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行神洲案如何惠阳许霆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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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公开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本人陈家峰(又名: 陈家丰) ,男,汉族,1958年3月出生,籍贯广西合浦,原广西防城港东兴市第一小学校长……,是一名时运不济﹑命途多舛,腿脚残疾﹑阴错阳差来到这个世上的人。
对于我与被告吕维萍离婚纠纷案的疑团,明眼人都知道,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司法公正不等于绝对公平。但相对而言,本案经历你们三级法院十年九审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中肯定会有正确得当的判决和裁定……,否则恕我直言:你们三级法院还有什么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可言???
一桩事实清楚(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不能”﹑作伪证......)的离婚案竟然经历四级法院,历时十三年,
审判反复无常﹑久拖不决,这在中国司法史上前所未有﹑闻所未闻﹔法官为一已私利枉法裁判,法院为自家脸面官官相护,被告为贪婪欲望以死相逼,原告为合法权益誓死抗争,这是此案的症结所在﹔这个案件必将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经典案件之一。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该从以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事件妥善解决并有利于社会稳定来考虑。而在本案中,只要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看得出:对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同一案件由东兴法院200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0)东民初字笫147号民事(离婚)判决和防城港中院2001年5月11日作出的(2001) 防中法民终字笫32号民事(离婚)判决以及东兴法院2006年7月13日作出的(2006)东民初字第87号判决并无不得当,是息诉止纷﹑案结事了的判决。
至于为什么防城港中院后来自打耳光完全推翻了自己之前的正确判决让人大跌眼镜?个中缘由天知﹑地知,在你们法院系统内部已经是心照不宣的事实……,而我有本案的庭审卷宗材料白纸黑字﹑铁证如山,让明眼人一看便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审监庭“阴阳双云”(兰云英﹑李云鹏)两任庭长别有用心的两次错判置原告生死于不顾,致使本案反复无常﹑久拖不决。
&为防止遭遇不测,我把他们枉法裁判的庭审证据公诸于众,并且咨询全国各地知名律师﹑法律专家﹑法律界﹑法学界人士,他们认为:防城港市中院2007年1月5日作出的(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这是不争的事实﹔再审判决无视基本案件事实,不客观公正,有枉法裁判嫌疑……﹔判决肯定有问题,向有关部门去投诉举报吧!”
13年来,为了这一桩荒谬绝伦的“离婚案”及因此案而引发的“贪污案”﹑“借款纠纷案”等连环案我历尽磨难,经历48次庭审的艰难博弈,精疲力竭﹑身体每况愈下,失眠﹑错觉﹑幻觉﹑烦躁,命悬一线……
我深知:一旦官官相护,势必权大于法,而无权﹑无钱﹑无官亲的平民百姓维权之路路漫漫,我与你们三级法院的周旋犹如以卵投石。为求早日了结本案而让我能多活几年, 如下三方案中任何一个我都愿意:
一﹑依据法律﹑秉公办案,依法撤销防城港中院(申诉案变“上诉”﹑
歪曲事实)2007年1月5日作出的(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维持东兴市人民法院2006年7月13日作出的(2006)东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时任院长周忠)。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还清债务而不再引起纷争,才能确保我名下的位于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屋由我与吕维萍的婚生女儿自然而然地继承。因为我已经与现妻立据约定,双方婚前各自财产与债务均与对方无关。
当然,如果吕维萍认为东兴法院如此判决是对我“偏袒”而对其“不公”,那么我愿意与吕维萍作出置换︰
㈠由我履行吕维萍在本案判决当中作为被告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不用我承担债务,将吕维萍名下的位于东兴市第一小学的这一套教师集资房居住权归我所有,由吕维萍补偿108690元给我 ,交在东兴法院保管的133000元归我所有。
㈡由吕维萍履行我在本案判决当中作为原告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吕维萍承担这464997元债务,将我名下的位于东兴镇南园路17号这栋房屋归吕维萍所有,但必须立据约定确保我名下的位于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屋由我与吕维萍的婚生女儿自然而然地继承。
