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匿逃避支付劳动内含报酬率需要查证其财产状况吗

  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设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从而有利于保障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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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置与其司法解释的意义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设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从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制完善和司法活动,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提升社会诚信,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和规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统一适用规范,注重个案区别对待原则,融会刑法谦抑理念,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国论文网 /2/view-4770079.htm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释 意义 人权保障 刑事政策   作者简介:王文达,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进行了犯罪化并从日开始生效实施。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为司法部门认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及时、准确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定罪量刑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标准。为了更好地认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地制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工作者首先要认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设置的意义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作用。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置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精神   人权是指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西方国家在人道主义思想的启发和引导下,于十八世纪开始了人权运动,逐步确立人民主权原则,肯定人的人格独立和自由,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将人权保护提升为宪法原则。二次大战以后,保障人权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命题,国际社会先后形成的人权国际公约(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指导各国人权保护的重要指针。我国“八二宪法”在宪法结构上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构建国家制度的核心,而且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也得到了增强,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特别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之内,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的步伐。从避嫌“人权”到“人权”载入宪法,体现了我国文明的进步,利于国家通过法律制定将人权观念转变为法律权利,促进权利观念的发展,从而使我国人权保障进入了新的时代。   公民的劳动权和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生存的需要,因此,它们是人权的核心内容和基础。没有基本的劳动权和私有财产保护权,就不可能有公民的自由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我国《宪法》第4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通过2004年宪法修正案,我国宪法在“总纲”中第13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的以上规定,确认和肯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和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地位和价值。按照宪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在确保公民劳动权方面,应该采取积极的政策,创造和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和提高工作条件,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标准,规范劳动时间、休假休息、劳动基本报酬、社会基本保障方面的制度,严格就业中的非歧视原则,着力创建同工同酬的公平环境;劳动报酬属于公民付出劳动获取的劳动力价值,属于公民个人应得的合法私有财产,也是其维系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自身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在确保公民获得劳动报酬方面具有积极的义务,保护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他人任意非法剥夺和侵犯,同时,国家没有法定的正当理由,也不得任意干涉公民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享有。   通过合法的辛勤劳动获得的私有财产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更是任何人获得独立、尊严和自由的物质保障,而独立和自由是人权得以安然无恙的关键条件。因此,私有财产在捍卫人权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劳动力市场快速壮大起来,务工人员的数量逐年直线上升,在此同时,劳资纠纷亦大量增加。近年来,各地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引发的自杀讨薪、暴力讨薪、讨薪者被殴等恶性事件及群体上访行为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给社会安定与和谐埋下极大隐患。产生这些事件与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主体恶意欠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种恶意欠薪的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则构成了对社会劳动关系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属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应将这种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迎合了这种基本人权保障的需要。   二、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应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入宪是我党治国方式的进步。法治是一种治国的方略(或社会的调控方式),它与人治相对立,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意旨良好的法律秩序;法治是代表某种价值规定的(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的社会生活方式,如最早提出法治的亚里士多德所述:“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应具备形式和内容的价值成分,即“良好法律”和“普遍守法”。法治是一个动静结合的统一体,既意味着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静态意义上的法治),也意味着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动态意义上的法治)。一定社会要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必须借助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而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三者要形成良性互动,各构成要素本身必须具有良好的品性。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别的一个重要表现在于人权保障状况。一个国家从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权内涵的丰富与保护的加强。因此,法治国家除了强调“法律之上”特征之外,还要推崇“权利本位”思想,如前所述,劳动者的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核心权利。为了维护公民劳动报酬的权利,除了宪法原则规定外,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将其具体化,并通过制度使之能够形成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获得劳动报酬权利的救济与保护机制。
  我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外,相关行政部门制订了相应的行政规范与实施细则,如国务院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制订了《违反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行政规章。这些专门法律、行政规章,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和制约措施。但是,鉴于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现状比较严重,采取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均不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因此,为了保护公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由刑罚出面调整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就在所难免了,则也是构建法治国家、完善法制的一个途径,在采取民事、行政手段用尽之时,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是完全必要和紧迫的。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与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旨在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职责,加强四个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合作,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有力。为了使刑法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含义界定、定性定量的标准、处理尺度的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已有的实践经验,征求、倾听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调研论证,于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深化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的法律依据。   市场经济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之上,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法治社会中,诚信是立身之本。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在国际民商法领域中称该原则为“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要求市场主体在实施民商事行为时,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是用工方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结果,是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应予唾弃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制约、查处和惩罚,是对不诚信一方的警示与制裁,增加其不诚信的违法成本,促使其改恶从善。因此,实施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是建设诚信社会重要途径。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个相对动态的概念,一般是指国家决策机构基于某个阶段社会治理目标的需要而提出的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的策略态度。当然,不同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不同的对付犯罪的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现阶段我国确定的基本刑事政策,它是在反思“严打”与借鉴国际上两极刑事政策的趋势,通过对我国犯罪态势的科学判断和新形势的基本把握,在确认犯罪规律和运用刑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要把握好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要求对严重刑事犯罪予以严惩,有效地打击和震慑犯罪,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另一方面,要求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尊严。二是要区别情况,不同对待。对于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的少数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对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分子,采取积极的从宽处罚策略,促使其接受教育,尽快改恶从善,从而达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三是宽严互补,审时有度。“宽”与“严”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同时,“宽”和“严”不是绝对固定和静止的,而是相对运动和变化的。对犯罪分子宽严相济,要有一定的尺度和界限。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在刑事司法中要做到“严不失其格,宽不失其度。”