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援司工作有没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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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震应急预案
&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使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协调、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根据突发地震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预案,组织辽宁省地震灾害的监控、预警、报警、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及善后等工作。  1.2.2& 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市、县级地震应急预案均包含在市、县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之中,并与本预案衔接,为本预案的下级延伸。  1.2.3&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明确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规范性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权限和义务。  1.2.4& 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的水平。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现状与趋势  辽宁省是一个地震较多的省份,是我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全省有2/3的国土面积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都市化程度的提高,地震灾害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将明显增强。同时由于辽宁地质构造复杂,在未来若干年中,既有发生5级至6级中强地震的危险,又有发生6级以上强破坏性地震的可能,防御和抗御地震灾害的形势仍很严峻。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陆地和近海海域及邻省(区)发生(对辽宁产生重大影响)重大、特别重大的地震灾害的应急行动。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省内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经省政府批准,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省政府主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省公安厅厅长、省武警总队总队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民航东北管理局、省旅游局、省外办、省商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粮食局、省消防局、省红十字会、省环保局、省电力公司、沈阳铁路局、中国财产保险辽宁分公司、省民防办、省广电局、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1.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⑴& 根据地震趋势意见,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⑵& 部署和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⑶& 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⑷& 视灾情请求中国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组给予援助;  ⑸& 必要时,向国务院提出跨省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海关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  ⑹& 视灾情请示国务院启动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⑺& 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省地震局局长  副主任: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经委副主任、省发改委副主任、省建设厅副厅长、省财政厅副厅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商业厅副厅长、省交通厅副厅长、省民防办副主任、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省粮食局副局长成员: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2.1.4&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⑴& 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⑵& 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  ⑶& 贯彻和传达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政府、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⑷& 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⑸& 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  ⑹& 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并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⑺& 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点:省地震局  2.1.5&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省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省地震局负责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和灾区市政府市长及救灾部队首长  秘书长:灾区所在市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副秘书长:灾区所在市政府秘书长、灾区所在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地震现场工作的负责同志  2.1.6&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 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 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4)& 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组(根据实际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合并):  (1)& 震情监测预报组  组员单位:地震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2)& 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员单位:地震、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  主要职责: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进行经济损失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民政部、建设部等相关部门。  (3)& 抢险与次生灾害源防治组  组员单位: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消防、水利、环保化工等部门。  主要职责: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负责火灾预防和扑救;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4)& 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组  组员单位:交通、公路、民航、铁路、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机场、铁路、港口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水利、电力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5)& 物资供应与灾民安置组  组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民政、粮食、供销、商业、财政、金融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包括救灾款项)特别是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6)& 通信保障组  组员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移动等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7)& 安全保卫组  组员单位:公安、武警、安全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  (8)& 医疗防疫组  组员单位:卫生、防疫、医药等部门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9)& 救灾捐赠与涉外工作组  组员单位:民政、外事、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红十字会等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和救济工作。  (10)& 宣传报道组  组员单位:宣传、地震、外事、新闻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1.7& 省地震局应急职责省地震局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现场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有关工作。
  2.2&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作出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省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台站以及社会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省地震局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3.2& 预警预防行动地震预警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短期预报――临震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工作部署――防震准备――临震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3.2.1& 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与防震减灾工作部署  省地震局组织召开年度地震趋势会商会,提出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意见,经省地震局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上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下发各市政府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3.2.2& 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减灾准备在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由省地震局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上报省政府、中国地震局。省政府根据需要,通报预测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及时做好防震减灾准备。  3.2.3& 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由省地震局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上报省政府、中国地震局。由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地方政府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⑴& 地震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⑵& 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⑶& 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⑷& 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⑸& 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系统、省地震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组成,并通过政务网保持与市、县及省直有关部门密切联系。  3.3.1& 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工作;及时收集与地震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形成预报意见。  3.4&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地震预警级别  地震预警级别是综合震情的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个方面作出分级。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4级,作递进式分级动态预警:  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5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蓝色;  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黄色;  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橙色;  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预警颜色为红色。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  5级至6级地震;6级至6.5级地震;6.5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3.4.2& 地震预警的发布  3.4.2.1& 全省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3.4.2.2&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3.4.2.3&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地震局审核,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4.2.4&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3.4.2.5& 预警解除由省政府发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或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确认地震灾区已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省政府提出预警解除报告。