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在委托司法鉴定时法医认为没有原始病历不给结果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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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遭受人身伤害涉及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的法理学探讨.pdf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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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二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陈某患破伤风与被告王某打架掐脖子是诱因,加 易鉴定。还有的当事人自己找医务人员开病历
速破伤风疾病的发作,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陈某 证明,把自己有利的送交,对自己不利的隐瞒等
医疗费用。被告不服,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科。受 等。对这种断章取义的材料,应当弄清真相。如
民行科委托,要求对其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 魏某与高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魏用砖头将高
当事人,陈某所患破伤风是否与王某打架掐脖子 某头部击伤,致高某硬脑膜外血肿,在医院手术
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审查,审查认为:破伤 治疗。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规
风杆菌必须通过皮肤或粘膜的伤口才能侵入人 定构成重伤。魏为逃避责任,也在医院以右腕关
体,即必须发生机体受到创伤后;破伤风杆菌进 节骨折及其他外伤住院治疗。某医院病历显示:
入人体后在无氧的环境下才能繁殖,其产生非毒 头痛、头晕、右腕关节肿痛4天。4天前患者被
素,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引起特征性的全身横 他人用木棍及啤酒瓶击其头部及右腕部,伤后头
纹肌的痉挛和惊厥,其潜伏期平均6―10天,亦 痛、头晕、恶心、呕吐为胃内容物,曾有短暂昏迷
有短于24小时或长达20―30El,甚至数月。本 史。体检:神清,BPl3/9Kpa,头右侧顶颞部见有
例患者有明显的外伤史,发病前一个月左脚被苇 2cm伤口已缝合,两瞳孔正常,右腕关节肿胀痛,
茬子扎破,且创口闭合,这是破伤风杆菌侵入机 活动受限。诊断:脑震荡,头部外伤,还有右腕关
体后繁殖的基础,因此此病属较特征性的破伤风 节骨折。通过全面认真细致地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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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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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的病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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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在委托司法鉴定时法医认为没有原始病历不给结果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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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应当由法官或者公安确定。
原始病例是很必要的鉴定依据,
不知道受伤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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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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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医鉴定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医鉴定结论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法医鉴定活动必须加强监督,以防止鉴定滥用、违反程序等现象的发生。 中国论文网 /2/view-677135.htm  关键词:法医鉴定 重复鉴定 规范程序   作者简介:姜月华、陈川,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09-086-02   科学鉴定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是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许多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既影响办案秩序、干扰正常司法行为,更使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影响。本文就以法医鉴定为考察对象,探讨法医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法医鉴定的两大现象   (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   日前,社会上本已存在大量的社会中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这些机构堂而皇之地过渡为司法鉴定机构,更有许多机构是为迎合这一决定而紧急设立的。当时情况下,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在鉴定机构准入环节上尽了很大努力,但由于设置的准入门槛过低,许多条件相对不足的机构趁机混入司法鉴定队伍,导致鉴定机构过多过滥。比如法医鉴定类,现在每个县基本上都有鉴定机构,在市级更是多达数家。医院腾出两门房子,买两张桌子,即成立了鉴定所,甚至许多医院是由医务科兼作鉴定所的。临床医生听几次讲座便摇身一变而成为主检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等,实际上,医学和法医学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种不正规的鉴定所使得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日益突出,并愈演愈烈。同时,如果当事人觉得鉴定对自己不利,就会申请重新鉴定,这样反反复复使得办案效率低下。例如被告人年某兄弟2人因故与雒某发生争吵、厮扯,年某兄弟即对雒某拳打脚踢,致成伤情。此案先由侦查机关法医出具初次鉴定结论评定为轻伤,至审判环节,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审判机关委托两所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分别评定为轻伤和轻微伤,最终审判机关又采信了初次鉴定结论下判。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被害人认为初次鉴定对部分伤情漏检,伤情应当更重,被告人则认为系轻微伤应判其无罪,四处上访。   (二)自治自鉴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P“自治自鉴”现象的出现是由于现在的司法鉴定所大多附属于某家医院,鉴定人员大多数既是司法鉴定人又是医院的执业医师。被害人就诊的医院没有法医鉴定,主治医生就是司法鉴定人。因此,主治医生的主观判断对鉴定结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旦“自诊自鉴”出现人为因素的冤、假、错案,纠正和查处的难度系数相当高。比如关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因为现在参照的鉴定标准漏洞很多,如果当事人人造作伤,伪盲、伪聋、脑震荡、鼓膜穿孔等情形,即使是一个普通的医生写的病历材料就很难辨别真伪。如果这个医生同时还是一个司法鉴定人的话,那么串通造假的行为就很容易发生了,这就威胁到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二、当前法医鉴定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   几处鉴定结论不一致或者诉讼当事人认为原鉴定结论有失客观公正是“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无休止鉴定案件的发生,大多数或者因为对鉴定方法的先进性、有效性产生怀疑,或者觉得鉴定资料条件不好,或者是鉴定过程中有人为因素干扰,或者是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从根本上说,是没有统一规范的鉴定标准。如果对每一类、每一种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制定了统一的规范标准,如果鉴定人共同遵循,有利于排除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就有利于确保鉴定质量,有利于评断鉴定结论的是非,有利于消除鉴定分歧。