二﹑权大于法﹑摒弃法律,强权维持防城港中院(申诉案变“上诉”﹑
歪曲事实)作出的(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时任院长林玉棠)。
如果是这样,我必须与吕维萍作出置换︰
㈠由我履行吕维萍在本案判决当中作为被告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不用我承担债务,将吕维萍名下的位于东兴市第一小学401号教师集资房的居住权归我所有,交在东兴法院保管的133000元归我所有,我名下的位于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屋仍归我所有。
㈡由吕维萍履行我在本案判决当中作为原告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吕维萍承担这464997元债务,我补偿99187元给她。
既然吕维萍认为防城港中院如此判决是公正的,如此处分财产是公平的,那么就本案当事人双方而言,不管是各自获取哪一部分的财产都会是公正的。
然而,我认为防城港中院如此判决是对吕维萍的极其偏袒,对我极其的不公,
所以我必须与吕维萍置换,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名下的位于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屋由我与吕维萍的婚生女儿自然而然地继承。
三﹑庭外调解﹑协商了结。
看在“一日夫妻百日恩”的份上我愿意调解,但我有必不可少的三个前提:
一是在“陈家丰贪污36859.62元”这一冤假错案获得平反昭雪﹑恢复我的中共党籍之后﹔
二是立据约定确保我名下的位于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屋由我与吕维萍的婚生女儿自然而然地继承﹔
三是由吕维萍承担这笔债务,而且必须先将这464997元债款一分不少的交到我的手上(当然,如果兰云英﹑黄素芝﹑林元喜这三位办案法官高风亮节愿意承担这笔464997元债务,或者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愿意……,也可以)。
如果是这样,我名下的位于东兴镇南园路17号房屋(现价值至少一百多万元)可以归吕维萍所有,我可以不要她分文补偿﹔吕维萍名下的位于东兴市第一小学的401号教师集资房(现价值至少三﹑四十万元)的居住权也可以仍然归她所有,交在东兴法院保管的133000元也可以仍然归她所有。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是我的最低底线!
当然,法律赋予你们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权)”双保险的“上方宝剑”,如果你们办案法官见利忘义,徇私枉法,那么完全可以置国家法律的尊严﹑司法的公信力﹑我的生死于不顾……
我深知:有什么样的院长就会有什么样的法院,有什么样的法官就会有什么样的判决﹔堂堂人民法院的院长﹑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有生杀予夺之大权……,失去法律支持,一个弱者捍卫正义的唯一武器就是生命,不仅自己的,甚至连同他人的﹔用身体当筹码,用生命要权利,这是最无奈的选择,原因就在于诸种公力救济方式的失效。
为以防万一,我将此案鲜为人知的内幕公布于众:吕维萍之所以有通天本领能够用伪证申请抗诉胜诉﹑将申诉案变“上诉”
胜诉,如此恶意缠诉,否认债务﹑争夺房产……,是因为她与防城港市检察院﹑法院的某些见利忘义者有……,凡是枉法裁判的背后一定有见不得人的黑交易!
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据悉,当年参与防城港中院(申诉案变“上诉”﹑歪曲事实)作出(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某某人现在你院身居要职,因其从中作梗,致使你们法院系统内部的某些罹患群体性“道德缺失症”者偏听偏信,自以为是:
&&&&㈠“若是维持东兴法院2006年7月13日作出的(2006)东民初字第87号判决,‘担心’吕维萍会自杀……”
这是别有用心找借口!我敢断言: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会致使吕维萍自杀,她只不过是虚张声势而已,她是受益者没有理由自杀,而且在本案中她是“举证不能”,她即便是自杀也是白了!当然,如果她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对我“偏袒”而对她“不公”,那么我可以就本案判决结果之情形与她作出置换……
&&&&㈡“
防城港中院2007年1月5日作出的(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并无不当’……,即便是维持这个判决陈家峰也不能怎样﹑不会自杀……”
而在本案中,我有充分的庭审证据即案件卷宗材料证明这个判决审判程序违法,是枉法裁判。事到如今让我不得不相信之前你们法院系统内部某些知情者的说法:“……无利不起早,如果不是有某个院长和主办法官已得(被告)好处, 那么合议庭绝对不会作出如此不靠谱﹑低智商﹑错漏百出的判决……”。
当初我还是半信半疑,而到如今打死我﹑我都信!!!
幸好你院明察秋毫,对我申诉再审予以立案受理作出裁定﹑决定提审本案,让我还有希望看到司法公正。但如果你院出尔反尔,办案法官丧尽天良﹑徇私枉法,强权维持防城港市中院的这一枉法恶判,那么我不是自杀那样简单,而是比自杀还更有价值﹑更有社会现实意义,我一定会以生命的代价换取法律的公正!让那些见利忘义的&“黑心法官”&们得到应有的报应!
