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换煤的相关法律,因换好煤车辆被货主方扣下,罚款5万无法接受,我们因该煤气泄漏怎么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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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速递2014-8期 &&&&
法规速递2014-8期
驰名商标认定新规8月开始实施
最高法: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诚信纳税人上光荣榜&税收违法者进黑名单
8月1日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防伪指数升级
9月起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加计扣除项目可在所得税预缴申报中扣除
专家称财税配套改革文件今年将公布消费税或成地方税种
人大考虑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日渐活跃
证监会七方面修订重组收购办法并购重组潮涌动
银行理财业务应对35号文仍有余地
已过会企业忙更新财务数据调整发行方案
上交所: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 要预披露
央行下发178号文 细化银行同业规范制度
银监会再推金融租赁新规为资产证券化铺路
VC/PE进军发审委:要先筑防火墙 &连坐&惩罚机制
备战注册制:沪深交易所给排队企业打&预防针&
涉农贷款增速四连降财政奖补发力
沪&国资九条&出炉敲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大途径
山东首笔动物动产抵押贷款落地
外管局副局长称未计划放开居民换汇额度
第二批银行或下月启动FT账户
银监会副主席:上半年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仍将增长
我国首部自贸试验区地方性法规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8月实施
前海试点意愿结汇外资企业再获助力
诉讼与仲裁
最高法出新招本月起老赖无法购票乘机
北京晚报日
为进一步落实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行为的惩戒措施,自本月1日零时起,凡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失信被执行人,已无法购买机票乘机。记者昨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仅7月3日当天,民航售票系统就拦截400多名失信被执行人购票,拦截次数4,481次。
日起实施的&限高令&,因涉及多个部门且各部门系统未与法院联网,这些漏洞常被&老赖&利用。
去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老赖&信息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为在更广范围、更高效率上落实&限高令&进一步准备了信息化条件。而禁止被执行人以其财产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住宿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高令&)中的重要内容。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八个部门和企业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迈出更加有力步伐。失信被执行人被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等。
1、当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及信用惩戒。比如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
2、失信被执行人除自然人外,还包括被执行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3、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向工商总局、银监会、民用航空局、铁路总公司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实时监控。
驰名商标认定新规8月开始实施
中华工商时报日
国家工商总局日签署公布了修订后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于今年8月份正式施行。日公布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这一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它经营者以及经销管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工商总局表示,原规定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容易使社会公众错误地以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
修订后的规定共21条:首先明确了立法依据、驰名商标定义、认定主体和认定原则;其次,从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角度出发,对不同类型案件中认定保护请求的提出以及证据材料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并从规范驰名商标案件处理例程和认定标准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包括加强驰名商标的日常重点保护和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适用等内容。
与此前的规定相比,此次修订突出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方便了当事人把握证据材料要求,明确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了对驰名商标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等。
1、日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与2003年版相比,《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2003年的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本次《规定》中的定义则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将其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此举意味着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再是之前的高大上品牌(强调较高声誉),而是着意于品牌的传播度;
(2)对认定驰名商标时可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明确,主要见于《规定》第九条。比如,对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要求&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即分别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提出了三年及五年的时间性要求;当然,《规定》也给予了驰名商标认定机关一定的主观裁量权,即&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3)强调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个案认定&应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处理决定或判决,不得用于对抗第三人或用于市场竞争,&被动保护&则是指只有当事人的已经为公众知晓的未注册商标,发生了被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行为时,才能请求保护。并且,既然是个案认定,就不存在所谓有效期问题,企业不得以此在无限期内进行广告宣传。
2、遗憾的是,自&驰名商标&概念提出以后,其功能和效果已被大大异化,商家无不将驰名商标作为提高品牌知名度的手段之一进行追求,甚至不惜造假案、说假话、动用各种资源及潜规则实现这一目的,在某种程度上也给驰名商标认定机关造成了一定的权力寻租空间。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日后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商业活动中,旨在强调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而非作为对该商标在市场竞争地位的任认可。
3、事实上,驰名商标之所以被商家夸大效果及形成另一层面的恶性竞争,其根本在于《商标法》本身对注册商标规则和保护规定上存在的诸多漏洞。商标注册对于相同及类似判断上的模糊,以及所谓注册在先的原则使得商家无奈只能全面扩大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范围,同时通过&驰名商标&这一畸形规定来提升品牌价值。修改后《商标法》已禁止商家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广告或宣传内容,这就使得&驰名商标&到底是鸡肋还是香饽饽,将由时间来给出答案。
最高法:6种情形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7月1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标准问题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首要问题。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规定》确定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对象标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第二,行为标准,并非所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纳入该名单,而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才纳入该名单。
为避免实践中对标准理解不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档等对行为标准具体列举了6种情形,即: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它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诚信纳税人上光荣榜&税收违法者进黑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8日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建立税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造税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升级版。
守信激励:税收服务管理与纳税信用直接挂钩
