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能否构成非法吸存犯罪构成三要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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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频繁发生,其中也出
现了许多富有争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
犯罪的一个重要类型,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有争议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
集中在对该罪本身的理解和该罪司法认定两大方面,众多学者也一直在探讨寻
求解决解决这些争议问题的途径。
关于本罪犯罪构成的理解在学术界存在争议较多,本文重点论述该罪在主
体以及与客观行为有关的几个问题。关于金融机构能否成为本罪主体的争议,
本文将金融机构分成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和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
资格的金融机构两种类型来分别论证。关于本罪客观行为的争议问题,本文主
要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另外,关于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众多争议,本文主要从罪与非罪以及
此罪与彼罪两个部分来论述。在罪与非罪的部分主要论述了本罪与民间借贷以
及委托理财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此罪与彼罪的部分较为详细的论述了本罪与非
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
构罪之间的区别问题。本文通过详细的分析和对比,给出了相应的区分建议。
关键词: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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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
作者:李燕青  时间: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靖江某商业银行赵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 今年46岁的赵某是靖江某商业银行员工,长期从事农村信贷业务,期间她得知不少农户家有些“闲钱”。当急需用钱又苦于银行放贷高门槛的刘某等人找到赵某商量,想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村民借款,赵某爽快地答应。之后,赵某以此方式向村民姚某等人借款,后又以“利息比银行高”向亲戚、朋友推荐,就这样一传十、十传百,主动找赵某要求借钱的人越来越多。
&&& 钱到手后,赵某又将这些钱转借给刘某等人,后因刘某等人未能及时还本付息,赵某只好“拆东墙补西墙”,依靠继续借钱来勉强维持还息,最终雪球越滚越大,在赵某无法支付本金的情况下,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案发前,赵某已经向33人借款共计773万元。
&&& 检察官提醒:该案系我市首例银行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与普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同的是,该案冲击了银行信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更大。市民投资理财应通过正当途径进行,银行工作人员并不代表银行,对他们的片面说辞要加以甄别,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在发现可能有违法集资的情况时要及时报警,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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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证券零售副总被带走 或涉8.7亿非法吸存案
  危急42小时
  曾与领导结怨
  对于即将接受上海警方调查一事,彭晨称,“所有矛盾起源于2013年底威海客户闹事,之后又到齐鲁证券总部要求解决首善财富纠纷,后期我才明白,因为产品销售是齐鲁证券威海东城路营业部总经理迟法泉,通过中国银行威海威城支行引荐销售出去的。因此,产品矛盾2013年都集中在威海,因为担心违规代销,所以迟法泉一次次跑上海求王健按有限合伙合作季度收益要求兑付,我为客户也一次次说服王健支付。”
  彭晨提供的日会议的录音显示,王健称,“因为齐鲁证券总是逼我兑付收益,而其他合作营业部都按照基金专户不是有限合伙,一年支付一次固定收益,根本原因是迟总(迟法泉)销售的不是终端客户。”
  在这段录音中,王健多次提到希望与齐鲁证券钟总、韩总继续合作,在发展中解决前期遗留问题。但钟总、韩总则在对话中否认前期产品的合作事宜,并否认有会议纪要的存在,同时也避而不谈继续合作的事宜。