我敢断言:在法治社会今日之中国,以人为本,命案必破,一旦因为你们法院系统官官相护﹑徇私枉法逼我走上绝路,必定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一旦媒体披露本案实情,必定引起上级领导的足够重视,真相必定水落石出,而这些徇私枉法者必须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
&㈢“若是撤销防城港中院(申诉案变“上诉”﹑歪曲事实)作出的(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判决,会有失广西法院系统以及这位‘全国优秀女法官’的‘面子’……
&&&&敢问:对于人命关天的冤假错案到底是你们法院的“面子”重要?还是国家的法律尊严﹑司法公信力﹑当事人的生命重要?孰重孰轻?
当然,如果你们法院秉公办案、执法如山,那么对于这些横蛮无理的(法盲)当事人(渣)来说,哪怕是死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不管是自杀还是他杀,死了也是白了!朗朗乾坤,泱泱大国,决不能以牺牲法治换“维稳”!
在本案中,只有你院主持正义﹑公正判决,才能使本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否则即使我死去,只要吕维萍还活着这个案子还是不能了结﹔反而假使吕维萍死去,只要我还活着这个案子肯定能了结﹔或者我与吕维萍一齐死去,这个案子也会了结……
我深知:冤有头债有主,防城港市中级法院的徇私枉法“四人帮”(两名院长﹑两名庭长,三男一女)令我刻骨铭心(一旦逼我走上绝路,做鬼我也不会放过他们……)!你院掌握我的生杀予夺大权,你院法官秉公办案与否是我生死抉择的分水岭!这个案子对于你们来说也许犹如“芝麻绿豆”之小事,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而且对于被逼上梁山的我来说这可是生死攸关之大事,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为此,我给你们下跪﹑向你们叩头!求你们大发慈悲!求求你们主持公道!
我跪下并不是妥协,而是对生命﹑对法律﹑对正义的尊重与渴望!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在任期间曾经对一些重要的司法审判原则及理念进行了深入的阐释,其中有这一精辟的阐释:&“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被冲垮了,失守了,人民群众就找不到说理,说法的地方,这样的社会就必然是无序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混乱的社会,不会建成一个和谐的社会,所以我们要千方百计,百计千方,努力守住这个防线。使司法公正这道防线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视频会议上指出,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
&江必新副院长强调,审判监督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要坚持案结事了,确保纠纷解决在事实上的终局性;要坚持严格自律,确保最后裁判的纯洁性和权威性。
江必新副院长指出,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
江必新副院长表示,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同时还意味着决不能随意纠错或违法纠错,决不能因为迁就缠访、闹访而创设不良先例;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小题大做”;不能因为外界干扰的压力而违心改判;更不能因为利益驱动而“没错找错”。
&江必新副院长强调,要坚持案结事了,确保纠纷解决在事实上的终局性。必须将事了作为案结的重要标准,只有纠纷获得实质性解决才能结案,不能留隐患。千万不能因为怕案件事实需要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而简单结案;千万不能因为怕善后工作难以协调而维持确有实质性错误的裁判;千万不能因为追求结案率而草率结案。要把调解放在处理再审案件的优先位置,注意总结调解经验,突出调解的实际履行率。要坚守调解法律底线,全面贯彻调解自愿原则和调解内容合法原则。
根据江必新副院长的指示,结合我的个案,看看防城港中院(申诉案变“上诉”﹑歪曲事实)作出的(2006)防市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拷问你们的良知,请你们扪心自问……
人在做,天在看,人善人欺天不欺,人恶人怕天不怕﹔天在上,地在下,良心在中间﹔江南无日月,神洲有青天!我在绝望中等待奇迹……
&&广西东兴市冤民:陈家峰(跪求)
2012年10月30日
抄 送: 罗殿龙院长
蒋浦﹑黄列格﹑林秋慧﹑戴红兵﹑兰海宁﹑林金文副院长
司法警察总队丁山总队长& 政治部杜恒年主任&
纪检组罗诗汉组长
立案庭正副庭长 审监庭正副庭长
各级相关部门&新闻媒体
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学界知名人士
●《致中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法律人士的信访求救书》
●《&律师观点:法院受理生效判决“上诉”是程序违法& “再审”推翻原判有枉法裁判嫌疑》
●《人在做&&天在看&广西法院打造一桩致命离婚案》
●《人在做& 天在看& 没有被害人的荒唐“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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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15、每日检查冷却液面高度以及冷却液是否泄漏,保;16、检查蓄电池的页面搞得和连接桩是否连接牢固;17、检查并添加燃油箱存油,检查供油管路有无泄漏;18、检查转向液压油和制动液压油的液面,保证液面;19、检查转向系统各种螺栓螺母的紧固情况;20、检查前后钢板弹簧(或气囊)的损伤(或气囊高;21、检查轮胎气压机器状况:逐个检查轮胎压力,必;22、检查轮胎
现象。15、每日检查冷却液面高度以及冷却液是否泄漏,保证液面在上下刻度线之间。16、检查蓄电池的页面搞得和连接桩是否连接牢固。17、 检查并添加燃油箱存油,检查供油管路有无泄漏。18、检查转向液压油和制动液压油的液面,保证液面在上下刻度之间。19、检查转向系统各种螺栓螺母的紧固情况。20、检查前后钢板弹簧(或气囊)的损伤(或气囊高度是否一致)和螺栓螺母的紧固情况。21、检查轮胎气压机器状况:逐个检查轮胎压力,必要时充气。22、检查轮胎侧面是否有割伤、裂痕和不均匀磨损、这种损伤会导致轮胎被扎穿或爆裂,有以上情况,要立即更换轮胎。23、检检查车轮螺母拧紧力矩。24、定期检查并对储气罐放水。25、随车工具、备胎、灭火器、逃生锤等设施齐全完好。二.启动发动机时检查内容1、将点火开关置于“NO”位置,检查灯光工作状态;检查发动机各参数指示灯及水温表、机油压力表、制动气压表等其他仪表是否工作正常;打开GPS系统观察其工作是否正常,发现故障及时检修。2、启动发动机,观察仪表指示状态,怠速运转待水温升至50℃以上及制动气压大带额定值时方可起步运行。第三节
夜间安全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危险性大,在夜间行车时,司机要尽量做到“十个留意”:一是留意开启灯光的时间。一般地讲,天一黑随着路灯的开启就要主动打开灯光;没有路灯的地方,要根据车速和视距尽量早开灯。开灯不仅仅是为了照明看清前面的路况,更重要的是要让其他的车辆、自行车和行人能够观察到你的车。二是留意控制车速。夜间及时开灯行驶,可视距离也远远小于白天。所以,夜间行车的车速应该适度,以保证车辆的制动距离在前照灯照亮的距离之内,从而能及时应对危险情况。三是留意尽量避免超车。当发现前方有车辆时,要保持比白天更大的车距,尽量不要超车。四是留意在照明不好的地方尽量使用远光灯。只要不违背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乡村道路、没有路灯的街道等照明不好的地点尽量使用远光灯,以提高视认距离。对面有照明不好的尽量使用远光灯,以提高视认距离。对面有来车时,要要及时把灯光换成近光灯,不要使对面的司机目眩。五是留意在照明好的地方使用近光灯。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借助路灯,把观察视野扩大到前照灯灯光以外的区域。六是留意不要直视迎面而来车辆的前照灯。因为直视其前照灯,会因受强光照射而突然失去视觉,不能看清前方的道路情况。七是留意车内灯尽量不要打开。夜间行驶,眼睛会逐渐适应黑暗的环境。若打开车内灯,则会使已经适应黑暗环境的视力突然下降。八是留意遇对面车辆不关远光灯时要及时避让。驾驶人须冷静对待这种情况,注意不要直视对面的灯光,而应仔细观察道路右侧边缘的同时,用眼睛余光观察来车,千万不要赌气用强光“还击”,这样会使两个人都看不见,极易发生事故。九是留意前方道路的情况。夜间行车时,常会遇到停靠的车辆、意外障碍物以及不易被观察到的行人或自行车等。另外,也会因为突然出现的急转弯或陡坡而看不到前方的路面。因此在行车时要注意集中注意力,时刻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谨慎驾驶,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十是留意前方车辆灯光的异常情况。