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十大冤案的冤案犀利批评

  李天一案与浙江张氏叔侄案(1--9)  武汉 牛闯  (两天前就在本坛看过其他网友转的一帖《敬畏科学——李天一案与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三)》,作者是武汉牛闯。觉得此帖写得很精彩,但如此犀利的说理短文,看到的只是(三),让人很有些遗憾,因此很想把(一)、(二)都找来细细拜读一遍。随后的两天一些事耽搁,没抽出时间来做这件挺有意义的事。今天终于找到了,找到了李天一案与浙江张氏叔侄案(一)至(五),非常高兴,我会把这(一)至(五)逐一贴出,供各位有兴趣的网友学习)  思考一,从北京法院公布的信息来看:DNA没有检查到李天一的精子,这样在科学的层面上,已经能够证明李天一没有与杨女士发生性关系。在此前提下,法院有何“稳定的、足够证据”来证明李天一与杨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呢?  法院以李天一、同伙以及杨女士或他人的口供来证明李天一与杨女士有性关系,这是缺乏科学依据的。浙江的张氏叔侄案,也是口供定罪,现在真相大白,可见,任何人的口供都不是可信的,包括李天一的口供都不能做为定罪的依据。否则这个案子就是个冤案。从中国以及世界司法的角度,凡是被平反的冤案,在案件的审理中都有凝点(似应为疑点,转帖者注)而且凝点(疑点)得不到合理的解释,故而在DNA不能够确定李天一与杨女士发生性关系的基础上,法院认定李天一强奸罪成立是缺乏科学依据的。由此可以推断,法院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定罪,在目前是错识(错误)的,是有悖司法公正的,和浙江张氏叔侄案没有区别。  思考二,良家妇女与妓女的区别?  在妓女也有人权的声音中,我们忽视了“良家妇女与妓女”在界定“嫖娼与强奸”上的作用和区别。大凡强奸上对这个问题有争议的,都与嫖娼有关。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半推半就”的情况,这个“半推半就”的情况在李天一案子中表现得较为突出,据载杨女士曾要求李家给50万元了事。换句话说:如果李家给50万元,杨女士就不上告,反之则告强奸罪。由此可以认为,此案在杨女士的眼里,李天一强奸与否,是以50万元为标准的。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在案发之时,杨女士是够“半推半就”格的。而且杨女士已经收了别人的钱(尽管在钱的数量上有分歧),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李天一强奸罪成立,是一种不顾事实的形为(行为)。  在判别“半推半就”中,“推”的成分多还是“就”的成分多,是判定强奸与嫖娼的依据,“推”的成分多就是强奸,“就”的成分则为嫖娼,显然从该案的事发地点,时间来看,“就”的成分明显多于“推”的成分。  思考三,印度黑公交案刚宣判,在这起案子中,几个成年人,被判死刑,而该案中的一个未成年人则是被判“三年管教”,尽管各国的情况不同,就一个社会而言,宽容未成年人体现着这个社会的宽容度,在一个没有宽容的社会里,只会增加仇恨,而增加社会的仇恨是我们这个社会不需要的,我们需要的是宽容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做不到对未成年人的宽容,那么这个只会有仇恨和动荡。  李天一案与浙江张氏叔侄案(之二)武汉 牛闯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9月29日《新闻周刊》报道(白岩松主持),6年前湖南“陈新平校园杀妻案”经过6年的审理,9月13日湖南益阳中院最终宣判:“陈新平校园杀妻案”因为没有物证和直接证据,仅凭陈新平自己的口供和认罪书,不能定罪,被湖南益阳中院宣布无罪。这体现着疑罪从无的司法思想。而反观李天一案,北京法院认为有“稳定”、“充足”的证据而没有直接的证据的情况下,判定李天一实施了强奸。什么是“稳定”和“充足”的证据?一句话,就是口供和法官的想象证据。   就当代的公正司法而言,在没有直接证据的前提下,任何“稳定、充足”的证据都是可不可能有的,所谓“稳定充足”的证据,实质上是不存在的,是一种人为的、不确定的想象。靠这些东西定罪,显然是不符合中国的法律精神的。  