经批准,由省政府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省内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4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负责人为省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省政府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地震局局长。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负责人为省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省地震局组织、协  调省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地震局副局长。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地震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地震局副局长。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 Ⅰ级响应  4.2.1.1& 启动条件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建议,立即启动Ⅰ级响应预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开始运作,同时请求国务院实施紧急支援。  4.2.1.2& 省政府运作程序  向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请示国务院启动国家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预案。  向中国地震局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向邻省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4.2.1.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程序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立即启动省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决策和处理下列事宜:  4.2.1.3.1& 召开紧急会议:  (1)& 听取指挥部办公室汇报震情、灾情;  (2)& 请求省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获准后立即开展震后应急工作;  (3)& 安排部署各应急救援分支机构,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4)& 通知灾区政府做好省直救灾队伍的救灾衔接工作。  4.2.1.3.2&& 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4.2.1.3.3&& 派出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具体领导现场救灾工作,指导帮助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2.1.3.4& 向省直各应急救援分支指挥机构下达地震应急命令,按Ⅰ级响应预案要求快速赶赴灾区投入抗震救灾。  4.2.1.3.5& 协调指挥救灾行动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4.2.1.3.6& 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震后应急宣传。  4.2.1.3.7& 指导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4.2.1.4& 地震局响应程序  &组织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分别为地震监测组、分析预报组、科学考察组和震害评估组赶赴震区开展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现场工作队在接到指令后 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  4.2.2&& Ⅱ级响应   4.2.2.1& 启动条件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地震局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预案的建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省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  4.2.2.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程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运作包括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召开副指挥长会议、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3种方式。指挥长视灾害程度、区位敏感性和其他特殊考虑,确定运作方式。  4.2.2.2.1& 召开副指挥长会议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副指挥长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派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等事项,组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4.2.2.2.2& 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  指挥长召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调派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在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必要时,建议省政府请示国务院启动国家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预案;  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向中国地震局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向邻省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4.2.2.2.3& 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策和处理有关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派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等事项,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前往灾区,授权协助灾区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处理和协调其难以解决的紧迫问题,视灾区需求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4.2.3 Ⅲ级响应  4.2.3.1& 启动条件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报请省政府主管副省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预案,全局动员投入地震应急,负责人为省地震局局长。  4.2.3.2& 省地震局响应程序  省地震局局长、副局长进入指挥岗位。  迅速启动省地震应急决策指挥技术系统,在地震速报后20分钟内提供震区的人文基本情况、震害快速评估结果和辅助决策意见。  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在震后4小时内提出震情趋势的初步判定意见。  加强震情跟踪监视,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协助震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向省政府提出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行动。  视情况请求中国地震局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  视情况向省政府领导提出协调省军区和武警总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建议。  向省政府领导提出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的建议;经批准后,与有关部门磋商对灾区紧急支援,并负责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现场的紧急支援行动。  必要时,向省政府建议指令灾区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派遣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收集、汇总和上报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编发灾情简报,按程序发布新闻、审核宣传报道。  应急结束后,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2.4 Ⅳ级响应   4.2.4.1& 启动条件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启动Ⅳ级响应预案,并报告省政府主管副省长,省地震局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始运作,负责人为省地震局分管副局长。  4.2.4.2& 省地震局响应程序  省地震局主要负责同志进入指挥岗位。  省地震局及时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协助、指导震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派遣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收集、汇总和上报地震应急的有关情况,编发工作简报,按程序发布新闻、审核宣传报道。  应急工作结束后,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省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速报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  4.3.1& 省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省内震级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省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对于本省周边地区震级大于等于5级的地震,省地震局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按速报规定速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4.3.2& 省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全省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震区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县(市、区)、市地震部门,同时上报省地震局;特别情况下可直接上报到中国地震局。  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间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地震局。要与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省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省地震局报告,经省地震局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省政府、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有关地震部门和震区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无灾情均要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4.3.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省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路、水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省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即时报送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省政府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3.4& 震情灾情公告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4通讯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启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通信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5& 指挥与协调  4.5.1& 紧急支援的指挥与协调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实施对灾区紧急支援。紧急支援职能及其分工如下(行动计划见部门和单位的预案)。  4.5.1.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地震局协调组织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救援行动。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省交通厅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水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畅通。  4.5.1.2& 次生灾害防御  省公安厅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展开。  省经委、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环保局、省消防局、民航 东北管理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省环保局加强环境监测、控制。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所采取的紧急处置。  4.5.1.3& 重要目标警卫  省武警总队加强对我省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4& 灾民的转移安置省民政厅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5.1.5& 现场地震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  4.5.1.6& 地震灾害调查分析、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及时组织专家,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影响和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鉴定,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调查结果。  