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清算组成员员有什么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人员责任的法律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人员责任的法律评析
——以“清算组人员非公司股东身份”为视角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清算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因为此案属于不常见的经济类纠纷,法院处理得也不多,所以在立案的时候一波三折,受理法院经请示上级法院之后才予立案。审理过程更是艰辛异常,程序性和实体性障碍很多。笔者凭着一颗追求公平、正义的心,兢兢业业、如履薄冰地成功完成了代理工作,赢得了案件的胜诉。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法官均为有多年审判经验、高学历的资深经济庭法官,他们凭借精湛的业务能力,敢于突破束缚,以法律的精神为指引,良好地适用法律,体现了作为好法官应有的素质。
本案不同于以往相同案由的诉讼,之前的判例大多是被告的身份是公司清算组人员,同时被告也是公司的股东。而本案的三个被告,虽然均为公司清算组人员,但并非全部是公司股东,其中只有一人是公司股东,另外两人只是公司的财务人员。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这两个非公司股东身份的财务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时,因他们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他们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可参考的判例。因此,这个案件的裁判结果无疑将起到开创先河的作用,它不仅是在个案中如何保护权益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问题,而且对今后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具有指导性意义。
一、案情摘要
原告一刘某松,原告二朱某,原告三李某辉。三原告均系原甲公司的员工,职务为厨师。
被告一朱某霞,原甲公司会计。被告二王某丽,原甲公司出纳,被告三曹某律,原甲公司股东。
甲公司,系一家餐饮公司,于日注册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股东,分别为乙公司和赵某。2008年6月,乙公司和赵某将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了曹某律。日,甲公司到工商局申请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曹某律,股东亦变更为曹某律。
2008年6月初,因甲公司无故拖欠三原告工资,三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工资及补偿金等。仲裁委于日裁决甲公司支付三原告双倍工资、加班费、补偿金等共计X万元。三原告与甲公司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已生效。但是,甲公司没有履行仲裁裁决,三原告遂于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法院告知三原告被执行人主体已经消灭,强制执行无法进行了,三原告需另行起诉甲公司的清算人员主张权利。
甲公司2008年6月被提起仲裁后,于日变更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自9月1日起,停止经营,解散公司,由曹某律、朱某霞、王某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日,法院找甲公司谈话,要求甲公司履行裁决,但甲公司并没有向法院告知已经成立清算组,要注销公司。日,甲公司在工商局备案,甲公司清算组成员为曹某律、朱某霞、王某丽。日,甲公司到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承办人为朱某霞。日,曹某律、朱某霞、王某丽组成的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内容为: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且不欠职工工资,已于日在《手递手》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日甲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确认清算报告,同意甲公司注销。日,朱某霞到工商局办理甲公司的注销手续。工商局核准甲公司注销。
在甲公司注销过程中,三原告均未收到关于申报债权的通知。三原告多次打电话给朱某霞、王某丽,询问何时向三原告支付仲裁裁决已经确定的工资、加班费等,朱某霞、王某丽不予正面答复,亦没有告诉三原告甲公司正在办理注销,及申报债权的事宜。
2009年6月,三原告在东城法院提起清算组人员责任纠纷之诉,主张:甲公司在被强制执行阶段进行了注销登记,致使案件因被执行人主体消亡而无法继续执行。朱某霞、王某丽、曹某律作为甲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明知甲公司应对三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却出具不实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且不通知三原告申报债权,亦未进行法定的公告程序,致使三原告债权不能实现,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X万元。
被告曹某律自始至终从未出现过,三原告及公司同事从未见过曹某律,被告朱某霞、王某丽也称无法联系到曹某律。此人是否真实存在不得而知。法院依法对曹某律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通知等手续。
被告朱某霞、王某丽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是共同委托了一名代理人。所有庭前程序及庭审均由此代理人代表二人进行。
被告朱某霞、王某丽辩称:二人只是甲公司雇员,只负责办理注销的各项手续,不是股东,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二人在报纸上发布了注销公告,亦在餐厅门口贴了公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二人不知道甲公司欠三原告的工资、加班费等。三原告没有及时申报债权是自身过错。故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结果
东城区法院由三位资深经济庭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经公告送达、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成员在办理清算过程中应尽到谨慎处理清算事务的义务,本案三原告与甲公司的纠纷已经裁决,而甲公司清算组在未履行清算责任的情况下将公司进行注销,朱某霞和王某丽在负责清算过程中,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即出具清算报告,导致三原告劳动报酬等权利得不到保护,因此应对三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朱某霞、被告王某丽、被告曹某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双倍工资、加班费、补偿金共计X万元。
三、法律分析
如本案清算组人员仅为股东曹某律一人,也是由他出具的不实清算报告导致三原告债权无法实现,那么,三原告主张曹某律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争议的。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本案之所有具有创新意义,关键在于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审判人员依据法律精神,根据个案情况,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这几个问题为:
1、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成员除了股东之外,是否还可以包括非股东成员?