有时行车中会遇到对方来车是“一只眼”,容易导致对来车横向距离的判断失误;有时前方顺行车辆只有一只尾灯,有的车辆甚至尾部没有亮光,刹车灯、尾灯全没有,容易造成追尾。第四节 交通道路法规及安全守则一、无证驾车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下行为为无证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无证驾驶将被处以: 最高可罚2000元,可以并处15日拘留!作为驾驶员或车主或管理人,您还应该知道:不应该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否则将被罚款200至2000元,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还要承担连带民事赔偿。二、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是指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照,且终生禁驾! ! !三、酒后驾车酒后驾车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规定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身禁驾。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四、超载行驶超载是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以上超载行为将被扣留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罚不改的,对其主管人员处元罚款。五、超速行驶俗话说:“十次肇事九次快”――超速行驶尤其是严重超速行驶是造成严重交通事故诱因之一。超速行驶会影响您对道路上的突发事件的判断和处置,其直接后果就是给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勿驾车超速行驶。当您车速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时,您将会被最高可罚2000元,还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六、驾驶违法机动车驾驶违法机动车上路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2000元罚款,扣留该机动车,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 突发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一、路段堵塞①交通轻微堵塞,交警立即疏导。运力保障车辆原定途经路线出现堵塞,有交警情况下,等待交警疏导。若无交警疏导,驾驶员应立即向接待点联络调度员上报情况,联络调度人员立即将需求上报片区负责人,区负责人立即将具体塞车路段上报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安排交警疏导。②线路严重堵塞,选择其它路线。运力车辆原定途经路线出现严重堵塞,通过驾驶员判断在预期时间内不能抵达目的地,并且备用或其他线路未堵塞,能够预期抵达目的地,司机应马上电话通知相关的调度员。③严重堵塞,步行进行驳接。运力保障车辆原定途经路线周边出现大面积严重堵塞,无其它路线选择或其它路线也出现严重堵塞,但驾驶员通过判断堵塞路段很短,过了堵塞路段的道路很畅通,可以步行通过堵塞路段再进行驳接,驾驶员应立即向联络员上报情况,同时将车辆停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带领人员步行到达驳接地点,调度员向急调度人员上报,调车进行接驳。同时,将具体情况上报指挥中心。期间,联络员应保持与驾驶员通讯畅通。二 、交通肇事运力保障车辆在执行运输任务中出现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现场司机立即向调度员报告故障或事故车具体地点,同时,指挥中心应急调度员调车进行接驳。三、通讯系统出现故障车辆配置的通讯系统发生故障,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原定运行计划执行,不得自由行事。在通讯没有回复以前应立即采取其它通讯手段主动向各自的主管人员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各类资格考试、高等教育、龙行神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调度工作手册42等内容。 
 贵阳龙行神洲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大型会务用车 调度工作手册 目第一章 礼仪规范 录 驾驶员着装服务规范 车容车貌规范 运营服务规范 驾驶员礼仪要求 第二章 交通安全...  a) 工作以前; 企业 名称 文件 名称 贵州龙行神州实业有限公司(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范 文件编号 版本/修改号 生效日期 页次 SSOP-0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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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龙行胜机械有限公司、曹臣明与浙江赛力机械有限公司、陈自力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47号原告东莞市龙行胜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臣明。原告曹臣明。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春。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婧。被告浙江赛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自力。被告陈自力。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彩勇。原告东莞市龙行胜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行胜公司)、曹臣明为与被告浙江赛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公司)、陈自力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龙行胜公司、曹臣明的委托代理人刘春,赛力公司、陈自力的委托代理人洪彩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诉称:龙行胜公司和赛力公司均为以研发、生产、销售开槽机等机器设备为主的企业。曹臣明是龙行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自力是赛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以来,赛力公司和陈自力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定的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先后在东莞、上海等地针对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提起多件专利侵权诉讼,分别为(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案件。在上述案件中,赛力公司和陈自力通过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方式屡次查封、扣押龙行胜公司、曹臣明的财产,导致龙行胜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曹臣明生活困难,甚至背上了大量外债,遭受了难以弥补的损失。不仅如此,赛力公司在相关案件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即向龙行胜公司客户发函,恶意损害龙行胜公司在客户中的声誉与形象,致使龙行胜公司不得不退还客户订金,导致大量客户流失。同时,龙行胜公司、曹臣明受多年诉累,支出巨额维权成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龙行胜公司、曹臣明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赛力公司和陈自力提起(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案件、(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案件、(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案件、(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案件为恶意知识产权诉讼;2.