从浙江张氏叔侄案到陈新平案,我们都能够发现,在这些冤案中,都有被告人的口供,认罪书等“稳定”的证据,但在这些“稳定”或“超稳定、超充足”证据已经被司法实践证明是不可信的,是一种欺骗法律的行为。这样北京的地方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为李天一定罪,是有悖我国司法。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北京地方法院对李天一判下十年重刑,是北京版的浙江张氏叔侄案,是浙江张氏叔侄案的翻版。这是中国当代司法所不容的!  或许我们大家会发现一个问题,在今年我国出现了一些,特别是在浙江平反了一些刑事冤案,这是与我们修改后的刑法有关的。回到李天一案,我们对李天一案的“证据”作两种如下两种假设:  一、假定李天一有罪的情况。那么在这种假定情况下,直接的物证是存在的,但由于多种原因,证据已经无法找到、或销毁。   二、假定李天一无罪的情况。因为没有发生,那么根本就不存在证据。  在以上假设的两种情况中,第二种情况大家都很好理解,李天一无罪。而第一种情况是有罪而找不到证据怎么办?笔者以为:应该做无罪判定,因为我们始终都应该坚持一个司法原则,重证据,没有证据不能定罪。这里涉及到一个司法观念或思想的问题:   在我们的司法理想中,“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走一个坏人”是我们遵循的准则,但在实践中,这种理想很难做到,在地球上至今也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到。那么我们必须作出第二种选择:做到不冤枉好人还是不放过坏人的选择。换句话说:  在司法实践中,要想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所付出的代价或付出的成本是放走一个坏人;而不放走一个坏人所付出的代价或成本是可能会冤枉一个好人,在这种选择面前,中国的司法在理论上选择的是前者,而北京的地方法院则选择了后者。  故而在以上假设的李天一有罪而无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选择无罪判定。就一个社会而言,冤枉一个好人比放走一个坏人对社会产生的后果要严重得多。   口供的危害。浙江的张氏叔侄案等冤案无一都与口供有关,这个口供的来源说不清,道不明。事后都是一句话:逼供。所以无法对这种欺骗司法,法庭伪证进行司法追究。就李天一案而言,我们假设杨女士在几年以后,改口为:“李天一没有强奸,是自愿的(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这个时候法院怎么办?而这个时候我们面对的情况是,司法被强奸了。于是法院又忙着国家赔偿之类的事,若此时杨女士又改口为“李天一是强奸”,这个时候又怎么办?难道我们的法律就这样被无数次强奸的同时,还要一次一次地为被强奸买单么?这是中国司法所不容忍的,这是相信口供的危害。  敬畏科学——李天一案与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之三)  作者:(武汉) 牛闯  十多年前,在一遍叫杀声中,浙江的法院宣判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罪名成立,一时间,群情鼎沸,各种对办案人员的赞美之词铺天盖地,办案人员也成了名星,在各种媒体上受到了人们的追捧。与张氏案一样,李天一案也是在人们叫喊声中宣判的。  今年,当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真相大白于天下,平反的时候,那个时候对办案人员的赞美变成了批评、变成了当初的喊打,喊杀。同样还是那群十年前赞美办案人员聂海芬的人,变成了要追究办案人员聂海芬责任的人、变成了要杀、要打聂海芬的人。  据报载,法院在检讨这起案子的责任时候,有一种说法:“之所以当时没有判张氏叔侄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法院认为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没有证据,所以才没有杀这叔侄俩。可见法院在司法的最后一道关口,没有坚守司法的公正与正义。  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还有另外一个细节被披露:当初在死者身上DNA与张氏配不上,而这个DNA是在北京的公安部做的,于是充满自信的办案人员开始怀疑公安部的DNA鉴定出错,于是又将DNA样本送上海鉴定,但上海和北京的鉴定结果是一样的。