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信用管理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税务机关将广泛采集指标,评价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并根据实际变化予以升级或降级。
日,税务总局就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到2013年底全国已经评定出A级信用纳税人68,448户。新出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结合近10年来纳税信用管理情况,调整了评价指针和定级分数,并将两年一评改为一年一评,增强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评定的及时性。
据了解,作为纳税信用评级的主要信息有三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从税务管理系统采集的基本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历年纳税信用记录、纳税人在相关部门以往的信用记录;二是税务内部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帐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三是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当年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信用记录、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的其它信息,比如从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管道采集的信息。
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四级,90分以上、70分至90分、40分至70分、40分以下的,分别为A、B、C、D级,D级纳税信用还可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级确定。每年4月,税务机关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
新办法还确定了10种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的情形,比如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等等。
纳税信用管理重在运用,信用级别直接与税收服务管理挂钩,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三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
若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它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使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失信约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入黑名单
如果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是在积极探索基础上逐步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它偏重于建立守信激励制度,作为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出布办法》则是新推行的失信约束措施。去年底,税务总局就将建立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提出:&索将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税款超过一定数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入总局网站公告的黑名单,让不法分子畏惧战栗,让心存侥幸者引以为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是在借鉴政府有关部门的成功做法,同时研究借鉴了美国、日本等国税务机关在这方面的做法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办法》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惩戒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并确定了7项税务总局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如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方法,被查补税款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
最令人瞩目的是,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而且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
《办法》规定,每季度终了30日内,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税务公告栏等途径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果上了黑名单,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了才能从公布栏撤出。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切实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为了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按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当事人若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黑名单制度把企业纳税信用与法人、财务人员信息捆绑起来,既能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培育诚信企业文化,又以个人诚信推动企业诚信,从而形成了荣辱与共的约束机制,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之举、务实之举。
将在日起施行的两个办法标志税务部门着手建立健全内部奖惩联动和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奖励,失信者受到制约和惩戒,这不仅能够促进纳税人自律,还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和社会管理成本。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纳税人。评定按公历年度,次年4月公布,对于评为A级的企业可以享受一次购买3个月增票用量,连续3年是A级的,享受办税绿色通道服务。如果评为D级的,则在涉税事项中受到严格监管,如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它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等。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中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出入境管理对欠缴查补税款未结清或未提供纳税担保的企业有关人员将阻止出境;对于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没超过五年的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限制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8月1日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防伪指数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日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决定自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帐联:销售方记帐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帐凭证&。
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帐联:销售方记帐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帐凭证&。
新版专用发票和货运发票取消了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使防伪特征达到9项,形成了严密的公众、专业和专家三级防伪体系,税务总局将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5项防伪特征予以公开后,便于企业和税务人员初步识别发票真伪。
9月起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网易财经日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范围,由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扩大到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环节。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1日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时,财税〔号文给予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免税范围仅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政策出台后,税务总局通过不同管道了解到,国际货代免税政策范围过窄,间接提供国际货代服务的纳税人无法享受,税负有所上升。
为妥善解决问题,前期税务总局安排上海、北京、天津、深圳、江苏、大连、青岛等国际货代较集中的国税部门开展了专题调研,并认真听取了30余家货代企业、行业协会代表的意见建议。
税务总局公告明确,纳税人通过其它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但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它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能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颁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10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差额纳税、免增值税的优惠。但是由于106号文规定过于笼统,各地的解读口径和操作政策多有差异。很多地方解读为必须是直接而非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才能适用106号文的差额征税和免税政策。使得常见的货代的货代(俗称&二代&),对于政策适用存在限制,实际无法享受优惠政策,造成部分地区仍会按照6.83%的税费率开票,只是把这个税费转嫁给客户,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自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明确了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同样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货代企业也不再需要向货主转嫁税负了。