赛力公司和陈自力连带赔偿曹臣明经济损失29.15万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代理费13万元,受理费1500元,发明专利无效阶段、一审二审阶段代理费16万元),东莞市龙行胜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85万元(包括(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律师费8万元,(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律师费2万元,货款损失22万元,(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案律师费5万元,(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案律师费0.8万元,上海展会展位费损失3.06万元,公证费损失0.33万元,本案维权费用3.8万元,商誉受损、潜在客户流失的损失酌情判赔25.86万元),共计100万元;3.陈自力在《深圳包装与用户》、《慧聪》、《印刷经理人》期刊上刊登至少三期声明,消除陈自力因申请临时措施给龙行胜公司造成的影响;4.赛力公司和陈自力承担本案诉讼费。关于上述诉讼请求,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在诉讼中明确:1.不在本案中对(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案件、(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案件、(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三案涉及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向两被告提出损害赔偿诉请,仅对(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案涉及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向两被告提出损害赔偿诉请;2.不在本案中要求确认两被告存在商业诋毁及判令其停止商业诋毁行为。赛力公司和陈自力辩称:1.赛力公司和陈自力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针对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不存在恶意和滥用诉权,不属于恶意知识产权诉讼。龙行胜公司、曹臣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全部予以驳回。2.涉案的zl.1“一种纸板起槽机”实用新型专利和zl.9“一种纸板起槽机”发明专利为同一天申请的相同专利。陈自力以曹贤贵制造、销售的ls-1200a型开槽机侵犯了zl.1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曹贤贵构成专利侵权。曹贤贵和曹臣明是父子关系,赛力公司和陈自力进行的维权行为不存在滥用诉权。赛力公司补充辩称:1.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已经就申请保全错误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现又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滥用诉权。2.赛力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从未针对本案两原告提起过任何诉讼,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拟证明赛力公司和陈自力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提起的(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案是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导致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受到经济损失。1.zl.9号发明专利著录项目的检索与查询网页打印件、zl.9发明专利和zl.1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拟证明陈自力在日就已放弃zl.1实用新型专利权。2.东莞中院(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案件相关民事起诉状、证据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冻结银行存款通知、撤诉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44号案传票、民事判决书、结案通知书等材料,拟证明陈自力明知zl.1实用新型专利失效,仍向法院起诉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侵犯该专利,并申请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主观上存在恶意。3.曹臣明与北京瑞成兴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签订的协议书及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no.1664077),龙行胜公司、曹臣明和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代理委托合同及发票,拟证明曹臣明为zl.1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支付代理费13万元,受理费1500元;龙行胜公司因(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案件支付律师费8万元。第二组证据,拟证明赛力公司和陈自力向东莞中院恶意提起(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案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导致龙行胜公司经济利益和商誉受损。4.第二届中国(广东)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宣传资料、8号馆展位图、东莞中院(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案件民事起诉状、证据保全裁定书及相关笔录、撤诉裁定书、解封裁定书等,拟证明东莞厚街召开第二届中国(广东)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陈自力在展会前三天起诉龙行胜公司,并申请法院保全龙行胜公司在展会展出的“ls-1200a”槽王开槽机。在该产品被查封后,陈自力即撤回起诉。5.龙行胜公司宣传册、赛力(康力)公司宣传册、增值税发票,龙行胜公司给百利纸盒制品厂的送货单,zl.9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情况查询信息,拟证明龙行胜公司与赛力公司均主要生产开槽机,是同业竞争关系;陈自力是专利权人,但赛力公司是zl.9发明专利的实际使用人。6.东莞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和龙行胜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东莞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于日向龙行胜公司发出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增值税发票、龙行胜公司和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代理委托合同,拟证明因陈自力恶意诉讼及申请保全措施,导致龙行胜公司22万元的损失,并支付(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案律师费2万元。第三组证据,拟证明陈自力提起(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案件,造成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重大损失。7.东莞中院(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案件证据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查封笔录、撤诉裁定书、解封笔录等法律文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19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701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陈自力系恶意提起(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知识产权诉讼,且错误申请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8.