这个时候,办案人员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认为自己的判断比DNA更科学,而且他们错误地认为:即使没有DNA,没有直接证据给张氏叔侄定罪,也会是个铁案,是不可能错的。但问题就出在这,最后的结果是:自信、想象、推理没有DNA科学。而反观李天一案,在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居然说出,尽管检查不到李天一的DNA,但他们依然有稳定的足够证据。就李天一案而言,按全球的司法和科学水平,在没有DNA的前提下,就不可能拿出稳定和科学的足够证据。这是全球司法科技的现状,难道北京的法官的科学技术水平已经超过了地球人,而达到了外星人的水平?难道北京的地方法院已经有了外星人的科技研究水平?  通过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相信浙江的司法机关已经对DNA等科学有了敬畏之心,对科学的敬畏已经刻骨铭心。而这种敬畏之心在北京的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尊重,他们还是象十多年前的浙江,充满自信,认为自己的判断、推理比科学更科学。中国,中国的司法,或者全体中国人,都应该对科学有一种敬畏之心,对科学的敬畏,能够使我们的民族强盛。  李天一案与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极为相似:第一:不明真相的社会舆论一遍喊打、喊杀。十几年前要打要杀的对象是张氏叔侄。现在喊着要打要杀的对象是李天一。 第二: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中,叔侄两人都自供强奸杀人,有认罪的笔录,但在法庭上翻供;事后证明遭到了逼供。而李天一案也同样,只是现在不知李天一是否遭到逼供。第三: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中,叔叔指证侄儿,侄儿指证叔叔,嫌疑人相互指证。而李天一案中,也同样是得到了同案嫌疑人的指证。不同点在于,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中,被害人死了,已经不能指证张氏叔侄,而李天一案中,多了一个杨女士的证据。  从张氏叔侄案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人的口供,都是不可信的,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有直接的证据,科学的证据才是可靠的。如果说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的平反,已经是终审判决的话,那么正在进行中的李天一案,按现有证据,可以断定,一审对李天一的判决,是北京版的张氏叔侄冤案。这种悲剧不能反复重演。在科学面前,中国的司法,总不能够让李天一成为是否应该尊重科学的试验品吧。尊重科学,对科学怀有一种敬畏之心,这种已经被中国人广泛认可的道理,难道非要一个未成年人用青春来唤醒北京地方司法的认同么?果真如此的话,那么在李天一案中,被强奸的可能就不是哪一个人,而是中国的司法被杨女士所强奸,而被强奸、被玩弄的中国司法公正、正义,恐怕还得拿出纳税人的钱来,为强奸者买单?  李天一案与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的思考(之四)——将权力装进笼子里  作者:武汉 牛闯  在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大白于天下的时候,我们来反省这起案件,对李天一案的认识是有现实意义的:  我们暂切不论公安机关在张氏叔侄案中串通狱霸、操控、制造证据之类的下流之事。而仅从法院在张氏叔侄案中的一些做法来来看李天一案。  张氏叔侄从死刑,死绶到十年后的无罪,都是法院做出的,法院在这个案子的角色令人思考:在事后有一种说法:“当初法院之所以在最后没有给张氏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法院认为这个案子疑点重重,没有足够能够证明张氏叔侄的直接物证。尽管法院在这起案子的角色不够光彩,没有尽到法院的职责,但在强大的压力面前,我们能够隐约看到:法官的良心放在那。