  彭晨称,“在齐鲁证券工作期间的所有创新产品都要写报告审批,这些产品的报告和文件都在我任职期间的下属李菁那里。但齐鲁证券OA系统中,对这些创新产品领导们的签字都被技术处理掉了,我曾和李菁查过OA系统。包括让我出事的产品原来都在公司OA系统上挂着,有明确的根据是王健提供,我山东下属周峰、任健军整理后,由零售业务部常务副总韩亭德过目才上挂OA系统。”
  彭晨对记者称,“因为我们的合作产品,必须开通基金交易席位,开通的主要部门是营销管理部,他们负责公募基金代销和齐鲁证券公司所有产品推广,因为我们的产品虽然是私募基金,但借公募基金专户通道,所以合作产品的发售,齐鲁证券公司领导和相关合作平台部门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我一人打包非法募集,而他们说都不清楚。在3月12日的会议上,在和私募谈判会议录音中,齐鲁证券的相关人员否认有前期的会议纪要,否认他们知情合作产品。顾捷、王健、韩亭德、我(彭晨)、彭祥云都知道。韩亭德开始也否认,但我(彭晨)离职后,钟金龙把所有责任推给韩亭德,而且最开始合作由韩亭德带着我(彭晨)推广创新产品业务,所以后来他也就不出声了。”
  彭晨称,“我离职后,公司高层对下面和分支机构统一口径,这堆产品仅是我弄的,领导们不知情。”
  彭晨还对记者称,他在齐鲁证券除了负责私募这块财富管理业务的产品业务以外,还是公司投融资产品评估的负责人。
  2014年彭晨离职之前,公司总部营销管理部刘洪松报过来一个产品,是成都大源房地产项目融资产品,彭晨认为在评估房价时有很多问题。因此,评估组没有批准此产品。
  据彭晨称,没过几天,他这边的一些产品,被他的上级钟金龙一直卡着,而在这期间,刘洪松因产品的事给彭晨打了电话。彭晨称,当时自己情绪不太好,与刘洪松在电话中吵了一架。没过几小时,晚上大概11点多,刘洪松又再次给彭晨打电话称,“这单产品因为是钟总弟弟的项目,希望我能够关照一下。”
  彭晨当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复,不久后就辞职了,期间成都大源房地产项目融资的产品评估并未在他那里通过。据彭晨讲述,这单产品在评估组以上的金融产品领导小组所有成员都签字通过,只有他没有通过。彭晨的评议是最终请评估组组长按照这个决议来决定,最后这单产品也就不了了之。
  彭晨发来的文件截图显示,“根据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估细则,华辰未来-合能成都大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风险得分为2.8分,对应风险等级为高风险。”
  彭晨最后称,“因为4月26日一个产品到期,所以我必须回去,否则脏水都泼在我身上。”因此,我们看到了文章中的第一幕,刚到火车站的彭晨被上海警方带走。
  祸起创新项目
  引进私募产品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获得的资料中显示,彭晨在2013年工作总结中写道,“今年1-10月份,产品发展部以私募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为主线,不断丰富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完善理财产品线。截至10月31日,由我部发起设立的产品10只,规模9.5亿元,协助分支机构成立的产品有14只,规模10.4亿元。截至10月底,由我部牵头发起设立的产品,已实现销售收入199.6万元,净佣金收入297.9万元,股基交易量139.7亿元,营业利润398.6万元。预计全年将实现销售收入316.6万元,净佣金收入380.8万元,合计697.4万元。”
  齐鲁证券在2012年大力扩展证券业务规模,在开展公募业务的同时,还考虑如何利用证券公司有牌照的业务资格,对接私募资金,发展业务规模。通俗的说法就是,券商要利用通道开发私募基金业务。
  与此同时,社会上各种私募基金也需要有一个融资的阳光通道。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借助公募基金或证券公司的通道,私募基金就可以向社会集资了。银善投资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与齐鲁证券开展合作的。
  在提供交易通道的基础上,为阳光私募提供一揽子的产品服务中,资产托管业务尤为重要。产品通道、交易通道、托管服务(含互换形式)的全业务链条除了能够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服务之外,还可以留住市场的稀缺资源—优秀投顾,并获取全业务链条的利润,有效抵御价格竞争的负面影响。
  上述业务合作似乎都行走在法律的轨道上,只要把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有限合伙制度、基金公司的基金业务规则、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实现对接,即可以让私募基金华丽转身。
  齐鲁证券的一份名为《私募理财产品合作模式分析(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下称“私募产品分析”)的资料中,用比较生动的文字和图解、例证讲述了他们的业务创新原理。然而,彭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也是从这个业务模型中诞生的。
  彭晨在齐鲁证券任职期间,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产品(下称“产品”)共有10只。产品是指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投资顾问或第三方提供劣后资金,并通过基金专户进行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的交易。