42号公告中还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它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加计扣除项目可在所得税预缴申报中扣除
中国税务报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随着这一公告自日起施行,查帐征收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将以日为节点,分别适用新旧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规定&&日前,加计扣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扣除;日后,加计扣除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早前发布的2011年第64号公告 &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了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其季度申报表中可扣除的项目只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税总局日前发布的2014年第28号公告已废止上述公告,自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第8行扣减部分增加了&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允许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包括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等。
企业申报预缴三季度所得税时,可按新规定填列减征、免征的应纳税所得额,更准确真实的反映季度净利润,亦可提升资金的时间价值。
专家称财税配套改革文件今年将公布消费税或成地方税种
新京报&& 2014年7月21日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7月19日在2014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表示,今年为全面改革元年,改革重头戏的财税配套改革即将公布文件。在新一轮税改中,营改增、消费税和资源税这三项改革有望先行。为了弥补营改增对地方的影响,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可能后移,并成为地方的主力税种。
消费税推到零售环节征收
税制改革有六个比较突出的改革任务,即&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房产税和个税。
&营改增&希望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能够做到全行业覆盖,这也将倒逼整个财税配套改革。&营改增&之外的第二个事项要考虑给地方一个象样的税种。
&资源税和房地产税有望成为以后地方税的主力税种,但是比较慢,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贾康认为,地方政府眼下就要考虑财力比较稳定的来源,而在新的配套方案中,消费税改革将作为重要的事项。
贾康表示,原来消费税百分之百给中央,现在内部讨论的基本想法是要把消费税中比较大的一块,其征税环节往链条后面推,比如推到零售环节,交给地方,这样地方政府手里就会多出一部分相当客观的财力。
&每年中国私人游艇、私人飞机的交易量按照40%的增幅往上升,征收比较高的消费税,顶级的富豪照样还是会出手买这些东西,国库里面却增加了一笔收入。&贾康认为,除此之外,消费税里最值得关注的是烟酒燃油,如果把他们的纳税环节推到链条后端交给地方,地方会有比较象样的收入来源。
财税配套改革事项里面比较重要的第三项是资源税,贾康透露,几个有关部门目前都已经表态,年内要把从价机制覆盖到煤炭。煤炭如果变成从价征收,税负是明显上升的。但这不会导致全行业亏损,而是进行传导。
&新的税负压力要掌握到力度,一轮做不到位可以分几轮来做;同时,政府要在最终消费品受到传导影响的时候,提高医保保准,让中等阶层收入以上的人根据价格信号调整自己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贾康说。
个税改革短期难以提上日程
对于普遍关注的房地产税,贾康称,三中全会的表述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立法先行,但现在为止房地产税立法还没有列入人大立法工作的计划,所以年度之内不会有任何动作。此外,他透露,&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说法就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个事情我估计短期之内很难提到改革议事日程。&
 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并且明确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明确了预算、税收和财政体制三大关键改革领域。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为一次&系统性重构&,财税体制改革今明两年是关键。
人大考虑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参考报&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昨天表示&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房地产税立法草案,考虑将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并将房地产税列为地方税种&。
该中心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正考虑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的可行性,现在全国人大正在起草房地产税立法草案,基本上也是按照这个方向在制定草案。倪红日表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征税,按照土地的面积来计税征税;房产税是对房产征税,按照房产原值进行征税。房子是建在土地上的,这两个税种一旦合并即可实现&房地合一&。据介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于房地产税的研究已经持续十年了。她分析,由于计税依据和税基发生变化。合并后的房地产税应按照房子的市场评估值来征税。她建议新的房地产税对所有经营性房地产都征税。对于住宅,应该只对占住宅总量约10%的豪宅征税,而对于普通住宅,她认为可以先不征收房地产税。由于征税对象有所扩大,她预计新房地产税的征税额将超过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单独征收后的总和。
目前国内在土地开发、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持有环节涉及太多种类的税费。由于房地产领域税费种类偏多,因此确实有进一步合并税种的需求。但是对于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难题,要不要对住宅性房产征税、如何征税是争议的焦点,因此房地产税立法还在缓慢推进
金融与资本市场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日渐活跃
&对57家挂牌公司62笔纯股权质押业务统计后发现,质押股数共49,214.71万股,融资金额54,810万元,平均融资额为884万元,平均质押率为60.96%。&近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披露的股权质押融资情况分析报告显示。
据统计,自日至日,全国股转系统共有73家挂牌公司办理了82笔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质押股数共66,009.71万股,融资金额84,730万元。在82笔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中,有62笔为纯股权质押融资,20笔为结合房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或个人连带责任担保等组合担保融资。
从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频率看,2013年第二季度挂牌公司只有3起股权质押行为,第三季度为5起,第四季度和2014年第一季度突破到10起以上,而2014年第二季度达到了28起。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公司数量体现出了明显的上升趋势,挂牌公司采用股权质押方式融入资金的行为也日趋活跃。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3年5月份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出现第一笔股权质押业务开始,截止到日,挂牌公司共发生62笔股权质押业务,平均质押率为60.96%。从质押率的变化趋势看,挂牌公司的平均质押率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不断提高的态势。特别是市场扩容到全国以来,挂牌公司的股权质押率有了跳跃式的提升。全国股份转让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表明随着股转系统的发展,社会各界对挂牌公司认可度的不断提高,挂牌公司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议价能力也在逐渐增强。
根据相关统计显示,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57家挂牌公司共涉及信息技术等9个行业,分布较为广泛。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制造业行业的公司占比最高,分别为18家和24家,两者占了进行股权质押的挂牌公司总数的70%以上。
随着挂牌公司股权质押行为的活跃,质权人中出现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担保机构、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甚至是个人的身影,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完善交易制度,优化挂牌公司股权质押的定价依据。目前挂牌公司股权质押的定价依据主要为每股净资产,随着全国股转系统做市商交易制度的实现,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逐步显现,挂牌公司股票成交价格的公允性将显著增强,交易价格可以考虑作为挂牌公司股权质押价值评估的基本依据。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由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治理比较规范,有充分的信息披露,股票可以公开转让,因此,大陆银行一般愿意接受挂牌公司以股票质押的方式贷款融资。股权质押既可以是股东自行质押融资,也可以是股东为持股公司质押担保融资。
