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6O岁有子女的三级残疾人低保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的老人能办低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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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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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都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近年来,我市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龙头,狠抓了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落实,切实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问题,建成了具有我市特色的&10+1&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10+1&中的&10&是指城乡社会救助的10项基本救助制度包括城乡低保制度、五保供养制度、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制度、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就业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1&指的是社会帮扶措施,包括慈善救助、红十字救助、志愿者帮扶、困难职工帮扶以及特困户的水、燃气、公交、就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2006年,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已被省民政厅列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示范市。
  1、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围绕这个救济标准,制定、调整、审核、发放等在内的社会救济制度就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的关系如何?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衔接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之后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从保障性质来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在居民生活难以为继时,政府为其提供的完全无条件的物质帮助,这就是社会救济的无差别性,即对全体公民一视同仁的待遇。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是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对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仍可纳入劳动报酬的范畴;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也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且以缴纳一定保险费为前提,发放的保险金属于收入补偿性质。从给予保障的顺序来讲,居民只有在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等之后仍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才进而求助于最低生活保障。从保障的对象单位而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来核定其收入,从而确定其保障资格和应享受的保障金额,而其他社会保障的对象均只为职工、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个人。由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差别,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高于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保险标准,失业保险标准低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4、我市目前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从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61元/人.月;铜陵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36元/人.月。
  5、城市低保标准如何确定?
  (1)制订和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遵循保障最低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县)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而确定。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消费水平的状况适时作出调整。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本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铜陵县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6、针对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一定上涨,我市是如何妥善安排好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的?
  去年4月份以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一定上涨,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并已对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我市认真落实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多措并举,妥善安排好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确保低保家庭的生活水平不因副食品价格上涨而降低。
  一是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从2008年1月份起,我市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原246元/人.月提高到261元/人.月,铜陵县城市低保标准由原216元/人.月提高到236元/人.月,并按照&重点突出、补助合理、体现差别、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分类施保力度,尤其是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等予以重点保障,对老年人、长期患病人员、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学生等,予以照顾性保障。二是实施城市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从去年7月份起,先后发放了肉价补贴、液化气补贴、食用油价补贴。据统计,我市去年发放低保家庭各项补贴标准超过省规定补贴标准56.6%。三是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为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关注困难群体的需求,妥善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性灾祸造成生活困难的临时性、应急性救助。
  7、如何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本人(通过社区居委会或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户籍、收入和就业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铜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8、申请城市低保待遇需提供哪些证明?
  申请城市低保时,申请人必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或残疾的,还应提供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残疾证。
  9、实际居住地和户籍不在同一地点(人户分离)的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低保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原则,对于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由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等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情况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
  10、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地的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其它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11、哪些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
  家庭总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应核实并计入的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
  (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7)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12、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5)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
  (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7)丧葬费;
  (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9)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13、哪些人员不属于保障范围?
  (1)《铜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的各类人员、情况;
  (2)其中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是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3)有高值收藏或持有股票等金融资产;
  (4)购置或佩带贵重饰品以及平时经常享用高档烟酒、保健品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商品、消费品的;
  (5)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月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
  (8)连续2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9)户口在本市,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
  14、我市城市低保工作的举报监督电话??
  市民政局 2882772
  铜官山区民政局 2824583
  狮子山区民政局 6863148
  郊区民政局 5850211
  这些电话既是举报监督电话,也是咨询热线电话。
  15、如何确定城市低保对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对新登记为我市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按市政府办公室铜政办〔2003〕18号文件执行);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16、如何确定城市低保家庭的月补差??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分为全额救助和差额救助两类。
  根据我市城市低保分类施保的有关规定,对A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对象&、特困重残、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家庭和患重病家庭,按照本市的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其中:重病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红斑狼疮、严重脑血管疾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的家庭)。
  对分类施保政策中的B类和C类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计算公式:家庭月补差=本市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额。
  17、保障对象在何处领取保障金??
  为方便群众及时领到保障金,市辖三区已全部委托银行、邮局代发低保金,低保对象持银行代发存折,每月可按时到代发金融机构领取低保金。
  1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的保障对象,可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其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从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机构领取保障金。依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一是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其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居委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的手续;二是当居委会或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按规定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定期审核时,保障对象应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三是&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我市在这方面已作出了具体规定,除老、弱、病、残、幼者外,其余人员应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其项目有卫生清扫、保洁护绿、巡逻值班、铲除非法广告等以及社区居委会安排的其他项目。?