龙行胜公司和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代理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拟证明龙行胜公司为(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案件支付律师费5万元。第四组证据,拟证明陈自力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恶意提起(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知识产权诉讼导致龙行胜公司经济损失。9.第四届中国国际全印展第三期简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案件起诉状、证据保全裁定、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撤诉裁定,拟证明陈自力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四届中国国际全印展上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且因专利被宣告无效在一个月后撤诉,属于恶意诉讼。10.2011中国国际全印展参展协议书、展位费发票、龙行胜公司和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代理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拟证明龙行胜公司为2011中国国际全印展支付了展位费3.06万元以及为(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案件支付律师费0.8万元。第五组证据,拟证明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为zl.9号专利无效案件支付代理费、公证费等费用。11.曹臣明与北京瑞成兴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签订的宣告zl.9号专利无效及一、二审专利无效行政案件的代理协议书、相关收据,拟证明曹臣明为zl.9号专利无效案件复审阶段支付代理费3万元,为一审、二审专利无效行政案件支付代理费13万元。12.东莞市公证处发票、翻译费发票,拟证明龙行胜公司为专利无效案件支付公证费、翻译费等共计3306元。第六组证据,拟证明龙行胜公司支出的维权成本。13.龙行胜公司与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拟证明龙行胜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万元。14.差旅费票据,拟证明龙行胜公司为本案支付差旅费2720元。15.案件受理通知书,拟证明(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案件、(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案件、(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三案的案件受理时间。赛力公司和陈自力为证明其辩称,提供了如下证据:16.第176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zl.9发明专利系因为缺乏创造性被宣告无效,陈自力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不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17.zl.9发明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络打印件,拟证明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发文时间为日,晚于(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案的起诉时间。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对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提供的证据做如下认定:1.赛力公司和陈自力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本案所涉专利诉讼提起时,涉案专利均处于有效期内。(2010)浙知终字第44号判决书中的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贤贵与曹臣明是父子关系,能够证明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民事代理委托合同实际履行及实际支付律师费。本院认为,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确认;证据2中(2010)浙知终字第44号案被告曹贤贵系案外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该案的相关材料不予认可,证据2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其证明目的能否成立则需综合全案事实进行评述,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进行评述;证据3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能否成立应以存在恶意诉讼为前提,本院对该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2.赛力公司和陈自力对证据4中第二届中国(广东)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宣传资料有异议,对其他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5中专利法律状态查询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杂志及宣传册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设备采购合同、通知、民事代理合同及发票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4中宣传资料、展位图虽系网络打印件,但召开第二届中国(广东)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属于公知事件,本院对该展览会召开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4的其他材料为(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笔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中法律状态查询记载了赛力公司系涉案zl.9发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人的事实,其他证据系用于证明赛力公司与龙行胜公司系同业竞争关系,而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并无异议,也能够体现在涉案若干专利侵权诉讼中,故证据5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6系用于证明龙行胜公司的损失,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能否成立应以存在恶意诉讼为前提,本院对该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3.赛力公司和陈自力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陈自力提起诉讼时涉案专利仍处于有效期内,不能证明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的证明目的;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认为,证据7反映的客观事实可予确认,但其证明目的能否成立应以存在恶意诉讼为前提,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证据8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能否成立应以存在恶意诉讼为前提,本院对该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4.