  产品参与各方的作用及角色定位分述如下,客户:客户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合伙企业,入伙资金起点可以设置在10万-100万元之间;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提供产品通道,并以名义管理人的身份执行风控措施;托管银行:对托管银行而言,除了提供资金的托管服务、产品净值的计算等服务以外,往往为此类产品提供“资金池”或发行渠道;证券(或期货)公司:券商或期货公司提供产品的交易通道,并通过基金专户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私募机构(投顾):对私募机构(投顾)而言,可以借助基金公司通道,实现理财业务的阳光化。
  对销售专户产品交易结构说明如下:
  A系列:首先,设立有限合伙公司,即A系列产品。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份额,其中交易执行人出资100万元和劣后客户出资1500万元投资普通合伙人份额,齐鲁证券销售1500万元有限合伙人份额,A系列产品总份额为1600万+1500万=3100万元。在A系列中,普通合伙人为劣后,有限合伙人为优先。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杠杆比为1,合伙总人数不超过50人。
  B系列:在基金公司设立专户产品,即B系列产品。专户产品杠杆为3:A,即银行资金4500万元为优先,有限合伙公司(A系列)资金3100万元(1600万元+1500万元)为劣后。专户产品净值预警线0.96元,平仓线0.92元。如果把A系列放入优先或夹层部分,则无法保证普通合伙人收益,因此放入劣后部分。
  C系列:如B产品收益率低于9%,为确保普通合伙人收益与风险匹配,将进入C系列。最后C系列产品依然为基金公司专户产品,专户产品杠杆为(3+B):1:1。所有B系列资金全部成为C系列优先份额,增加1份夹层1份劣后作为收益保障。C系列净值预警线为0.98元,净值平仓线为0.96元。
  有限合伙企业财务的操作,一般账户是合伙企业在基本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本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是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齐鲁证券只能以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户作为募集账户。在募集优先级资金和转账基金公司等阶段,合伙企业的印章、印鉴卡和密码器由齐鲁证券保管。其他时期,一般户的财务人员专用章由齐鲁证券保管。
  合伙企业资金的募集期和转账期,有限合伙企业一般账户印鉴卡对应的印章及密码器由齐鲁证券负责保管。转账时齐鲁证券(建议由主导销售营业部负责)和投资顾问各派一名代表在场,转账时印鉴卡上对应的印章必须齐全。每次资金划转,银行会进行印鉴扫描核对,只有印章与留印吻合才能进行转账,否则不能转账。
  募集结束后,齐鲁证券与投资顾问核对客户入伙资金,确保营业部统计的客户资金与有限合伙企业账户到账资金是一致的,待客户转账资金核实无误后方可转账基金公司。转账基金公司结束后,齐鲁证券与投资顾问核对客户资金入伙和转账基金公司的相关凭证,确保双方数据一致。
  转账、完成账户核对后,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等交还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企业纳税、企业年检、账户休眠等操作。齐鲁证券保留有限合伙企业相关账户的财务人员章,防止他人在未经齐鲁证券允许的情况下使用相关账户转账。另外,齐鲁证券可以通过账户查询等方式确保账户安全,没有异常资金流转等。
  募集资金的保管。为保证有限合伙企业对接基金专户的合法性,基金公司发行基金专户产品需要向证监会进行报备,按照证监会统一版本制作产品投资说明。待验资完成,获得证监会下发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备案登记表后产品才能成立并运行。
  有限合伙阶段,证券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募集优先级份额时,客户资金汇入合伙企业账户,由证券公司和私募机构指定银行保管箱保管账户密码器、合伙企业财务个人章等并在第三方见证下双方开锁才能领取,避免客户资金被他人划走。由证券公司将合伙企业账户资金转入基金公司定金账户或基金专户银行托管账户。
  基金专户阶段,基金公司为基金专户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订立保管协议,明确保管人在基金专户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等相关事宜的职责等,保证基金专户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基金专户资金保管,合伙企业资金进入基金公司为基金专户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后,由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专户资金进行保管、归集、划转、会计核算、清算交收等,从而确保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公司担任风控专员,风控专员职责主要有:监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对于无效建议要监督投资顾问进行修正;监督投资经理在限定条件下接受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监督投资顾问在产品届满前5个工作日变现所有的资产,对于因证券停牌等原因未能全部变现的,监督投资顾问在可变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部变现;监督预警线和平仓线规则的执行,当合伙企业财产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平仓线时,监督投资经理变现全部合伙企业财产;当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被特殊处理等导致投资不符合投资限制时,监督投资经理发出交易指令使合伙企业财产投资符合规定。