  19、如何防范不该给低保的给了,而该给的却没给这种现象?
  按照城市低保的有关规定,对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都有一严格的程序。目前,就整体来看,我市各级民政部门都能够按照《低保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审核低保对象的时候,严格管理程序,对申请对象准确到户,到人,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评议结果。但是在基层审核调查过程当中,有时候也难免会存在个别的优亲厚友问题,这些情况是极少数,因为现在的审核制度本身都有一套完善的程序。对象的情况,不仅要调查,同时还要进行公示,要有群众的认可。目前最大的难题还是那些极个别的优亲厚友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平时也接到一些这方面的反映。要减少或者制止这种现象,主要还是要加强监督工作,一个是上级对下级工作要加强检查监督;一个是群众监督,张榜公示就是一种群众监督的手段。另外,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也都设立了低保监督电话,有问题可以随时举报。第三方面社会监督,就是新闻媒体的监督。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随时曝光。如果发现这些问题,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20、对于转户到我市的如何办理低保待遇??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铜政办〔2003〕18号)文件精神,新登记为我市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2年内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1、我市对患重病家庭或残疾家庭以及单亲等有何政策??
  (1)对患重病家庭有界定,重病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白血病)、尿毒症、红斑狼疮、严重脑心血管疾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的家庭。
  (2)对残疾人的政策是,对持有《残疾人证》、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我市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范围包括:1、视力残疾中的盲(含一级盲、二级盲);2、智力残疾中的重度残疾(含一级、二级);3、肢体残疾中的一级、二级;4、精神残疾。对于其它级别的残疾人,收入无法核算的,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核算收入。
  (3)对单亲家庭的政策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实际收入核算。?
  22、赡养费、抚养(扶养)费如何计算??
  (1)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供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供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的供养费计算被供养人的供养费收入。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以下公式核定。即
  供养费=[供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供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P分居的被供养人总数。
  23、持《特困证》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市政府2001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城市特困人群优惠政策的意见》(铜政〔2001〕37号)规定,城市困难家庭持有《特困证》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目前除电费没有减免优惠外,其余可以减免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1)特困家庭使用管道煤气统一按0.60元收取或特困家庭使用天然气的,每月可减免不少于4个立方的费用,由市民政部门向燃气公司提供特困家庭名单及住址,持证人到燃气公司营业窗口登记备案,燃气公司在抄表时即予减免。
  (2)特困家庭使用自来水统一执行1998年水价。由于自来水未实现抄表到户,因此减免费用先收后返。具体是每年年末,持证人到市供水公司营业窗口领取全年的返还费用,共计:19.2元。此外,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铜价价格〔2005〕42号文件,对污水处理费每吨按0.20元。
  (3)特困家庭子女在市规定学区内就读中小学,凭特困证向所就学的学校提出申请,可享受:两免一补&待遇,减免学杂费或给予困难补助。
  (4)特困家庭人员就医,凭特困证、身份证可免缴普通门诊挂号费,适用药品按进价收费,住院减免40%床位费,需CT、磁共振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的减收30%检查费。
  (5)特困家庭住房方面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具体按市房产局有关文件执行。
  (6)特困家庭遇急难问题或突遭不幸,可按规定向市救急济难基金申请救济。
  (7)特困人员凭《特困证》从事流通经营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一年,两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两年内免交,后三年减半征收(先征后返)。
  (8)对有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失业人员,市劳动社保障局有关部门积极帮助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
  1、我市实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体指什么?目前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差额或全额救助,以满足其最低生活需求的社会救助制度。我国的城市低保制度目前已经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但农村的低保制度还在起步过程当中。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要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其中建立农村的保障体系当中低保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2006年年初将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率先在全省实施。并定于从日起全面施行。2007年、2008年都被列为&民生工程&项目。从2008年1月份起,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市辖三区及开发区134元/人&月;铜陵县110元/人&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实现了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由临时救助和集中救助为主的传统救济向定期性、制度性现代救济制度的转变,由简单、粗放操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操作的转变,呈现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程序明确、保障有力的新局面。
  2、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凡我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其共同生活成员的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农村低保。目前我市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特困重保的要求,对下列特殊困难对象还给予重点照顾。
  (1)属于孤老复员军人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待遇。
  (2)属于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家庭,对残疾人本人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待遇。
  (3)属于重病家庭的,对重病人员本人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待遇。重病标准按照城市低保分类施保的大病范围。
  (4)属于有子女在高等院校上学的困难家庭,对其子女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具体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确定。
  (5)低保对象中属于&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65周岁以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单亲家庭、计划生育贫困户的,在确定补差标准时可适当照顾。
  3、如何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农村低保待遇需提供哪些证明?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夫妻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6)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4、哪些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2)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3)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
  (7)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9)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10)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5、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2)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3)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4)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以及节日慰问金和慰问品;
  (5)丧葬费、抚恤金;
  (6)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6、哪些人员不属于保障范围?