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就法官或法院而言,在强大的国家司法面前,都无可奈何、做不到依法办事、公正。那么可以肯定地说,任何人,在强大的国家司法面前都是一个弱者。名人,明星是如此;李天一,梦鸽、李双江更是如此。  不受约束的权力,肯定不是一件好事,而肯定是件坏事。习近平主席提出,“要将权力装在子笼子里“,就李天一案而言,这个笼子是什么呢?  从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到赵作海案,以及张氏叔侄案等等这些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我们会发现,这些案子的发生,尽管案情不同,但都是一样的故事,就是案子没有直接的证据,法院或法官没有将自己的权力装进证据这个笼子里。就如今天的李天一案如出一辙,在法院公布的案情上,DNA没有能够检查到李天一的直接和科学证据,那么在科学的层面上,已经对这个案件做出了李天一没有强奸的直接证据。而在这种科学和事实面前,地方法院不顾事实、或许面对各种压力判处李天一的罪名成立,是无视科学、没有将自己的权力装进证据笼子里所致。  从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以及张氏叔侄案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公安机关的这些口供是不可信的,很多都是执法机关的违法所得,进而从这些案子中我们可以得出,口供是不可信的,只有科学和直接的证据才是我们保证司法公正、所能够依靠的。而从这些案子中我们都到的刻骨铭心的教训是:执法人员的权力没有装进证据这个笼子里。  将司法机关的权力,装进证据的笼子里,对保护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保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保护嫌疑人都是有利无害的。不仅如此,将司法机关的权力装进证据的笼子里,还能够保证社会的公正与正义,这正是司法的原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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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天一案与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的思考(之五)  作者:武汉 刘闯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是冤案的代名词,它与佘强林案、赵树海案如出一辙,都是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定案的,在浏览这几起典型案件中,不难发现几个问题:  这几起冤案,就当初法院的量刑而言,都属于轻判。例如张氏叔侄案,定罪是强奸杀人犯,这本应该是死刑,但法院并没有,何故?  按照我国的法律,作“伪证”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毫无疑问,这几起案件冤案中,他们都作了不利于自己的“伪证”,但法律为他们平反后,并没有追究他们作伪证的责任。这有何交易?  据事后披露,当初认罪除了“刑讯逼供”外,还有一点就是司法人员(包括自己的辩护律师),或明或暗地告诉他们:“争取个认罪态度好”、“不认罪就是死刑,认罪可以不死”、“先保命”等等这些或叫策略,或叫交易的启发。在一个执法人员不讲道理、非将他们往死里整的环境里,嫌疑人面对掌握国家司法大权的执法人员,也只能做出这样的选择或妥协:先认罪,等日后有找机会上诉,还自己清白。  这是一种多么可怕的司法交易,然而这种交易在李天一案中显得更为突出,即便李天一有罪(这是一种假设),就因为他不认罪,而法院就给他判以重刑,而有相同罪的人(也是一种假设),就因为他们认罪态度好,而从轻发落?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司法公正?