从目前银行融资案例来看,股权质押的定价依据主要为每股净资产。并不是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皆可以取得全额融资,出于稳健的原则,实务中银行放款比例为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60%-70%。另外从股权质押履约的可操作性来看,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案例较少,大陆银行一般仅接受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
传统融资大多以不动产、银行票据等作为质押资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扩大了质押资产范围,提高了上市公司融资的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也促进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有机融合。
证监会七方面修订重组收购办法并购重组潮涌动
每日经济新闻日
今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共发生并购案例2,007起,涉及交易金额人民币1.27万亿元,接近2013年全年并购重组交易涉及资金总额。
上周五(7月11日),为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中国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七大方面:一,重大资产购买、置换、出售等行为取消审批;二,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三,完善借壳上市的界定;四,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五,取消向非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坎要求和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六,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七,明确分道制审核制度。
本次修订取消了对多项并购重组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包括大幅取消对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取消审批等。但本次修订中的&大幅取消审批&不包括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项目。即,这次修订松绑的其实是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并购重组,所以不应简单理解为「大幅松绑并购重组审批限制」,因此前上市公司选择现金方式进行并购重组十分少见。
根据《证券法》现行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用于并购重组的,因涉及发行行为,不论是否达到重大标准,均须报经证监会核准。
自去年10月8日起,证监会便已正式启动并购重组分道制,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划分为豁免/快速、正常、审慎三条审核通道。截至今年7月11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类型中正常审核的有约70单,审慎审核为20单。值得注意的是,时代新材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6月12日获证监会受理,并被列入了豁免/快速通道,这也是自分道制实施以来的首例。
上述投行人士坦言,要达到豁免/快速审核的标准,需要符合「好公司」(A类)、「好项目」(汽车、钢铁、电子信息、医药等九个行业)及「好中介」(执业能力A级)三个条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同时达标还存在不小难度。
此次修订显示定价机制更加灵活。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定价可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中任选其一,允许打九折,并引入可以根据股票市价重大变化调整发行价的机制。同时,为防止标的资产的估值虚高,本次修订增加了详细披露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等定价参考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借壳上市问题,此次修订亦进一步作了完善。涉及内容主要为:一,在规章层面明确借壳上市标准与IPO(新股首发)等同;二,明确禁止创业板公司借壳上市;三,将借壳方进一步明确为「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进一步防止规避行为。
新股IPO、退市以及二级市场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三个组成部分;并购重组是二级市场盘活存量的主要工具,本次修订与此前新股发行、退市改革相同之处在于坚持市场化,让市场各主体归位尽责,为注册制改革做铺垫,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从定价机制方面看,目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定价应当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因发行股份的定价条款禁锢较大、不够灵活,市场对此议论较多。本次修订明确「拓宽定价区间,增大选择面,并允许适当折扣」。未来,上市公司、市场将可以在多个时间窗口中自由选择,股份的定价弹性增加。证监会对并购重组办法及其定价的松绑,对新一轮市场化并购意义重大。
银行理财业务应对35号文仍有余地
经济参考报日
7月11日,银监会下发35号文,旨在加强银行理财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建设,整饬不合规的&影子银行&业务。然而,像许多次监管与市场博弈的结果一样,我们可以看出,35号文并未封死理财产品资金来源的其它信道,银行还是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对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支持和理财产品之间的交易。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多以&资金池&模式运作,产品滚动发行,期限出现错配,新产品与老产品循环交易赚取高额利润,可能带来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一旦后续资金募集不足,银行会转向自营资金借钱以渡过流动性危机,而此时,风险也由理财产品传递给银行本身。
根据35号文,银监会从五个方面规定银行理财业务与其它业务资金进行风险隔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限制了理财产品与信贷资金的对接,即要求&银行理财资金来源独立于银行信贷,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信贷资金实际上是自营资金的一部分,银行为理财产品担保本身违背了理财产品独立出表独立核算的实质精神,禁止信贷资金为理财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将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银行对理财业务的流动性管理。但是,银行的同业资金可能因此成为理财业务资金流动性的新来源。银行的存贷业务和同业业务属于两条不同的业务线,资金不能交叉配置,因此,从政策上看,35号文并未禁止银行的同业资金为理财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另一方面,35号文要求&代客理财资金不能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但是并没有限制本行自营业务中的同业资金用于代客理财业务,所以,并未完全隔绝理财业务的流动性来源。
为了达到刚性兑付,银行在执行理财业务过程中,通过理财产品内部交易或内部交易调控从而保证预期收益率达标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由于各理财账户之间交易的信息披露不透明,内部交易的长期运作可能导致收益率达标理财产品的利益用于弥补收益率未达标理财产品的亏损,损害持有人利益。
35号文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之间要互相分离,即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这一规定直指银行理财内部交易要害,也是最具实质性意义的一条规定。
然而,35号文并未限制在本行理财产品之间引入第三方进行交易,如果引入第三方来实现过桥交易,绕过两个理财产品之间的直接交易,交易价格均由银行来决定,控制较低的交易成本,也可以达到收益调节的效果。另外,35号文也并未明确限制本行同一个系列理财产品之间的相互交易,央行有关规定指出,理财产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独立托管人独立托管的,也可以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的名义开户。所以,银行有可能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系列化整合,实现在同一债券账户操作,从而规避&不得相互交易&的限制。
监管和市场的博弈是永恒的主题。可以看到,监管层对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连下几付猛药,个个看似无懈可击,然而仍然没有发挥出足够的&药效&。在银监会的预期中,35号文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回归本质,更好地实现对&影子银行&业务部分的监管,但是具体到操作层面,银行仍有应对余地。
7月11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对银行理财产品做了如下主要限制性规定:
1、单独核算:理财业务经营部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每只银行理财产品分别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
2、风险隔离: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它业务分离,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分离,不得相互调节收益;理财业务操作与其它业务操作分离。
已过会企业忙更新财务数据调整发行方案
证券时报日
&近期我们就要递交调整后的招股说明书了,主要是把财务数据更新至今年的一季度末。&一位已过会企业的保荐代表人表示,还有十天时间就到财务更新大限了。
上述保荐代表人所言&大限&是指,证监会曾明确表态的,对于已过会企业,按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以往惯例,其财务数据有效期可以延长一个月;若在前述延长后的有效期内仍未能刊登招股说明书,则应当及时更新财务数据,并按规定报送会后事项材料。眼下,对于已过会企业的财务数据有效期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为了赶时间,同时也为了尽量赶上下一批新股发行批文的下发,近期我们的工作重点是核实发行人今年一季度的财务资料,确保不出差错。&该保荐代表人指出,此外还比照已获得批文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对保荐项目的发行方案做一些调整,并与证监会发行部保持密切沟通。
