通过计算说明货车是否会与障碍物相碰?
(1)根据2R得最大速度为:v==21.6km/h.(2)为了不致于发生相对滑动,货箱的最大加速度为:a=2,则货车的最大加速度为2m/s2,90km/h=25m/s,根据速度位移公式得:x=22a=6254m=156.25m>100m,货车会与障碍物相碰.答:(1)货车在半径为R=18m的水平弯道上行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21.6km/h;(2)货车会与障碍物发生碰撞.
本题考点:
牛顿第二定律;匀变速直线运动的位移与时间的关系.
问题解析:
(1)当货箱与车厢的摩擦力达到最大时,会发生相对滑动,结合牛顿第二定律求出在弯道转弯的最大速度.(2)根据货箱与车厢的最大静摩擦力求出货箱的最大加速度,抓住车厢和货箱的加速度相同,根据速度位移公式求出求出货车到停止前进的距离,判断是否与障碍物相碰.中国裁判文书网
&&/&&&&/&&&&/&&
刘东存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曹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东存,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同年4月7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日至日止)。因本案于日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自日至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海强,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辩护人卢彬,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东存犯交通肇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书霞、代理检察员朱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马继成的近亲属孟祥芹,被害人马伯坤的近亲属苗营,被害人侯某甲,被告人刘东存及其辩护人刘海强、卢彬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0时许,被告人刘东存无证驾驶尾部灯光信号装置缺失的鲁R×××××号普通低速货车,在夜间无路灯照明的枣曹路201KM处北侧的土路路面,未确认安全即往枣曹路路面倒车,致沿枣曹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撞至已经占用机动车道的该货车左侧后部。接触碰撞后,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往左打方向,又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REXXXX、鲁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碰撞后,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反弹,其前部又撞至被告人刘东存驾驶的鲁R×××××号货车左侧中前部。最终三事故车辆停止。此事故造成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员马继成和乘员马伯坤当场死亡,另外四名乘员侯某甲、马世鹏、马金涛、马某甲受伤,三车损坏。菏泽市交警支队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继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3.9mg/100ml,即系饮酒后驾驶。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东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马继成和鲁R×××××、鲁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闫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依据证人闫某某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刘东存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刘东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四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东存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认为事故发生时自己的车已处于停止状态,倒车行为已完成,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法应宣告其无罪。其辩护人同时提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但交警大队在未查明本案半挂车是否正确会灯,小车、半挂车是否存在超速情节,又无确切证据证明被告人刘东存事故发生时正在倒车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刘东存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刘东存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法被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日20时许,被告人刘东存无证驾驶尾部灯光信号装置缺失的鲁R×××××号“五征”牌普通低速货车,在夜间无路灯照明的枣曹路201KM处北侧的土路路面上,未确认安全即往枣曹路路面倒车,致沿枣曹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鲁R×××××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右侧撞至已经占用机动车道的该货车左侧后部。接触碰撞后,鲁R×××××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往左打方向,又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鲁R×××××、鲁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碰撞后,鲁R×××××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反弹,其前部又撞至被告人刘东存驾驶的鲁R×××××号“五征”牌货车左侧中前部,最终三事故车辆停止。此事故造成鲁R×××××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员马继成和乘员马伯坤当场死亡,另外四名乘员侯某甲(八级残疾)、马世鹏(十级残疾)、马金涛、马某甲受伤,三车损坏。经菏泽市交警支队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继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3.9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东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马继成和鲁R×××××、鲁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闫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东存主动到曹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调取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侯某甲陈述。证明日晚8点多钟,马继成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其和马伯坤及马伯坤的三个小孩,沿枣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普连集镇东面时,有一辆拉着挖掘机的平板货车在道路的北面向枣曹路上面倒车,己方的车先撞到平板货车上面,又与对向行驶的半挂货车相撞,其晕了过去,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当己方的车与那辆平板车相撞时,那辆平板货车处在倒车的状态中。(2)马某甲陈述。证明其坐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是马继成开的一辆面包车,其和弟弟马世鹏、马金涛及大爷侯某甲坐在了后面,爸爸马伯坤坐在前面。2、证人证言(1)闫某某证言。证明日晚8点多钟,其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牌照鲁R×××××,挂车牌照鲁R×××××)沿枣曹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普连集东王庄路段,看见左前方有一辆拉挖掘机的平板车斜着从路下往路上倒,也没有灯光警示,车尾已经上了路面,左后角最突出。