从张氏叔侄案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罪态度好,是欺骗法律的行为,是假话”,换句话说就是:凡是欺骗法律,讲假话的人,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宽容和从轻或从减;而在法庭讲真话,追求真相的人,都会被法院以不认罪、认罪态度不好而判以重罪,加倍处罪?难道我们的法院就喜欢嫌疑人不说真话,就偏爱受到欺骗、玩弄么?但这种喜欢受到欺骗、玩弄,在北京海淀区的法院公告中,被海淀区法院写得一清二楚。这是法院多么无知和愚蠢之举!  从一审的判决结果来看,李天一之所以获得重刑,不是他是否有罪的问题,而是他的母亲或家人、是一群不善于“司法交易”的人。而中国的司法公正与正义,正是有像他的家人,有这样不善于或不懂得“司法交易”的人才得以支撑、维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梦鸽是维护中国司法公正与正义的基石,脊梁。她或许不是一个称职的母亲,但她却教育了中国人,让中国人懂得尊重法律,不做肮脏的司法交易。  当司法变成了一种交易的时候,还有公正和正义可言么?  有意和无意——从张氏叔侄案到李天一案(之六)  作者:武汉 牛闯  就一个案件而言,司法能否公正、正义,最后落实到的就是执法者能否做到公正和正义。具体到李天一案,国家对李天一能否做到司法的公正和正义,就落实到法官对他是否公正。法官个人做到了公正,那么国家的司法就是公正的,否则就不是,这样:当这些执法者在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大权的时候,能否做到公正,对中国司法的公正是有直接意义的。  在我们研究了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等系列冤假错案之后,我们会发现,执法者在这些案件中,经历了“无意犯错”和“有意加害”两个阶段。在很多时候,这些执法者是知法犯法的实践者。他们对职业缺乏起码的尊重和敬畏之心。  如果说刑讯逼供,只是执法者的个人水平、能力问题,属于“无意犯错”的话,那么在这些案件中,还有很多超出了“无意犯错”,具有“有意加害”张氏叔侄之嫌。  在张氏案中,据《无懈可击的聂海芬》(聂海芬为张氏案的具体办案人)报道:死者五个指甲里,留有其他男人的血液样本,经DNA检查结果与张氏叔侄配不上,“非张氏叔侄”。于是这个“死者在与罪犯拚命斗争中”留下的客观证据,被法律解释为:“是死者生前与其他友好人士握手时,用力过大,将对方的手”握”破了而留下的”,过于用力确有可能会将对方的手握破,但也不可能握破到在死者五个指甲里留下和程度。不经过激烈的拚斗不可能在五个指甲里留下对方的血液的事实,被我们的司法或新闻认为是“无懈可击”的。这种超常规的认识,就不是认识错误的问题,而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加害嫌疑人的有意行为了。而反观李天一案,象这些“无懈可击”的证据是否存在呢?同样有:  李天一案中,用“杨女士在酒吧醉意”的录相来作证李天一强奸成立就是一种不顾事实,加害嫌疑的人故意行为:  法院应该尊重一个事实:在这起案中,李天一在酒吧、夜宵后是回家了。而此时,是杨女士和同伴赶到李家,将李天一弄出来的。在这个节点之后,是杨女士“主动”所为,以后的时间和地点,作为一个女人,即便是妓女,都是应该知道会有性交易的。而此时的法院怎么将在酒吧的行为来证明杨女士是“被动”?这和张氏叔侄案中,被害人握手时将对方的手握破了的“无懈可击”,有何区别?是不是“有意加害”嫌疑人的行为?  我们在研究张氏叔侄案的时候,会发现,如果没有执法人员“有意加害”张氏叔侄,那么案子是很难成立的,“刑讯逼供”比起“有意加害”就算不了事,“逼供”的局限性在于只能得到口供,而得不到客观的证据。而“故意或有意加害”,则比“逼供”有更大的危害。它能够使“不堪一击”变成“无懈可击”,如果说“刑逼”只能提供证据,是一种蒙混过关,工作简单的“无意”话,那么“有意加害”则可以做到连错都懒得犯,可以省悼捏造证据的麻烦而“一锤定音”。这是一个多么可怕事!  司法人员“有意加害”的动机有么?有!可能就是一点奖金,50元或100元、晋升,再或者同事之间的面子。这些已经在张氏案中得到了印证。  由此我们不得不对执法人员加以限制来保证司法的公正,我们不能将中国的司法公正寄托于一个人的身上,而是要将法官,将判决,装进证据的笼子里,只有这样,司法恐怕才可能做到公正、正义。  
  @梦中京华   ---------------------------------------------------------------  磨破嘴皮子也没用!有能力改变历史的都看不大你的话!