2、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人员应如何完全、适当地履行法定义务?
3、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时,由公司股东和非股东联合组成的清算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债权人无法向公司主张权利时,应承担何种责任?非股东身份的清算组人员是否要与股东身份的清算组人员一起承担责任?
下面,笔者围绕上述法律问题,结合本案案情,逐一予以解读和分析。
(一)清算组成员身份的探讨
&&&(二)清算组成员的法定义务
(三)清算组成员责任的法律评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疑将成为最重要的法人实体。因为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调整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当前,公司清算类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我国继《公司法》及其《解释一》之后,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后,又于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原则作出进一步规定。可见,对于如何处理因公司清算引发的纠纷,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在不断总结、提炼的基础上逐步进行调整完善。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司法机关第一次以判决的形式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时,其清算组成员不是必须全部由股东组成,非股东身份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清算组的成员。并且,当其未忠于职守、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时,如果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害,其应与股东身份的清算组成员一起,共同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笔者希望立法机关能及时吸收本案中法院的处理原则,再进一步细化公司清算中有关程序和实体的规定,以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市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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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市工商局)企业非登记事项(修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变动、清算组成员及异地设立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变动)的备案行政审批操作规范
编辑员:gongshang 来源: 宜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企业非登记事项(修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变动、清算组成员及异地设立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变动)的备案的行政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一、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 ◆ 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
& (一)、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
&&& 2、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二)、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宜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机关原登记企业法人非登记事项的备案。
(八)行政审批程序
企业非登记事项(修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变动、清算组成员及异地设立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变动)的备案的行政审批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当场办结
(十)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
(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十二)联系方式
网警备案号:79能否要求更换清算组成员
特别提醒:作为信息发布平台,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包括图片等)仅供参考,真实性未经证实,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本网站不保证此信息完全真实、全面、有效,也不构成任何建议。详细请见本站。如发现虚假信息,请及时报告给我们。热线:400 820 4563,微信:jinrongzulin,微信公众账号:GOOD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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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ICP备号-4公司要做注销,清算组成员有什么要求?_百度知道
公司要做注销,清算组成员有什么要求?
现需要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注册会计师等)有人数要求么。工商要求上交《同意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决议》。清算组的成员都有什么要求啊?还是得有专业人士(如?可以是股东么公司的执照被吊销了
提问者采纳
最终清算报告是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没有具体要求、督促清算按正常法律程序完成的作用,只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人员即可。清算小组只是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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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清算注销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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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涯路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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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提前终止公司经营的,应由股东会或股东作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中外合资企业,则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清算组成员  1、清算组成员应适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清算组(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师、律师担任。  因此根据前述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中只可能是股东、董事或、律师。但在实务操作中,尤其是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非自然人时,清算组的成员中出现了非前述的人员,如原公司的员工或其他自然人。  另外一种特殊情况是有限责任的股东为非自然人,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成员应由自然人组成,非自然人的股东无法进行清算活动,不能作为清算组成员,因此应由非自然人委派自然人担任清算组的成员。笔者认为:首先,此种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公司法已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管股东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其次,非自然人股东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在履行清算事务时,没有法律和事实障碍。因为非自然人的股东,可以委派代表具体履行清算事务。正如非自然人的股东在参加股东会会议时,由非自然人的股东委派代表一样。再次,如果由股东之外的自然人而不是由非自然人的股东组成清算组,如果该自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只能向该自然人要求赔偿,而躲在清算组背后的股东却得到了非法利益,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非自然人的股东也可以而且应该担任清算组成员。  2、清算组成员人数的要求  已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除此之外,没有法律对清算组成员的人数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可以推定清算组的成员可以是1人(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是2人(2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个人以上50人以下(2个股东以上50个股东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实务中,通常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少于3人。