同时一辆面包车(当时不能断定是什么车,就知道是辆机动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过来,已经离平板车很近了,面包车有一个向左猛打方向的动作,瞬间就听见自己的车“嘣”的一声响,感觉有东西撞到自己的车了。其赶紧停车,下车一看自己的车被撞了,就赶快报了警。报警后其就向西跑,到跟前一看被撞坏的是一辆面包车,估计有人员伤亡,就打了“120”。打过“120”后其才听到有小孩的哭声。平板车上没有东西,但是旁边有没有什么东西其没看清楚。因为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里,路上既没有车过旁边也没有灯光。其报警后有10分钟左右,普连集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现场,一会儿“120”救护车也到了。自己在现场的南边看到共救走四个人,三个小孩一个大人。其开的是大车,视线比较好,看到平板车的后尾部有加装的斜面,只有拉挖掘机的平板车才是这样的,所以其断定倒车的是一辆拉挖掘机的平板车。平板车上好像没有东西。当时在其灯光的照射范围内其只能看清平板车在倒车,只看到平板车的后半部分,车头只扫到了一个轮廓,平板车后部的斜面最清楚。自己的车在正常行驶时,路面上能看清,路下黑乎乎的看不见。(2)田某甲证言。证明日晚8点左右,其在厂里加完班吃饭时,听见厂南边公路上“咣”的一声,声音很大。其和厂里的几个人放下碗就向厂门口跑去,有2分钟就到了厂门口,看见南北路上有两个人躺在地上,靠近东西公路边上的那个男人比较瘦,靠近厂门口的男人比较胖,在靠近公路旁边躺在地上的男人边上还坐着一个小男孩,在平板车上躺着一个男人和一个小姑娘,那个小姑娘一直在哭,在平板车的东面还躺着一个小男孩。其厂里的田某乙看见那个小姑娘一直哭,就把她抱到靠近旁边坐着的小男孩身边。其到现场时看见平板车上就一个男人和一个小姑娘在上面。晚上7点钟时,其看见挖掘机在其厂外面停着,出事故时其跑到门口见挖掘机就停在厂里面了。事故是一辆面包车、一辆半挂车与一辆“五征”六轮车相撞的。(3)田某乙证言。证明日晚8点左右,其在厂里加班,加完班都在厂里吃饭时,听见厂南边公路那边“咣”的一声,声音很大,其和厂里的几个人放下碗就向厂门口跑,到厂门口看见一辆面包车、一辆半挂车与一辆“五征”六轮车相撞,当时南北路上有两个人躺在地上,靠近东西公路边上的那个男人比较瘦,靠近厂门口的男人比较胖,在靠近公路旁边躺在地上的男人边上还坐着一个小男孩,在平板车上躺着一个男人和一个小姑娘,那个小姑娘一直在哭,在平板车的东面还躺着一个小男孩,其看见那个小姑娘一直哭,就把她报道靠近旁边坐着的小男孩身边。自己从听到响声到赶到现场大概有2分钟时间。平板车的后边还有一个挖掘机的机头放在地上。自己厂里的工人是最先到达事故现场的人。(4)马某乙证言。证明日20点10分左右,其坐着轿车沿枣曹路由东向西行驶,发现前面有雾,就对司机说:“别开太快,前边怎么有雾。”司机说八成有人烤火。等他们行驶到事故现场路段时,其才看清楚原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一共三辆车,东面靠南面路边上停着一辆拉沙子的大货车,西面是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平板车撞在一起。现场有一个气罐正在放气像雾一样。司机就在现场停了车,其一看气罐在放气就说不能停在那里,司机就把车开到西边停下。其报了警,报警的时间是20时13分,先打的“120”,告诉“120”现场有气罐,害怕“120”处理不了气罐,又打了“119”,最后打了“122”。报警后其没在现场停就去了曹县。现场视线不好,没有看清,光看出来是一辆平板车和一辆面包车撞在一起了。(5)马某丙证言。证明日,其以21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一辆鲁R×××××号货车卖给本村的郭龙升,双方订有协议,有关车辆违章、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事务、债务,日之前的由其承担,日之后的由郭龙升承担。由于与郭龙升是同村邻居就没对车辆过户。(6)郭某某证言。该证言内容与马某丙基本一致。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在枣曹路201KM处,现场道路东西走向,沥青路面,现场有肇事车辆三辆,分别为鲁R×××××面包车、无牌照“五征”牌农用车,鲁R×××××、鲁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现场死亡2人,受伤4人,半挂货车驾驶人闫某某在现场,鲁R×××××面包车司机马继成死亡,痕迹物证已提取,现场已拍照。4、鉴定意见(1)菏泽市公安局菏公物鉴毒字(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在送检的马继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63.9mg/100ml,在马伯坤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1.8mg/100ml。(2)菏泽市公安局菏公(法)鉴(尸)字(、47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马继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和创伤性休克死亡,马伯坤系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3)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4)交鉴字第0033号鉴定意见书。证明《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A、无牌照“五征”牌货车尾部灯光信号装置缺失;该车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B、本次事故的形成过程:客车事故时沿事故现场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段处,客车右侧与货车左侧后部接触;接触碰撞后,客车向西偏南方向运动的过程中恰遇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半挂车,客车前部与半挂车左侧中部及中后部接触;接触碰撞后,客车逆时针旋转并向东北运动的过程中,其前部与货车左侧中前部接触;接触碰撞后,三事故车辆停止于最终停止位置处。(4)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菏公物鉴(遗)字(号法医学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A、在送检的半挂车左后轮和半挂车左后轮中间桥轮上红色斑迹上检出人血,在送检的“五征”平板六轮车驾驶室后背部脑组织中检出人的基因分型,在排除同卵双胞胎的前提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死者马伯坤,支持该人血和组织为死者马伯坤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B、在送检的“五征”平板车左前门后红色斑迹和五征平板六轮车左后轮上的红色斑迹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的前提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死者马继成,支持该人血为死者马继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C、在送检的公路面上红色斑迹上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的前提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受害人马金涛,支持该人血为受害人马金涛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D、在送检的挖掘机左后轮盘上、挖掘机左侧中后部和挖掘机前推铲右前角的红色斑迹中均未检出人血。E、在送检的半挂车左后轮毛发毛囊上未检出基因分型。5、书证(1)曹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被告人刘东存因本案于日被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自日至日止)。(2)闫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证明重型半挂车驾驶人闫某某的准驾车型为A2。(3)鲁R×××××、鲁R×××××挂重型牵引车行驶证复印件,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鲁R×××××、鲁R×××××挂重型牵引车所有人系定陶县祥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检验合格至2014年2月;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检验合格至2010年6月。(4)鲁R×××××号货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鲁R×××××号低速货车所有人为马某丙。(5)车辆买卖协议。证明日,马某丙将其所有的一辆牌照为鲁R×××××的“五征”车以21000元的价格卖给郭龙升。