证监会最新数据显示,目前仍有28家已过会企业在等候批文,其中,上交所主板6家,深交所中小板6家,创业板16家。从本月获得批文的12家企业情况来看,它们均将财务数据更新至今年的3月31日,且在募集资金、老股转让、网下路演方面做了较大的变动。业内人士表示,最新的财务报告,准备比较妥当的发行方案是它们获得批文的关键。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除了过会企业外,还有12家企业处于正常在审状态,其中处于&已受理&状态的企业2家,处于&已反馈&状态的企业10家。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这10家企业还在走发审会之前见面会、初审会等若干形式,并不满足上发审会的条件,所以发审会出现了短暂的空窗期。
截止7月17日,在会排队的IPO企业除已过会企业、处于正常在审状态企业、已受理状态企业、已反馈状态的企业外,其它企业均处于中止审查或终止审查。中国证监会规定在会企业财务资料的有效期为6个月,已过会企业可以延长1个月,期满需要补充更新财务数据。中止审查状态的企业可在补充更新完毕财务数据后,进入正常在审状态。终止审查状态的企业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撤销材料的情形。
上交所: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要预披露
证券时报日
上交所7月22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适用该备忘录。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征求意见稿》指出,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股东在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具体披露拟减持的原因,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相关股东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实际减持情况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说明原因。在按前款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持计划。若在披露减持计划后,确有原因导致减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成的,可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如果违反规定,上交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央行下发178号文细化银行同业规范制度
每日经济新闻日
央行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以下简称178号文),对商业银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落实日常管理做出严格要求,并要求各银行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同时对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
二级分行以上可开结算账户
今年5月16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127号文),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178号文则再次明确,商业银行所有同业业务不经过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必须由总行统一管理,&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但&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同时,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它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
在具体权限上,178号文提出,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全国性银行因分支机构较多等特殊情况直接授权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必须事前报告一级法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只能由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需求的,必须由一级法人授权,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开出账户的也必须是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且不能为异地存款银行开户。
已有银行上交同业专营方案
在127号文下发当天,银监会也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即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的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专营部门不得转授权;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在业内人士看来,140号文主要是强调年初监管部门要求的银行同业业务实现专营部门制。
某城商行北京分行行长告诉记者,该行针对同业专营部门的相关方案已经上报给相关部门。据其了解,也有其它银行已经上报方案。&我们方案主要就是成立同业专营部门,分行的同业人员归属总行,作为(总行的)分支在分行经营业务,同时,利润也会适当分给总行一些。因为城商行规模较小,所以可以按照这种模式运行。据我们了解,由于大行分行规模较大,所以还在申请分行权限。&
银监会再推金融租赁新规为资产证券化铺路
中国金融网日
7月28日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将此前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允许设立专业子公司的政策导向加以细化落地,给有志于设立专业子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指出了明确的申请条件。
《规定》共四章33条,内容涵盖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专业子公司突出机构专业化,鼓励在特定领域做专做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等特定业务领域设立专业化租赁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可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对所设立专业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授权,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为了有效地引导金融租赁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规定》指出,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且在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同业拆借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在授权范围内。
此外,《规定》还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它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据业内人士表示:专业子公司的设立,一方面能够实现风险隔离,另一方面能为资产证券化做好制度准备。
VC/PE进军发审委:要先筑防火墙&连坐&惩罚机制
证券时报&& 2014年7月29日
在证监会最新披露的创业板发审委员候选名单中,多家创投机构高管在列,有望开VC\PE人士进入发审委先河。
对于这一新变化,业内普遍予以认同。业内人士表示,创投人士既懂技术又懂金融投资,比单纯的行业专家全面评审企业更有优势。与此同时,不少人士也提出了完善建议,认为建立强大的制衡机制避免权力寻租是将创投专家引入新股发审委的前提。
在以往的发审委员构成中,监管层、会计师、律师和学者占据主流。这就决定了新股发审更多地关注报会材料财务、法律问题本身。
在发审委中引入创投专家的呼声由来已久。有资深市场人士就曾直言,发审委成员偏重于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从财务资料把握度来说,他们的确具有优势,但在产业理解、行业分析上却可能存在不足,希望能吸收专业的创投人士参与其中,这样更有助于审核的科学化、专业化。
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也曾呼吁,创业板发审委专家委员应该有来自创业投资机构的人士。因为创业板企业与主板、中小板企业有很大不同。
他表示,中小板企业是&过往业绩+未来&,而创业板则完全是看一个未来。所以应该有来自创投机构的人士,或者对创业企业和资本市场都有很深研究的专家进入创业板发审委。
如果说上述多位创投行业专家的毛遂自荐还有些「站在自己角度说话」的嫌疑,那么科技部官员对上述话题的表述可能更有独立性。
有科技部官员曾表示,创业板发审办法引入行业专家的提法非常符合创业板的特点,问题的关键在于具体怎么操作,包括引进什么样的专家、以什么样的形式发挥行业专家在发审工作中的作用等。
该官员认为,技术专家可能对细分行业比较熟悉,但缺乏对金融和资本市场的了解,有一定的片面性。他建议,在创业板发审委的行业专家中吸收一些诸如创投类的既懂技术又懂投融资的综合型人才。不过,首要前提是要解决好创投机构与该人士的利益关联。
这位官员的建议也的确代表着相当一部分市场人士的声音。
在发审委员中引入创投人士,一方面有利于利用创投行业专家专业的产业、金融等多种背景更好地把脉企业发展前景;另一方面也确实引人忧虑,创投机构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通过投资企业上市获取收益,在新股发审中更多是位于被评审的位置,形象地说就是被裁判的运动员,一旦引入到发审委员行列,也就是站到了裁判员的位置,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形比以往的中介机构发审员更加值得引起警惕。
如此一来,如何解决好创投专家与所在创投机构的利益关联应该有更加完善的防火墙制度。此外,因为有多家创投机构同时候选,未来不排除还有更多创投机构高管入选,那么这其中必然存在巨大的寻租空间,如何建立起强大的制衡机制来避免猫腻发生都应该未雨绸缪。
有建议认为,除了常规的回避制度外,还应该有惩罚机制,甚至可以探讨一旦事发,所在创投机构应承担&连坐&处罚。
当然,从候选的多位创投机构高管来看,都是业内知名人士,对于他们的专业水平、职业操守,市场会有公正的评价和认可,各方也应该给予足够的信任和期望。
但是,从市场公开透明的角度考虑,最好的做法还是应该将解决创投专家与所在机构利益关联制度化,并将相关措施公布,让市场参与各方不再心存疑虑,也为创投专家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创造完善的机制体制环境。至于各家机构之间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空间,可以探索建立相应的制衡机制。
有观点认为,既然未来新股注册制改革的核心是信息披露,那么是否还有必要引入更善于价值判断的创投机构等买方委员?
