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看被如何申请强制执行行的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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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驾车遭查强行冲关 拖行交警200米(图)
前天下午3时许,浙江温州市区机场大道浦江路口,温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蒋云磊正在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
这时,开来一辆银色宝马,蒋云磊看清楚了,检查过程中驾驶员神情很紧张。蒋云磊暗中留了个心眼,一边稳住驾驶员,一边联系了中队指挥室对驾驶员信息进行查询比对,最终锁定该车驾驶员杜某系网上逃犯。
  得到指挥室反馈后,蒋云磊立即示意杜某下车配合检查,谁知就在这时,杜某突然猛踩油门开始逃窜。蒋云磊见状,一把抓住车子的方向盘不松手,被强行拖行了近200米,身子悬空在驾驶室门上的蒋云磊依然奋力朝右拨动方向盘,最后成功将宝马车逼停。
  随后,赶到现场支援的警力合力将嫌疑人杜某控制。
  据医院检查,蒋云磊在被拖行过程中,左臂及右腿受伤,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 经调查,杜某于今年1月5日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台州市公安局立案,是网上刑拘在逃犯。
  目前,杜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警方立案侦查。
  本报通讯员 李伟 周卓彦 本报驻温州记者 苗丽娜
[责任编辑:抚养权的强制执行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上次我发布抚养权的强制执行,我前夫是逃犯,孩子的抚养权归我,可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占霸我的孩子不给我,法院说移交公安处理,问法院要多久他说半年时间,因为要递交县批准才能捉人孩子的爷爷奶奶,想问问大概的程序怎么样,另一方面我想知道法院是不是找借口推我
我与他爸2006年协议离婚,我净身出户,儿子由他爸抚养,我不负担任何费用。因为他爸在国企上班,有固定的收入,我打工没有固定的工作。今年他爸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出申诉抚养费的问题,最后有法院判决由我每月付生活费300.但现在他爸不服也不知道他上诉了没有,就把小孩赶出来了,非要我付生活费500,我不答应。我现在就想把抚养权要过来,让他给钱我来带小孩,带必须强制执行。
女方有精神病,由于无直接证据,孩子判为了女方,但孩子一直由我抚养,女方申请了执行,为了孩子的健康和安全考虑,我不想给对方孩子。
请教各位高参,怎样才能避免孩子不被强制执行给对方呢?(前提是还不能违反法律)
各位律师你好,今年6中旬我去男方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时法院去男方家,男方家不开门,就在家门口贴了张公告,当时我孩子的爷爷看到公告就去法院签了份协议,因为我前夫是逃犯,所以由我孩子的爷爷去处理这件事,对方7月份签了份协议8月26号把孩子归还我,法院当时说尽量和平解决,那我就听从,现在过了26号,我给法院电话,法院就说对方不给,我孩子的爷爷是在当地政府单位工作,法院就说找了他们领导说话,让领导劝说我孩子的爷爷交出孩子,我问法院多久时间他又答不出,说看...
离婚经法院调解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一直不给孩子,女方申请执行,过了几天男方起诉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应该按照什么程序走,是先执行还是……女方该怎么办。
我在青岛,对于孩子抚养权的案件可以强制执行吗?流程是什么?谢谢!
孩子8岁,上小学
 2008年法院判王太旺支付张兰惠孩子抚养费12000多元,当时王太旺把抚养费交给威县法院宋文生院长,宋文生说对方没来要,你先拿回去,等她(张兰惠)要时电话通知你在把钱拿过来,后来也没等到法院电话.2013年11月份执行厅王平去山西大同直接在农行账号上扣除了王太旺18000多元.事先没有通知王太旺家人,后来在宋文生的作证后,退了3500元,多扣的余款2000多元至今未给,抚养费的收据也不开,多次去法院和王平沟通,未有结果,态度蛮横,这样的情况下我们...
离婚已经判决,对方拒绝交出孩子,强制执行拘留真的只能一次吗
离婚案件已经判决,对方拒不交出孩子,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拘留对方,如果仍然不管用,应该如何办?强制执行是否只有一次?
自调节协议一年不让看,我们离婚5年,孩子我已经4年没怎么看过了,后来法院又骗我从给弄了份协议,但对方也没执行,我嫌探视时间很少,半个月看半天,而且以前抚养费都让我拿,想变更抚养权,请问现在的局面是变更抚养权好还是申请探视执行权好????
自调节协议一年不让看,我们离婚5年,孩子我已经4年没怎么看过了,后来法院又骗我从给弄了份协议,但对方也没执行,我嫌探视时间很少,半个月看半天,而且以前抚养费都让我拿,想变更抚养权,请问现在的局面是变更抚养权好还是申请探视执行权好????登录名: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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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简称人民警察法,以下同)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
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公安机关对于进行继续盘问和延长留置
时间,应当留有批准记录。
对被盘问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决定。批准继续盘问的时间和延长留置的请示以及批准时间均应当包括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不批准继续盘问或者不批准延长留置的人,应当立即释放。释放应当留有记录,记明具体释放时间,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
者捺指印,不另发给释放证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留置室应当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配备必要的座椅和饮水等用具。在留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被盘问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
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时间不予折抵。
二、如何理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六)项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依照这一规定,确定特种行业的依据是法律、法规。
目前列入特种行业的主要有:旅馆业、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包括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典当业、拍卖业)等。
三、如何理解和执行人民警察法关于领导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关于人民警察领导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在人民警察法实施以后,拟新任命担任县公安局一级及其以上各级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该条规定的条件办理。现已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尚不具备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培训达到规定
的条件;经过培训仍达不到条件的要予以调整。
“具有政法工作经验”是指具有在公、检、法、司、安全等政法部门或者在党委、政府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以及主管过政法工作的经历。
四、上级公安机关如何撤销或者变更下级公安机关的错误决定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依照该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活动、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等执法工作中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该下级公安机关指出,该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下级
公安机关如果仍坚持原处理或者决定,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写出书面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后仍确认有错误的,应当以“决定”的书面形式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五、如何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为了避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警察不听制止、可能利用职权继续危害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以及国家、公民利益,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人民警察,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一)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
(四)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六)其他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对其禁闭:
(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二)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三)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对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担任公安机关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对被停止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收缴其枪支、警械和有关证件等,不准穿警服和佩带警用标志,不准上岗执行职务。禁闭的期限为一至七天。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应当收缴其枪支、警械,在禁闭室由专人负责看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禁
闭室。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
对被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人民警察,应当填写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登记表,连同随后作出的处理意见一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于采取禁闭措施的,应当通知其家属。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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