  敬畏职业——李天一案与张氏叔侄案(之七)  作者: 武汉 牛闯  张氏叔侄案也好,佘祥林案、赵树海案也罢,我们在为这些冤案平反的时候,大家一致将造成冤案的矛头直指公安局,张氏叔侄案平反的时候,不论是张氏叔侄本人,还是社会舆论,都整齐地对准了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聂海芬。人们在整齐地对聂海芬喊打、喊杀。理由就一个:是聂海芬造成了这起冤案,果真如此?  一起冤案的造成,是由公安,检查和法院三方共同努力造成的结果,公检法三个机关的职责全部失守才可能造成冤案,其中哪一方,若能坚守法律,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那就不可能有冤案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将矛头只指公安局,不公平!  据报道:“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文章中谈及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称审判法院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而法院之所以留下人头,是给嫌犯一个以后翻案的机会”。可见法院在宣判张氏叔侄有罪的同时,是认为:张氏叔侄无罪,或该案的“冤案”比“铁案”的可能性更大。  张氏叔侄等系列冤案在平反的时候,披露了一些办案的细节:这些案子在当初都遭到了检方或法院的“退案”。理由也一样,证据不足或案件不成立。但最后的结果却都是一路直行,畅通无阻。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最后一道关口,频频失守,造成冤案。  退案一方面说明了当初检查院或法院,对案件“证据不足”或案件不能成立的的怀疑、判断是正确的。另一方面也说明,检、法是有起码的业务水平的,检、法的办案人员,只是没有将自己的职业准则坚守到最后。  由这些系列冤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有些执法人员中,缺乏对职业的尊重,缺乏一种对自己职业的敬畏之心,而正是没有对职业和法律的敬畏之心,才成就了张氏叔侄等冤案。  而反观李天一案,据律师披露:李天一案在7月也同样遭到了检方的退案,否则不会拖到9月才开庭。又是相同的故事,我相信北京的检、法院在李天一案中已经看到并作出了判断:按现有的证据,李天一案根本就不成立的。更何况是在新刑法实施的大环境下,该案更是不堪一击!但他们在各种压力下,依旧判决李案成立,并施以重刑,显然这与张氏叔侄案中,法院“留下人头”的心态是雷同的!  公、检、法三方的司法人员,对自己的职业缺乏起码的尊重,没有一种对自己的职业或法律的敬畏之心,这本是司法人员自己的问题。但司法人员的不当或错误,为什么要张氏叔侄来买单?为什么要一个未成年来人为司法人员的不尊重法律、不坚守自己的职业道理、不敬畏职业来买单呢?  又是NDA——李天一案与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之八)  作者; 武汉 牛闯  张氏叔侄在被宣布无罪的时候,激动地说“我始终相信法律”!每个冤案的平反,都在教育人们“相信法律”!但在张氏悲壮“相信法律”的背后,也显示出他们“被相信”的无奈。张氏用十年的劳狱,以家破、妻离子散为代价换来了“相信法律”。相信法律的公正,并不等于盲从法院的判决,更不等于相信法官个人的公正。而在这些冤案中,执法人员,为自己的个人小利,草菅人命的事情比比皆是:  据张氏叔侄案披露:2003年张氏案发,2004年宣判,而到了2005年发生了一件出租车司机强奸杀人抛尸案,张氏敏感地察觉到被害人与他分手的时候,也是将乘坐出租车的事实,加之该案的作案手法、情节、结果与他的案情一样,于是张氏叔侄向执法机关提出要重新审理他的案件。但此时的法院对他的请求是不闻不问,各种诉求被石沉大海。直到在他服刑地,一个新疆的张姓检查官,通过各种渠道,锲而不舍地请求浙江法院重新审理他的冤案才得以平反,而这位检查官在为他的正常申诉过程中,也同样遭到了非正常各种干扰、排斥和刁难。  法院为什么在2005年不受理张氏请求?引不起法院的重视,而这起出租车强奸杀人犯的DNA正好与张氏叔侄案中受害人指甲的样本相吻合。也是说,在张氏冤案两年后的2005年,这起案件本可以让张氏叔侄案正本清源,还张氏叔侄清白,本可以通过科学证据来证明张氏叔侄无罪。但执法机关故意隐瞒了这个对张氏叔侄有利的科学证据。