笔者认为稍显多虑,以前的发审委员多为法律、财务专家,在经由预审员初审后再交由发审委员最终把关。如今的做法是,法律、财务等工作作为项目的基础工作,交由预审员把关,发审委委员解放出更多精力从投资者角度看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而随着新兴行业、新型模式、新兴业态的不断涌现,是否从产业、行业等角度充分地揭示企业风险、特点,也成为发行审核的重点,在这方面,创投专家更擅长一些。
7月25日,证监会公示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候选人名单,媒体发现:证监会公示的这17个候选人名单中,主要来自五类机构。一是科技部4名,都是清一色的高校科技类系教授。二是买方基金管理公司4名,均为总监及以上级别。三是买方保险公司3名。四是PE/VC机构4名,均为高管级别。五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秘2名。
上述名单改变了之前创业板发审委员多以法律、财务专家为主的状况,更注重对企业未来投资价值判断,这也许是中国注册制改革尝试,不再对企业盈利能力等做为实质性的判断。但VC/PE进军发审委后,如何解决好创投专家与所在创投机构的利益关联也是需要监管层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从而避免出现新的权力寻租等行为的发生。
备战注册制:沪深交易所给排队企业打&预防针&
第一财经日报&日
备受市场关注的注册制改革正在推进中,而备战中交易所开始向企业&吹风&。沪深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注册制推行后短期内也仍避免不了IPO排队的问题,企业应在市场向好之时抓住机会,根据自身条件在条件成熟合适的情况下积极申报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一位不愿具名的权威人士表示,在已经明确的2016年注册制实施时间表之前,仍有退市制度、证券法修改和投资者教育引导等核心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他强调,退市制度是注册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目前正在修改的退市制度虽然在某些方面加大了退市力度,但是门坎仍然很高;在注册制落地前进一步修改退市制度的预期很高。此外,投资者保护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对于注册制改革,与目前情况最大的转变就是证券交易所承载上市申请审核,并以同意书形式到证监会备案并审批。这其中,需要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发挥很大的约束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方面表示,虽主动权可能更大,但注册制落地后目前的拟上市公司排队仍不可避免,条件成熟的公司应调整对注册制度改革理解的误区。在新制度落地前预计不会有较大股权变动的拟上市公司建议尽快申报,而仍有计划进行资本运作的公司则更适合等待新制度落地。
注册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主要聚焦在&审不审、谁来审、怎么审&。肯定还是要审,就算是国外成熟的市场也是如此。比如阿里巴巴最新披露的招股书较首次公布的版本有多处修改,这是美国证监会对相关问题审核问询后的结果,成熟市场尚且如此。在谁来审的问题上,市场化趋势或将更加显效。审核流程上,将坚持总量控制、信息披露、结构优化和转板机制的几大方向,未来短期内或将与现行机制&换挡&。
涉农贷款增速四连降财政奖补发力
第一财经日报日
财政部网站昨日发布消息称,中央财政加大税收优惠和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回流 &三农&。其中三大措施包括:加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实施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引用央行数据称,2013年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为20.8万亿元,同比增长18.4%,较各项贷款平均增幅高4.5个百分点。
财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年,全国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9.1万亿元、11.8万亿元、14.6万亿元和17.6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2%、29%、24%和21%,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之比分别为21%、23%、25%、26%。
虽然2013年的涉农贷款增速较各项贷款平均增幅高4.5个百分点,但涉农贷款增速已经连续4年出现下滑,从2009年32%的增速下滑至2013年的18.4%。
涉农贷款增速下滑的背后是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压力的增大。银监会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9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0%;不良贷款率为1.68%,远高于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的0.94%和0.92%。今年一季度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是2012年一季度374亿元的2.13倍,是2011年一季度299亿元的2.65倍。
此外,今年一季度,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也达到3,789.7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3.9%,这一比例不仅高于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还高于农商行。
为加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部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2013年拨付奖励资金20.90亿元。2014年,中央财政将山西、福建、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等7省(区、市)纳入政策试点范围。政策至此已覆盖全国25个省(区、市),包括全部粮食主产区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地区。同时,中央财政从2012年起,对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向4省(市)小额贷款公司拨付奖励资金2,519万元。
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2013年拨付补贴资金41.05亿元。
与此同时,中央财政还实施了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小额农户贷款(5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按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县域以下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继续实行3%的营业税率。对符合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也在发力。今年4月和6月,为引导信贷资源流向&三农&,央行两次定向降准。
2014年一季度,央行还累计下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额度1,000亿元,其中支农再贷款额度5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500亿元。
国内涉农贷款历来就有扶持政策,具体扶持政策分析如下:
1、财政补贴
今年3月,财政部发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更新了以前发布的相关条文,对涉农贷款补贴发放指定了明确标准和发放办法,延续了2009年以来的财政补贴鼓励政策。
2、税收优惠
从2003年开始对农户贷款利息收入执行3%优惠税率,并多次展期优惠时限,上一次展期至日,本次则是再次展期。2009年开始对小额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并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原来的政策至日到期,展期的利好消息也是如期而至。
3、存款准备金
今年两次定向降准都涉及对涉农贷款。
4、呆账核销
对于涉农贷款,在呆账核销上标准也降了一个档次。一般银行单户贷款余额50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超过一年可认列呆账,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则是5万元及以下;一般银行单户贷款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贷款,经追索超过1年可认列呆账,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则是1万元及以下;单户余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涉农贷款,追索超过1年即可认列呆账。
沪&国资九条&出炉敲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大途径
证券日报日
上海国企将如何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如何确定国有股权比例,是业界关注的重点之一。7月7日下午,上海市召开国资改革推进大会,公布了《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上海国资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经过3年-5年的推进,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除国家政策明确必须保持国有独资外,其余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企业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经营机制进一步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经济活力进一步增强。