4.5.1.7& 呼吁与接受外援  省地震局、省民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省民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负责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省地震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省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呼吁和接受国际对口组织的救灾紧急援助。  4.5.2& 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⑴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⑵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⑶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⑷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⑸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⑹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⑺配合省地震局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6& 新闻报道  省内发生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时,由省地震局负责震情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新闻宣传单位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和省地震局的地震灾情信息通报,进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或涉外事件时,省地震局商省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4.6.1& 新闻通稿  新闻通稿由省地震局拟定,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统一供新闻单位刊发;根据震情、灾情的发展续拟新闻通稿。  4.6.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备的原则,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地震发生后,由省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领导,介绍震情、灾情和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4.7& 应急结束  4.7.1&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部向省政府提出结束现场应急工作的报告。经批准,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参加应急行动的单位和部门结束应急行动,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震区所在市、县级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5.1.2& 震区所在市、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事后应当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1.3& 震区所在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1.4& 震区所在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1.5& 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2& 社会救助  5.2.1&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5.2.2& 地震灾区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5.2.3& 震区所在市、县级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5.2.4& 震区所在市、县级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地震援助活动。  5.2.5& 省民政厅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见省民政厅有关预案)。  5.2.6& 省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安排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见中华红十字总会有关预案)。  5.3& 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 总结  5.4.1&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5.4.2& 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电信运营企业对抗震救灾提供通信与信息的保障。省通信管理局根据《辽宁省战备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为抗震救灾的指挥、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并尽快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6.1.2&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对抗震救灾通信与信息的保障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见各有关部门预案)。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应急队伍的资源  人员抢救队伍: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部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部队,石油化工、辐射防护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急救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市级地震部门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地震部门、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6.2.2& 应急队伍组织方案  6.3& 交通运输保障  6.3.1& 省交通厅、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民航东北管理局协调做好空中航线的保障工作。  6.3.2& 公路、铁路、机场、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见省交通厅、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的有关预案)。  6.4& 电力保障  省经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见省经委、省电力公司的有关预案)。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省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见省卫生厅的有关预案)。  6.5.2& 省经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见省经委的有关预案)。  6.5.3&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预案)。  6.5.4&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6.6& 治安保障  6.6.1&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见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有关预案)。  6.7& 物资保障  6.7.1& 省经委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见省经委有关预案)。  6.7.2& 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的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见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有关预案)。  6.7.3& 省商业厅做好灾民方便食品、猪肉、食糖等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应急征购网络建设(见省商业厅有关预案)。  6.7.4&& 省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见省粮食局的预案)。  6.8& 经费保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的预案)。  6.9& 社会动员保障  6.9.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灾区所在的市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市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省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6.9.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市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省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国家和省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市、县(市、区)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有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0.2&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的市、县(市)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主要包括:  抗震救灾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  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包含我省各类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系统。  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会议系统。  6.11.2& 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中长期、短期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研究。主要研究方向:开展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在抗震救灾中应用研究;加强地震应急指挥决策技术的基础研究;提高重点目标的紧急处置技术;开展地震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方法研究。  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负责对地震灾害中被压埋人员进行搜索与营救。  6.1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  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6.12.1& 现场安全监视  接到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6.13& 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震区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协调机制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按照“主动、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做好地震应急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民众地震应急知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不断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7.2& 培训  7.2.1& 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对干部和职工的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把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能力。  7.2.2& 各专业救援队伍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救援人员的技能培训。  7.2.3& 积极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民众的震时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  7.3& 演习  7.3.1&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3.2& 各专业救援队伍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必要时举行跨部门多种救援力量合练。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等能力。  &7.3.3& 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 预案管理  8.2.1& 预案的制定  《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由辽宁省地震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发布,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备案。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地震局备案。  各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市、县(市、区)以上地方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省地震局备案;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8.2.2& 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省地震局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8.3& 交流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震减灾国际交流与协作,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防震减灾应急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做好我省地震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8.4.1监督检查  由省地震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4.2&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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