赛力公司和陈自力认为证据9中的简报并非正规出版社发行,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对(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案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案起诉时陈自力尚未收到涉案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通知书,而且涉案专利被确定无效的时间应以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时间为准;对证据10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内容真实性有异议,参展协议书是否实际履行无法确认,律师服务合同及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证据9中简报所记载日至17日在上海召开中国国际全印展的事实可以予以确认,但简报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真实性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确认,证据9的其他材料为(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笔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0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证明目的是否成立,则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5.赛力公司和陈自力对证据11、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上述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认为,证据11、证据12的真实性应予确认,至于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则以恶意诉讼能否成立为前提,并将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6.赛力公司和陈自力对证据13、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部分费用应予剔除,不应在本案中计算。本院认为,证据13、证据14属于律师费支出,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否支持及支持比例,则应综合案情予以认定,本院将在判决理由部分再予评述。7.赛力公司和陈自力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赛力公司和陈自力提供的证据做如下认定:8.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对证据16、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诉争双方确认龙行胜公司在第四届中国国际全印展上仅有一台“纸板起槽机”用于展出。该“纸板起槽机”被查封后,龙行胜公司并未终展。2012年1月,龙行胜公司从陈自力处取回被扣押的“纸板起槽机”,该机器设备取回时处于完好状态。本院经审理认定:龙行胜公司系生产、销售通用机械设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曹臣明。赛力公司系经营范围为包装机械、金属制品、电子产品、工艺品加工、制造等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自力。龙行胜公司和赛力公司均是开槽机的生产、销售厂商。日,陈自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日申请名称为“一种纸板起槽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该两专利内容相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zl.1号“一种纸板起槽机”实用新型专利授予专利权。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陈自力发出“避免重复授予专利权通知书”。陈自力于日声明放弃zl.1号实用新型专利。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zl.9号“一种纸板起槽机”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日,涉案实用新型无效宣告案件结案,放弃生效日为日。赛力公司是zl.9号发明专利的独占许可权人。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76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宣告zl.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该第176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发文时间为日。陈自力不服第176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审查决定。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176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日,陈自力向东莞中院就zl.1号实用新型专利提起诉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讼。东莞中院于日立案,案号为(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日,东莞中院根据陈自力的申请,对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和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对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生产的ls-1200a槽王开槽机进行拍照、清点并提样扣押”、“冻结查封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等。之后,东莞中院根据裁定书的内容,采取了相应的临时措施。日,东莞中院准许陈自力撤回(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案的起诉。日,陈自力向东莞中院就zl.9号发明专利提起诉龙行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东莞中院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日,东莞中院根据陈自力的申请,对龙行胜公司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在第二届中国(广东)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现场查封了龙行胜公司用于展示的“ls-1200a”槽王开槽机样品,并由龙行胜公司负责保管。日,东莞中院准许陈自力撤回起诉。东莞中院于日依陈自力申请裁定解除对龙行胜公司的证据保全措施。日,东莞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通知龙行胜公司,因近期收到赛力公司告知其龙行胜公司销售的ls-1200a开槽机属于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通知,要求龙行胜公司对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已付货款。日,陈自力向东莞中院就zl.9号发明专利提起诉龙行胜公司、曹臣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诉讼。东莞中院于日立案,案号为(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日,东莞中院根据陈自力的申请,对龙行胜公司、曹臣明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和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对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生产的ls-1200a”槽王开槽机进行拍照、清点并提样扣押”、“查封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银行存款人民币73万元的财产”等。之后,东莞中院根据裁定书的内容,采取了相应的临时措施,由于在(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案中已查封了一台“ls-1200a”槽王开槽机样品,法院不再重复查封。日,东莞中院准许陈自力撤回(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案的起诉。