  (1)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3)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安置除外);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具体价值限额由县、区确定);家中有机动车辆的;家庭成员持有手机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有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5)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6)户口在本市,实际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的。
  (7)采取规避法律法规手段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以及采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8)有承包土地、山场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外出打工、经商而土地承包他人的除外)。
  7、家庭年人均收入如何计算?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和&P家庭人口数
  1、我市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有哪些举措?
  医疗、教育、住房是城乡困难群众面临的新的三大难题。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的问题,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中进行了有益探索,出台了《铜陵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从日起,实行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该项工作,使城乡困难群体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2006年9月,市民政、财政、卫生、劳动社保等部门又出台了《关于我市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意见》。2007年、2008年被列为&民生工程&项目。2007年出台了《铜陵市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2、医疗救助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享受了其他医疗保障之后还能否享受医疗救助?
  目前,我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等制度构成的。这些制度相互衔接,但又不能取代。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与其他两项制度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助贫困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解决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困难群众无钱住院治病,民政部门可以给予医前救助;再比如困难人员发生大病、重病,经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负担任务很重,就由民政部门进行大病救助。可以说,这个制度发挥着最后一道保障线的作用。
  3、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有哪些?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职工遗属中的孤老;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
  (3)享受定恤定补的特困优抚对象( 含&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八级以上伤残军人、65周岁以上带病回乡复员军人)、精减退职人员;
  (4)其他需要列入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
  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病种范围有哪些?
  我市目前规定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病种范围有13种:
  (一)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二)尿毒症;
  (三)艾滋病;
  (四)法洛氏四联症;
  (五)红斑狼疮;
  (六)晚期血吸虫病(不含因公感染血吸虫病比照工伤处理的);
  (七)中晚期重型肝炎;
  (八)急性脑血管意外;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急性心力衰竭;
  (十一)急性心肌梗塞;
  (十二)糖尿病晚期;
  (十三)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5、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具体如何规定?
  (一)城乡低保家庭患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下同),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出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二)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含各类福利机构供养的五保对象)和职工遗属中的孤老患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实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2000元;
  (三)享受定恤定补的特困优抚对象(含&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八级以上残疾军人、65周岁以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精减退职人员患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四)其他特殊困难对象患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全年救助不超过3000元。
  6、如何申请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申请享受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通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铜陵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享受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需提供下列证明:
  (一)证明申请人身份属性的证件;
  (二)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新型合作医疗的凭证和赔付证明;
  (三)社会帮困情况证明;
  (四)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录、医疗收费收据和必要的病史资料。
  7、城乡低保对象无钱住院看病,如何申请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为使城乡困难群体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我市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意见》规定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医前、医中救助。对于符合救助对象第一、二款规定的人员,患规定的病种,难以支付医疗费用,无力住院治疗的,由特困群众本人或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民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年最高救助限额的20%,予以医前救助,待医疗终结后再予结算;对于符合医前救助范围的,住院后无力继续维持治疗的,由患者家庭或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区民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年最高救助限额的30%,予以医中救助,待医疗终结后再予结算。救助对象确需转外地就诊的,必须由市三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8、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多长时间可以办结审批手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对于突发性大病患者,按照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5日内办结医前、医中救助手续。救助对象应及时到县、区民政部门办理结算手续,不及时办理的下一年度不予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9、一些救助对象看病花了十几万或几十万,医疗救助才补助几千元,这一矛盾如何解决?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说,城乡医疗救助水平都还比较低,这对于患有大病,动辄花费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救助对象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制约城乡医疗救助水平的瓶颈主要是资金总量不足,我们将一方面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增加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一方面争取市财政增加资金投入,扩大医疗救助资金规模。此外,还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机构、单位和个人进行捐赠。对一些不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对象,比如低保边缘户和低收入人群,通过慈善、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进行救助,确保城乡医疗救助的规模、救助水平不断增长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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