这里的“格”、“度”就是刑事法,刑事法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宽严的对象和力度,因时、因地、因罪、因势而合理调整宽严的节奏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较为全面地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首先,“解释”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人权保障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后,司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大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惩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已有规定存在可操作性的缺陷,需要通过适用法律的统一解释来规范司法行为,才能更好地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被欠薪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解决民生出力,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其次,“解释”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对犯罪区别对待的原则。“解释”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分别作了清晰的解释,有利于司法部门以个案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充分考虑“从宽”和“从严”的情节,权衡调剂,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罚。最后,“解释”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的刑法谦抑理念。刑法是以“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其调整手段的严厉性相关联,刑法体现出与其他法规范不同的特殊性,即作为以一种“必要的恶”——刑罚为制裁后果的法律规范,刑法的适用不能过于扩张,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方可发动。因此,刑法的特殊性就在于其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补充性、在介入社会生活上的谦抑性。因为,刑法是国家用以调整国内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是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解释”指出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不认为犯罪、减轻、免除、从情和酌情从宽的情况,即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另外,“解释”专门规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解释”这些适用规定,有利于司法部门较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和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尺度,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同时,也给予了违法犯罪主体认识罪错、改恶从善的机会,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非犯罪化、轻刑化、非刑罚化的内容,符合世界恢复性司法的发展趋势。   司法实践中,只有严格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认真做好法院、检察、公安及相关行政机关的各自职责和协调工作,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定性、合理惩处,必然能够很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引导劳动合同当事人诚实信用,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减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现象,维护正常的社会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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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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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术语界定
& &(一)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报酬”是指在用人单位指挥管理下,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包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是指: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河南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0000元以上。
&& (四)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案件的受理
对行为人(指涉案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包工头等)存在未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数额较大,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拒不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1、行为人离开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建筑施工工地或住所,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或经在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建筑施工工地或住所张贴《调查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24小时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
2、行为人转移财产(包括办公房或厂房、大型办公用品、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等)、流动资金(包括工程发包单位拨付的资金包含应当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3、行为人有支付能力(即有办公房或厂房、大型办公用品、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物品且其价值折算足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工程发包单位已拨付给行为人的资金包含农民工劳动报酬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限期支付而拒不支付的;
4、行为人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相关证据(包括员工出勤或考核记录、工资发放底册、工程或工资结算单、财务支付凭证、劳动工资统计表等原始材料)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案件的调查
(一)调查认定行为人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且数额较大。
1、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的调查
首先,了解行为人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其次,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劳动关系、职工出勤、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和支付日期、拖欠工资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等书证。
2、数额较大的认定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较大”的执行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0000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搜集行为人涉嫌通过逃匿、转移资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或者相关线索
1、搜集行为人的身份信息
2、行为人涉嫌逃匿的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行为人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逃匿:
&&&(1)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连续3天联系,无法与行为人取得联系,在行为人办公经营场所、工程施工现场或住所张贴《调查询问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仍未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
(2)行为人不出面解决欠薪事宜,仅委托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接受调查处理,但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并不了解工资支付实际情况,或者不具备实质处理欠薪权限和能力,致使案件无法继续调查处理下去,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行为人出面并接受调查处理;在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行为人仍未出面接受调查处理的。
3、行为人涉嫌逃匿的证据和相关线索的搜集
(1)询问员工或者员工代表,建设工程包工头所属班组长、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人,了解相关行为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能否取得联系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2)询问行为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了解相关行为人的联系方式、去向、授权情况。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具备实质处理欠薪权限和能力的,可以要求其转告行为人在指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
(3)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与相关行为人联系。能够取得联系的,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无法取得联系的,仍要在连续3个工作日内试图与之联系。对联系的整个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并制作视听资料。
4)在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建筑施工工地或者住所张贴《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相关行为人在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对文书张贴情况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并制作视听资料。
4、行为人涉嫌转移资产的证据和相关线索的搜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搜集行为人涉嫌转移资产的证据和相关线索,可以通过询问行为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员工或者员工代表和其他知情人(如行为人所在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门卫保安、房屋租赁方、物业管理方、产品供销商等)了解行为人的财产和转移财产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已转移财产原来所处的位置并制作视听资料。
5、行为人涉嫌有能力支付工资证据和相关线索的搜集
(1)询问行为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员工或者员工代表和其他知情人了解行为人的经营状况以及财产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2)向有关部门(如房地产、机动车管理等部门)发函了解行为人相关财产的情况。
(3)委托会计事务所对行为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评估。
(4)建设工程包工头拖欠工资的,应当询问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人,了解发包单位与包工头未结算的工程款或者已结算未支付的工程款项,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
&& (三)责令行为人限期支付工资
1、制作《限期改正指令书》
2、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
3、收集行为人整改情况的相关资料
四、案件的移送处理
& (一)案件的移送
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作《调查报告》、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和案件卷宗材料一起,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对批准移送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制作《案件移送书》及《案件移送目录表》连同案件的其他相关材料一起,在24小时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 (二)移送后的处理
1、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
2、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在自接到立案通知书起三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卷宗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有异议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填写《移送案件复议审批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制作《移送案件复议书》,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请复议。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制作《立案监督建议书》,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三)不宜移送的处理
对用人单位(不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拖欠劳动报酬没有达到河南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执行标准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继续处理。即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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