日,陈自力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沪一中民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龙行胜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出的起槽机。”之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该裁定书,在第四届中国国际全印展上扣押了龙行胜公司唯一一台用于展示的“纸板起槽机”,并由陈自力负责保管。在此之前,龙行胜公司已为参展支付展位费3.06万元。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准许陈自力撤回起诉。2012年1月,龙行胜公司取回被扣押的“纸板起槽机”,该机器设备取回时处于完好状态。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共同或分别为(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案、(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案、(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案、(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案,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行政诉讼以及本案支付了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以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基于存在明显无效事由的专利权提起侵害专利权之诉作为界定标准;而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不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申请是否错误作为界定标准。本院基于上述认识,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评述:一、陈自力提起(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四案诉讼的行为是否系恶意诉讼。本院认为,上述四案虽然涉及的专利有两个,分别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但该两专利为同日申请,内容相同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声明放弃其中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只需以被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的角度来评价“起诉时专利权是否存在明显无效事由”即可。同时,基于(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08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四案之间的牵连关系,本院亦以该四案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进行考察。首先,第176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是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宣告zl.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无效理由属于创造性判断,且涉案发明专利在授权时已经过实质审查,足以说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具有了相当的稳定性。其次,在专利有效期间,专利权人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临时措施的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应有之义。陈自力提起(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案的时间虽在其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之后,但该放弃声明实质是以相同发明专利能够获得授权为目的,故对声明放弃至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期间提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诉讼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恶意诉讼。其他三案的起诉时间均在涉案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前。龙行胜公司和曹臣明认为陈自力和赛力公司通谋,通过提起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以及在展会上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打击同业竞争者,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本院对龙行胜公司和陈自力要求认定赛力公司和曹臣明存在恶意诉讼并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二、陈自力在(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案中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在申请临时措施时,申请人的诉请能否最终被法院支持,只有通过实体审理并作出最终生效判决才能确定。因此按照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原则,临时措施申请人享有相关民事强制措施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可能面临的风险责任。显然,这种风险责任并不以申请人主观是否存在恶意为前提,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或因权利基础不存在而撤诉,则关于临时措施的申请即应认定为申请有错误。就(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5号案而言,陈自力申请了诉前证据保全,并提供了五万元担保,在陈自力因涉案发明专利被宣告无效并申请撤诉后,该申请临时措施的行为应认定为申请错误,对被申请人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龙行胜公司关于申请临时措施错误损害赔偿诉请包括展位费损失和律师费损失两项。对展位费损失,本院认为,由于在展会上展示产品是龙行胜公司参加展会的主要目的,且被保全机器是参展的唯一产品,本院酌定陈自力应赔偿龙行胜公司展位费损失2.5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赛力公司与陈自力申请临时措施存在共同故意,本院对赛力公司和陈自力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对律师费损失,本院认为该费用与申请临时措施错误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至于龙行胜和曹臣明要求在相关期刊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申请临时措施给龙行胜公司造成影响的诉请,本院认为,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权等场合,而根据现有证据,并不存在采取临时措施造成龙行胜公司商誉受损的情形,本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自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龙行胜机械有限公司损失2.5万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龙行胜机械有限公司、曹臣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东莞市龙行胜机械有限公司、曹臣明共同负担6727.5元,被告陈自力负担707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金额最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李超超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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