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等,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得缓解,但总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鉴定机构之间的鉴定效力不明确   由于法医鉴定机构繁多,在鉴定职能上也没有明确的区分,公检法各个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力没有效力等级的区别,常常导致对同一客观事实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同鉴定机构大相径庭,使得公检法在办理案件时,无所适从,降低了诉讼效率,损害了法医鉴定的严肃性。再者,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法医鉴定机构的各自为鉴,重复设立,使互相扯皮、互不信任的现象发生,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经费。在不久之前,笔者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调查中就遇到此情形。该案在交警调解处理阶段,公安机关的法医对伤者的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伤残,当事人双方对此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300元。后由于在赔偿数额上没有达成协议,该案又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以案件起诉到法院就必须要由法院的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为由,不采信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公安机关鉴定结论。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又交了400元鉴定费给法院的法医鉴定机构。尽管法院选择的法医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与公安机关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同样为十级伤残,但这无疑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   由于法医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占有的重要作用,所以将分散在公检法系统的鉴定人员和设备与原单位分离出来,并且合并组建成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就很有必要。同时,根据学科不同,将法医鉴定再实行专业化分工。这样就可以避免自检自监、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的发生,确保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性。同时还可充分整合人才资源和设备潜力,避免相互推卸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二)严格鉴定人准入门槛   司法鉴定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涉及到案件事实中的很多信息,只有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的人才能解读,鉴定人又被称为专家证人,所谓“专家”,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通过接受教育或个人经验而获得专门领域内知识的人。”?Q所以,笔者建议实行“资格型”鉴定人制度,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对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实行统一管理。在严格鉴定人准入的门槛的同时,实行错鉴追究制度要建立错鉴追究制度。正确的结论只可能有一个,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只能说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偏差与纰漏。对鉴定人的错鉴行为不妨借鉴司法机关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建立错鉴追究制。办错案要赔偿,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鉴定错误也应当赔偿,追究鉴定人的责任。案件当事人因错鉴造成的损失可以向鉴定机构要求赔偿,鉴定机构拒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赔偿的诉讼。只有这样,才能增加鉴定人员的责任感,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从而达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目的。   (三)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
  笔者近期获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审议通过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5个标准文本,但正式出台这些鉴定标准要何时目前尚未可知。建议应当尽快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已出台的鉴定标准进行解释。鉴于各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区的鉴定机构,其运行成本也大相径庭,因此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不符合国情的,但国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个相对规范和统一的收费原则,而具体收费标准则由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考虑到司法鉴定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所以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在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时,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既要照顾到鉴定机构的利益,又要兼顾当事人利益。同时还应该建立与完善鉴定援助制度,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实施鉴定费用减免政策。   (四)规范法医鉴定程序   “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根本原因是鉴定程序不规范。为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鉴定程序。   1.严把委托受理关   鉴定结论不是一般的证据,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鉴定结果能科学准确,鉴定工作必须具有公正性,接受个人支付的费用,并且接受个人的委托进行鉴定,可能会阻碍鉴定的公正性,所以理应不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只能由司法机关提出鉴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当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以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   2.规范送鉴程序   鉴定结论准确与否,关键是“送鉴样本”的原始状态,这就要求对“送鉴样本”的交接、保管、鉴定等环节进行具体规定。目前,可以借鉴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法医鉴定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像,附之局部特写照片,并注有文字说明和记录,避免原始状态改变,否则以后的鉴定将无从做起。   3.推行伤者就医实名制   目前,伤者就医并未要求携带身份证,尤其在拍X光片、做CT、化验等检查环节,医生只是按照检验报告单叫患者姓名即可,这个环节存在很大漏洞。比如出现冒名顶替拍出的骨折X光片,而法医不知晓片子是谁的,只是依据X光片作出骨折鉴定。推行就医实名制可以从源头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4.规范鉴定次数和期限   与上述法医鉴定机构实行三级管理相对应,规定鉴定次数以三次为限,对初次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两次,第三次鉴定即为终局鉴定,类似于批捕案件的复议、复核程序。但也要规定鉴定异议期限,超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鉴定结论意见,以后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同时,根据法医鉴定的疑难复杂程度,明确规定不同的鉴定期限,未能及时作出鉴定的予以处罚,促进鉴定效率的提高,有效缩短办案周期。   综上所述,纠正与改变当前法医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不但有利于促进法医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与权威,更可以促使其在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服务法治社会建设。   注释:   ?P卞建林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0页.   ?Q吴剑锋.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研究.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4).   ?R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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