  产品资金投向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资金使用基金专户、信托专户等进行股指期货和证券市场投资。并制定严格的投资限制,不得进行贷款或对外担保。不得进行不正当证券交易等活动等。投顾顾问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投资建议,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公司风控专员作为合伙企业风控执行专人人负责按照相关约定对资金投向进行监督。
  产品开发流程
  资金如何流转
  齐鲁证券的产品需求调查主要通过营业部收集,上报客户需求,或为单一客户定制产品完成。引入产品各方,投资顾问、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托管银行的选择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其资金池规模和投资范围的限制;二是其公私募产品的发行档期;三是产品审批的速度,并参考其他因素确定合作意向。在上述工作进行的同时,以投资顾问或第三方客户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完成注册成立工作。
  产品的报备。由基金公司向证监会进行产品报备,备案主要包括托管银行账户开立、验资、报备及取得B表、证券账户开立等几个阶段。
  交易通道。一般情况下,基金专户产品需要向券商租赁专用交易单元。签订租赁协议和综合服务协议,完成在交易所的席位变更手续,整个过程大概需要20个工作日。
  采取直接开立资金账户的基金专户产品,其交易通道一般由产品销售量较大的证券营业部提供,并负责三方协议的审核签署工作。需要申请专线和交易网关的费用预算约10万-15万元,系统部署大概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
  交易通道的部署应该以产品取得备案许可(B表)的时间为最后时限倒排工期,避免出现交易通道没有到位影响产品运行的情况。
  如果涉及投顾进行程序开发的情况,还需要将该项工作纳入交易通道的进度安排中,进行联调联测。
  募集资金的流转。齐鲁证券客户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将入伙资金划入合伙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确认客户汇出资金与合伙企业账户汇入资金一致后,通过两种方式汇入基金公司直销账户:一种是合伙企业募集资金转账到另一合伙企业进行汇总,汇总后汇入基金公司账户;一种是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直接转账基金公司账户。转账结束后,通过与投资顾问、银行、基金公司核对,确保客户资金全部进入基金公司。
  2013年,与齐鲁证券合作过的投资顾问分别以上海剑风、上海玲钰和上海联钰这三个合伙企业募集670万元、719万元和4356万元,合计为5745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认购工银瑞信睿尊-首善多策略1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工银瑞信基金已出具相关收据,表明基金公司已经收到上海联钰转账的5745万元。
  产品还本付息。基金专户产品还本付息由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进行结算,按照基金专户合同支付。
  有限合伙企业层面的还本付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支付。齐鲁证券客户以有限合伙人名义入伙合伙企业,作为优先级资金,获得年化6%的约定收益,按季付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将季度收益转账到有限合伙人指定的收益账户。当产品到期时,由托管银行直接将本金和收益(扣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经支付的季度收益)转账到有限合伙人指定的收益账户。
  以上是彭晨所在的创新业务部完成一个产品的流程,如果这堆产品仅是由彭晨个人操作的,齐鲁证券的领导们并不知情。而这么复杂的一个产品流程,从成立到报备到卖出,实在难以想象彭晨一个人能玩转多家机构和齐鲁证券公司的多个部门。
  涉刑还无定论
  违规证监会管不管
  关于彭晨案,袁军律师对《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表示,“就本案而言,核心争议问题可能会有两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正常的私募股权投资合法融资如何区分?二是如果存在犯罪事实,究竟是齐鲁证券单位犯罪还是彭晨的个人犯罪?”