何故?  因为此证尽管可以证明张氏叔侄无罪,但同时也可以证明法院的错误判决。于是执法者采取“合法”的、不闻不问的,不加理采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犯错的尊严,办案人员的各种名利才可以到手。到了2006年,中央电视台播放了《无懈可击的聂海芬》。可以推断,如果2005年张氏叔侄案得以平反,给张氏叔侄代来的损失、伤害比8年后平反要小得多,但2005年给张氏叔侄平反,执法人员的在办理张氏叔侄案中所得到的好处,例如奖金、晋升、荣誉会被重新定义,至少中央电视台不会播放《无懈可击的聂海芬》。在执法人员已经明知张氏叔侄冤案的铁证已经出现并握在手中的时候,他们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仍然置张氏叔侄的死活不顾。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当司法公正与司法人员的个人利益产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执法人员会将所谓的司法公正、正义抛在脑后,而选择自己的个人利益,换句话说就是:在张氏案的办案人员的思想和行动里,个人利益大于司法公正;个人利益大于法律公正、大于正义。而反观李天一案,这种执法者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法律之上的事情是否存在?  由于李天一案的办案细节没有披露,还是一个“正在进行中”的案件,但我们也可以做出假设:  例如说(纯粹是一种假设,但不排除可能性):该案的执法人员和杨女士以及杨女士身后的酒吧等利益集团有染,并受到杨女士的威协,杨女士对执法人员也放出狠话:“不判李天一,我将曝光你嫖娼”。这个时候的执法人员会不会为保全自己的名声,而加害李天一呢?答案是肯定的。  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执法人员嫖娼或不当行为,就成了执法人员的“个人利益”,个人利益至上的执法人员,那还记得什么法律的公正与正义,老早就抛到了脑后。而此时的李天一十年重刑,就成为了执法人员嫖杨女士的嫖资;十年重刑是为执法人员的嫖娼买的单。  
  在光靠执法人员的诚信来维护法律公正的环境里,在没有将法官装进“证据”这个笼子里的时候,我们能相信执法人员做到公正么?不能相信!相信法律的前提是将法官装进证据的笼子里!相信法律的前提是透明并接受监督。  那一件冤案在当初宣判的时候,都是“铁证如山”、“无懈可击”,都是有“稳定和足够的证据”,但平反的时候,这些案件的证据都是“不堪一击”,而成为了笑话。在“上海法官嫖娼案”曝光的环境里,张氏叔侄案已经教育了中国人:执法人员是有私利的,任何人为的“稳定、充足、铁证如山,无懈可击”的证据都是不可信的,我们只相信科学,我们相信DNA!  往死里整——李天一案也张氏叔侄案(之九)  作者 (武汉) 牛闯  每一起冤假错案,我们都能够从中看到执法人员有意将“疑案”办成“铁案”,和将嫌疑人“往死里整”的坚强决心。他们时而无视科学,盲目自信,“老子就是法律,老子就是司法公正”,“相信法律公正就是相信法官个人”,这种将法律公正与法官的公正、与法院的判决划上等号的错误思想、作法已经被中国人所抛弃。而执法人员不顾事实、隐藏证据的作法,在张氏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张氏叔侄在平反后接受采访时说:当时张氏叔侄有一个很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他俩不在案发现场:他们与被害人分手后,直接开车从杭州到上海,而路过收费站的时候,是有收费站的“录相”和“票据”能够证明他离开了杭州直接去了上海。上海和杭州两地的收费站的“录相”都能够证明他不在案发现场。但据中央电视台2013-4月的《今日说法》(柴静)报道,“他(指张氏叔侄)当时曾多次跟警方要求调取当天收费站的录像。可是,案卷列出的证据里并没有这方面的内容”。而这个有利于张氏叔侄的证据到那去了?《今日说法》多次联系当时的办案人员,但都因联系不上,或电话无人接听而没有得到解答。  另一个证据也能够说明问题:张氏案中“死者8个指甲内检出一名陌生男性的DNA,不仅排除了张辉、张高平(注:叔侄俩的全名),也排除了死者生前可能接触的亲友。