笔者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可能认为清算组是一个组织,需要通过会议作出决议,而作出决议时,需要表决,如果少于3人,1人甚至不能称为组织,2人意见不一致时,无法作出决议,因此应不能少于3人。笔者认为公司登记机关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职责都是事务性的,是具体的操作,而操作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明确的规定,因此没有需要清算组作出决议的事项,自然不存在前述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清算组成员按照现行法律没有人数的限制和要求。  3、清算组成员的备案时间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笔者碰到的一例公司注销案中,清算组成立的日期为2007年6月20日,但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时间却是2008年6月10日,近一年之久,明显的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在近一年的时间之内,在公司登记机关的档案资料中,还会反映公司在正常经营,但实际上公司已经处于清算期间了。对于涉及诉讼的案件,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以为该公司依然在正常经营,没有发现对方的清算行为,待法院判决生效后,而对方已经注销了,无疑将导致诉讼活动进一步复杂化,况且在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无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只能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  4、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在笔者经办的注销实务中,工商部门并不要求提供清算组成员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职业等信息。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欠妥。首先,根据前述的清算组成员资格的分析,除股东、董事之外的人,除非是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才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其他的人员不能担任。没有此相关的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将进入清算组,此对工商部门备案的效力将产生不利影响。其次,如果在备案时不提供清算组成员的基本信息,在清算组成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将面临着不可逾越的障碍,因为工商部门的档案资料中没有清算组成员除姓名之外的其他信息,法院将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受理。因此工商部门在清算组成员备案时应要求提供成员的基本信息。   5、清算组行使清算职责的方式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责:(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从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清算组的职责或工作都是事务性的工作,不是决策性的工作,不需要清算组对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取舍。因此会议体并非清算组履行职责的方式。清算组成员只需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分工合作办理具体事项。  三、通知与公告  根据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公司为股东提供有限责任的保护的同时,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放在了第一位。因此在公司清算注销时,要给予公司债权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申报债权,参与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在此制度理念之下,公司法规定了清算组的通知和公告义务。  首先通知与公告的时间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其次公告不能取代通知  笔者认为对于公司的已知的确认的债权人以及未决诉讼、或有负债的债权人,清算组都应当给予通知。通知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已在报纸上公告了清算申报债权事宜而免除其通知义务。因为债权人恰好读到报纸上的公告是一件概率非常小的事件,如果仅仅以公告为准,无疑会给拟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十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试想,拟注销公司通过公告注销了公司后,股东还分得剩余财产,而债权人的债权却落空,将明显地违反了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另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清算组应书面通知已知的全体债权人。因此在清算组没有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的情况下,应视为清算组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清算期间  清算期间是指从成立清算组到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期间。清算期间的确定在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清算期内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清算活动;其次清算期间所产生的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次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反言之,清算程序终结后,申报债权的,清算组不再登记。因此每一个具体的公司清算案件中清算期间的确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报告  在公司清算注销的程序中,多个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公司清算的审计报告,各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确定是否可以通过本部门的审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清算资产负债表会记载清算期初数和清算期末数的两组数据。在两组数据中,所有者权益尤为重要。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0”,则意味着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清算组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如果所有者权益等于“0”,则意味着公司的负债和资产正好相抵,可以通过清算组清算注销登记。若所有者权益大于“0”,则意味着公司股东有取得剩余财产,涉及到清算所得税。其次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项目,都应该是“0”,如果不是“0”,则表明公司的债务,尚未处理完结,不能注销。
& && & 六:财务处理上需要注意的问题& && & 以前预交的所得税,经局确认后,确实属于多交的,税务局会退还给你公司的. 退还股东的现金或其他资产,与&收到股东的投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即: 借:实收资本--**股东 ) X0 ~; e9 A7 X" ~$ B
贷:现金 (或其他资产类科目) 1 |/ c( m( c3 A; }9 Q
实际上,公司注销时,对付税务是最麻烦的,如你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更麻烦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应付”科目,调增纳税利润,可能企业所得税要补交
2、“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代交股东分红所得的20%个人所得税
3、“存货”有余额,乘以17%作为进项转出,很可能需要交纳增值税。这样,附加税费也得跟着交了。 ) N( M" C% m/ e3 x! A* ^2 ]) A1 l
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注销时,帐面最好清爽一些: # T9 M. Z! N( F) e2 U; |
1、“应付”、“应交”等为0 4 U) j- N% y, C; ?' V. P6 ^
2、“存货”为0 ! v* u8 Y+ F7 L; S' B- v
3、“未分配利润”在合理的基础上尽量小一些 3 E* T9 v) k. R$ N) l# P
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尽量不要出现借方余额,注销前开给朋友的公司好了 2 K' s0 c$ \6 }! U% E
中国会计网 会计行业门户.“服务中国会计行业,推动行业进步”.
签到天数: 2 天[LV.1]初涉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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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详细的解答。还有疑问的是,之前贷方支付的一些管理费用,前任把她都做成了其他应付款(实际是现金支付,由于公司起步时间不长,员工与公司之间借款机还款都没有走正规的手续),这个我该怎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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