  袁军律师称,基金按照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募集可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同时,私募基金在信息披露的要求方面比公募基金低的多,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
  实践中,私募基金投资的隐蔽性、运作方式的相对灵活为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违法操作提供了可能,原本只能向特定对象发售的私募产品直接或变相地向社会公众发售,有些甚至利用公募基金的渠道进行公开销售。私募股权投资这种正常的融资方式在不经意间滑向了非法集资的泥潭。如何区分私募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袁军律师称,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其中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也明确指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过程中有关法律适用的八大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我们不难看出,私募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袁军律师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九十二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该两条的规定,是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后,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私募基金必须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基本原则。如果齐鲁证券借公募销售渠道销售私募产品,而公募基金的销售渠道一般均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销售,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综合全案事实,根据中国刑法及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
  在彭晨被拘一案中,是否存在私募产品借公募发售渠道进行公开销售的事实可能成为一个焦点。如果存在,即意味着存在私募产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销售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可能,当然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
  袁军律师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本案中,彭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既有可能是因为彭晨个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可能是单位涉嫌犯罪,彭晨是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彭晨只是一个部门经理,其所从事的活动均是职务行为,其个人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相对较小。
  由于警方刚刚介入调查,尚有更多的细节需要进一步明确,但彭晨案无疑给证券公司与私募的合作敲响了警钟。(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责任编辑:AP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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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坚称非法吸存案系个人行为 客户有异议
  1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马益江和河南省德麒投资集团法人代表鲁泊麟,该案将在近期宣判。
  日至日,马益江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总额达到63.95亿元。资金的用途主要是借给鲁泊麟。
  当日出庭的受害人李女士透露,参加庭审的,除了马益江和鲁泊麟还有各自两位律师,旁听的则有马益江、鲁泊麟的亲属以及受害人代表等,总人数在二十人左右。庭审上,马益江表现得很镇定,并没有说非法吸储用于牟利,只表示为浦发吸收更多的存款,做好业绩,从而使自己能够顺利晋升到行长职位。
  此案累计未得到偿还的存款余额超过10亿元。材料显示,马益江案的直接受害人达56人,其中还有七到八家担保公司,间接受害人达到六百多人。
