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经济补偿金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是否有效

提前解散: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起算时间
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仅需从日起计算
--杨正油等13名劳动者与佛山市金品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号:(2009)佛中法民四终字第号
& 【乐乐】对于提前解散情形下经济补偿金起算时间问题,目前存在分歧。一般劳动者主张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的情形连续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但是上述规定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势变更仍存在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延续双方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只是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才能适用上述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本案中用人单位是由于公司提前解散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已经不存在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劳动合同延续双方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故用人单位并不是依据上述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五)项的规定。由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散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日施行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延续的可能性。
  案情简介
  金品公司系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的陶瓷企业。杨正油等13名劳动者均系日前入职金品公司工作。2007年12月,中共佛山市禅城区委、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发文决定加快推进全区陶瓷产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同年12月20日,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党委、政府成立了南庄镇陶瓷产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75家陶瓷企业分门别类开展整治工作,金品公司被列为应于2008年6月底之前关停转移企业之一。日,金品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于日实行关停。其后,金品公司三次下发通知,通知下属员工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公司将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要求员工与公司结算工资并将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杨正油等劳动者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金品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包括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内的各项赔偿。之后,杨正油等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正油等劳动者认为,金品公司提前解散与杨正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法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计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金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依照上级部门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不属“情势变更”的情形。由于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法律未对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规定,故本案杨正油等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仅能从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法院点评  本案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是由于用人单位的上级部门实施产业调整和污染治理政策,用人单位需要提前解散并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所致。对于该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双方存在分歧。劳动者主张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的情形连续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但是上述规定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势变更而无法再履行,但仍存在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延续双方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只是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才能适用上述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本案中用人单位是由于公司提前解散而解除与杨正油的劳动合同,已经不存在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劳动合同延续双方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故用人单位并不是依据上述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散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日施行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该案纠纷引起的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执行政府治理污染、节能减排及产业转移政策而需要“关、停、并、转”。故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对于正执行我市“腾笼换鸟”产业政策的企业如何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劳资关系,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另一观点:
  经济补偿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岗位时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它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而不是民事处罚手段。
  (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由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由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
  6.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1.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 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
  13. 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14.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六种情形是;(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说的“不满一年”和“不满六个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总计不满一年或不满六个月,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扣除整数年后剩余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或不满六个月。计发经济补偿时,对两种“不满一年”的情形均应按一年计算,对两种“不满六个月”的情形均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向这类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几个情况说明
  1、从2008年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6)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从入职起(含2008年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
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1993 年国务院令第87
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于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3、从入职起(含2008年前)计算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的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应承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情形。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公司提前解散,工龄如何补偿?
  ■本报记者 詹船海&
  【乐乐】由于企业提前解散带有主观性,且有规避《劳动合同法》之嫌疑,法律界倾向认为企业属“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按用工之日起分两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即日前和日后。
  ■信箱内容&
  小燕:&
  本人从日进厂,在工厂工作超过14年。从2001年4月开始缴养老保险费。现时工资是2000元加250元岗位补贴,加班费在40小时内按1.5倍,其它加班时间只有正班的0.75倍。每天上12.5个小时的班。&
  公司准备2012年2月不开了,公司只同意补偿5个月的工资(工资底)。我不同意,准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我最多能获得多少补偿?工作证、上班记录、工资单都有。本人想提前走,打算1月3日去申请仲裁了。望能给予解答,多谢。&
  求助者:吴定&
  ■记者回复&
  首先,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工资底”,也就是写在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这是不对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该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提前解散,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条件之一,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如何计算,目前我省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裁判并不一致。有的只支持从日即《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有的则按用工之日起计算。&
  由于企业提前解散带有主观性,且有规避《劳动合同法》之嫌疑,法律界倾向认为企业属“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按用工之日起分两段计算经济补偿金,即日前和日后。在这种情况下,日前的经济补偿金,依据的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日颁布);日后的年限,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日后的年限,企业应该支付的还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这样,吴定可以诉求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加起来起码应有相当于16个月的工资。&
  最后,《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如何补偿专设条款,其关于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条款适用于一切类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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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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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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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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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通过制定一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度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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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我国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通过制定一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度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通过经济补偿金的形式给予劳动者劳动贡献的补偿,因此不难理解经济补偿金数额通常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从另外一角度看,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法定违约金,是对用人单位未能承担的义务追究的责任。由于劳动关系的跨越新旧法而导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相当麻烦,且各地有各地不同的计算方法,学术界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愚在此不加以讨论,仅罗列《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若干情形。
  一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0中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8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9.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4.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依法裁减人员的。
  1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6.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8.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支付金的标准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3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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