《意见》同时提出了上海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9条具体措施,分别是: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优化国有企业股权比例结构;加快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明晰企业改制重组的决策程序;规范财务审计和企业价值评估;坚持市场决定对象和发现价格;平等保障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完善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和环境。
其中,在&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方面,提出&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实现整体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源整合优势,推进竞争类企业主营业务资产、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竞争性业务资产上市,提高证券化水平。加快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探索建立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设立优先股。&
市场人士认为,《意见》明确提出三类企业都要推动核心资产上市,提高企业证券化水平。除一些科研院所和投资公司之外,目前上海市属大型国企均有一家或多家上市公司,随着改革的推进,这类企业资产注入的可能性非常大。
与此同时,根据《意见》,上海推进混合所有制,是以发展公众公司为实现形式,主要途径有三条。
上海市副市长周波表示,这三条途径分别是:一是公司制股份改革,包括整体上市、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革,以及探索特殊管理股制度等4个方面;二是开放性市场化双向联合重组,聚焦产业链、价值链,从国有经济、非公经济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开放性市场化双向联合重组的力度;三是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鼓励整体上市企业集团、符合条件的竞争类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专职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
市场人士表示,上海国资借此契机引入民营资本,既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又能让上海腾挪出空间扶持重点产业,有助于转型升级发展。上海这个走在中国改革前沿的城市,必将因为国资改革的实行而带来新的活力。
&混合所有制&最大的特点就是混合,简单来讲,为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经济主体合资或合作的混合体。上海市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于本月7日发布了《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以发展公众公司(上市公司)为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国企核心资产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
《意见》的推出,有利于国有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引入民营资本或其它非公有制主体,国有资本可通过资本市场灵活退出。国有企业在引入民营资本的同时,利用其管理优势、创新优势,可使国企迸发活力、提高竞争力,最终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山东首笔动物动产抵押贷款落地
山东商报日
山东省首笔奶牛抵押贷款完成,首批办理3户95万元。据悉,动物动产抵押首次作为抵押物得到银行认可。
据了解,这次由潍坊银行提供的贷款增加了农村抵押物新品种,同时,引入畜牧部门对奶牛价值评估与登记机制,盘活了农民资产,解决了农民担保难找、资金难求的问题;同时,也使得抵押登记物得到法律认可。
潍坊银行在推进贷款过程中,引入预收购人机制,选择在当地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具备偿债能力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商业性担保公司、自然人及其它经济组织,自愿与借款人签订预收购合约,一旦借款人违约,预收购人按照协议进行奶牛收购,同时按照约定偿还银行资金,提高了银行信贷资产的保障系数。
新产品的推出,开辟了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新管道,为下一步动产抵押贷款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1、动物活体抵押贷款,在《物权法》上属于动产抵押,但由于动物抵押属于高风险抵押,通常都需要保险。
2、动物抵押可以借鉴浮动抵押方式,对贷款人而言,一方面可以减少抵押物灭失的风险,另一方面还能降低管理成本。
3、当然,由于动物活体在饲养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如果出现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在执行上也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动物抵押方式尚不普遍。
外管局副局长称未计划放开居民换汇额度
中国外管局副局长王小奕周日称,每年5万美元的中国居民年度换汇额度尚无放开的时间表,而对此需关注后期资金流入和流出哪方面压力更大。
他在北京接受路透专访称,当前人民币汇率处于比较理想的状态,后期汇率主要取决于外部货币环境和金融市场对国际收支的影响。
&人民币汇率取决于国际环境、国际收支,取决于国际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情况,特别是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的变化。&王小奕说。
中国人民币兑美元CNY=CFXS周五收报6.2080,今年迄今累计贬值2.48%。年初一轮突如其来的贬值走势,带动人民币在4月末触及6.2676的低点。
此前国内媒体引述王小奕称,人民币汇率有可能保持一个近中期的双向波动;认同未来12个月人民币汇率趋升的观点,但升幅不会太大,基本上不会升到去年12月的水平。
中国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外管局在2007年初规定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过去七年多来该上限未再调整。
王小奕还表示,尚无计划向国内外汇市场引入个人投资者。&不是个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券商保险等),它们是潜在的可能性,不是个人。&
此前国内媒体报导并引述他说,将就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加入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研究,同时也将有限度地支持个人适度参与外汇交易。
顺应中国政府简政放权大趋势,中国外管局最近一个月推出多项市场化举措,包括:简化特殊目的公司跨境资本交易、取消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买卖价差管理、支持银行增加外汇期权和掉期互换等外汇产品。
第二批银行或下月启动FT账户
第一财经日报日
继首批7家银行已于6月份启动自贸区FT账户(自由贸易账户)业务后,&很快会有第二批银行出炉&,一名接近监管层的消息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已有不少银行建立了分账核算系统等待专家组的&风险合格审慎评估 &,争取在第二批被验收合格。第二批银行FT账户启动的时间窗口估计在8月份。
但是,从申请的机构来看,中资银行仍为主力,外资银行的积极性相对不高。 &虽然花旗、汇丰、渣打等多家外资银行都进驻自贸区了,但在FT账户系统建设方面,第二批可能还是没有外资银行,或最多只有一家外资银行。&上述消息人士说。
《第一财经日报》另从某外资银行自贸区相关业务人士处获悉,由于央行对FT账户运行有 &独立性&和&封闭性&方面的严格要求,这就意味着银行必须单设一套账户系统,但外资银行的习惯是系统和国外母行相联,因此以其所在银行为例,还在分析单设系统环境的投资回报比,&需要先看看FT账户到底能带来多大的新增客户量&。
首批已经启动FT账户的银行包括中行上海分行、工行上海分行、建行上海分行、浦发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交行上海分行及招行上海分行。这些银行并非只有自贸区内的分支机构能够为客户办理FT账户相关业务,其上海市内其它网点经过系统审查和人员培训后,都可以向央行申报成为业务办理点,比如交行全市分支行都接受业务办理。
从账户数据来看,截至6月底(即FT账户业务启动13天内),上海市开设FT账户460个。
自由贸易账户的开立,是&央行30条&的核心内容,所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和个人、境外机构都可在已具业务资格的银行那里&开户&。账户类型包括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说句大白话,谁开了FT账户,谁就可以借此办理经常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
自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4〕46号)已过去2个月时间,目前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仅能进行人民币业务,外币业务要11月份以后才会开放。银行能够承做FT账户业务的前提条件是要建立分账核算单元,且分账核算单元要经过人民银行的验收。对自贸区内企业来说FT账户类似于一个设立在境内银行的境外账户,企业可以通过FT账户与境外银行、境内银行的离岸业务部门进行贸易项下、资本项下融资,再结合目前的跨境担保外汇规定,可有效降低区内企业的融资成本。
银监会副主席:上半年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仍将增长
中国新闻网日