  受害客户认为,上述资金的来往,都是在浦发银行营业场所内发生,由马益江以浦发21世纪支行副行长身份进行的操作。尽管马益江实际上没有对浦发银行的代理权,但其行为,让众多客户被误导以为马益江是代表浦发银行签定的协议,从而构成了上的“表见代理”关系。因此,被马益江代理的浦发银行,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1月16日,浦发银行董秘在接受《投资者报》采访时表示,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等待司法机关最后的判决。此案是马益江的个人行为,并没有进入银行的业务流程。
  一家股份制银行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告诉《投资者报》,运营部门对于异动账户是有监控的,像这样数额巨大的款项往来,运营部门应能监测到。
  64亿非法存款10亿未还
  1月17日,受害人刘女士告诉《投资者报》,2011年,有朋友说认识马益江,可以在浦发银行做存兑贴现业务,把钱拿过去,当天就可以回来,并有回报。
  刘女士说,马益江是浦发银行支行副行长,自己比较放心。当时,是由银行两个客户经理领着去的,在浦发银行网点把自己的1000万元打到了马老群在浦发银行的账户上。当天钱就回来了,并且有1.5万元的收入。
  “刚开始天天在银行盯着,发现钱当天确实回到了自己的账户上。”所以刘女士也就放心了,可是没过多久,钱就不回来了,一直到现在。
  另一位受害人谭先生则表示,浦发银行的人找到自己说,有客户贷款到期了,银行的贷款要收回来再放下去,但是有企业还不上钱,所以需要他垫一下,说好月息两分。自己的1000多万就这样打到马老群账户。
  据报道,另有一位沈小姐是2011年中去浦发银行21世纪支行存入一笔过百万元款项,在此过程中被大堂经理介绍到了马益江的办公室,马益江向她介绍了一款,基于对其副行长身份的信任,沈小姐将这笔原准备存作定期的款项,打进了马益江指定的户头。
  事实上,马益江并未将众多储户的钱用来冲存款任务指标,或者购买理财产品,而是把大部分资金借给了鲁泊麟。具体的资金搬运路径是:存款户经马益江介绍,把款项存到马益江的父亲马老群账户后,马益江将马老群账户的资金转到鲁泊麟账户,鲁泊麟根据收到的存款,转利息款到自己旗下的谷爽账户,再由谷爽将利息款转到马益江之母丁爱仙账户,马益江从丁爱仙账户中,将利息付给存款户。
  存款户存入资金的过程中,有部分马益江办理了借据。也有个别存款户,连借据都没有,仅凭对他的信任就打入了资金。
  以上吸收存款和还款付息的账户,大部分都是在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开立,不过鲁泊麟除了在浦发21世纪支行开有两个账户,在中国郑州支行也有两个吸收存款的账户。
  据印有郑金检刑诉[号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马益江,女,日出生,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被告人鲁泊麟是河南省德麒投资集团法人代表。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监视居住,于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同年5月2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执行逮捕。
  起诉书称,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鲁泊麟在办理银行业务过程中认识了浦发银行郑州分行21世纪支行副行长被告人马益江、被告人鲁泊麟为在公司经营及投资过程中用款方便,与马益江达成共识,由马益江向社会吸收闲散资金,将所吸收资金转给鲁泊麟用于投资经营,鲁泊麟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支付高息。
  自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马益江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及担任副行长的影响力,向众多客户及亲友吸收存款,大部分用于鲁泊麟的投资经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显示:马益江、鲁泊麟吸收公众存款涉及存款户69户,马益江、鲁泊麟累计收取存款总额63.96亿元,累计偿还存款总额53.76亿元,累计未偿还存款余额10.2亿元,累计支付利息及费用5亿元,未偿还净额5.73亿元。案发后,鲁泊麟陆续向存款户兑付资金3477万元。
  受害人问责银行内控
  案件发生后,很多客户一起到浦发银行问责,希望浦发银行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的网点曾经被客户围堵。浦发银行起先非常紧张,后来,索性在银行边上租了一个房间,让受害人直接到该房间去讨论,以不影响银行办理业务。
  据了解,作为负责贷款业务的支行副行长,马益江一直给客户精明干练的印象,业绩也长期居浦发银行郑州各支行之首,年年被浦发银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在客户中信誉度较高。有人爆料称,马益江于2004年进入浦发银行。此前他任职于。
  李女士告诉《投资者报》,马益江平时为人还不错,再加上有副行长职位,所以才把钱放到他那里。如果是外面的担保公司她是不敢放的。
  马益江之父马老群,已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厅级审判员、赔偿委员会主任的职位上退休,在郑州当地很有影响力。不少大客户正是因为与马老群有交情,才把资金放到马益江处。
  马益江做出的让众多储户放心的保证是,他们的钱,大部分都存入马老群在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的账户。多位受害户告诉《投资者报》,到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存款都是由浦发银行客户经理带着,并表示这样做很安全。