关于这份DNA检测报告,杭州市中院曾认为,‘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浙江省高院则干脆在终审判决中写道:‘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张辉的二审代理律师阮方民、李华在书面辩词中质疑;‘如果张辉是作案者,他应该就是王冬(注:张氏叔侄案中的死者)生前接触的最后一名男性。但王冬指甲中检出的DNA不是张辉的’”(选自:日 羊城晚报 )。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将张氏叔侄“办成”强奸杀人“铁案”过程中,我们的执法人员是有意或故意将有利于,或能够证明张氏叔侄的科学、有力证据排除在证据之外的,不顾基本事实和证据,而执意将张氏叔侄“往死里整”的。  而反观李天一案,这种有意、故意或叫恶意将有利于李天一的证据是否遭到了法院或执法人员的排除?  据北京海淀区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在判决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没有查到李天一的DNA”,而在此基础上,北京海淀法院依旧判定:李天一“第一个与杨女士发生性交”。这种明显将李天一没有和杨女士发生性交的科学证据,被法院排除了,这与十年前的张氏叔侄案有何区别?  李天一案的焦点是案件的定性:李天一及同伙是“强奸”还是“嫖娼”?  杨女士在报案时谎称自己是处女等谎言,是否应该排除在此案之列?  杨女士及其同伙索要50万元等这些构成李天一嫖娼的证据,法院为什么就置之不理?  法院为什么将李天一嫖娼的证据都排除?而将李天一案勉强地往强奸案上扯呢?是不是执法人员的私利在作祟?  李天一案从被捕到一审,已经有半年多时间了,若法院判决只是一个嫖娼案的话,那么李天一及同伙这半年多的损失怎么办?这可不是简单的国家赔偿的问题。因为李天一案嫖娼行为的话,那么从公安到检察院的执法人员的过失、或犯错的事实就展现在公众面前。他们个人都是有损失的,或名或利。只有当李天一强奸案成立的时候,公、检、法的执法人员才没有责任、才没有犯错。于是掌握着司法的三方人员结成了私利联盟,一起努力,为了掩盖自己的一点小错误,置几个小孩未来而不顾,置中国的司法而不顾,排除所有不利于强奸案的铁证,将几个孩子“往死里整”,宁可置中国司法的蒙羞,宁可国家利益受损,也要整死这几个无罪的孩子。这是一种多么可怕的事?  我们已经从张氏叔侄案得出了教训:法院的判决并不代表法律的公正,因为法律的公正是建立在没有私利的基础上,但法官是有私利的。人们相信法律的公正,与相信法院的判决以及法官个人的公正是两回事。我们不能相信执法人员的个人诚信之类的花言巧语,我们只相信证据!我们相信科学。  言巧语,我们只相信证据!我们相信科学。  法院的判决以及法官个人的公正是两回事。我们不能相信执法人员的个人诚信之类的花言巧语,我们只相信证据!我们相信科学。  
  是谁透露该案给央视等媒体的,谁就影响该案违法人物,必须严惩。只为中国司法公平正义顶,用围观表达良知。
  @梦中京华 楼主李天一是自己把自已上不归路,年小事大,小小年龄就做了不该做的事,今天没罪,明天后天,早晩有一天有罪,父母没管好,孩子出事////////人在做,天在看,这条路是父母给他走的,。
22:17:59  @梦中京华
楼主李天一是自己把自已上不归路,年小事大,小小年龄就做了不该做的事,今天没罪,明天后天,早晩有一天有罪,父母没管好,孩子出事////////人在做,天在看,这条路是父母给他走的,。  -----------------------------  不公开审理给了李家巨大的炒作空间,2次开庭每次都是庭外一条龙,庭内一条虫。庭内外巨大的反差本身就说明了一些问题,那些所谓的疑点只是建立在李家对案情的选择性披露上的。  就如有人猜测的一样,李家的炒作根本就是醉翁之意不在脱罪,因为他们也知道在同伴罪轻辩护,打人事实无法掩盖的情况下脱罪是无望的。但是期望通过持续的炒作将李天一塑造成一个被政治迫害,或黑恶势力(酒吧)迫害,或被不公正法律迫害的牺牲品的形象。   有案底,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实施者,多次翻供,不赔偿,无罪辩护失败,10年真的不冤。
  SB楼猪
  梦大嫂,我们都知道您的目的和意图,可您祥林嫂式的作派已跟不上形式了,图增笑尔。  
  @梦中京华
  梦鸽好一切 就都好。  
  顶你的话说话说  
  支持楼主
  @梦中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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