(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刘东存系无证驾驶。(7)被告人刘东存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东存出生于日,公民身份号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8)检查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马世鹏、马某甲、马金涛、侯某甲的伤情。(9)破案经过。证明案件侦破经过及被告人刘东存主动到曹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的情况。(10)本院(2013)曹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院于日作出(2014)曹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东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11)曹公交认字(2013)第3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刘东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继成、闫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马伯坤、侯某甲、马世鹏、马金涛、马某甲无事故责任。(12)曹县交警大队关于曹公交认字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认定说明。本案现有证据证明,刘东存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无路灯照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尾部灯光信号装置缺失;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机顶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鲁R×××××号普通低速货车自路外向道路上实施倒车的行为;马继成具有饮酒后(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63.9㎎/ml)驾驶鲁R-×××××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分析认为,二者上述行为均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刘东存在夜间无路灯照明的情况下,自路外向道路上实施倒车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会影响道路上其他车辆的行驶状态,属借道通行会形成严重威胁,其行为侵占了马继成驾驶车辆行驶路线。所以其应尽的安全义务要大于在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同时刘东存所驾驶的车辆尾部灯光信号装置缺失,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要求,夜间安全隐患显现,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更增加了倒车过程的危险性,其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应属于严重过错行为。马继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系隐患型过错行为,会造成其反应时间相对延长,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但与刘东存的行为相比,马继成的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另外,闫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保持车辆安全间距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也起到一定作用,但作用相对较小;乘车人马伯坤、侯某甲、马世鹏、马金涛、马某甲没有发生事故的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确定刘东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继成、闫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他事故当事人马伯坤、侯某甲、马世鹏、马金涛、马某甲无事故责任。(13)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德衡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34号侯某甲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调取)。证明被鉴定人侯某甲右眼损伤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14)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德衡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16号马世鹏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调取)。证明被鉴定人马世鹏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左顶叶脑挫伤,左顶骨凹陷性骨折”后遗症属十级伤残。6、被告人刘东存供述。供认日下午7点多钟,在枣曹路普连集镇东王庄段,其将自己的一辆挖掘机开到路北的厂子里,拖过挖掘机的蓝色“五征”牌小平板车停放在厂子门口,在枣曹路的北边头朝西北,尾朝东南,距离枣曹公路大约有两米多远的距离。停好车后其准备回家,因为厂子大门西边是一所幼儿园,自己的车直接掉头掉不过来,就往后倒车,其把车向后倒一段距离后,看转弯角度可以了,就摘到空挡上准备给其媳妇打个电告诉她自己回家吃饭,但是手机还没有掏出来交通事故就发生了。当时其从左边的反光镜里看到一道光,然后就看见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大车撞了,撞过之后小车被打过来又撞到自己的车左边。事故发生后其从车上下来,见一辆面包车和自己的车相撞了。在厂子门口土路上躺着一个人,在自己的车左边去厂子里的路上躺着一个人,在自己的平板车上躺着一个人,还有一个小女孩在平板车上哭,其打“120”没打通,就站在幼儿园大门南边,听见有人说已经打通“120”和“110”。过了十几分钟其就到交警队一直等到交警从现场回来。自己的平板车是从三官庙一个人手里买的,原先的车主是马某丙,尾部没有灯光,车身也没有贴反光标识。事故发生的瞬间,自己的车是停止的,不是在倒车,且占用的是非机动车道。自己没有驾驶证。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东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四人受伤(一人八级残疾、一人十级残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名被害人分别构成八级和十级残疾,本院作为对被告人刘东存酌予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刘东存在案发后主动到案,本院在量刑时酌予从轻考虑。被告人刘东存及其辩护人关于“刘东存应承担次要责任”的意见,无事实根据,且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物证鉴定意见书、曹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认定说明,已作较详尽的阐述,被告人刘东存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人刘东存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东存无罪”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刘东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本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3)曹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东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刘东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付翠云代理审判员  房 帅人民陪审员  于盛楠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昌麒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二手平板货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