  据报道,马益江给储户的利息,多为月息2分,也就是月利率2%左右。到了后期,资金链快要发生断裂时,为非法吸收存款,马益江给出的月息高至6分。
  受害人表示,马益江作为被浦发银行任命的郑州21世纪支行的副行长,拥有浦发银行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在浦发银行的办公场所,对忠实客户以办理银行业务为借口,挪用巨额款项。浦发银行的合规管理机制、风险预警控制、内部安防体系等形同虚设,在此案件中难辞其咎。
  受害人认为,因马益江有着浦发银行21世纪支行副行长的光环才使得客户将钱存入他指定的账户,马益江的行为是浦发银行的“表见代理”( 据民法学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进行的行为。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浦发银行作为此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应该承担本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受害人还质疑,鲁泊麟、马益江在监视居住期间,通讯工具正常使用。警方向被害人解释为: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努力在外找钱以偿付欠款,但未有资金进入警方监管账户。
  浦发称是个人行为
  众多客户对浦发银行的不满在于,事件发生后,浦发银行第一时间将马益江开除,并且删掉了马益江在网上的所有资料,以此表明自己与事件完全脱责。
  事实上,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马益江父母马老群、丁爱仙,与鲁泊麟共同在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开有账户,上述账户之间,有总计超过100亿元的巨额资金存取往来。对于由此给客户产生的巨额资金损失,众多受害人认为浦发银行至少应该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
  前述股份制银行风控部负责人也告诉《投资者报》,对于个人账户,银行会定时检控,比如大额交易,既存又贷,运营部门应予以注意。不过对于家属账户则说不准,这要看银行监控的精细化程度如何。
  1月15日,浦发银行有关负责人向《投资者报》表示,在案件发生前,马益江就提出了辞职。而据李女士透露,马益江是在浦发银行的逼迫下辞职的,辞职后就配合调查。
  李女士称,马益江在1月9日的庭审上表示,其吸收存款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业绩,以帮助自己晋升行长职位,并不是为了牟利。马益江强调是向特定人群借钱,也就是借钱的都是熟悉的人,并表示高收益肯定有高风险。“这引来了旁听席上的嘘声。”李女士说,但是由于旁听,并没有发言权。很多受害人都与马益江并不熟悉,有些受害户背后还有很多人。而马益江还在此期间购买了门店房和车子。
  同时,马益江出示了一份“自首书”,以表示在日之前就有自首的准备。鲁泊麟则表示,自己一年之内还钱没有问题。可事实上,从2011年10月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受害者的钱仍没有着落。
  1月16日,浦发银行董秘沈思在接受《投资者报》采访时表示,马益江在浦发银行工作过,该案件是个人行为,没有银行业务流程发生。
  沈思表示,自案件发生后,浦发银行配合司法机关,对自身进行了再次检测,发现银行端的资金正常,也并没有银行理财产品参与其中。至于很多客户提到的把大笔钱存到银行,对于银行来说,存款是正常的业务,银行有保护存款人的隐私的责任。
  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一位工作人员对本报表示,目前浦发银行的存款利息分三个档,30万以上的为4.9%,300万以上的为5.1%,而后又表示,这是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而对于马益江的情况,好几个员工都表示,知道他已经辞职,但因自己来的时间不久,对于马益江的事情不了解。
  沈思表示,从银行销售产品来说,如果有风险,一定要跟投资人说清楚,任何理财产品都有一定的风险,需要把规则说清楚,让持币人选择。另一方面,要教育银行人员规规矩矩做人,对银行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银行员工绝对不可以参与高利息活动,一旦此类事情发生,银行将会严格处置。这个案件进一步提醒银行,加强教育,制度要更加严密,防控技术需到位;对投资者也是一个教育,在投资时要注意风险,如果与银行发生合同关系,那么要看清楚文本条件,确定是银行的事,银行的人。而与个人发生,没有银行参与的,就要注意是否上当受骗。
  前述股份制银行风控部负责人告诉《投资者报》,从银行的监管角度来看,第一,让利益冲突分开,避免一手操办;第二,权力受限,每个人的权力是一定的;第三,经常性地检查。
  另外一家股份制银行的合规部人士也向《投资者报》表示,对于个人账户,银行监管更多是看其是否存在洗钱行为。对于大额异动的账户,银行都会有监控,并上报当地监管机构。如果银行没有上报该数据,是银行失责。如果监管机构发现了问题,则会要求银行采取措施。
  1月16日,《投资者报》联系河南省银监局咨询此案情况,其办公室人士以应该询问当事人为由拒绝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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