尽管有关二季度的最新资料尚未披露,但在谈及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时,中国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22日表示,可以预计,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增长仍将继续。
阎庆民是在当天发表的署名文章中作如是表述的。阎庆民认为,当前中国银行业运行较为平稳,风险总体可控;但与此同时,银行业面临着不良贷款反弹的压力,部分行业、领域和地区的潜在风险有所积累。
来自官方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人民币541亿元,同比增长22.72%,不良贷款率为1.04%,比年初上升0.04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不良贷款的暴露集中于部分行业和地区。分地区看,新增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分行业看,批发零售业、制造业和信用卡是境内新增不良贷款的主要来源。
在谈及不良贷款上升的成因上,阎庆民认为,部分地区房地产风险的逐渐显现是重要原因之一。阎庆民分析,前几年,部分地区在房地产市场膨胀和银行短期效益激励下,银行贷款激增,企业和个人大量参与房地产投资,杠杆不断加大,区域系统性风险迅速上升。
随着国内经济下行,房地产价格回落,出现经济增长乏力、投资回报下降等情况,迅速波及银行体系,银行贷款随之过度紧缩甚至冻结,形成中国式&押品(房地产)&&损失&螺旋,加剧了金融和经济波动,是造成不良贷款上升的主要风险因素。
阎庆民强调,不良贷款的形成将严重制约银行对实体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持续性。为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快核销不良贷款。
在具体措施方面,阎庆民建议,第一,要充分利用银行盈利较好条件,进一步加大利润核销不良贷款的规模和进度。第二,主动与财政、税务部门积极沟通,争取更加灵活的不良贷款核销自主权及配套的税收政策。同时,及时与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有效协调,创造有利的维护金融债权、化解不良贷款的法律环境。第三,加快批量、打包转让不良贷款的步伐,积极主动与资产转让市场买方沟通协调,提高不良贷款处置的规模和效率。
我国首部自贸试验区地方性法规上海自贸试验区条例8月实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日
7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定位为综合性立法,集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创制性法规的性质于一身,堪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基本法。《条例》共9章57条,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到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体现十大亮点
自贸试验区建设没有现成的做法可以遵循。怎样按照中央的要求做好先行先试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自主改革&的指导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
除了&自主改革&外,市人大将此次立法概括&法无禁止皆可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企业注册便利化、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改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五大金融创新、六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公平四保护、进一步增强透明度等十大亮点。
&法无禁止皆可为&是条例一大亮点。自贸试验区建设必须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切实把企业作为重要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
《条例》规定了五大金融创新关键点。其一,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其二,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其三,人民币跨境使用;其四,推动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其五,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所有的这些金融改革措施,都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为此,《条例》还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一条,落实各方面的风险防范责任。
《条例》规定了六项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主要制度。其一,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其二,反垄断工作机制;其三,加强信用管理;其四,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其五,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其六,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力求取得最大公约数
此次立法注重开门立法,从草案首秀到法规表决,这部法规曾先后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召开专家研讨会、举办立法开放日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市人大有关委员会会同市法制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30多家部门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多次修改、会商,力求取得最大公约数。
在市政府副秘书长、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看来,这部《条例》将为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确保各项试点工作在法律框架下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制度保障。
立法为创新预留空间
审议时,如何处理好改革的阶段性与法规相对稳定性的关系,如何把握好中央事权内容与地方事权内容修改的侧重点,一度成为修改时面临的难题。
丁伟表示,此次立法把握的一大原则是:预留制度创新空间,处理好试验区改革的阶段性与法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对总体方案已经明确、具体举措相对成熟且可复制可推广的事项,如制定负面清单等内容,在保留基本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意见予以了修改完善;对一些改革创新还在持续深化的内容,如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等,通过&概括加列举&等表述方法,为未来的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前海试点意愿结汇外资企业再获助力
证券时报日
8月4日起,在深圳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自由选择外汇资本金的结汇时机和结汇金额。
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而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将进一步加大前海对外资的吸引力。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实行支付结汇制,即企业在有实际资金支付需求时,经银行审核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等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结汇。如企业外汇资本金暂时不用,则须承担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
本次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100%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留存在人民币专用账户内;外汇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可在企业经营范围内自主使用。
意愿结汇是指注册在前海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可自由选择结汇时间、结汇金额,企业也可选择保留外汇不结汇。在目前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双向波动的情况下,很难判断意愿结汇是否对企业有利。即使意愿结汇并不意味着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可随意使用,实际使用时仍需参照真实交易的原则对外支付,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人民币委托贷款以及偿还未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等。
对于注册在前海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本次试点允许其在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取消了原来外币投资时必须外汇原币划转、被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资本金支付结汇制等审核要求和环节,便捷了被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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